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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5 年醫上易字第 74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醫上易字第748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智皓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醫易字第1號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醫偵字第6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楊智皓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事 實

一、楊智皓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文樂中醫診所」(下稱文樂診所)之中醫師及負責人,文樂診所並開辦健康減重門診,為病患實施針灸埋線減重醫療,楊智皓係從事醫療業務之人。緣陳美妙因身體過胖,乃至文樂診所尋求減重診療,並自民國100年4月14日起,在文樂診所由楊智皓為其進行侵入性之針灸埋線減肥療程,持續診療至101年7月間時,因楊智皓於進行針灸埋線時,未盡其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發生器具消毒不良、清潔不完全或其他不明原因,導致陳美妙產生急性之細菌感染,並於腹部及手臂等生有數處大小不等的硬結腫痛。陳美妙於101年8月1日至文樂診所回診時,即向楊智皓告知上情,經楊智皓檢視後建議陳美妙持續冰敷,惟陳美妙因冰敷效果不佳,且埋線部位已發生紅腫、化膿之情形,遂於101年8月7日即自行前往臺中市潭子區之尚渼皮膚科診所尋求診療,經該診所醫師林尚為診斷後,認陳美妙左大腿部位已罹患蜂窩性組織炎,嗣後陳美妙又因上開細菌感染,導致其雙上臂、腹部、雙側大腿等多處受有蜂窩性組織炎併濃瘍感染等傷害。

二、案經告訴人陳美妙委由呂勝賢律師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說明: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即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為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所明定。而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下列各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業經本院於審判期日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經檢察官、被告楊智皓(下稱被告)及其辯護人均表示沒有意見,且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資料之製作、取得,尚無違法不當之情形,且均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自均具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所引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有關聯性,核屬書證、物證性質,且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規定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且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依同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對於其擔任文樂診所中醫師及負責人,及自100年4月14日起至101年8月1日止,在文樂診所為告訴人施行針灸埋線減肥療程之事實,固不諱言,惟矢口否認有何過失之犯行,並辯稱:伊確實有遵守「穴位埋線標準作業」之規範,將使用之醫療器材消毒乾淨後,再為告訴人實施針灸埋線減重之醫療,且依照台中市政府衛生局簽稿會核單之會核意見,並未說明伊有何醫療過失。況告訴人於101年7月25日及8月1日就診之時間不到30分鐘,其餘時間均自行照料埋線傷口,而7、8月天氣酷熱,告訴人又從事早餐業,長期處於工作環境悶熱之廚房,遭受感染之機會自屬較高;且亦無證據證明告訴人所感染之菌種係於文樂診所內感染,自不能認伊於醫療時有導致告訴人感染之情事。伊於8月1日建議告訴人持續敷冰及觀察腫塊是否消退,處置上並無不妥之處;又依據衛生署醫事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亦認,以針灸埋線方式,偶爾會出現輕微紅腫及淤青,伊前開處置並未違反中醫之醫療常規,伊對告訴人術後之照顧並無疏失之情事云云。經查:

㈠告訴人自100年4月14日起至101年8月1日止,在文樂診所由

被告為告訴人實施針灸埋線減肥診療,至101年7月25日告訴人回診時,主訴:「腹部有二處硬塊,大力按壓時稍疼痛」,經被告檢視後建議:「冰敷並持續觀察」;又於同年8月1日回診時主訴:「腹部及手臂生有數處大小不等的硬結腫痛,疼痛感尚可接受」,經被告檢視後建議:「持續冰敷」。嗣告訴人因傷口逐漸惡化,於同年8月7日至尚渼皮膚科診所治療,經診斷左大腿部位罹患蜂窩性組織炎後,告訴人並陸續至清泉醫院、澄清醫院中港分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下稱:臺中榮民總醫院)、行政院衛生署台中醫院(下稱:台中醫院)診治,並確診其身體之雙上臂、腹部、雙側大腿等多處受有蜂窩性組織炎併濃瘍感染等傷害等情,業據告訴人指訴稽詳,並有文樂診所療程紀錄卡、病歷資料、診斷證明書等附卷可稽(有關告訴人至各醫院接受治療之時間、診斷結果及治療之情形,暨相關之證據等,均詳如附表一所示)。此項事實被告並不爭執,堪認被告確有於上揭時間在文樂診所,為告訴人實施針灸埋線減肥診療,且於101年7月25日至8月1日間告訴人因針灸埋線而發生腹部有硬塊及腹部、手臂生有硬結腫痛之情形,嗣告訴人身體之雙上臂、腹部、雙側大腿等部位多處受有蜂窩性組織炎併濃瘍感染等傷害之情事屬實。

㈡上開說明,雖可認定告訴人身體之雙上臂、腹部、雙側大腿

等部位多處受有蜂窩性組織炎併濃瘍感染等傷害。惟仍須進一步探究告訴人身上所罹患之蜂窩性組織炎併濃瘍感染傷害之原因,究係因被告於實施針灸埋線減肥診療時之過失行為所導致,抑或因告訴人本人術後照顧不週所引發之感染?本院說明如下:

⑴下列證人曾於101年間至文樂診所實施針灸埋線減重治療,其診療之經過及結果分別如下所述:

①證人劉庭瑄於偵查中證述:「(問:之前是否到文樂診所進

行埋線?)有。」、「(問:埋線後有發生何傷害?)我埋過4次,從101年7月31日第3次開始埋線後腫塊都沒有消,101年8月7日進行第4次前我問護士,護士說很正常,所以當天又埋第4次,結果腫塊變硬塊、發膿,最後在童綜合醫院進行切開引流,共切開2次,還會反覆發作,我又改到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進行1次引流。」、「(問:在文樂診所埋線時,進行情形為何?)在一個小診間,…由楊智皓院長進行埋線動作,護士在旁準備酒精棉,埋完後護士將酒精棉給醫師,醫師再幫我們貼起來。我沒有看到埋線器具有無消毒,進行埋線時他們並未戴手套。」、「(問:有無詢問楊智皓為何你會發生這些情形?)有,他一開始說他知道是他的過錯,他也很痛苦,只是一個道歉,還說只有我一個人發生這種事,要我先把傷養好。他並沒有說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或醫療過程有何出錯。第3、4次的埋線我自己覺得有問題,因為線都不會消,一直有腫,我有驗那些膿,在最後1次檢驗中有發現「分枝桿菌」,因此我有對楊智皓提告,並檢附診斷證明書,目前還在偵查中。」等語(見103年度醫他字第8號卷第18頁)。且證人劉庭瑄係從101年7月17日起至同年8月7日止在文樂診所進行針灸埋線減重治療,於同年7月31日發現埋線部位有紅腫化膿之情形,嗣分別至李光輝皮膚科診所、吳大維皮膚科診所、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光田綜合醫院、童綜合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等醫院醫治,並確認其身體之雙臂、右肩等部位多處罹患蜂窩性組織炎傷害之事實,並有文樂中醫健康減重瘦身紀錄表、病歷資料、診斷證明書等附卷可稽(有關分別接受治療之時間、醫院、診斷及治療之情形,暨相關之證據等,均詳如附表二所示)。②證人游文仟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100年6月起有去文樂診

所做埋線減重治療,都是由被告為伊埋線,部位係在肚子、手臂、大腿,大約發生在101年11月間,有發生化膿、紅腫的現象,被告有叫伊去醫院看病,伊有在醫院實施清創手術並住院治療等語(見本院卷㈡第4頁至15頁)。且證人游文仟確實因肚子、手臂、大腿等身體部位發生化膿、紅腫情形,自101年11月23日起至102年1月25日止,分別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林新醫院、澄清醫院中港分院治療,檢查結果認其受有腹部、雙上臂、雙大腿有多處傷口感染、左腹部皮膚及筋膜壞死等傷害,並實以清創手術治療等情,有上開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及病歷資料、和解書等附卷可稽(有關分別接受治療之時間、醫院、診斷及治療之情形,暨相關之證據等,均詳如附表三所示)。

③證人洪麗純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101年間曾至文樂診所

實施針灸埋線減重治療,都是由被告為伊在肚子、手臂埋線,後來在埋線的地方有硬塊、化膿,後來伊才去醫院住院開刀治療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55頁至160頁)。且證人洪麗純係於101年7月間發現身上之腹部、手部有硬塊、化膿現象,有向台中市政府衛生局提出檢舉,並於101年9月11日起至同年11月28日止至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臺中慈濟醫院(下稱:臺中慈濟醫院)住院接受腹部、手部清創手術治療等情,有台中市政府衛生局受理民眾現場/電話陳情案件紀錄表、臺中慈濟醫院醫院函及病歷資料、和解書等附卷可稽(有關接受治療之情形,暨相關之證據等,均詳如附表四所示)。

④證人周麗娟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101年6月至同年8月間

曾至文樂診所實施針灸埋線減重治療,都是由被告為伊在小腹、手臂埋線,總共做了10幾次,埋線的地方有紅腫、硬塊、化膿,先是抹皮膚科的藥,後來到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做清創治療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60頁至169頁)。且證人周麗娟於101年8月20日起至102年2月8日止,因皮下有結節、異物肉芽腫合併感染等傷害到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門診、治療等情,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函及病歷資料、和解書等附卷可稽(有關接受治療之情形,暨相關之證據等,均詳如附表五所示)。

⑤證人鄒襄瑩於偵查中證述:「(問:是否有到文樂中醫診所

進行針灸埋線治療?)有。」、「(問:治療後,你身體有無發生何傷害?)101年7月底整個腹部有埋線的地方都化膿,現在已經好了,我是到慈濟醫院將膿引流,但傷口持續反覆感染,醫生有將化膿組織做檢驗,但沒有發現細菌,101年10月進行第2次清創,現在就都好了。」、「(問:在文樂診所進行埋線時,診所人員如何操作?)埋線者是楊智皓,旁邊有助理,我不知道他們有無消毒,當時我躺著所以沒法看到,但我感覺到酒精涼涼的,我沒有注意他們有無戴手套。」、「(問:為何你會產生感染?)埋完線,後來我發現硬塊,有回診,醫生說是正常的,要我揉一揉及熱敷就會消掉,直到101年7月31日硬塊變軟軟,變成是紅腫,我在當天晚上10點趕到診所,揚智皓拿類似中藥,涼涼的藥品回去敷,但回去後我發現紅腫處會流膿,且流膿時會有線跑出來,…。」、「(問:有無意見補充?)…我已經跟楊智皓和解。」等語(見103年度醫他字第8號卷第17頁至18頁)。且證人鄒襄瑩因前開醫療糾紛事件於101年9月19日與被告達成調解,由被告賠償證人鄒襄瑩(新臺幣:下同)五萬元等情,亦有調解書一件附卷可稽(有關證據出處,詳如附表六所示)。

⑥證人賴美雲於偵查中證述:「(問:之前是否到文樂中醫診

所進行埋線?)有。」、「(問:埋線後有發生何傷害?)我的療程共16次,在101年7月底第14或15次發現埋線處有紅腫、流膿,之前都沒有問題。我到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開刀引流,現在大概都好了。)」、「(問:在文樂診所埋線時,進行情形為何?)由楊智皓院長進行埋線動作,護士在旁幫忙,…。」、「(問:有無詢問楊智皓為何你會發生這些情形?)有,第一次問他,他說埋線後我洗澡時可能傷口有碰到肥皂之類的,我又再去問他,他要我趕緊去找皮膚科,…。」、「(問:你後來到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醫生有無將化膿組織送去化驗?)有,但沒驗出細菌。」、「(問:發現紅腫的該次埋線後,你回去有無馬上碰到水?)沒有,那次我是早上埋線,到晚上才洗澡。」等語(見103年度醫他字第8號卷第18頁)。且證人賴美雲於於101年7月底間發現身上有紅腫、化膿之症狀後,有向台中市政府衛生局提出檢舉,並於101年8月15日起至同年10月8日止至張基亮皮膚科診所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門診、治療等情,有和解書、台中市政府衛生局受理醫療糾紛案件調處事項申請表等附卷可稽(有關證據出處,詳如附表七所示)。

⑵又證人即台中市政府衛生局藥物管理科技士莊佩鈴於偵查中

證稱:「(問:(提示101他7708號第64頁簽稿會核單)此是否為醫事管理科前往稽查後,你所會簽的意見?)是。」、「(問:你提到無法確保為無菌操作,意思為何?)這句話確實是我打上的,…。」、「(問:你上面寫說,縫合線附針非核准於埋線使用,是何意思?)縫合線僅核准做傷口縫合,沒有核准可以在埋線使用。」、「(問:如果沒有核准於埋線時使用,文樂診所這樣做,有無問題?)就我藥事法部分沒有問題,可能是醫療的行政法規有違反。」、「(問:為何你認為經檢視後,醫師剪取縫合線再浸泡溶液後,將縫合線套入針頭的動作,無法確保為無菌操作?)…我看了攝影內容後,發現剪刀不知道有無消毒,縫合線所浸泡的溶液是否為無菌也不知道,從取縫合線、泡溶液、取出、穿套的整個環節都無法確保是無菌。」等語(見103年度醫他字第8號卷第17頁)。依此,被告於實施針灸埋線減重治療之療程時,並無法確保整個醫療之療程是處於無菌之狀態進行。

⑶有關針灸埋線減重治療之相關問題,本院說明如下:

①按埋線治療之副作用或併發症,包括偶有淤青或過敏;亦可

能有係因羊腸線吸收不完全產生之包塊,若發生副作用,可進行熱敷揉按,大約數週至2個月後可完全消失;亦可能發生感染,其徵兆先為紅腫熱痛,繼而化膿、潰爛或組織炎。而若埋線減重治療之處置不當,發生之副作用或併發症主要為局部腫塊,另一種為感染。感染是屬於細菌感染現象,較嚴重之局部會發生埋線部位潰爛、化膿及蜂窩性組織炎。故應嚴格遵守消毒程序,如有感染發生,則應就醫處置。綜上,紅腫、化膿確為埋線減重治療副作用之一。

②又埋線治療副作用或併發症之發生比率,就一般侵入性手術

傷口分類為乾淨、乾淨-污染、污染及骯髒等4項觀之,傷口感染機率分別為]~2%、6~9%、13~20%及40%。埋線治療之傷口屬乾淨傷口,故感染機率約2%。

③當發生埋線治療副作用或併發症時,應進行之處置針對輕微

症狀者,可進行局部清潔、換藥及口服抗生素治療等;而較嚴重者則需靜脈注射抗生素治療及施行手術引流膿瘍等。

④另蜂窩性組織炎(cellulitis)係指皮膚真皮層或皮下組織

之細菌感染性疾病,依文獻報告,最常見之成因為外傷性或醫源性的皮膚外傷,導致細菌入侵。最初症狀以發紅開始,漸漸腫脹,發熱疼痛,形成界限不明顯之皮膚病灶,其致病菌,以皮膚常見菌種為主,如鏈球菌或金黃色葡萄球菌等,惟傷口之菌種培養之結果,陽性率為2%~40%不等,通常治療處置為給予3至5天之口服抗生素治療,並定時回診追蹤即可,嚴重時則須施行切開引流手術治療等情。

以上各情,有衛生福利部103年10月30日衛部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之醫事審議委員會編號:0000000鑑定書一件在卷可稽(見103年度醫偵字第61號卷第11頁至16頁)。

⑤依據上開說明可知下列情事:埋線治療副作用或併發症之發

生比率,就一般侵入性手術傷口分類為乾淨、乾淨-污染、污染及骯髒等4項觀之,傷口感染機率分別為]~2%、6~9%、13~20%及40%。如埋線治療之傷口屬乾淨傷口,感染機率約2%。且當發生埋線治療副作用或併發症時,對輕微症狀者,可以局部清潔、換藥及口服抗生素方式進行治療;如較嚴重者則需以靜脈注射抗生素及施行手術引流膿瘍等方式進行治療。又如發生細菌感染者,其病菌以皮膚常見之菌種為主,如鏈球菌或金黃色葡萄球菌等,惟傷口之菌種培養之結果,呈陽性反應比率僅為2%~40 %不等。

⑷再參酌告訴人於101年8月23日、同年9月26日因埋線傷口感

染(雙上臂、腹部、背部、兩側大腿)至澄清醫院中港分院感染科就醫,經該院就告訴人傷口之細菌做培養,並檢驗出有金黃色葡萄球菌感染,此有該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見103年度醫他字第8號卷第52頁)。

⑸依被告於102年1月24日經台中市政府衛生局訪談時陳稱:共

有告訴人、劉庭瑄、賴美雲、鄒襄瑩、林岱樺、游文仟、周麗娟、洪麗純等8名患者,向伊反應有因穴位埋針不適之情事,發生的期間在101年7月中旬,且於101年6月至8月間來的穴位埋針患者約20名,伊從事穴位埋針有4-5年了,而在101年7月才發生有民眾反應紅腫、潰爛的情形等語(見101年度他字第7708號卷㈠第43頁、63頁,原審卷第96頁)。

本院參酌被告上開所述各情及⑶之說明意旨可知:被告於發生本件醫事糾紛前,已從事穴位埋線減重醫療業務有4至5年之久,而被告於101年6月至同年8月間共20名針灸埋針減重治療之患者中,即有7名患者(扣除101年11月間感染之證人游文仟)向其反應埋線處有紅腫、潰爛的情形(即有感染之情形),依此,在該期間內被告之患者遭感染之比率已達35%,即屬上揭所示之污染程度以上,甚至已接近骯髒之程度(倘被告為埋線治療時係屬乾淨之程度,則該期間感染比率以2%計算,受感染之病患應僅為0.4人而已)。

⑹本院參酌告訴人及上開相關證人之證述情形,與所附之相關

之病歷、書證等證據,且參酌被告在無法確保整個醫療療程是處於無菌狀態之情形下,暨於101年6月至同年8月間因埋線減重治療受感染之病患比率高達35%(屬接近骯髒之程度)等情,本院依據經驗法則及社會上具有健全知識、能力之人之判斷能力綜觀上情,本件應可合理認定被告於101年6月至同年8月間所實施之穴位埋線減重醫療療程,確實存在有器具消毒不良、清潔不完全或其他不明原因,才導致患者於埋線傷口處產生細菌感染,而本件有關告訴人部分即屬其中造成傷害事件之一。

⑺被告雖辯稱,本件告訴人係從事早餐業,工作環境悶熱,應

是術後照護不週引起感染所致,與伊之醫療行為無關云云。惟查,告訴人遭受細菌感染期間即101年7月間,確屬文樂診所內引發大批患者感染之期間,本院因而合理認定告訴人遭受感染,係因被告於穴位埋針之醫療上發生疏失而導致,已見前述。本院認被告之辯解不足採信,其理由詳如下述說明:

①告訴人於101年8月23日及同年9月26日因埋線傷口感染(雙

上臂、腹部、背部、兩側大腿)至澄清醫院中港分院感染科就醫,併檢驗出金黃色葡萄球菌感染,已如前述。雖告訴人一開始至診所及醫院接受治療時,並未在其傷口處馬上檢出有金黃色葡萄球菌感染,此乃因該傷口驗出菌種為陽性比率僅為2%~40%不等,故尚難以之前未驗出有金黃色葡萄球菌感染,即認告訴人所述為不實。亦不得以此即推斷告訴人系爭傷口檢出之金黃色葡萄球菌感染,係因告訴人嗣後照顧不週所致。

②至告訴人埋線傷口感染檢出為金黃色葡萄球菌部分,固與另

案被害人劉庭瑄埋線傷口感染檢出之「分枝桿菌」之菌種不同,此有前開醫事審議委員會編號:0000000鑑定書、童綜合醫院診斷書可稽(見103年度醫偵字第61號卷第15頁,103年度醫他字第8號卷第37頁背面)。惟因告訴人與另案被害人劉庭瑄2人施以埋線治療之時間並非均相同,且埋線部位發生紅腫、化膿之時間亦不相同,其所感染之菌種,自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尚難以其2人埋線傷口所感染之菌種不同,即推斷告訴人埋線傷口所感染之金黃色葡萄球菌部分,係其嗣後照顧不週所致。

③又衛生福利部103年1月14日衛部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

附之醫事審議委員會編號:0000000鑑定書鑑定意見:以針灸埋線方式,偶爾會出現輕微紅腫及瘀青等,應予以密切照護治療。依100年4月至101年8月病歷紀錄,被告於最後2次治療後,進行觀察並給予衛教,並未違反中醫之醫療常規。但如有惡化狀況,則應進一步處置或予以轉診。病人於大腿埋線處出現滲出液,且有發燒畏寒等症狀時,即於101年8月7日自行至其他醫療機構就醫,並經診斷為蜂窩性組織炎,同時接受抗生素藥物及清創手術等治療,並非由被告診治等情(見103年度醫他字第8號卷第3頁)。此部分僅是說明,被告並未違反醫療照顧之義務而已(其餘理由詳如後述),尚不得用以證明被告於進行埋線治療時,已盡其醫療上必要之注意,並未發生器具消毒不良、清潔不完全或其他不明原因,導致告訴人產生細菌感染之情事。因此,此鑑定意見,亦不足採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④再上開醫事審議委員會編號:0000000鑑定書鑑定意見以: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1年11月21日前往文樂診所稽查,現場由診所助理人員及中醫師示範器具消毒、埋線程序之查核結果如下:由助理人員先將器材以消毒液進行噴拭後,送入紫外線燈箱消毒,並於使用前再以消毒液噴拭;埋線用之羊腸線經剪裁後以酒精消毒,再穿入針頭備用,由中醫師進行手部及埋線部位消毒後執行埋針,並以酒精棉球及3M膠帶覆蓋,同時告知病人3小時內勿碰水。以上器械消毒方式與處置,均符合目前中醫之醫療常規,然上開器械消毒程序,是否被告執行醫療行為時之程序,無法由病歷紀錄判斷等情,並經證人即台中市衛生局醫事管理科辦事員柯欣怡於偵查中證述在卷(見103年度醫他字第8號卷第3頁背面、第16頁至17頁)。惟查,上開稽查時間係在101年11月21日,距本件醫療爭議之時間已有3月之久,且此項稽查操作之過程與101年7月間被告就告訴人所為之埋線醫療程序是否完全相同,本即無法比擬(即上開意見所示:被告執行醫療行為時之程序,無法由病歷紀錄判斷)。又被告在經歷多位患者主張醫療過失之情形下,事後是否因此有修正、檢討醫療程序,亦未可知。故上開符合目前中醫之醫療常規之情事,僅能證明該稽查時之程序符合醫療常規而已;惟就各別病患所實施之埋線治療程序是否符合目前中醫之醫療常規,仍應個別予以認定,尚不得執此稽查結果即認認被告所有之埋線治療程序,均符合目前中醫之醫療常規。

⑤另鑑定人陳俞沛醫師於原審雖證稱:本案是同時好幾個地方

同時發生感染,如果是消毒不完全,即便都沒消毒直接下數針,一般也只會有1、2個地方感染,要到一次好幾個地方感染,以消毒不完全為原因機會較低,因為不會每個地方都消毒不完全,也不容易那麼多地方同時感染,比較可能是其他原因等語(見原審卷第144頁)。然查,鑑定人陳俞沛醫師上開證述,並未排除因消毒不完全原因發生感染,且表示有可能是其他原因(如材料本身受污染等)造成,故陳俞沛醫師上開證述尚無法採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⑥至證人即文樂診所之職員徐于茜於原審中雖證稱:每一次實

施針灸埋線治療前伊會先洗手,並將所有器具、環境、工具等先消毒,且工具部分更會用75%的酒精擦拭消毒,並全程參與等語(見原審卷第121頁至127頁)。惟查,證人徐于茜係受雇於文樂診所,且其供述之內容亦涉及己身業務執行是否有過失,其證詞之憑信性已有可疑?倘如其所述於被告實施針灸埋線治療前後,其對所有之器具、環境、工具等均有充分之消毒,則為何於101年6月至8月間會連續發生多起院內感染之情事?是其證詞尚難以憑信,而逕採為有利被告之證據。

㈢另應審就被告對告訴人術後之傷口已發生硬塊、腫痛等情形

時,其當時所為之處置是否得當?或已盡其注意之義務?經查:

⑴按埋線治療之副作用或併發症,包括偶有淤青或過敏;亦可

能產生包塊,若發生副作用,可進行熱敷揉按,大約數週至2個月後可完全消失;亦可能發生感染,其徵兆先為紅腫熱痛,繼而化膿、潰爛或組織炎等情。又告訴人於101年7月25日回診時,主訴:「腹部有二處硬塊,大力按壓時稍疼痛」,經被告檢視後建議:「冰敷並持續觀察」;又於同年8月1日回診時主訴:「腹部及手臂生有數處大小不等的硬結腫痛,疼痛感尚可接受」,經被告檢視後建議:「持續冰敷」。嗣告訴人因傷口逐漸惡化,於同年8月7日自行前往尚渼皮膚科診所治療,始經診斷患有蜂窩性組織炎,嗣並自行在其他醫院診療等情。再被告於最後2次治療(即101年7月25日及同年8月1日)後,進行觀察並給予衛教,並未違反中醫之醫療常規。因告訴人於大腿埋線處出現滲出液,且有發燒畏寒等症狀時,即於101年8月7日自行至其他醫療機構就醫,並經診斷為蜂窩性組織炎,同時接受抗生素藥物及清創手術等治療,並非由被告診治等情(見103年度醫他字第8號卷第3頁)。均已詳如前述,核先說明。

⑵且參酌鑑定人即中醫師陳俞沛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

門診日期是101年7月25日,上面記載病人的主訴是「持續第四次療程,腹部有兩處硬塊,大力按壓時稍疼痛」,然後醫生的建議是「患者冰敷並持續觀察」,根據這樣的病人主訴跟醫師之建議,你認為符不符合你們中醫上的醫療常規?)如果在做埋線以後,腹部發現有硬塊,會有疼痛的感覺,就會建議做冰敷,一般是會這樣做。」、「(問:是否符合你們中醫的醫療常規?)有符合。」、「(問:接下來再看101年8月1日的這部分,病人主訴為本週為最後一次療程,腹部及手臂有數處大小不等的硬結腫塊、疼痛感,患者尚可接受,建議患者持續冰敷,觀察腫塊是否消退,並在腹部其餘部位及水分穴埋線幫助吸收代謝,根據病人這樣的主訴,醫生做這樣的建議,是否符合你們中醫的醫療常規?)通常我們看說如果有硬塊、有腫塊,一開始會建議冰敷,大概過了幾天之後,再看有無紅腫,如果還有一些紅腫的話,我們當然也會建議冰敷,如果沒有紅腫或是變硬的話,有可能會建議熱敷,要看當時臨床上的狀況來決定,就是說他這個腫塊有沒有紅腫或者是有沒有感染,或者是其他有發炎情形,如果是一個急性發炎,我們會建議冰敷,如果是一個慢性的,是冰敷或熱敷要看當時的狀況,如果是已經沒有紅腫,沒有發炎感染的情形,這時候也有可能建議熱敷,第一次通常會冰敷,第二次以後就會看看說要冰敷或熱敷。」、「(問:你們這種中醫埋線之後,病患在何種情況之下,你們會建議他去西醫治療,或者是請他轉診到西醫去治療?你們在何種情況之下會這樣做?)埋線基本上是有侵入性的東西,當然有感染的可能,如果感染當然就有可能說是不是需要用抗生素治療等,還有一種不太會發生的,就是如果是腹部或是一些身體的胸部埋線,如果埋線時刺到內臟,這個時候當然有危險性,我們當然也會做,就是有突發的狀況,或者是有一些不是很正常的情況下的時候,我們當然就有可能會轉診到西醫,如果一般的情況下,還滿安全的情況下,就是沒有什麼併發症就不會轉診。」、「(問:依剛才提示的病歷,在7月25日的時候有講過一次,然後8月1日的時候,稍微好像有比較擴散又更多地方,所以才要再講一次,告訴人這個地方他自己覺得不對勁,他就自行去就診西醫,在8月6日〈應為7日〉西醫那邊是確診,從8月1日這一次的門診,被告如此的處治,會不會有延誤的情形?或是這個還是有可能處於模糊無法判斷的時候?)如果以病歷記載,看起來是沒有記載有沒有紅腫,就一般我們看感染的話,就看有沒有紅腫熱痛,我從書面上記載的看,好像是有腫塊,沒有看到有熱或者是有紅,就是腫塊摸起來有一點點疼痛,那種疼痛的感覺當然有一點主觀,有沒有紅,有沒有腫,那看起來那個熱熱的,摸起來的感覺會有一點點不一樣,就是說如果是蜂窩性組織炎,他的熱度會比一般的正常的免疫反應會稍微熱一點,但我是從書面上看,是沒有看到有記載說有沒有紅,皮膚外表有沒有紅,有沒有熱的情形,如果以這樣的記載,那時候要說蜂窩性組織炎,我也不敢確定說那個時候就看到,就以病歷上的這樣的記載。」等語(見原審卷第141頁至144頁)。再證人即中醫師詹永兆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門診日期101年7月25日,病人主訴持續第四次療程,腹部有兩處硬塊,大力按壓時稍疼痛,然後醫生的建議是說,患者冰敷並持續觀察,根據病人這樣的主訴,醫生做這樣的處置,是否符合中醫上的醫療常規?)可以,腹部有硬塊、發紅腫的時候,是可以做冰敷。」、「(問:醫生這樣建議患者冰敷並持續觀察,符不符合中醫的醫療常規?做這樣的處置在中醫上是不是一個適當的處置?)一般來講有硬塊要看狀況,我們醫療常軌上如果說有紅腫的話,用冰敷可以考慮,那現在他有兩個硬塊,有紅腫的時候冰敷是常規,那後續冰敷算是常軌之一,方法很多種,所以說它算常軌之一。」、「(問:你再看一下門診日期101年8月1日病人的主訴,本週為最後一次療程,腹部及手臂有數處大小不等之硬節腫痛,疼痛感患者尚可接受,建議患者持續冰敷,觀察腫痛是否消退,並在腹部其餘部位及水分穴埋線幫助吸收代謝,根據這樣的主訴,醫生做這樣的建議,是否符合你剛講的醫療常軌,或者只是醫療常軌的一種方法?)一般硬塊有時候我們可以直接在硬塊處針灸,它有機會讓它消掉,如果周邊有紅腫熱痛,不舒服的話,冰敷是一個輔助緩解疼痛的方法之一。」、「…不過原則上我們會看他有沒有紅腫、熱痛這些現象,有時候有紅腫熱痛,或甚至有發燒現象,大概我們知道這是一種感染,如果沒有出現紅腫熱痛的時候,我們會通常比較不會很刻意說馬上需要去西醫的感染科看,我是認為一般如果是小腫塊,持續時間很長話,一個監察的重點就是紅腫熱痛,如果沒有紅腫熱痛的話,一般比較不會覺得有感染的傾向,如果出現紅腫熱痛,甚至於到了蜂窩性組織炎的話,相信一定出現紅腫熱痛現象,那這種情況下,當然就是要做進一步的處理,甚至於轉介西醫看,就中醫來講可以開一些清熱解毒的藥給他。」、「(問:在8月1日的時候醫師有建議就是說,因為觀察到有腫塊,在腹部其餘部分以集水分穴位幫助吸收代謝,從這樣的記載可否看得出來當時是否有感染?)一般來講我們說感染,通常傷口那個地方應該會出現紅腫,如果單純一個小硬塊的話,有時候不認定它是一個感染。」、「(問:依照上開提示兩次的病人的主訴,請問到底醫生需不需要建議他去看西醫?是否是必要的,還是說可以持續的觀察,依照你的專業,可否說明?)如果是按照這個主訴來看,沒有看出要去看感染科醫師的必要,他沒有反應出來有沒有發炎現象。」等語(見原審卷第117頁至118頁)。依據上述二位鑑定人及證人證述可知:被告於101年8月1日前就有關告訴人病情之判斷及處置,依當時之狀況而言與中醫上的醫療常規尚屬相符。

⑶又依前開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編號:0000000鑑定書

鑑定意見:以針灸埋線方式,偶爾會出現輕微紅腫及瘀青等,應予以密切照護治療。依100年4月至101年8月病歷紀錄,被告於最後2次治療後,進行觀察並給予衛教,並未違反中醫之醫療常規。但如有惡化狀況,則應進一步處置或予以轉診。病人於大腿埋線處出現滲出液,且有發燒畏寒等症狀時,即於101年8月7日自行至其他醫療機構就醫,並經診斷為蜂窩性組織炎,同時接受抗生素藥物及清創手術等治療,並非由被告診治等情,亦可見被告並未違反醫療照顧之義務。⑷依上所述,被告於101年7月25日及同年8月1日於告訴人回診

時,就告訴人當時所主訴之症狀,其所為判斷及處置既符合中醫上的醫療常規,即尚難認被告對告訴人所為之術後照顧上有疏失之處。因告訴人於101年8月2日以後即未再至文樂診所診療,被告對告訴人於101年8月2日以後之症狀,乃至8月7日所確診之蜂窩性組織炎等症狀,既未能親自為診斷,自不得以事後告訴人病程之發展,對被告看診當時之醫療行為究責之依據。

二、綜上所述,被告辯稱:伊確實有將使用之醫療器材消毒乾淨及告訴人並非在院內感染的云云,洵不足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有前開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至被告確實未有違反術後照顧告訴人醫療上之過失部分之抗辯,則屬可採,業經本院認定如上,併予說明。

參、論罪科刑及撤銷原審判決之說明:

一、查被告係文樂診所之中醫師及負責人,其為病患實施針灸埋線減重醫療,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其因執行業務致告訴人受有傷害。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

二、原審法院未詳予勾稽相關事證,遽認被告之犯行不能證明,而為被告無罪判決諭知,應屬有誤。檢察官上訴意旨:認被告應為應負醫療過失之責任,執此指摘原審判決結果不當等語,即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三、爰審酌被告為中醫師,從事針灸埋線減重醫療行為時未善盡其注意義務,致告訴人罹患蜂窩性組織炎等傷害,及告訴人所受傷害之程度,暨參酌被告義務違反之情形、犯罪之目的、手段、方法、犯後態度等,與至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或取得被害人之諒解等情,量處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德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簡 源 希法 官 何 志 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依釋字第752號意旨,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 姁 穗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284條第2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告訴人:陳美妙)┌───────┬────────────────────┬───────┐│歷 程 │內容摘要 │相關卷證出處 │├───────┼────────────────────┼───────┤│埋線治療時間 │100年4月14日至101年8月1日 │1.告訴人歷次指│├────┬──┼────────────────────┤ 述 ││發生紅腫│時間│101年7月25日 │2.文樂中醫診所││ 化膿├──┼────────────────────┤ 療程記錄卡 ││ │部位│埋線部位 │ 、告訴人病歷│├────┼──┼──┬──┬─────┬───┬────┤ 資料(7708他││後續處理│時間│101.│101.│101.8.14 │101. │101. │ 字卷一第5至 ││ │ │8.7 │8.10│~ │10.4 │11.13 │ 6頁、第140至││ │ │ │ │101.12.8 ├───┤ │ 165頁) ││ │ │ │ │ │101. │ │3.尚渼皮膚科診││ │ │ │ │ │10.5 │ │ 所診斷證明書││ ├──┼──┼──┼─────┼───┼────┤ 及病況說明函││ │治療│尚渼│清泉│澄清醫院中│臺中榮│臺中醫院│ (7708他字卷 ││ │單位│皮膚│醫院│港分院 │民總醫│ │ 一第7、86至 ││ │ │科診│ │ │院 │ │ 89頁) ││ │ │所 │ │ │ │ │4.清泉醫院診斷││ ├──┼──┼──┼─────┼───┼────┤ 證明書、回覆││ │診斷│蜂窩│癰及│1.雙上臂、│蜂窩組│左側腹壁│ 函及所附陳美││ │內容│組織│癤,│腹部及雙側│織炎 │及右上肩│ 妙病歷資料( ││ │ │炎( │下肢│大腿多處蜂├───┤膿瘍 │ 7708他字卷一││ │ │左大│ │窩性組織炎│多處開│ │ 字第8、101至││ │ │腿) │ │併膿瘍感染│放性傷│ │ 104頁) ││ │ │ │ │2.右上臂、│口、腹│ │5.澄清綜合醫院││ │ │ │ │腹部、雙大│部、雙│ │ 中港分院診斷││ │ │ │ │腿多處蜂窩│上臂及│ │ 證明書、回覆││ │ │ │ │性組織炎併│雙大腿│ │ 函及所附陳美││ │ │ │ │膿瘍感染 │ │ │ 妙病歷資料( ││ ├──┼──┼──┼─────┼───┼────┤ 7708他字卷一││ │處理│口服│藥物│101.8.14- │感染科│外科門診│ 字第9、105至││ │方式│抗生│治療│8.29門診追│門診 │ │ 138頁、7708 ││ │ │素治│ │蹤治療 ├───┤ │ 他字卷二第92││ │ │療 │ │101.8.31因│整形外│ │ 至175頁 ) ││ │ │ │ │上列1原因 │科門診│ │6.臺中榮民總醫││ │ │ │ │入院,於同│ │ │ 院診斷證明書││ │ │ │ │年9.1、9.6│ │ │ 回覆函及所附││ │ │ │ │接受擴創手│ │ │ 陳美妙病歷資││ │ │ │ │術,9.15出│ │ │ 料(7708他字 ││ │ │ │ │院。 │ │ │ 卷一字第15、││ │ │ │ │101.9.19- │ │ │ 16、94至100 ││ │ │ │ │11.14門診 │ │ │ 頁) ││ │ │ │ │追蹤治療 │ │ │7.臺中醫院診斷││ │ │ │ │101.11.14 │ │ │ 書(7708他字 ││ │ │ │ │因上列2原 │ │ │ 卷一字第17頁││ │ │ │ │因入院,於│ │ │ ) ││ │ │ │ │同年11.15 │ │ │ ││ │ │ │ │接受擴創手│ │ │ ││ │ │ │ │術,同年 │ │ │ ││ │ │ │ │12.3接受擴│ │ │ ││ │ │ │ │創及筋膜切│ │ │ ││ │ │ │ │12.8出院。│ │ │ │├────┼──┴──┴──┴─────┴───┴────┼───────┤│備註 │一、告訴人於102、103年仍持續治療: │1.澄清綜合醫院││ │1.102年間因「壹.雙上臂、腹部及雙側大腿多處蜂窩│ 中港分院103.││ │ 性組織炎併膿瘍感染。貳.右上臂、腹部、雙大腿 │ 2.12診斷證明││ │ 多處蜂窩性組織炎併膿瘍感染。」,於102年5月1 │ 書(醫他字第││ │ 日、6月20日、7月17日、9月5日、11月18日、103 │ 8號偵查卷第 ││ │ 年2月3日、2月5日門診進行切開引流手術。 │ 9頁) ││ │2.103年間因「右腰蜂窩性組織炎併膿瘍感染」,於 │2.澄清綜合醫院││ │ 103年6月18日到澄清醫院門診就醫,行切開引流手│ 中港分院103.││ │ 術,當日出院。 │ 6.18診斷證明││ │二、告訴人101年8月23日、101年9月26日因埋線傷口│ 書(61號偵查││ │ 感染(雙手臂,腹部,背部,兩側大腿)至澄清醫 │ 卷第23頁) ││ │ 院感染科門診就醫,經診斷結果為「金黃色葡萄│3.澄清綜合醫院││ │ 球菌傷口感染」 │ 中港分院103.││ │ │ 6.18診斷證明││ │ │ 書(醫他字第││ │ │ 8號偵查卷第 ││ │ │ 52頁) ││ │ │4.澄清綜合醫院││ │ │ 中港分院103 ││ │ │ 年11月5日函 ││ │ │ (61號偵查卷││ │ │ 第8頁) │└────┴───────────────────────┴───────┘附表二(劉庭瑄)┌───────┬────────────────────┬───────┐│歷 程 │內容摘要 │相關卷證出處 │├───────┼────────────────────┼───────┤│埋線治療時間 │101年7月17日至101年8月7日 │1.103年3月4日 ││ │ │ 偵訊筆錄(醫│├────┬──┼────────────────────┤ 他字第8號卷 ││發生紅腫│時間│101年7月31日埋線後 │ 第18頁) ││ 化膿├──┼────────────────────┤2.文樂中醫健康││ │部位│埋線部位 │ 減重瘦身紀錄│├────┼──┼──┬──┬──┬──┬───┬────┤ 表(醫字第8 ││後續處理│時間│101.│101.│101.│101.│101. │101. │ 號卷第33至34││ │ │8.24│9.1 │9.4 │9.12│9.15- │11.2- │ 頁) ││ │ │、 │ │、 │ │10.3 │11.27 │3.李光輝皮膚科││ │ │8.27│ │9.8 │ ├───┤ │ 診所診斷證明││ │ │ │ │ │ │101.12│ │ 書(醫他字第 ││ │ │ │ │ │ │26-102│ │ 8號卷第34頁)││ │ │ │ │ │ │.1.15 │ │4.吳大維皮膚科││ ├──┼──┼──┼──┼──┼───┼────┤ 診所診斷證明││ │治療│大甲│吳大│大甲│中國│梧棲童│臺中榮民│ 書(醫他字第 ││ │單位│李光│維皮│光田│醫藥│綜合醫│總醫院 │ 8號卷背面第 ││ │ │輝皮│膚科│綜合│大學│院 │ │ 35頁) ││ │ │膚科│診所│醫院│附設│ │ │5.光田綜合醫院││ │ │診所│ │ │醫院│ │ │ 診斷證明書( ││ ├──┼──┼──┼──┼──┼───┼────┤ 醫他字第8號 ││ │診斷│發炎│上臂│上臂│雙上│雙側上│右肩多處│ 卷第35頁背 ││ │內容│(雙 │皮下│及前│臂蜂│臂多處│膿瘍 │ 面) ││ │ │側手│感染│臂其│窩性│膿瘍 │ │6.中國醫藥大附││ │ │臂紅│ │他蜂│組織├───┤ │ 設醫院診斷證││ │ │腫化│ │窩性│炎 │分枝桿│ │ 明書(醫他字││ │ │膿) │ │組織│ │菌感染│ │ 第8號卷第36 ││ │ │ │ │炎及│ │兩側上│ │ 頁) ││ │ │ │ │膿瘍│ │臂及背│ │7.童綜合醫院 ││ │ │ │ │ │ │部 │ │ 一般診斷書( ││ ├──┼──┼──┼──┼──┼───┼────┤ 醫他字第8號 ││ │處理│口服│注射│藥物│藥物│於9.15│101年11 │ 卷第36頁背 ││ │方式│及外│及口│治療│治療│、9.25│月2日門 │ 面、第37頁背││ │ │用抗│服及│ │ │接受切│診、於 │ 面) ││ │ │生素│外用│ │ │開引流│101年11 │8.臺中榮民總醫││ │ │治療│抗生│ │ │手術 │月8日接 │ 院診斷證明書││ │ │ │素治│ │ │9.16- │受切開引│ (醫他字第8號││ │ │ │療 │ │ │10.3、│流手術、│ 卷第37頁) ││ │ │ │ │ │ │至急診│於101年 │ ││ │ │ │ │ │ │換藥15│11月27日│ ││ │ │ │ │ │ │次 │至門診追│ ││ │ │ │ │ │ ├───┤蹤治療 │ ││ │ │ │ │ │ │101年 │ │ ││ │ │ │ │ │ │12月26│註:病患│ ││ │ │ │ │ │ │日及 │因無法自││ │ │ │ │ │ │102年 │行換藥,│ ││ │ │ │ │ │ │1月2日│乃於101.│ ││ │ │ │ │ │ │在該院│11.9-11.│ ││ │ │ │ │ │ │整形外│23期間多│ ││ │ │ │ │ │ │科門診│次至童綜│ ││ │ │ │ │ │ │就診,│合醫院進│ ││ │ │ │ │ │ │並於 │行急診換│ ││ │ │ │ │ │ │102年 │藥。 │ ││ │ │ │ │ │ │1月15 │ │ ││ │ │ │ │ │ │日感染│ │ ││ │ │ │ │ │ │科就診│ │ │├────┼──┴──┴──┴──┴──┴───┴────┼───────┤│與被告和│102年1月31日調解不成立 │撤案申請書(本││解情形 │102年2月22日向臺中市政府衛生局申請撤銷後續調解│院卷一第74頁)│└────┴───────────────────────┴───────┘附表三(游文仟)┌───────┬────────────────────┬───────┐│歷 程 │內容摘要 │相關卷證出處 │├───────┼────────────────────┼───────┤│埋線治療時間 │100年6月至101年6月 │1.106年3月7日 ││ │ │ 審判筆錄(本│├────┬──┼────────────────────┤ 院卷二第4至 ││發生紅腫│時間│101年11月 │ 15頁) ││ 化膿├──┼────────────────────┤2.澄清綜合醫院││ │部位│肚子、手臂、大腿 │ 中港分院診斷│├────┼──┼─────┬────┬────┬────┤ 證明書(本院││後續處理│時間│101.11.23 │101.12.5│102.1.17│102.1.25│ 卷二第17頁)││ │ │~ │~ │ │ │3.中國醫藥大學││ │ │101.11.30 │102.1.15│ │ │ 附設醫院106 ││ ├──┼─────┼────┼────┴────┤ 年4月6日院醫││ │治療│中國醫藥大│林新醫院│澄清綜合醫院(中港│ 事字第 ││ │單位│學 │ │分院) │ 0000000000號││ ├──┼─────┼────┼────┬────┤ 函(本院卷二││ │處理│門診抽吸皮│清創手術│區域筋膜│移前皮瓣│ 第47頁) ││ │內容│膚膿瘍並給│ │切開手術│手術 │4.林新醫療社團││ │ │予口服抗生│ │ │ │ 法人林新醫院││ │ │素治療 │ │ │ │ 106年4月26日││ ├──┼─────┼────┼────┴────┤ 函及所附游文││ │備註│2次 │住院8日 │病名:1.左腹部皮膚│ 仟病歷資料(││ │ │ │(101.12.│及筋膜壞死和感染。│ 本院卷二第48││ │ │ │31~102.│2.腹部、雙上臂、雙│ 至62頁) ││ │ │ │1.7) │大腿多處傷口感染。│5.和解書(本院 │├────┼──┼─────┴────┴─────────┤ 卷一第120頁)││與被告和│時間│102年1月11日 │ ││解情形 ├──┼────────────────────┤ ││ │和解│1.乙方(即被告)支付甲方(即游文仟)2萬5│ ││ │內容│ 千元慰問金 │ ││ │摘要│2.後續甲方傷口如有問題或復發,乙方將免費│ ││ │ │ 幫甲方傷口負責處理 │ │└────┴──┴────────────────────┴───────┘附表四(洪麗純)┌───────┬────────────────────┬───────┐│歷 程 │內容摘要 │相關卷證出處 │├───────┼────────────────────┼───────┤│埋線治療時間 │101年11月22日往前回溯1年 │1.106年1月3日 ││ │ │ 審判筆錄(本│├────┬──┼────────────────────┤ 院卷一第155 ││發生紅腫│時間│101年7月間 │ 至160頁) ││ 化膿├──┼────────────────────┤2.臺中市政府衛││ │部位│埋線部位(腹部、手部) │ 生局受理民眾│├────┼──┼────────────────────┤ 現場/電話陳 ││後續處理│時間│101.9.11~101.11.28 │ 情(檢舉)案件││ ├──┼────────────────────┤ 紀錄表(本院││ │治療│臺中慈濟醫院 │ 卷一第65頁)││ │單位│ │3.慈濟醫療財團││ ├──┼────────────────────┤ 法人臺中慈濟││ │處理│101.9.11初診、9月14日進行清創手術 │ 醫院106年1月││ │內容│ │ 26日函及所附││ ├──┼────────────────────┤ 洪麗純病歷資││ │備註│住院天數4日(101.9.13~101.9.17) │ 料(本院卷一││ │ │ │ 第181至199頁│├────┼──┼────────────────────┤ ) ││與被告和│時間│101年12月18日 │4.和解書(本院 ││解情形 ├──┼────────────────────┤ 卷一第121頁)││ │和解│1.乙方(即被告)支付甲方(即洪麗純)2萬5│ ││ │內容│ 千元慰問金 │ ││ │摘要│2.後續甲方傷口如有問題或復發,乙方將免費│ ││ │ │ 幫甲方傷口負責處理 │ │└────┴──┴────────────────────┴───────┘附表五(周麗娟)┌───────┬────────────────────┬───────┐│歷 程 │內容摘要 │相關卷證出處 │├───────┼────────────────────┼───────┤│埋線治療時間 │101年6月至101年8月 │1.106年1月3日 ││ │ │ 審判筆錄(本│├────┬──┼────────────────────┤ 院卷一第160 ││發生紅腫│時間│101年8月間 │ 頁背面至169 ││ 化膿├──┼────────────────────┤ 頁) ││ │部位│埋線部位(腹部、手部) │2.中國醫藥大學│├────┼──┼─────────┬──────────┤ 附設醫院106 ││後續處理│時間│101.8.20 │ 101.10.4、101.10.18│ 年2月9日函及││ │ │ │ ~102.2.8 │ 所附周麗娟病││ ├──┼─────────┴──────────┤ 歷資料(本院││ │治療│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 卷一第200至 ││ │單位│ │ 207頁) ││ ├──┼─────────┬──────────┤3.和解書(本院 ││ │處理│病人主訴埋線三週後│於門診實施皮膚切片顯│ 卷一第126頁)││ │內容│發生腹部與右側軀幹│示為異物肉芽腫合併感│ ││ │ │有數個紅色皮下結節│染,該肉芽腫沒有結核│ ││ │ │,經給予口服抗消炎│菌感染的證據,直至 │ ││ │ │藥物與外用抗生素治│102年2月8日,於門診 │ ││ │ │療,回診時症狀雖有│持續進行傷口照護與換│ ││ │ │緩解但仍持續化膿 │藥治療。 │ ││ ├──┼─────────┴──────────┤ ││ │備註│皮膚科門診 │ │├────┼──┼────────────────────┤ ││與被告和│時間│102年3月13日 │ ││解情形 ├──┼────────────────────┤ ││ │和解│甲方(即被告)賠付乙方(即周麗娟)16萬元│ ││ │內容│。 │ ││ │摘要│ │ │└────┴──┴────────────────────┴───────┘附表六(鄒襄瑩)┌───────┬────────────────────┬───────┐│歷 程 │內容摘要 │相關卷證出處 │├───────┼────────────────────┼───────┤│埋線治療時間 │ │1.103年3月4日 │├────┬──┼────────────────────┤ 偵訊筆錄(醫││發生紅腫│時間│101年7月間 │ 他字第8號卷 ││ 化膿├──┼────────────────────┤ 第17頁背面)││ │部位│腹部 │2.臺中市北屯區│├────┼──┼────────────────────┤ 調解委員會調││後續處理│時間│ │ 解書(本院卷 ││ ├──┼────────────────────┤ 一第122頁) ││ │治療│臺中慈濟醫院 │ ││ │單位│ │ ││ ├──┼────────────────────┤ ││ │處理│將膿引流 │ ││ │內容│101年10月進行第2次清創 │ ││ ├──┼────────────────────┤ ││ │備註│ │ │├────┼──┼────────────────────┤ ││與被告和│時間│101年9月19日 │ ││解情形 ├──┼────────────────────┤ ││ │和解│對造人(即被告)給付聲請人(即鄒襄瑩)5 │ ││ │內容│萬元作為醫療等費用。 │ ││ │摘要│ │ │└────┴──┴────────────────────┴───────┘附表七(賴美雲)┌───────┬────────────────────┬───────┐│歷 程 │內容摘要 │相關卷證出處 │├───────┼────────────────────┼───────┤│埋線治療時間 │101年2月21日至101年7月31日 │1.103年3月4日 │├────┬──┼────────────────────┤ 偵訊筆錄(醫││發生紅腫│時間│101年7月底 │ 他字第8號卷 ││ 化膿├──┼────────────────────┤ 第18頁背面)││ │部位│埋線處 │2.臺中市政府衛│├────┼──┼───────┬────────────┤ 生局受理民眾││後續處理│時間│101.8.15 │ │ 現場/電話陳 ││ │ │ 至 │ │ 情(檢舉)案件││ │ │101.10.8 │ │ 紀錄表(本院││ ├──┼───────┼────────────┤ 卷一第59頁)││ │治療│張基亮皮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3.和解書及支票││ │單位│膚科診所 │ │ 影本(本院卷 ││ ├──┼───────┼────────────┤ 一第56-57頁)││ │處理│ │開刀引流 │ ││ │內容│ │ │ ││ ├──┼───────┼────────────┤ ││ │備註│ │ │ │├────┼──┼───────┴────────────┤ ││與被告和│時間│101年12月6日 │ ││解情形 ├──┼────────────────────┤ ││ │和解│乙方(即被告)支付甲方(即賴美雲)40萬元│ ││ │內容│作為慰問金 │ ││ │摘要│ │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