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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5 年軍上更(一)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軍上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白○帆選任辯護人 高進棖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瀆職案件,不服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下同)102年5月21日,101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01年偵字第33號),提起上訴,後因軍事審判法102年8月13日修正,移送本院審理,前經本院以102年度軍上訴字第1號判決,被告白賀帆又上訴最高法院後,105年10月27日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791號判決撤銷發回,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白○帆①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褫奪公權參年。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肆萬零伍佰伍拾元沒收。②又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附表二】編號2自動繳交之雙卡手機壹支,沒收之。如【附表二】編號1.3.4.5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肆仟柒佰元沒收。③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參年。

事 實

一、白○帆(75年8月24日入伍,前○軍機械學校專科78年班畢業,78年8月19日任官,志願役)於100年間任職○軍第000戰術戰鬥機聯隊(下簡稱000聯隊)基地勤務大隊設施中隊中校○長,101年2月1日起升任基地勤務大隊副大○長,負責督辦該聯隊駐地即○○崗基地工程業務,包括負責經辦、督導「中部國際機場整體規劃第一期發展計畫第一階段工程」之招標計畫、得標廠商工程計畫書提出、簽約、材料計價請款、分段驗收等職務。為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等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白○帆前於98年間,在臺北市麒田卡拉OK認識鄭○分、郭○宏,又輾轉認識魏○威。郭○宏與陳○隆、魏○威、鄭○分均為軍火掮客集團成員(郭○宏因本案行賄部分,於104年4月21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02號、第803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褫奪公權壹年確定,入監後假釋出監,已假釋期滿。陳○隆因本案行賄部分,經同上判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確定,已服刑完畢。魏○威經同上判決處無罪確定。鄭○分未經起訴)。緣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於96年間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軍000聯隊中部國際機場第一期擴建搬遷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委託服務案」,由聶○文建築師事務所以新臺幣(下同)942萬6,003元得標。另規劃辦理「中部國際機場整體規劃第一期發展計畫第一階段工程-軍事設施搬遷工程(建築工程)」(以下稱建築工程案)及「中部國際機場整體規劃第一期發展計畫第一階段工程-軍事設施搬遷工程(機電工程)」(以下稱機電工程案)公開招標案。「建築工程案」於99年8月18日由豐○營造有限公司以1億7,773萬元得標,「機電工程案」因無人投標而流標。郭○宏、陳○隆、魏○威等人見狀即積極尋找有意願投標「機電工程案」之廠商,嗣陳○隆於100年2月間向○富科技有限公司(下簡稱:○富公司)實際負責人王○雄(王○雄因本案行賄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02號、第803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参年確定)稱:其與退伍軍官蘇○勇合作,軍中人脈很廣,可協助取得機電工程案,並壓低馬達發電機價格,該工程日後定有追加工程,可擔保獲利,但需支付其佣金等語,王○雄深信不疑,遂先後共支付陳鴻隆130萬元作為活動費及打點軍方人員之用,然蘇○勇卻因另案於100年3月3日入獄服刑,陳○隆故意隱瞞不讓王○雄知道。

二、○富公司於100年3月8日以6,888萬元順利得標後,陳○隆即以○富公司顧問之名義參與開工前協調會,陳○隆、王○雄因而得知白○帆為系爭機電工程案之經辦人員。陳○隆謊稱與白○帆很熟,可以代為行賄白○帆。本件機電工程所採購之軍用發電機,為特殊軍用規格,王○雄對於如何買到此種發電機,甚為擔心,很怕被綁標,如果支付高額成本會因而賠本。加上陳○隆在旁邊搧風點火,說如果不與白○帆打好關係,將來工程一定不順,請款也會被刁難,一定會賠錢云云。另一方面,郭○宏、魏○威、鄭○分三人原本就認識白○帆,又認識包商王○雄,知道王○雄要承攬000聯隊機電工程,郭○宏、魏○威、鄭○分三人也要爭取擔任掮客利潤。又○富公司遲遲無法自聶○文建築師事務所取得原始施工圖說檔案套圖計算項量,致無法完成後續送審事宜,王○雄乃察覺有異,認為陳○隆不能如其先前承諾般完全協助○富科技有限公司順利履約,陳○隆轉而向郭○宏、魏○威、鄭○分尋求協助。郭○宏得知陳○隆獨吞王○雄交付之130萬元後,心生不滿,隨即邀約陳○隆、王○雄、魏○威、鄭○分等人,於100年4月5日中午,在臺中市○○路之麥當勞見面。席間郭○宏當場向王○雄表示真正與白○帆熟識者為其本人,並非陳○隆,而且陳○隆的夥伴退伍軍官蘇○勇,早已於100年3月3日入獄了,根本沒有為王○雄工作。陳○隆當場憤而離席。郭○宏又稱其與○○崗基地之軍職人員熟識,王○雄總共需支付150萬元作為接手疏通機電工程案之代價等語。郭○宏為取信王○雄,乃於同日(5日)下午2、3時許,帶王○雄一起去○○崗基地找白○帆。待白○帆前來,白○帆即向王○雄表示其與陳○隆不熟,郭○宏才是其熟識之友人,郭○宏所言才可相信等語,王○雄見狀後也先行離去,先回到○○路麥當勞與魏○威會合。王○雄還是有幾分猶豫,郭○宏與魏○威通電話後,郭○宏為了鞏固王○雄的信心,於同日(5日)下午6時許,邀請魏○威陪同王○雄過來○○崗基地外面停車場,觀看郭○宏是怎麼與白○帆互動的。王○雄與魏○威前往停車場,看到郭○宏與白○帆十分熱絡,王○雄確信郭○宏與白○帆交情匪淺,一定可以透過郭○宏順利行賄,遂答應明日(6日)先交付30萬元活動費。100年4月6日上午,郭○宏、魏○威、鄭○分南下臺中,與王○雄先會合在臺○○路麥當勞,由王○雄先拿出30萬元交給郭○宏,郭○宏隨即從中抽取10萬元放在一個紙袋裡,由郭○宏與鄭○分二人一組開車前往○○崗找白○帆。魏大威與王○雄留在○○路麥當勞等候消息。郭○宏人在○○崗外面停車場等候時,中午12時38分以電話與人在○○麥當勞的魏○威聯絡,要求魏○威趁勢跟王○雄表達今天加碼活動費到50萬元。郭○宏、鄭○分於(6日)13時整左右,在停車場見到白○帆,碰面後,郭○宏先藉詞要求鄭○分先下車,郭○宏隨即於車內向白○帆傳達,王○雄請其求助白○帆,協助處理機電工程案順利進行事宜,先以10萬元表示一點心意,詎白○帆竟基於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之犯意,先行收下郭○宏交付之現金10萬元,並應允協助。白○帆返營後,即以關心機電工程案能順利開工為藉詞,詢問訂約進度。當日(6日)15:06電話中通知鄭○分,明天趕快拿合約書來訂約。100年4月7日王○雄派人將合約書二本先送到營區訂約時,因黃○評自己先前作業緩慢,也怕被追究行政疏失,故在契約書等相關文件年月日欄項上,不實填載100年3月29日,以符合簽約期限之規定,而足生損害於軍事工程採購案之公平性與正確性(黃○評此部分已經有期徒刑4月,緩刑二年確定)。王○雄為求日後工程順利進行,請款速度加快,並再於100年4月9日、29日再交付郭○宏活動費70萬元、50萬元(與上述30萬元合計共達150萬元)。

郭○宏再陸續將部分款項拿來招待白○帆。嗣白○帆並自100年5月2日起至101年2月23日止,接續收受王○雄或丁○○如【附表一】編號2至14所示之飲宴及住宿招待之不正利益。之後王○雄因為請領工程款不順,於101年5月23日14:

51: 38與郭○宏電話中,還抱怨「我跟他說今天我較不會講話,你們較會講啦,說真的,我對你們的『禮數』都沒失禮,但是你們這樣辦,我很不爽」,表示自己禮數都很周到,怎麼請款不順。軍火掮客們知道王○雄請款不順,由鄭○分於101年7月9日16:53:33傳簡訊給白○帆「有時候覺得做人真的剛剛好就好,不是人家不跟我們計較,只是時候未到,最近真的覺得凡事都要留些餘地比較好吧!」提醒白○帆錢也拿了,吃喝住宿都有享受過,王○雄不不會計較,只是時候未到,請白○帆要儘力協助工程。

三、另在建築工程案部分,因聶○文建築師事務所於施工圖設計上漏未編列「機庫頂版6 毫米厚內襯鋼板加工組立」材料費預算等缺、漏項缺失,致使得標廠商豐○營造有限公司無法繼續施工,並於99年10月18日提出施工圖設計疑義,聶○文建築師遂報請「變更設計」,因為變更設計意指著業主需求改變才變更設計,然本件實因聶○文設計缺失,000 聯隊及白○帆傾向要聶○文先承認錯誤,再以漏項方式追加工程。000聯隊基地勤務大隊設施中隊並召開數次圖說研討會暨施工協調會,也曾到臺北市國防部、公共工程委員會等處進行協調。又白○帆實際管理工程大小事項,對建築師的缺失有記點、扣錢的權利,如果記點達到一定程度以上,聶○文會被評為不優良廠商,不得再參與投標。聶○文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聶○文為求設計監造的事務能順利進行,乃親自或透過該事務所員工唐○國、聶○文配偶張○瑞等人,行賄送禮討好白○帆。白○帆明知公務員應清廉自持,不得收受廠商交付之賄賂及不正利益,竟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之犯意,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接續收受現金、禮品、出國及飲宴招待,而對於其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並建議以建築師承認設計缺失,再工程漏項、追加預算方式補做鋼板工程。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軍事案件管轄權部分:㈠軍事審判法第1條原規定:「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

特別法之罪,依本法之規定追訴審判之,其在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者,亦同。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但戒嚴法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後於102年8月6日修正,並於同月13日公布之規定為:「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處罰。現役軍人非戰時犯下列之罪者,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至第46條及【第76條第1項】。前款以外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故現役軍人非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至第46條及【第76條第1項】等罪,於102年8月13日公布後,應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本件被告白○帆被訴之貪污罪名,依據:

┌───────────────────────────┐│ 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 ││ 「(第一項)現役軍人犯刑法下列之罪者,除本法另有規定 ││ 外,依各該規定處罰: ││ 一、外患罪章第一百零九條至第一百十二條之罪。 ││ 二、【瀆職罪章。】 ││ (第二項) 前項各罪,特別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貪污治罪條例屬於刑罰瀆職罪章的特別法,被告所犯係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1款之瀆職罪名,也包括刑法瀆職特別法即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依102年8月15日施行之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1款規定,均應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合先敘明。

㈡102年8月15日施行之軍事審判法第237條「(第1項)本法中

華民國102年8月6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本法開始偵查、審判或執行之第一條第二項案件,依下列規定處理之:一、偵查、【審判程序】尚未終結者,偵查中案件移送該管檢察官偵查,審判中案件【移送該管法院審判】。但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第2項)本法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修正之條文,除第一條第二項第二款自公布後五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本件經軍事體系法院為第一審判決後,軍事檢察官102年6月28日上訴,被告白○帆102年6月24日上訴,經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102年8月14日將案件移送前來本院,進行第二審程序,併此說明。

二、證據能力:㈠有關被告白○帆於101年8月17日偵查中之自白部分:

⒈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故被告之自白須具任意性始有證據能力,始能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裁判基礎,在自白是否出於任意性有疑義時,應先對自白之任意性為調查;而決定自白是否出於任意性,應就客觀之訊問方法及被告主觀之自由意思,綜合全部事實而為具體之判斷。

⒉查被告白○帆於101年8月17日4時33分軍事檢察官偵訊中,

軍事檢察官先對被告為人別訊問、權利告知後,即以為免疲勞訊問為由,諭知將被告留置於拘留室休息,並預定於同日10時40分再行訊問。嗣於同日11時5分訊問中,經被告陳稱精神狀況良好,可以接受訊問,並等待辯護人陳麗珍律師到庭暨與之對談後,始又在同日11時31分開始進行訊問,於同日15時17分暫停訊問(見偵卷四第35頁、第37頁、第45頁至第46頁、第54頁),是被告於101年8月17日11時5分接受訊問前,已經過6個多小時之休息,並自陳精神狀況良好,訊問期間亦約3小時46分鐘,衡情應無被告所辯稱睡眠不足而疲勞訊問之不正情形。又陳麗珍律師雖證稱「(問:被告的陳述是否都出於他自己講出來的?檢察官沒有恐嚇他,都是被告自己自然講出來?)印象中不完全是」、「(問:何謂不完全是?)印象中當時剛開始被告答覆時,前面大都是他自己講出來,但後來軍檢署口氣嚴厲,講到對得起國家、民族等,而且程序非常冗長,中間被告有跟軍檢署說他有疾病,需要用藥,中間休息時,我遇到他的同事,有說要拿藥給我」(見本院前審卷一第185頁背面)。惟證人即律師陳麗珍於101年8月17日詢問時全程在場陪同,若軍事檢察官有以強暴、脅迫、利誘等不正方法取得被告之自白,證人本於其法律專業、職業倫理應無當場未提出異議之理。又證人所稱檢察官口氣嚴厲、以近乎教條方式說教等態度訊問,至多僅能認定態度不友善,尚難認屬脅迫,且上開訊問態度,就客觀而言,亦難認已足以致被告之自由意志處於受到壓抑之程度。況且,被告及其辯護人於原審對於軍事審判官詢問對當日偵訊筆錄證據能力一事時,答稱「無意見,是我在自由意志下所供述,同意列為本案證據」、「無意見,同意列為本案證據」(見原審卷一第85頁)。準此,被告101年8月17日軍事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述,並無遭以強暴等不正方法而取得之情形。

3.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表示不爭執被告101年8月17日自白筆錄之證據能力(本院卷二第24頁背面),揆諸前揭規定,自得作為證據使用。

㈡辯護人爭執王○雄、黃○評之調查站筆錄之證據能力(見本

院卷一第58頁)。因為調查站筆錄是典型傳聞證據,辯護人既然爭執,本院同意不引用王○雄、黃○評調查站筆錄為證據。

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本件所據以認定被告白○帆犯罪事實之證據,其中屬傳聞證據部分,因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不爭執(本院卷一第58頁以下),且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對於證據能力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視為同意上開證據具備證據能力,本院認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是該傳聞證據均具備證據能力。

㈣本案其餘據以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本院亦查

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亦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斟酌本案卷內之證據並非非法取得,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程序權即已受保障,故各該非供述證據,均得採為證據。

三、本案涉及人物眾多,可以圖繪如【附表三】。

貳、被告之答辯及律師辯護意旨:

一、訊據被告白○帆承認有去【附表一】飲宴,飯店旅館住宿,100年10月6日晚上有去金○酒店、高○酒店,鄭○分還有叫小姐過來坐檯,且有收到【附表二】現金6萬元、出國旅遊及禮物等,否認有何受賄犯行,辯稱:

㈠我沒有收到【附表一】10萬元,我也沒有開口跟人要過任何

錢。我與郭○宏只是朋友關係,我只知道郭○宏是包商的朋友,我不知道他是白手套(本院卷一第52頁背面、本院卷二第23頁)。郭○宏有拿給我10萬元,我推辭不收。我不知道他10萬元是如何來的,我說合法的可以幫忙的我就會協助(本院卷一第56頁背面)。

㈡【附表一】臺北旅館、飲宴是請鄭○分幫我代定的,我去吃

飯就還她錢了;飲宴的部分我後來都有還錢給鄭○分、丁○○。我沒有收受王○雄、郭○宏任何不正利益(本院卷一第52頁背面)。我都是去「舊識愛喝」酒吧捧場,捧場完順便付旅館費給鄭○分,喝一下酒就走了(本院卷三第61頁)。

我是97年就在臺北認識郭○宏、鄭○分他們,99年我父親過世時,他們二人還專程從臺北下來去我家上香四次,我覺得這種朋友很夠義氣,所以我沒有防備他們是白手套(本院卷一第57頁)。

㈢【附表二】張○瑞說6萬元是借我的,她那時也說的不清不

處,聶○文是工程界大學長,他都做軍中工程,張○瑞是聶○文的太太,她說要借我錢,那天她在○○站,把錢丟進我的車子就走了,我認為大家都會接觸,以後往來再包還給她,而且我以後退休還想到她們的事務所上班,所以我覺得是禮貌上的往來(本院卷一第57頁、本院卷二第23頁)。我那時房子要裝修,聶○文他以為我要借錢,他太太拿六萬元給我,他太太將紙袋丟了就跑了,也沒有上我的車,我也下不了車,我之後看紙袋才知道裡面裝的是錢,我想等我退伍再還他錢,工程界不大,他又是建築師,都會碰到面。(本院卷三第61頁背面)。

㈣【附表二】其他禮物飲宴部分,因為唐○國是大我一屆的學

長,101年1月他從大陸回來就送我一個小禮物,相機我還要去買變壓器,手機我用不習慣,我就給我弟弟用。101年2月6日他們公司去了一堆人,酒吧花費7000元,我才喝一杯威士忌,怎麼會說7000元是請我吃飯。我是陪唐○國出國散心,他是在南部訂的團,團費他幫我出,但到泰國那些花費都是算我的,我們是訂華航精緻旅遊,機加酒一人18000元,怎麼會有26000元的花費(本院卷第57頁背面)。唐○國送給我的都是小東西,沒有特殊的對價關係,旅遊的團費是他先幫我墊付的,但去泰國那邊的消費都是我支付的,就抵銷掉了,那是朋友之間的抵付(本院卷一第52頁背面)。

二、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㈠【附表一】10萬元部分,郭○宏在羈押訊問時說有交付10萬

元給被告,被告在當日偵訊中也說有收到10萬元,但後來郭○宏否認有交付10萬元,被告也否認有收到10萬元(本院卷一第53頁)。被告收受10萬元部分,郭○宏只有在調查站承認過,隨即於羈押中就寫信否認。被告被逮捕當天,因長時間詢問,沒有好好休息,沒有吃藥的情形下,才自白收到10萬元(本院卷三第63頁)。101年在8月17日被告雖自白收到10萬元,但被告說他當時有糖尿病,沒有吃藥,在拘留所長期沒有睡覺,想要趕快交保出來才自白(本院卷一第53頁),所以該次自白與真實不符。

㈡【附表一】其他飲宴住宿部分,被告那時候認為是跟朋友郭

○宏之間往來的行為,沒有認知到部分的款項是王○雄支付的。被告跟郭○宏之間是基於朋友關係,互相有請客招待的朋友行為。被告與郭○宏之間的餐宴沒有職務上的對價關係(本院卷一第53頁)。有關鄭○分所代訂的旅館房間費用,被告都已經歸還了(本院卷一第53頁)。被告接受餐宴及代墊住宿費用部分,認為是朋友間一般的交際往來,餐宴現場是很多人都在,並非只有被告一人,縱然被告所為不正行為,是否該當刑法構成要件,仍有疑義(本院卷三第63頁)。

㈢【附表二】編號1,張○瑞所交付的六萬元,聶○文說他不

知情,此部分應該不是屬於職務上的對價關係(本院卷一第53頁)。張○瑞交付6萬元部分,就其證述也否認是跟工程有關,也不能證明是來自於建築師事務所的款項,是否構成職務上的收受賄賂罪仍有疑義(本院卷三第63頁)。

㈣【附表二】其他飲宴,有關101年2月6日聶○文支付7000元

,他是說那天是墊付酒錢,沒有針對被告的消費支付費用。附表二其他部分禮物,價值不高,難以認定是職務上的行賄行為(本院卷一第53頁)。唐○國也證述送被告手機、相機等是朋友間的交際(本院卷三第63頁)。

參、【附表一】收受王○雄賄賂及不正利益,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白○帆於100年間任職000聯隊基地勤務大隊設施中隊中校○長,101年2月1日起升任基地勤務大隊副大○長,負責督辦該聯隊駐地即○○崗基地工程業務,包括負責經辦「中部國際機場整體規劃第一期發展計畫第一階段工程」之招標作業、得標廠商工程計畫書提出、簽約、材料計價請款、分段驗收等職責,為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乙節,業據被告坦承「(問:請你詳述軍職經歷及現職?)我於99年6月1日調任至國防部臺中○○崗○軍基地基勤大隊設施中隊中○長,嗣於101年2月1日升任國防部○○崗○軍基地基勤大隊副大○長」、「(問:前述你任職○○崗基地設施中隊中○長及基勤大隊副大○長期間,業務執掌內容為何?)設施中隊中○長業務執掌內容為負責基地內所有工程規劃、設計及發包管制,基勤大隊下轄基勤中隊、設施中隊及車輛中隊,我擔任副大○長執掌上係督導3個中隊所有任務執行及業務推動,因此『中部國際機場第一期擴建搬遷工程案』、『中部機場建築工程案』及『中部機場機電工程案』還是我的業務範圍內。該等採購案相關的工程設計請款、分段驗收、公文往返及相關工程書類都會經我核章後代決行或轉呈大○長吳俊強決行」等語不諱(見偵卷一第35頁、第36頁背面至第37頁),並於原審審理時對「白○帆、黃○評對於○軍第000聯隊之委託技術服務案、建築工程案及機電工程案均具有履約執行、督導權限」一事不爭執(見原審卷一第77頁背面),復有被告白○帆之調職命令、經歷資料、○軍第三基地勤務大隊業務項目區分表、○軍第三基勤大隊設施中隊業務執掌表在卷可稽(見偵卷四第7頁、第9頁、第12頁第14頁至第22頁),是被告白○帆於行為時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所稱之身分公務員,已堪認定。

二、【附表一】被告白○帆於100年4月6日中午在○○崗基地外之停車場收受郭○宏交付之10萬元:

㈠白○帆的說法:

1.被告先前多次承認「100年4月6日中午,在○○崗基地外之停車場,郭○宏與鄭○分開車過來見面,在郭○宏車上,郭○宏拿出十萬元」之事實。被告先前自白十餘次:

┌──────────────────────────┐│於101年8月17日11:05接受主任軍事檢察官偵訊之筆錄【有 ││陳麗珍律師陪同在場接受偵訊】,被告稱:「好,我承認有││拿10萬元...我就上副駕駛座,郭○宏將一個信封袋拿給我 ││,裡面有10萬元,他說是王董給的,請我這個案子後面幫幫││忙。」(偵卷四第50頁;同101偵字第23785號卷二第37頁)│├──────────────────────────┤│於101年8月17日19:55羈押筆錄【有陳麗珍律師在場陪同接 ││受訊問】,被告陳述:「我有收到郭○宏所交付10萬元款項││。」「(郭○宏稱於100年4月5-7日至聯隊區門口,將10萬 ││元交給你,有無意見?)確實有給我10萬元,是在郭○宏帶││著王○雄來談想要取的圖說之後,我在協助他取得聶○文建││築師事務所圖說期間,在○富科技簽約日期改為100年3月29││日之前,確定簽約日期在100年4月8日至10日」(藍皮的高 ││軍雄院101年度聲羈字第1號卷第6頁以下)。 │├──────────────────────────┤│101年8月22日偵訊筆錄時【劉嘉裕律師在場接受偵訊】,被││告陳述:「我確實有拿到10萬元,但時間點我不確定。郭○││宏跟我說,這十萬元實王○雄給的,因為王○雄跟他是很好││的朋友,要我在這個案子幫忙」(偵卷四第86頁)。 │├──────────────────────────┤│101年9月4日調查站筆錄中稱:「我從未開口向任何人索賄 ││,郭○宏只有一次交錢給我,時間是在4月5日至4月7日間,││由郭○宏開車載著鄭○分到營隊區門口,交給我10萬元現金││,印象中該10萬元是裝在白色信封內,我拿了該裝有十萬元││的白色信封後,就放進口袋,當天就帶回設施中隊辦公室存││放(偵卷七第61頁背面)。 │├──────────────────────────┤│101年9月4日18:15軍事檢察官偵訊筆錄中稱:「(提示101 ││年8月17日偵查筆錄...你前次陳述收受郭○宏轉王○雄10萬││元後..是否實在?)實在,確實是這樣。」(偵卷七第113頁││)。 │├──────────────────────────┤│101年9月12日高雄地檢署偵訊筆錄中具結,承認收到10萬元││(偵卷八第10頁;同101年度偵字23785號偵卷二第182頁) ││。 │├──────────────────────────┤│101年10月2日軍事檢察官偵訊筆錄中「有關我收受郭員轉王││○雄10萬元完成簽約部分,因當時王員已辦妥履保作業,僅││剩契約書面尚未簽訂,依照聯隊以往作法都可以順利簽約,││請庭上就此部分詳查」(偵卷十四第80頁)。 │├──────────────────────────┤│101年10月11日軍事檢察官訊問筆錄中稱:我據實回答,只 ││有從郭○宏手中拿到十萬元,還有檢察官問我,我有無從王││○雄處另外拿錢,我回答沒有(偵卷九第173頁背面)。 │├──────────────────────────┤│101年10月11日14:42高雄地檢署偵訊筆錄中稱內:我沒有 ││要求郭○宏去喬什麼事情,我是認為說,是郭○宏給我的錢││,不是廠商給我的,我才拿這十萬元,而且我也認為,協助││廠商把案子做完,也是我該做的。」(高雄地檢署101偵字 ││第23785號卷二影本第224頁背面)。 │├──────────────────────────┤│101年10月11日延長羈押之偵訊筆錄中稱:「我有收到郭○ ││宏交付的新台幣10萬元款項,但我不知道是○富科技所轉交││..」(藍色皮之101聲羈押字第3號卷內)。 │├──────────────────────────┤│101年11月19日被起訴,當日被裁定羈押,軍事法院接押當 ││日之筆錄:「時間我不記得,但確定有拿到郭○宏交付之10││萬元」「因為我曾經收了郭○宏10萬元現金..因為這些錢都││不是我的錢,所以我繳出來」(藍色皮之軍法裁定卷宗第10││頁)「確定有拿到郭○宏交付之十萬元。」(同原審卷一第││28頁)。 │├──────────────────────────┤│被告102年2月2日交保出所。 │├──────────────────────────┤│102年3月26日14:00國防部軍事法院高雄分院準備程序筆錄 ││中,表示不爭執事項「白○帆確實收受郭○宏10萬元」,有││該次準備程序筆錄可證(國防部軍事法院高雄分院101矚重 ││訴字第1號卷第202頁背面)。 │└──────────────────────────┘⒉被告後來一度語意保守,說不確定有沒有收到10萬元,或者保持緘默:

┌──────────────────────────┐│102年5月1日審理筆錄中稱「我印象中有受郭○宏10萬元, ││【現在不確定】」(原審卷二第106頁)。 │├──────────────────────────┤│102年9月11日在高雄地院郭○宏被告案件中,白○帆擔任證││人證稱:「是3月29日訂約,並沒有逾期簽約的事情。【10 ││萬元部分拒絕回答】..」(筆錄影本見本院前卷一第141頁 ││)。 │└──────────────────────────┘⒊但被告自103年4月7日起改採否認答辯,否認收下該十萬元,辯稱如下:

┌──────────────────────────┐│103年4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中辯稱:「郭○宏100年4月6日與││鄭○分一同到機場來找我,他有要拿十萬元給我,我印象中││沒有拿那十萬元...我拒絕收那十萬元。」(本院前審卷一 ││第86頁)。 │├──────────────────────────┤│103年7月7日準備筆錄中辯稱:「101年8月17日我是順著軍 ││事檢察官的意思,才承認有收到十萬元,因為之前我在調查││站說我沒有收,我以為如果承認了,就不會被羈押,但是承││認後還是將我羈押直到交保為止。郭○宏在軍事法院作證時││,他說出來的話,就跟我原本講的話一樣,他有說要給我,││但是我不收,到了軍事法院我才說我真的沒有收。」(本院││前審卷一第106頁) │└──────────────────────────┘㈡郭○宏於101年8月17日高雄地檢署之偵訊筆錄中(偵卷二第

12頁)【具結】:「100年4月5日至7日某天,王○雄在臺中○○路的麥當勞將20萬元交給我,我記得是當天下午,我與鄭○分一起去營區之停車場,然後白○帆出來,我叫鄭○分下車,讓白○帆上車,我在車上將10萬元交給白○帆,並對白○帆說:拜託,王○雄是被騙去標這個工程,你儘量幫她,不要刁難他,讓他順利把工程做完。我在麥當勞時,就先把牛皮紙袋中10萬元抽走,王○雄並不知道這件事。」(偵卷二第13頁)。已清楚證述將10萬元交給白○帆。

㈢王○雄於101年8月17日在高雄地檢署偵訊筆錄時【具結】證

稱:○富公司在處理發電機的事情很急迫,且三大計畫書怎麼寫都不會過,我覺得有被刁難,而陳○隆不太能處理這些問題,後來魏○威說郭○宏與鄭○分有辦法可以幫忙處理這件事,我問他們三大計畫書及發電機與工作上的事可以解決,也包括要讓我如期請款這樣要多少錢,他們說要150萬元,我說我要考慮看看;隔天魏○威又約我去麥當勞,魏○威問我考慮得如何,我跟他說150萬元太多,魏○威說這算便宜,只要把發電機的價格壓低,可以讓我用合約價1,500萬元買到,壓低價格的方式就是郭○宏會透過白○帆去找聶子文再去找發電機廠商,可以壓低價格,這樣我就同意;我請白○帆吃飯唱歌是希望他可以讓我的計畫書送審通過,計畫書是聶○文審的,聶○文審完後要交給軍方的工程官,工程官上司就是分○長,分○長的上司就是中○長,白○帆就是中○長等語。我確實有支付150萬元,第一次是在○○路麥當勞支付30萬元,第二次也是在同一間麥當勞支付70萬元,第三次與第二次大約隔十幾天,郭○宏說我如果沒有與白○帆、郭○宏他們出去喝酒,就是郭○宏要付酒錢,他用這個理由希望我支付尾款,我就支付50萬元等語(偵卷二第27背面以下)。

㈣郭○宏交付該10萬元是有前因後果的,前面佈局的部分,有通訊監察譯文如下: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0000-000000魏○威←0000-000000郭○宏│2011/4/2 │魏○威: ││ │下午 │臺南市○區成○路││ │02:47:51 │0段00號 │├──────────────────┴─────┴────────┤│B(魏○威):…我在等車。 ││A(郭○宏):你在台南阿? ││B:對 ││A:阿那個約的怎麼樣? ││B:還沒有回話,應該是這幾天啦。因為我一直在盯凱立阿。 ││A:阿你下去會遇到老陳吧。 ││B:不一定,我一個朋友入厝…怎麼樣你有什麼事情你交代。 ││A(郭○宏):我想一想越想越不對,你下去順便找老陳(陳○隆)好了, ││ 你就跟他講,叫他先拿一半出來好了,【叫他先拿50出來, ││ 叫他上來見我,叫他帶著50上來見我】,如果不願意就跟他 ││ 講,不好意思喔,處理下去後面狀況就很大。 ││B:但是前天我們跟王的有講很清楚了,老陳這條線不對怎樣怎樣。 ││A:那個沒差。 ││B:沒差是不是。 ││A:你就這樣跟老陳講,叫他先上來見我阿。 ││B:好好…就是沒有帶東西就不用上去了是不是。 ││A:因為我越想越不對…你這樣約碰面風險已經太大了…你要有東西的話 ││ ,【就從老陳那邊先弄出來阿】,最起碼我有先用一些…… ││B: 好啦好好好。 │├──────────────────┬─────┬────────┤│ │2011/4/3 │魏○威: ││0000-000000魏○威←0000-000000郭○宏│下午 │臺南市○○區○○││ │03:10:20 │街000號0樓之0頂 │├──────────────────┴─────┴────────┤│A(郭○宏);你那邊聯絡得怎麼樣? ││B(魏○威):還沒有阿,我還沒到 ││A:你說老陳的部分喔,那王老闆那個勒? ││B:老陳不是王老闆那邊的事嗎? ││A:你要把他切開,我就知道你一定把他搞混了。 ││B:你在講一遍給我聽。 ││A:【老陳那邊就是要逼他先拿一些出來】,那那邊王老闆約好了我是不是 ││ 可以一部份先處理,處理好了是不是比較好談,王老闆的歸王老闆,王││ 老闆的遊戲我們也是照這樣講……把他切成兩個部分,老陳現在還不知││ 道狀況嘛,你就逼他先拿一些出來,【要不然地主那邊「斡旋金」你不││ 給人家?】你懂我意思嗎?所以王老闆那邊這兩天你要趕快,讓我知道││ 什麼時候。 ││B:好好。 │├──────────────────┬─────┬────────┤│0000-000000魏○威←0000-000000陳○隆│2011/4/3 │魏○威: ││ │下午 │臺南市○○區○○││ │04:21:21 │段00-00; 00-00; ││ │ │00-0地號 │├──────────────────┴─────┴────────┤│B(魏○威):那天開會聶○文有去嗎? ││A(陳○隆):聶○文沒去阿,他們裡面執行長到而已。 ││B:那你處理事情就去找執行長,看到底是怎樣。 ││A:對阿…小齊拿100美金給我,要不然身上都沒錢了…那你昨天輸還贏? ││B:贏1000多啦……郭○宏有回電來,我們當面講啦,阿你何時回來? ││A:我就不知道何時可以回得去,搞到什麼時候我不知道。 ││B:…白仔是有傳話來說找你和郭○宏一起講,但是他有講【教科書先帶5本││ 上去】,阿我想這是太硬了…… ││A(陳○隆):…要不然我去臺北等他們,還是怎樣?……我很怕東西拿去結││ 果沒有辦事情,我很怕雙頭空這樣。我現在不是幾本幾本的問題,【因 ││ 為你5本要先拿出來沒關係…】 ││B:【因為他和「地主」的關係你相當瞭解嘛,是不是這樣。】 ││A:…我們現在不能在出搥,出搥會死人的…到時連割肉都不夠捏。 ││B:我知道啦。 ││A:現在他的去向我們又抓不准… ││B:你這樣想,事情可能就不會給你辦。 ││A:……不能光靠那邊,可以完成很好,要是不能完成會被人割肉捏,我們 ││ 現在要考慮這樣捏… │└─────────────────────────────────┘

(本院監聽譯文卷②第30頁以下)上面對話內容,就是魏○威先與郭○宏討論,因為王○雄已經先付活動費用130萬元給掮客陳○隆。最好是叫陳○隆吐一些活動費出來,才好去行賄白○帆。所謂【要不然地主那邊「斡旋金」你不給人家?】,地主就是白○帆。而魏○威後來也與陳○隆聯絡上了,魏○威轉達郭○宏的意思,說「他有講教科書先帶5本上去」,教科書五本就是50萬元的意思。但陳○隆不太想拿50萬元出來。

㈤100年4月5日(即行賄前一天)的過程如下: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0000-000000魏○威←0000-000000陳○隆│2011/4/5 │魏○威基地台: ││ │上午 │臺北市○○區○○││ │10:32:04 │○路○段00號0樓 ││ │ │屋頂 │├──────────────────┴─────┴────────┤│A(陳○隆):你們今天有接到他嗎? ││B(魏○威):有阿,他說要跟你見阿。 ││A:……好啦,那我見面是帶王董一起去,還是我先去談? ││B:你今天有要去臺中嗎? ││A:【我現在在臺中阿】。 ││B:…【我叫郭○宏下去就好了】,需要的話我在叫白仔一起下去談。 ││A:白仔今天有上班耶。 ││B:我不知道。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陳○隆│2011/4/5 │白○帆基地臺: ││ │上午 │臺中縣○○鄉○○││ │10:34:10 │路○段000號000大││ │ │樓0樓 │├──────────────────┴─────┴────────┤│ B(白○帆):喂何事 ││ A(陳○隆):你今天沒上班 ││ B:你那一位 ││ A:老陳,要不要泡個茶 ││ B:好 ││ A:1個小時後 ││ B:什麼 ││ A:那麼下午2點多,我去找你 ││ B:好 │├──────────────────┬─────┬────────┤│0000-000000魏○威←0000-000000郭○宏│2011/4/5 │魏○威: ││ │上午 │臺北市○○區○○││ │11:39:58 │○路○段00號0樓 ││ │ │屋頂 │├──────────────────┴─────┴────────┤│ A(魏○威):喂。 ││ B(郭○宏):老哥,你在公司還是桃園?。 ││ A:我在公司。 ││ B:我差不多一個小時就到了。 ││ A:好。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4/5 │白○帆基地台: ││ │14:15:55 │臺中縣○○鄉○○││ │ │路○段000號000大│├──────────────────┴─────┴────────┤│ B(白○帆):喂 ││ A(鄭○分):在幹嗎 ││ B:在駐隊 ││ A:沒有人找你 ││ B:我1個人 ││ A:不是有人下午要找你 ││ B:有個陳先生,待會要來找我 ││ A:不要理他,氣死我了,【那個陳某,他說他可以掌握一切,說了一大堆 ││ ,打電話給你的這位說你要幫「他」和「另外一位先生」掌握一切】 ││ B:我不能說不讓他來,尚未談也不知道何事。 ││ A:好,我再打給你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郭○宏│ 2011/4/5│白○帆基地臺: ││ │ 14:19:28│臺中縣○○鄉○○││ │ │路○段000號000大││ │ │樓0樓 │├──────────────────┴─────┴────────┤│B(白○帆):喂 ││A(郭○宏):喂,【兄弟啊,那『老傢伙(指陳○隆)』不要讓他進來!】││B:他在施工人員名冊內,不能不讓他進來,他在施工名冊有名字,我不能阻││ 擋 ││A:那不能就讓他改天再來? ││B:他進來在我辦公室,無所謂阿! ││A:我現在要把它們都召集起來,【我就是要戳破他!】你懂我的意思嗎!他││ 現在就是要說他可以進去你的辦公室打招呼,叫王先生在外面等他。他進││ 去又出來,讓王先生感覺她與你很熟?他媽的亂搞。 ││B:他只要在名冊內,王先生也可以進來阿 ││A:我知道,不然你給他拖晚一點吧! ││B:我可以說我在忙,我就不理他。 ││A:他的用意就是進去你辦公室,在出來讓我看一下。你懂我的意思嗎? ││B:這是什麼?我真的不知道他在玩什麼? ││A:他真的是小人動作... ││B:這樣能代表什麼? ││A:誰知道這樣在搞什麼?【所以我今天就把它們全部召集起來,我現在人 ││ 也在臺中啊!我就是要當場跟他們講清楚,不要再亂搞!搞什麼!】 ││B: 好,你去跟他們講清楚。他們進來了嗎?他本來跟我說拾壹點半要來, ││ 我說,拾壹點半來幹嘛?我說,兩點以後再說吧!他拾壹點半要進來, ││ 我就不肯阿! ││A: (哈哈笑)他就是故意叫我們去外面等啦!然後說,你們等我進去打一個 ││ 招呼啦... 再出來,讓我們感覺他真的跟你很熟! ││B:昏倒,【那一天『王仔』 過來時,我已經跟他講得很清楚咧】 ││A:【王仔就是半信半疑啦!】反正,他就是很會出小人動作,你了解嗎? ││B: ok ││B:好我了解,反正我就是說我沒空。可是...他如果在施工人員名冊內, ││ 我也不能檔他。 ││A:這樣我了解。 ││B:有在名冊上的人就可以進來營區,沒在名冊上的人就不可以進來,這也 ││ 沒有什麼好耍的!我都在辦公室裡面阿! ││A:你今天值班嗎? ││B:我到明天早上八點 ││A:到早上八點?我想送個東西給你補一下(哈哈) ││B:你可以送來,我可以袋子拿進來(哈哈) ││A:好啦,看怎樣我在打給你啦!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4/5 │白○帆基地臺: ││ │14:48:34 │臺中縣○○鄉○○││ │ │路○段000號000大││ │ │樓0樓 │├──────────────────┴─────┴────────┤│ B(白○帆):喂 ││ A(鄭○分):你聽我講就好,他在你那邊,對不對? ││ B:恩恩! ││ (略) ││ A:【你叫他(指:陳○隆)快點走啦,我們等好久了】 ││ B:嗯 ││ A:拜拜。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4/5 │白○帆基地臺: ││ │15:23:41 │臺中縣○○鄉○○││ │ │路○段000號000大││ │ │樓0樓 │├──────────────────┴─────┴────────┤│ B(白○帆):喂 ││ A(鄭○分):喂,你晚一點要吃什麼,我想要買生魚片給你吃。 ││ B:喔! ││ A:這樣貼心嗎?因為我不想覺得要別的什麼的,我覺得生魚片應該還不錯││ 。 ││ B;生魚片吃得飽嗎? ││ A:那當然還會買別的阿! 怕吃不得飽,還要吃得巧。開心嗎? ││ 我才不要買那種舒服的東西給你(笑笑)。 ││ B: 好,開心開心開心。 ││ A:先這樣..【ㄟ..他們(按:指陳○隆與王○雄)..他們在下面?】 ││ B:【他們走了阿!】。 ││ A:我知道阿,我姊夫(指郭○宏)他們在外面啊!對啊!我是說,他們在 ││ 虎爛什麼的,我覺得我已經霧煞煞的。 ││ B: 我已經當著你姊夫說.. 【我已經當著王董的前面,直接講,陳先生 ││ 的訊息都是錯的,OK。】 ││ A:知道! ││ B:拜拜。 ││ A:拜拜。 │├──────────────────┬─────┬────────┤│0000-000000魏○威←0000-000000郭○宏│2011/4/5 │魏○威基地台: ││ │下午 │臺中市○○區○○││ │03:24:10 │路00號 │├──────────────────┴─────┴────────┤│(接通之前,郭○宏的手機背景,有錄到:鄭○分說『什麼東西(笑)』『││ 好啦先這樣』『先這樣... 他們.. 』... 嘟嘟嘟..) ││ ││A(魏○威):喂。 ││B (郭○宏):現在..要我上去了嗎?要我過去了嗎?。 ││A:還沒! ││B:我說..我要過去了沒! ││(魏○威後面有男人講話聲音)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 2011/4/5 │白○帆基地臺: ││ │ 15:32:29 │臺中縣○○鄉○○││ │ │路○段000號000大││ │ │樓0樓 │├──────────────────┴─────┴────────┤│ B(鄭○分):喂 ││ A (白○帆):你如果要幫我準備晚餐,要三人份的喔 ││ B:可是我可以給你不一樣一點的嗎?哈哈哈 ││ A:ㄟ? ││ B:我給你的愛心當然要不一樣的。 ││ A:好謝謝,OK ││ B:你們三個人,好啦,我知道。 ││ A:好。 ││ B:收到,掰掰。 │├──────────────────┬─────┬────────┤│0000-000000魏○威←0000-000000郭○宏│ 2011/4/5 │魏○威基地台: ││ │ 下午 │臺中市○○區○○││ │ 04:15:55 │里○○路000號0樓││ │ │頂屋頂 │├──────────────────┴─────┴────────┤│A (郭○宏):【談完之後,如果有結果,你再讓王老闆私底下跟我碰】,││ 就是你跟他談完,看怎麼樣啦。你懂我意思嗎? ││B(魏○威):好OK。 │├──────────────────┬─────┬────────┤│0000-000000魏○威←0000-000000郭○宏│ 2011/4/5 │魏○威: ││ │ 下午 │臺中市○○區○○││ │ 05:02:23 │路00號 │├──────────────────┴─────┴────────┤│(電話接通前,郭○宏向旁人說『我有叫他跟王老闆...』) ││ A(郭○宏,口齒比較清楚):阿你跟王老闆講了沒? ││ B(魏○威,口齒比較不清楚):講了。 ││ A:我現在繞過來了。 ││ B:好。 ││ A:他開一台車,他開一台車,你坐他的車還是怎樣? ││ B:對,對對,我坐王老闆的車,凱立跟我兩人,也是坐王老闆的車就好了││ A:那『老陳』呢? ││ B:【老陳走了!!】 ││ A:(哈哈哈)他走了阿! ││ B:【他媽的惱羞成怒,靠他媽的。他說我要跟你(郭○宏)作兄弟,他就││ 跟我斷…我當其他人面前說『好阿,沒關係』,我說『我們的帳來算 ││ 一算阿』。】 ││ A:(哈哈哈)我到了,你們在哪。 ││ B:好,我們出去。 ││ A:喂喂..。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4/5 │白○帆基地臺: ││ │17:55:58 │臺中縣○○鄉○○││ │ │路○段000號000大││ │ │樓0樓 │├──────────────────┴─────┴────────┤│ A(白○帆):喂 ││ B(鄭○分):出來吧 ││ A(白○帆):喔 ││ B:你不是說要付錢(笑) ││ A:好 │└─────────────────────────────────┘

從上述譯文可知,因為本件機電工程得標金額高達6888萬元,軍火掮客們也很積極爭取這一塊大餅。「陳○隆、蘇○勇」是一個集團,陳○隆已經向王○雄拿取了130萬元活動費。

而「郭○宏、魏○威、鄭○分」是另一個集團,尚未向廠商王○雄取得任何活動金額。這二個集團之間彼此是認識,但不是合作關係,而且有互相競爭關係,都想要獨佔這件機電工程生意。而郭○宏早就聽聞陳○隆在外面會宣稱自己與白○帆有多熟,關係如何良好。而郭○宏與白○帆認識甚早,也知道白○帆有堤防著陳○隆,所以郭○宏安排100年4月5日下午,由王○雄、陳○隆、鄭○分、魏○威先齊聚○○路麥當勞,再由郭○宏帶著王○雄去見白○帆,要白○帆當面拆穿陳○隆給王○雄看。上述15:23譯文中,白○帆向鄭○分說「我已經當著你姊夫(郭○宏)說..我已經當著王董(王○雄)的前面,直接講,陳先生(陳○隆)的訊息都是錯的,OK。」所以陳○隆已經被拆穿。後來魏○威有遇到陳○隆,陳○隆說要斷絕跟郭○宏的兄弟關係,魏○威說「好阿,沒關係」「我們的帳來算一算阿」,魏○威於電話中向郭○宏回報剛才陳○隆的反應。既然已經將陳○隆踢出去,這件軍火生意就由「郭○宏、魏○威、鄭○分」獨包下來,當天下午15:32以後的對話內容,聽得出來「郭○宏、魏○威、鄭○分」這個集團真的很開心,說要買晚餐過去送給被告吃。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0000-000000魏○威←0000-000000郭○宏│2011/4/5 │魏○威基地臺: ││ │下午 │臺中市○○區○○││ │05:59:09 │里○○路 000 號 ││ │ │0 樓頂屋頂 │├──────────────────┴─────┴────────┤│B(魏○威):喂。 ││A(郭○宏):還在談嗎? ││B:【他講說...『老闆』(王○雄)意思說就是看明天找『地主』(白○帆││ )出來吃個飯,東西 (錢 )會帶在身上,如果 OK 他馬上丟 (給錢 )】 ││ 。 ││A (郭○宏):什麼東西?什麼?… ││B:【看明天,能不能找地主出來吃飯,他(王○雄)東西會帶在身上,OK ││ 的話,他馬上會把東西(錢)丟出來。】 ││A:什麼叫OK?像我前幾天跟你講的… ││B:重點是說,看地主那邊跟親戚商量一下,這塊地多少錢可以報這樣子。 ││ (按:後面有音樂有小孩嬉鬧聲) ││A:我覺得不對,這樣不對,那如果不OK的話,他就不用那個啦,那變成小 ││ 白到時候說我們已經跟他喬好了,你懂我意思嗎?我現在關鍵點在這裡 ││ …。 ││B:對嘛,現在就是雞生蛋、蛋生雞的問題嘛! ││A:你跟他(王○雄)講說這樣不太可能啦,這樣....這樣我還是不要插手 ││ ,因為這樣誤會會很大咧,要等他OK,他所謂的『OK』,你沒有聽懂他 ││ 『OK』的意思,要幫他處理那個部分耶!那部分喔就這樣處理掉喔。 ││B:沒有啊!【他說『東西』會帶在身上阿。】 ││A:你聽不懂我意思,他要處理到他希望的結果捏...那差很多捏。 ││B:沒有錯嘛,【老王的意思是看能夠....能夠一坪能夠喬到多少錢嘛。】 ││A:那如果不是他滿意的價,那是不是不要,【到時候如果人家『地主』怪 ││ 我勒,你有沒有想過這個後果?】 ││B:沒有阿,我等一下問老王看一坪出多少價錢,才合他的意阿? ││A:沒有..不對,不對。你叫他老陳的部分叫他自己去想辦法那個啦,現在 ││ 我提的方式,反正讓你順順利利,盡量去協助你,盡量去協助你,你懂 ││ 我的意思嗎?【哇。要到他滿意的程度,開什麼玩笑阿,老哥你到底知 ││ 不知道嚴重性?】 ││B:我知道嚴重性,老王那邊也沒有說一定要喬到什麼程度,一坪多買少錢 ││ ,或者我直接問他嘛。 ││A:你就直接問他嘛,他到現在還在質疑嘛?【他如果還在質疑,現在就請 ││ 他現在就來停車場嘛,看我是怎麼跟『地主』在互動的嘛】。你問他, ││ 他是不是還在質疑?如果質疑,就到停車場來,看我怎麼跟地主互動嘛 ││ !!就這麼解決,就這麼簡單阿。 ││B:好好好。 │└─────────────────────────────────┘

上述譯文可知,郭○宏於下午5時59分在○○崗基地停車場,送晚餐給被告白○帆時,以電話與魏○威聊天,當時魏大威與王○雄留在○○路麥當勞,後面有音樂聲與小孩喧鬧聲。魏○威轉達王○雄的意思,王○雄希望明天(6日)直接與「地主(白○帆)」當面談,看白○帆是要多少錢,親自一次行賄白○帆。但是郭○宏說王○雄搞不清楚狀況,這樣直接行賄的風險太大,說「到時候如果人家『地主』怪我勒,你有沒有想過這個後果?」,萬一白○帆翻臉就前功盡棄。郭○宏並說,如果王○雄至今對於郭○宏的實力還有一絲存疑的話,請王○雄「他現在就來停車場嘛,看我是怎麼跟『地主』在互動的嘛」。果然魏○威帶著王○雄去到○○崗停車場,王○雄要看看郭○宏是不是真的跟白○帆很熟?兩人互動如何,要確定透過郭○宏行賄這一條線到底可不可行。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0000-000000魏○威→0000-000000郭○宏│ 2011/4/5 │魏○威基地臺: ││ │ 下午 │臺中市○○區○○││ │ 06:26:36 │路00號 │├──────────────────┴─────┴────────┤│ A(魏○威,口齒比較不清楚):你在裡面外面啊?。 ││ B(郭○宏,口齒比較清楚):外面啊!你在幹嘛!。 ││ (略) ││ B:你是開車啊?。 ││ A:我是走路啦。 ││ B:你走路?那王董他們呢?。 ││ A:【王董在我身邊啊!。】 ││ B:我怎麼沒有看到你,你走到那邊去了?大門口這邊,走出去有一架飛機││ 嗎! ││ A:飛機??。 ││ B:左邊是飛機啊。 ││ A:左邊有飛機?。 ││ B:左邊不是有壹台模型飛機?你們到底是跑去哪裡?。 ││ A:麥當勞旁邊招牌底下的停車場嘛!麥當勞招牌下的停車場嘛!!。 ││ B:這裡哪有麥當勞??他的大門口耶,你們是跑去哪裡?。 ││ A:我現在在麥當勞這個地方阿。 ││ B:我不知道你走到那邊,我是在大門口啦!。 ││ A:那個大門口?。 ││ B:就這個大門口阿,他的正門阿。 ││ A:你說小白那裡喔?喔...。 ││ B:不然你在講什麼?。 ││ A:好,不然我叫王董開車。【我們到小白那個大門口啦。】 ││ B:(笑)您老師咧!!。 ││ A:【我在麥當勞的那個停車場啦,好啦!我叫王董載我過去啦。】 │├──────────────────┬─────┬────────┤│0000-000000魏○威←0000-000000郭○宏│2011/4/5 │臺中市○○區○○││ │下午 │里○○路○段000 ││ │06:47:10 │號 │├──────────────────┴─────┴────────┤│(電話接通之前,有鄭○分的聲音『這樣可以喝嗎』,一男人聲音疑似白○││帆說『不要喝...你怎麼麼喝』,鄭○分『你..我是誰?』) ││ ││ A(魏○威):喂。 ││ B (郭○宏):你們怎麼那麼久阿。 ││ A:我們已經在大門口。 ││ B:靠,大門口我怎麼沒有看到。 ││ A:挖靠,我在走路你怎麼沒有看到?(按:背後有機車聲)。 ││ B:蛤?。 ││ A:【我在走路你沒看到?。】 ││ B:你在走路?你怎麼不開到停車場來就好了?。 ││ A:停車場?。 ││ B:對阿。 ││ A:你等一下,我開車的,他媽的跟他講停車場就在這裡。 ││ B:什麼?。 ││ A:大門口右邊這邊啊!一邊是模型,另外一邊這邊啊!(按:背後有機車 ││ 聲音)服務中心這裡。 ││ B:服務中心喔?。 ││ A:你沒看到我嗎?。 ││ B:(對旁邊男人講)他說在服務中心啦。 ││ B:喂,你有看到嗎?我站在車上這裡啊。 ││ A:【有看到、有看到,你看到我走過來了。】 ││ B:在過來這裡就好了啊 ││ A:好。 │└─────────────────────────────────┘

上述譯文可知,魏○威載著王○雄要過去○○崗停車場,看一下郭○宏與白○帆的互動,了解郭○宏的實力如何。但一下子走錯到麥當勞的停車場,所以電話中確定,要趕過去清泉崗停車場。經過一番折騰,魏○威與王○雄到了停車場附近,並走過來靠近郭○宏。錄音中有疑似白○帆與鄭○分的對話,所以王○雄已經目睹到郭○宏、鄭○分與被告白○帆三人互動良好,了解郭○宏的人脈實力,確信可以透過郭○宏行賄白○帆。

㈥100年4月6日(行賄當天)行賄前之過程: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4/6 │白○帆基地臺: ││ │12:14:25 │臺中縣○○鄉○○││ │ │路○段000號000大││ │ │樓0樓 │├──────────────────┴─────┴────────┤│ B(白○帆):喂。 ││ A(鄭○分):報告…朋友來...我.我買了一盒蛋塔.. ││ B:謝謝。 ││ A:先這樣。 ││ B:好..。 ││ A:等一下要到在打給你...雞塊要嗎? ││ B:不用。 ││ A:蛋塔就好喔? ││ B:恩。 ││ A:好.BYE我到再打給你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4/6 │白○帆基地臺: ││ │12:32:13 │臺中縣○○鄉○○││ │ │路○段000號000大││ │ │樓0樓 │├──────────────────┴─────┴────────┤│ B(鄭○分):報告..出來! ││ A(白○帆):好。 ││ B:BYE. │├──────────────────┬─────┬────────┤│0000-000000魏○威←0000-000000郭○宏│ 2011/4/6 │魏○威: ││ │ 下午 │臺中市○○區○○││ │ 12:38:43 │里臺○○路○段 ││ │ │000-00號 │├──────────────────┴─────┴────────┤│A(魏○威,口齒比較不清楚):喂。 ││B(郭○宏,口齒比較清楚):喂,【你利用這段時間,儘量跟他(指王○ ││ 雄)溝通吧。】 ││A:嘿。 ││B:你懂我意思嗎。 ││A:好啦。 ││B:緊量跟他溝通,因為我還沒有跟他(指白○帆)碰到面,我還不知道。 ││A:嗯嗯。 ││B:你儘量跟他(指王○雄)溝通通啦!【我的預感啦,我覺得應該..地主 ││ (指:白○帆)應該有點不太滿意啦。用這段時間儘快跟他溝通啦! ││A:【你的意思是,還要『加二』,是不是?】 ││B:對啦,這樣畢竟是太那個了。 ││A:好好好。 ││B:你儘量按照我的方式去做。你懂嗎? ││A:阿阿.. ││B:就像你.... 這個你應該會講啊,感覺的問題阿,不能把『老陳』(陳 ││ ○隆)的事情扯在一起阿。 ││A:嗯嗯。 ││B:你懂我的意思嗎?你就跟他講...。 ││A:好,我跟你講,假如他說他今天很忙沒辦法,他講說明天呢,你該怎 ││ 麼辦? ││B:【他昨天自己有講,他有準備『50』咧,你懂嗎?】 ││A:好啦 ││B:你盡量跟他溝通啦,【我們等『地主』(指:白○帆)出來看他怎麼 ││ 說。】 ││A:好。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4/6 │白○帆基地臺: ││ │13:00:09 │臺中縣○○鄉○ ││ │ │○路○段000號 ││ │ │ 000大樓0樓 │├──────────────────┴─────┴────────┤│A(白○帆):好啦..等一下啦。 ││B(鄭○分):你快一點..我快昏倒了。 ││A:好.OK │└─────────────────────────────────┘

上述譯文可知,100年4月6日中午12時30分,郭○宏與鄭○分開車到了○○崗停車場,通知被告白○帆出來見面,一直催到13時白○帆還沒出來。這中間等待的時間,郭○宏打電話給正在臺中○○路麥當勞的魏○威,郭○宏雖然有拿了30萬元在身上,但是表示「我的預感啦,我覺得應該..地主(指:白○帆)應該有點不太滿意啦。用這段時間儘快跟他溝通啦!」,希望王○雄再加碼20萬元。魏○威說「他(王○雄)昨天自己有講,他有準備『50』咧」,也是希望王○雄今天加碼到50萬元。

㈦而100年4月6日13:00至13:13之間郭○宏應該已經行賄成功,有下列後續: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0000-000000魏○威←0000-000000郭○宏│2011/4/6 │魏○威: ││ │下午 │臺中市○○區○○││ │ 01:13:26 │里臺○○路○段 ││ │ │000-00號 │├──────────────────┴─────┴────────┤│A(魏○威,口齒比較不清楚):喂。 ││B (郭○宏,口齒比較清楚):【喂,我現在過去了嘍。】 ││A:好。 ││B:你們溝通得怎麼樣?。 ││A:那個...有一點難度耶!有一點難度耶!他說要去調錢。他說....他的 ││ 意思是說,他答應你的事情,他就會去做。昨天...【剛才的事情我有注││ 意到,反正你就是『30』『50』對不對?我就一直跟他強調是『50』, ││ 】懂嗎?我是注意在這點! ││A:好好。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郭○宏│2011/4/6 │白○帆基地臺: ││ (鄭○分持用)│13:25:44 │臺中縣○○鄉○○││ │ │路○段000號000大││ │ │樓0樓 │├──────────────────┴─────┴────────┤│B(白○帆):喂 ││A(鄭○分):報告,確定今天要簽約嗎?...他們是明天要簽約嗎 ? ││B:什麼東西? ││A:我說..他們啦…確定是明天..確定嗎?還是後天簽約? ││B:【應該...這一兩天吧,我不太敢確定…我要問!】 ││A:你問一下好嗎,再回我電話好嗎?B:好,OK。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4/6 │白○帆基地臺: ││ │15:05:21 │臺中縣○○鄉○ ││ │ │○村○○路○段 ││ │ │000之00號0樓頂 ││ │ │ │├──────────────────┴─────┴────────┤│ B(鄭○分):報告、什麼事? ││ A(白○帆):【明天!】 ││ B:好、我知道了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郭○宏│ 2011/4/6 │白○帆基地臺: ││ (鄭○分持用)│ 15:06:09 │臺中縣○○鄉○○││ │ │路0段000號0樓頂 │├──────────────────┴─────┴────────┤│ B(白○帆):喂 ││ A(鄭○分持用):我以為你知道..我已經快到家了..。 ││ B:什麼? ││ A:我以為你知道我快到家了,要打電話跟我說快到家了。. ││ B:差不多了阿!。 ││ A:你說明天對不對 ? ││ B:【明天拿二本合約正本過來!】 ││ A:什麼啦? ││ B:明天要拿兩本合約正本過來! ││ A:好啦..我以為明天拿二本什麼?我聽不懂。..好啦..明天你簽好以後,││ 打給我一下啦!通知我一下! ││ B:好我瞭解,OK。 ││ A:OK,先這樣,BYE。 │├──────────────────┬─────┬────────┤│0000-000000魏○威←0000-000000王○雄│2011/4/6 │魏○威: ││ │下午 │桃園縣○○市○○││ │ 06:18:36 │路000號0樓及樓頂│├──────────────────┴─────┴────────┤│ B(王○雄):喂。 ││ A (魏○威):王董嗎?我是魏哥啦。我是魏哥啦。 ││ B :嘿。 ││ A:我向你耽誤兩分鐘啦,因為剛才『陳仔』(陳○隆)打電話給『凱立 ││ 』啦。 ││ B:嘿『凱立』剛才有跟我說,說他要來找我。 ││ A:他要來坐喔?。 ││ B:怎樣? ││ A:他(指:凱立)說什麼?。 ││ B:他說,他要來找我啦! ││ A:對對對。 ││ B:他說有跟你講過了。 ││ A:嘿啦,他(指:凱立)說他要過去找你啊?我現在跟你說,我們的工作││ 在進行,【我原則上就是要讓你的工作順利進行啦,工作進行下去就好││ 。至於『陳仔』去你那裡說了什麼,又說了什麼?你都不必聽啦!】。││ 【因為昨晚的狀況,你都看得很清楚了! 看得很明白了!是不是?】 ││ B:嘿嘿。 ││ A:我現在電話中就是告訴你這些事情。 ││ B:我知道。 ││ A:拍謝,打擾了。" │└─────────────────────────────────┘

上述13時13分電話中,郭○宏說要回去○○麥當勞了,所以已經行賄完畢。郭○宏與魏○威對話中,魏○威也說「我就一直跟他強調是『50』」已經向王○雄轉達今天加碼到50萬元之意思。又在100年4月6日13時25分以前,被告白○帆應該已經收到10萬元,所以鄭○分真的很著急,立刻打電話確定,是否今天能夠簽約?因為趕快簽下合約,促成這筆交易以後才會有後續的油水可撈。在15:05對話中,白○帆立即確定就是明天簽約,趕快送合約二本過來。下午06:18魏大威與王○雄的對話,魏○威說「我原則上就是要讓你的工作順利進行啦」「因為昨晚的狀況,你都看得很清楚了!看得很明白了!是不是?」,昨天已經在○○崗停車場親眼見到郭○宏與白○帆二人互動密切,知道郭○宏的人脈實力,所以請王○雄要有信心。因為陳○隆已經被踢出本件交易,可能會回來向王○雄搬弄是非,請王○雄不要再聽陳○隆的話。

㈧行賄翌日(100年4月7日)之發展: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0000-000000魏○威←0000-000000郭○宏│2011/4/7 │魏○威基地臺: ││ │上午 │桃園縣○○市○○││ │ 07:51:18 │里00鄰○○街00號││ │ │0 │├──────────────────┴─────┴────────┤│B(魏○威):喂 ││A(郭○宏):起床了沒? ││B:起來了! ││A:那個... 你要注意一下那個動向喔。 ││B:好。 ││A:【那個地主(指:白○帆)是說今天要簽啦,但是你要注意一下,看看 ││ 他們有沒有簽!…】 ││B:好,我了解。 ││A:然後..那個「屏東」(指:王○雄)那個上去囉。 ││B:好。 ││A:「屏東」那個上去你知道吼? ││B:我知道我知道。 │├──────────────────┬─────┬────────┤│0000-000000魏○威→0000-000000王○雄│ 2011/4/7 │魏○威基地臺: ││ │ 下午 │桃園縣○○市○○││ │ 10:52:05 │里○○路000號00 ││ │ │樓之00室內 │├──────────────────┴─────┴────────┤│A(魏○威):王董!週六(指四月九日)下午2、3點,在上次同樣的地點 ││ ,再麻煩你一下。 ││B(王○雄):好啊! ││A:還有一件事很重要…『陳仔』三不五時.. 就像今天,你們在裡面寫契約││ 的時候,他又打了好幾通電話給『朋友』(指:白○帆),朋友在那邊 ││ ... 『幹你娘,你是站在那一個立場可以跟我講這些話』,.. 你若有機││ 會跟『陳仔』講一下不要吵了,不要再打電話給朋友了。 ││B:我知道,【我現在在追 (他 )這筆錢,你沒辦法一定要吐出來吧】,現 ││ 在他(指陳○隆)是認為他自己『有夠力』… ││A:他(指陳○隆)哪裡『有夠力』?很奇怪咧!他是腦袋壞掉嗎?… ││B: 我也不知道,他一直認為自己『有夠力』『沒問題』。 ││A:(笑笑)我就跟你說來龍去脈已經很清楚了。 ││B:朋友這邊的態度,好像給他認為還可以...。 ││A:我之前就有向『陳仔』說過兩三次了,我說,你不要去找朋友(白○帆 ││ ),朋友他雖然不會給你當場難看,但是人家不理你。他打電話給朋友││ ,朋友不會當面講什麼,不會當面給他難看。 ││B:我知道阿!所以『陳仔』認為他還可以做事情。 ││A:別再理他了,【反正我們這邊工作處理的順利,讓你快快樂樂進去作工 ││ 程就好了。】 ││B:好啦。 ││A:好啦,我們週六再見面,阿你有跟王仔講嗎? ││B:我還沒講。這個問題,你有跟你你們講嗎? ││A:電話中不要說,我再跟他講…好好好? │├──────────────────┬─────┬────────┤│0000-000000魏○威→0000-000000郭○宏│2011/4/7 │魏○威基地臺: ││ │下午 │桃園縣○○市○○││ │10:57:28 │里00鄰○○街 ││ │ │00號0樓 │├──────────────────┴─────┴────────┤│A(魏○威):我已經跟王董講好了,2、3點在上次碰頭的地方。 ││B(郭○宏):好。 ││A:『阿斯巴拉』(指:陳○隆)的事情我也跟他講了啦。 ││B:他怎麼說? ││A:他說會跟他講,但是這幾天打電話給他,他沒接。但是今天『阿斯巴拉 ││ 』有打電話給他,『阿斯巴拉』還說有辦法去處理,我說他憑哪一點處 ││ 理?王董說,阿斯巴拉有跟他講.... 感覺上.. 讓他感覺阿斯巴拉與他 ││ (白○帆)很熟啦。 ││B:哈哈哈。 ││A:你說他是不是『阿斯巴拉』他真的很『阿斯巴拉』。 ││B:哈哈,你有沒有跟王董講,今天『地主』站在那邊,已經跟你講那麼明 ││ 白了!! ││A:有阿!有阿!我跟他講了兩三次,那天地主在那邊跟你講了,你還感覺不││ 出來?。他說「對啦,我感覺得出來」。 ││B:人家地主是指明的講耶! ││A:他說他今天處理事情,與前幾次開會處理時的心情,感覺輕鬆了很多。 ││B:他要再教育一下啦,我感覺『阿斯巴拉』這件事情很嚴重, ││ 一定要處理。 ││A:『阿斯巴拉』事情很嚴重?。 ││B:他這樣一直鬧一直鬧,到時候『人家』真的都不爽了,算了,我乾脆都 ││ 不要那個...你懂我意思嗎? ││A:嗯嗯。 ││B:我怕到時候是這樣。我怕他一直鬧一直鬧,到時候人家打電話來說『兄 ││ 弟阿,我們這個還是照原訂計畫...』媽的,你懂我意思嗎? ││A:好啦。 ││B:我在想怎麼把他處理啦...他這樣真的是會搞壞事情,【好不容易地主都││ 答應把地賣掉了】。 ││A:好。 ││B:好啦,OK,掰掰。" │└─────────────────────────────────┘

因為郭○宏100年4月6日拿到第一期活動費30萬元,已經行賄成功,100年4月9日要向王○雄拿第二期活動費。但是很擔心另一個軍火掮客陳○隆會來搞破壞,所以魏○威打電話向王○雄信心喊話,不要理會陳○隆講了什麼。魏○威強調「反正我們這邊工作處理的順利,讓你快快樂樂進去作工程就好了。」,那麼賄款一定是送出去了,所以掮客的工作已經處理得很順利。而且郭○宏與魏○威討論時,特別說昨天【好不容易地主都答應把地賣掉了】,那麼昨天白○帆一定是收下了該10萬元,答應配合讓王○雄順利做完工程,才會有上述討論。如果昨天郭○宏行賄是被拒絕,碰一鼻子灰,怎麼會很開心的說「地主都答應把地賣掉」?㈨郭○宏於101年8月17日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

問中,已經具結證稱,確實有交付10萬元給白○帆(見偵卷二第12頁背面至第13頁)。證人郭○宏嗣於軍事檢察官偵訊中雖改口稱並未交付10萬元與被告白○帆,其先前雖曾證稱有交付白○帆10萬元,但羈押後經仔細回想,確認應無交付10萬元之情事(偵卷十三第191頁至第192頁),然證人郭○宏於接受軍事檢察官偵訊時已因行賄罪嫌遭羈押中,其應是為脫免自身罪責而翻異前詞。況且其於先前證詞中,就交付10萬元賄款之時間、地點、在場人、以紙袋內裝現金等細節,所述均與被告白○帆供認者互核一致,益徵其嗣後改口之證詞,不足採信。

㈩據上小結,被告白○帆與郭○宏、王○雄於100年4月5日相

約見面,被告白○帆並特意向王○雄強調與郭○宏關係良好,郭○宏所言可以相信等語,王○雄因此深信郭○宏所稱可疏通軍方人員之說詞。嗣被告白○帆於同年4月6日中午13時許,收受郭○宏轉交之賄款10萬元,即開心通知鄭○分明天就可以訂約完成,並再於同年4月7日與○富公司完成簽約手續後,隨即於當日18時許,撥打電話向郭○宏稱「合約搞定了,他們送過來了」(見偵卷二第79頁背面至第80頁編號機-20),由此歷程觀之,被告白○帆與郭○宏、王○雄間確有受賄、行賄之合意。

三、被告到臺北接受郭○宏飲宴時情,有時王○雄也會過來一起喝酒,被告也是毫不避諱與廠商王○雄一起飲酒作樂,甚至會叫聶○文過來,不顧聶○文身為監造者有利害迴避問題:

㈠100年4月28日監聽譯文: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郭○宏│2011/4/28 │白○帆基地台: ││ │11:40:54 │臺中縣○○鄉○○││ │ │路○段 000 號 ││ │ │000 大樓 0 樓 │├──────────────────┴─────┴────────┤│B (白○帆): 喂。 ││A (郭○宏): 你何時上來? ││B:晚上,中午已收到文了 ││A:好,我先訂飯店 ││B:我要先去部隊 ││A:晚一點呢 ││B:好,先這樣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4/28 │白○帆基地台: ││ │11:52:29 │臺中縣○○鄉○○││ │ │路○段000號000大││ │ │樓0樓 │├──────────────────┴─────┴────────┤│ A(白○帆):喂 ││ B(鄭○分):你幾點會到? ││ A:我下午二點多座○○上去,大概四、五點到臺北。 ││ B:那要一起吃飯嗎? ││ A:晚餐嗎? ││ B:不然你要跟我吃早餐嗎? ││ A:對啊,也可吃明天早餐啊 ││ B:(哈哈)不好笑。現在中午,連午餐都還沒吃,就要吃到早 ││ 餐了 ││ A:我今天過去,要先去部隊,先進去要看情況。 ││ B:晚一點嗎? ││ A:晚一點沒有問題阿! ││ B:那就晚一點吧,本來以為要『從晚餐就開始』你懂嗎? ││ A:我今天上去也是有事要忙 ││ B:我知道 ││ A:就這樣,好,掰掰。 "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4/28 │白○帆基地台: ││ │16:01:26 │臺北市○○區○○││ │ │○路0號0樓 │├──────────────────┴─────┴────────┤│A(白○帆):喂(有雜音)。 ││B(鄭○分):親愛的旅客,您下車了嘛。 ││A:下車了..現在是在..在『西1』吧 ││B:『西一』。拜拜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聶○文│ 2011/4/28│白○帆基地台: ││ │ 21:45:30 │臺北市○○區○○││ │ │路000號00樓頂 │├──────────────────┴─────┴────────┤│(白○帆後面是餐廳吵鬧聲音,有男人,有女人) ││ ││A(白○帆):聶哥。 ││B(聶○文):你哪位?。 ││A:聶哥嗎?聶哥嗎?。 ││B:你哪位?。 ││A:我姓白。 ││B:蛤?。 ││A:我姓白。 ││B:哪位?。喂喂喂喂? ││A:我,白○帆!。 ││B:是是是,白哥。 ││A:你在哪裡?。 ││B:【我人在高雄】,你有什麼事情,跟我實話實講。 ││A:你哪時候回來?。 ││B:沒關係,你那邊是有事情嗎?我叫我的團隊打給你好嗎? ││A:我在臺北! ││B:【你在臺北阿?我等一下就回去臺北了,十二點。】 ││A:【你到臺北再給我電話。】 ││B:好。 ││A:OK。 ││B:我一定給你電話。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 │2011/4/28 │白○帆基地台: ││ 聶○文事務所│22:41:35 │臺北市○○區○○││ │ │路000號00樓頂 │├──────────────────┴─────┴────────┤│(白○帆身後有卡拉OK唱歌聲音) ││B(白○帆):喂 ││A(聶○文事務所,龍哥):白○長說話方便嗎? ││B:怎麼樣?你說怎麼樣?龍哥! ││A:你現在人在臺北? ││B:是。 ││A:過去和你碰個頭方便嗎? ││B:怎麼樣? ││A:過去跟你碰個頭方便嗎?方不方便? ││B:誰要過來? ││A:建築師。 ││B:他回來了嗎? ││A:【快到了,大概十二點鐘可以到臺北,白○長您儘管吩咐】 ││B:我怎麼樣? ││A:您儘管吩咐!到什麼地方碰頭比較方便! ││B:【我剛才有跟『聶哥』講了,回來打個電話給我。】 ││A:好的,好的,我在臺北車站接了他之後,馬上打電話給您白○長。 ││B:好的,麻煩您,謝謝,龍哥 ││A:掰掰。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聶○文│2011/4/29 │白○帆基地台: ││ │00:04:20 │臺北市○○區○○││ │ │路000號00樓頂 │├──────────────────┴─────┴────────┤│(白○帆身後有女人聲音) ││未接通(白○帆說一句:他媽的)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聶○文│2011/4/29 │白○帆基地台: ││ │00:06:20 │臺北市○○區○○││ │ │路000號00樓頂" │├──────────────────┴─────┴────────┤│未接通(白○帆說一句:找他過來!)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聶○文│2011/4/29 │白○帆基地台: ││ │00:20:50 │臺北市○○區○○││ │ │路000號00樓頂 │├──────────────────┴─────┴────────┤│B(聶○文):喂 ││A(白○帆):在那裡? ││B:我已經到了,到了,剛到! ││A:然後呢 ││B:你打算叫我去哪裡? ││A:媽的!媽的!我就已經跟你說了,你還不理我 ││B:哪一個?不會啦,我怎麼會不理你! ││A:自己兄弟哪那麼囉唆啊! ││B:我剛到臺北,我坐十點十二分從左營出來嘛!到臺北剛好十二點整。我 ││ 要怎麼找你啊? ││A:【你現在到長春路240號】 ││B:長春路240號,這樣就可以了?地下室還是一樓? ││A:你就過來,我們在聊吧。 ││B:好,好,好。謝謝。 │└─────────────────────────────────┘

被告白○帆100年4月28日到臺北喝酒,由鄭○分去到臺北火車站接被告。被告到了臺北市○○路000號「嘉仕美男女養生殿」會館後(見本院監聽譯文②卷第106頁地圖街景),頻頻打電話叫建築師聶○文也過來一起玩。

㈡王○雄於101年8月17日在高雄地檢署偵訊筆錄時【具結】證

稱:100年4、5月間我跟郭○宏說我工作上有問題,郭○宏說白○帆會上來臺北,叫我也上去,當面說清楚,地點在長春路,外面寫按摩店,裡面可以唱歌。我們在討論計畫書不過的事情,【後來白○帆有叫聶○文過來,白○帆還說我叫他過來,他不敢不過來】,因為白○帆是聶○文的業主,可以透過記點,每記一點要扣幾千元,記滿一百點要停權(見偵卷二第29頁背面)。且被告白○帆也陳述:「(問:100年4月28日是否跟郭○宏、王○雄到長春路上的的嘉仕美按摩店,叫聶○文過去,說王○雄是自己人、兄弟,要挺,有何意見?)日期、地點我不確定,【但有次我去臺北有找聶子文過來,有做這件事,就說自己兄弟要挺他一下,就這樣而已】。(問:100年4月6日被告拿到十萬元,100年4月28日確實經過監聽有這件事,是否因收了錢才說要相挺廠商?)我沒有拿十萬元,一個是我的監造廠商,一個是我的施工廠商,我希望他們可以共同努力,把工程完成。」(本院三第60頁)等語。被告不顧聶○文身為監造人的職務,對廠商王○雄有對立利害關係,卻打電話叫聶○文過來「嘉仕美男女養生殿」會館一起玩,行徑離譜。

四、被告白○帆於調詢、軍事偵訊亦分別陳稱:「100年7月5日、100年8月3日臺北市『凱○商務飯店』(即『凱○大飯店』)住宿費用,100年9月7日我與范士君北上,亦由鄭○分出資代訂臺北市『最○HOTEL飯店』2間客房;100年10月6日、100年12月27日臺北市「最○HOTEL飯」住宿費用;101年2月23日臺北市「最○HOTEL」住宿費用,確實都是由鄭○分代訂及出資,我並沒有支付任何費用」(見偵卷一第171頁)、「我有於100年7月5日、8月3日在臺北市『凱○商務飯店』住宿,同年9月7日、10月6日、12月27日、101年2月23日在臺北市『最○HOTEL飯店』住宿,都是由鄭○分先幫我訂的,並且付費」等語(見偵卷二第29頁)。又依凱○大飯店房價表最低住宿費用為1,880元,最○旅館旅客登記表記載「白○帆100年12月27日1,980元、白○帆101年2月23日1,980元」等節,有凱○大飯店房價表、最○旅館旅客登記表在卷可憑(見偵卷一第120-121頁)。足認白○帆確有於如【附表一】內相關時間臺北市出差並住宿,住宿金額部分,凱○大飯店每日房價為1,880元、最○旅館每日房價為1,980元,並由鄭○分、郭○宏代為支付無訛。

五、【附表一】100年5月2日、3日,臺北市美麗○花園酒店、住宿招待8,690元部分:

㈠有下列監聽譯文: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5/2 │白○帆基地台: ││------------------------------------│09:43:49 │臺中縣○○鄉○○││A(白○帆):我現在要出發了 │ │路○段 000 號 ││B (鄭○分):我訂了兩天「美麗○」飯│ │000 大樓 0 樓 ││ 店。 │ │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5/2 │白○帆基地台: ││ │10:16:34 │臺中縣○○鄉○○││ │ │○○○區0路0號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5/2 │白○帆基地台: ││----------------------------------- │10:17:07 │臺中縣○○鄉○○││您有 00000-000000 未留言來電 1 通, │【未接通】│○○○區 0 路 ││05/02 10:16,中華電信來電捕手提醒您 │ │0號 ││回覆重要電話 │ │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5/2 │白○帆基地台: ││------------------------------------│11:25:58 │臺北市○○區○○││您有00000-000000 未留言來電 1 通, │【未接通】│○○○○○路口 ││05/0211:15,中華電信來電捕手提醒您 │ │ ││回覆重要電話 │ │ │├──────────────────┼─────┼────────┤│0000-000000 白○帆← 0000-000000 鄭 │2011/5/3 │白○帆基地台: ││ ○分持用郭○宏手機 │12:22:19 │臺北市○○區○○││---------------------------------- │ │○路 0 段 000 巷││B(白○帆):喂 │ │ 0 號 0 樓 ││A(鄭○分):在那 │ │ ││B:○南路這邊,我在路邊 │ │ ││A:好、好 │ │ │├──────────────────┼─────┼────────┤│0000-000000 王○雄← 00-00000000 │2011/5/4 │王○雄基地台: ││ 某張姓男子 │10:06:46 │高雄縣○○鄉○○││ │ │路 00 號 00 樓頂│├──────────────────┴─────┴────────┤│A (張先生):喂,王董,我…(模糊)張仔.. ││B (王○雄):嗯嗯 ││A:我不知道你們李主任走了換成洪主任啦,給他交代的事情都沒做… ││ X&%S@#%! (髒話),我跟你講啦,就是你們那個施工圖趕快送過去,現││ 在沒圖怎麼做… ││B:【阿我們沒有 AutoCAD 啦…】 ││A:現在有一個辦法啦,建築師對你印象不錯,我跟你說,因為現在時間很 ││ 趕,你趕快在這一兩天上去找建築師,買個酒送過去,跟建築師吃飯喝 ││ 酒應酬一下,再跟他商量請他幫你處理…當然再多付點額外的費用是一 ││ 定要啦,要建築師幫你想辦法,請他幫你處理啦…他喜歡喝那個 18 年的││ …跟建築師哈啦哈啦一切都好談啦,他都說好了,其他人還能怎樣嗎…?││ ││B:Johnny Walker綠牌那種的… ││ ││A:對啦,買那種就可以了,請建築師幫忙啦,你都沒圖怎麼行,阿費用在 ││ 多加就可以了啦…,不然工程拖到也不是辦法… ││ ││B:好啦…我剛好這幾天比較忙,我會去處理啦.. ││ ││A:對啦,你去請別人畫圖的話,那不是幾萬塊就可以完成的啦…你趕快上 ││ 去找建築師喝酒哈拉,(錢)包一下… ││ ││B:好啦我知道…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白妻 │2011/5/4 │白○帆基地台: ││ │11:55:12 │臺北市○○區○○││ │ │○路 0 段 000 巷││ │ │ 0 號 0 樓 │├──────────────────┼─────┼────────┤│00-00000000 唐○國→ 00-00000000 某 │2011/5/5 │ ││ 事務所員工,再 │17:20 │ ││ 轉給聶○文 │ │ │├──────────────────┴─────┴────────┤│A (唐○國):喂我唐○國,找建築師… ││B:好。(轉接給聶○文) ││C:(聶○文)終於找到我了喔…怎麼樣? ││A:對啊終於找到了…。嗯,【我剛剛跟那個王老板(王○雄)講,他到底 ││ 要那個 AutoCAD 圖幹什麼,總之現在弄清楚了,他不會再要了…】 ││C:為什麼? ││A:【他媽的,他說什麼要改什麼東西…我說你(王)在亂講什麼,怎麼可 ││ 以隨便讓你改啊】,他媽的我覺得他們好像沒有做過工程…,總之他現 ││ 在不會再要了… ││ ││C:你叫他跟小白(白○帆)講一下嘛… ││A:有,【我有跟小白講】,我跟你講完這邊我再跟小白講。【我有警告他 ││ ,我叫他不要亂七八糟的,要保護自己啦】,那個圖啊,亂要,沒理由 ││ 的亂要,要了圖想要自己改,媽的,像沒做過工程一樣,現在我已經跟 ││ 他講清楚說明白了… ││C:感激感激…。那…【那邊你再注意一下人家的行為啦…打聽一下究竟他 ││ 們吃過人家多少頓了…還要把它還給人家】…麻煩你了喔。 ││A:好好。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唐○國│2011/5/5 │白○帆基地台: ││ │18:06:16 │臺中市○○區○○││ │ │路○段000號000大││ │ │樓0樓 │└──────────────────┴─────┴────────┘

(以上譯文及通聯,見本院監聽譯文②卷第110頁以下)㈡訂房收據記載:「100年5月2日至4日,鄭小姐0000-000000

,費用8690元,一次繳清」(偵卷二第166頁),並有統一發票影本可證(偵卷二第166頁背面)。被告確實有委由庚○○代訂了二天臺北美麗○花園酒店,而鄭○分郭○宏背後的金主是王○雄,王○雄這兩天正為了要如何取得工程圖說AUTOCAD檔案而傷腦筋,王○雄有找上唐○國(聶○文建築師事務所員工),唐○國將此事轉告聶○文,唐○國與聶○文電話中說要提醒「小白」,不要亂七八糟的,聶○文甚至懷疑「小白到底吃了王○雄多少頓飯,提醒小白該還錢要還給人家」。王○雄支付白○帆在臺北住宿費用,本來就是有目的,希望白○帆居中協調建築師提供施工圖說,所以住宿費用不法利益與職務,有對價關係,十分明顯。

六、【附表一】100年5月24日臺北市金○會館飲宴招待:㈠有下列譯文可證: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5/23 │白○帆基地台: ││----------------------------------- │15:53:32 │臺中市○○區○○││B(白○帆):喂、我明天要上臺北 │ │路 0-0 號 ││A(鄭○分):剛才怎麼不說 │ │0 樓頂 ││B:才收到通知 │ │ ││A:明天要不要替你訂飯店 │ │ ││B:不用、分○長替我訂了 │ │ ││A:好、那明天見了 │ │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5/24 │白○帆基地台: ││----------------------------------- │16:16:34 │臺中市○○區○○││B(鄭○分):幾點幾分。 │ │○○站區 0 路 0 ││A(白○帆):五點36分到。 │ │號 ││B:好一樣在那個門等你喔。 │ │ ││A:好。 │ │ ││B:拜拜。 │ │ │├──────────────────┼─────┼────────┤│0000-000000王○雄→0000-000000郭○宏│2011/5/24 │王○雄基地台: ││ │17:14:23 │臺中市○○區○ ││ │ │○路○段 000號 ││ │ │ 000 大樓 0 樓 │├──────────────────┴─────┴────────┤│A(王○雄):『保哥』你有在臺中嗎? ││B (郭○宏):我今天沒有下去,因為今天『他(白○帆)』上來。我本來││ 要打給你,今天不要下去。因為叫『他』上來..那個 ││A:我了解 ││B:看過幾天你再帶你朋友過來吧。 ││A:喔好。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5/24 │白○帆基地台: ││ │17:38:51 │臺北市○○區○○││ │ │西路 0 號 0 樓 │├──────────────────┴─────┴────────┤│A(白○帆):為什麼掛我電話? ││B (鄭○分):你手機唱歌唱一下就轉接語音信箱 ││A:哪有,我接起來了。我已經到了 ││B:我在上面等你。 ││A:等我一下馬上到。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5/24 │白○帆基地台: ││ │21:09:30 │臺北市○○區○○││ │ │○路○段 00 號 ││ │ │00 │├──────────────────┴─────┴────────┤│B(白○帆):喂 ││A(鄭○分):你那飯局結束了、我姊夫(郭○宏)說【待會10點到○○ ││ ○路地下室那間】 ││B: 好、你「姊夫」(郭○宏)呢 ││A:他會先到、我要去嗎 ││B:你不去我去幹嗎? ││A:好 ││B:得會見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5/24 │白○帆基地台: ││----------------------------------- │21:44:49 │臺北市○○區○○││簡訊:○○○路○段○○號,金○會館 │ │○路○段 00 號 ││ │ │00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5/24 │白○帆基地台: ││ │21:44:55 │臺北市○○區 ││ │ │○○○路○段 ││ │ │ 00 號 00 │├──────────────────┴─────┴────────┤│A(白○帆):喂。(白○帆後面有男人聲音) ││B(鄭○分):有聽到嗎。 ││A:恩。 ││B:我傳給你有收到嗎?。 ││A:我還沒有看。 ││B:換地方了,因為那邊沒有準備東西。 ││A:然後呢。 ││B:我現在已經在要去的路上了.. 我傳給你的那個地址。 ││A:好,我看一下,掰掰。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5/24 │白○帆基地台: ││------------------------------------│22:09:36 │臺北市○○區○○││ │ │○路 0 段 00 號 ││ │ │00 樓頂 │├──────────────────┴─────┴────────┤│A(白○帆):喂 ││B(鄭○分):你要見鬼了 ││A:幹嘛。 ││B:你在外面了吧? ││A:蛤。 ││B:你走出來外面啦!!【你現在跟小龍去金○喝,對不對?】因為那邊是 ││ 我帶他們去的,他們去喝算我的業績,那你坐計程車出來好了,我就不 ││ 過去那裡了 ││A:你老師的!!等一下,你這邊有沒有地方?。 ││B:你不是說..我們不要跟小龍碰面?。 ││A:你有沒有地方換? ││B:我是有地方換,可是你跟我說..有小 ││ 龍不要過去阿。 ││A:你就在包廂,他不會跟你碰面啦。 ││B:喔喔,【把我們差開,好,我訂好,就照這樣好了。】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5/24 │白○帆基地台: ││ │22:21:16 │臺北市○○區○○││ │ │○路 0 段 00 號 ││ │ │00 樓頂 │├──────────────────┴─────┴────────┤│A(白○帆): 喂 ││B(鄭○分):我在隔壁包廂了啦 ││A:哪一間? ││B:我不知道這是哪一間,我下去帶你啦!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黃○學 │2011/5/24 │白○帆基地台: ││----------------------------------- │22:46:56 │臺北市○○區○○││您有 0000000000 未留言來電 1 通, │【未接通】│○路 0 段 00 號 ││05/24,中華電信來電捕手提醒您回覆重 │ │00 樓頂 ││要電話 │ │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黃○學 │2011/5/25 │ ││----------------------------------- │00:04:16 │ ││(白○帆背後有卡拉OK唱歌聲音)您的電│ │ ││話即將轉到語音信箱,嘟聲後開始計費 │ │ │├──────────────────┼─────┼────────┤│0000-000000 白○帆←0000000000黃○學│2011/5/25 │ ││----------------------------------- │00:06:33 │ ││(白○帆背後有卡拉OK唱歌聲音)您的電│ │ ││話即將轉到語音信箱,嘟聲後開始計費 │ │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 黃○學│2011/5/25 │ ││----------------------------------- │00:16:57 │ ││(白○帆背後有卡拉OK唱歌聲音,還有女│ │ ││人聲音)您的電話即將轉到語音信箱,嘟│ │ ││聲後開始計費 │ │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5/25 │白○帆基地台: ││ │13:33:08 │臺北市○○區○○││ │ │○路○段0號00樓 ││ │ │頂 │├──────────────────┴─────┴────────┤│B(鄭○分):喂 ││A(白○帆):開完會要回去了,向你說再見 ││B:好、再聯絡 ││A:好 │└─────────────────────────────────┘

(以上譯文及通聯,見本院監聽譯文②卷第128頁以下)㈡100年5月24日晚上白○帆與鄭○分、郭○宏一同在臺北市○

○○路○段○○號金○會館飲酒、唱歌。唱到凌晨時,軍中同袍黃○學打電話給白○帆,白○帆都沒接電話,而當晚王○雄的基地台在臺中,所以王○雄確實沒有一起去臺北飲宴。但是王○雄在臺中忙著三大計畫書送審準備,翌日(25日)親自北上去找建築師聶○文,聶○文知道王○雄、郭○宏與白○帆的關係匪淺,王○雄此次親自來送計畫書是要賣白○帆面子的,還刻意打電話向白○帆報告,已經看白○帆面子,給予審查通過。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0000-000000 王○雄→00-000000000富 │2011/5/25 │王○雄基地台: ││ 臺中工地 │11:07:54 │臺中市○○區○○││ │ │○段000-0及000 ││ │ │-00地號 │├──────────────────┴─────┴────────┤│C(女);喂,○富您好! ││A(王○雄):洪主任有在這邊嗎? ││C:好,稍候一下。(對旁人喊:主任電話) ││B(男,洪主任):喂 ││A:洪仔。 ││B:『頭仔』(老闆之意)。 ││A:主任在說我們那個光纖計畫書,你還沒弄好嗎?。 ││B:弄好了,在那一袋子裡面。 ││A:在那一袋子裡面? ││B:對啊,一起送出去了。 ││A:你印章有蓋嗎?。 ││B:都蓋好了,都有蓋好。 ││A:好。 │├──────────────────┬─────┬────────┤│0000-000000王○雄→0000-000000李○喆│2011/5/25 │王○雄基地台: ││ │15:22:10 │臺北市○○區○○││ │ │○路○段000號00 ││ │ │樓頂 │├──────────────────┴─────┴────────┤│B(李○喆):喂。 ││A(王○雄):你弄好了嗎。 ││B:我在對材料啊。我在核對資源統計表有一些問題 ││A:什麼問題?。 ││B:我核對了二遍,結果出來還是差幾千 ││ 元。 ││A:價格的部分,有叫其他廠商幫忙核對嗎? ││B:有阿,有叫他們做。 ││A:還是查不到?。 ││B:有再叫他們打了.. ││A:還有那個大車的標誌,LED燈部分? ││B:我不知道耶。 │├──────────────────┬─────┬────────┤│0000-000000王○雄←0000-000000郭○宏│2011/5/25 │王○雄基地台: ││--------------------------------- │16:19:56 │臺北市○○區○○││ │ │○路○段 000 號 ││ │ │00 樓頂 │├──────────────────┴─────┴────────┤│B(王○雄):喂保哥喔 ││A (郭○宏):你不要跟他(聶○文)說是我打的,你等你那邊結束,你離││ 開了再打給我… ││B:好。 │├──────────────────┬─────┬────────┤│0000-000000 白○帆← 00-00000000 │2011/5/25 │白○帆基地台: ││ 聶○文事務所│17:27:03 │臺中市○○區○○││ │ │路○段 000 號 ││ │ │000 大樓 0 樓 │├──────────────────┴─────┴────────┤│A(白○帆):聶哥,什麼事?。 ││B (聶○文):我還以為你不認識我的聲音了。 ││A:長官有什麼指示?。 ││B:【有一個朋友在這邊.. 從高雄來看我】。他拜託我.. 他交代的事情我 ││ 幫他弄好了。公文要發出去了! ││A:嗯,哪一段?。 ││B:就是那個..『保哥的朋友』啊。 ││A:喔!他的朋友去找你?。 ││B:『保哥的朋友』,我今天通通把他弄出來了。昨天你們開會不是還有討 ││ 論嗎? ││A:昨天我去開另一個會,所以我沒有...。 ││B:喔.就是他那一些計畫書啦。 ││A:終於出來了。 ││B:有有有。 ││A:我本來是蠻生氣了,高雄那一家怎麼會... 那個『高雄的朋友』怎麼會 ││ 連一個計畫書.. 答應的事情都沒有做出來。 ││B:我有在看,【先給他過了再說。不然罰起錢來傷感情。】 ││A:我懂你意思。謝謝感恩 ││B:【你要不要跟他講話?他在我這邊。】 ││A:不用不用,搞定了就好。 ││B:我叫他當面跟你說明。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郭○宏│2011/5/25 │白○帆基地台: ││------------------------------- │17:33:41 │臺中市○○區○ ││嘟嘟.未接通 │ │○路○段000號 ││ │ │000 大樓 0樓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5/25 │白○帆基地台: ││------------------------------------│17:34:21 │臺中市○○區中 ││A(白○帆):請你姊夫打個電話給我 │ │清路○段000號 ││B(鄭○分):好,我打過去,掰掰。 │ │000 大樓 0 樓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郭○宏│2011/5/25 │白○帆基地台: ││----------------------------------- │17:35:59 │臺中市○○區○ ││ │ │○路○段000號 ││ │ │000 大樓 0 樓 │├──────────────────┴─────┴────────┤│A(白○帆):喂。 ││B(郭○宏):兄弟怎麼了。 ││A:你今天有去『聶』那裡嗎?。 ││B:沒有沒有。 ││A:那是『王』過去嗎?。 ││B:『王』有過去,『聶』故意叫他打給我。他說晚上要請我吃飯,我說不 ││ 好意思,我晚上要跟我們老闆談事情,我沒有辦法去。 ││A:恩。 ││B:我們不是講好的嗎?我們暫時不跟他那個的啊。 ││A:對對對。 ││B:我知道阿。 ││A:『聶』剛才有打電話給我,說『高雄來的朋友』那些沒有完成的,都先 ││ 讓他過了。然後說是因為『保哥指示的』才幫忙處理的。 ││B:夷?沒有沒有!。 ││A:他這樣講。【我是要跟你講一下,你要知道這些事】 ││B:【因為『王』有過去啦,我想,他可能是故意要賣個情面啦。你懂嗎? ││ 】 ││A:我昨天才跟你講,【他那些計畫書沒有過嘛!他都沒送。現在聶說都已 ││ 經幫他搞定了。我要搞清楚他說了什麼再說.. 】 ││B:我們已經講好了,先不要跟他『那個』我知道。 ││A:好,那就這樣,OK。 ││B:OK,我了解。 │├──────────────────┬─────┬────────┤│0000-000000王○雄→0000-000000郭○宏│2011/5/25 │王○雄基地台: ││ │18:03:24 │臺北市○○區○○││ │ │○路○段000號00 ││ │ │樓頂 │├──────────────────┴─────┴────────┤│A(王○雄):喂保哥。 ││B(郭○宏):你離開了喔? ││A:我剛離開而已,我現在要帶那個主任,載他回去回臺中啦,反正就是喔 ││ ,聶○文說要我載他們主任啦,不然那個3大計畫書不讓我過啦,我從早││ 上出來弄到現在,聶○文還打給「小白」還跟小白說… ││B:我知道啊,我早上有跟「小白」通過電話… ││A:【恩,聶○文跟我說,他是看你的面子跟小白的面子,才讓我過的…】 ││B :【他就在你前面賣面子啊,他們最近被小白修理了,你又不是不知道】││A:喔這樣喔… ││ ││B:你十五號沒有交..到現在還沒有交出來,你到現在還沒有被扣點..是他 ││ 被扣點耶! ││A:真的嗎? ││B:很多事情你不知道而已 ││A:我只知道營造廠那邊有問題,要跟業主互告.. ││B:唉唷營造那邊不要管他啦 ││A:我是不會去管他啦 ││B:既然他們主任現在要跟著你喔,還是先別講啦,看你這一兩天有沒有要 ││ 上來,找我再說…來找我再聊 ││A:好好。 │└─────────────────────────────────┘

(見本院監聽譯文卷②第128頁以下)㈢上述譯文就可以看出,100年5月25日包商王○雄最關心的事

情就是三大計畫書送審,還親自去了臺北聶○文建築師事務所。王○雄上臺北去先找郭○宏,再到聶○文事務所,聶○文也知道郭○宏(保哥)是包商王○雄的掮客,打電話向白○帆說「保哥的朋友」來臺北找他。其實聶○文要不要給三大計畫書審查通過,與被告白○帆不太相干。但聶○文會先打電話通知白○帆,說是要賣面子給白○帆、郭○宏等人,還是當著王○雄面前,打電話說給白○帆聽的。白○帆知道王○雄去找聶○文,並會誇耀王○雄自己與白○帆、郭○宏的關係,於是很不高興打給郭○宏。白○帆提醒郭○宏,王○雄會在外面誇耀自己人脈關係,白○帆說「我是要跟你講一下,你要知道這些事」,郭○宏說「因為『王』有過去啦,我想,他可能是故意要賣個情面啦。你懂嗎?」。果然王○雄又打電話來,強調「恩,聶○文跟我說,他是看你的面子跟小白的面子,才讓我過的…」,郭○宏附和說「他就在你前面賣面子啊,他們最近被小白修理了,你又不是不知道」,強調小白的面子是很有用的。當然,100年5月24日郭○宏才拿著王○雄的錢去招待白○帆,100年5月25日會說「他們(指聶○文)最近被小白修理了」,所以花錢招待白○帆不是白花的,金○會館招待飲宴之不正利益,與職務上協助三大計畫書盡快過關之行為,兩者確實有對價關係。

七、【附表一】100年6月8日飲宴住宿招待部分:㈠有下列譯文可證: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6/8 │白○帆基地台: ││ │11:07:15 │臺中市○○區○○││ │ │路○段000號000大││ │ │樓0樓 │├──────────────────┴─────┴────────┤│A(白○帆):聲音怎麼沙啞啊?人在哪裡啊? ││B(鄭○分):感冒阿,鶯歌,晚一點會上臺北。 ││A:【幫我去訂一下「珍愛」。】 ││B:「最○」啦。 ││A:喔,去幫我處理一下,晚上上去。 ││B:OK,一間? ││A:不然你也要住一間? ││B:好阿,就一間嘛。 ││A:今晚要見面嗎? ││B:不知道欸,要先連絡看看怎樣再告訴你。 ││A:那你再給我電話。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6/8 │白○帆基地台: ││ │14:57:49 │臺中市○○區 ││ │ │○○路0-0號0 ││ │ │樓頂 │├──────────────────┴─────┴────────┤│A (鄭○分):【報告,我定「凱○」欸,因為我覺得那裡比較 OK。】 ││B(白○帆):好。 ││A:我姊夫(指郭○宏)他們好像在宜蘭,趕不回來。 ││B:那晚上沒空就對了,那你不陪我? ││A:好臨時喔。 ││B:早就說了啊,那你不陪我就對 ││ …(閒聊)… ││(晚上兩人不見面)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郭○宏│2011/6/8 │白○帆基地台: ││---------------------------------- │15:28:43 │臺中市○○區 ││A(郭○宏):在忙? │ │○○路0之0號 ││B(白○帆):對,等一下等一下。 │ │ 0 樓頂 ││A:掰。 │ │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郭○宏│2011/6/8 │白○帆基地台: ││ │15:40:15 │臺中市○○區○○││ │ │路○段 000 號 ││ │ │000 大樓 0 樓 │├──────────────────┴─────┴────────┤│A(白○帆):怎麼樣? ││B(郭○宏):聽說你今天上來阿,怎麼這麼突然? ││A:明天開會阿,上次我上去不就跟你講說我6月8日9日開會,你沒記?在宜││ 蘭是吧?何時回來? ││B:對阿,可能明天下午吧。開到什麼時候? ││A:應該明天下午就回臺中了。我本來要跟你談談那個... ││B:你說「鍾的」那個喔? ││A:對。 ││B:那你晚上幾點上來? ││A:資料準備好,五、六點上去吧。 ││B:這樣喔,我儘量趕一下啦,看怎樣,我趕上來再打給你。 ││A:好OK。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6/8 │白○帆基地台: ││ │17:47:35 │桃園縣○○鄉○○││ │ │村○○路 000 號 ││ │ │00 樓之 0 │├──────────────────┴─────┴────────┤│A(鄭○分):幹嘛都不接? ││B(白○帆):○○收不到訊號。 ││A:何時到? ││B:6點十幾分。 ││A:姊夫說有派人要去接你到飯店 check in,就在待命阿,後來我有去京站││ 看我大女兒,她在京站站櫃阿。(斷訊 )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6/8 │ ││ │17:50:34 │ │├──────────────────┴─────┴────────┤│A(鄭○分):你說6點幾分到臺北? ││B(白○帆):6點8分吧。 ││A:那一樣在那邊,我跟那個朋友去那邊接你。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6/8 │白○帆基地台: ││----------------------------------- │17:55:05 │新北市○○區○○││A (鄭○分):報告,你走到市民大道、│ │路○段 00 巷 000││北一這一邊,掰掰。 │ │弄 00 號 0 樓頂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6/8 │白○帆基地台: ││---------------------------------- │18:14:13 │臺北市○○區○○││簡訊:馬上到! │ │○路 0 號 0 樓 (││ │ │鐵路局臺北○站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6/8 │白○帆基地台: ││----------------------------------- │20:15:23 │臺北市○○區○○││ │ │○路○段 00 號 ││ │ │00 │├──────────────────┴─────┴────────┤│A (鄭○分):聽我說就好。第一件事,我連絡不到姊夫跟我姊;第二,我││ 要回去鶯歌收租金。改天哪,我欠你一攤,明天看怎樣再聯 ││ 絡。 ││B (白○帆):好,掰。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6/8 │白○帆基地台: ││ │21:08:15 │臺北市○○區○ ││ │ │○○路○段 00 ││ │ │號 00 │├──────────────────┴─────┴────────┤│A (白○帆):你五條通那家,在哪裡? ││B (鄭○分):恩,店名我不知道欸。 ││A:【那我怎麼過去啊?讓你賺點錢。】 ││B:我再傳簡訊給你。 ││A:【我叫小龍它們過去,我先去談事情,反正今天有人「處理」,不干你 ││ 的事。反正你又不請我,操!】 ││B:我回阿嬤家收租金啦。 ││A:你回我個簡訊。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6/8 │白○帆基地台: ││----------------------------------- │21:13:57 │臺北市○○區○○││簡訊:○○○路 00 巷 00 號,找小愛,│ │○路○段 ││謝謝你喔! │ │00 號 00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6/8 │白○帆基地台: ││----------------------------------- │21:18:47 │臺北市○○區○○││簡訊:店名,聚佳人 │ │○路○段 00 號 ││ │ │00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6/8 │白○帆基地台: ││ │21:22:49 │臺北市○○區○○││ │ │○路○段 00 號 ││ │ │00 │├──────────────────┴─────┴────────┤│A (鄭○分):【我打電話去交代了。會過去吧?】 ││B (白○帆):你有沒有買單啊? ││A:少來!你剛剛說有人要處理。 ││B:哈哈哈,好!你又不陪我! ││A:掰掰。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6/8 │白○帆基地台: ││ │21:23:34 │臺北市○○區 ││ │ │○○○路○段 ││ │ │ 00 號 00 │├──────────────────┴─────┴────────┤│A (白○帆):那邊消費怎樣? ││B (鄭○分):小姐一台 700 元,開酒一組是 3 瓶 8000,他們要喝什麼 ││ ? ││A:啤酒吧,你叫他免費暢飲,少囉嗦。 ││B:【「保哥」要跟你們去喔?】 ││A:不見得會去,反正稱頭一點,不要亂算。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黃○學 │2011/6/8 │白○帆基地台: ││ │23:31:12 │臺北市○○區 ││ │ │○○○路00巷 ││ │ │00號0 樓頂 ││ │ │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吳丁財 │2011/6/8 │白○帆基地台: ││ │23:49:07 │臺北市○○區 ││ │ │○○○路00巷 ││ │ │00號0 樓頂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 │2011/6/8 │白○帆基地台: ││ │23:55:32 │臺北市○山區 ││ │ │林○○路00巷 ││ │ │00號0 樓頂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林○妏 │2011/6/9 │白○帆基地台: ││ (女性友人) │01:08:09 │臺北市○○區 ││ │ │忠孝○路○段 ││ │ │ 0 號 00樓頂 │├──────────────────┴─────┴────────┤│A (林○妏):我已經在這裡了欸,你不是說 801 嗎?你說你在哪裡啊? ││B (白○帆):我說我在 802。 ││A:真的假的,我現在人在 801,趕快起來! │└─────────────────────────────────┘

(以上譯文及通聯,見本院監聽譯文②卷第146頁以下)㈡從上述通聯及譯文可知,白○帆北上住宿是委由鄭○分代訂

凱○飯店,鄭○分並到臺北火車站去接白○帆,並為白○帆安排酒攤,安排在「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聚佳人酒店」,而且白○帆真的有去聚佳人酒店,從23時許白○帆基地台位置在「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0樓頂」就可以判斷出來。至於當晚鄭○分雖然沒有過去聚佳人陪白○帆喝酒,但是從21:22:49電話可知,酒店是鄭○分訂的,鄭○分也打電話去酒店交代了。至於郭○宏是否有過來酒店無法直接從譯文上看出來,但是下述100年7月6日郭○宏抱怨白○帆做生日慶祝了二次,可以確定100年6月8日這次飲宴郭○宏有來,並且付錢。且100年6月8日晚上被告也確實入住○○○路凱○飯店,還邀請女性朋友林○妏過來飯店陪伴。

八、【附表一】100年7月5日聚佳人飲宴及住宿招待部分:㈠有下列譯文可證: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7/5 │白○帆基地台: ││ │11:14:54 │臺中市○○區○○││ │ │路 0 段 000 號 ││ │ │000 大樓 0 樓 │├──────────────────┴─────┴────────┤│A(白○帆):起床囉? ││B(鄭○分):起床啦。 ││A:你聲音怎麼變這樣? ││B:就有點感冒。 ││A:怎麼每次我要上去你都感冒,我不是說今天要上去嗎? ││B:你哪有跟我說你要上來。 ││A:上個禮拜就跟你講,我 7 月 6 日開會、 7 月 5 日上去。 ││B:…你只有說7月,【那也是「凱○」嗎?】 ││A:【都可以啊,看哪一間方便。】 ││B:好啊。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7/5 │白○帆基地台: ││----------------------------------- │17:25:57 │新竹縣○○市○○││簡訊:○○○路00巷00號,卡娃依聚佳人│ │○路 0 號 0 樓 "││ ,找小愛,九點半見! │ │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7/5 │白○帆基地台: ││------------------------------------│17:26:38 │新竹縣○○市○ ││簡訊:收到 │ │○○路0號0樓"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7/5 │白○帆基地台: ││------------------------------------│17:28:43 │新竹縣○○市○○││簡訊:對了!當不知道他們有一起出門喔│ │○路0號0樓 ││ 。 │ │ │├──────────────────┼─────┼────────┤│0000-000000王○雄←0000-000000郭○宏│2011/7/5 │王○雄基地台: ││ │17:39:47 │臺中市○○區○○││ │ │里○○路0段000之││ │ │00號0樓頂 │├──────────────────┴─────┴────────┤│ A(郭○宏):出發了沒? ││ B(王○雄):還沒啦,不是說9點。 ││ A:怕你塞車啊。晚上就約「小愛」那邊喔,你晚上就住臺北嗎? ││ A:對啊。 ││ B:那就 9 點喔,早點出發不要碰到塞車啊。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7/5 │白○帆基地台: ││ │21:25:02 │臺北市○○區○○││ │ │○路0段000號00F ││ │ │頂 │├──────────────────┴─────┴────────┤│A(鄭○分):在哪裡? ││B(白○帆):你到了嗎? ││A:我到了阿,你在哪邊? ││B:我吃完飯,現在剛到○○北,【那你姐夫咧?】 ││A:到了啊,大家都到了啊。 ││B:你們先開個包廂,待會我過去。 ││A:那你大概多久會到? ││B:15到20分鐘。 ││A:好啦,掰。 │├──────────────────┬─────┬────────┤│0000-000000王○雄→00-00000000 │ │王○雄基地台: ││ 聶○文事務所 │2011/7/5 │臺北市○○區○○││ │21:56:12 │○路00巷00號0樓 ││ │ │頂 │├──────────────────┴─────┴────────┤│ A(王○雄):龍經理嗎? ││ B(建築師事務所○經理,男):是,您哪位? ││ A:我,○富。 ││ B:○富.. 喔!王總。王總有什麼事情交代? ││ A:【我是想要說... 我跟『保哥』在喝酒啦。保哥說明天要請你們建築師││ 吃飯啦!】 ││ B:他不在耶。 ││ A:你可否轉達一下?。 ││ B:他不在臺灣。 ││ A:不在臺灣喔?他什麼時候才會回來? ││ B:他大概禮拜四,禮拜五才會回來,時間不確定。他今天晚上會打電話回││ 來,我每天晚上都會跟他通電話。 ││ A:好,這樣子我再跟保哥說一下好了。 ││ B:好的,抱歉抱歉,再見。 │├──────────────────┬─────┬────────┤│0000-000000王○雄→0000-000000聶○文│2011/7/5 │王○雄基地台: ││----------------------------------- │22:10:14 │臺北市○○區○○││ (未接通) │ │○路00巷00號0樓 ││ │ │頂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林○妏 │2011/7/5 │白○帆基地台: ││ (女性朋友) │22:57:53 │臺北市○○區○ ││ │ │○○路 0 段 00 ││ │ │號 00 樓 │├──────────────────┴─────┴────────┤│B (林○妏):你在哪裡? ││A (白○帆):阿你在哪裡? ││B:怎麼聽起來這麼累。 ││A:我在臺北。 ││B:喔,今天幹麻? ││A:等你阿。 ││B:哪裡啦? ││A:忠孝跟新生交叉口,你在哪裡?有沒有空過來? ││B:我要拿東西給你阿,你借我的東西,我要還給你阿。 ││A:幹麻啊?我們都不計較。 ││B:你在哪裡? ││A:凱○,802。 │└─────────────────────────────────┘

(以上譯文及通聯,見本院監聽譯文②卷第165頁以下)㈡上述17:28簡訊,鄭○分提醒白○帆,要當作不知道他們有

一起出門,所謂「他們」就是指王○雄,因為王○雄當天在臺中○○崗工地工作,王○雄當天也是要北上一起喝酒的,被告是業主代表,直接監督工程,如果與包商一起出去飲酒作樂就會引發風紀問題,當然要當作不知道包商也要來臺北。被告到了「○○○路00巷00號,卡娃依聚佳人」開包廂之後,王○雄也到了,也是毫不避嫌地邀請建築師過來一起飲酒作樂。聶○文負責監督工程,如果真的又去與廠商喝酒,真是不洽當,但幸好不在台灣,所以沒去一起喝酒。白○帆當晚在聚佳人酒店喝酒飲宴,並且晚上入住凱○飯店,女性友人林○妏又來陪伴。

㈢飲宴翌日(100年7月6日)有下列事實: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0000-000000 白○帆→ 0000-000000 鄭 │2011/07/06│ ││○分 │13:45:37 │ │├──────────────────┴─────┴────────┤│A(白○帆):走囉。 ││B(鄭○分):要說我要回去了。 ││A:我要回去了,開完會了。 ││B:好,掰掰。 │├──────────────────┬─────┬────────┤│0000-000000 白○帆← 0000-000000 鄭 │2011/07/06│ ││○分 │13:46:53 │ ││----------------------------------- │ │ ││短訊內容: 辛苦了!路上小心:-) │ │ │├──────────────────┼─────┼────────┤│0000-000000魏○威←0000-000000郭○宏│2011/7/6 │魏○威基地台: ││ │14:37:06 │臺北市○○區○ ││ │ │○○路○段00號 ││ │ │0樓屋頂 │├──────────────────┴─────┴────────┤│A(郭○宏):那個還沒橋好阿? ││B(魏○威):還沒還沒。 ││A:阿曼尼的「西裝」… ││B:呵呵…也是在等消息啦。 ││A:想說你上次說這兩天就OK, ││B:對阿對阿這禮拜阿。 ││A:「鞋子」可能要先買耶。 ││B:鞋子對阿,我有看到阿…就是鄭老闆那裡。 ││A:鞋子就是豬八戒。 ││B:豬八戒,好好我瞭解了。西邊事情怎麼樣? ││A:還在努力中。 ││B:因為那個小徐有打電話來。 ││A:你跟他說還在努力啦……【老哥你跟凱立講一下,看能不能先湊一些給 ││ 我,因為這兩天小白都上來,幹我快抓狂了,這個月生日前天作了,昨 ││ 天又做了他媽的,不知道要做幾天,他媽的…】 ││B:好我跟凱立講一下。 │└─────────────────────────────────┘

(以上譯文及通聯,見本院監聽譯文②卷第170頁背面、第

179頁)㈣白○帆是國曆0月00日生日,白○帆確實100年7月5日晚上有

到臺北找郭○宏喝酒,接受郭○宏招待,慶祝白○帆0月生日。被告也承認有接受郭○宏安排二次慶生事實,被告陳述「他們就很開心說要幫我慶生,怎麼知道他們背後這麼說,二度慶生也是他們提的,不是我自己講的,怎知道她們背後講這樣。」(本院卷二第88頁背面)。但是白○帆100年7月4日晚上沒有去臺北,從白○帆手機通聯基地台在臺中就可以證明(見本院監聽譯文卷①第56頁通聯記錄)。軍火掮客們表面上對白○帆都噓寒問暖,非常客氣,但是背後就說白○帆很愛吃吃喝喝,花了軍火掮客們的錢,郭○宏抱怨白○帆慶祝生日做了二次,若比對白○帆通聯基地台位置,前一次到臺北是100年6月8日晚上(見本院監聽譯文卷①第44頁通聯記錄),那就是100年6月8日晚上郭○宏有在聚佳人酒店請客,並且為白○帆提前慶祝生日。郭○宏抱怨為此花了很多錢,還跟魏○威抱怨「看能不能先湊一些給我」。可見被告確實收受王○雄及掮客提供之不正利益。郭○宏、鄭○分雖然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白○帆事後都有歸還住宿費、分擔酒錢云云。但是從郭○宏事後抱怨就可知,白○帆根本沒有償還住宿費或分擔酒錢。

九、【附表一】100年8月3日住宿招待部分,有下列譯文可證:┌──────────────────┬─────┬────────┐│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8/3 │白○帆基地台: ││ │12:21:00 │臺中市○○區○○││ │ │路0段000號000大 ││ │ │樓0樓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8/3 │白○帆基地台: ││ │12:23:41 │臺中市○○區○○││ │ │路0段000號000大 ││ │ │樓0樓 │├──────────────────┴─────┴────────┤│B(鄭○分):在幹麻? ││A(白○帆):我在睡午覺阿,什麼事? ││B:【已經訂凱○訂好了。】 ││A:好,定好就好,我就直接 check in 就好。 ││B:今天先不碰面,因為我姊夫(疑指阿保)他們去花蓮。 ││A:好,我知道。 ││B:我下禮拜可以跟你碰面嗎?帶我老大跟你碰面。 ││A:下禮拜我駐隊欸,你要禮拜幾? ││B:還沒有確定,因為我要帶他下去台南阿,就是要找宿舍的阿,所以我想 ││ 說你還沒看過他對不對?我再打給你阿。 ││A:好。 │├──────────────────┬─────┬────────┤│0000-000000 白○帆→ 0000000000 │2011/8/3 │白○帆基地台: ││ 國防部通資次長室-│17:59:45 │臺北市○○區○○││ 作戰部後勤處 │ │○路0段0號00樓頂│├──────────────────┴─────┴────────┤│B:小白。 ││A (白○帆):同學,我到臺北了,我先去 check in 一下。哪邊見? ││B:你睡哪裡? ││A:【我睡○○部附近「凱○」。】 ││B:你就在你飯店那裡等一下,我們等下過去載你。 ││A:幾點到? ││B:7點左右。 ││A:收到,了解。 ││B:休息一下。 ││A:好,掰。 │└─────────────────────────────────┘

(以上譯文及通聯,見本院監聽譯文③卷第 1 頁以下)

十、【附表一】100年9月7日金○會館飲宴,王○雄不但參加還親自付錢買單,被告又接受住宿招待:

㈠有下列監聽譯文: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9/6 │白○帆基地台: ││ │13:17:58 │臺中市○區○○路││ │ │000號00樓之0 │├──────────────────┴─────┴────────┤│B (鄭○分):是 1 間,還是 2 間? ││A (白○帆):是 2 間。 ││B:對嘛,還不跟我說,到底,因為怎樣。 ││A:因為我有問范大。 ││B:恩。 ││A:他說… ││B:瞭解,就明天晚上嘛。 ││A:對。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9/7 │白○帆基地台: ││ │15:44:57 │臺中市○○區○○││ │ │路0段000號000大 ││ │ │樓0樓 │├──────────────────┴─────┴────────┤│A (鄭○分):「最○」。 ││B (白○帆):你幫我訂那邊喔? ││A:因為「凱○」早就客滿了。 ││B:喔,【只有那邊「最○」啊?兩間哪?】 ││A:不然你要幾間?你不要跟我說要十個軍隊上來啊。 ││B:你不是跟我同一間嗎? ││A:我跟你通姦?你說什麼? ││B:沒事。 ││A:你在說什麼啊?(大笑) ││B:我上去你有沒有要過來接我? ││A:你要我過去接你嗎?你幾點哪? ││B:我待一會兒準備出門了,我應該五點多到吧。 ││A:五點多到哪邊?臺北車站喔? ││B:臺北車站,對阿。 ││A:幾分?好啊,那等一下… ││B:我確定坐幾點的時候會打電話給妳。 ││A:了解。要載你去哪邊? ││B:先載我去○○東(路)。 ││A:○○東,好。 ││B:然後再載我去那邊Check in嘛! ││A:喔。 ││B:那晚上吃什麼? ││A:你晚上沒有節目就對了? ││B:我晚上全部賣給妳啊! ││A:可是我不想買,是你晚上要...是我要賣給你,哈… ││B:來這套! ││A:好啦,你等一下坐到車告訴我啦,我來聯絡一下啦! ││B:OK,掰掰。 │├──────────────────┬─────┬────────┤│0000000000 郭○宏←0000000000王○雄 │2011/09/07│ ││ │ 16:14:20│ │├──────────────────┴─────┴────────┤│A(郭○宏):喂! ││B(王○雄).保哥,你約幾點? ││A.你現在在哪裡? ││B.【我現在在臺北市啊!】 ││A.臺北市沒地方跑啊? ││B.?啊! ││A.不然分你喝咖啡,哈! ││B.要去哪裡喝咖啡? ││A.你在臺北市哪裡? ││B.我現在在建國北路這裡,不知要去哪裡。 ││A.建國北哪裡? ││B.我原來是建國北路高架橋,從忠孝○路下去又爬上來,車很多路又不直。││A.哈!你找1個地方停下,我去找你。 ││B.好!我想找重慶北路。 ││A.你在高架上還是下? ││B.上啊! ││A.那你開下來看到建國和什麼路口。 ││B.好。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9/7 │白○帆基地台: ││ │16:39:48 │臺中市○○區站區││ │ │○路 0 號 0 樓頂││ │ │ │├──────────────────┴─────┴────────┤│A(白○帆):耶,我坐5點01的,6點鐘到。 ││B(鄭○分):好,耶~那個誰啊,【那個范大咧?】 ││A:他也是。 ││B:你們兩個一起? ││A:不是,他從桃園上車。 ││B:好啊,你說你幾點到? ││A:六點鐘到。那問題是你要在哪邊等我呢? ││B:耶,【就在那個,那個京站的對面那裡。】 ││A:可是那邊不好回啊,你要在那個西…西…。 ││B:問題是你要去○○○路哪裡啊? ││A:○○○路就在那個…那個那個… ││B:你到底要講什麼?到底? ││A:京站前面那條路叫什麼… ││B:京站前面市市民大道啊。 ││A:就市民大道右轉○○○路沒多遠就到了,不是,京站那邊要左轉,不是 ││ 右轉。 ││B:是公園路左轉? ││A:不是,是過了第2條或第3條路口右轉。 ││B:耶,好複雜,那我等一下看我要在哪裡等你再打給你跟你講。 ││A:不要打給我了,傳簡訊。 ││B:是。 ││A:因為打電話收不到,傳簡訊。 ││B:好。 ││A:你好聰明喔。 ││B:好,拜拜。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范士君│2011/9/7 │白○帆基地台: ││ │16:42:13 │臺中市○○區站區││ │ │○路0號0樓頂 │├──────────────────┴─────┴────────┤│A(白○帆):范大,你上車了沒? ││B(范○君):我上車了。 ││A:欸,我跟你講,我坐5點01的,6點鐘到,你稍等一下,我到再打給你。 ││B:ok好。 ││A:【原則上在臺北火車站啦,那邊有人來接我們。】 ││B:ok好。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9/7 │白○帆基地台: ││ │17:51:43 │新北市○○區縣○││ │ │○道0段0號00(行 ││ │ │動機房) │├──────────────────┴─────┴────────┤│ A(鄭○分):到底在哪一個出口啊? ││ B(白○帆):我還沒到啦,再等一下,應該是西3沒錯啦。 ││ A:(笑聲)拜拜。 │├──────────────────┬─────┬────────┤│0000000000 郭○宏←0000000000鄭○分 │2011/09/07│ ││ │17:57:18 │ │├──────────────────┴─────┴────────┤│ A(郭○宏):喂! ││ B (鄭○分):【你聽我講就好了。一付不拿出來那樣。你要怎 ││ 麼跟他講?】 ││ A.啊? ││ B.【我說他一付不拿錢出來那樣。】 ││ A.喔。 ││ B.你要怎麼跟他講? ││ A.喔! ││ B.【因為我不想讓「小白」覺得是王老闆付錢的,你懂嗎?】 ││ A.我知道。 ││ B.你處理一下。 ││ A.好。 │├──────────────────┬─────┬────────┤│ 0000000000鄭○分←0000000000郭○宏 │2011/09/07│ ││ │ 18:18:29│ │├──────────────────┴─────┴────────┤│ B (郭○宏):接到了嗎? ││ A (鄭○分):接到了,我們在等他,在一條路上。 ││ B:等他? ││ A:對,「小白」去弄東西啊! ││ B:喔。 ││ A:延平北路,【我看到門牌了,等一下要先載他們去「最○」啊!】 ││ B:喔,你們要先繞去飯店就對了? ││ A:對。 ││ B:過來不就快要七點了? ││ A:要喔,因為他說他的衣服會皺皺的,要先吊起來,換起來。 ││ B:呵,好啦好啦。 ││ A:我跟你說喔,「范大」有拿辣椒給我喔! ││ B:是喔,好啦! ││ A:「范大」說我今天精神很好,我說他完蛋了。 ││ B:先跟他講,叫他不能灌我。 ││ A:你說「范大」嗎?好啦! ││ B:叫他酒不能喝太兇。 ││ A:好啦,掰掰。 │├──────────────────┬─────┬────────┤│0000000000郭○宏→0000000000 鄭○分 │2011/09/07│郭○宏基地台: ││ │18:35:09 │臺北市○○區○ ││ │ │○○路 000 號 │├──────────────────┴─────┴────────┤│ B(鄭○分).喂! ││ A(郭○宏).就他跟范大嘛,沒有別人了嘛喔! ││ B.沒有。 ││ A.好。 │├──────────────────┬─────┬────────┤│0000000000郭○宏←0000000000鄭○分 │2011/09/07│ ││ │ 18:57:32 │ │├──────────────────┴─────┴────────┤│ A. 喂! ││ B(鄭○分).等一下!他們才剛進去飯店而已。 ││ A(郭○宏).這麼慢哦? ││ B.車子很多我又不敢開快,怕會刮到。 ││ A.喔!那來這裡要幾點了?菜我叫他們慢慢出。 ││ B.很好笑!我說去「金○」,沒有經紀的,他就嗯嗯哈哈。意思是說之前 ││ 「上閣」較好玩,我說你不是去一次而已?他說的意思可能是別人又帶 ││ 他去一次。 ││ A.薄紗店有什麼好玩的? ││ B.對啊!「制服店」都髒兮兮的。他說為什麼不去「制服店」?他說 ││ 「NO NO」,在想她吧! ││ A.【妳和他說哭夭,有得喝就好了。】 ││ B.我知啦。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卓○傑│2011/9/7 │白○帆基地台: ││ │20:51:58 │臺北市○○區○○││ │ │街00號0F頂 │├──────────────────┴─────┴────────┤│ A(白○帆):方便否? ││ B(卓○傑):你在哪裡啊? ││ A:我現在要去「定點」了。 ││ B:「定點」? ││ A:臺北市啊。 ││ B:去「定點」是不是? ││ A:「定點」再打電話給你還怎麼樣? ││ B:也可以啊,你再打電話。 ││ A:好,那我到了再打給你。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卓○傑│ 2011/9/7 │白○帆基地台: ││ │ 21:05:08 │臺北市○○區○○││ │ │路00之0號00樓頂 │├──────────────────┴─────┴────────┤│ A(白○帆):喂~【○○○路○段000號地下室。】 ││ B(卓○傑):那個,○○○路,靠近什麼? ││ A:○○○路○段000號,地球村旁邊。 ││ B:什麼路? ││ A:○○○路啊。 ││ B:靠近什麼?○○○路橫的嗎,靠近什麼? ││ A:地球村旁邊、○○○路跟一江街街口。瞭解嗎? ││ B:好,我查一下。 │├──────────────────┬─────┬────────┤│0000000000鄭○分→0000000000 陳○良 │2011/09/07│鄭○分基地台: ││ │ 22:30:06│臺北市○○區 ││ │ │○○路 00-0號 ││ │ │ 00 樓屋頂 │├──────────────────┴─────┴────────┤│B(陳○良).喂! ││A(鄭○分).○良。 ││B.嫂子。 ││A.你多久會到? ││B.嫂子,我在辦事情。 ││A.我知道。你大概多久可以到?現在是 10 點半,不要太晚【「因為這邊是││ 滿有力的朋友】,因為我、我們都有提到。 ││B.?! ││A.你這樣聽的懂嗎? ││B.我知道。 ││A.你就來,有時候要介紹朋友,來這裡時說我是「會長」。 ││B.好。 ││A.【○○○路0段000號地下0樓「金○會館」。】 ││B.好。 ││A.【你不要太慢,因為都是還滿有力的人。】 ││B.嫂子,等一下我來得及就去,來不及就真的沒有辦法。 ││A.你來不及的話打電話跟我講一下。 ││B.好。 │├──────────────────┬─────┬────────┤│0000000000鄭○分持用←0000000000 │2011/09/07│ ││ (申登人:科○空間設計企業有限公司 │ 23:05:51│ ││ 、代表人:辛○中) │ │ │├──────────────────┴─────┴────────┤│ A(鄭○分). 喂! ││ B(男).阿保呢? ││ A.○○○路○段000號00。 ││ B.好。 │├──────────────────┬─────┬────────┤│0000-000000王○雄→0000-000000李○喆│2011/9/7 │王○雄基地台: ││ │23:27:39 │臺北市○○區○○││ │ │街00號0樓頂 │├──────────────────┴─────┴────────┤│B(李孝喆):喂你好 ││A(王○雄):阿吉吉,你找我嗎 ││B:對啊,有好消息! ││A:什麼好消息? ││B:光纖問題解開了 ││A:如何解開? ││B:我以光纖的標準去找,結果他的標準是一尺五的 ││A:【我現在正在跟人家喝酒,喝得快瘋了】 ││B:是喔,哈哈,光纖問題解開了,哈 ││A:【我等一下要回去臺中了,我跟他們說,我要走了,我再喝下 ││ 去就掛掉了。】 ││B:好啦。 ││A:現在臺北路上都看不到車。 ││B:你乾脆留在臺北睡覺好了。 ││A:不用了,我叫蘇先生開車,他沒有喝酒,我叫他顧著車子。 ││B:好 。 │├──────────────────┬─────┬────────┤│0000-000000王○雄←0000-000000郭○宏│ 2011/9/8 │王○雄基地台: ││ │ 00:03:29 │新北市○○區○○││ │ │路000號00樓(0000││ │ │號房) │├──────────────────┴─────┴────────┤│A(王○雄):喂!保哥! ││B(郭○宏):到哪裡了? ││A:我到中和了! ││B:喔,我跟你講喔,哪個「范大」我已經幫你喬好了!你想辦法掛一個名 ││ 進去-- ││(斷訊) │└─────────────────────────────────┘

(以上譯文及通聯,見本院監聽譯文③卷第20頁以下)㈡偵卷內有100年9月7日金○影視會館結帳單影本一份,消費

金額1萬8700元(偵卷一第76頁)。郭○宏對於招待被告白○帆如【附表一】100年9月7日所示飲宴、住宿部分,證稱「約在100年年中某晚,由於白○帆要去臺北○軍總部開會,開會前一晚,王○雄透過我邀約白○帆到臺北『金○會館』喝酒,請白○帆跟聶○文溝通,請聶○文不要再刁難甲○○,【當晚金○會館所花費1萬多元是由王○雄支付】,以作為感謝白○帆處理前述跟聶○文溝通乙事的答謝。」「(問:綜上,你先後居間王○雄支付白○帆現金10萬元,並居間招待白○帆飲宴及處理住宿費用,對此你有無意見?)是的,我沒意見」(見偵卷一第64頁、第74頁背面)。

㈢此次被告與掮客郭○宏、鄭○分,包商王○雄本來相約臺北

喝酒,鄭○分一開始就向白○帆建議去「金○酒店」,白○帆還建議要去「制服店」喝酒,因為有酒女「 NO NO 」在那裡,後來還是約定到臺北市○○○路○段 000 號地下室「金○酒店」喝酒,此次還有被告邀請朋友卓○傑、范○君一起來喝。其實調查站人員此次有跟蹤北上,埋伏在臺北市○○○路○段 000 號金○會館外,拍到 21:00 白○帆等人進入金○會館,21:59白○帆還走出來店門口打電話給太太(見本院卷監聽譯文卷③第49頁、調查站跟監報告及照片)。在飲宴席間,白○帆請託要幫退伍軍官范○君找一個工作,安插進去王○雄的公司工作。王○雄在接近23:15前先離開了,【鄭○分跟著王○雄走出來店外面,鄭○分向王○雄收錢】,鄭○分再回去酒店內(見上頁數之跟監照片)。郭○宏再以電話向王○雄回報,已經喬好要安插退伍軍官范○君進去王○雄公司工作。而且此次喝酒飲宴是王○雄付錢,才會有鄭○分與郭○宏討論,如何不要讓白○帆感覺都是包商王○雄在付錢。而100年9月8日凌晨00:40,白○帆與范○君回去最○旅館(同上卷第49頁背面照片)。

㈣100年9月7日王○雄既然花錢招待白○帆飲宴,住宿,還答

應讓白○帆推薦其軍中同袍范士君到○富公司上班,王○雄支付這些代價有沒有目的?100年9月9日上午10:00在000聯隊第一會議室,舉行施工協調會議,結論「機電光纖送審資料部分,會議上已提報了,請事務所於100年9月16日前完成。」(偵卷十二第79頁),會議記錄有王○雄、吳○孟、白○帆、陳○輝、呂○鴻等人參加(偵卷十二第80頁),呂○鴻是聶○文建築師事務所員工。○富公司重新以100年9月9日○富字第100909001號函,重新將發電機規格型錄,給業主及建築事務所送審(偵卷八第52頁)。100年9月7日招待飲宴,因為後面緊接有100年9月9日施工協調會,王○雄出錢招待,當然與白○帆職務上有所關連。

㈤100年9月14日在臺北召開「機電標研討會」會議,王○雄特

地北上參加,該次會議紀錄上有王○雄、林○志、洪○標、龍○、陳○輝等人簽到參與(偵卷八第56頁),但是白○帆沒有北上參加。該次主要討論是機電標光纖規格問題。100年9月7日招待白○帆飲宴,100年9月14日就見真章了,被告白○帆如果是基於業主管理者身分,對於工程問題可以直接找監督者建築師、包商王○雄處理,不必透過軍火掮客轉話,但100年9月14日14:11:56被告透過掮客郭○宏轉話,相關監聽對話如下: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0000-000000王○雄→ 00-00000000 │2011/9/14 │王○雄基地台: ││ │09:32:44 │臺北市○○區○○││ │ │○路0段000號00樓││ │ │頂 │├──────────────────┼─────┼────────┤│0000000000鄭○分←0000000000 │2011/09/14│ ││ 張○瑞即聶太太 │ 12:37:35│ ││ (申登人:○君有限公司) │ │ ││ (語音留言) │ │ │├──────────────────┴─────┴────────┤│B(聶太太):喂,你好。我聶太太,請回電話,掰掰。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張○瑞│2011/9/14 │白○帆基地台: ││ 即聶太太│12:41:43 │臺中市○○區○○││ │ │路0段000號000大 ││(對話略) │ │樓0樓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9/14 │白○帆基地台: ││ │13:41:52 │臺中市○○區○○││ │ │路0段000號000大 ││ │ │樓0樓 │├──────────────────┴─────┴────────┤│B(白○帆):叫「姊夫」打電話給我。 ││A(鄭○分):噢,OK,掰。 │├──────────────────┬─────┬────────┤│0000-000000王○雄←0000-000000郭○宏│2011/9/14 │王○雄基地台: ││ │14:05:36 │臺北市○○區○○││ │ │○路0段000號00樓││ │ │頂" │├──────────────────┴─────┴────────┤│A(王○雄):喂! ││B(郭○宏):在忙嗎? ││A:【我在建築師這裡!】 ││B:啊!你人在那---他有在旁邊嗎? ││A:有啊! ││B:知不知道是我打的? ││A:不知! ││B:不要跟他說!【我不知道他找我幹什麼?你等下出去外面再打給我!】 ││A:我等一下再打給你! ││B:喔好!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郭○宏│2011/9/14 │白○帆基地台: ││ (持用鄭○分的手機)│14:11:56 │臺中市○○區○ ││ │ │○路0段000號 ││ │ │000 大樓 0樓 │├──────────────────┴─────┴────────┤│B(白○帆):喂,那個中午12點半,那個「有很多耳朵的那隻怪物」阿, ││ 打電話給我,跟我說「老王」那邊今天上去【都把他處理掉 ││ 了。不管是發電機,他也要協助處理,光纖他已經處理好了 ││ 。】但是他說到一個重點,【回歸到「老王」當第一次報價 ││ 的那個廠商,但是這個錯誤是老王造成的,我覺得這是重點 ││ ,問一下「老王」這是怎麼一回事,跟「老王」講不是自己 ││ 的錯,千萬不要認帳。】 ││A (郭○宏):OK。 ││B:【記住這一句話!不是他現在順著你走就算了喔,他到時後捅你的喔。 ││ 】 ││A:他說回歸到第一次的時候? ││B:對,【他說這個都是「老王」自己搞錯。】 ││A:嗯。 ││B:好不好,了解一下。 ││A:他意思是說,他都處理完了是不是? ││B:他今天中午打給我時,講法是這樣。問一下,看怎樣再給我電話。 ││A:好。 │├──────────────────┬─────┬────────┤│0000-000000王○雄←0000-000000郭○宏│2011/9/14 │王○雄基地台: ││ │14:13:48 │臺北市○○區○○││ │ │○路0段000號00樓││ │ │頂 │├──────────────────┴─────┴────────┤│A:喂! ││B(郭○宏):你去外面講吧! ││A(王○雄):好!---可以講了! ││B:「老猴」(指:聶○文)一直找我幹嘛! ││A:是之前(以及9日開會)發文要給我凍款(停止計價),營造損失要我 ││ 賠,也要發文軍方要我停(停工或終止契約),可能是要講這件事吧! ││B:不對喔!【他打給我臺中朋友(小白)講法不是這樣喔,你是不要被 ││ 他---你聽有嗎?】 ││A:不然他講怎樣? ││B:中午他是打電話給我「朋友」,意思是說把我弄好了!光纖--發電機-- ││ -什麼的 ││A:我了解!那是後面都有*--是因為我有耽誤時間,也叫我擔這條罪啦! ││B:【不是你錯,你千萬不要認吶!】 ││A:【我了解啊!他剛請我喝酒重點是說這是小事 -- 叫我擔擔 -- 就對了 ││ 啦--這也罰不了多少錢--】 ││B:你不是說好幾百(萬)! ││A:所以說(我擔)不是頭殼壞去! ││B:對呀,你不能隨便擔啊!【朋友是專程打給我,叫我跟你提醒不可以隨 ││ 便認(罪)!】 ││A:我知道他要叫我擔的意思,是說什麼發電機啦--他要幫我解套-- ││B:沒啦,那是一定解套的啦!我們公事公辦,絕對一定解套的啦!你不以 ││ 隨便擔吶!【他跟我「朋友」講說是要回歸到最先第一次的問題,你聽 ││ 有嗎?】 ││A:意思也是要我擔就對了! ││B:他跟我朋友講說事情的發生是回歸到第一次的事,所以你自已要注意, ││ 若不是你-- ││A:我不會跟他擔這一條啦!那個事情嚴重,我怎麼能擔! ││B:對啊,你不要笨笨的被他耍了! ││(以下再重複前述重點)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 │2011/9/14 │白○帆基地台: ││ 聶○文事務所 │ 14:46:29 │臺中市○○區○ ││ │ │○路0段000號 ││ │ │000大樓0樓 │├──────────────────┼─────┼────────┤│0000000000鄭○分→0000000000張○瑞 │2011/09/14│ ││ 即聶太太(申登人:○君有限公司) │ 15:13:47 │ ││ │ │ │├──────────────────┴─────┴────────┤│B(張○瑞):是哪一位? ││A(鄭○分):鄭小姐。 ││B:這樣子啦,【因為「王先生」有來,本來「聶先生」說邀請你跟你姊夫 ││ 過來坐一坐】。結果打你是語音信箱,打你姊夫也是語音信箱。 ││A:噢,那時候我在搭捷運啦,回蘆洲辦一點事情,改天好了。 ││B:因為來這裡,也有一些事情要解決啦,老闆想說要請你們吃個便飯,都 ││ 聯絡不上,我也沒辦法。 ││A:不好意思,那改天好了。 ││B:好,那改天再聚。 │└─────────────────────────────────┘

㈥100年9月14日在臺北開機電工程協調會議時,白○帆雖然沒

有參加,但是聶○文太太有打電話告訴白○帆,發電機及光纖規格問題,聶○文都願意協助王○雄,但是王○雄有一個報價錯誤,要王○雄承擔這個問題。白○帆聽了之後,透過郭○宏去轉告王○雄,不要上了聶○文的當,不要隨便承認錯誤。郭○宏也依照囑託,確實打電話提醒王○雄,王○雄領會了白○帆好意,並回答說「我不會跟他擔這一條啦!那個事情嚴重,我怎麼能擔!」,可知白○帆對王○雄的服務確實蠻好,平常王○雄請客招待應有起作用。

十一、【附表一】100年10月6日金○會館、高○酒店飲宴,有女子陪酒,以及安排最○旅館住宿部分:

㈠有下列監聽譯文: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0000000000郭○宏←0000000000王○雄 │2011/10/04│郭○宏基地台: ││ │ 16:06:54│臺中市○○區○○││ │ │里○○路○段000 ││ │ │號 │├──────────────────┴─────┴────────┤│A(郭○宏).喂! ││B(王○雄).保哥,你拿到了哦? ││A.有了! ││B.【你跟你「同學(指白○帆)」說一聲,後面現在都好幾期了,你不催一││ 下我們一毛錢都沒拿到。】 ││A.好!那你不一起在臺中吃飯? ││B.現在臺中吃飯?怕下去以後來不及了,現在幾點了? ││A.想說和你吃個飯!那你昨天看到幾點? ││B.昨天看到12點...(餘聊王○雄在馬偕醫院看病瑣事)。 │├──────────────────┬─────┬────────┤│0000000000鄭○分←0000000000白○帆 │2011/10/05│ ││ │ 16:19 │ │├──────────────────┴─────┴────────┤│ A(鄭○分):我問你,你「最○」住得還可以嗎? ││ B(白○帆):那天沒有給我早餐。 ││ A:因為那個「凱○」阿,他說最近都客滿。 ││ B:沒關係,【你就給我訂「最○」嘛。】 ││ A:好啊!那就住最○。 ││ B:好,OK。 ││ A:那我問你,明天晚上有要一起那個嗎? ││ B:看你啊。 ││ A:像上一次誰不是都一直找你。 ││ B:喔,對啊。 ││ A:對,你這一次有要跟他們碰嗎? ││ B:這一次喔,晚一點吧。 ││ A:你說晚一點跟他們碰還是… ││ B:對啊,先跟你們吃飯嘛! ││ A:OK,了解,掰掰。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10/6 │白○帆基地台: ││ │12:57:31 │臺中市○○區○○││ │ │○路0號0樓頂 │├──────────────────┴─────┴────────┤│B (鄭○分):你到底是要坐幾點的啊? ││A (白○帆):我現在在○○站在買車票,買好再打給你,哩咧… ││B:我現在在遊蕩在等你阿。 ││A:沒有,我現在在買車票,看幾點的馬上打給你。 ││B:好,掰掰。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10/6 │白○帆基地台: ││ │13:04:39 │臺中市○○區○○││ │ │路0段000號0F │├──────────────────┴─────┴────────┤│A (白○帆):2 點 06 分,2 點 10 分到啦。 ││B (鄭○分):2 點 10 分到喔?那一樣上次那個位置嗎? ││A:要上次那個位置還是市民大道上,你決定。 ││B:你決定阿。 ││A:沒有,你啊!看你方便啊。 ││B:我都方便啊。 ││A:我都行阿。 ││B:那就上次那個位置好啦! ││A:好,OK,就大概那個位置嘛。 ││B:恩。 ││A:好,掰。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10/6 │白○帆基地台: ││---------------------------------- │14:12:02 │臺北市○○區○○││B (鄭○分):我要往前開了。 │ │○路0段00號00樓 ││A (白○帆):好,知道,掰掰。 │ │頂 │├──────────────────┼─────┼────────┤│0000000000王○雄→0000000000郭○宏 │100/10/06 │ ││ │16:29:12 │ │├──────────────────┴─────┴────────┤│A(王○雄):我有一個問題要講,就是先前要送驗的東西都不過、都退掉 ││ ,我有跟「老猴」要求找他的廠牌來參考,但他都嚇到不提供。 ││B(郭○宏):沒關係啦,我們下午有見面了啦。 ││A:嗄?見面。 ││B:對啊!【臺中的「朋友」(指白○帆)有上來阿,我有跟他說啦,你計 ││ (價)的才計20幾而已喔!】 ││A:那是第一期! ││B:後來又計(價)多少? ││A:後來又有計第二期30幾、第三期170幾、第四期150幾阿。 ││B:計(價)到第四期了。 ││A:現在進行第五期了,全部加起來400幾阿! ││B:發票都有開了嗎? ││A:還沒啦!他們速度沒有那麼快啦!我現在只開兩期的發票而已! ││B:喲! ││A:因為那天(見到)他們工程官,我說第二期計完,能否繼續給第三、第 ││ 四期,他說不行啦! ││B:為什麼不行? ││A:他說這樣太過頻繁了啦!但我跟他說是你們拖(延)到的,還說太頻繁, ││ 他是說10月份,第三期、第四期再一起計(價)。 ││B:我在跟他問清楚,因為我下午的時候,他說你連第一期都還沒有。 ││A:【對啊,就是連第一期還(批)不下來阿!】 ││B:喔喔喔喔! ││A:現在他們的「趨勢」(台語,指作法)就是第一期沒有下來,後面就不能 ││ 繼續送了。 ││B:現在到第四期就對了啦! ││A:這幾天就要送第五期了! ││B:喔,這樣我知,加起來一共400多就對了啦。 ││A:黑啊,差不多阿!再接著第五期加上去就更多了,我也不知道為什 ││ 麼這幾部分都跑不出來。 ││B:算是第一期、第二期的發票都有開了是嗎? ││A:對對對對對! ││B:安呢我知,【我今晚才再跟他問!他是跟你講第三期不能再開就對了 ││ ?】 ││A:他是說之前的要先來驗收嘛!他們裡面的是說,時間太逼近了、不可 ││ 以啦,要間隔幾天啦! ││B:【好我今晚…】 ││A:【好阿!阿你幫忙處理一下!】 ││(以下略)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10/6 │白○帆基地台: ││ │20:17:33 │臺北市○○區○ ││ │ │○路0段00號00 ││ │ │樓頂 │├──────────────────┴─────┴────────┤│B(鄭○分):好了嗎? ││A(白○帆):差不多了。 ││B:【那就到「金○會館」。】 ││A:呃,住址? ││B:○○○路○段000號。 ││A:【我記一下,○○○路○段000號是吧。】 ││B:地下一樓,對。 ││A:好。 ││B:你幾個? ││A:我先帶一個、我兄弟,待會還有另外一個會晚一點。 ││B:反正就是3個嗎?對不對? ││A:對。 ││B:你們就過去阿,9點吧。 ││A:9點喔? ││B:對啊!差不多啊!你現在要過去了是不是?你在哪邊吃? ││A:那你幾點到? ││B:我儘量9點前啊,我在士林。 ││A:我在○○南。 ││B:○○南在哪我也不知道。 ││A:○○南路咩,○○北過來咩。 ││B:好啊,那就9點哪。我儘量、我儘量啦,我現在弄一弄就出發,我在 ││ 士林啦。 ││A:OK,掰。 │├──────────────────┬─────┬────────┤│0000000000鄭○分 → 0000000000 │2011/10/06│ ││ 「金○會館」媽媽桑 │ 20:18:58│ │├──────────────────┴─────┴────────┤│A(鄭○分):幫我用6到7人的包廂。 ││B(金○會館媽媽桑):一下去的那一間好不好? ││A:好阿,就是右邊那間、修理好的那間? ││B:黑呀。 ││A:好。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10/6 │白○帆基地台: ││ │20:38:22 │臺北市○○區○○││ │ │路0段00號00樓頂 │├──────────────────┴─────┴────────┤│B(鄭○分):你還沒來啊? ││A(白○帆):你不是說9點他才開門? ││B:哪有,他哪有9點開,他8點開門好不好。你問我幾點到欸! ││A:噢噢噢。 ││B:我已經到了啦!快來,掰。 │├──────────────────┬─────┬────────┤│0000000000鄭○分→0000000000米琪 │2011/10/06│ ││ (酒店小姐) │20:49:32 │ │├──────────────────┴─────┴────────┤│A:米琪(音譯)喔?我媽媽,你在哪? ││B(米琪):我在家。 ││A(鄭○分):你今天要上班嗎? ││B:要。 ││A:不可以臨時請假嗎? ││B:怎麼了嗎? ││A:我需要人手來幫我…我現在跟爸爸出來應酬阿,結果靠!本來5個經紀 ││ 要來、就是公司有請經紀來上班阿,結果3個臨時請假沒來,只有2個 ││ ,【我想說你可以來嗎?媽媽給你2000塊。】 ││B:啊!,我講看看,我等一下打給你。 ││A:那你還有別人可以帶來嗎?看你同事、你誰呀、還是你的朋友阿,像 ││ 妳這麼美麗的。 ││B:(笑)可是,基本上今天大家都有班欸。 ││A:沒有那種沒有班的?【你看能不能再找一個來,媽媽一人給你們 2000 ││ 啦。】 ││B:恩,我找看看,等一下再打給你。 ││A:動作快喔!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10/6 │白○帆基地台: ││ │21:09:47 │臺北市○○區○○││ │ │路0段00號00樓頂 │├──────────────────┴─────┴────────┤│B(鄭○分):幹麻不接電話啦! ││A(白○帆):沒有,剛剛在講另外一支電話啦。 ││B:你完蛋了!你又喝酒了噢? ││A:我小喝一點點。 ││B:在哪裡了啦? ││A:我待會就過去阿。 ││B:我在上面一直等你,到底要不要來啦? ││A:您在我當然過去阿,【那「姊夫」也在嗎?】 ││B:【「姊夫」也在,結果「姊夫」的朋友也在找他,有兩個你認識啊, ││ 也來了。】 ││A:我馬上過去啦。 ││B:快點啦,我要好好跟你划拳欸!掰掰。 ││A:掰掰。 │├──────────────────┬─────┬────────┤│0000000000鄭○分→0000000000米琪 │2011/10/06│ ││ (酒店小姐)│ 21:10:36 │ │├──────────────────┴─────┴────────┤│A(鄭○分):幹麻都不接啦!媽媽急死了。 ││B(米琪):我剛在跟我經紀在講電話,他說等一下會告訴我。 ││A:你說,告訴你是你可以來嗎?這樣嗎? ││B:找一個可能沒辦法欸。 ││A:那你就自己來,【你來頂著吧,你跟媽媽就可以頂遍天下無敵手。】 ││B:在哪裡啊? ││A:【○○○路○段000號,我傳地址給你,我不管啦!你就來了啦!媽媽 ││ 要定妳了!】 ││B:哦。 ││A:我跟你講,因為要應酬,所以來,【你可以叫我媽媽,不要叫爸爸、 ││ 叫「保哥」這樣就好了。】 ││B:好。 ││A:【反正你來媽媽再跟你算錢,你來再說啦!】 ││B:好。 │├──────────────────┬─────┬────────┤│0000-000000鄭○分→0000000000米琪 │2011/10/6 │鄭○分基地台: ││ (酒店小姐)│21:13:16 │臺北市○○區○○││ │ │○路0段00號00樓 ││ │ │頂 │├──────────────────┴─────┴────────┤│簡訊:○○○路○段000號,金○會館,找堡哥,快喔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10/6 │白○帆基地台: ││ │21:37:39 │臺北市○○區○○││ │ │北路0段00號00樓 ││ │ │頂 │├──────────────────┴─────┴────────┤│A(白○帆):喂,我在路上了。 ││B(鄭○分):很慢內!罰3杯、9杯、9杯。 ││A:好啦!等一下!你說在哪裡?住址? ││B:○○○路○段000號。 ││A:○○○路○段000號? ││B:對呀,你到哪裡啦? ││A:我在建國、建國了。 ││B:你不是說你在○○南路?怎麼會在建國? ││A:因為要送我……回去阿,現在在建國上面阿。 ││B:就你而已嗎?不是還有另一個朋友? ││A:還有另外一個朋友,兩個人而已。 ││B:我在上面等你嗎? ││A:好,○○○路○段000號是吧。 ││B:對。 ││A:好。 │├──────────────────┬─────┬────────┤│ 0000000000鄭○分→0000000000羅姐 │2011/10/06│ ││ 「高○酒店」 │ 22:35:02│ │├──────────────────┴─────┴────────┤│A(鄭○分):羅姐喔,我薇薇,你們今天生意好嗎? ││B(羅姐,「高○酒店」):沒有阿,一桌而已。 ││A:小姐多嗎? ││B:我今天有12個。 ││A:那你幫我設一桌好了…半包。 ││B:你們幾個人? ││A:男生6個,加我7個。 ││ (討論包廂,略) ││A:我馬上過去。 ││B:好。 │├──────────────────┬─────┬────────┤│0000000000鄭○分→0000000000羅姐 │2011/10/06│ ││ 「高○酒店」│ 22:43:47│ │├──────────────────┴─────┴────────┤│ A(鄭○分):羅姐喔? ││ B(羅姐,「高○」):保哥他們進來了啊! ││ A:你直接帶半包、直接帶半包,8桌那裡。 ││ B:有阿,保哥進來啦。 ││ A:直接帶。 ││ B:好。 │├──────────────────┬─────┬────────┤│0000000000鄭○分→0000000000 │2011/10/06│ ││ 羅姐,「高○」│ 22:49:00│ │├──────────────────┴─────┴────────┤│A(鄭○分):羅姐,你聽我說,你有幫我排小姐進去了嗎? ││B(羅姐):還沒、還沒,【他說叫我先排幾個比較漂亮的進去。】 ││A:比較漂亮的對,我跟你說,你幫我一下,找一個比較年輕的,剛跟保哥 ││ 進去那個、戴眼鏡的,再找一個會喝的、坐他旁邊,【因為他一直「盧 ││ 」我,這樣我等一下就不用坐他旁邊】。你聽懂嗎?你懂我意思喔? ││B:好。 ││A:那先進去,我馬上到,我還要去帶人。 ││B:好。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林○妏 │2011/10/6 │白○帆基地台: ││ (女姓友人) │ 22:39:07 │臺北市○○區○○││ │ │○路 0 段 00 號 ││ │ │00 樓頂 │├──────────────────┴─────┴────────┤│大意:白○帆要林○妏自行前往「最○ HOTEL 」 605 室等白○帆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林○妏 │2011/10/6 │白○帆基地台: ││ (女性友人)│ 23:45:36 │臺北市○○區○○││ │ │○路 00 巷 00 號││ │ │0 樓頂 │├──────────────────┴─────┴────────┤│大意:白○帆向該女報「最○HOTEL」路線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10/7 │白○帆基地台: ││ │ 00:12:47 │臺北市○○區○○││ │ │○路0段00號00樓 ││ │ │頂 │├──────────────────┴─────┴────────┤│ (誤撥,轉接語音信箱) ││背景聲音:白○帆與計程車司機講「最○HOTEL」地址,因喝醉而講解不清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林○妏 │2011/10/7 │白○帆基地台: ││ (女性友人)│00:19:01 │臺北市○○區○○││ │ │○路0段00號00樓 ││ │ │頂 │├──────────────────┴─────┴────────┤│B(林○妏):在哪裡啦?在哪裡啦? ││(白○帆接通但未通話,正與計程車司機對話)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林○妏 │2011/10/7 │白○帆基地台: ││ (女性友人) │ 00:21:30 │臺北市○○區○○││ │ │路0段000號00樓頂│├──────────────────┴─────┴────────┤│B(林○妏):喂? ││A(白○帆):你在哪裡? ││B:忠孝○路跟建國南北路口。 ││A:馬上到。 │└─────────────────────────────────┘

(以上譯文及通聯,見本院監聽譯文③卷第65頁以下,並經調查站跟監,有跟監報告及照片可證,見本院監聽譯文③卷第86頁)㈡以上譯文就可以知道,鄭○分與郭○宏二人對被告服務甚為

殷勤,又是代訂飯店,又訂酒席,還外叫小姐來陪酒,一個金○會館酒店喝不夠,還帶到高○酒店去續攤。服務這麼殷勤也是有原因的,因為王○雄抱怨000聯隊給付工程款速度太慢。機電部分是100年4月7日開工典禮,竟然到100年10月7日連第一期工程款都沒有下來,王○雄要郭○宏今晚代為向白○帆問清楚,郭○宏答應今晚要代為處理。

㈢郭○宏與鄭○分從100年10月6日下午服務到翌日(7日)凌

晨,表面上是很開心招待白○帆,但有下列對話表示他們二人心聲: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0000000000鄭○分(持用郭○宏手機) │2011/10/07│鄭○分基地台: ││ →0000000000吳○裾 │ 02:36:34│臺北市○○區○○││ (裾董) │ │○路000號 │├──────────────────┴─────┴────────┤│A(鄭○分).我不行了!我已喝多了! ││B(吳國裾).怎樣?誰喝多了? ││A.我啦! ││B.酒醉了嗎?感覺又差了! ││A.因為你對我感覺又不好! ││B.還沒到那裡啦!哭夭!要去妹仔那吃飯嗎? ││A.【不行!我想吐!】我說沒有,不知道在說什麼?你現在要去市場哦? ││B.對!現在要到中央了。 ││A.那明天再見面可以嗎? ││B.好啊! ││A.我是真的喝多了!【因為後來「小白」很慢很慢才來,又帶了1個人】, ││ 你不要說哦! ││B.?! ││A.我感覺你和保哥都是男人,他也很賭爛!【因為他(小白)帶1個人一直 ││ 敬我,續杯續杯的,保哥很不爽!】保哥說改天不想理他了!然後他又 ││ 很晚到,10點鐘才打電話給我們,我們本來要去「21號」吃飯也沒來! ││ 第 2 攤就打電話說要喝了!那都不重要,【到「真愛」叫傳播妹才來 1 ││ 個,然後我們又到「高○」,他又叫「小琪」調小姐來】,所以你體諒一││ 下,我們吃個麵就回去了! ││B.好啦! ││A.不要生氣哦!後來「旺旺」說什麼我不管!親愛的不要生氣! ││B.快吃完快回去睡啦! ││A.我語無倫次了… ││B.快回去睡了啦! ││A.好! │├──────────────────┬─────┬────────┤│0000000000鄭○分→0000000000 │2011/10/07│ ││ 某酒店媽媽桑 │ 19:04:51│ │├──────────────────┴─────┴────────┤│短訊內容:昨天不好意思真的不知經濟的家中有事,休假…真愛 │├──────────────────┬─────┬────────┤│0000000000鄭○分→0000000000 │2011/10/07│ ││ 米琪(音譯) │ 19:50:30│ │├──────────────────┴─────┴────────┤│大意:詢問米琪(音譯)與持用 0000000000 之賴以岑(音譯) ││ 小姐,昨日喝酒後身體狀況,因兩人昨日均有到場 │├──────────────────┬─────┬────────┤│0000000000鄭○分 → 0000000000 │2011/10/07│ ││ 某酒店媽媽桑 │ 19:53:34│ │├──────────────────┴─────┴────────┤│A(鄭○分):阿昨天多少錢? ││B(媽媽桑):9600。 ││A:9600?怎麼那麼多? ││B:6個人頭嘛,6個小姐。 ││(郭○宏隨即接過與該女交涉,表示昨日服務不好) │├──────────────────┬─────┬────────┤│0000000000 王○雄→0000000000郭○宏 │100/10/07 │ ││ │22:27:53 │ │├──────────────────┴─────┴────────┤│ (閒聊) ││B(郭○宏):【昨天(晚)有討論三件事情】,其中一件就是你講的電話 ││ 線的事。 ││A(王○雄):欸? ││B:【「他」(白○帆)說叫你發公文啦,不要直接去做啦。】 ││A:發公文!? ││B:他說叫你一定要先發公文,公文先發要做再做,千萬不要現在就做。 ││A:那也是一定要先訂阿,我現在也只是先訂而已啦。 ││B:對啦!公文要先發過去,這樣開會時才有話可以說。聽有我意思嗎?要 ││ 突顯與設計不同阿! ││A:也就是說以後如何處理是另一回事就對了啦!我是有發備忘錄給他欸! ││B:不行啦!要正式公事(文)啦!我們有達成共識現在起不要管「他」( ││ 指聶○文),聽有嗎?一些細節見面時我會跟你說。 ││A:好阿好阿! ││B:反正這部份就是公文先發過去就是了,其他那兩件,他說他今天回去、 ││ 最晚下週二他會幫你處理。 ││A:對啦!我天有叫(公司)裡面的人去找他,但找不到他的人! ││B:阿他人就在臺北!你哪找的到! ││A:我是在於送驗的東西退回,聶○文又不理我叫我自己想辦法。 ││B:反正不管,昨天他的意思是「硬碰硬」了啦。 ││A:【重點是我送上去的文(大簽)拖很久、一再退,我還要跟他磨多少個 ││ 月阿。】 ││B:不然你開會時講阿! ││A:下週四(13日)要開會,不知可否提出來講? ││B:反正開會就講出來阿!有一些細節我見面再跟你講。 ││A:好阿。 ││B:【重點記得公文要先發啦!】 ││A:針對設計有變更的部份就對了嗎? ││B:對啊,不然以後你自己要那個(指承擔)喔。 │└─────────────────────────────────┘

(以上譯文及通聯,見本院監聽譯文③卷第79頁、82頁)㈣鄭○分證稱:100年10月6日臺北市最○旅館是我訂的沒錯,

當天先到金○酒店,再到高○酒店。在金○會館喝酒時,因為服務人員太少所以不開心,所以提前離開,並沒有付款,後來轉到高○酒店消費,因為我先離開,所以由何人付款我也不清楚。金○會館9600元、高○10000元應該都是郭○宏支付的(偵卷八第137至142頁)。鄭○分又抱怨昨晚一直被敬酒,喝了很多,很不爽,還問了昨天到高○酒店叫了6位小姐坐台,9600元,郭○宏在電話中嫌貴,但是郭○宏昨晚該問白○帆的三個問題,還是有問到。翌日(7日)22時27分53秒電話中,郭○宏即向王○雄稱「昨天有討論三件事情,其中一件就是你講的電話線的事」、「他(註:指被告乙○○)說叫你一定要先發公文,公文先發要做再做,千萬不要現在就做」、「對啦,公文要先發過去這樣開會時才有話可以說,聽懂我意思嗎?要凸顯與設計不同啊」、「反正這部分就是公文先發過去就是了,其他那兩件,他(註:指被告白○帆)說他今天回去,最晚下週二他會幫你處理」,前通話內容均涉及護航系爭機電工程案事項,足證飲宴與職務二者間確有對價關係無誤。

㈤王○雄一直抱怨請款不順,000聯隊付款拖拖拉拉,白○帆

沒有從中協助。經調閱「○富科技有限公司」約定請領工程款之專戶,即合作金庫○○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從100年2月1日開戶以來,一直沒有款項進來,直到100年11月18日才有入帳,詳細如下(偵卷六第151頁、本院卷一第220頁)。

┌────────┬──────┬───────┬───────┐│入款時間 │金額 │匯款單位 │備註 │├────────┼──────┼───────┼───────┤│100年11月18日 │15萬8895元 │國軍豐原財務組│左列是100年6月││ │ │ │份請款(偵卷四││ │ │ │第120頁) │├────────┼──────┼───────┼───────┤│100年12月27日 │36萬7155元 │同上 │100年7月份工程││ │ │ │款(偵卷四第 ││ │ │ │174頁背面)。 │├────────┼──────┼───────┼───────┤│101年1月13日 │171萬5215元 │同上 │100年7月份工程││ │ │ │請款(偵卷五第││ │ │ │3頁)。 │├────────┼──────┼───────┼───────┤│101年1月13日 │274萬5922元 │同上 │ │├────────┼──────┼───────┼───────┤│101年9月11日 │621萬4411元 │同上 │ │├────────┼──────┼───────┼───────┤│101年10月25日 │1657萬5537元│同上 │ │├────────┼──────┼───────┼───────┤│102年1月31日 │885萬7226元 │同上 │ │├────────┼──────┼───────┼───────┤│102年11月6日 │22萬2710元 │同上 │ │├────────┼──────┼───────┼───────┤│102年11月19日 │104萬2905元 │同上 │ │├────────┼──────┼───────┼───────┤│102年12月18日 │22萬5389元 │同上 │ │├────────┼──────┼───────┼───────┤│102年12月20日 │49萬3081元 │同上 │ │├────────┼──────┼───────┼───────┤│103年12月31日 │378萬6543元 │同上 │ │├────────┼──────┼───────┼───────┤│(工程解約訴訟,│ │ │ ││未再有工程入款)│ │ │ │└────────┴──────┴───────┴───────┘

㈥王○雄既然是透過郭○宏、鄭○分為白手套,招待承辦軍官

被告白○帆,所以催促工程款的事情,也是透過郭○宏、鄭○分辦理,如下通聯譯文: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10/26│白○帆基地臺: ││ 及郭○宏 │16:53:04 │臺中市○○區○ ││ │ │○○路0號7樓頂 │├──────────────────┴─────┴────────┤│ A1(鄭○分):又是我,有在忙嗎? ││ B(白○帆):沒有欸,什麼事? ││ A1:不是我找你,呵呵,你等一下。 ││ B:恩。 ││ (鄭○分將電話轉交給郭○宏) ││ A2(郭○宏):喂,有在忙嗎? ││ B:沒有沒有,怎麼樣? ││ A2:【欸,那個…款還沒請到阿。】 ││ B:那個款還沒請到,我就想跟他講。講到這件事,我有點火大! ││ A2:【他(指:王○雄)說5月份到現在太久了啦,他都已經快…】 ││ B:阿不就 5 月份!明明他媽的 8 月 11 號開的發票,可是他自己的計價││ 資料到 9 月 13 號才弄好。 ││ A2:蛤? ││B:【王的是在講啥小!幹!我覺得這樣很難相處欸】!8 月 11 號他開的 ││ 發票、6 月底計的價,6 月底他送計價資料給聶○文。反正我告訴你 ││ ,程序我們沒錯,問題他講的是不對的!不是我不幫,是他自己計價 ││ 資料該送 4 份他送 3 份,然後那 1 份呢我們審的時候有問題叫他改 ││ ,光這樣來來退退,退了 1 個多月,到 9 月 13 號才給我們、給齊喔││ ,我們才開始跑,9 月 27 號跑完,送給民航局,那民航局有它另外的││ 程序阿!所以現在有很久嗎?還沒 1 個月欸。 ││ ││ A2:9月27號跑完,現在10月底,1個月。 ││ B:25阿。因為送給民航局,民航局有他自己的監審單位要查阿。 ││ A2:恩。 ││ B:所以民航局那邊還有一段,這段、民航局那一段我可以催他 ││ 快一點沒有問題,可是他一直講5月份到現在,不對啦! ││ A2:是不是他們那個經理有問題啊? ││ ││ B:不是,他們經理只跟他講一部份、沒有講全部,沒有講自己錯的部分,││ 就只講我已經送了、是為什麼沒有領錢。【明明中間我們本來要退件的││ ,至於我想說跟「老王」的關係算了、不要退件、叫他抽換就好,結果││ 抽了1個多月,結果現在怪我頭上,哇你娘咧!】我為這很不爽的,我 ││ 跟你講!那邊的計價多少?15萬多欸!我會給他簽嗎!? ││ ││A2:這我知道啦!我一直在覺得是他們經理有什麼問題,因為他說經理一直││ 跟他說有問題、又沒有問題,剛剛我問他,現在到底是什麼狀況。 ││ ││B:我現在就跟你講,第一個,問題的部份,改了老半天,又不是說馬上好 ││ ,然後改完之後,「老王」也不去了解一下就說怎麼那麼久還沒領到錢 ││ ,阿有我在我還不給他『錢』 ││ ││A2:有阿,應該不可能阿,我也跟他說不可能,是不是程序上有什麼問題還││ 是怎樣。 ││ ││B:然後昨天「老王」又跟你講說,他們的那些文件又被退,那我有跟他們 ││ 工地、現地的主任講過、稍微黑手黑手那個,我就跟他講說你們那個那 ││ 些資料,我也跟聶○文通過電話了,然後呢,你們資料就是送就對了, ││ 你弄個對照表,因為你說他那個材料類似、因為是之前「光纖」那種情 ││ 況有磁場(音譯),但是我不能直接說人家有磁場(音譯)嘛,你弄個 ││ 對照表給人家,人家會以類似「同等品」那種模式來幫你解套,那就不 ││ 要一直再講人家退你資料,就你準備的資料不夠完整,就不要講人家怎 ││ 樣又怎樣啦。我這樣說,然後說你有什麼問題再跟我說,結果沒跟我說 ││ ,你那邊又聽到這個怪消息,所以我就覺得很詭異阿。 ││ ││A2:對阿,所以我一直覺得怎麼這麼奇怪咧,因為你的辦事能力也不會這樣││ 子阿,然後他一直說工地主任的問題。 ││ ││B:不是,之前「光纖」部分我是怎麼幫他處理的。 ││ ││A2:我就說不會阿,我「那個朋友」說你們工地主任說都沒問題阿。 ││ ││B:對啊,嘿嘿嘿,所以我不了解,你叫他去處理一下,看之後要怎樣啦。 ││ 啊! ││A2:好,我去處理一下。你等一下、等一下。 ││ ││ (郭○宏將電話轉交還鄭○分) ││A1 (鄭○分):我現在聽下來,總而言之我覺得是誰的問題你知道嗎? ││B:誰? ││A1:應該是那個「大胖子」、「有鬍子那個」人有毛病啦。 ││B:不是啦,「老王」也有問題,「老王」事情沒去問清楚,「老王」也不 ││ 對。 ││A1:都有毛病啦、都有問題啦、神經病啦…你幾號要再上來阿? ││B:現在聽說是9號啦。 ││A1:號稱是9號就對了? ││B:對阿,會不會變還不知道咧。 ││A1:那你在前一、兩天告訴我。 ││B:好好。 ││(後閒聊) │└─────────────────────────────────┘

㈦上述譯文裡面,白○帆自述,王○雄文件審核不通過,本來

想退件,但是改以電話通知王○雄來抽換文件補正,王○雄說要來更換文件,結果卻拖了一個多月等情。可知被告乙○○在職務上行為也有給予王○雄方便。因為審查文件這種事情本來就是可輕可重,如果承辦人要官僚一點,動輒退件,被退件十次八次者,大有人在;如果關係交好者,電話通知你來補件抽換,一次送件就搞定,這全看平日的交情。甲○○支付郭○宏150萬元活動費,目的就是在打通人脈,希望工程順利進行,所以賄賂與職務上行為當然有對價關係。

㈧王○雄領不到工程款項,抱怨「今天有認識比不認識的還要漏氣」「我們是比人家還細漢喔」: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11/16│白○帆基地臺: ││ │11:33:43 │臺中市○○區○ ││ │ │○路0段000號 ││ │ │000大樓0樓 │├──────────────────┴─────┴────────┤│A(鄭○分):在忙喔? ││B(白○帆):對,怎麼樣,什麼事? ││A:幹麻那麼兇,可以講話嗎? ││B:剛才在罵人,怎麼樣? ││A:你不要罵我就好啦。 ││B:什麼事? ││A:我應該要他講還是我講阿? ││B:什麼事啦?你說。 ││A:好啦,這樣很難講欸。那個,【「王先生」來呀,他說禮拜一沒有欸。 ││ 還沒?】 ││B:【怎麼會咧?禮拜一應該進去啦。】 ││A:真的沒有,禮拜二也沒有,他說這樣,今天禮拜三阿。 ││B:我們這邊已經出帳了啊。 ││A:他沒有欸。 ││B:【好,我再追一下,OK。】 ││A:因為他剛經過過來,他去基隆。 ││B:恩。 ││A:好,掰。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11/16│白○帆基地臺: ││ │17:06:14 │臺中市○○區○○││ │ │路0段000號000大 ││ │ │樓0樓 │├──────────────────┴─────┴────────┤│ B(白○帆):我跟你講,那個…明天,因為【我今天已經送過去了,那 ││ 邊出帳要明天出帳。】 ││ A(鄭○分):好啦,因為他到高雄…不跟我說囉?好啦,掰掰。 ││ B:恩。 │├──────────────────┬─────┬────────┤│0000-000000王○雄→0000-000000鄭○分│2011/11/17│王○雄基地臺: ││ │ 15:40:01│高雄市○○區○○││ │ │○路000巷00之00 ││ │ │號00F頂 │├──────────────────┴─────┴────────┤│A(鄭○分):要跟我說壞消息喔? ││B(王○雄):唉!殊不知!都要變臉了!我隔壁的啦,說他隔壁的都領到 ││ 了,為什麼我們到現在還沒有領到,【我們是比人家還「細 ││ 漢」(譯台音)喔?】 ││A:是喔? ││B:【都滿肚子火了。】 ││A:好,我現在馬上打。 ││B:人家說他們收到了,【為什麼我們到現在都沒有,每天都在騙!】 ││A:好,你等一下,我現在馬上打,等一下打給你。 ││B:好。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11/17│白○帆基地臺: ││ │15:41:39 │臺中市○○區○○││ │ │路0段000號000大 ││ │ │樓0樓" │├──────────────────┴─────┴────────┤│A(鄭○分):【那個「王老先生」阿,剛打來說,有點兇】,也不能講有 ││ 點兇,有點無奈,他說沒有,然後隔壁還跟他講說他們都有 ││ 了,這樣。 ││B(白○帆):【他們應該進了啦,昨天…】 ││A:我知道他剛剛去弄的阿,說沒有阿。 ││B:我再確認一次。 ││A:不好意思欸,掰。 │├──────────────────┬─────┬────────┤│0000-000000王○雄→0000-000000鄭○分│2011/11/18│王○雄基地臺: ││ │ 09:48:55 │高雄市○○區○○││ │ │○路000巷00之00 ││ │ │號00F頂" ││ │ │ │├──────────────────┴─────┴────────┤│A(鄭○分):早安,我昨天用了,你看得懂嗎? ││B(王○雄):昨天聽到那個,心情很差,現在人不舒服。 ││A:不要不舒服啦,他昨天7、8點才打給我吧,下禮拜吧,【我「姊夫」 ││ 說下禮拜找一天大家見面,那他講的意思你聽得懂嘛?】 ││B:「會長」,我跟你說啦,這一些話我從前3個禮拜就聽到了! ││A:聽到說,不是臺灣(銀行)的這樣喔? ││B:說要3天啦,我從前3個禮拜就聽到了。我上禮拜去也是這樣跟我說阿 ││ ,上禮拜是禮拜四去找他的啊。 ││ ││A:因為他沒跟我說這樣,他昨天是說因為你不是臺灣(銀行)的所以怎 ││ 樣,他昨天就直接說那間因為是臺灣(銀行)的,我說反正就是下禮 ││ 拜找一天,【我說我「姊夫」說下禮拜找一天大家要見面講一下。】 ││ ││B:被我姐念到臭頭!說滿臉全豆花!【今天有認識比不認識的還要漏氣 ││ ,人家不認識半天就領到錢了,我們有認識的7個月都還沒領到錢!】 ││ ││(後鄭○分轉述白○帆說法給王○雄聽,但王○雄依舊覺得白○帆不夠 ││ 意思) ││-6分37秒- ││ ││A:別生氣啦,【我昨天有叫他下星期上來啦,說「姊夫」要見面一下。 ││ 不過我們說正經的,他昨天8點多打給我的時候,就是照他那個鳥個 ││ 性,昨天的口氣聽起來是有很抱歉啦,因為我下午打電話給他,口 ││ 氣沒有很好…(後兩人續聊此事)… ││B:你那個何時會弄好啊? ││A:我們這兩天就要趕起來了啊! ││B:有那麼快嗎? ││A:有阿,我想說星期二就要試做。 ││(中略,兩人討論高雄市有無可供鄭○分店內擺設的老舊復古擺設品) ││-10分9秒- ││B:我是說真的,【我是跟我姐說啦,反正我也盡力了,會弄成這樣我 ││ 也沒辦法,不然你自己去處理】…(閒聊要找男人去撒嬌)… ││A:OK啦。 ││B:最主要是說,拖太久,變成說我這個工作錢一直投進去,變成你每 ││ 個工地都停滯了。 ││ (後鄭○分安撫王○雄,略) │└─────────────────────────────────┘

㈨王○雄透過鄭○分一直催促,王○雄終於在100年11月18日

領到第一筆工程款15萬8895元。只是王○雄一直抱怨「今天有認識比不認識的還要漏氣,人家不認識半天就領到錢了,我們有認識的7個月都還沒領到錢!所謂認識七個月,是從100年3月8日得標以來已經認識七個月,所謂「今天有認識比不認識的還要漏氣」,是因為王○雄自認為付了很多活動費,行賄並招待白○帆飲宴住宿,卻得到這種冷淡下場。

㈩因為王○雄一直請款不順,鄭○分說「我姊夫郭○宏交代下

禮拜大家找一天見面」,後來確實有見面,即100年12月7日郭○宏南下臺中會合王○雄,並且與白○帆出來「臺中吳班長餃子館」見面,有下列譯文: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12/6 │白○帆基地臺: ││ │19:49:01 │臺中市○○區○○││ │ │里○○路00- 00號││ │ │0樓頂 │├──────────────────┴─────┴────────┤│A(鄭○分):你現在在幹嘛?在裡面? ││B(白○帆):我現在在看電視啊!怎樣?什麼事? ││A:【你這幾天,哪一天有空去「吳班長」吃個東西?】 ││B:【只有…明天。】 ││A:明天喔,好啊! ││B:因為明天是禮拜三嘛!然後再來是四五六日一,五天駐隊。 ││A:我知道,我了解你愛坐牢,呵呵。 ││B:沒禮貌! ││A:你現在是在裡面喔?電視好大聲喔! ││B:對啊!在裡面啊! ││A:家裡沒大人就對了,那麼大聲。 ││B:我就是大人! ││A:我了解,我知道你那裡很寬敞的! ││B:好啦!那明天再過來嘛! ││A:好,等一下我確定再跟你講一下。 ││B:OK,好,掰。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 2011/12/6│白○帆基地臺: ││ │ 19:51:44 │臺中市○○區○○││ │ │路0段000號000大 ││ │ │樓0樓 │├──────────────────┴─────┴────────┤│ A(鄭○分):明天幾點? ││ B(白○帆):明天…你們幾點可以到嘛! ││ A:你看你幾點可以啊! ││ B:6點半! ││ A:6點半,OK,那就6點半「吳班長」喔! ││ B:OK,好,就這樣。 ││ A:明天要幫他改成「鄭班長」!哈哈。 ││ B:喔,好,OK,掰掰。 ││ A:掰。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郭○宏│2011/12/7 │白○帆基地臺: ││ │18:21:09 │臺中市○○區○○││ │ │路0段000號000大 ││ │ │樓0樓 │├──────────────────┴─────┴────────┤│A(白○帆):哈囉。 ││B(郭○宏):兄弟。 ││A:到了? ││B:嗯,對呀!對呀!你1個人還是2個人? ││A:我1個人,我1個人。 ││B:好,OK!OK! ││A:你先點一下,我馬上就到。 ││B:OK! ││A:BYE! │├──────────────────┬─────┬────────┤│0000000000鄭○分→0000000000郭○宏 │2011/12/07│ ││ │ 19:33:02│ ││ │ │ │├──────────────────┴─────┴────────┤│ B(鄭○分):聽我說就好了。 ││ A(郭○宏):【結束啦,怎樣?】 ││ B:怎麼那麼快? ││ A:對啊! ││ B:有不歡而散嗎? ││ A:還好啦!【反正就是等「他」看要怎麼處理啊!】 ││ B:喔,反正就是有跟他那個,【我本來是要講說,不要讓他要續攤!】 ││ A:沒有啦!沒有要續攤。 ││ B:我知道,【我的意思是不要讓他太「好款」(譯台音,意指對他太好 ││ )】! ││ A:好啦! ││ B:好,回來再說吧! │└─────────────────────────────────┘(上述譯文見本院監聽譯文卷③第102頁以下)。

此次100年12月7日吳班長餃子館聚餐,全程被調查站人員跟

監拍照,確實晚上6點到吃到7點半就結束(見本院監聽譯文卷③第114頁以下)。這個聚餐,只吃了一個小時就結束,氣氛沒有很好,主要是王○雄、郭○宏這一方抱怨核發工程款的速度太慢。郭○宏說【反正就是等「他」看要怎麼處理啊!】,鄭○分還說【我本來是要講說,不要讓他要續攤!】【不要讓他太「好款」】,就是平常白○帆到臺北來都是有「續攤」上酒店,對白○帆很好。現在白○帆讓王○雄請款不順利,王○雄郭○宏這邊也就【不要讓他太好款】。可知平常白○帆到臺北都是吃吃喝喝用王○雄的錢,所以才有這種「太好款」的說法出現。

經過雙方於吳班長餃子聚餐後,翌日(8日)談的仍然是請款不順的問題: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王○雄│2011/12/8 │白○帆基地臺: ││ │14:16:17 │臺中市○○區中 ││ │ │清路0段000號00 ││ │ │0大樓0樓" │├──────────────────┴─────┴────────┤│A(白○帆):喂,哪位? ││B(王○雄):白○長。 ││A:你哪位? ││B:我「○富」王○雄,我有件事麻煩你。 ││A:你講。 ││B:我最近有一件1億多元的工作,我要找銀行配合,但現銀行跟我講說 ││ 我之前跟你們配合這場對不對?我們領得少,他們覺得有問題,會 ││ 怕說… ││A:你聽我講,你第二次計價的馬上OK了呀! ││B:我知道,他們現的意思是怕說.要去瞭解是不是我們做得不好才領 ││ 不到錢,還是實際上民航局這邊有拖到。 ││A:哦。 ││B:他若認為我們做不好領不到錢,那1億多元的工作就不敢跟我們配合 ││ 嘛!實際上是民航局把我們拖到(拖延)的,那他就會和我們配合 ││ 。 ││A:然後…那需要我怎麼幫忙? ││B:他是說要打電話去向你們照會。我是說能否麻煩他若是打電話向你 ││ 們照會,你就跟他講。 ││ A:哪一家? ││ B:合庫。 ││ A:合作金庫? ││ B:嗯。 ││ A:好,我知道。 ││ B:我會留你的電話給他,算向你們照會。 ││ A:好,OK! │└─────────────────────────────────┘

十二、【附表一】100年12月27日臺北市最○旅館住宿招待 分:

㈠有下列譯文可證明: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0000000000鄭○分→0000000000白○帆 │2011/12/16│ ││ │ 15:20:20│ │├──────────────────┴─────┴────────┤│B(白○帆):你怎麼了? ││A(鄭○分):睡覺。 ││(中間略) ││B:臨時也要打電話報備啊!第二件事,【你跟你「姊夫」講說,原則上那 ││ 個…「老王」啊,給我的那張圖我都幫他處理掉了,就這樣!】 ││A:好。 ││B:【OK,我28號開會。】 ││A:【好啊!你就前幾天再跟我確認。】 ││B:對,【我27號會上去,好不好,OK,就這樣,掰掰。】 ││A:好,掰。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12/26│白○帆基地臺: ││ │20:05:12 │臺中市○○區○○││ │ │路0段000號000大 ││ │ │樓0樓" │├──────────────────┴─────┴────────┤│A(白○帆):Hello。 ││B(鄭○分):你打給我? ││A:不接電話,妳怎麼了? ││B:剛起床去洗澡。 ││A:妳會不會睡得太晚! ││B:我們做到天亮,有時到7、8點。 ││A:叫妳不要上那個班,你又不聽。 ││B:那種跟那個又不一樣。 ││A:當老板娘開心就好。 ││B:也沒有開心,還好,只有我一個人。 ││A:明天我上臺北。 ││B:哎呀,【你來你會罵我,我好怕我會給你訂不到房間。】 ││A:我現就是怕,我上禮拜就跟妳講,妳不當一回事。 ││B:你又說你確定才要跟我講呀! ││A:確定呀! ││B:你現在才確定。 ││A:好啦,【你看你那邊有沒有,沒有的話就「真愛」嘛。】 ││B:【「真愛」。】 ││A:「真愛」比較有機會。 ││B:我再問問看。 ││A:你幫我問一下。 ││B:好啦。 ││A:明天上去應該會比較晚,可能就直接打電話找你。 ││B:好呀!你就忙,你就看怎樣… ││A:明天我上去可能9點10點。 ││B:你要來給我捧場哦。 ││A:你都講話了。 ││B:好啦,我看怎樣…你在家還是在裡面? ││A:我今天駐隊。 ││B:好啦,晚一點再打給你。 ││A:OK!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12/26│白○基地臺: ││ │23:01:03 │臺中市○○區○○││ │ │路0段000號000大 ││ │ │樓0樓" │├──────────────────┴─────┴────────┤│ 簡訊:我會去處理好的,最○,凱○沒有,,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12/26│白○基地臺: ││ │23:03:08 │臺中市○○區○○││ │ │路0段000號000大 ││ │ │樓0樓 │├──────────────────┴─────┴────────┤│ B(鄭○分):喂。 ││ A(白○帆):那就麻煩你了。 ││ B:不會呀!我明天早上下班我就會去弄。 ││ A:你就看附近的就好了。 ││ B:就「最○」。 ││ A:你不是說「最○」和「凱○」都沒有了。 ││ B:就是去「最○」。我之前有講「凱○」沒有,你是!【「最○」有啦 ││ ,反正沒有就在附近,他現是跟我講有,但是現在要現場去,我現 ││ 沒辦法收,我明天一大早過去,反正會幫你弄好就對了。】 ││ A:再傳個簡訊給我,謝謝! ││ B :OK!好,BYE! BYE!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林○妏 │2011/12/27│白○帆基地臺: ││ (女性友人) │ 23:36:45 │臺北市○○區○○││ │ │○路000號00樓頂 │├──────────────────┴─────┴────────┤│A(白○帆):喂。 ││B(林○妏):嗯。 ││A:睡覺了沒? ││B:還沒。 ││A:在幹嘛。 ││B:在路上。 ││A:在什麼路上? ││B:在回家的路上,你呢? ││A:我在臺北。 ││B:哪裡? ││A:【忠孝○路,「最○」,有空嗎?】 ││B:有。 ││A:聊聊天,我待會就回去了。 ││B:哦。 ││A:601。 ││B:什麼? ││A:601。 ││B:哦。 ││A:ok! Bye! │└─────────────────────────────────┘

(以上譯文件本院監聽譯文卷③第123頁以下)㈡100年12月16日15時20分20秒,被告白○帆向鄭○分表示「

…第二件事,你跟你姊夫(註:指郭○宏)講說,原則上那個,老王啊給我的那張圖我都幫他處理掉了,就這樣」;所以平日招待住宿飲宴還是有些作用的,王○雄提出一張有問題的圖件,白○帆已經以合法方式處理掉了。白○帆還需要透過掮客鄭○分去轉知包商王○雄,足證平日鄭○分出面訂飯店招待飲宴等,與職務確有對價關係無誤。

㈢白○帆此次北上亦被跟監,有跟監報告可證(見本院監聽譯

文卷③卷第140頁以下)。鄭○分表面上很客氣幫白○帆訂了最○旅館,其實背後都在罵白○帆小氣又愛喝。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0000000000吳○龍←0000000000鄭○分 │2011/12/26│吳○龍基地臺: ││ │ 21:13:15│臺北市○○區 ││ │ │000○○○路 ││ │ │○段000號00樓 ││ │ │之○ │├──────────────────┴─────┴────────┤│ A(吳○龍):喂。 ││ B(鄭○分):你在幹嘛。 ││ A:加班。 ││ B:加班。 ││ A:怎麼樣? ││ B:沒啦,那個…我要怎麼講,怎麼形容,【「家禽」明天要上來】,因 ││ 為我在想我們之前怎麼形容他,我在想怎麼講,因為有「計程車」, ││ 有什麼,【我在想他到底是什麼「家禽」。】 ││ A:他會上來嗎? ││ B:應該會吧。 ││ A:【那我知道,我明天不會去。】 ││ B:什? ││ A:我明天不去就對了。 ││ B:看你,我是沒差。 ││ A:我有差。 ││ B:對呀!所以我說避免麻煩,我就跟你說,他說他明天要上來,我就說 ││ ,哦,好。 ││ A:今天有人了。(餘閒聊)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12/27│白○帆基地臺: ││ │20:17:17 │臺中市○○區○ ││ │ │區○路0號0樓頂 ││ │ │ │├──────────────────┴─────┴────────┤│ B(鄭○分):喂。 ││ A(白○帆):上班了?你們幾點上班。 ││ B:9點。 ││ A:那待會才會去上班就對了。 ││ (中間略) ││ A:嗯,ok!那這樣的話晚上去找你方便嗎? ││ B:可以呀!你要來捧場當然方便,非常方便。 ││ (中間略) ││ A:不是,我現問你,【你今天要我去給你捧場,你準備要我花多少?你 ││ 要先講,因為我身上…月底了。】 ││ B:你如果這麼說你來喝5瓶啤酒500塊可以嗎?討厭鬼。 ││ A:你說什麼?你再講一次。 ││ B:對呀!你這樣講,我說你來喝5瓶啤酒500塊可以嗎? ││ A:哈哈哈。 ││ B:對不對?真是的,不然你要來開一瓶酒嗎?有2500塊的、 ││ 3500塊的,好煩哦。 ││ A:反正我身上只有500,你自己看著辦。 ││ B:那你只能喝5瓶啤酒,什麼都不要再說了,還有礦泉水,氣死我了。 ││ (其他略) │├──────────────────┬─────┬────────┤│0000000000吳○龍←0000000000鄭○分 │2011/12/27│吳○龍基地臺: ││ │20:32:18 │臺北市○○區00 ││ │ │0○○○路○段 ││ │ │000號00樓之○ │├──────────────────┴─────┴────────┤│A(吳○龍):喂。 ││B(鄭○分):「他」有沒有打給你? ││A:沒有,他打給我幹嘛。 ││B:好好笑,【他剛才打給我】,他問我們幾點開門,我說9點,繼續問「 ││ 同學」不在?我說不在,姊姊剛打電話說姪子發燒又住院。 ││A:是哦,剛剛嗎? ││B:剛剛,她說她聯絡不到姊夫(指阿保),反正就是那個(指阿保)不在││ ,我就說他(指阿保)不在,我就跟他(指白○帆)講你很機車,「他││ 」(指阿保)在不在跟你(指白○帆)來不來有什麼關係,你(指白賀││ 帆)要來捧場就來捧場,他(指白○帆)說月底了,他沒有錢,【我心││ 想你(指白○帆)沒有錢才奇怪咧,他就說不然來要花多少錢?我說 ││ 500塊5瓶啤酒】,【他說你怎麼不說第一次招待我,我說招待個屁,他││ 意思是我先招待他】,(略) ││A:對。 ││B:講得好生氣哦。 ││A:他(指白○帆)要叫我幫他付錢? ││B:我覺得,要不然就是要找你share,我覺得啦,我說你(指白○帆)不 ││ 會自己找哦,我說我幹嘛找。人家要來就來,【我就很火,他是覺得我││ 火氣很大】,他說他今天從臺中上來怎樣的。然後我一直講高雄哦。 ││A:臺中。 ││B:都是你,他說到底誰在高雄,我說你現在從高雄上來哦,反正我就一直││ 講高雄,他就說到底誰在高雄,我說不是台南、苗栗,他說臺中啦,我││ 說哦,白痴,越想越生氣。 ││A:【哈!哈!500塊都花不起,好奇怪。】 ││B:他意思說他花500塊暢飲,我好火大。 ││A:好啦,不要火大,我要吃飯了。 ││B:好啦,bye! Bye! │└─────────────────────────────────┘

十三、【附表一】101年2月23日臺北市最○旅館住宿招待部分:㈠有下列監聽譯文可證: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2/2/22 │白○帆基地臺: ││ │20:46:01 │臺中市○○區○○││ │ │里○○路00-0 0號││ │ │0樓頂 │├──────────────────┴─────┴────────┤│A(白○帆):喂。 ││B(鄭○分):【還是「最○」你覺得怎麼樣?】 ││A:什麼? ││B:我說還是「最好」你覺得怎麼樣? ││A:你方便就好,我都可以。 ││B:哦,我為了想說.你說離捷運站近,結果我就從民權○路下捷運以後 ││ ,我就走走走到忠孝○路善導寺後面這家叫什麼我看一下叫什麼「佳美」││ ,真難笑,有夠遠一個來一個西。 ││A:嘻嘻。 ││B:結果沒有房間,沒禮貌。 ││A:一般日,怎麼會沒有房間呢? ││B:不知道,而已我剛進去咕嚕咕嚕好像都是日本人,不知道。 ││A:咕嚕咕嚕。 ││B:後來我就打電話去「最○」他說有,那我下班後再去處理,【所以還 ││ 是「最○」好了。】 ││A:好啦,好啦,ok! ││B:因為沒辦法,我再走就死掉了。 ││A:【好啦好啦,就「最○」,ok!】 ││B:你明天幾點上來? ││A:明天下午吧。 ││B:那不是要吃飯嗎? ││A:對呀!你有空嗎? ││A:可以呀!我跟我姊夫講。 ││A:好呀!好呀! ││B:那你要出發的時候打給我,你要上○○時打給我。 ││A:好,好。 ││B:ok!那就這樣,好,bye! ││A:bye!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2/2/22 │白○帆基地臺: ││ │23:18:03 │臺中市○○區○○││ │ │路0段000號000大 ││ │ │樓0樓 │├──────────────────┴─────┴────────┤│B(白○帆):老婆啊! ││A(鄭○分):幹嘛?什麼事? ││B:【明天不要找「老王」喔!】 ││A:我沒有啊!沒有啊! ││B:【跟「姊夫」講一下,不要找「老王」喔!】 ││A:沒有。 ││B:好,那見面再聊。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2/2/23 │白○帆基地臺: ││ │23:00:38 │臺北市○○區○○││ │ │○路0段00號00 │├──────────────────┴─────┴────────┤│B(鄭○分):喂。 ││A(白○帆):喂。 ││B:你酒醉了? ││A:沒有,你們店裡呢? ││B:沒客人,你要過來嗎? ││A:【對呀!我現過去。什麼店?】 ││B:什麼店?地址嗎? ││A:對。 ││B:【○○○路○段00巷0號,你跟誰?】 ││A:我跟「小美女」。 ││B:「小美女」? ││A:嗯。 ││B:好,來再說,「小美女」是誰,我哪知?好,bye!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2/2/23 │白○帆基地臺 ││ │23:06:44 │臺北市○○區○○││ │ │○路000號00樓頂 │├──────────────────┴─────┴────────┤│簡訊:○○○路0段00巷0號,,舊識愛喝 │└─────────────────────────────────┘(上述譯文件本院監聽譯文④卷第45頁以下)。

㈡從100年底因為王○雄請款不順,怪罪到白○帆身上,雙方

關係疏遠,事宜此時白○帆已經很有戒心,希望去臺北住宿喝酒不要遇到包商王○雄。

十四、郭○宏、鄭○分於本院證稱:白○帆都已經歸還住宿費、分擔酒錢云云,應不可採:

㈠被告白○帆於偵查及原審坦認:「(問:你有無與郭○宏、

王○雄等人..100年5月24日至臺北○○○路某酒店、100年6月8日、7月5日兩次至聚佳人酒店、100年9月7日至金○會館飲宴、10月6日至高○飲宴?)上述情事應該屬實,我都有去,不過在臺北都是郭○宏與鄭○分找我吃飯,介紹我認識他們的朋友,我們再去唱歌,印象中王○雄只出現過2次,但哪2次我不敢確定,我都是當朋友聚會的心態去的」、「(問:上述飲宴、吃飯都是由何人出錢?)應該都是郭員出錢的,大概都是1、2萬元之間,我沒有辦法精算,有的時候郭員的朋友也會在場」、「(問:有無於100年5月2、3日在臺北市美麗○飯店住宿、100年6月8日、7月5日、8月3日在臺北市凱○商務飯店住宿、100年9月7日、10月6日、12月27日在臺北最○HOTEL飯店住宿、101年2月23日在臺北最○HOTEL飯店住宿?)有,是由鄭○分先幫我訂的並且付費」、「(問:100年5月2、3日在臺北市美麗○飯店住宿費用多少?何人支付?)8,690元,鄭○分所付」、「(問:100年6月8日、7月5日、8月3日在臺北市凱○商務飯店住宿費用多少?何人支付?)一晚2,000元,共6,000元,也是鄭○分付的」、「(問:100年9月7日、10月6日、12月27日在臺北最○HOTEL飯店住宿費用多少?何人支付?)詳細價格不清楚,大概是2,000元一晚,共6,000元,是由鄭○分付的」、「(問:101年2月23、24日在臺北最○HOTEL飯店費用何人支付?)只有住一晚應該是2,000元,是由鄭○分付的」等語(見偵卷四第50頁背面至第51頁、第89頁背面、第96頁背面至第97頁,偵卷七第61頁背面)。

㈡鄭○分證稱其確有為被告白○帆處理美麗○飯店、凱○商務

飯店、最○HOTEL等飯店住宿事宜,相關住宿費用或由郭○宏支付,或由其墊付後再向郭○宏請款等語明確(見偵卷二第5頁背面)。就飲宴部分,證稱100年10月6日金○會館、高○酒店之費用共約19,600元,均是由郭○宏支付等語(見偵卷二第4頁背面)。此外,並有美麗○花園酒店電子計算機發票、金○會館100年9月7日結帳單、最○旅館100年12月27日及101年2月23日旅客登記表行動蒐證作業報告表、通訊監察譯文等在卷可佐(見偵卷一第53頁、第76頁,偵卷二第83頁編號機 -32、第85頁編號機-35、第85頁背面編號機-40、第92頁背面編號機-60-1、第101頁背面編號機-80、第170頁,偵卷四第29頁至第34頁)。證人鄭○分、郭○宏雖然於本院審理時改稱;被告白○帆來酒店時都有歸還代訂住宿費、分擔酒錢云云。但是證人鄭○分、郭○宏屢次都在電話中說「不要給他太好款,不要給他續攤」,指責被告白○帆平常貪得無厭,如果大家都有分擔酒錢,被告白○帆是乾乾淨淨的,怎麼會有「好款」或「不好款」這種話語出現。更何況在王○雄屢屢請款不順後,鄭○分還傳簡訊給白○帆提醒「做人真的剛剛好就好,不是人家不跟我們計較,只是時候未到」提醒白○帆錢也拿了,吃喝住宿都有享受過,人家(王○雄)不是不會計較,只是時候未到。

十五、【附表一】賄賂及不正利益,與被白○帆職務上之行為具有對價關係,再說明如下:

㈠按貪污治罪條例收受賄賂罪,祗須公務員所收受之金錢或財

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已成立,非以公務員執行職務有無要求、行求或期約之行為於前,為決定之標準。所謂對價關係,指他人交付財物,係出於對公務員職務(或違背職務)行為行賄之意思,公務員主觀上亦有收受賄賂以為職務行為報酬之意。是否有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場合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如公務員就其職務範圍內,明示或默示允諾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雙方相互間具有對價關係,縱假借社交餽贈、酬謝、諮詢顧問費或政治獻金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亦難謂與職務無對價關係(最高法院10

1 年度台上字第3043號判決意旨參照)。㈡查被告白○帆供認「(問:為何郭員要給你10萬元?)他跟

我說這10萬元是王○雄給的,因為王○雄跟他是很好的朋友,要我在這個案子協助幫忙」等語(見偵卷四第89頁背面)。王○雄【具結】證稱:「我只把錢交給郭○宏,郭○宏要怎麼處理,我沒有辦法決定,但依我的想法,我覺得他應該要拿給白○帆才對,不然怎麼跟他拜託事情」、「我覺得是一級管一級,如果聶○文要找我麻煩,我一定死,如果白○帆要找聶○文麻煩,聶○文也會死,所以我覺得找白○帆,可以叫聶○文不要這麼刁難,而且【我當初想說讓我請款比較方便。而且他可以幫我讓我的工程趕快完工,因為我想說工地每月要3、40萬元開銷,可以縮短時程】」等語(見偵卷二第30頁)。

㈢又王○雄因為請款不順利,屢屢向掮客郭○宏抱怨,甚至說「自己的『禮數』都沒失禮」,如下: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0000-000000王○雄←0000-000000郭○宏│ 2012/5/23│王○雄基地臺: ││ │ 14:51:38 │高雄市○○區○ ││ │ │○○街00號 │├──────────────────┴─────┴────────┤│ (前段略) ││ ││A(王○雄):沒阿,營造有變更,但是也沒有領到錢欸!【他跟我一樣從頭││到尾、從今年到現在都還沒有領到錢欸】!營造那個老闆,前天嘛、星期一││的時候跑來臺中也找小白,說民航局的事情欸,叫「吳董」民航局有熟,【││看能不能講一下,看流程能不能快一點。他也是沒領到錢啦】,工程官算是││說講話較坦白,小白(白○帆)較老油條給你騙啦,講一堆有的沒的給你聽││啦,今天要追根究底是你們程序的問題啦,不然為什麼民航局錢沒有保留下││來等你…(埋怨小白去年承諾都沒有達到且推卸責任)…【我跟他說今天我較││不會講話,你們較會講啦,說真的,我對你們的「禮數」都沒失禮,但是你││們這樣辦,我很不爽】…(繼續埋怨,略)… ││ ││ (中間略) ││ ││B(郭○宏):你用這個逼他去跟老聶處理!他說有事情去找他,你就直接去││找他,乾脆大家說清楚,要不然報停工,明天開始都發文,之前所有事情都││發文,包括結構不對全部都發文,解釋清楚大家再來做。 ││ ││ (中間略) ││ ││A:最後我會要我家人跟他翻臉啦,幹!也太扯了!..(中間略)…昨天多好││笑你知道嗎?昨天我去找他,問說我那個25%、我已經做25%了嘛,你看有││多扯喔,我的進度聶○文記25%,25%幾我就可以退那個保固金了嘛,結果││保固金查了有問題,沒有辦法退,那其次啦,【實際上我要請款是請幾趴你││知道嗎,他讓我請的只有13%多而已,有誇張沒有!我在軍方的進度是25%││多喔,但是聶○文讓我計價的錢是13%、17%而已】,我忘記了,1%差不 ││多70萬嘛,你看他扣多少錢不讓我請! ││ ││B(郭○宏):讓他去跟老聶喬,你不要去跟他喬,你去跟他喬他會推給你 ││ ,乾脆逼「他(小白)」去處理…(下略)… │└─────────────────────────────────┘

(見本院監聽譯文卷④第128頁)因為150萬元活動費是交給掮客郭○宏,再轉交或招待白○帆的。所以王○雄有什麼抱怨,也是先找郭○宏抱怨。王○雄抱怨請款不順利,而且講明白【說真的,我對你們的『禮數』都沒失禮,但是你們這樣辦,我很不爽】,王○雄付了150萬元活動費,當然認為自己禮數週到,怎麼領款這麼慢。可見王○雄、郭○宏交付賄款及不正利益為對價,希望白○帆協助工程盡快完成,請款順利,故賄賂與職務,二者具有對價關係。

㈣因為王○雄一直向掮客抱怨請款遭受刁難,掮客也會將這些訊息轉達給被告白○帆。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2/7/9 │鄭○分基地臺: ││ │16:53:33 │臺北市○○區○○││ │ │○路0段00號00樓 ││ │ │頂 │├──────────────────┴─────┴────────┤│簡訊:有時候覺得做人真的剛剛好就好,不是人家不跟我們計較,只是時候││未到,最近真的覺得凡事都要留些餘地比較好吧!,又是一週新的開始,願││您一切順心 │└─────────────────────────────────┘

(見本院監聽譯文卷④第134頁)如果被告白○帆經辦工程是乾乾淨淨,沒有拿過廠商任何一毛錢,沒有接受招待飲宴住宿,這些軍火掮客郭○宏、庚○○也就無話可說。但是掮客鄭○分對被告白○帆講話也很不客氣,說「做人真的剛剛好就好,不是人家(指:王○雄)不跟我們計較,只是時候未到,最近真的覺得凡事都要留些餘地比較好吧!」,王○雄付了多少活動費,受到什麼待遇,當然要計較。只是王○雄付了150萬元活動費,但是大部分都被郭○宏吞下去,白○帆只拿到【附表一】僅24萬550元不法所得。

肆、【附表二】被告白○帆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犯行部分:

一、【附表二】編號1被告收受張○瑞60,000元現金部分:被告白○帆收受【附表二】所示現金6萬元,已為其坦承「…另外聶○文的太太在100年間不知是端午節或中秋節,以牛皮紙袋內裝6萬元,在臺中○○○○站交給我,說是老大哥照顧小老弟的錢」、「(問:何時、地接受聶○文的太太給你的6萬元?)100年端午或中秋節時在臺中○○站門口接送處交給我的,當時6萬元是以牛皮紙袋裝著,都是千元鈔」、「(問:聶○文的太太為何要交付予你6萬元?)是聶○文要她交給我的,聶○文說是要照顧小老弟的」(見偵卷四第46頁)。核與證人張○瑞於101年9月25日偵查筆錄【具結】:「(白員稱於100年端午節或中秋節你替聶員將6萬元於臺中○○○○站交與他,你如何說明?)我記得好像有,但是端午中秋節我不記得,地點是在○○○○站沒有錯。」「因為過節關係我要到臺中一趟,不記得是我還是我先生聯絡的,我到○○之後,白員開車過來見我,我就○○站與他聊了幾句,後來言談中他透露手頭有點緊,所以直覺反應他需要我幫忙,所以我就拿現鈔6萬元給他,他也就直接收下了。」「他說他在忙,我也要去看小孩,所以就分開了」(偵卷八第117頁)大致相符。

二、【附表二】編號2、101年1月11日、被告收受唐○國雙卡手機1支部分:

㈠該部分事實有下列譯文可證;┌──────────────────┬─────┬────────┐│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唐○國│ 2012/1/11│白○帆基地臺: ││ │ 11:33:06 │臺中市○○區○○││ │ │○街0號0F頂 │├──────────────────┴─────┴────────┤│A(白○帆 ):喂。 ││B(唐○國):白賀,你忙完了嗎? ││A:你到臺中了? ││B:我在門口了。 ││(省略) ││A:我想想去哪裡吃?就我們二個兄弟嘛? ││B:對,對,就我們二個,單純點。 ││(省略) ││A:左轉後你會看到貴族世家在右邊,左手邊對角窗是家燦坤,你走燦坤 ││ 前面那條是左轉,左轉後你直走,過了第三個紅綠燈,左手邊有家「 ││ 香○」餐廳,「香○」餐廳前面那條路右轉進來就看到「東○餃子王 ││ 」在左手邊。 ││B:講得有點複雜,我找找看。 ││A:還是我們約在燦坤。 ││B:好。 │├──────────────────┬─────┬────────┤│0000-000000 白○帆→ 0000000000 │2012/1/11 │白○帆基地台: ││ │12:55:53 │臺中市○○區○○││ │ │路0段000號0F頂 │├──────────────────┴─────┴────────┤│B(男):喂。 ││A(白○帆):喂,那個你問了之後看多少錢,不急著買。 ││B:不急著買。 ││A:【對,因為剛有人送我一支雙卡機。】 ││B:大陸的? ││A:那個酷卡。 ││B:那有照相機。 ││A:有嗎? ││B:有啦,你看背面就看到鏡頭了。 ││(餘略) │└─────────────────────────────────┘

三、【附表二】編號3,101年2月6日,接受聶○文在臺北市新生北路舊識愛喝酒吧、7,000元飲宴部分:

㈠該部分事實有下列譯文可證;┌──────────────────┬─────┬────────┐│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 2012/2/6 │ 白○帆基地臺: ││ │ 13:53:51 │ 臺北市○○區○ ││ │ │ ○○路0段000號 ││ │ │ 00樓頂 │├──────────────────┴─────┴────────┤│B(鄭○分):我還沒有打給你,你怎麼先打給我。 ││A(白○帆):我到臺北了。 ││B:我知道呀!晚上幾點? ││A:我不知道,【我要先去找「老狐狸」(指聶○文)。】 ││B:【你要帶他一起來消費】。 ││A:我要先去找他談,談完看怎麼樣再來那個,瞭解嗎?幫我跟你「姐夫 ││ 」(指郭○宏)講一下。 ││B:那我等你的電話。 ││A:對,等我電話好不好? ││B:那…那個呢?「王老先生」(指王○雄)要叫他幾點? ││A:誰? ││B:「王老先生」呀! ││A:「王老先生」,原則上… ││B:他要載你回去,不是嗎? ││A:對呀!我原則上今天晚上不要喝太晚,不要喝太累。 ││B:嗯,我知道。 ││A:差不多叫他… ││B:我差點笑慘,你說不要喝太晚、不要喝太累,大概叫他半夜4點再來接 ││ 你,哈,哈。 ││A:沒禮貌,我明天還要上班。 ││B:那是要叫他幾點? ││A:晚上10點鐘過來好了。 ││B:10點鐘過來,那就在店裡等你? ││A:嗯。 ││B:【你要帶「老狐狸」來,我不管你。】 ││A:什麼?你說什麼? ││B:【你帶「老狐狸」來消費,幫親愛的創造業績】。 ││A:是他跟我說要去你那邊的。 ││B:是哦。 ││A:對,不用我講。 ││B:了解。 ││A:ok!跟你「姊夫」(指郭○宏)一下。 ││B:好,你今天不過夜? ││A:我今天不過夜,明天早上要上班呀! ││B:好啦,好啦,那我了解。 ││A:bye! ││B:bye!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2/2/6 │白○帆基地臺: ││ │14:43:45 │臺北市○○區○○││ │ │○路0段000號00樓││ │ │頂 │├──────────────────┴─────┴────────┤│簡訊:辛苦了,晚上等你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2/2/6 │白○帆基地臺: ││ │20:21:44 │臺北市○○區○○││ │ │○路0段000之0號0││ │ │樓頂 │├──────────────────┴─────┴────────┤│B(鄭○分):喂。 ││A(白○帆):你那邊幾點? ││B:我們在了。 ││A:哦。 ││B:我早就在了。 ││A:你上班了? ││B:因為你要來,我就上班了。 ││A:好,好,那個住址? ││B:○○○路○段。 ││A:○○○路… ││B:○○○路啦,我傳給你好了啦。 ││A:○○○路○段? ││B:對,00巷. ││A:00巷,○○○路○段00巷… ││B:0號。 ││A:0號,ok!好,收到。 ││B:好,bye!bye!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2/2/6 │白○帆基地臺: ││ │20:32:09 │臺北市○○區○○││ │ │○路0段000之0號0││ │ │樓頂 │├──────────────────┴─────┴────────┤│B(鄭○分):喂,才要傳簡訊給你,○○○路○段00巷0號。 ││A(白○帆):○○○路○段00巷0號? ││B:對。 ││A:好,bye! ││B:你…我還可以講話嗎? ││A:可以呀! ││B:我以為你要到了,我還要再傳地址給你嗎? ││A:沒有,我現要過去了。 ││B:是哦,所以地址要不要再傳一次給你? ││A:○○○路○段00巷0號,是嗎? ││B:二段啦,我傳地址給你,哎,【我看到「老王」在巷口,應該沒看錯】 ││ 。 ││A:叫「老王」過來嘛。 ││B:去載你嗎? ││A:不用。 ││B:我看到他,好。 ││A:ok!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2/2/6 │白○帆基地臺: ││----------------------------------- │20:34:11 │臺北市○○區○○││簡訊:○○○路0段00巷0號,,舊識愛喝│ │○路0段000之0號 ││ │ │00樓頂 │├──────────────────┼─────┼────────┤│ 0000000000聶○文←0000000000 │2012/2/6 │聶○文基地臺: ││ │21:25:37 │臺北市○○區○○││ │ │○路000號00樓頂 │├──────────────────┼─────┼────────┤│0000-000000王○雄←0000000000 │2012/2/6 │王○雄基地臺: ││ │21:34:26 │臺北市○○區○○││ │ │○路000號00樓頂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呂○鴻│ 2012/2/6 │白○帆基地臺: ││ │ 21:41:23 │臺北市○○區○○││ │ │○路000號00樓頂 │├──────────────────┴─────┴────────┤│A(白○帆):喂。 ││B(呂○鴻):副大座,我「阿嚕咪」。 ││A:「阿嚕咪」。 ││B:副大座,你在哪邊? ││A:你在哪裡? ││B:【我要回臺中。】 ││A:你在哪邊要回臺中? ││B:【我在○○站,那你在哪邊?】 ││A:你現在○○,我現上○○要準備回去了。 ││B:好,你坐幾點鐘的? ││A:我告訴你,你明天跟我聯絡,好不好?喂。 ││B:副大座。 ││A:明天跟我聯絡。 │├──────────────────┬─────┬────────┤│ │2012/02/06│ ││ 0000000000郭○宏←0000000000鄭○分 │ 21:43:19│ │├──────────────────┴─────┴────────┤│B(鄭○分):王老闆和小白走了,王老闆說小白要帶他去按摩一下,這樣。││A(郭○宏):嗯,沒關係我等一下再… ││B(鄭○分):反正他們兩個走了。 ││A:沒關係啦,沒關係啦。 ││B:你快回來,不用…(含糊)… ││A:我知啦!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郭○宏│ 2012/2/6 │ 白○帆基地臺: ││ │ 21:45:45 │ 臺北市○○區○ ││ │ │ ○路00號0樓 │├──────────────────┴─────┴────────┤│A(白○帆):喂。 ││B(郭○宏):兄弟,你有要過來嗎? ││A:【沒有,沒有,我要離開了。】 ││B:你要回臺中了? ││A:對,對,你就安排一下。 ││B:好,我瞭解。 ││A:OK!OK! ││B:哦,好。 ││A:【我就帶「老王」一起走了】。 ││B:我瞭解,那「龍經理」呢? ││A:「龍濬」我請他回去了。 ││B:好,OK!那我瞭解。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聶○文 │ 2012/2/6 │ 白○帆基地臺: ││ │ 21:51:01 │ 臺北市○○區○ ││ │ │ ○路000號00樓頂│├──────────────────┴─────┴────────┤│A(白○帆):喂。 ││B(聶○文):白哥,你回臺中了? ││A:嗯,我回臺中。 ││B:【你不夠意思呀!你。】 ││A:沒有,聶哥,我們自己…跟老哥相處我們不在乎一時,我們在乎… ││B:【你跟「王」的走了,不跟我在一起,不夠意思。】 ││A:沒有,沒有,因為那邊我也不跟他一起,【我就先走了】,因為明天早 ││ 上… ││B:擺這樣就是等你,你不來真是不好意思。 ││A:哎呀,我叫是我的事情。 ││B:你也不要這樣子。 ││A:我叫「阿保」(郭○宏)幫忙呀! ││B:你來再走不可以嗎? ││A:沒有,因為我現已經上高速公路了。 ││B:改天,改天。 ││A:謝謝,下回,下回,BYE! ││B:下回,BYE! │└─────────────────────────────────┘

㈡該次聶○文是使用永豐銀行信用卡刷卡支付7000元(刷卡紀

錄見偵卷八第50頁)。又從上述譯文可知,白○帆與王○雄、郭○宏、聶○文、呂○鴻及聶○文事務所其餘員工多人,都有一起到○○○路鄭○分經營的「舊識愛喝」酒吧捧場,只是白○帆與王○雄先行離開,呂○鴻也先離開,只有事務所員工留下來陪著聶○文。雖然該次酒席,被告白○帆可能喝沒幾口就先行離開,但是該次聚會的源由,是鄭○分的酒吧成立,鄭○分要白○帆帶「老狐狸」(聶○文)過來捧場,因為鄭○分要開拓客源,聶○文知道鄭○分與白○帆的關係,才去鄭○分酒吧捧場。聶○文曾於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偵查中陳稱:「(101年2月6日曾與白○帆、郭○宏及他女友去『舊識愛喝』酒吧..?)那天說是開幕,找我,我才去,我付7000元..」(見偵七卷第199頁正、反面),聶○文是看在白○帆面子子才去酒吧消費7000元。雖然白○帆只喝了幾口就離開,但是這筆消費依然要算在被告白○帆身上。

四、【附表二】編號4、101年3月2日至4日、接受唐○國旅遊招待部分:

㈠依據中華航空高雄分公司函覆,唐○國與白○帆兩位旅客均

參加華航【五折泰划算】精緻旅遊,係委託高雄市鳳凰旅行社劃定機位,故華航向三星旅行社請款(偵卷二第171頁背面)。故唐○國向三星旅行社購買二人泰國旅遊行程。又唐○國係101年1月18日在三星旅行社刷卡一筆1萬3200元;101年2月4日在同一旅行社刷第二筆2萬700元,回台後101年4月13日在同一旅行社再刷第三筆1萬3500元(見本院卷一第241-246頁刷卡消費紀錄),三筆團費合計4萬7400元,除以二為2萬3700元,為唐○國招待被告出國旅遊之不正利益。

㈡有下列譯文可證: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唐○國 │2012/02/05│白○帆基地臺: ││ │ 14:21:43│臺中市○區○○ ││ │ │路0段0號00樓頂 │├──────────────────┴─────┴────────┤│(略) ││B(唐○國):對,對,對,把你的護照帶著。 ││A(白○帆):我護照在部隊裡面,我不進去了。 ││B:啊! ││A:我護照在部隊裡面呀! ││B:哇,那就用傳真的吧。 ││A:怎麼樣?資料有嗎? ││B:我需要你的護照才能那個呀! ││A:是哦! ││B:嗯。 ││A:還是… ││B:護照,護照,沒關係,…還是要看護照,因為這個名字很重要。 ││A:還是我明天早上進去拿。 ││B:先不要,你也不要專門跑,反正你到SEVEN,傳SEVEN就好了。 ││A:好,也好,OK! OK!好,收到。 ││ (略)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唐○國│2012/2/7 │白○帆基地臺: ││ │16:50:47 │臺中市○○區○ ││ │ │○路000-000 │├──────────────────┴─────┴────────┤│簡訊:簽證,需要護照正本,大頭相片兩張2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 │2012/3/2 │白○帆基地臺: ││ │11:55:40 │桃園縣○○市○○││ │ │里○○○路0段0號││ │ │0樓頂 │├──────────────────┴─────┴────────┤│ 出入境資料(偵卷二第171頁出入境資料) ││ 白○帆101.3.2出境-中正機場--CI000班機 ││ 101.3.4入境-中正機場--CI000班機 ││ 唐○國101.3.2出境-中正機場--CI000班機 ││ 101.3.4入境-高雄機場--CI000班機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白妻 │2012/3/4 │白○帆基地臺: ││ │17:04:54 │桃園縣中壢市○○││ │ │○路0段0號0樓 │├──────────────────┴─────┴────────┤│B(白妻):喂。 ││A(白○帆):喂,我終於放風了。 ││B:你在哪裡? ││A:【花蓮呀!】 ││B:你可以出來了? ││A:【我現在剛出洞】。 ││B:你可以回家了? ││A:我如果因為禮拜二有派車,但是如果我自己要先落跑我就 ││ 要自己先花錢。 ││B:那不用啦,我們現在臺中,你也來不及看我們,你坐飛機 ││ 也來不及。 ││(略) ││B:你明天去嘉義找我? ││A:你明天有無休假? ││B:明天有呀! ││A:那沒關係,我落跑。 ││B:你到嘉義找我,浪費錢。 ││(略) ││A:那怎麼辦呢?我如果今天走我可以休二天假,我還是今天 ││ 走,花錢買休假嘛,那我知道了,bye! ││B:bye! │└─────────────────────────────────┘

㈢聶○文雖曾於軍事檢察官偵查中陳稱:「(唐○國擔任事務

所何職?權責為何?)南部執行長」、「(知否唐○國與白員〈指白○帆,下同〉一同出國旅遊之事?)我不知道」、「(出國費用是否以事務所經費支出?)不是」(見偵七卷第199頁正、反面)。證人唐○國於軍事檢察官偵訊時亦證稱:「(聶○文建築師事務所為何會遭白○帆予以記點?)聶○文建築師事務所派駐現場的人員不足、資料送審不符,就我所知,是有這些事被記點了,但是詳細的情形我不知道」、「(你有招待白○帆出國旅遊?)我沒有招待,是我與白○帆一起出國,是去泰國」「(你與白○帆出國旅遊,機票、旅費及住宿費何人支出?)機票、住宿費用是由我先代墊匯款給旅行社,在該地的旅費是他自己出的」、「(代墊的費用,白員有無返還?)機票、護照辦好後,我把東西拿到嘉義給他,他有問我多少錢,我告訴他二萬六千多元,他告訴我身上沒有那麼多現金,我就說沒有關係,下次再還我,後來他沒有還我,我也不好意思追討」、「(為何幫白員墊付機票及住宿費?)因為是我跟旅行社接洽,旅行社打電話通知我,要趕快匯款,不然機票、住宿會取消,所以我才會先墊付所有的金額」、「(有關你是監造廠商員工送禮給業主承辦人是否合適?)就身分上來講是不合適,不過我跟他認識很久才會送他,並沒有摻雜業務上關係」(見偵二卷第26頁正、反面;同上偵七卷第170頁反面、第171正、反面)各等語。

㈣聶○文及唐○國雖然辯稱:101年3月出國旅遊與白○帆職務

上行為,是沒有對價關係的云云。然而聶○文有各種設計及監工上的缺失,所以第一次被記30幾點,第二次也被記30幾點,聶○文先前於100年12月27日09:14:22就打電話去向郭○宏抱怨被記點太多,再記下去就不用參加投標了(詳後述)。白○帆對聶○文日後能否繼續承攬政府工程,仍有一定影響力,聶○文看被告面子上,掏出7000元給鄭○分的酒吧捧場,透過唐○國招待被告出國旅遊,打點與白○帆的關係,也不足為奇。況且被告該次欺騙老婆說是要到花蓮○軍山洞基地閉關三天,所以不能聯絡,其實被告是去泰國旅遊三天,這種偷偷摸摸的出國行程,應有不可告人之處。

五、【附表二】編號5、101年5月5日收受唐○國數位相機1台,下列譯文可證: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唐○國│ 2012/5/5 │白○帆基地臺: ││ │ 17:24:01 │嘉義縣○○鄉○ ││ │ │○路00號0F │├──────────────────┴─────┴────────┤│B(唐○國):兄弟呀! ││A(白○帆):哎。 ││B:好久不見了。 ││A:你都在嘉義,你不來臺中看看我呀! ││B:嘉義還真忙,一大堆事情。上禮拜被曬太陽,曬得快脫皮了。 ││A:你會找那吃力不討好的事幹呀! ││B:沒有呀!剛好那個之前的案子,那個板塊裂了,修補呀!伊朗是要大好 ││ 天氣的時候。 ││A:最近天氣不是很不穩定? ││B:就是那幾天,抓緊好時機,天氣好就拼命做。我是現場曬得他媽的,跟 ││ 傻瓜一樣曬,曬一天,第二天就曬得受不了,我還去買什麼個. ││A:防曬。 ││B:買個東西罩起來,在哪裡? ││A:在嘉義呀!。 ││B:今天放假? ││A:對呀! ││B:禮拜一還會在嘉義嗎? ││A:禮拜一我要帶我老婆去看醫生。 ││B:在哪裡?在嘉義還是在哪裡看? ││A:在榮總,嘉義榮總。 ││B:哦,那看完病,【我禮拜一會在嘉義,我要帶一個那個傻瓜相機給你。 ││ 】 ││A:哦,應該我要到晚…下午吃完晚餐之後才有空啦。 ││B:哦,可以呀! ││A:我吃完晚餐之後再跟你聯絡,好不好? ││B:好,好,咱們就聊一下。 ││A:聊個天,ok!。 ││B:禮拜一下午…晚上。 ││A:對。 ││B:禮拜一、禮拜二我都在嘉義。 ││A:好,好,ok。 ││B:好,好,那太好。 ││A:掰。 │└─────────────────────────────────┘

六、被告白○帆接受、禮品、飲宴及出國旅遊招待等情,被告白○帆自白:「(問:101年2月6日至舊識愛喝酒吧飲宴有何人?)我確實有去…」、「(問:你與聶○文事務所工地監造執行長唐○國出國旅遊,機票、旅費及住宿費何人支出?)機票、住宿費是由唐○國出的,大概是2萬元。泰國當地的旅遊費是我自己出」、「(問:有無收受唐○國致贈的大陸雙卡手機、傻瓜相機?時間?價格?)101年初先給我雙卡手機,…傻瓜相機是在101年4、5月份給我的」等語(見偵卷四第46頁、第97頁、第98頁)、證人聶○文證稱:其有前往舊識愛喝酒吧,並支付7,000元費用(見偵卷七第199頁)、證人唐○國證稱:出國之機票、住宿費是其支付,事後被告白○帆並未返還,確有在101年1月、5月交付被告乙○○手機及相機,價格分別為3,000元及4,500元等語(見偵卷七第170頁背面、第171頁)大致相符,足可認定。至於被告在泰國有沒有支付二人活動所需要的現金,並不重要,並不妨礙被告確實有接受(聶○文員工)唐○國支付旅遊招待乙事。

七、被告白○帆職務之行為與其所收受【附表二】賄賂及不正利益間具有對價關係,說明如下:

㈠豐○營造有限公司於99年8月18日標得建築工程案後,隨即

發現聶○文建築師事務所於施工圖設計上漏未編列「機庫頂版6毫米厚內襯鋼板加工組立」材料費預算等缺、漏項缺失,而生履約爭議等情,有下列大事紀要:

┌───────┬──────────────┬───────┐│資料時間 │討論內容與決定 │卷證出處 │├───────┼──────────────┼───────┤│99年10月18日 │因鋼板單價計算等缺、漏項缺失│ ││ │,致使得標廠商豐○營造有限公│ ││ │司無法繼續施工,並提出施工圖│ ││ │設計疑義 │ │├───────┼──────────────┼───────┤│99年12月22日 │「中部國際機場整體規劃第一期│偵卷十一第 180││ │發展計畫第一階段工程 - 軍事 │頁 ││ │設施搬遷工程(建築土木工程 │ ││ │)圖說研討會暨施工協調會會議│ ││ │記錄」,有關豐○營造有限公司│ ││ │認定漏項部分,將重新函文聶○│ ││ │文建築師事務所協助澄覆。 │ │├───────┼──────────────┼───────┤│99年12月28日 │聶○文提議變更設計,並提出「│偵卷11第260 ││ │機庫新建鋼構結構工程」預算書│-266頁 ││ │1302 萬 1724 元,聶○文又提 │ ││ │出幾家報價單。 │ │├───────┼──────────────┼───────┤│100年1月25日 │研討事項: │偵卷11第211頁 ││ │建築土木工程工程圖說研討會澄│ ││ │復資料,項次1,「機庫頂版6MM│ ││ │後內襯鋼板加工組立工項,資源│ ││ │統計表僅列人工費,無材料費。│ ││ │」,建築師事務所澄復:「該工│ ││ │項材料費未編列,經檢討並由專│ ││ │業結構技師計算需修正圖說,辦│ ││ │理變更設計。」 │ │├───────┼──────────────┼───────┤│100年2月18日 │聶○文建築事務所提出計變更提│偵卷11第213頁 ││ │議單,針對鋼板未計算成本部分│ ││ │,擬增加經費1191萬7890元,建│ ││ │議變更設計以符合需求 │ │├───────┼──────────────┼───────┤│100年5月19日 │在000聯隊第一會議室,舉行建 │偵卷12第52-53 ││ │築土木「變更設計」聯審會議,│頁。 ││ │有聶○文建築師事務所--唐○國│ ││ │、陳○輝出席;另豐○營造吳○│ ││ │孟出席。設施中隊:白○帆、張│ ││ │○偉、黃○評出席(偵卷12第52│ ││ │頁)。豐○營造有限公司發言:│ ││ │「經本公司針對契約圖說研討及│ ││ │評估後,發現工項中『6毫米厚 │ ││ │內襯鋼板組立』未含材料費及刷│ ││ │漆費,『頂版重型鋼管支撐架』│ ││ │未含人工費,以上三項如依約及│ ││ │現有市場行情施工,將有3400多│ ││ │萬元落差損失。」 │ │├───────┼──────────────┼───────┤│100年5月26日 │○軍 000 戰鬥戰術聯隊,函覆 │偵卷十二第50頁││ │聶○文建築師事務所,有關變更│ ││ │設計提議審查意見:除豎井尺寸│ ││ │符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制訂│ ││ │之『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 ││ │手冊』外,【其餘項目不同意辦│ ││ │理變更設計】,請依契約辦理。│ │├───────┼──────────────┼───────┤│101年2月24日 │公共工程委員會、國防部為了設│偵卷10第138頁 ││ │計缺失問題,召開「中部國際機│ ││ │場整體規劃及第一期發展計畫- │ ││ │第一階段工程(建築土木工程)」│ ││ │履約爭議調解第三次調解」,白│ ││ │○帆北上參加會議。會議結束後│ ││ │101年2月24日16:20:07,呂志│ ││ │鴻的特助洪錦標使用呂○鴻0000│ ││ │-000000號手機打給白○帆,詢 │ ││ │問是否會處罰問題,白○帆告知│ ││ │,依照合約會對設計者予以罰錢│ ││ │(見本院監聽譯文卷④第57頁)│ │├───────┼──────────────┼───────┤│101年3月14日 │在000 聯隊召開「搬遷工程履約│偵卷12第102頁 ││ │協調會」,討論問題包括鋼板費│ ││ │用設計缺漏部分,會議記錄:有│ ││ │關新建機庫工區部分工項係屬設│ ││ │計疏漏,造成預算漏列,影響承│ ││ │攬成本,另豐○營造有限公司亦│ ││ │表示願意繼續履約並撤除調解案│ ││ │,委員於會中表示,如認定為漏│ ││ │項,請聯隊依程序辦理。樂見雙│ ││ │方進一步交集,減少爭議。 │ │├───────┼──────────────┼───────┤│101年4月19日 │聶○文建築師事務所函覆000聯 │偵卷12第107至 ││ │隊,有關「新建機庫土建工程機│109頁 ││ │庫頂版6毫米後內襯鋼板加工組 │ ││ │立」及「機庫頂板重型鋼管支撐│ ││ │架」變更設計價格經訪商情市場│ ││ │價格較高,本所仍以標餘預算額│ ││ │度內編制單價分析表。該新增之│ ││ │「機庫頂板6毫米厚內襯鋼板材 │ ││ │料及施工費」一項之費用,多達│ ││ │2499萬1175元。 │ │├───────┼──────────────┼───────┤│101年9月26日 │000聯隊核定淨加帳2567萬7795 │偵14卷第26頁 ││ │元。建築師設計缺失部分,請依│ ││ │委託規劃設計技術服務合約等規│ ││ │定檢討辦理。追加案確定。 │ │└───────┴──────────────┴───────┘

㈡被告白○帆也陳稱:「因工程要提變更設計,原因有可能是

業主本身要變更內容,疏失算在業主身上;或是建築師事務所設計錯誤,這種變更設計是建築師的錯,聶○文當初要提變更設計凹業主要變更,我就不同意,針對這部分後來到公共工程委員會調解,聶○文才說是他們的設計疏漏,他後來還有扣點。」(本院卷三第61頁背面)。因為「變更設計」聽起來好像是業主的需求改變,才要變更設計,而事實上是聶○文設計疏失,漏未計算鋼板價錢,而且建築師一開始並未承認設計疏失。在監聽譯文裡面白○帆很早就對「變更設計」方案表示反對,聶○文一直是有求於白○帆的: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 │2011/4/6 │白○帆基地台: ││ 聶○文事務所 │21:59:24 │臺中縣○○鄉○○││ │ │路○段 000 號 ││ │ │000 大樓 0 樓 │├──────────────────┴─────┴────────┤│B (白○帆): 喂。 ││A (事務所男):白○長打擾一下,建築師這邊有些事情要您談 ││一下。打擾您。 ││B:不會,請說。 ││C (聶○文):白○長! ││B:聶哥! ││C:(對旁人講:不是我找他咧?) ││B:您不是要找我? ││C:喔,【我是在講那個『變更設計』的事情.. 現在好像主計單位不同意。││ 】 ││B:對阿,我那天有跟家國講! ││C:不同意之後,他們那邊營造廠的,有沒有什麼反應阿? ││B: 我那次是跟家國講,你們要先去跟營造廠談! ││C:有啊,我有跟他們老闆,副總談阿,【現在就沒差跟他下跪而已啊,你 ││ 他媽的,不知道我有多可憐阿!】 ││B:辛苦你! ││C:【現在該你出手了吧!】 ││(略) ││B:現在人家已經拿法來壓了,違法的事情我絕對不做,你該怎樣,你自己 ││ 看著辦。 ││C:我跟你講, 我們想辦法給他道德勸說一下! │└─────────────────────────────────┘

(本院卷二第58頁)㈢被告白○帆自承係在接任設施中隊中○長後才結識聶○文,

平日與張○瑞間並不會單獨見面等語(見偵卷九第87頁),顯見其與張○瑞間除因聶○文所承攬之系爭工程案外,別無其他關連性。而張○瑞於100年中秋前某天,竟特意南下交付被告白○帆6萬元,並言明「這是老大哥(即聶○文)照顧小老弟」,而聶○文設計缺失早就被揭發了,至少99年底就已經如何補救之討論,有上述文書證據。則此金錢交付目的,應是尋求被告白○帆在後續補救上予以協助,而依101年2月21日通訊監察譯文顯示「現場我們演戲要演漂亮」,被告白○帆嗣後確有護航之行徑,則二者間當具有對價關係,應可認定。至於證人張○瑞雖證稱係因被告白○帆於交談中透露手頭有點緊,其就當朋友給他6萬元云云,辯稱與職務沒有關係,不足採信。

㈣又依通訊監察譯文顯示:

1.聶○文不僅有鋼板材料漏未計算之缺失,還有各種工程大大小小缺失會被記點。聶○文於100年12月27日9時14分22秒電話中,向被告白○帆抱怨遭扣點一事,被告白○帆答稱並非其主動為之,一切皆是長官要求(見偵卷二第113頁至第114頁編號機-111)┌──────────────────┬─────┬────────┐│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聶○文 │2011/12/27│白○帆基地臺: ││ │09:14:22 │臺中市○○區○ ││ │ │○路0-0號0樓頂 │├──────────────────┴─────┴────────┤│A(白○帆):喂。 ││B(聶○文):小白,白哥。 ││A:怎樣? ││B:你二次記我60幾點對嗎? ││A:什麼東西? ││B:記我的點60幾點對嗎? ││A:30幾,哪有到60幾。 ││B:二個加起來60幾。 ││A:別鬧,30幾。 ││B:【我到90幾,照條款我就不用競標了。】 ││A:那到100好不好。 ││B:我問你,我已經到60多了。裂縫也要記點。 ││A:哪個裂縫? ││B:武力場的裂縫也要記點,然後光纖18張不對我也要記點,我跟你講,我││ 聶哥的為人你又不是不知道。【你這樣記我的點公平嗎?我剛把分○長││ 講了一頓,我說你對得起良心嗎?】 ││A:等下,等下,聶哥,我們講清楚說明白,今天這個東西,絕對… ││B:這個案子你… ││A:你要聽我講完,【這絕對不是我主動發交,絕對是長官交代。】 ││ (其餘略) ││A:我跟你講,這個東西,我最近都在忙沒有打電話給你,我本來是想說你││ 收到這個,你就據理回覆給我,我這邊再來審,你懂嗎?但是長官交代││ ,我必須做動作,不然他一天到晚罵我,幹!我都被罵翻了。 ││B:好啦,好啦,我再弄。 │└─────────────────────────────────┘

2.白○帆擬於101年2月24日(週五)參加「中部國際機場整體規劃及第一期發展計畫-第一階段工程(建築土木工程)」履約爭議調解第三次調解」會議(偵卷十第138頁),事前就已經與(聶○文員工)呂○鴻談好如何演戲: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呂○鴻 │2012/02/21│白○帆基地臺: ││ │ (週二) │臺中市○○區○ ││ │ 17:10:58 │○路0段000號 ││ │ │000大樓0樓 │├──────────────────┴─────┴────────┤│A(白○帆):喂。 ││B(呂○鴻):副大座,我「阿嚕咪」。 ││A:「阿嚕咪」怎樣? ││B:副大座跟你報告一下,那你禮拜四大概什麼幾點會到臺北? ││A:下午3、4點吧。 ││B:好,那我跟我們特助回報,那我來約,我再跟「豐○」… ││A:看怎麼check。 ││B:對,對。 ││A:對,對,【對然後我們大家先講好,現場我們演戲要演漂亮,讓他好下 ││ 台。】 ││B:對,對我會跟特助回報。 ││A:懂意思否? ││B:這沒問題,這我會跟特助回報,洪特助這禮拜四也有空,這樣子,ok! ││ 這樣子我來聯絡。 ││A:好,bye! │└─────────────────────────────────┘

開會前被告與聶○文的員工呂○鴻,電話中就說好「現場我們演戲要演漂亮,讓他好下台」(見偵卷②第124頁背面編號機-134),呂○鴻身為聶○文的員工,只有可能是要演戲好讓聶○文下台。開會要如何處分設計師設計缺失,本來就是可輕可重。

3.101年2月6日晚上,白○帆帶聶○文到鄭○分的舊識愛喝酒吧捧場消費7000元,101年3月2日至4日,白○帆又接受唐家國招待到泰國旅遊。101年3月7日聶○文建築師事務所特助洪錦鏢與唐○國之通話中,又討論要請白○帆協助說服000聯○長官: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0000000000唐○國←00-00000000洪錦鏢 │2012/03/07│ ││ 特助 │ 11:38:58│ │├──────────────────┴─────┴────────┤│A(唐○國):喂! ││B(洪錦標):喂!家國,洪特助 ││A:是…鏢哥好 ││B:早上建築師,我有跟他回報CCK下禮拜二要開會…那…開會的狀況,CCK ││ 有發一個文過來,他等於是對調解委員預視提供變更設計差異性及理由 ││ …感覺上他們機關的態度好像有一點在動搖,有一點在動搖的意思…就 ││ 是說,我們原來想說這個設計變更案,經由調解委員,然後過去那邊, ││ 應該沒有問題…那等於是下禮拜二要開會的話,我這邊的資料大概就會 ││ 報出來原設計的東西缺漏項、金額大概要追加多少錢,那原來考量當初 ││ 的標語應用的預算不夠,所以建議的變更設計案保留來用,那有關的建 ││ 議缺項就我們自己承認、該扣設計費用的部分就按勞節辦…【那這個部 ││ 分你幫忙轉達給小白,小白他裡面能夠去說服他們的長官】,因為他們 ││ 的…本來是那次開會應該你有在嘛~1月11號那天開會,我就提變更設計││ 案,他們的人大概也同意、主計也同意,參謀長啊!那個牛本來也是很不││ 放心的,結果他也還蠻OK的…結果現在我擔心人又變了、又變了,這個 ││ 文發得這個樣子,我怕王○雄在後面又有他的不同看法(略) ││ ││A:【那天我有跟小白有討論過】,就是第一次、就是最早、陳明輝報的變 ││ 更設計案為什麼不同意,就是除了說主計那邊覺得說,我買一個杯子當││ 初是這個價錢,現在一個杯子又要提升幹嘛的…然後第二個就是沒有人││ 承認錯誤,沒有把責任講清楚,被退回來,就不同意…這樣一個主要原││ 因,【小白第二句話就說,如果說這個狀況…因為他那天有打電話給我││ 說,他當天有問,因為他那天也沒有去工程會…他有問連惟仁,還有莊││ ○忠○長,有問他們兩個,他們答覆是說…也跟你講一樣,工程會不願││ 意背這個書】,【但是這個變更設計如果走的是承認錯誤,承認缺漏項││ 的錯誤,然後該要記點扣罰,按照勞務契約來走,然後這樣子走變更設││ 計,應該可以…】 │└─────────────────────────────────┘

(見偵卷二第130頁至第131頁編號機-149)洪錦鏢向唐○國表示「…那這個部分你幫忙轉達給小白(註:指被告白○帆),小白他裡面能夠去說服他們的長官」、「…那你這邊跟小白這邊,請他跟內部溝通一下這個狀況,讓這個會能夠比較順利一點」,唐○國從白○帆處聽到的消息,是要求建築師先承認錯誤,才能辦理漏項追加。所以招待白○帆出國的前沒有白花,至少白○帆說出業主機關的底線。

4.因為101年3月14日,要在000聯隊召開「搬遷工程履約協調會」,討論問題包括鋼板費用設計缺漏部分,所以聶○文事務所這邊急著摸清業主的意見(偵卷12第102頁),唐○國二度打電話拜託白○帆。被告白○帆於101年3月9日21時2分25秒及同年3月12日14時12分26秒與唐○國通話中,兩人毫不避嫌地沙盤推演,白○帆一再指示應以「缺漏項」而非變更設計之方式處理,對聶○文而言較為有利(見偵卷二第131頁至第134頁編號機-150)。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唐○國│2012/3/9 │白○帆基地臺: ││ │21:02:25 │臺中市○○區○ ││ │ │○○路0號0樓頂 │├──────────────────┴─────┴────────┤│B(白○帆):還好啊!怎麼樣? ││A(唐○國):在喝酒啊? ││B:沒有,今天在家裡,我老婆待一會兒要回臺中,我在臺中家裡等他 ││A:喔。 ││B:怎麼樣? ││A:沒啊!聊一聊,禮拜三(指101年3月14日)開會嘛? ││B:對。 ││A:【聊一下這個案子看怎麼樣?】 ││B:沒有,我現在不知道,老聶到底給了…洪特助…要怎麼辦? ││(略) ││B:來他在問這個問題,他說,啊!聶○文喔?【後勤處也在講,聶○文喔 ││ ?那這樣的話不要讓嘉義的火燒到臺中來喔!該斷則斷喔!要終止就終 ││ 止,重新發包喔!】【我馬上跳出來,我說,3月2號他們去工務…那邊 ││ 開會的情況是,已經…那個建築師現場有說缺漏項啦!已經是用漏項的 ││ 方式來處理】,那承商那邊如果說,用漏項來補他漏項的額度,那他原 ││ 則上已經繼續做下去,那至於聶○文建築事務所他設計疏漏這個部分, ││ 我們【依合約的相關規定來做一個懲處,案子可以繼續走下去的。】 ││ ││(略) ││ ││B:我特別跟他強調這件事,他說,喔,這樣那趕緊開個會嘛。 ││A:對。 ││B:但是…其實…老聶有問你這個問題嗎? ││A:對,不是他問我啦!因為禮拜三開會我會到臺北,那個嘉義的仲裁庭要 ││ 開庭,到臺北開庭。【那他叫我先了解一下,聯隊這邊會不會有不同意 ││ 辦變更設計,如果,前提是缺漏項…】 ││ ││(略) ││ ││A:OK,是這樣子啦!白賀,原則上,因為我聽了兩邊,就是聽你講一段落 ││ ,聽他講一段落,到今天,我是特助那邊有跟我講,就是說,想了解說 ││ 聯隊這邊,未來的,【如果說走缺漏項去辦理所謂的補差額,然後審核 ││ 幹嘛這種方式來走,聯隊的長官們會不會有意見?】如果說他們會有意 ││ 見的話,【可能要麻煩「副大座」這邊去幫忙去PUSH一下,了解一下狀 ││ 況】,因為怕說禮拜三開會出來,怕破掉了。B:來,我跟你講,你聽我││ 講,那天聯○長、副聯、參謀長,找我去聊這件事,結果「設中○長」 ││ 說變更設計,我說,我現場是當著他的面,我說,為什麼變更設計?原 ││ 本的設計有錯嗎?A:嗯。 ││B:設計是沒錯的,只是漏了項目。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唐○國│2012/3/12 │白○帆基地臺: ││ │14:12:26 │臺中市○○區○○││ │ │路000-0號0樓頂 │├──────────────────┴─────┴────────┤│A(白○帆):怎麼樣? ││B(唐○國):現在可以講話嗎? ││A:你講啊!什麼事? ││B:【就是那個啊!變更設計的事情啊!】 ││A:然後怎麼樣? ││B:不叫做變更設計,叫做所謂的調整,叫缺漏項嘛! ││A:我們兩個重點都講完了,你現在聽到什麼就直說嘛!幹嘛咬文嚼字,講 ││ 那個文字遊戲有什麼屁用啊!? ││B:唉!你怎麼講這麼衝動,不是這樣子的,因為我剛剛跟特助在討論,這 ││ 個觀念差好多耶!想法差好多喔! ││A:嗯。 ││B:這邊不管,【「豐○」今天剛把資料傳上來,然後在審查在 ││ 看,他是把整個原圖縮都變掉啦!數量都變掉了,來做變更設計啊!】 ││A:好,我問你一件事,我就問你很單純的一件事好了。 ││B:嗯。 ││A:他這樣的變更設計,會不會扯到違反原本投標的原則? ││B:會啊! ││A:對!那你怎麼可以容許他這麼做?!我跟你講的那個是在保護啊!保護 ││ 大家甭出事啊! ││B:我知道,你的方法是保護大家,但是如果說他執行不下去,或者「豐○ ││ 」沒辦法做,我今天跟特助一直討論這個問題啊!【就照原合約的圖縮 ││ 的內容,施工的方式,材料錢不足的去補,工錢不足的去補,這樣子去 ││ 做一個缺漏項的一個調整,這是你的…我們大家的想法嘛!對不對?】 ││A:嗯。 ││B:可是,現在是「豐○」所報出來的東西啊!他今天會報出來的東西就是3││ 月2號,去開完會以後,在大廳那邊跟○長跟維仁討論的一個方向,【變││ 更設計…】 ││A:唉。 ││B:好嘛!你不希望這樣子做嘛!對不對? ││A:沒關係啊,我可以不蓋章就好啦,我無所謂啊,你們可以這樣做啊,我 ││ 覺得你跟他們○長講好就好啦!【如果老聶堅持要這樣做,那你就跟隊 ││ 長講好就好了,這個章我蓋不下去啊!因為,違反原則的東西我不會去 ││ 幹它嘛!】 ││B:嗯。 ││A:他如果覺得這樣子OK,你們那個設中○長接受了,OK,那直接到大座就 ││ 好,不用經過我蓋章啊!我不蓋這個章啊! ││B:不可能嘛!不可能嘛!白賀你怎麼… ││A:可以啊!為什麼不可能? ││B:唉呦! ││A:為什麼不可能我不蓋章?我認為這是違反原則的事,這是會到大家被抓 ││ 去法辦的事,我幹它幹嘛啊!我不幹它! ││B:好,了解…好了,不要氣了,那麼氣什麼啊你! ││A:嗯,沒事了。 ││B:嗯,掰。 │└─────────────────────────────────┘

果然101年3月14日召開的「搬遷工程履約協調會」,有乙○○、呂○鴻、唐○國、吳聲欣、吳家孟等人參加。會議中聶子文事務所秉持承認疏失的態度,承辦單位報告「有關新建機庫工區部分工項係屬設計疏漏,造成預算漏列,影響承攬成本,另豐○營造有限公司亦表示願意繼續履約並撤除調解....調解委員亦樂見雙方能有進一步交集,減少爭議。」,會議結論「請基大、後勤科及審監單位儘速審視事務所提報漏項資料,並洽詢部聘律師適法性,如可行請依程序呈報司令部審查。」(偵卷十二第104頁),表示要朝向缺漏項追加方式補救。

5.證人唐○國並證稱前述通話中通話內容「…我覺得白員是希望以補充預算額度的方式來解決,而不要以設計錯誤、變更設計方式來解決,我感覺他是想幫事務所,因為事務所這樣可以被記比較少點,扣比較少錢」(見偵卷七第170頁背面)。

6.準此,前開各通話譯文與【附表二】所示交付禮品、飲宴及旅遊招待時間重疊,通話內容均涉及聶○文建築師事務所施工設計圖缺失、記點處分等事項,堪認被告白○帆收受賄款及不正利益,與其職務權限自有對價關係,自屬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犯行,堪可認定。

伍、論罪之說明:

一、核被告白○帆①就○富公司機電工程案,收受【附表一】賄賂不正利益、就②就聶○文建築設計案部分,收受【附表二】賄賂不正利益,均未證明被告白○帆因此做了違背職務之行為,故此二案中,被告白○帆均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

二、起訴書就被告督辦機電工程案件部分,認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見起訴書第16頁),然本院依據監聽資料發現,確實是000聯隊作業太緩慢,等參謀長核定契約樣稿已是100年3月24日晚上(核定簽呈於偵卷十五第153頁)。而且契約樣稿不是由包商王○雄拿去影印,而是建築師事務所人員唐○國、呂○鴻拿去給特定印刷廠影印。因為建築師事務所有抽取印刷費用佣金的陋習,種種共業造成遲延了100年3月29日最後訂約期限。而共同被告黃○評自己經手最後一段聯絡訂約工作,也有遲延責任在其中,為掩飾行政機關上下作業牛步化,索性回填日期,避免被追究行政延遲責任,應非被告白○帆在幕後唆使,被告白○帆並無「違背職務行為」,惟廠商甲○○透過郭○宏支付賄賂10萬元之目的,仍在讓工程順利進行並儘早領款,被告白○帆收受賄賂的事實仍然同一,故應由本院變更適用之法條,且此變更後之刑度,對被告更有利,應無妨害被告防禦權利。

三、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①本件被告白○帆【附表一】雖有多次收受賄賂、不正利益之行為,但應係基於單一犯意,在接近時間、以相似方式,接續收受,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②被告白○帆【附表二】亦係基於單一犯意,在接近時間、以相同方式,接續收受,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四、被告【附表一】【附表二】係因不同工程案件收受賄賂,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又所謂自白,係針對被嫌疑為犯罪之事實陳述,不包括該事實之法律評價,與協商程序中一併為法律評價之認罪,並不相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中,若可認為已對自己被疑為犯罪之事實是認,縱對於該行為在刑法上之評價尚有主張,仍無礙於此項法定減刑事由之成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4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白○帆於偵查中就收受【附表一、二】所示金錢、飲宴招待等情均坦認不諱,已如前述。收受3000元雙卡手機是實物,已經繳回,逕以實物沒收即可。其餘【附表一、二】合計33萬5250元(24萬0550元+6萬元+7000元+2萬3700元+4000元=33萬5250元),為應沒收之賄賂及不正利益。又被告偵查中第一次於101年10月8日向國軍左營財務組繳庫16萬元(偵卷九第128頁),第二次101年11月12日繳交23萬8860元(偵卷十四卷第25頁),兩次總繳納金額39萬8860元,尚高於應執行沒收之33萬5250元。是就其所犯2罪,均減輕其刑。

陸、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原審認被告白○帆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㈠按檢察官以「裁判上一罪」之單一犯罪事實提起公訴時,除

法院審理之結果,認起訴之犯罪事實並非單一犯罪事實外,法院只能為單一之判決,是法院對起訴之單一犯罪事實,認其中一部犯罪成立,一部不成立,僅能就成立之犯罪為單一之判決,對於不成立之部分於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即可,無庸於主文另為無罪之諭知。原判決雖以被告白○帆被訴犯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教唆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嫌部分,不能證明犯罪,按照上述「一個判決主文對應一個起訴客體」之原則,僅能在理由項下「不另為無罪諭知」,不宜出現於主文「無罪判決」。本件起訴書係謂:「…所為已分別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及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29條、第216條、第213條、教唆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3罪,前述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及教唆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2罪即係違背職務行為之本身,應與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間,【具有行為局部同一,而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符,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1罪」(見起訴書第16頁至第17頁),原判決如認為「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教唆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不能證明,僅須不另為無罪諭知之說明即可,然原判決竟於主文為「白○帆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之諭知,即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

㈡數罪併罰,而分別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

執行之,為刑法第51條第8款所明訂。原判決就被告白○帆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2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4年,褫奪公權2年、2年,惟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於法不合。

㈢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5月27日修

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又「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行為之時間雖在刑法沒收修正規定生效前,但本案之沒收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之規定。原審未及適用沒收新法,於目前法令不合。

㈣被告白○帆於100年3月間前往臺中市市政路金麗都理容院飲

宴、100年12月17日至臺中市吳班長餃子館用餐,與其職務行為間難認有對價關係;被告也沒有於100年10月6日帶小姐出場性交易,該晚前往最○HOTEL見面之女子林○妏,其實是被告的紅粉知己,不是由王○雄安排的性交易關係。被告白○帆於100年12月7日,在臺中市吳班長餃子館與王○雄見面,是要談請款不順利問題,該餃子館也是公開場合,難認為構成賄賂或不正利益。被告白○帆於101年5月22日確實有到臺中市○○區東○川菜館吃飯後,但是該次也是要談工程進行不順利問題,地點也是一般平民消費的餐廳,是一般社交禮儀範圍,至於101年5月22日該日晚餐時,被告接到老婆電話,被召喚回家,根本沒有去臺中市市政路「金麗都理容院」消費,該晚是王○雄與郭○宏、呂○鴻等人自己去喝酒消費(認定依據詳後述、柒、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原審認定事實有誤。

㈤被告應係在101年2月6日北上到聶○文事務所時,收到張○

瑞隨手給的CD旅行化妝品1組,因為化妝品是女性用品,一般人很少送這種禮物,與其職務行為間亦無對價關係(詳見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之說明),原審判決認定上開各項亦屬被告白○帆收受之賄賂、不正利益,亦有不當。

二、被告白○帆否認犯罪,提起上訴,並執前述各詞抗辯,惟其等所述大部分均無理由,業經本院說明如上。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被告白○帆有洩漏底價,並教唆黃○評登載不實,有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行為等情,均無理由,但原審判決確實有相當多瑕疵。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仍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三、爰審酌:被告白○帆於各次犯行當時,為○軍第000聯隊基地勤務大隊設施中隊中校○長,嗣升任基地勤務大隊副大隊長,長期受國家栽培,具工程方面之工作經驗,卻未能恪守法令,僅因貪念,率行需索不法利益及賄賂,流連酒店,甚至有酒女坐檯陪酒,被告敗壞官箴,惡性程度甚重,被告為中華科技大學土木防災研究所畢業、家境小康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見偵卷一第35頁),並斟酌其收受不法利益及賄賂之數額,及被告自述被停職後,目前在營造廠擔任工地主任,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於所犯之罪主刑下各宣告褫奪公權期間,暨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3651號令修正公布刑法第2、38、40、51條等條文,增訂第38-1至38-3、40-2條等條文及第五章之一章名,並刪除第34、39、40-1條條文,另於105年6月22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500063131號令修正公布第38-3條條文,且均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又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本案關於刑法沒收部分,依照前揭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即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又刑法第2條、第38條之1修正理由明白揭示「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而刑法第38條之1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1項)。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第2項)。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3項)。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第4項)。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第5項)。」。查【附表二】編號2,被告白○帆收受雙卡手機1支,已經繳回扣案(即本院102年度保字第3486號保管物之一),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於【附表一】合計24萬550元、【附表二】編號1.3.4.5合計9萬4700元之犯罪所得,雖經其自動繳交,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柒、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起訴書另認為被告白○帆,就機電工程案部分,100年4月6日白○帆返營後,即以使機電工程案能順利開工為藉詞,唆使黃○評(對白○帆收受賄賂一事並不知情)於100年4月7日○富科技有限公司前來營區訂約時,在相關契約文件上之訂約日期往前填載,以符合投標須知規定。而黃○評因而於基於假借職務上機會變造私文書之犯意,於其職務上所掌之機電工程採購契約中「簽訂日期」及「附件4.資安保密切結」、「附件5.切結書(開工前檢附)」、「附件6.僱工保證切結」等私文書,在年月日欄項上不實填載100年3月29日,以符合簽約期限之規定,而足生損害於軍事工程採購案之公平性與正確性。因認白○帆另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29條、第216條、第213條教唆不實登載公文書」罪。

㈠訊據被告白○帆否認教唆下屬黃○評倒填日期,辯稱:廠商

已經繳交完10%的履約保證金,聯隊部請國防部採購中心發還5%的押標金,我們是下屬收到這個文就認為他們是合法得標,一定要讓他填合約,訂約期限是100年3月29日、底下的工程官就會填寫日期是100年3月29日,是他自己填寫的,不是我要求他填寫的(本院卷一第57頁)㈡○富公司於100年3月8日以6,888萬元順利得標後,依國防部

軍備局採購中心軍事工程暨委託技術服務案投標須知首頁第15條、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軍事工程暨委託技術服務案投摽須知本文第16條規定,應於決標後15日曆天(不含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內,即【100年3月29日前】完成對保、訂約、會銜及用印等手續,如未依限完成,視為自動放棄訂約權,並沒收押標金,此據被告白○帆供陳「(問:前述中部機場機電工程案於100年3月8日由○富科技王○雄以6,888萬元得標,該公司與貴單位是否確依招標規範於100年3月29日完成簽約?○富科技若未於期限內完成訂約,依規定○○崗基地及採購中心應作何處置?)依據本採購案投標須知第16條規定,○富科技若未於決標後15個日曆天(不含星期例假日)內完成簽約,視為自行放棄訂約權,本聯隊應主動沒收其押標金…」明確,並有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軍事工程暨委託技術服務案投標須知首頁、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軍事工程暨委託技術服務案投摽須知本文、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工程發包處)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偵卷一第37頁,偵卷十五第124頁至第131頁)。㈢然100年3月8日○富公司得標後,應先由建築師事務所依照

投標金額與公告招標預算之比例,調整工程項目之各項金額後,聶○文建築師事務所於【100年3月11日】以岑中字第1000311016號函提出調整後詳細價目表等訂約文件三份,給業主000聯隊,以便後續辦理訂約事宜。而000聯隊是在【100年3月16日】收到建築師事務所這份重要的訂約文件(見本院卷三第116-121頁函覆及回答資料)。工程參謀官林○仁收到之後,便做好契約範本,【100年3月21日】先會辦000聯隊內主計科會審官、監察官,100年3月24日之10:00監察官才會辦完成(會辦單影本可見本院卷二第119頁)。

工程參謀官林○仁100年3月24日15:00再上簽給直屬長官,最後由000聯隊參謀長於【當日(24日)18:20】核定,才算完成契約樣稿(核定簽呈於偵卷十五第153頁)。接下來流程,應再由黃○評通知廠商拿去影印。

㈣因為軍火掮客的工作就是在軍方與包商之間穿針引線,儘速

促成締約事宜,軍火掮客才會繼續有油水可撈,如果被拒絕簽約,沒收押標金,那就什麼油水都沒有了。軍火掮客們一直很關心締約進度,監聽對話如下: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0000-000000魏○威→0000-000000郭○宏│2011/3/25 │桃園縣○○市○○││ │下午 │里00鄰○○街00號││ │09:09:27 │0樓 │├──────────────────┴─────┴────────┤│ B(郭○宏):喂。 ││ A(魏○威):你講話方便嗎? ││ B:你說。 ││ A:你那邊比較吵捏。 ││ B:沒有,我在跟他們…(交際應酬聲) ││ A:好好好,那個… 7 本啦,教科書只有 7 本啦,那他說明天要來,因為 ││ 我有跟他講說,你明天要去找「同學」嘛,你明天要下去找「同學」嘛 ││ ,他明天早上會看幾點鐘,你去之前他要先跟你碰個面,要講 7 本是怎││ 麼給法,那我也講說好可以,我來約你。 ││ B:明天? ││ A:他明天會坐○○下來啦。 ││ B:你說老陳喔? ││ A:對。 ││ (中間略) ││ ││ A:我跟你講,【他剛剛有講了啦,3 本的 2 本的 2 本啦,是這樣啦。】││B:不管啦,反正你就先這樣講就好。 ││A:【但是他合約書還沒有打好耶,合約書「班長」那個要下個禮拜才有辦 ││ 法寄給他,】 ││ B:叫他盡快阿。反正都一樣嘛,兩邊都盡快阿。(其餘略) │├──────────────────┬─────┬────────┤│0000-000000魏○威←0000-000000郭○宏│2011/3/26 │桃園縣○○市○○││ │下午 │里00鄰○○街00號││ │01:49:26 │0樓 │├──────────────────┴─────┴────────┤│B(郭○宏):喂請說。 ││A(魏○威):昨天討論得怎麼樣? ││B:我昨天有給你回話了不是,你忘記了,【就是 7 本嘛,然後合約完了,││ 就3本嘛,然後後面在分 2 本的 2 本。】 ││A:時間啦。 ││B:【時間就是合約要弄完阿,因為下禮拜才有辦法把合約用完阿,包括他 ││ 講月底前嘛,那個「校長」要下個禮拜才能寄出來給「老師」阿。】 ││A:你那個時候不是說要到月底前。 ││B:對阿【就是月底之前阿。到今天那個範本還沒有寄出來阿。 ││ 因為昨天老陳有打電話去問,是說下禮拜範本才會寄出來。】 ││ ││A:不是啦,我是講說他不是說月底之前先那個嗎? ││B:對阿,因為老師那邊跟「大月半」(指胖子)就是講說等合約完了會弄 ││ 出來阿…… ││A:可是你要跟他講是哪一天阿。 ││B:你聽我講喔,【確定的時間可能誰都沒辦法,只有老師才有辦法,因為 ││ 老陳他會催老師啦,他會催老師趕快把合約弄完阿。】 ││A:他現在的意思是要等到合約完喔? ││B:嘿阿,因為當初老師跟大月半結論就是說等合約完。 ││A:阿你那天下去不是講月底? ││B:【月底就是說規定月底前要完,懂我意思嗎?】 ││ (略) │└─────────────────────────────────┘

㈤上述3月25日(週五)譯文中說要拿七本教科書,就是說要

向廠商王○雄先拿70萬元活動費。3月25日電話中說合約書還沒打好,「班長」(可能是指軍中某官階人員)下個禮拜才有辦法寄出來。又3月26日(週六)譯文中說「就是7本嘛,然後合約完了,就3本嘛,然後後面在分2本的2本。」,應該是說訂合約完可以先拿到30萬元,另後面可以拿到20萬、20萬元的意思。又100年3月26日說「到今天那個範本還沒有寄出來阿。因為昨天老陳有打電話去問,是說【下禮拜】範本才會寄出來。」,那就要【拖到100年3月28日(週一)才要寄契約範本】。可是100年3月29日是招標文件上規定的最後簽約期限,軍中作業拖拖拉,牛步化的作業速度令人擔心。

㈥因為得標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訂約,是加在得標廠商身上的

義務,不完成訂約可以沒收押標金。如果業主000聯隊要明白責任,應該以發文方式留下日期證據,以釐清責任。或者通知廠商來拿取契約範本時,要請廠商當場簽名及留下時間證據,才能確認是廠商故意遲延不訂約。但是經本院向000聯隊查詢結果,000聯隊「並無發文」將契約樣稿提供給盛富公司影印;○富公司完成契約書裝訂後,也「沒有發文」將裝訂印好的契約書送給聯隊(此見本院卷二第116頁函詢結果)。所以業主與廠商之間的責任,不清不楚,究竟是誰拖延了訂約時間?在文書作業上故意不留下證據。

㈦時間到了訂約期限前一天,軍火掮客們都很緊張,有下列譯文: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0000-000000魏○威→0000-000000陳○隆│2011/3/28 │臺中市○○區 ││ │下午 │○○路 0 號 ││ │06:39:26 │ │├──────────────────┴─────┴────────┤│A(魏○威):喂,講話方便嗎?人家在討5萬元。 ││B (陳○隆): 喔,沒請,怎麼給他錢【合約寄一週還未收到,拖到 4 月 ││ 16 才要進場,合約打好才能向人家要。】 ││A:【王仔在時間內無法完成。】 ││B:只怕營造廠做不出來,他是沒問題,那是營造的事,合約未打都沒辦法進││ 行,4月11到15都不能進去。合約要打也要1至2週,拖下去也要1個月。 ││A:那怎麼辦? ││(略) │├──────────────────┬─────┬────────┤│0000-000000魏○威←0000-000000陳○隆│2011/3/31 │臺中市○區○○ ││ │下午 │里○○路○段 ││ │07:55:36 │000 號 00 樓 │├──────────────────┴─────┴────────┤│ B (陳○隆):喂。 ││ A (魏○威):你有接到他(郭○宏)嗎? ││ B:沒有。 ││ A:他都沒回你電話喔? ││ B:他有回阿。 ││A:【我跟你說今天開協調會議就是,合約要在3月29日完成,結果廠商到現││ 在還沒收到合約的初稿】,就是說4月8日一定要進場,沒做就是建築師 ││ 的事情,建築師把合約的草稿送去製造印刷的地方,那就是【建築師加 ││ 減在A錢】,所以在初7之前合約一定要弄到好,你跟他說,在初10、11 ││ 之前他們3本會送去給他,最慢10、11日會送到啦,這樣看他要不要,因││ 為今天白仔還有提起發電機的事,這樣你聽懂嗎? ││ ││B:誰跟你說 10、11 日 3 本會送到? ││ ││A:【因為最近營造和建商和建築師協調好了就這幾天一定會趕合約趕到好 ││ ,合約好,3 天內人家就可以拿給我們了,這樣就來得及,因為最慢合││ 約 7 日一定要用好,3 天啦,你聽得懂嗎? 】 ││ ││B:好好好。 │└─────────────────────────────────┘

100年3月31日確實有舉行「(土建、機電工程)工程管辦、界面協調會議」,地點在000聯隊,王○雄確實有簽到(偵卷十一第160頁)。可知直到100年3月31日會議時,包商甲○○還沒有收到000聯隊審核完畢的契約範本。而且負責將契約範本印製成十幾份原本的影印行,已經被建築師指定。因為工程契約會附一些大張的圖說,圖說要凹折起來才放得進去A4紙張大小的契約書原本下,不是每家影印行都會印。

譯文中說「建築師加減在A錢」是因為要配合建築師事務所指定的影印廠商,建築師事務所人員會有一點佣金可以抽。由此可知,企業要去投標政府工程時,有多少細節要打點,但是招標文件規定15個工作天內完成書面訂約,卻是只加在得標廠商身上負擔。

㈧下列監聽譯文可證明契約樣稿是交給呂○鴻,再轉交唐○國

(呂與唐均為建築師事務所員工),送到臺北印製的,不是交由廠商王○雄印製的: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0000-000000 白○帆← 00-00000000 │ 2011/4/6 │白○帆基地台: ││ 聶○文事務所 │ 21:03:19 │臺中縣○○鎮○○││ │ │里○○路00- 00號││ │ │0樓頂 │├──────────────────┴─────┴────────┤│(略) ││B (白○帆):可是.. ㄟㄟ聶哥.. 問題是,我已經審查完他的合約樣稿,││ 說可以訂約了喔! ││C(聶○文):厚... 審查.. 審查完你對保對完了沒有? ││B:對完了阿! ││C:【那他還沒有裝訂好給你,對不對?】 ││B:就是還沒有裝訂好,我才忍的!不然我早發飆了! ││C: 那你完蛋了。你麻煩大了!你稿子不應該給他的!你稿子給他你就麻煩 ││ 了,那你要趕快發文給他才對啊! ││B: 我怎麼發? ││C:【你說審查的東西你拿走了阿?】 ││B:【我給你們監造耶!等一下... 我審核同意是給你們監造耶!】 ││C:你給了唐○國,唐○國給他的是嗎? ││B:【我給『阿魯米』,『阿魯米』給他的。『阿魯米』說直接送到臺北去 ││ 做合約了。】 ││C:【弄到臺北來做合約?】 ││B:這一段我搞不懂.. 講得有一點複雜,這一段我真的搞不懂!要問『阿魯││ 米』,那天他跟他的經理說,跟他的認識有落差,怎樣怎樣就沒做!我 ││ 聽了就火大,我就在現場修理『阿魯米』啊! ││C:我來問一下『阿魯米』看看。 ││B: 你查一下看看,另外. 明天...... 【我有說,你明天正本合約一定要拿││ 過來,而且是用完印拿過來,讓我蓋關防,這樣才能確定喔!】 ││C:明天最後一天了耶! ││B:我說明天沒有拿過來,跟怎樣就怎樣喔! ││C: 所以阿魯米今天才一直拼命在找他,就是這個原因喔! ││B:今天後我問他,他說沒有問題, ││C:我來問,我來問看看再說。 ││B:你查一下好不好!拜拜! │└─────────────────────────────────┘

(見本院卷二第30頁背面)本案其實是建築師事務所呂○鴻、唐○國這些人,在賺契約印刷費的佣金,契約樣稿送去臺北某印刷廠印刷,印好之後再送到業主000聯隊,由承辦工程官負責蓋印填寫日期,此部分聯繫工作承辦人是第000聯隊設施中隊中尉工程官黃○評。證人林○仁證稱「本聯隊作法,工參官我將契約樣稿審查無誤,會辦審監並簽奉權責長官核定後,會將簽呈資料整份影印交設施中隊工程官,由他請廠商來辦理用印,我記得聶○文建築師事務所,把契約樣稿函送聯隊後,我確實有上簽並會辦審監單位,【奉權責長官核定後,有將資料交給當時設施中隊工程官黃○評,請他辦理用印事宜】」、「(問:為何契約簽訂係由前設施中隊工程官黃○評辦理?)本聯隊作法都是如此,【並不是我請他辦理,而是他應該辦的事項。】」等語明確(見偵卷七第120頁、第214背面)。所以接下來聯繫印刷契約原本,是黃○評的工作。

㈨黃○評本應該通知廠商○富公司來拿取契約樣稿去影印,但

呂○鴻、唐○國這些人要賺印刷費傭金,所以黃○評、白○帆將樣稿交給建築師事務所的人送去印刷。但是依據上述通訊監察譯文可知,100年3月31日會議時,○富公司王○雄還在會議上直接說,至今沒有拿到契約樣稿。顯然遲延訂約責任不在廠商王○雄身上。

㈩黃○評於【100年4月7日】○富科技有限公司前來營區訂約

時,在機電工程採購契約中「簽訂日期」及「附件4.資安保密切結」、「附件5.切結書(開工前檢附)」、「附件6.僱工保證切結」等文件之年月日欄項上不實填載「100年3月29日」,藉以符合簽約期限之規定一情,為共同被告黃○評其於偵查、原審均坦認在卷,核與被告白○帆、王○雄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監聽譯文附卷為佐,均經本院詳述如上。

雖然○富公司先100年3月21日完成對保,100年3月24日契約

樣稿已經會辦各單位,100年3月24日再上簽長官核准。廠商於100年3月25日(週五)繳付履約保證金,但是100年3月26日、27日是週六週日不上班,100年3月28日(週一)才上班,黃○評要做好契約樣稿,後面附著履約保證金文件,交給廠商去影印(但事實上交給建築師事務所人員去印)。若要趕在100年3月29日(週二)完成,根本是不可能的。整個000聯隊作業從上到下拖拖拉拉,遲延了15天訂約期限,承辦人黃○評再以回填「100年3月29日」為訂閱日期,掩飾太平。整個000聯隊作業緩慢,雖稱得上「行政共業」,但承辦人黃○評自己沒有早先催促各單位儘速協辦,也沒有趕在期限前,預留充足時間讓廠商得以影印製作合約,黃○評自己確實有行政責任,所以也不敢貿然將廠商押標金沒收,只好自己回填日期掩飾一切。被告白○帆身為黃○評的上司,雖然知道呂○鴻、唐○國等人在賺印刷費傭金,但整個000聯隊上下作業牛步化,被告也沒有這個立場主張沒收押標金。被告白○帆沒有必要教唆黃○評回填日期,因為黃○評自己就有動機回填日期,掩飾自己作業疏失。

綜上,被告白○帆雖明知○富公司未於101年3月29日前完成

訂約,但其中可歸責行政機關的因素太多,黃○評自己就有很多疏失在裡面,若回填日期就可以粉飾太平,避免被追究行政疏失,也可以說是承擔行政機關遲延作業共業。黃○評決定要回填日期,被告白○帆沒有必要唆使黃○評回填日期。起訴書指稱,被告白○帆唆使被告黃○評填載不實訂約日期,屬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乙節,應有誤會。

二、起訴書另認為被告白○帆,就機電工程案部分,明知該工程建議「底價7,908萬950元」於決標前應予保密,竟於100年2月某日,將【建議底價近8千萬元】之採購秘密資訊透露予郭○宏知悉,郭○宏獲悉後即製作投標資料光碟乙片(含估價單、施工圖面、支援統計表、單價分析、總價金額)交付魏○威轉交陳○隆於100年2月間向王○雄誆稱與軍方關係良好,因認其涉有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嫌(見起訴書第16頁所犯法條)。

㈠訊據被告白○帆否認洩密,辯稱:「我不可能知道材料金額

,所以不可能建議底價,我只知道公告預算多少,我是叫廠商自己上網抓。」(本院卷三第61頁背面)。

㈡經查,本件機電工程招標時是有公告預算金額的,99年8月2

日第一次公告時,招標文件上即載明「預算7905萬950元」,投標金額一定要在此金額以下,而且以最低價格得標(本院卷一第134頁政府採購網標案紀錄、卷二第137頁)。招標文件有一些圖說可以供廠商下載,自行估算成本後再投標。㈢①證人郭○宏證稱其交予魏○威之有關系爭機電工程案資料

,皆是上網下載而來,其僅是和被告白○帆聊及本案成本問題,其隨後自行試算價格,並請被告白○帆提供意見,並未刻意向被告白○帆探詢底價,且本案為最低標案件,探詢底價並無意義等語(見偵卷十三第 189 頁);②證人魏○威證稱郭○宏會隨時上網下載軍方購案資料後,再由其轉交予陳○隆,由陳○隆尋找有意願投標之廠方,系爭機電工程案之光碟資料,亦是郭○宏上網下載而來等語(見偵卷九第118頁),是依上開2位證人所述,系爭機電工程案之光碟資料,係證人郭○宏自行上網下載、擷取,與被告白○帆無關。③證人王○雄亦證稱陳○隆交付光碟資料內容與公告招標之資訊大致相同,所有資料皆可上網自行下載取得,資料內並無商情訪查資料或建議底價之資訊等語(見偵卷七第129頁)。

㈣又系爭機電工程案之投標金額係王○雄自行決定,掮客陳鴻

隆並未告知其底價金額,此據證人王○雄證述「(問:當時投標之金額,你係如何決定?)我原本想要以7,200萬元為投標價,但是在投標前一刻陳○隆告訴我,因為投標日當天有很多廠商要競標,所以要我將投標金額降低,我考慮後要以6,900萬元投標,陳員又告訴我6,900萬元不好聽,叫我直接寫6,888萬元,所以後來最後投標價就是6,888萬元」、「(問:當時陳員有無告知你填具6,888萬元即一定可得標?)沒有」、「(問:陳員有無透露機電工程案之底價予你?)沒有」等語明確(見偵卷七第129頁)㈤因為招標作業是由臺北市的國防部聯合採購中心發包作業的

,投標程序均由採購中心工程發包處處理。在投標前夕會由該中心最高首長,核定底價。偵查中軍事檢察官曾經向國防部聯合採購中心,調閱「99年000聯隊將係爭機電工程呈報給國防部聯合採購中心時,所建議底價多少?」資料,而99年陳報時000聯隊提出之「市場最低報價」「預算」「預估金額」三者均是7905萬950元,沒有差別(見偵十四卷第16頁),本件對外公告預算「7,905萬950元」也是這個數字,也是接近起訴書所說「建議底價近8千萬元」事實,預算已經公告沒有秘密可言。需求單位000聯隊將全案委由臺北市國防部採購中心工程發包處發包時,真正「核定底價」仍然由發包中心最高首長來核定,被告白○帆按理事無法知道「核定底價」的。

㈥綜上所述,被告白○帆被訴洩漏機電工程案建議底價予郭○

宏部分,雖經被告白○帆一度於偵查中自白,然除該自白之單一證據外,別無其他補強證據,揆諸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自不得逕依其偵查中自白,而認其確有起訴書所指犯行。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白○帆收受王○雄(直接或透過郭○宏)下列之賄賂及不正利益:

①被告白○帆於100年3月間在臺中市市政路金麗都理容院接受王○雄之飲宴招待,消費金額達金額3萬元。

②被告白○帆於100年10月6日帶小姐出場性交易。

③被告白○帆於100年12月7日,在臺中市、吳班長餃子館接受王○雄之飲宴招待,而收受不正利益2000元。

④被告白○帆於101年5月22日先至臺中市○○區東○川菜館

吃飯後,再到臺中市市政路「金麗都理容院」消費,金額達2萬6000元。

前述飲宴招待、財物亦屬被告白○帆收受之賄賂、不正利益等語。然經查:

㈠檢察官起訴被告白○帆於100年3月間接受王○雄招待至臺中

市市政路金麗都理容院飲宴,與其違背職務行為間亦有對價關係。被告承認有於100年3月去過金麗都理容院,但否認收受不正利益,辯稱:那次是魏○威找我去的,當時機電工程都還沒有簽約,魏○威帶郭○宏過來,我不知道他們是什麼關係(本院卷二第23頁)。經查:王○雄係在100年4月5日,透過郭○宏引見後,與被告白○帆見面,白○帆當面告知自己與陳○隆不熟,陳○隆的訊息都是錯的。王○雄自此才相信郭○宏,並起意透過郭○宏陸續行賄,在此之前之100年3月間金麗都理容院飲宴部分,被告白○帆承認有去過,但當時不認識王○雄,魏○威說要介紹認識朋友。而當時甲○○還未起意行賄,白○帆應無授受不正利益之意思。

㈡另起訴書指稱於100年10月6日接受性招待一事,為被告白○

帆所否認,且證人郭○宏亦證稱「(問:你究竟有無提供白○帆性招待?)沒有,我可以招待白○帆至有女陪侍酒店喝酒,但是不會提供白○帆性招待」等語(見偵卷①第74頁)。且100年10月6日當晚監聽譯文顯示,郭○宏鄭○分確實有叫「米琪」小姐帶其他女生過來坐檯陪酒,100年10月7日譯文還在算昨日坐檯費用。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0000000000鄭○分 → 0000000000 │2011/10/07││ 某酒店媽媽桑 │ 19:53:34│├──────────────────┴─────┤│A(鄭○分):阿昨天多少錢? ││B(媽媽桑):9600。 ││A:9600?怎麼那麼多? ││B:6個人頭嘛,6個小姐。 ││(郭○宏隨即接過與該女交涉,表示昨日服務不好) │└────────────────────────┘

但被告100年10月6日晚上邀約一名女性友人林○妏到最○HOTEL陪宿,確實有此事實: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林○妏 │2011/10/6 │白○帆基地台: ││ (女姓友人) │ 22:39:07 │臺北市○○區○○││ │ │○路0段00號00樓 ││ │ │頂 │├──────────────────┴─────┴────────┤│大意:白○帆要林○妏自行前往「最○ HOTEL 」 605 室等白○帆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林○妏 │2011/10/6 │白○帆基地台: ││ (女性友人)│ 23:45:36 │臺北市○○區○○││ │ │○路00巷00號0樓 ││ │ │頂 │├──────────────────┴─────┴────────┤│大意:白○帆向該女報「最○HOTEL」路線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10/7 │白○帆基地台: ││ │ 00:12:47 │臺北市○○區○○││ │ │○路0段00號00樓 ││ │ │頂 │├──────────────────┴─────┴────────┤│ (誤撥,轉接語音信箱) ││背景聲音:白○帆與計程車司機講「最○HOTEL」地址,因喝醉而講解不清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林○妏 │2011/10/7 │白○帆基地台: ││ (女性友人)│00:19:01 │臺北市○○區○○││ │ │○路0段00號00樓 ││ │ │頂 │├──────────────────┴─────┴────────┤│B(林○妏):在哪裡啦?在哪裡啦? ││(白○帆接通但未通話,正與計程車司機對話)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林○妏 │2011/10/7 │白○帆基地台: ││ (女性友人) │ 00:21:30 │臺北市○○區○○││ │ │路0段000號00樓頂│├──────────────────┴─────┴────────┤│B(林○妏):喂? ││A(白○帆):你在哪裡? ││B:忠孝○路跟建國南北路口。 ││A:馬上到。 │└─────────────────────────────────┘

但林○妏不是鄭○分旗下應召小姐,林○妏此人在監聽譯文過程中出現已久,林○妏要求被告白○帆陪她去吃喜酒,下列譯文中提到白○帆曾經贈與林○妏戒指,林○妏顯然是被告的紅粉知己。至於有無婚外情關係不是本案重點,所以被告100年10月6日當晚沒有接受廠商安排小姐出場性交易。

┌──────────────────┬─────────┐│0000-000000白○帆← 000000000林○妏 │2011/5/2 13:51:02│├──────────────────┴─────────┤│簡訊:我朋友要請客結婚你要和我一起去嗎? │├──────────────────┬─────────┤│0000-000000白○帆→ 000000000林○妏 │2011/5/2 13:51:48│├──────────────────┴─────────┤│簡訊:在開會 │├──────────────────┬─────────┤│0000-000000白○帆← 000000000林○妏 │2011/5/2 13:53:47│├──────────────────┴─────────┤│簡訊:要還是不要?5月21日結婚請客 │├──────────────────┬─────────┤│0000-000000白○帆→ 000000000林○妏 │2011/5/2 13:55:03│├──────────────────┴─────────┤│簡訊:當班,不能去。 │├──────────────────┬─────────┤│0000-000000白○帆← 000000000林○妏 │2011/5/2 13:55:58│├──────────────────┴─────────┤│簡訊:好我知道了我找別人陪 │├──────────────────┬─────────┤│0000-000000白○帆← 000000000林○妏 │2011/5/2 14:07:51│├──────────────────┴─────────┤│簡訊:改天有機會碰到你是不是該把戒指退給你還有您的皮箱 │├──────────────────┬─────────┤│0000-000000白○帆← 000000000林○妏 │2012/2/27 00:42:00│├──────────────────┴─────────┤│簡訊:我想了很久你和你老婆都是出於名門和我不一樣我們只能││ 是普通朋友! 再見! 以後別再聯絡了 │├──────────────────┬─────────┤│0000-000000白○帆→ 000000000林○妏 │2012/4/16 22:58:02│├──────────────────┴─────────┤│簡訊:妳近來好嗎?上次傳的說法是真的嗎?……… ││ …有難過的感覺! │└────────────────────────────┘(以上見本院監聽譯文卷④第138頁以下)。

㈢檢察官起訴被告100年12月17日至臺中市吳班長餃子館用餐

,與其違背職務行為間亦有對價關係。惟查:因為王○雄一直請款不順,郭○宏、王○雄想要邀約白○帆見面,於是100年12月7日郭○宏南下臺中會合王○雄,並且與白○帆出來「臺中吳班長餃子館」見面,該次既然是在一般餐廳,費用僅有2000元,談論話題又是請款及工程問題,鄭○分還特別提醒郭○宏,不要帶白○帆去酒店續攤,「不要給他太好款」,所以衡情應屬一般社交活動之聚餐,難認與本件違背職務行為間有何對價關係。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2011/12/6 │白○帆基地臺: ││ │19:49:01 │臺中市○○區○ ││ │ │○里○○路00- ││ │ │00號0樓頂 │├──────────────────┴─────┴────────┤│A(鄭○分):你現在在幹嘛?在裡面? ││B(白○帆):我現在在看電視啊!怎樣?什麼事? ││A:【你這幾天,哪一天有空去「吳班長」吃個東西?】 ││B:【只有…明天。】 ││A:明天喔,好啊! ││B:因為明天是禮拜三嘛!然後再來是四五六日一,五天駐隊。 ││A:我知道,我了解你愛坐牢,呵呵。 ││B:沒禮貌! ││A:你現在是在裡面喔?電視好大聲喔! ││B:對啊!在裡面啊! ││A:家裡沒大人就對了,那麼大聲。 ││B:我就是大人! ││A:我了解,我知道你那裡很寬敞的! ││B:好啦!那明天再過來嘛! ││A:好,等一下我確定再跟你講一下。 ││B:OK,好,掰。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鄭○分│ 2011/12/6│白○帆基地臺: ││ │ 19:51:44 │臺中市○○區○ ││ │ │○路0段000號 ││ │ │000大樓0樓" │├──────────────────┴─────┴────────┤│ A(鄭○分):明天幾點? ││ B(白○帆):明天…你們幾點可以到嘛! ││ A:你看你幾點可以啊! ││ B:6點半! ││ A:6點半,OK,那就6點半「吳班長」喔! ││ B:OK,好,就這樣。 ││ A:明天要幫他改成「鄭班長」!哈哈。 ││ B:喔,好,OK,掰掰。 ││ A:掰。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郭○宏│2011/12/7 │白○帆基地臺: ││ │18:21:09 │臺中市○○區○ ││ │ │○路0段000號 ││ │ │ 000大樓0樓" │├──────────────────┴─────┴────────┤│A(白○帆):哈囉。 ││B(郭○宏):兄弟。 ││A:到了? ││B:嗯,對呀!對呀!你1個人還是2個人? ││A:我1個人,我1個人。 ││B:好,OK!OK! ││A:你先點一下,我馬上就到。 ││B:OK! ││A:BYE! │├──────────────────┬─────┬────────┤│0000000000鄭○分→0000000000郭○宏 │2011/12/07│ ││ │ 19:33:02│ │├──────────────────┴─────┴────────┤│ B(鄭○分):聽我說就好了。 ││ A(郭○宏):【結束啦,怎樣?】 ││ B:怎麼那麼快? ││ A:對啊! ││ B:有不歡而散嗎? ││ A:還好啦!【反正就是等「他」看要怎麼處理啊!】 ││ B:喔,反正就是有跟他那個,【我本來是要講說,不要讓他要續攤!】 ││ A:沒有啦!沒有要續攤。 ││ B:我知道,【我的意思是不要讓他太「好款」(譯台音,意指對他太好 ││ )】! ││ A:好啦! ││ B:好,回來再說吧! │└─────────────────────────────────┘

(上述譯文見本院監聽譯文卷③第102頁以下)且此次100年

12月7日吳班長餃子館聚餐,全程被調查站人員跟監拍照,確實晚上6點到吃到7點半就結束(見本院監聽譯文卷③第114頁以下)。

㈣起訴書稱:被告白○帆於101年5月22日先至臺中市○○區東

記川菜館吃飯後,再到臺中市市政路「金麗都理容院」消費,金額達2萬6000元部分,經查:

1.聚會的前因是因為:┌──────────────────┬─────┬────────┐│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王○雄│2012/5/21 │ ││ │16:17:30 │ │├──────────────────┴─────┴────────┤│A(白○帆):王董。 ││B(王○雄):副大,你今天晚上有空嗎。 ││A:我今天駐隊,不能出去。 ││B:明天可以嗎。 ││A:【明天可以阿,好,晚上我們聚一聚,我請你吃飯。】 ││B:好。 │├──────────────────┬─────┬────────┤│0000-000000王○雄→0000-000000郭○宏│2012/5/21 │王○○基地台: ││ │20:52:03 │臺中市○○區○○││ │ │里○○○路00號0F││ │ │頂 │├──────────────────┴─────┴────────┤│A (王○雄): 隔壁的說跟民航局有熟,今天有打電話給民航局的人。 ││B (郭○宏): 反正明天你要跟他吃飯,私底下就跟他講白,【當初大家都││ 說好的,讓我較順利的完工、請款要讓我較正常,結果這也││ 拖那也拖,請款哩哩啦啦,你直接跟他說。】 ││ ││A:【我今天去找他,他說是不是又是為了錢的事情?我說是啊,因為他上個││ 禮拜說一個禮拜就會下來。】 ││ ││B:你跟他說,從幾號到現在,【從開始做答應我的結果都沒那個,就這樣跟││ 他說啊!】還有一個重點,他如果問你是不是還有找人去「老猴」那邊講││ 或是什麼…那時候我有出手,你知道嘛,【你跟他說,你有跟「保哥」說││ ,「保哥」如何處理你不知道,你就這樣說!】 ││ ││A:我就說我不知道,我有跟你說就好了…(略)… ││B:還有一個重點,【吃完飯他們還要續攤你就不要去了!不用請他喝,不要││ 讓他「好款(譯台音)」,他也知道我不高興!所以他都不敢…】 ││ ││A:我知道啦。那天隔壁的,問我說怎麼都沒有去找你「同學」,我說又沒什││ 麼事情,去找他做什麼。 ││ ││B:你要故意暗示他,當初結構做不好哩哩叩叩,叫我不要說,我也是都沒說││ ,【你要半暗示半威脅啦!】而且告訴他這件事你也有跟我說了,你知道││ 的所有問題都有跟我說,【意思是如果要這樣大家就鬥臭,如果他說還要││ 去喝酒,你就說改天再喝。】 ││A:我如果跟他講結構的事,他會不會跑去跟營造的講嗎? ││B:有差嗎?那哪有差! ││A:他最近都沒有來找我都找營造的。 ││B:沒差!他們最近都綁一起。 ││A:我發現他都會拿營造的來找我碴。 ││ ││B:你跟他說【當初講好的如果要這樣處理,不要緊阿,你們當初叫我不要講││ 的事我都沒講,但是這些是「保哥」都知道阿。】 ││ ││A:上個禮拜原本說要發文給他,都沒下來嘛,最後「小白」很聰明就跑來了││ ,都沒講到文的事情,他說這都是他們裡面拖到時間,要把他們處分有的││ 沒的講這些給我聽,意思是暗示要我不要發文就是了啦…(略)… ││ ││-7分53秒- ││A:你記得包括他第一次扣我兩次錢,那件他們脫不了,因為阿嚕咪跟我講過││ ,如果這條我硬要討,他們要被記過啦,意思叫我不要講,他就是會想辦││ 法錢給我啦!依照正常的程序是不可能給我啦,他們底下的要拿薪資貼給││ 我,只要翻出來他們一定要記過! ││B:沒幾萬塊吧? ││A:雖然沒幾萬,重點是瑕疵嘛!他們作業有問題! ││B:那沒幾萬塊,他們如要私底下拿給你你也不要收啦! ││(略) │└─────────────────────────────────┘

(上述譯文件本院監聽譯文卷④第125頁以下)

2.上述譯文就是郭○宏在鼓吹王○雄,不用對白○帆太客氣,所謂【當初大家都說好的,讓我較順利的完工、請款要讓我較正常,結果這也拖那也拖,請款哩哩啦啦,你直接跟他說。】【從開始做答應我的結果都沒那個,就這樣跟他說啊!】,這些話就表示被告曾經拿了廠商好處,所以有承諾,結果都沒有協助王○雄順利請款。郭○宏鼓吹王○雄可以對白○帆講話語帶威脅也沒有關係,如【你跟他說,你有跟「保哥」說,「保哥」如何處理你不知道,你就這樣說!】【你要半暗示半威脅啦!】【你們當初叫我不要講的事我都沒講,但是這些是「保哥」都知道阿。】,會有這些威脅話語出現,也是因為被告過去拿了廠商錢財,而且還是郭○宏經手送錢,所以「保哥(郭○宏)」都知道,「保哥」要怎麼處理,還不知道咧。所謂「拿人的手短,吃人的嘴軟」,在此一刻展現無遺。

3.上開譯文顯示被告過去收受王○雄賄賂及招待飲宴、住宿等,通話內容為系爭機電工程案請款事項,足證二者間確有對價關係無誤。

4.既然101年5月22日到東○川菜館吃飯,目的是要給白○帆施壓,談話氣氛自然不會太好。而被告又接到太太電話被召喚回家,沒有去酒店喝酒。至於王○雄與呂○鴻自己去酒店續攤,地址在臺中七期的酒店,所以基地台才有「臺中市○○區○○路」地址出現。起訴書指稱被告去參與此次續攤,應有誤會。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王○雄│2012/5/22 │白○帆基地台: ││ │16:42:12 │臺中市○○區○○││ │ │里○○路00- 00號││ │ │0樓頂 │├──────────────────┴─────┴────────┤│A (白○帆):喂,王董。 ││B (王○雄):你幾點有空? ││A:我? ││B:嗯。 ││A:我們吃個飯嘛。你要不要找那個誰呀! ││B:嗯。 ││A:「阿嚕咪」(指:呂○鴻)? ││B:好呀! ││A:你邀「阿嚕咪」,我們約6點… ││B:6點嗎? ││A:6點還是6點半。○○這邊有一家吃飯的不錯。 ││B:哦。 ││A:我們到那裡吃一下。 ││B:哦,好呀!那個「阿嚕咪」知道嗎? ││A:「阿嚕咪」知道地方,你跟他講。 ││B:好,我跟他講。 ││A:你跟他講那個「東○」。 ││B:「東○」? ││A:「東○」他就聽懂了。咱約幾點? ││B:你說6點? ││A:6點還是6點半,你何時方便? ││B:都可以,看你呀! ││A:那就6點10分,6點10分。 ││B:6點10分,好,我跟「阿嚕咪」講。 ││A:好,掰掰。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呂○鴻│2012/5/22 │白○帆基地台: ││ │17:08:15 │臺中市○○區○○││ │ │段0000-0000地號 │├──────────────────┴─────┴────────┤│A(白○帆):喂。 ││B(呂○鴻):我「阿嚕咪」,副大,他剛才有上來找我。 ││A:嗯。 ││B:就這樣了嘛。 ││A:【我說到那個「東○」吃個飯嘛。】 ││B:ok呀! ││A:ok嘛? ││B:嗯。 ││A:那我看看他有什麼樣的想法,就這樣而已啦。 ││B:對呀! ││A:ok? ││B:好,okOk! ││A:6點10分。 ││B:那麼早,好,ok! ││A:ok! Bye!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呂○鴻│2012/5/22 │白○帆基地台: ││ │18:38:38 │臺中市○○區○○││ │ │里○○○路000巷 ││ │ │00號0F頂 │├──────────────────┴─────┴────────┤│B(呂○鴻):喂。 ││A(白○帆):你是跑去哪裡? ││B:在路上了,剛衝出去找「林柏」。 ││A:我以為你找不到,我有叫「林柏」,「林柏」他知道呀! ││B:他知道? ││A:嗯。 ││B:好啦。 ││A:我有叫他過來。 ││B:我在路上,快到了。 ││A:嗯。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白妻 │2012/5/22 │白○帆基地台: ││ │18:56:40 │臺中市○○區○○││ │ │里○○○路000巷 ││ │ │00號0F頂 │├──────────────────┴─────┴────────┤│B(妻):在忙嗎?吃飽了沒阿?。 ││A(白○帆):正在吃飯,在餐廳。 ││B:餐廳這麼晚還有得吃?。 ││A:我們餐廳都吃到七點,我最後來,就可以撈了,哈。 ││B:你是怎樣啊?。 ││A:因為副大○長要督導伙食,菜煮得不好,要叫過來罵阿!。 ││B:你都只吃剩下的,你怎麼會知道別人吃什麼?。 ││A:我叫他們,我來每一樣都要拿出來,不然把檢體拿給我吃。 ││B:唉呦,真是惡霸。 ││A:哈哈,你今天怎麼有空,我不敢打電話給你,我怕你心情不 ││ 好。 ││B:因為我今天事情很多,沒什麼空堂,我今天下課。我路過一 ││ 家看到有在修理ˋ背包,我就近去問有沒有插銷,他說沒有 ││ ,但是可以去哪裡找..我就去找看看。 ││A:你吃過飯了嗎?。 ││B:沒有,就順便去找找東西吃。 ││A:快點去吃飯,我在這邊已經快吃飽了。 ││ (後面有機車聲音) ││B:OK,我出去了,掰掰。 " │├──────────────────┬─────┬────────┤│0000-000000 白○帆←0000000000 白妻 │2012/5/22 │白○帆基地台: ││ │20:00:57 │臺中市○○區○ ││ │ │○里○○○路 ││ │ │000巷00號0F頂 │├──────────────────┴─────┴────────┤│A(白○帆):喂。 ││B(妻):我回來了。沒有很合..可是放得進去..你試試看吧 ││A:那就好了,放得進去就好了。 ││B:有一點緊..你用用看吧。 ││A:謝謝您阿..謝謝您阿。吃過飯了嗎? ││B:吃過麵了,好難吃。 ││A:【哈哈哈...我現在回家。】 ││B:好。 ││A:【我回家看看有什麼信好了。】 ││B:好。 ││A:好,掰。 │├──────────────────┬─────┬────────┤│0000-000000王○雄←0000-000000鄭○分│2012/5/23 │王○雄基地台: ││ │01:37:41 │臺中市○○區○ ││ │ │○路0段000號0 ││ │ │樓頂 │├──────────────────┴─────┴────────┤│B(鄭○分):王先生嗎?。 ││A(王○雄):嘿。 ││B:【你又去續攤喔?。】 ││A:沒有啦,我正在與阿魯米在聊天。 ││B:他走了嘛?。 ││A:誰?。 ││B:那位先生他走了嘛?。 ││A:他走了。 ││B:你們去續攤嗎?。 ││A:對,是阿魯米邀我出來的。 ││B:他有去嗎?。 ││A:他吃完飯就走了(後面有女人笑聲..呵呵)。 ││B:你讓我感覺很差喔,你們會長找你,你竟然沒有回電話。 ││A:你哪有找我?。 ││B:我傳簡訊給你,問你『吃飽了沒』。 ││A:我沒看到啦。 ││B:我在那邊著急,又擔心你熱..又擔心你冷..你到底是要怎樣? ││A:我們剛才吃完飯,阿魯米邀我出來喝酒.. 他就回去了。 ││B:我跟你說的話...你都沒有回消息,你是怎樣?你現在是要去有粉味了,││ 別假了,你旁邊的女生吵死了!!一定醜得要死 ││A:【在唱歌而已啦。剛才是阿魯米邀我出來喝酒啦】 ││B:你酒喝多了吧?。 ││A:差不多啦..有點茫茫的。 ││B:你不要再喝了。你等一下離開現場,要再打電話給我 ││A:好好。 ││B:我姊夫擔心你擔心得要死..我姐姐也是十二點多才走的。我姐姐說,怎 ││ 麼會搞成這樣! ││A:好,我要離開再打給你。 │└─────────────────────────────────┘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白○帆收受聶○文(直接或透過唐○國、張○瑞)下列之賄賂及不正利益:

①於101年2月6日收受聶○文交付之麥卡倫威士忌洋酒2瓶。

②於101年2月12日收受聶○文配偶張○瑞交付之Dior化妝品1組。

前述飲宴招待、財物亦屬被告白○帆收受之賄賂、不正利益等語。然查:

㈠被告辯稱:101年2月6日晚上建築師事務所與建設公司的人

吃飯,找我作陪,說到鄭○分有開一家的酒吧,待會兒給她捧場,我們才全部的人一起去就是愛喝酒吧,那兩瓶酒是從餐廳帶到酒吧,沒有拿進去酒吧,放到某人車上忘記了(本院卷二第100頁)。

㈡101年2月6日晚上8時許,被告帶聶○文及該事務所人員,前

往鄭○分開設的「舊識愛喝」酒吧捧場消費7000元,已如上述。而聶○文等人先前當日晚餐聚會所買的酒,尚未喝完,既然要前往酒吧續攤喝酒,當然不方便帶自己的酒,否則被收開瓶費也很尷尬。所以入場之前,把晚宴剩下的二瓶麥卡倫威士忌送給了白○帆。而且交接禮物之際,非常匆忙,不知交到哪裡去。譯文如下: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唐○國│ 2012/2/7 │ 白○帆基地臺: ││ │ 16:40:07 │ 臺中市○○區中 ││ │ │ 清路0段000號 ││ │ │ 000大樓0樓 │├──────────────────┴─────┴────────┤│A(白○帆):然後你…你有沒有「阿嚕咪」的電話? ││B(唐○國):我不是有傳真給你嗎?不是,傳簡訊給你? ││A:不是,你那是「王董」! ││B:哦!那昨天「阿嚕咪」不是有打電話給你嗎? ││A:我忘記是哪一支,因為那個誰呀!「阿嚕咪」…沒有,【因為昨天「老 ││ 聶」給我的那個,那個…好像在他那裡。】 ││B:是哦! ││A:【他拿了二瓶給我嘛。】 ││B:嗯。 ││A:他拿了二瓶給我嘛!【好像在阿…是「阿嚕咪」幫忙拿的呀!】 ││B:哦,對呀對呀!好,我看… ││A:不急不急,等明天他清醒再問他好了。 ││B:好好好。 ││A:好,BYE!我查證一下,我再打電話給你。 ││B:好,好,好。 ││A:BYE! │├──────────────────┬─────┬────────┤│0000-000000白○帆→0000-000000呂○鴻│2012/2/8 │白○帆基地臺: ││ │20:32:57 │臺中市○○區○ ││ │ │○○路0號0樓頂 │├──────────────────┴─────┴────────┤│A(白○帆):怎麼樣? ││B(呂○鴻):【我「阿嚕咪」,那東西找到了。】 ││A:哦。 ││B:折煞,都忘記了。 ││A:在你車上是嗎? ││B:對。 ││A:好,就先放在你那裡,明天… ││B:明天你看… ││A:我再過去找你。 ││B:好,好,好,ok! ││A:好吧,謝謝,謝謝,麻煩。 ││B:副大座不好意思,不好意思。 ││A:不會,bye! Bye! ││B:bye! Bye! │└─────────────────────────────────┘(見本院監聽譯文卷④第25、29頁)。

㈢證人聶○文證述「(問:你有無在101年間送2瓶麥卡倫給白

員?)我記得有一次事務所吃飯,因為當天買了幾瓶麥卡倫,餐宴後有多餘的酒,後來被與會的人員帶走,是不是白員帶走我並不清楚,我並沒有送給他」、證人呂○鴻證稱「當天餐會聶○文買了5、6瓶洋酒,後來沒有喝完的剩2瓶,聶員就叫我帶回中部工地喝,後來我帶回臺中隔了幾天後,白員打電話問我剩的2瓶酒呢?我告訴他在我這裡他就過來把2瓶拿走」(見偵卷七第198頁,偵卷九第108頁)等語明確。

既然是聶○文101年2月6日晚餐飲宴後所剩餘,聶○文又要去給鄭○分舊識愛喝酒吧捧場,不方便帶入酒吧,臨時送給了白○帆,過程還很匆促,差點找不到該二瓶酒,原來是放在呂○鴻的車上帶回了臺中。聶○文購買威士忌酒時,並無贈與被告白○帆之意思,只是臨時順手當成禮物,亦難認與職務行為間具有對價關係。

㈣檢察官雖又認被告白○帆於101年2月12日譯文中,提到有收

受張○瑞交付之化妝品1組,與其職務行為間亦有對價關係。惟查:白○帆是101年2月6日北上與聶○文等人見面,可能遇到聶○文太太張○瑞,張○瑞順手拿了CD牌旅行化妝品一份給白○帆。此份旅行化妝品一盒,已經由被告提出扣案,體積不大,就是粉餅眼影腮紅拼盤式的綜合彩妝。這種旅行化妝品通常是贈品性質,例如百貨專櫃一次消費達一定金額以上,就送旅行化妝品一盒,因該份旅行化妝品價值僅1,000元,且贈送對象為被告白○帆之配偶,衡情應屬一般社交禮儀之餽贈,亦難認與職務行為間具有對價關係。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或所指出之證明方法,均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可得確信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之程度,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白○帆確有「洩漏底價、教唆下屬黃○評登載不實,基於收受不正利益之故意而於100年3月間接受飲宴、於100年10月6日帶小姐出場性交易、於100年12月7日吳班長餃子館,接受王○雄之飲宴、於於101年5月22日先至臺中市○○區東○川菜館飲宴、市市政路『金麗都理容院』消費;另基於收賄賂之意思而於101年2月6日收受麥卡倫威士忌洋酒2瓶、Dior化妝品1組」之有罪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此部分犯行,然公訴意旨認洩漏底價、教唆下屬登載不實之部分,與前開收受王○雄賄賂及不正利益罪間,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軍事檢察官亦認為被告上述「於100年3月間接受飲宴、於100年10月6日帶小姐出場性交易、於100年12月7日吳班長餃子館,接受王○雄之飲宴、於於101年5月22日先至臺中市○○區東○川菜館飲宴、市政路『金麗都理容院』消費」與上述本院認定有罪【附表一】部分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軍事檢察官認為被告上述「101年2月6日收受麥卡倫威士忌洋酒2瓶、Dior化妝品1組」與【附表二】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故本院就此部分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陸海空軍刑法第13條、第76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2項前段、第17條,刑法第2條第2項、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8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陳正琳提起公訴,經軍事檢察官沈榮華提起上訴、經檢察官陳○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石 馨 文法 官 葉 明 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 麗 玲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附表一:

┌─┬──────┬────────┬────┬─────┬──────────┐│編│ 時間 │ 地點 │態 樣 │金額 │付款人 ││號│ │ │ │(新臺幣)│ │├─┼──────┼────────┼────┼─────┼──────────┤│1 │100年4月6日 │臺中○○崗○軍基│現金賄賂│100,000元 │王○雄透過郭○宏交付││ │下午1時許 │地外停車場,郭○│ │ │ ││ │ │宏車上 │ │ │ │├─┼──────┼────────┼────┼─────┼──────────┤│2 │100年5月2日 │臺北市美麗○飯店│住宿招待│8,690元 │郭○宏以王○雄所交付││ │、3日 │ │ │ │之賄款支付 │├─┼──────┼────────┼────┼─────┼──────────┤│3 │100年5月24日│臺北市○○○路○│飲宴招待│30,000元 │王○雄 ││ │ │段○○號金○會館│ │ │ │├─┼──────┼────────┼────┼─────┼──────────┤│4 │100年6月8日 │臺北市○○○路 │飲宴招待│20,000元 │郭○宏以王○雄所交付││ │ │聚佳人酒店 │ │ │之賄款支付 │├─┼──────┼────────┼────┼─────┼──────────┤│5 │100年6月8日 │臺北市凱○商務飯│住宿招待│1,880元 │鄭○分以王○雄所交付││ │ │店 │ │ │之賄款支付 │├─┼──────┼────────┼────┼─────┼──────────┤│6 │100年7月5日 │臺北市○○○路 │飲宴招待│30,000 元 │王○雄 ││ │ │聚佳人酒店 │ │ │ │├─┼──────┼────────┼────┼─────┼──────────┤│7 │100年7月5日 │臺北市凱○商務飯│住宿招待│1,880元 │鄭○分以王○雄所交付││ │ │店 │ │ │之賄款支付 │├─┼──────┼────────┼────┼─────┼──────────┤│8 │100年8月3日 │臺北市凱○商務飯│住宿招待│1,880元 │鄭○分以王○雄所交付││ │ │店 │ │ │之賄款支付 │├─┼──────┼────────┼────┼─────┼──────────┤│9 │100年9月7日 │臺北市○○○路 │飲宴招待│18,700元 │郭○宏以王○雄所交付││ │ │金○會館 │ │ │之賄款支付 │├─┼──────┼────────┼────┼─────┼──────────┤│10│100年9月7日 │臺北市最○旅館 │住宿招待│1,980元 │鄭○分宏以王○雄所交││ │ │ │ │ │付之賄款支付 │├─┼──────┼────────┼────┼─────┼──────────┤│11│100年10月6日│臺北市○○○路金│飲宴招待│19,600元 │郭○宏以王○雄所交付││ │ │○會館、高○酒店│ │ │之賄款支付 │├─┼──────┼────────┼────┼─────┼──────────┤│12│100年10月6日│臺北市最○旅館 │住宿招待│1,980元 │鄭○分宏以王○雄所交││ │ │ │ │ │付之賄款支付 │├─┼──────┼────────┼────┼─────┼──────────┤│13│100年12月27 │臺北市最○旅館 │住宿招待│1,980元 │鄭○分宏以王○雄所交││ │ 日│ │ │ │付之賄款支付 │├─┼──────┼────────┼────┼─────┼──────────┤│14│101年2月23日│臺北市最○旅館 │住宿招待│1,980元 │鄭○分宏以王○雄所交││ │ │ │ │ │付之賄款支付 │├─┼──────┼────────┼────┼─────┼──────────┤│ │ │ │ │小計: │ ││ │ │ │ │24萬550元 │ │└─┴──────┴────────┴────┴─────┴──────────┘附表二:

┌──┬──────┬───────┬──────┬─────┬────────┐│編號│ 時 間 │ 地 點 │ 態 樣 │金額 │ 交 付 者 ││ │ │ │ │(新臺幣)│ │├──┼──────┼───────┼──────┼─────┼────────┤│ 1 │100年中秋前 │○○臺中○○站│ 現金 │60,000 元 │聶○文太太張○瑞││ │間某日 │ │ │ │ │├──┼──────┼───────┼──────┼─────┼────────┤│ 2 │101年1月11日│臺中市 │雙卡手機1支 │3,000元 │聶○文員工唐○國││ │ │ │(扣案本院 │ │ ││ │ │ │102年度保字 │ │ ││ │ │ │第0000號保管│ │ ││ │ │ │物) │ │ │├──┼──────┼───────┼──────┼─────┼────────┤│ 3 │101年2月6日 │臺北市○○○路│ 飲宴招待 │7,000元 │ 聶○文 ││ │ │舊識愛喝酒吧 │ │ │ │├──┼──────┼───────┼──────┼─────┼────────┤│ 4 │101年3月2日 │泰國曼谷 │ 旅遊招待 │23,700元 │聶○文員工唐○國││ │至4日 │ │ │ │ │├──┼──────┼───────┼──────┼─────┼────────┤│ 5 │101年5月5日 │臺中市 │數位相機1台 │4,000元 │聶○文員工唐○國││ │ │ │(未扣案) │ │ │└──┴──────┴───────┴──────┴─────┴────────┘【附表三】人物關係圖┌───────────────────────────────┐│ ┌───┐ ┌───┐ ││ │130萬 │ │軍火掮│ ││ │元活動│ │客集團│ ││ ↗│費 │→├───┤ ││┌───┐↗ └───┘ │陳○隆│ │││機電得│ │(綽號│ │││標廠商│ │:老陳│× ┌────┐││├───┤ │、阿斯│ │設計規劃││││○富公│ │巴拉)│ │監造標得││││司 │↘ │蘇○勇│ │標者 ││││----- │ ↘┌───┐ └───┘ ┌───┐ ├────┤│││王○雄│ │150萬 │ │被告 │ │聶○文建││││王○姬│ │元活動│ ┌───┐ │ │←│築師事務│││└───┘ │費 │→│軍火掮│→│白○帆│︻│所 │││ └───┘ │客集團│︻│ │附│------- │││ ├───┤附│ │表│聶○文 │││ │魏○威│表└───┘二│張○瑞 │││ │郭○宏│一 ︼│唐○國 │││ │鄭○分│︼ │ │││ └───┘ └────┘│└───────────────────────────────┘

裁判案由:瀆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