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8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瑜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犯強盜案件(本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1419號),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105 年度執聲字第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瑜哲犯強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張瑜哲前因強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02 年7 月31日以102 年度訴字第1229號判決有期徒刑5 年3 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受處分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2 年11月28日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141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於10
3 年1 月16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 年6 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
105 年6 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501633410 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但不免其刑之執行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5 年6 月22日泰訓所輔字第10511002610 號函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並免除本刑執行報告表、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各1 份在卷可稽。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 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3 款(聲請書誤載為第1 款),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語。
二、本院審核前揭有關文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莊 宇 馨法 官 游 秀 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三 軫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