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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5 年聲字第 18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80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戴偉倫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五年度執聲付字第七0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妨害性自主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上開有期徒刑部分刑期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五年十月十四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五0一0九四三七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強制治療已結案)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許 文 碩法 官 王 鏗 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 瑩 澤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