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5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賴宥菏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賴宥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賴宥菏前犯加重強制性交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5年7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05993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6年10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林 欽 章法 官 施 慶 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紀 美 鈺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