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104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趙錦鳳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859號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461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趙錦鳳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趙錦鳳在本院準備程序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當庭給付損害賠償金新台幣38,000元,已獲得告訴人之諒解,告訴人與檢察官表示同意給被告緩刑機會,爰審酌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佳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葉 明 松法 官 王 增 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詹 雅 婷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