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1376號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仁志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然侮辱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918號,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03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以一、原審判決漏未說明證人黃月鳳之證述內容不可採之理由,容有判決理由不備之嫌:①證人黃月鳳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中之證述內容一致,並無任何瑕疵可指,且經具結擔保其證詞之可信性,復經被告對質詰問,已難認其證詞有何不可採信之處。況證人黃月鳳與被告並無任何仇恨或紛爭,毋須甘冒偽證處罰之風險以誣陷被告,自應認證人黃月鳳之證述內容可採。②證人黃月鳳之證述內容,核與證人張瑞蓮於審理中之證述內容相符,足以相互印證渠等證詞之可信性。況證人黃月鳳證稱被告有在場謾罵等語,核與現場照片、被告所張貼之紙張、證人邱海及趙惠萍分別於偵查中之證述內容、證人張瑞蓮於審理中之證述內容及被告坦承有到場並謾罵「我不希罕進去墓地、比墓地還不如」之自白等證據悉相符合,是本案既有眾多客觀證據足以補強證人黃月鳳證詞之可信性,詎原審逕認證人黃月鳳之證詞為單一證述,顯與卷內事證不符,顯有未恰。③退萬步言,縱認證人黃月鳳關於「被告謾罵沒良心」之證詞屬單一證述,然原審判決亦應說明為何證人黃月鳳之單一證述不可採信之理由。又證人張瑞蓮固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未提及被告有謾罵沒良心等語,然證人張瑞蓮之前述證詞何以能夠推翻並否定另一個證人黃月鳳之證詞?證人張瑞蓮於審理中經具結及對質詰問後之證述內容,為何無法作為補強證人黃月鳳證詞之證據?證人張瑞蓮於案發當時所在位置既與證人黃月鳳不同,是否可能因而導致只有證人黃月鳳聽聞被告謾罵內容,而證人張瑞蓮未聽聞被告謾罵內容,始發生證詞歧異?以上質疑,均未見原審判決說明,自難認原審判決理由已臻完備。二、證人張瑞蓮於審理中之證述內容可採,原審判決之認定容有未恰:①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如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尚非法所不許;又告訴人、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尤其關於行為動機、手段及結果等之細節方面,告訴人之指陳,難免故予誇大,證人之證言,有時亦有予渲染之可能;然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若果與真實性無礙時,則仍非不得予以採信(最高法院分別著有44年臺上字第702號、74年臺上字第1599號判例 );又按刑事訴訟法就證據之證明力,雖委由法官評價,即凡經合法調查之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由法官本於生活經驗上認為確實之經驗法則及理則上當然之論理法則以形成確信之心證。然心證之形成,來自於經嚴格證明之證據資料之推理作用;證人之陳述如具有互補性或關連性,其陳述縱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應本其確信,依據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參酌其他補強證據予以綜合判斷,具應就證人之觀察力、記憶力及陳述力綜合審酌,以判斷其陳述之真偽。倘將證人之陳述予以割裂,單獨觀察、分別評價,或針對其枝節上之差異,先後詳簡之別,即悉予摒棄,此證據之判斷自欠缺合理性而與事理不侔,即與論理法則有所違背,所為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最高法院97台上2984號判決)。②證人張瑞蓮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固未提及被告有謾罵「沒良心」等語,然證人張瑞蓮已於審理中作出說明:法官問:除了被告黃仁志說你家是墳墓之外,你另外說被告黃仁志有說沒良心這句話?證人張瑞蓮答:對。法官問:妳何時聽到被告黃仁志說沒良心這句話?證人張瑞蓮答:講沒良心這句話是黃月鳳先在外面,我在客廳,黃月鳳跟被告黃仁志在對話時,我有聽到被告黃仁志說這句話。法官問:妳是在屋內聽到的?證人張瑞蓮答:對。法官問:為何妳之前在警局做筆錄及在檢察官這邊做筆錄時,都沒有提到被告黃仁志有講沒良心這句話?證人張瑞蓮答:當時沒有問我這件事,我就沒講,我只講被告黃仁志貼傳單時的那一段。法官問:被告黃仁志貼傳單時妳才出來?證人張瑞蓮答:是。法官問:妳也應該要整個過程講清楚?證人張瑞蓮答:因為我是在屋內聽到,當時沒有問我在屋內聽到什麼。由以上之問答可知,證人張瑞蓮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係誤認只需證述其「走出房屋之後」所聽聞之被告謾罵內容,始漏未指證其在「屋內」亦有聽聞被告謾罵沒良心等語。原審判決就此部分漏未論述為何證人張瑞蓮之「前述說明」不可採取之理由,判決理由容有不備之嫌。③又證人張瑞蓮於審理中之證述內容,僅係補充證述被告有謾罵沒良心等語,其餘證述內容全部與其於警詢時或偵查中之證詞相符,並無「更正」證詞之情形,而僅係「補充」漏未指證之內容,自無原審判決所稱「改口」之情形。況證人張瑞蓮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內容明顯較為簡略,自無法與其於審理中面對細節部分之訊問所進行之特定答覆相比擬。再證人張瑞蓮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內容,悉與證人黃月鳳之證述內容相符,足認證人張瑞蓮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並無任何加油添醋甚至作出不實指證之情形,則其於「審理中」更無必要甘冒受偽證罪處罰之風險來誣陷被告。④原審判決固稱:證人張瑞蓮於偵訊時,在檢察官並未提示證人黃月鳳任何證述內容,或以證人黃月鳳證詞內容為誘導之情況下,「主動補充」被告另有以我家是墳墓地謾罵,足見其於偵訊時,已確實回憶事發經過,就其所見所聞被告言行為充分陳述等語,然原審判決僅憑偵訊筆錄逕認證人張瑞蓮係「主動補充」,似有未恰。為明瞭證人張瑞蓮是否主動補充,宜勘驗偵查中之錄音錄影始能確認,然原審判決並未進行勘驗即逕予認定,恐有擅斷之嫌?況縱使證人張瑞蓮有「主動補充」之情形,亦難以據此推論證人張瑞蓮已確實回憶事發之「全部」經過而不存在疏漏之可能性。⑤原審判決就證人張瑞蓮之證詞先後詳簡之別,即悉予摒棄,衡諸首揭說明,此證據之判斷自欠缺合理性而與事理不侔,即與論理法則有所違背,所為判決恐有違背法令之嫌。三、被告以告訴人黃鎗明家是墳墓地等語謾罵告訴人,巳屬侮辱性之言詞:①被告以告訴人家是墳墓地謾罵告訴人,意指告訴人是死人住在墳墓,是從根本上否定告訴人之人格,自然對告訴人構成侮辱。②被告至告訴人住處尋釁之緣由,係不滿擔任公司負責人之告訴人遲不給付股利,再衡以被告在現場張貼「黃鎗明欠錢不還」之紙張,又大聲與證人黃月鳳、張瑞蓮對話等情境,顯見被告於案發當時係處於相當氣憤的狀態,則其以告訴人住處是墳墓地謾罵,不可能係對告訴人出於善意之「形容」或「比喻」,而應認係出於惡意之侮辱犯意。③綜上,原審判決認:被告雖曾以墳場形容、比喻告訴人住處,然實難認其有以該言詞侮辱告訴人之犯意等語,其認定恐與論理經驗法則相違。惟查:⑴證人張瑞蓮於警詢中陳稱:…我發現我家門鈴遭人一直按著不放,當我開門查看時發現是黃仁志,他就在我家門口張貼黃鎗明欠錢不還的紙條很多張及大喊黃鎗明欠錢不還,如果有路人經過他就會喊更大聲,當時我打電話給我丈夫黃鎗明及拿手機對他拍照,之後我說要打電話報警,他就走到對面開車離開,現場情形就是這樣等語(見偵查卷第7頁 ),於偵查中證述:
【檢察官:我向你請教一下,張小姐!這是對方於今年1 月25日下午3點多,在崙平南路304號你們家外面那邊,貼一些紙條,說欠錢不還、黃鎗明欠錢不還,你有在那裡嗎?〔檢察官提示警卷現場照片〕張瑞蓮:有呀,這是我拍的呀。檢察官:妳本來是在家裡?還是在外面?張瑞蓮:我是去外面拍的。檢察官:不是,他去的時候妳原本在哪?張瑞蓮:我原本在家裡。檢察官:那天你家還有誰在?張瑞蓮:黃月鳳,就是我們裡面的一位,我小姑..(聽不清楚 )。檢察官:
還有嗎?張瑞蓮:沒有了,只有這樣而己。檢察官:只有這樣而己?張瑞蓮:嗯(點頭)。〔檢察官指揮書記官記錄筆錄〕檢察官:啊你是?他去貼你有看到?還是怎樣?張瑞蓮:他就是來按電鈴,按著都沒有放開,我聽到電鈴的聲音,怎麼會一直按著都沒有放開,我就出來。我跟他講,叫他不要再按電鈴了,他就說,他愛按就按,愛來就來,他現在來,明天也要來。我就很害怕,我就告訴他我要報警。他就說:要報你去報呀。我就進去裡面打電話報警。我就看到他在外面貼這個,我就出來,我有撕掉,我叫他不要再貼了,他不聽仍然繼續貼。〔檢察官指揮書記官記錄筆錄〕檢察官:當時有沒有聽到黃仁志在屋外說話的內容?張瑞蓮:有呀!檢察官:他說什麼?張瑞蓮:他說黃鎗明欠錢不還,一直叫囂,鄰居大家都嘛聽到。檢察官:只有說黃鎗明欠錢不還,還有講其他的嗎?張瑞蓮:他說我們家是墓地呀!檢察官:還有沒有其他的?張瑞蓮:還有一些,我就很害怕,我因為什麼事..(聲音模糊漸漸小聲,無法聽清楚內容)。】等語(見偵查卷第46頁及本院勘驗筆錄,本院卷第25-26頁 ),並未言及被告有說沒良心等語,於原審證述:【…法官問:妳當初聽到有人在按門鈴時,妳人在客廳嗎?答:對。法官問:妳聽得到外面講什麼嗎?答:可以。法官問:除了被告黃仁志說你家是墳墓之外,妳另外說被告黃仁志有說沒良心這句話?答:對。法官問:妳何時聽到被告黃仁志說沒良心這句話?答:講沒良心這句話是黃月鳳先在外面,我在客廳,黃月鳳跟被告黃仁志在對話時,我有聽到被告黃仁志說這句話。…法官問:被告黃仁志說妳家是墳墓這句話時,是妳們阻擋被告黃仁志不要進到你們屋內時,被告黃仁志講的嗎?答:我的部分是我驅趕被告黃仁志時講的,黃月鳳的部分我不清楚。問:妳阻擋被告黃仁志叫被告黃仁志不要進來之後,被告黃仁志就說妳家是墳墓,他不要進去?答:對。法官問:妳們沒有在阻擋被告黃仁志時,被告黃仁志當時還有繼續說妳家是墳墓嗎?答:沒有。】等語(見原審卷第37-39頁
),核其就被告當日有無說黃鎗明沒良心等語,先後所述不一,亦與告訴人黃鎗明於警訊時所稱:25日約15時許,黃仁志開車停在我住家對面,走到我家門口,在我家牆壁及窗戶貼黃鎗明欠錢不還的紙條,及大聲喊說黃鎗明欠錢不還,有人路過時他就會喊更大聲,我當時不在家,是我太太張瑞蓮告訴我的,她有拍照及我家有裝監視器等語(見偵查卷第3頁
)及告訴代理人林見軍律師於偵查中陳稱:被告到告訴人住處、公司張貼黃鎗明欠錢不還的字條,時間是106年…1月25日…,並在外面大聲喊叫黃鎗明欠錢不還,住的是墳墓地,黃鎗明把錢污走等語(見偵查卷第30頁)暨證人趙惠萍於偵查中證述:我那一天去黃鎗明家要收保費,當時看到照片中的人在按黃鎗明家門鈴,而且對我講黃鎗明欠錢不還,除了講黃鎗明欠錢不還外,沒有講其他話,我聽完就直接進去收保費等語(見偵查卷第35頁)均不符,衡情說人沒良心情節更甚於你家是墓地,苟被告有說告訴人沒良心,證人張瑞蓮及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應無在警訊、偵查時均未提及之理,證人張瑞蓮於審理中所述被告有說黃鎗明沒良心等語尚難遽採。⑵證人黃月鳳於偵查中雖證述:我當時在黃鎗明家裡客廳打掃,照片中的人一直來按黃鎗明家的電鈴,我出來叫該男子不要按,該男子對我說那一隻狗在吠,不要吠了,過了一會兒,該男子就貼黃鎗明欠錢不還的紙條,而且該男子還大聲罵黃鎗明欠錢不還、沒良心、住墳墓地等語( 見偵查卷第35頁),於原審證述:【 問:我說我沒有要去墳墓,你家比墳墓還不如,我才不要進去?答:你說你這間房子是墳墓,我才不要進去。檢察官問:妳當時有對檢察官說被告黃仁志當時有大聲罵黃鎗明欠錢不還沒良心,住墳墓地,是否確實如此?答:是,確實如此。法官問:被告黃仁志在什麼場合講這句話(沒良心)?答:當天被告黃仁志在貼傳單時,就邊喊「黃鎗明欠錢不還、沒良心」…。】等語(見原審卷第35-37頁 ),然證人黃月鳳係告訴人之妹與告訴人關係密切,其所述被告有說黃鎗明沒良心等語與證人張瑞蓮、告訴人黃鎗明、告訴代理人林見軍律師、證人趙惠萍等上開警訊、偵查中所陳證不合,且當日在場之鄰居邱海於偵查中亦未言及有聽聞被告說沒良心等語(見偵查卷第34頁),被告自始即堅稱未以此語謾罵告訴人,亦難僅以證人黃月鳳之單一證述,遽認被告有說黃鎗明沒良心。⑶證人黃月鳳於偵查、審理時,固結證被告於張貼字條時,在騎樓以「住墳墓地」謾罵告訴人等語,證人張瑞蓮於偵訊時結證稱被告在屋外以「你們家是墓地」等語謾罵,然證人黃月鳳於被告詰問事發細節時證稱:當時被告往門口那邊竄,其制止被告進到屋內,被告即以臺語稱「我才不要進去,你們這間房子是「墳墓」(按即「墓仔埔」,下同)」等語(見原審卷第35頁背面,以下均以臺語發音),證人張瑞蓮於被告詰問此部分細節時結證稱:…其以手機拍照並要求被告離開時,被告不離開,並說「你們這是「墓地」(按即『墓仔埔』),我才不想來」等語(見原審卷第37頁背面),且於原審補充訊問時結稱:被告是在其阻擋時,口出「你們這是『墓地』,我才不想來」,當其無阻擋動作時,被告即未再重複此語(見原審卷第39頁背面)等語。是以證人黃月鳳與張瑞蓮就起訴事實關於「住墳墓地」一語於審理時之證述以觀,被告所稱:「我從來不去『墳墓地』,你家比『墳墓地』還不如,我才不要進去」等語,其內容與語氣與證人黃月鳳、張瑞蓮上開證述大致相符,就被告所述「墳墓地」之前後語句及其與證人黃月鳳、張瑞蓮間互動綜合分析,足見被告並非在張貼字條之前或當時,即主動以「墳墓地」稱呼告訴人住處,而係在證人黃月鳳與張瑞蓮攔阻止其進屋並加以驅趕時,始以比喻口氣提及「墳墓地」乙詞,告訴人及證人張瑞蓮於警訊時亦未言及被告有以住墳墓地、你們家是墓地等語侮辱之情事可徵,因此,被告雖曾以「墳墓地」形容、比喻告訴人住處,亦難遽認其有以該言詞侮辱告訴人之犯意。核原審無罪判決並無理由不備或違反經驗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之情事,檢察官上開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達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蓉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法 官 康 應 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 麗 華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