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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5 年聲字第 21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15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沈明輝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9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沈明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沈明輝前犯貪污等罪,經法院判處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2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83929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周 瑞 芬法 官 劉 麗 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桂 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