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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5 年聲字第 5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4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國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就本院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五七四、五七七號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三年度偵字第九八六七、一三0四八、一三二六一號,移送併辦案號:一0三年度偵字第一四四八0號,追加起訴案號:一0三年度偵字第一四九0四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聲請案號:一0五年度執聲字第二一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國銘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有期徒刑部分各更定其刑如附表「更定期刑後之主刑」欄所示之刑;並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國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於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執行完畢。刑滿後於一0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至一0三年一月一日間又犯罪,經本院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五七四、五七七號(台中地檢署一0四年度執高字第一七二八二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十月確定在案。核該被告再犯罪情形與前揭累犯之要件相符,嗣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應依法更定其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八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受刑人李國銘前因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0六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下稱甲案)、六月(下稱乙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三八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下稱丙案);復因詐欺案件,經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一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減為有期徒刑六月十五日,並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五0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下稱丁案)。因上揭甲、乙、丙案合於減刑條件,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八年度聲減字第二0八號裁定,將上開案件各減為有期徒刑七月(甲案)、三月(乙案)、二月十五日(丙案)、六月十五日(丁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確定。上揭四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八年度執減更字第三六七號執行,因減刑後無須執行,則上揭四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五月之執行完畢日,為上開九十八年度聲減字第二0八號之裁定確定日,即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參一0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一0一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四三號會議研討結果)。

㈡受刑人李國銘復於一0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至一0三年一月

一日間再犯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一0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以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五七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十月,再經最高法院於一0五年三月十六日以一0五年度台上字第六四三號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參,是本院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則聲請人向本院提起更定其刑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先予敘明。再者,受刑人前揭犯罪時間,係於上開案件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且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與累犯之構成要件相符,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原確定判決未依法論以累犯,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更定累犯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揭條文更定其刑如主文所示;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八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郭 瑞 祥法 官 梁 堯 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 芬 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編號│犯罪行為 │原宣告刑 │更定期刑後之主刑 │├──┼─────────┼─────────┼─────────┤│1 │詳如本院一0四年度│李國銘犯販賣第一級│李國銘犯販賣第一級││ │上訴字第五七四、五│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毒品罪,累犯,處有││ │七七號判決附表一編│柒年捌月。 │捌年。 ││ │號1所載 │ │ │├──┼─────────┼─────────┼─────────┤│2 │詳如本院一0四年度│李國銘共同犯販賣第│李國銘犯販賣第一級││ │上訴字第五七四、五│一級毒品罪,處有期│毒品罪,累犯,處有││ │七七號判決附表一編│徒刑柒年捌月。 │捌年。 ││ │號2所載 │ │ │├──┼─────────┼─────────┼─────────┤│3 │詳如本院一0四年度│李國銘犯販賣第一級│李國銘犯販賣第一級││ │上訴字第五七四、五│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毒品罪,累犯,處有││ │七七號判決附表一編│柒年捌月。 │捌年。 ││ │號3所載 │ │ │├──┼─────────┼─────────┼─────────┤│4 │詳如本院一0四年度│李國銘犯販賣第一級│李國銘犯販賣第一級││ │上訴字第五七四、五│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毒品罪,累犯,處有││ │七七號判決附表一編│柒年捌月。 │捌年。 ││ │號4所載 │ │ │├──┼─────────┼─────────┼─────────┤│5 │詳如本院一0四年度│李國銘犯販賣第一級│李國銘犯販賣第一級││ │上訴字第五七四、五│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毒品罪,累犯,處有││ │七七號判決附表一編│柒年捌月。 │捌年。 ││ │號5所載 │ │ │├──┼─────────┼─────────┼─────────┤│6 │詳如本院一0四年度│李國銘犯販賣第一級│李國銘犯販賣第一級││ │上訴字第五七四、五│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毒品罪,累犯,處有││ │七七號判決附表一編│柒年拾月。 │捌年貳月。 ││ │號6所載 │ │ │├──┼─────────┼─────────┼─────────┤│7 │詳如本院一0四年度│李國銘犯販賣第一級│李國銘犯販賣第一級││ │上訴字第五七四、五│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毒品罪,累犯,處有││ │七七號判決附表一編│柒年玖月。 │捌年壹月。 ││ │號7所載 │ │ │├──┼─────────┼─────────┼─────────┤│8 │詳如本院一0四年度│李國銘犯販賣第一級│李國銘犯販賣第一級││ │上訴字第五七四、五│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毒品罪,累犯,處有││ │七七號判決附表一編│柒年捌月。 │捌年。 ││ │號8所載 │ │ │├──┼─────────┼─────────┼─────────┤│9 │詳如本院一0四年度│李國銘犯販賣第一級│李國銘犯販賣第一級││ │上訴字第五七四、五│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毒品罪,累犯,處有││ │七七號判決附表一編│柒年捌月。 │捌年。 ││ │號9所載 │ │ │├──┼─────────┼─────────┼─────────┤│10│詳如本院一0四年度│李國銘犯販賣第一級│李國銘犯販賣第一級││ │上訴字第五七四、五│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毒品罪,累犯,處有││ │七七號判決附表一編│柒年拾月。 │捌年貳月。 ││ │號10所載 │ │ │├──┼─────────┼─────────┼─────────┤│11│詳如本院一0四年度│李國銘犯販賣第一級│李國銘犯販賣第一級││ │上訴字第五七四、五│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毒品罪,累犯,處有││ │七七號判決附表一編│柒年捌月。 │捌年。 ││ │號12所載 │ │ │├──┼─────────┼─────────┼─────────┤│12│詳如本院一0四年度│李國銘共同犯販賣第│李國銘犯販賣第一級││ │上訴字第五七四、五│一級毒品罪,處有期│毒品罪,累犯,處有││ │七七號判決附表一編│徒刑柒年捌月。 │捌年。 ││ │號13所載 │ │ │├──┼─────────┼─────────┼─────────┤│13│詳如本院一0四年度│李國銘犯販賣第一級│李國銘犯販賣第一級││ │上訴字第五七四、五│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毒品罪,累犯,處有││ │七七號判決附表一編│柒年捌月。 │捌年。 ││ │號14所載 │ │ │├──┼─────────┼─────────┼─────────┤│14│詳如本院一0四年度│李國銘犯販賣第一級│李國銘犯販賣第一級││ │上訴字第五七四、五│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毒品罪,累犯,處有││ │七七號判決附表一編│柒年捌月。 │捌年。 ││ │號15所載 │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