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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5 年聲字第 8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7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尹迺晟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家庭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尹迺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尹迺晟前犯妨害家庭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5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6年1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許 文 碩法 官 王 鏗 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 瑩 澤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