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59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士驊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家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對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殺人未遂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9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0825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7月29日,又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受刑人在監行狀,並參照其犯案情節,認仍有為「禁止家庭暴力事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期間,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事項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宜 民法 官 唐 中 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郭 振 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