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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6 年侵上訴字第 16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侵上訴字第16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徐東興選任辯護人 蕭隆泉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侵訴字第24號中華民國106 年7 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5974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徐東興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

一、丙○○係址設臺中市○區○○路○○○○ 號0 樓敬傑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敬傑公司)之負責人,其於民國105 年4 月初,在花蓮市搭乘甲女(代號0000-000000 ,姓名、年籍詳卷)所駕駛之計程車,欲前往其位於花蓮縣○○鄉○○路○ 段○○○號之租屋處,丙○○藉故對甲女搭訕,稱可前往其所經營之敬傑公司銷售汽油精、可獲得較好之收入云云,甲女遂與其男友乙男(代號0000-000000A,姓名、年籍詳卷)於105年4月8日上午,前往丙○○上址租屋處洽談工作事宜,經初步談妥工作條件後,甲女與乙男隨即於同日下午向計程車公司辭職,由甲女、乙男分別駕駛丙○○及乙男之自小客車,輪流搭載丙○○,並自花蓮縣吉安鄉沿途推銷汽油精,於該日晚上在屏東住宿,至翌日(9日)始抵達丙○○位於臺中市○區○○路00之0號之敬傑公司。嗣於同年月10日上午10時許,丙○○認有機可乘,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藉口要外出維修零件而支開乙男,獨留乙男在工廠內裝油品,並要求甲女與其單獨外出,丙○○乃先將甲女帶至與乙男該時裝油所在工廠相連之隔壁棟辦公室內,利用一般人對神明敬畏、好奇之心理,向甲女謊稱:我作夢夢到神明有向我指示,你要發誓不得向他人及乙男講我能與神明溝通的事,你若違背誓言乙男將遭逢不測云云,待甲女依照丙○○之指示發誓其不會對他人述說此事後,丙○○為使甲女相信其係受神明指示之人,乃要求甲女在紙張上書寫一字,告知甲女不要讓其看到所書寫之內容,再將該紙折疊後燒燬,嗣因丙○○能正確講出甲女所書寫之文字,其乃向甲女表示係因神明指示之故云云,以此取信甲女,並使甲女誤信丙○○確有與神明溝通之能力,並係接受神明之指示;丙○○繼而利用一般人對於神明之敬畏,向甲女恫稱:甲女與乙男不適合交往,二人相剋,會發生不好之事,將注定分手,反之,其與甲女則命中注定,二人有七世緣分,現為第三世,並佯稱:神明對其告知甲女身上有紅點,需由其幫忙擠掉,否則會危及甲女生命,甲女會於一年內死亡云云,使甲女內心畏懼遭逢不測。丙○○隨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小客車搭載甲女外出,待駛至臺中市○區○○街○○○號旁之社區空地後停車,表示要幫甲女擠紅點,指示甲女至小客車後座,丙○○亦下車進入後座,並作勢閉目靜思,宣稱看到甲女身上多處紅點,要求甲女轉身背對,甲女此時因丙○○稍早曾告知其能與神明溝通且有收到神明指示云云,甲女因恐丙○○稍早所述為真,若不將身上紅點擠出,自己將遭逢不測,故甲女背對丙○○趴下,丙○○即以此壓抑甲女之性自主意識而違反甲女意願之方式,先出手拉起甲女之上衣,並將甲女之內褲往下扯,再強壓甲女背部向下,旋以手指擠壓甲女腰部、臀部,並佯將自甲女臀部擠出之東西放在衛生紙上,稱該物足致甲女於死云云,丙○○欲伸手再往下擠,遭甲女拒絕,丙○○憤而回以其係受神明指示,要幫助甲女,甲女不得有奇怪想法云云,並令甲女趕快解開褲子,甲女迫而解開扣子後,丙○○即強行將甲女之褲子、褲襪連同內褲脫到腳踝處,強拉甲女臀部靠近其身體,一手將甲女背部往下壓,一手則以手指擠壓甲女之臀部、陰部,丙○○不顧甲女一再表示「不要」,仍持續以手指擠壓甲女之臀部、陰部、陰道口、陰唇及鼠蹊部等處,過程中甲女一再要起身反抗,均遭丙○○以手強壓背部向下而未果,甲女幾經反抗、拉扯後,終將褲子穿上,起身向丙○○怒稱:如果再這樣,就不要再幫丙○○工作,其寧願死掉,也不要再擠紅點等語,丙○○見狀始罷手,而以此違反意願、強暴之方法,對甲女強制猥褻得逞1次。

嗣丙○○將甲女載返公司後,丙○○屢將甲女與乙男支開未果,遂於同日下午,藉口要到台東賣油為由,與乙男各駕駛1輛小客車,並要求甲女與其同車,途中又屢次藉故撫摸甲女之手,甲女羞憤驚恐不已,嗣乙男察覺甲女神色有異,追問甲女後始悉上情,甲女與乙男返回花蓮市後,即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甲女委由吳秋樵律師訴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關於程序部分:

一、按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 條至第227 條、第228 條、第229 條、第332 條第2 項第2 款、第334 條第2 項第2 款、第348 條第2 項第1 款及其特別法之罪;又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警察人員必要時應採取保護被害人之安全措施。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 條第1 項、第12條定有明文。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及第13條第1 項所定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或影像、聲音、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與班級或工作場所等個人基本資料,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6 條,亦定有明文。依前揭規定,本案判決書於犯罪事實欄及理由欄內關於告訴人甲女及其男友乙男之姓名僅記載甲女、乙男(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內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核先敘明。

二、關於證據能力部分:㈠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

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故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應有證據能力。本件證人即告訴人甲女及證人乙男於偵查中在檢察官前所為陳述,已經依法具結,證人甲女、乙男並未提及檢察官在訊問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上訴人即被告丙○○(下稱被告)及其辯護人亦未釋明證人甲女、乙男之陳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上開規定,證人甲女、乙男於偵查中之證述,自具有證據能力。

㈡甲女提出之手機通訊軟體對話及備忘錄內容截圖,為甲女日

常活動之紀錄、訊息,非國家機關基於公權力之行使所取得,自無從直接適用刑事訴訟法證據禁止法則之相關規定,逕予判斷應否排除。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與證明犯罪有直接關聯性,且非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或因違背任意性而有高度虛偽可能等證據排除之情事,是應認上開對話訊息紀錄等之非供述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㈢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

為之規範。本案之現場照片,係透過攝影設備對現場景象拍攝所形成之機械性紀錄,再還原於照相紙上,因其拍攝之情形與相片所呈現之內容,是藉由攝影設備之正確性來加以保障其內容之一致性,並非人對現場情形之言詞描述本身,故非屬供述證據,自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以上證物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對於上開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50頁反面至第52頁),並有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及受理疑似性侵害案件驗傷採證光碟(見偵卷卷末所附不公開資料袋)附卷可稽,復有下列證據可佐:

㈠查被告係敬傑公司負責人,其於105 年4 月初在花蓮市因搭

乘甲女所駕駛之計程車,而與甲女相識,之後甲女與乙男於

105 年4 月8 日分別駕駛被告及乙男之自小客車,輪流搭載被告,於同年月9 日抵達敬傑公司,嗣於同年月10日上午10時許,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小客車搭載甲女外出,駛至臺中市○區○○街○○○ 號旁後停車之事實,為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所不爭執,核與甲女、乙男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偵卷第34至39頁、本院卷第31至58頁),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證人甲女之證述如下:

⒈證人甲女於105 年9 月21日偵訊證稱:(問:詳情?)被老

闆丙○○類似用欺騙、催眠的方式,原本我跟我男友乙男要去他公司那邊工作,我們先到他工廠,他有介紹他的產品,告訴我們要怎麼行銷,發生的事情是隔一天。隔一天早上起來他告訴我們產品怎麼包裝,他先叫我男友在公司包裝,我跟他去外面送修零件,因為他覺得我們3 人徒手包裝會太慢,他就說我先跟他去外面加工零件,在出發前,他叫我去中間那棟工廠的隔壁棟,說要跟我講事情,他說我們剛出發的前一天晚上他有夢到神明指示他一些事情,他說他也不確定是否是真的,所以要我在一張空白紙張上寫一個字,叫我寫的時候去門外面寫,不要讓他看到,我就寫了一個「心」字,我在門外,他叫我把紙張折起來,不要被他看到,之後他就在我面前拿走紙張,用打火機燒掉,之後丙○○叫我跟他走進去裡面,他自己坐在他辦公桌椅子上,閉著眼睛有一點類似冥想,我也不知道是什麼情況,看著他在幹嘛,他就停頓一下,張開眼睛問我是否寫了「心」字,我嚇一跳說你怎麼知道。丙○○在叫我寫字之前他叫我要先發誓,發誓說不能跟任何人講說他可以跟神明溝通,知道這些事,還有叫我不能跟我男友講,接著他講什麼我跟著講,他講話的內容是「我(甲女姓名)不會跟任何人講以下發生的事情…」等意思,時間有點久,我忘記據實講的內容,發誓完之後他才叫我寫字。(問:你說丙○○猜出你寫的字是「心」之後,你怎麼反應?)嚇一跳,不敢相信他怎麼知道,因為紙張是我折的,他沒有打開,就直接燒掉,我問他怎麼知道,他說他就是有辦法知道,是昨天睡覺時夢見神明跟他說,他做這個就是要確定是不是真的。(問:接著?)丙○○就跟我說他接下來講的就是神明告訴他的,他問我跟我男友在一起是否常發生一些不好的事情,我就問他不好的事情是指什麼,是車禍嗎,他說對,說我跟我男友不適合在一起,說我跟我男友在一起會互相相剋,我問他為什麼,他說就是不適合,我跟我男友只是過客,我很難過,不想聽他講,他說他知道我會難過,但是注定,無法改變,他說我寫「心」,注定他跟我是一條心,我有點不相信,但覺得為何他會猜到,我就半信半疑,他說原本我們不認識,但就是注定某一天會遇到,認識之後,變成員工,注定要遇見,幫助他,我跟老闆可以互相幫助事業感情一輩子之類的,但他年紀比我爸大,我就問他說什麼叫做感情,他說其實一開始他也不相信,但他昨天作夢,神明就這樣告訴他,所以他今天才要確認對的人是不是就是我,他說他知道我不想接受,但這是神明告訴他的,他有點半安撫我說只要我跟我男友在一起,事業會不好,會賠錢,存不到錢,我男友之後也會遇到對的人,他說在他那邊工作一陣子後,我男友存到錢,遇到對的人就會離開,我已經不想聽他講,他說我男友離開後,就剩下我們2 人要互相幫助,最後我跟我男友會分開,只剩我跟他在一起,他還有說昨天神明有告訴他我身上有幾個紅點,只有他可以幫我擠出來,那幾個紅點之後會變成類似腫瘤之類的,他要幫我擠出來,才不會影響到我生命,不然一年內我就會死掉,我問他有這麼誇張嗎,他說對,我問他紅點在哪裡,他說等一下我們把工具拿去加工後,再告訴我,接著我問他要去哪裡擠,他說先去加工後再說,他就先拿車鑰匙,要我拿工具去車上,我們就一起去另一個工廠加工。當天是假日,送修之後他開車帶我到一個空地,那個空地旁邊有連棟的住宅區,之前我在警察那裡有畫圖片,他開車經過空地,空地不能進去,他看到住宅區那邊有樹,他就開車迴轉到住宅區的樹下,我搞不清楚他要做什麼,他停下後就說要幫我擠紅點,我問他怎麼擠,他叫我去後座,他原本在駕駛座,他的車子是福斯的金龜車,只有2 個門,去後座要從副駕駛座把椅背往前推,我才可以進去後座,他下車後人到副駕駛座外面,叫我下車,他把椅子往前拉,叫我去後座,我就跨進去到後座,我不知道他要幹嘛,我進去後座坐著,他跟著進來後座,他坐在我旁邊,當時我坐在駕駛座後面,他坐副駕駛座的後面,就跟我說要擠紅點,我問他紅點在哪裡,他說他有看到好幾個,就閉眼睛想一想,他說他有看到幾個,叫我轉過身,背對他,我就轉身背對他坐著,他說在我後背那裡,就把我衣服拉起來,就開始幫我擠,最開始是擠我屁股的地方,具體的地方我忘記了,因為時間有點久了,我不想記,他把我衣服往上拉一點,把我內搭褲褲頭往下拉一點,就開始擠,他說紅點在這邊,我回頭問他說在哪裡,他說不要動,先幫我擠,他擠一擠,又說他又看到一個紅點,叫我不要動,要我趴著,他用手把我推我背部叫我趴下去,我被他推趴下去,我也不知道他要幹嘛,他就把我的腰往後拉,讓我靠近他,這樣我才能趴下去,他說他看到紅點了,要把我的褲子再脫下去一點,我問他在哪裡,他叫我先不要吵,不然他會忘記紅點在哪裡,他說要趁他有印象時趕快擠一擠,我有點要起來,他又把我壓下去,我不知道他在幹嘛,他有做出像在擠東西的感覺,後來他就抽衛生紙,手放到衛生紙裡,做出好像有放東西的感覺,他說他有擠出一個東西,這就是會讓我死掉的東西,我本來坐起來要看,他說他再繼續幫我擠,又把我往下推,他就說他看到好幾點,被我的褲子擋住了,他叫我把褲子解開一點點,才可以往下拉幫我擠,我說不要,他說是神明告訴他的,他在幫助我,叫我不要用奇怪的想法去想,叫我趕快把褲子的扣子解開,就叫我坐起來,把褲子解開;他並做出很緊張的表情,就是他在幫助我,我在拖他時間的感覺,他說他趕快幫我擠一擠,就可以回去工作,並要我把褲子解開,我就坐起來,面對車子前方,我就把褲子前面的扣子解開,我的褲子前面只有一個扣子及一條拉鍊,我解開扣子後,他一手摸我後面的褲子及褲襪頭,一手拉我側邊的褲頭,直接把我褲子往下脫,脫到我大腿的地方時卡住,他又把我往下推,我問他要幹嘛,他說要幫我擠紅點,要我脫下來一點,才可以看得到,他用一手把我推下去,我要保護自己不要被他看到,我就把我的褲子及褲襪頭往上拉,他用另一手把我的手推開,並把我褲子脫下去,脫到我的腳踝處,我就趴下去,他把我的屁股往上拉靠近他一點,這時我的內褲也被他拉掉,我的下體赤裸,他一直壓我的後背,叫我趴好,不要動,我說我不要,我不喜歡這樣子,他說他是在幫我擠紅點,叫我不要亂想,他就開始擠,擠到下面靠近我尿尿的地方,我覺得他很像用2 個手指頭擠(比出左右食指往內推擠的動作),我不喜歡這樣的感覺,我要坐起來,他又把我推下去,他有點激動的說他在幫助我,我怎會用奇怪的想法去想,我說我不要,他一直推我,案發前幾天我的左手小手臂上方有受傷,有縫合的痕跡,還包紮著,他很用力推我,我跟他說我手受傷會痛,他說他在幫我擠,他已經有點慌張,語無倫次,很像很擔心我生命會有危險,又把我推下去,要我趴下,我就整個人起來,姿勢類似半蹲的樣子,要把我褲子穿起來,他跟我一直拉扯,要我的褲子往下拉,不讓我把褲子穿起來,我跟他說不要,我好不容易穿好褲子後,他說他是在幫我,我怎麼會有這樣的想法,我說我不喜歡,我快要哭出來,但忍著眼淚,我覺得我的手跟身體被他推擠的地方很痛,左小手臂在案發後當晚,打開包紮的紗布後,發現紗布上有血。(問:你褲子有無成功穿上?)有。拉扯後才穿上。(問:丙○○用手擠到你身體哪些部位?)很多,就是剛剛我說的腰、屁股附近,還有靠近尿尿口的附近,就是陰道口附近,還有屁股及大腿交界處。(問:丙○○的手有無碰到你陰道口?)在陰唇的地方擠。(問:丙○○不是在你身體後方,他怎麼碰到你陰唇?)把我推下去,將我屁股往他那邊抬高,我變成跪在椅子上,胸口趴下去,我一直在反抗,想要坐起來,但他又把我推下去,所以我腰二側很痛,我的屁股被他抬高面對他,他坐在副駕駛座後面,開始擠紅點,他說他看到很多地方,他本來在擠我陰唇時,他說還有看到更裡面還有一點,他是指我陰道內還有一點,我很緊張,就趕快坐起來,我們一直來回,我被他推下去趴著,我坐起來,又被他推下去。(問:丙○○的手指有無伸進你陰道?)不知道,我很緊張,我覺得他已經侵犯到我,我那天還有月經,他要叫我脫褲子時,我跟他說我有月經,他說沒關係,他是要幫助我擠紅點。(問:發生後,你有無求救?)到晚上才求救,因為在發生前,丙○○叫我發誓不要跟別人講,我不知道怎麼辦,當下我有傳訊息想要跟我男友講,他說我把這件事情講出後,會害我男友,我男友可能會發生意外死掉,所以我不敢講,怕我會害我男友死掉,之後我只有傳訊息跟我男友說可不可不要做了,但我沒有講剛剛老闆對我做的事情。(問:後來丙○○怎麼結束?)我很生氣的說如果再這樣,我不要再幫他工作,他一開始很激動的說他是在幫我擠紅點,責怪我為何有奇怪的想法,他坐下來冷靜後就叫我想一想,看什麼時候再幫我撥紅點,我說我寧願死掉,也不要擠紅點,他說不擠的話,一年內我會死掉,我說我寧願死掉,不然現在科技這麼發達,應該可以有辦法,他還是要我想一想,還說要帶我回家喝紅酒,拿紅酒沾在我紅點上,他手放在毛巾上隔著毛巾擠,我比較不會不舒服,我說不要,那時已經是邊開車回公司的路上。他開車回公司前,他從後座下車繞到駕駛座上車,我還是繼續坐在後座,因為我很害怕,縮在後座,他就開車回公司,在開車時就跟我講要拿紅酒給我喝,讓我不要這麼緊張這些事情等語(見偵卷第34頁至第37頁反面)。

⒉證人甲女於106 年6 月21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問:隔天事

發經過大概如何?)一開始丙○○教我們怎麼包裝他的產品,他先請我男朋友先去包裝,要我到隔壁間,他說他有話要跟我說。(問:被告要妳去隔壁間,有無說是為了什麼事情?)他說有些事情想要跟我說,我也不太清楚就跟他過去。(問:妳跟過去隔壁間之後發生什麼事?)他就說他前一天有作夢,有些事想要跟我談一談,當下我是完全不清楚的狀況下就聽他說。(問:他說了什麼?)他說他前一天作夢做到神明指示他一些事情,問我想不想知道,因為他是真心想要幫我解決,我就說好,他說在聽之前妳要先對天發誓說不能對別人說,我按照他的說法跟他一起做,對天發誓完之後,他就說我這邊有一張紙要請妳寫,我說寫什麼?他說就妳心裡想的一個字,就寫下來。我就在白紙上寫一個「心」,他說寫完之後不要給他看,他就把紙張對折起來,他說他要感應一下紙張裡面寫什麼字,我就看他閉著眼睛開始感應,感應之後他就說他感應到是寫一個「心」,在那之前他好像有先說感應完還是要先燒,因為有點太久,我有點忘記了,他就有把紙張燒掉,燒掉之後他就問我裡面的字是不是寫「心」。…燒掉之後,因為我沒有注意看他有沒有去看那個紙張,因為我真的不太清楚他要幹嘛,燒掉之後他就說他感應到那個字是寫「心」,我就嚇一跳他為什麼知道,他就跟我說是神明指示他的,他從以前就有這種體質,我就相信他講的話,就覺得他怎麼會知道這些,接下來的事情就是如他所說的,他昨天作夢做到神明指示他說我身上有幾個紅點,需要把紅點擠開,不然會死掉。…他好像一開始跟我說有神明的指示,因為他講很多,有講說為什麼我們最近會發生不好的事情之類的,就是因為我跟我男朋友在一起,可能會相剋之類的。(問:後來被告有無帶妳離開他的公司?)有,有離開,他說他要帶我去裝修零件。…離開之後他一開始帶我去他說是他朋友的工廠,說要裝修他帶的零件,他說那些零件如果在他朋友這邊做好之後,我們包裝會比較快,比較輕鬆,我就跟他去找他的朋友,包裝之後,他就帶我離開到案發現場。(問:到案發現場有無發生什麼事情?)他就說他要幫我擠紅點,我不太清楚紅點在哪裡,我就問他是要擠什麼紅點。(問:後來丙○○有無把車停下來?)有,有停下來,停在一個住宅區的空地。(問:車子停下來之後,發生什麼事情?)就是他說要幫我擠紅點。(問:有無對妳做什麼樣動作?)他說要請我趴著,因為我不清楚他到底要幹嘛,因為他是老闆,我也不敢多說什麼,我就趴下來,他說要幫我擠紅點。…一開始是擠腰部那邊,後來要一直我把褲子脫掉之類的,然後開始擠紅點,我覺得很不舒服。就是說有神明指示他,他要感應一下紅點在哪裡。他一開始跟我說是在腰部那邊,就開始兩隻手幫我擠紅點,我看不到他在擠哪裡,也不清楚,擠完一顆之後,他就抽了一張衛生紙把手擦一擦說『妳看擠出來一個』,然後要感應下一個紅點在哪裡。(問:他有無要求妳趴著?)有,當下擠紅點的時候我已經是趴著。」、「有叫我脫襪子跟褲子。他說在腰下面一點點,我是拉下來一點點而已,他有去脫。脫下來之後,我覺得很不舒服,想要把褲子拉起來,他就把我的襪子整個脫掉,他就說他感應到紅點比較靠近,他就用手指直接去碰。我有拒絕,因為我覺得很不舒服。我趕快把褲子拉起來,他很緊張說他是真的很真心的對待我,說神明有看到我的紅點在那邊,一定要擠出來,只有他可以擠,我問說不能請男朋友擠嗎?我就說你擠我不想。(問:妳說妳回到公司之後一個人待在房間,再來有無發生什麼事?)好像還沒回房間之前,在我拒絕他之後,他有點激動,冷靜下來之後,他說不然他用紅酒然後拿毛巾幫我擠,不要直接用手碰,我會不會舒服,因為他不希望我死掉,真的希望幫我把紅點擠出來。(問:這些話是在車上跟妳講?)車上跟公司都有講,後來到公司之後,他有去原本要請我去隔壁間的公司拿了一瓶紅酒叫我喝,叫我心情放鬆,我不敢喝,他就說他先喝一口,他喝一口之後就叫我喝,我也不敢拒絕,我就含著,等他走掉之後吐在門口。(問:妳又一起出去,後來有無發生什麼事?妳有無跟妳男朋友說發生什麼事?)當下不敢跟他講,我一直覺得很可怕,我什麼都不敢講。(問:妳後來有無想要把工作辭掉,不想再做這個工作?)其實我當下就不想要跟丙○○工作,因為我覺得很可怕。剛好晚上丙○○又開回花蓮,說先在花蓮休息,因為已經很晚了,隔天我們再一起出發,我忘記去哪裡,反正就是要去賣產品。兩部車,也是輪流開。(問:丙○○在車上有無說要教你們卡拉OK使用方法?)有。對,當下回去的時候我很害怕很難過,我男朋友有發現,覺得我怎麼怪怪的,他一直逼問我到底發生什麼事情。中途他好像問過我說覺得我怪怪的,因為我中途就有跟他說如果不做這個工作,你會不會很難過,他說為什麼會這樣問,我就說沒什麼,只是想要問你一下。(問:妳何時才跟妳男朋友說這個事?)回到花蓮家裡以後。(問:你在這個中間有無傳簡訊給你男朋友?)有,我有跟他說我有打給你說不能說,因為說了會害到你。(問:妳跟妳男朋友說了這件事情之後?)我男朋友說不能用說的,可以打字給他看,他說這樣就不是用說的,所以我就打字給他看之後,他知道就說我們要去報警等語(見原審卷第31頁至第36頁反面、第43頁)。

⒊依證人甲女上開證述,足認被告係以欲外出裝修零件以加速

包裝油品之速度為由而單獨開車載證人甲女外出,外出前被告有先將證人甲女帶至工廠相連隔壁棟辦公室,並對證人甲女佯稱其能與神明溝通、受到神明指示證人甲女身上有紅點,如不由被告為甲女將紅點擠掉會有生命危險云云,之後被告即開車將證人甲女帶至空地停車,以為證人甲女擠紅點為由而猥褻證人甲女,期間被告甚有抽取衛生紙對甲女佯稱已有擠出紅點云云,而證人甲女於事發後因其先前有發誓之故,故原不欲告知乙男,係經乙男建議不能說惟可用打字方式告知,證人甲女始將其遭被告猥褻之過程以打字方式告知乙男等情,前後於偵查、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始終一致,且就其遭被告猥褻過程之重要情節所陳,並無矛盾之處,應非虛妄,堪可採信。且甲女於原審106 年6 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作證,其作證結束在隔離室內等待時,聽聞被告對甲女之證詞陳述意見後,即有哭泣之反應,亦有原審審判筆錄在卷可佐(見原審卷第47頁反面至第48頁反面),顯與一般性侵害案件被害人聽聞加害人否認犯行後會有負面情緒反應相符。

㈢證人乙男證述如下:

⒈證人乙男於105 年9 月21日偵訊證稱:(問:你知道的情節

?)當時我們為了工作認識丙○○,認識他,他說要給我們年輕人機會,介紹我們來臺中工作,他就跟我們介紹工作內容等等,後來我跟我女友就跟丙○○來臺中工作,到臺中後前幾天都還正常,他說希望我們幫他推廣業務,他是賣汽車油精,上班前一、兩天都很正常,跟著他到合作的維修廠,跟他上下班,一起生活,到了第2 或第3 天早上,他說原本工廠有員工製作他的油,希望我們從基礎做原物料,從封裝、裝瓶、裝箱後到跑業務,我們就開始學,他的家有3 棟,工廠在中間那棟,當天早上8 點多我們3 人都在工廠,丙○○教我們裝油,過一下子,丙○○說我們3 人一起裝油很浪費時間,他說他旁邊一台機器是自動裝油,但機器零件壞掉,他就把我跟我女友支開,他要求我繼續在工廠手工封裝,他帶我女友出去,說要把零件給人家加工維修,就會回來。他們經過半個小時或快一個小時後回來,回來之後,我不知道什麼情況,我覺得我女友臉色不好,但我問她怎麼了,她說沒事,之後只要老闆把我跟我女友支開時,我女友都說不要,但我女友沒跟我說為什麼,我覺得她的行為變得很奇怪,也覺得老闆一直藉機要把我跟我女友分開這個行為也很奇怪。…我們開2 部車出發,一開始出發時,我女友坐我的車,但是中途,丙○○不知何原因說要去休息站停,叫我女友去他車上,說因為他賣油時會送客戶電視或卡拉0K旅行組,說要教我們卡拉OK旅行組的使用方法,要我女友去他車上坐,說要邊開車邊教她使用方法,我女友偷偷告訴我說她不要去,她不想去,最後丙○○用了一些技巧,要求我女友去坐他車上,最後我女友有去坐他車上,之後說要去台東,我們從台中南下,開到墾丁已經是中午,說要吃飯,就在路邊用餐,那時我女友很害怕的跑來跟我說他再也不想坐我老闆的車,她說坐我老闆的車很不舒服,我就問她到底怎麼了,我看她的表情怪怪的,我一直逼問我女友,她才先問我,如果我們一起離開這間公司,我會不會恨她,我說不會,問她到底怎麼了,今天看起來怪怪的,我女友才告訴我說丙○○跟她講了一些事情,但她不能告訴我,我問她為何不能說,她說她有答應老闆發誓不能說,我就叫她打字,用手機打字,她說她會找時間打出來,要我給她一點時間,那時我們一直同車,最後我們一直開到快到台東時,沿路我一直問她,她要哭但哭不出來,到了最後一次,我們停在7-11,我問她到底怎麼了,丙○○一直打電話問我們到哪裡,我問我女友如果有委屈,我們就不要做這份工作,我就直接開車載她回花蓮,後來丙○○打給我們,我們都不接。到花蓮後,我們就直接開回家,到家後,我女友說她要上廁所,她在廁所把那些事打完,我才知道事情真相。(問:你女友從廁所出來後,她神情為何?)害怕恐懼,不知道怎麼辦,發抖、冒冷汗,緊緊抓住我,什麼事都不想做,非常害怕,我不知道怎麼形容,她想躲在棉被裡,不想面對這件事,一直哭,一直跟我道歉說她不是故意的,我安撫她後,到情緒比較穩定後,我就跟她去警局報案,警察要求我們去醫院驗傷,當時到警局已經是早上凌晨3 點多,醫院驗好後,已經是早上5 點多。(問:你說你女友打出來是指警卷所附的截圖?)是。背景為彩色合照圖片是LINE,甲女當時是隱隱約約說,但我不知道,看到備忘錄,我才知道事情經過等語(見偵卷第38至39頁)。

⒉證人乙男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你們從花蓮到臺中,到

被告的工廠那邊,你們是一共住了一個晚上,在隔天早上你在丙○○的工廠分裝油品的時候,丙○○有無說要載甲女拿零件出去修理?)是。(問:所以那天丙○○會載甲女出去,原因就是要帶零件出去給人家修理?)是。所以他才把我一個人留在工廠裝油。(問:你有無察覺你女朋友跟丙○○之間怪怪的?)一開始沒有,因為一開始的時候我們都是三個人同行,過了幾天後覺得他開始慢慢支開我跟我女朋友的行動,就是他會自己想盡辦法,想理由把我們分開,讓他變成他自己能跟我女朋友獨處、一起出去辦事情,留我一個人獨自在公司,我開始覺得有點奇怪。(問:這樣的情形,就你的印象所及,丙○○把你支開然後單獨跟你女朋友在一起,這樣的情況有幾次?)我想的到的至少有2 次。(問:這次你們往東部途中的過程,你有無覺得丙○○故意把你支開,然後要跟你女朋友開同一台車?)有故意支開,因為他開一段就說他要跟我女朋友開一台車,請我女朋友去他的車上坐,藉機用業務方面的事情來支開她,請她去他的車上坐,說要介紹業務的事情,其實並不是。(問:他有無提到要教你們怎麼使用卡拉OK旅行組的事?)有說要教,但其實我女朋友跟我說她上車什麼都沒有教,她到現在還不會使用,而且這個跟業務沒什麼相關。(問:在你們這次到東部的路途上,你女朋友有無跟你寫LINE討論事情?)有。…(問:這次你女朋友跟你討論這些事,你當時有無覺得丙○○跟你女朋友之間怪怪的?)當時有察覺一些滿奇怪的。(問:你有無做什麼表示?)因為當時是在開車,所以我不方便繼續用手機。(問:後來你女朋友有無再告訴你什麼事情?)我們在中途休息,要下車吃飯的時候,她有告訴我她不太舒服。(問:有無說為什麼不舒服?)我有問她為什麼不舒服,她沒有明確的告訴我,不過她只有告訴我一句話說她再也不要坐他的車,叫我想辦法不要再被他支開,讓我女朋友去坐他的車,因為她覺得很不舒服。(問:你剛剛說吃飯然後休息,你女朋友很不舒服,跟你說再也不想坐丙○○的車之後,你女朋友有無再跟妳說什麼事?)有,她當時有跟我說她不舒服,不想坐他的車,我跟她說「好,不會再讓妳坐他的車」。之後我們吃完飯,我們回花蓮路上,她就坐我的車,因為我跟她是男女朋友已經好幾年,所以她的表情我一看我就知道,她坐在我車上神情完全不對勁,情緒一直覺得很低落、失落,無法集中,想哭哭不出來,我就覺得很奇怪,我就一直逼問她,她還是沒有很明確告訴我,她只告訴我說她不能說,說她因為受到威脅,她不能說,不然我會有生命危險。(問:你女朋友這樣跟你說之後,你做何反應?)因為我擔心我女朋友的安全跟安危,還有我不想要她這樣受委屈,所以我想的方法就是跟她說「既然妳被人家威脅不能用說的,我就說妳就用傳LINE或是訊息的方式告訴我,那就不是用說的」。(問:後來有無傳?)有,她有傳訊息告訴我,最後我們回到花蓮同行的時候,最後她已經慢慢敞開心胸,想要說又不敢說的情況,還沒有說她就在哭了,所以她根本也沒有在講、沒有說,在路上的時候她就告訴我一句話,在很後面跟我講一句話說:我不想要再跟他一起工作,可以嗎?(問:是到花蓮分局之前,到你們的家?)是到花蓮的家,我就一直逼問她,她最後才用訊息的方式告訴我,告訴我知道,我馬上帶她去花蓮分局報案等語(見原審卷第48頁反面至第59頁)。

⒊勾稽證人乙男上開證述,其就被告為何單獨開車載甲女外出

之說詞、事發後其如何發現甲女神情有異及甲女係如何告知其遭被告猥褻之過程等情,前後於偵查、原審審理時證述之情節均一致,且與甲女上開證述之情節互核均相符,並無相悖之處,應屬實在;又依乙男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其就甲女係如何與被告認識、其與甲女如何跟著被告從花蓮至臺中、途中有去拜訪被告的客戶並有在途中留宿一晚、嗣再從臺中返回花蓮等經過,亦與甲女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且此部份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乙男證述之內容確有所本,應可採信。申言之,乙男證述關於甲女於遭被告強制猥褻後,其先口頭探詢乙男若不再為被告工作可否、以傳送手機訊息之方式告知被告如何讓甲女相信其可以與神明溝通、嗣回到花蓮後甲女將手機備忘錄內容提供予乙男觀看、甲女陳述遭被告猥褻過程後其情緒反應為害怕恐懼、發抖、冒冷汗等節,可證明甲女因恐先前發誓成真原不敢說出該實情,後甲女提及遭被告猥褻之事其有恐懼、害怕之反應,以及甲女確實於案發當日即將其遭被告猥褻之過程以文字繕打於手機備忘錄予乙男觀看等節,均屬乙男親身經歷,非單純聽聞被害人甲女之轉述,自得以之作為被害人甲女證述之補強佐證。⒋至於被告之辯護人雖曾於原審質疑乙男、甲女係因被告未能

達成工作上承諾之條件,又已辭去花蓮的工作,對被告心生不滿云云,然則甲女、乙男與被告素無特殊交情或恩怨糾紛,本案實係其二人應被告之邀約,始從花蓮至臺中為被告工作(無論係甲女、乙男所稱依照業績抽成,抑或被告所稱為經銷油品),且甲女、乙男二人從花蓮至臺中不過短短3 日,殊難想像該二人究有何動機編造故事、設詞誣陷被告之可能?且乙男回到花蓮後即又回去從事開計程車之工作(見原審卷第47頁反面),足認乙男雖係因被告邀約而辭去原先計程車工作至臺中工作,然其嗣後再回到花蓮開計程車實無困難,則乙男雖曾至臺中短暫工作數日而未有下文,尚難認此事對乙男、甲女有何重大損失,衡以一般常情,實難認甲女、乙男會因此即生誣陷被告之動機,而捏造本案事實欲入被告於罪。是被告辯護人所指認甲女、乙男係因工作上之事對被告心生埋怨等語,尚無足採。

㈣並有下列事證可佐:

⒈甲女與乙男之通訊軟體聊天內容截圖所示:

4月10日下午3:23甲女:他要牽我手欸乙男:(通話時間13:29)甲女:我甩開。

甲女:他故意我快生氣了乙男:扯報了。

甲女:剛好你網路不穩。

甲女:沒聽到對吧乙男:沒有。

乙男(通話無應答)。

甲女:奇怪網路變超差。

乙男:真的。

甲女:馬的。

乙男:等等找機會東西拿一拿走了。

甲女:好嗎乙男:他太過份了吧乙男:製造獨處牽手勒甲女:他一直把我跟你分開不覺得嗎乙男:是阿太明顯。

甲女:拿走吧 不做了甲女:你怎樣我就怎樣甲女:我跟你 你決定。

乙男:等等停車時,去廁所把你要說的打出來。

甲女:你專心開 注意安全。

甲女:還問我在看什麼欸甲女:擔心我打字給你。

乙男:扯甲女:今天早上徐大哥把我跟○分開 說了一些話做了一件

事大哥他說他有時候會前一兩個月看見未來的事 昨天看見了一些事 要我先寫一個字不要給他看到 我去門外寫了一個字 不要給他看到 折起來 然後再給他燒掉 燒完後他開始感應問我剛剛是不是寫心我嚇到甲女:他開始說他昨天感應到未來甲女:我是不是寫的跟他猜的一樣他感應的都是真的甲女:大哥說要我先發誓 他現在說的 都不能跟任何人說

天機不可洩漏 洩漏會招天譴 出事甲女:好我發誓了甲女:他才開始說乙男:哦騙小孩的把戲甲女:說我跟大哥有七世緣分甲女:現在第三世甲女:我跟他緣分很長甲女:跟○緣分很短甲女:應會跟我打拼一陣子然後遇到對的人乙男:你們下交流道?甲女:沒有甲女:你人在哪乙男:後面乙男:跟不到甲女:那就好甲女:啊乙男:我慢追甲女:加油乙男:下交流道說甲女:拜託跟緊甲女:說我不是○的對的人之後我跟○會有第三者介入因為

你人帥人緣好所以會離開強求不回來的甲女:然後說我跟大哥才是對的人終於遇到他也很意外什麼

的甲女:我就不想聽了乙男:騙三歲小孩申女:所以剛剛你又說大哥跟你說什麼應召女甲女:我就不懂他到底要幹嘛甲女:到底打什麼算盤甲女:一直說我孤獨命啦甲女:要看開甲女:該離開的留不住甲女:而我跟他才會有錢命才長甲女:說我跟○英相剋甲女:所以昨天才都沒收到錢啊 因為我跟○英相剋所以以

後不能一起工作會賺不到錢賺到只會賠更多甲女:所以我跟○英要分開甲女:我就不想乙男:笑死人乙男:欸他真的故意不顧我欸乙男:沒油目一直衝甲女:真假甲女:還可以嗎乙男:(傳送油表到底的圖片)乙男:一開始還會問甲女:我在點他了乙男:虎爛他哪有問我甲女:給他換油你再決定吧甲女:可以嗎我擔心你乙男:我才擔心你吃虧乙男:(通話時間45:55)甲女:怕大哥看賴甲女:你打過來乙男:(通話時間11:16)乙男:(通話時間05:05)甲女:?乙男:等下喇叭妳趕緊過來車上甲女:不懂乙男:等等我會按喇叭甲女:發生什麼事乙男:安全沒事甲女:喔嗯回來了是嗎乙男:是的甲女:我直接在車下好了甲女:我在他車後的藥局椅子上

(見警卷第28至30頁),觀之上開對話內容,核與甲女、乙男上開證述所提及於105年4 月10日被告以要帶甲女、乙男推銷油品為由,故被告、甲女、乙男3 人駕駛兩部車輛欲自臺中返回花蓮,於途中甲女向乙男表示其不願意再與被告同車,並以手機通訊軟體訊息告知乙男被告如何對其佯稱神明指示云云等節相符;亦與甲女偵訊時所指該日自臺中返回花蓮途中,被告仍藉口要教其車上卡拉OK使用方法而支開乙男,甲女在車上即以手機通訊軟體發訊息予乙男等情均相符。

⒉又依甲女手機備忘錄內容:

「2016年4月10日17:36

今天大哥對我做了一件事 說看到我有幾顆東西在身上 如果不擠掉之後會有腫瘤 生命會剩不到五年 然後撐(按應為趁)他還有印象時 趕快幫我擠 我不懂 他把我帶出去讓○在工廠裝油 結果帶我到一個樹下 要幫我擠 我問大哥擠哪裡 他就說腿那邊 要我把襪子脫掉 我不要 他說就擠一下 要我躺 結果…」等語(見警卷第31頁),亦核與甲女、乙男上開證述及前開手機通訊軟體聊天內容相符;且衡以前開對話內容之紀錄及被告手機備忘錄截圖,其上顯示之日期、時間均為105 年4 月10日之下午,確為被告與甲女、乙男自臺中返回花蓮之日期、時段,堪認該等證據應非事先捏造或事後偽造者,自有高度之可信性。

⒊至被告雖質疑甲女手機備忘錄記載之內容為「躺」,惟於警

詢、偵訊甲女均陳述是「趴」,且甲女在備忘錄上記載被告擠紅點的部份是寫腿那邊,但甲女在偵訊時是說最開始是擠屁股,於原審證述時是說從腰部開始擠,前後之指述不符等語。惟查,就甲女遭猥褻之過程,業經甲女於偵訊、原審審理時均證稱係被告稱要為其擠紅點而要求其「趴」在汽車後座,且其於偵訊時即已明確陳稱被告為其擠紅點一開始係「腰、屁股附近」,於原審審理時則稱係擠腰部那邊等語,業如上述,實無矛盾之處,亦即,依甲女所述,被告係以手指擠捏其腰、臀之際,難以甲女嗣後於備忘錄上繕打從腰部開始而未能一併記載臀部等語,即認甲女述為不可採。蓋甲女實係於案發當日,經乙男說服後始以繕打手機備忘錄之方式告知乙男,其於緊張之下所為之紀錄,自難以期待該內容詳細完整,此由甲女前開備忘錄之內容尚有錯別字可證,且甲女或因恐其先前發誓成真、或因自覺羞愧、情緒激動而未能繕打出事發經過之完整全貌,惟尚難以此遽認甲女前開指述為不可採,亦非當然得認被告未為本案犯行,是難以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㈤再依甲女於105 年4 月11日凌晨5 時30分許前往佛教慈濟醫

療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驗傷之結果:「姓名(甲女)…檢查結果:背臀部:左大腿臀部有刮傷,屁股中間也有抓傷、陰部:處女膜多處舊裂傷、肛門:中間也有刮傷。其餘部位無明顯外傷」(見核退卷卷末彌封袋內之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足見被害人甲女於案發當晚即告知其男友乙男其遭被告猥褻之情事,並於翌日凌晨旋即前往醫院驗傷,且檢驗之結果為其左大腿臀部有刮傷、屁股中間有抓傷、肛門中間也有刮傷等情,核與甲女指述被告係以大拇指及食指捏擠其臀部、陰部、陰道口、陰唇及鼠蹊部等節相符。

㈥關於被告於本院審理前之辯解不可採之理由:

⒈被告就其何以於105 年4 月10日與甲女單獨外出及將小客車

停至上開社區空地之原因,其於警詢陳稱:甲女是詢問我何時可以開始機油精,我是告知她既然到了臺中就可以開始,我們講了約10分鐘就離開該處等語(見警卷第4 頁);於10

5 年10月11日偵訊陳稱:甲女說我們現在要怎麼做,我就簡單講一下,她說她離開花蓮,那幾天就沒辦法上大號,她希望在花蓮,我們講一講,就回來公司了,我們在社區那邊停了10分鐘。就講講話,我們就走了等語(見偵卷第54頁正、反面);其於106 年3 月13日原審準備程序陳稱:我要將車折返開回來時,甲女就問我說我們生意要怎麼配合,我就把車開到起訴書所載的地點停下來,我說你是來這裡賣油,經銷油,賣多少賺多少,甲女的意思是說來這裡工作,我說你是要經銷賣油賺錢,甲女以為是我請她來賣油,但我是要讓甲女來經銷油,賣多少賺多少。大約談10幾分鐘,甲女說她離開花蓮幾天都無法上廁所,她就說那她還是回去花蓮好了,後來她就把東西收拾收拾回花蓮等語(見原審卷第17至20頁);其於106 年6 月21日原審審理時則稱:甲女講說我們這個東西要怎麼用,怎麼辦,我說你們不是員工,你們只是來這裡經銷而已,甲女的意思是什麼我不知道,可是說那我們講講細節的話,我們回來直接再講,就直接在那邊停一下,我們就回到公司,我們再講其他要做的事,就是在做我們要配合經銷的事情。…,就說妳的時間要怎麼安排,要怎麼去做,我們再來討論,在那邊坐一下,她就說我們回去了,我們就走了,沒有多少時間等語。惟查:被告對於為何單獨駕駛小客車搭載甲女外出之原因,係稱因甲女要求要去買日用品云云,惟此業經甲女、乙男於原審審理時均結證否認在案(見原審卷第47、58頁),且甲女與乙男係男女朋友,其二人係駕車而非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來到臺中,實有交通工具,並無出入不便之情形,衡情應無特地要求被告駕車單獨搭載甲女外出購買日用品之必要,是被告此部分所辯顯與常情不符,難認可採;且被告就何以乙男未一同外出之原因,辯稱係因為乙男說他要在公司休息、看看公司、瞭解一下等語(見原審卷第18頁反面),然甲女與乙男特地自花蓮到臺中,就是為了要跟著被告從事銷售汽油精之工作,實難想像乙男於初到臺中時,會讓被告與甲女單獨外出買日用品,而自己一人獨自留下休息、看看公司,此顯與常情相悖,是以應以甲女、乙男所述,原係甲女、乙男及被告均在工廠裝油,係被告藉口要外出維修零件以加快裝油速度,故要求乙男留在工廠裝油,由被告與甲女外出維修零件之說法較為可信。

⒉就被告將小客車駛至該社區空地停車之原因,被告雖辯稱係

欲與甲女討論工作之事等語。然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已自承:(問:講這些事情可不可以在一面開車的時候一面講,或是回到工廠的時候再講?)也可以,我們回到工廠也有在講。(問:在開車當中是不是也可以講?)當中我們沒有講。(問:這些話是不是可以在開車中也可以閒聊的方式講?)都可以等語(見原審卷第74頁反面)。顯見若被告僅係欲與甲女討論工作上之事情,並無特地將小客車停在隱蔽空地,與甲女單獨討論之必要,且依照被告當日行車之路線所示(見警卷22頁),被告停車之地點並非如其所稱係過橋後發現不需要買日用品欲開車返回公司之路線,顯係特地繞道且不順路,再經質以被告何以有特地在空地停車之必要,其辯稱係跟甲女講工作的事情,講一講就離開了等語,此又與被告前於偵訊時自承將小客車停在該空地約10分鐘等語,前後所述已有不符,足認被告乃避重就輕,對事實有所隱瞞,在在顯示被告該日所為並非僅如其所稱單純載甲女外出購買日用品,於返程時特地停車於空地在車上與甲女聊工作之事。

⒊被告雖又辯稱:甲女所指述遭強制猥褻之地點為鳳凰別墅社

區顏女的空地,該地點靠近馬路,且有多戶住家,隨時均有人車經過,且案發時間為上午10時20分許,光天化日且人車往來頻繁時,果於該地犯罪則隨時均有遭他人發現,事跡敗露而遭逮捕之可能,顯與一般犯罪地點係在隱蔽且不易為人查知處之常理不符,是甲女之指述實非無疑等語。惟查,被告特地遠離車輛通行之馬路,將小客車駛至該社區空地停車,觀之該地點,除有樹木遮掩,尚有一道圍牆與外界阻隔(見警卷第19、20頁),雖非人煙罕至之處,實已足夠隱蔽車內所發生之事,而不遭人發現,被告明知僅有其與甲女2 人單獨在車上,仍將小客車駛至該地點停車,益徵其停車動機並不單純。

⒋又被告於本院審理前雖否認有對甲女佯以神明指示需為其擠

紅點乙事,被告就其為何在開車搭載甲女外出前,需特地將甲女帶至工廠隔壁棟之辦公室內,辯稱其僅係跟甲女講些要帶甲女去買日用品及跟工作有關的事情等語(見原審卷第47頁反面至第48頁、第71頁正、反面)。惟查,被告明知甲女與乙男係從事銷售汽油精之工作,而一同從花蓮來到臺中,倘若被告真係欲說明有關工作內容、給付報酬之方式(無論係僱傭或承銷)等,則應係於甲女、乙男兩人均在場時說明,蓋如此始無須重複對二人為說明,並可避免有說法不同之情形,亦較符合常情,足見被告所辯均與常情不符,顯非事實,無足採信。

⒌被告雖另辯稱:甲女及乙男與被告間之業務關係只是業績抽

成,並非領薪資,也沒有勞保及健保,且甲女所書寫之備忘錄及甲女與乙男之LINE通聯對話中,均稱被告為大哥而非老闆,足認被告並非甲女與乙男之老闆等語。惟被告與甲女及乙男間究係老闆(此為一般人之稱呼)與員工或業績抽成之關係,均與被告是否對甲女強制猥褻無涉,是以被告此部分所辯亦無可採。

⒍被告又辯稱:我有可能是遭甲女與乙男聯合設計陷害,她們

想要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又依乙男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足徵甲女與乙男均已辭去工作,而我卻沒有遵守承諾,給予一人1 萬元的生活費,她們因而感到不滿,是本件告訴意旨顯非無疑等語。惟此純粹係被告個人臆測之詞,且與本案之上開證據不符,自無從憑採。

㈦綜上所述,本案除有上開被害人甲女之指述、證人乙男所為

足資為補強證據之證述外,並有手機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甲女手機備忘錄內容及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暨受理疑似性侵害案件驗傷採證光碟在卷可稽,此外,復有甲女手繪現場圖、現場照片、甲女指認之路線圖(見警卷第16頁、第19至22頁)附卷可佐,是以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強制猥褻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予以論罪科刑。

二、論罪部分:㈠按刑法第221條、第224條所定「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並

不以類似同條項前段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或催眠術等方法為必要,祇要行為人主觀上具備侵害被害人性自主之行使、維護,以任何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為性交、猥褻者,均屬之,易言之,凡足以造成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意願受妨害之任何手段,如施以詐術或出之宗教迷信等方法均與之相當(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200號、101年度台上字第397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先以不詳手法猜中甲女自行在紙上所書寫之文字,而讓甲女相信被告可以與神明溝通,利用甲女恐被告對其所言關於神明指示乙事為真,自己會有性命之憂之迷信方法,以此壓抑其性自主決定之違反意願方式,先由被告在甲女腰部、臀部佯裝為甲女擠出紅點,甲女於該時雖似有默許被告為其擠出紅點,實係因先遭被告以神明之事恫稱之故,且該時甲女係以為被告欲為其擠出紅點之部位為稍微解開褲頭即可看見的地方,始自己解開褲子的釦子,然其並未允許被告將其所穿著之褲子、褲襪連同內褲一同褪至其腳踝處,更遑論同意被告以手指觸碰其私密處,可認被告嗣後於一手壓制甲女起身,以另一手手指擠捏方式碰觸甲女之臀部、陰部、陰道口、陰唇及鼠膝部等處時,即改以強暴手段為強制猥褻,此業據證人甲女於偵訊證稱:我有說不要、我不喜歡這樣、我係經拉扯後始將褲子穿上等語(見偵卷第35頁反面至第36頁)及證人甲女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覺得如果要讓被告為我擠陰道內的紅點,我寧願死掉也不要讓被告擠等語(見原審卷第44頁正、反面)明確,足認被告先以壓抑甲女性自主決定之迷信方法之違反甲女意願之方式以及強暴手段之方式,以手指擠捏被告陰部等私密處,依一般社會通念,此行為已達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性慾,主觀上亦可滿足被告之性慾程度,應認被告所為屬強制猥褻。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4 條強制猥褻罪。實質上或裁判

上一罪,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其效力及於全部,受訴法院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對於未經起訴之其餘事實,應合一審判,此為犯罪事實之一部擴張(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725號判決要旨參照)。起訴書雖未論及被告有以手指擠捏甲女之陰唇部位,然此業據甲女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此部份與檢察官起訴經本院論罪之強制猥褻犯行部分有接續犯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應由本院併予審理。

㈢被告先後以手指擠捏碰觸甲女之臀部、陰部、陰道口、陰唇

及鼠蹊部之行為,於自然意義上固屬數行為,惟均係在密接之時、地所為,各行為間之獨立性薄弱,顯係基於同一強制猥褻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認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而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應論以接續犯。

三、撤銷原審判決之理由:原審認被告強制猥褻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審未及審酌被告於原審判決後,已與告訴人甲女達成和解,並已履行和解條件完畢,及告訴人甲女於和解書載明願意原諒被告,不再追究被告之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而此涉及被告犯後態度,為判決量刑之重要參考事項,原審未及斟酌,致量刑未臻妥適,尚有未洽。

四、被告上訴理由之審酌:被告於本院106 年11月14日審理期日前之上訴意旨猶仍否認強制猥褻犯行,指摘原判決為不當,雖無足採,且被告在本院並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或辯解,其上訴為無理由(詳理由欄貳、一、㈥所述),惟原判決既有前揭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五、自為判決之科刑及審酌之理由:㈠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68年、73年間,即

因妨害風化之強姦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

7 年6 月確定;復於80年、82年間,有3 件妨害風化之強姦案件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素行非佳,其利用一般人敬畏神明之心理,見告訴人甲女年紀尚輕、社會經驗不足,且遠從花蓮至臺中,竟為滿足自身慾望,對告訴人甲女強制猥褻,影響告訴人甲女之身心甚鉅,殊值非難,並參酌其犯罪後猶否認犯行,至本院106 年11月14日審判期日始坦承犯行,及其業已與告訴人甲女達成和解,此有刑事陳報狀、和解書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3至55頁),暨其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見原審卷第4 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家庭經濟小康、從事油品銷售工作(見原審卷第7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㈡被告雖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

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惟其前於68年、73年間,即因妨害風化之強姦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7 年6 月確定;復於80年、82年間,有

3 件妨害風化之強姦案件因撤回告訴而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素行非佳,已如前述,而被告於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均矢口否認上開強制猥褻犯行,迄本院審理時始坦承犯行,並希望能與告訴人甲女達成和解,及法院能給予其緩刑之宣告,嗣被告於106 年12月21日與告訴人甲女所委任之特別代理人達成和解,並已依約履行完畢,和解書上並載明甲女願意原諒被告,不再追究被告之刑事責任,此有刑事陳報狀、和解書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3至55頁),然被告利用一般人敬畏神明之心理,見告訴人甲女年紀尚輕、社會經驗不足,且遠從花蓮至臺中被告所開設之敬傑公司擔任銷售員,竟為滿足自身慾望,有計畫地對告訴人甲女為強制猥褻行為,所為犯行非輕,且本院亦無從認定被告經此次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已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審酌上情,認為以不諭知緩刑為適當,爰不併予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24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提起公訴,檢察官卓春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王 增 瑜法 官 石 馨 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巫 佩 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