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侵上訴字第13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政治指定辯護人 劉秋蘭 本院公設辯護人室上列被告因強盜強制性交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强盜强制性交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3 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法 官 康 應 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 麗 華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