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5 年毒抗字第 6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毒抗字第625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施志鴻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戒治處分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 10月31日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但對於其就左列抗告所為之裁定,得提起再抗告:對於駁回上訴之裁定抗告者。對於因上訴逾期聲請回復原狀之裁定抗告者。對於聲請再審之裁定抗告者。對於第 477條定刑之裁定抗告者。對於第 486條聲明疑義或異議之裁定抗告者。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對於所受之裁定抗告者。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聲請戒治處分案件提起抗告,經本院駁回其抗告,經核本案並非屬上開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但書所定得提起再抗告之案件,是抗告人對本院抗告裁定提起再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法 官 張 靜 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 麗 華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聲請戒治處分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