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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5 年聲字第 2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1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佳樺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佳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佳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 年1 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8 年4 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張 智 雄法 官 楊 萬 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恒 宏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