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11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江錦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8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江錦松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錦松因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此「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有別;所謂法律變更應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而言(如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構成要件寬嚴不同),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上修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159號判決要旨、95年度臺上字第5669號判決要旨及最高法院97年4月22日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2451號令公布修正,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無論修正前、後,均應合併處罰之而屬一致,揆諸前揭說明,應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合先敘明。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而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亦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四、受刑人江錦松因犯詐欺等214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上開內、外部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及第8項規定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楊 真 明法 官 簡 璽 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麗 珍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附表:受刑人江錦松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 │有期徒刑5月,如易 │有期徒刑6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2 │科罰金,以新臺幣2 │科罰金,以新臺幣2 ││ │千元折算1日 │千元折算1日 │千元折算1日 ││ │(共153罪) │(共54罪) │(共6罪) │├────────┼─────────┼─────────┼─────────┤│犯 罪 日 期│100年7月至12月─ │100年3月至100年7月│100年5月至11月─ ││ │100年10月至11月11 │12日─100年7月15日│100年3月至11月 ││ │日 │至100年12月22日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0年度偵 │彰化地檢100年度偵 │彰化地檢100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10815、28546號│字第10815、28546號│字第10815、28546號││ │、101年度偵字第838│、101年度偵字第838│、101年度偵字第838││ │、3093、4105、5241│、3093、4105、5241│、3093、4105、5241││ │、6238、9499、1062│、6238、9499、1062│、6238、9499、1062││ │7號 │7號 │7號 │├─┬──────┼─────────┼─────────┼─────────┤│最│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後├──────┼─────────┼─────────┼─────────┤│事│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209號│102年度易字第209號│102年度易字第209號││實├──────┼─────────┼─────────┼─────────┤│審│判 決 日 期│104年11月20日 │104年11月20日 │104年11月20日 │├─┼──────┼─────────┼─────────┼─────────┤│確│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定├──────┼─────────┼─────────┼─────────┤│判│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209號│102年度易字第209號│102年度易字第209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105年6月2日 │105年6月2日 │105年6月2日 ││ │ │(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 │├─┴──────┼─────────┼─────────┼─────────┤│是否得易刑處分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05年度執 │彰化地檢105年度執 │彰化地檢105年度執 ││ │字第6099號 │字第6099號 │字第6099號 │└────────┴─────────┴─────────┴─────────┘┌────────┬─────────┬─────────┬─────────┐│編 號│ 4 │ │ │├────────┼─────────┼─────────┼─────────┤│罪 名│詐欺取財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2 │ │ ││ │千元折算1日 │ │ │├────────┼─────────┼─────────┼─────────┤│犯 罪 日 期│100年7月至10月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0年度偵 │ │ ││年 度 案 號│字第10815、28546號│ │ ││ │、101年度偵字第838│ │ ││ │、3093、4105、5241│ │ ││ │、6238、9499、1062│ │ ││ │7號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 │ ││後├──────┼─────────┼─────────┼─────────┤│事│案 號│105年度上易字第347│ │ ││實│ │號 │ │ ││審├──────┼─────────┼─────────┼─────────┤│ │判 決 日 期│105年9月8日 │ │ │├─┼──────┼─────────┼─────────┼─────────┤│確│法 院│中高分院 │ │ ││定├──────┼─────────┼─────────┼─────────┤│判│案 號│105年度上易字第347│ │ ││決│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5年9月8日 │ │ │├─┴──────┼─────────┼─────────┼─────────┤│是否得易刑處分 │得易科罰金 │ │ ││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 註 │彰化地檢105年度執 │ │ ││ │字第6098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