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5 年聲字第 164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64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潘峯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下簡稱受刑人)因違反職役職責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黃 齡 玉法 官 王 鏗 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 宜 汝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違反職役職責-軍 │竊盜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犯 罪 日 期 │104年2月5日至104年2月26日 │104年6月18日 │104年6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 度 及 案 號 │年度偵字第2953號 │年度少連偵字第28號 │年度少連偵字第28號 │├───┬────┼─────────────┼─────────────┼─────────────┤│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 │104年度軍簡字第2號 │105年度原簡字第42號 │105年度原簡字第42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4年6月17日 │105年3月29日 │105年3月29日 │├───┼────┼─────────────┼─────────────┼─────────────┤│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 │104年度軍簡字第2號 │105年度原簡字第42號 │105年度原簡字第42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04年8月27日 │105年5月2日 │105年5月2日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 │1.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4年度執字第3942號(已執│ 105年度執字第6878號。 │ 105年度執字第6878號。 ││ │ 行完畢)。 │2.編號1至4、6所示之罪,業 │2.編號1至4、6所示之罪,業 ││ 備 註 │2.編號1至4、6所示之罪,業 │ 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492 │ 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492 ││ │ 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492 │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 │ 。 ││ │ 。 │ │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妨害公務 │竊盜 │違反職役職責-軍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 犯 罪 日 期 │103年12月14日 │104年4月22日 │104年4月12日至104年4月25日││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4年6月│ │ ││ │30日,應予更正)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 度 及 案 號 │年度偵緝字第143號 │年度偵緝字第44號(聲請書附│年度軍偵字第12號 ││ │ │表誤載為104年度偵緝字第44 │ ││ │ │號,應予更正) │ │├───┬────┼─────────────┼─────────────┼─────────────┤│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 後├────┼─────────────┼─────────────┼─────────────┤│ │案 號 │105年度原簡字第43號 │105年度原桃簡字第24號 │105年度軍上訴字第2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5年4月29日 │105年6月20日 │105年6月22日 │├───┼────┼─────────────┼─────────────┼─────────────┤│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確 定├────┼─────────────┼─────────────┼─────────────┤│ │案 號 │105年度原簡字第43號 │105年度原桃簡字第24號 │105年度軍上訴字第2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05年5月30日 │105年7月22日 │105年7月27日 ││ │日 期│ │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5年6月││ │ │ │ │22日,應予更正)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5年度執字第8793號。 │年度執字第10076號。 │ 105年度執字第12540號。 ││ 備 註 │2.編號1至4、6所示之罪,業 │ │2.編號1至4、6所示之罪,業 ││ │ 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492 │ │ 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492 ││ │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 。 │ │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