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5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 人即受刑 人 廖穎晟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即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廖穎晟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處分人即受刑人(下稱受處分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鈞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482號於民國102年11月21日判處竊盜罪有期徒刑9月1次、8月7次、7月10次,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於103年1月6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6月,考核其已知悔悟,認有應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105年5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但不免其刑之執行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5年5月19日泰訓所輔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各乙份在卷可稽,爰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鍾 貴 堯法 官 卓 進 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粟 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