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5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秀慧
吳漢彬吳漢忠許書寧上列被告等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陳秀慧、吳漢彬、吳漢忠、許書寧等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734號判決,並上訴至本院,經本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497號審理,嗣被告等於本院審判期日,因非任意性之撤回上訴,現認有繼續審理事由,聲請繼續審理,苟蒙本院裁決系爭案件繼續審理為有理由時,被告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聲請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497號案件原承審之三名法官迴避等語。
二、經核被告等上開聲請意旨,係以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497號案件如獲繼續審理,始聲請該案法官迴避。茲被告等於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497號案件審理期間撤回上訴後,復聲請繼續審理,已經本院於105年9月20日以104年度上易字第497號、105年度聲字第97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則該案確已因撤回上訴而無訴訟之存在,自無聲請該案法官迴避之可言。是以,本案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施 慶 鴻法 官 賴 妙 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譽 澄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