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1254號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江龍漢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廖學能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1號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484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江龍漢自民國99年3月1日起至103年12月24日止,擔任南投縣水里鄉鄉長,綜理全鄉業務。因南投縣水里鄉公所(下稱水里鄉公所)歷年來財務狀況不佳,如需撥款金額逾新臺幣(下同)5萬元時,水里鄉公所財政課需經被告江龍漢最終同意始得撥款。陳宗恩(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犯行業經本院於104年10月29日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2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褫奪公權2年,並經最高法院於105年12月22日以105年度台上字第340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係水里鄉公所財政課課長,職務內容為監督水里鄉公所財政課承辦人員業務,而財政課負責業務包含稅務、出納、公產管理及財務業務,其中出納業務含括水里鄉鄉庫支票之簽發及付款。戴梓卿(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犯行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103年6月6日以102年度訴字第2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1年,並於103年6月27日確定)係水里鄉公所建設課課員,職務內容為辦理道路橋樑工程、土木工程勘測、一般小型工程、其他公共工程之工程業務、勘查、興辦工程及驗收等工作,其等3人均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緣中弘營造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巷○弄○號1樓、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下稱中弘公司)於101年3月1日,以207萬7000元之價格(下稱系爭工程款)標得由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補助,由水里鄉公所發包之「水里鄉民生橋上游至農富村親水公園段高灘地綠美化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系爭工程於101年4月19日完工,101年5月1日驗收合格,且補助款業已提撥至水里鄉公所,自應由財政課負責報請鄉長同意撥款。詎被告與陳宗恩、戴梓卿竟共同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之犯意聯絡,趁中弘公司副總經理簡宏名於101年9月20日9時30分許,至水里鄉公所央請陳宗恩儘速支付系爭工程款之機會,由陳宗恩先在水里鄉公所3樓中庭,向簡宏名以暗示之方式陳稱:水里鄉公所財政困難,沒有錢發放工程款,鄉長江龍漢有選舉壓力,選舉要花錢,其撥款權限只有5萬元以下,超過5萬元以上必須鄉長許可,如鄉長同意,其就會放款等語,暗示簡宏名應先去拜託鄉長即被告,並提供相當之回扣,否則無法順利領取工程款。嗣簡宏名至水里鄉公所1樓等候因公外出之鄉長即被告返回期間,陳宗恩因於與簡宏名談話時,知悉戴梓卿與簡宏名係舊識,即向甫自外返回水里鄉公所之戴梓卿表示中弘公司系爭工程款已撥到財政課,要戴梓卿向簡宏名詢問「有無要表示的?」(即指交付賄賂)。嗣被告於同日11時許返回鄉長室後,簡宏名即前往會見被告央求儘速撥放系爭工程款。此時被告竟要求不知情之鄉長室工作人員,電話通知非由戴梓卿所經辦,而與系爭工程毫無關連之戴梓卿前往鄉長室,且將簡宏名適才所交付,其上印製有簡宏名頭銜及聯絡電話之名片1紙交付予戴梓卿,且於簡宏名離開鄉長室後,被告即以揮手手勢示意戴梓卿與簡宏名溝通處理。戴梓卿因甫聽聞陳宗恩要其向簡宏名詢問是否欲以交付賄賂方式換取撥放工程款之建議,又於未承辦系爭工程情況下,受鄉長即被告指派需與簡宏名討論撥款,戴梓卿復感恩被告於上任後,能繼續聘任其在水里鄉公所內任職,且與陳宗恩平日相處融洽,遂同意參與並負責出面擔任與簡宏名洽談之角色。戴梓卿並依照陳宗恩前所為指示,在水里鄉公所2樓中庭外之吸煙區,對簡宏名表示:鄉長選舉需要有經費,如果依正常程序,要等很久,可能要1、2年才拿的到,且公所一般行情是給百分之十回扣,看簡宏名要給多少錢(指賄賂)?其再向上面反應等語。簡宏名雖無意給付賄賂,惟仍虛偽表示願意支付工程款尾數7萬7000元,戴梓卿告知會向上面報告後,簡宏名即離開水里鄉公所。待簡宏名離開後,戴梓卿原本欲前往水里鄉公所3樓鄉長室向被告報告前情,惟因鄉長室內仍有其他訪客,戴梓卿即先前往水里鄉公所3樓中庭吸煙區等候。適見陳宗恩復在該處吸煙,即向陳宗恩報告甫與簡宏名討論之結果。陳宗恩聽聞後,向戴梓卿表示該金額太少,至少需湊個整數10萬元,並要求戴梓卿立即找簡宏名回來重談。戴梓卿遂於同日11時52分許,以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簡宏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要求簡宏名立即返回水里鄉公所。簡宏名接獲電話後,馬上返回水里鄉公所1樓,戴梓卿即在水里鄉公所1樓中庭對簡宏名表示:其跟上面報告後,不同意7萬7000元,需交付10萬元整才可等語,簡宏名虛偽答應後離開(惟實際無交付賄賂之意)。戴梓卿隨即前往3樓鄉長室,向被告報告前開要求簡宏名交付賄賂及議價過程,被告聽畢後,即點頭稱:知道了。陳宗恩則於101年9月20日,在不知情之承辦製票人員楊月婷於101年9月17日所製發,並經主計室主任於同年月19日核章之支出傳票及工程款支票上(包括水里鄉公所在水里鄉農會開設之帳號第0000000-0號、發票日均為101年9月20日、票號第0000000號、面額為206萬1769元之工程款支票及票號第0000000號、面額為2萬0770元之工程保固金支票各1張)核章後,送交鄉長即被告核章。經鄉長即被告於101年9月24日核章後,支票送回財政課。嗣於101年9月26日,戴梓卿前往財政課詢問撥款進度時,陳宗恩即於當日11時27分許,以水里鄉公所之室內電話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簡宏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要求簡宏名持中弘公司大小章至水里鄉公所領取系爭工程款,暗示簡宏名前來交付賄賂。經簡宏名於電話中明確告知:其有申請電匯,且章都蓋完了,程序都跑完了,為何還要蓋章等語後,陳宗恩仍向簡宏名表示「還是再進來公所一趟」,並將電話轉交給戴梓卿,由戴梓卿再度要求簡宏名拿公司章前來水里鄉公所。嗣簡宏名於101年9月26日13時30分至14時許間,至水里鄉公所2樓中庭外找戴梓卿,戴梓卿即向簡宏名表示:不是要其帶印章,是要拿賄賂過來等語,簡宏名答稱:現在沒有錢,要先把工程款匯進來才有錢等語,戴梓卿即向簡宏名表示當日15時30分前,會將系爭工程款匯給中弘公司,並約定於101年9月28日即當週星期五11時許,要求簡宏名前來交付賄賂,而陳宗恩即向水里鄉公所不知情之出納陳慧瑛表示已通知中弘公司前來領款,經陳慧瑛再度告知本案系爭工程係以電匯方式撥款後,陳宗恩即指示陳慧瑛於101年9月26日14時45分許,至水里鄉農會將系爭工程款支票存入水里鄉農會,並於當日14時53分許匯給中弘公司。嗣簡宏名於101年9月28日上午,以電話通知方式,向戴梓卿表示因在外地工作,擬將交付賄賂之日期沿展至101年10月3日。後因簡宏名於101年10月3日11時5分許,前往水里鄉公所與戴梓卿見面,而獨自在水里鄉公所2樓吸煙區與戴梓卿商談後,經戴梓卿帶同簡宏名至水里鄉公所2樓男廁所內,由簡宏名將裝在信封袋內之10萬元賄賂交予戴梓卿,再返回該2樓吸煙區寒暄後,簡宏名即先行離去。戴梓卿原思將甫收取之賄款10萬元交予鄉長即被告,惟因被告該時適外出開會,戴梓卿即將賄款放在身上返回水里鄉公所建設課辦公室內,並將現金抽出放在褲子左邊口袋內,另將裝放賄賂之白色信封袋棄置在辦公桌上時,即為埋伏之法務部廉政署人員上前當場逮捕而查獲,戴梓卿並主動交出甫收受之賄款10萬元,因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罪嫌。
二、按案件曾為不起訴處分,而違背第260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4款規定參照。
而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所謂發見(之後法條文字已修正為「現」)新事實或新證據,係指於不起訴處分前未經發現至其後始行發現者而言,若不起訴處分前,已經提出之證據,經檢察官調查斟酌者,即非該條款所謂發見之新證據,不得據以再行起訴(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1256號判例、94年度台上字第4676號判決參照)。又所謂發見新事實或新證據,得對於不起訴處分已確定之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固包括因傳訊證人發見新證據之情形在內,檢察官依據證人之證言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再行傳訊同一證人,如該證人為與前案證言相異之證言,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仍難謂非發見新證據(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4114號判決參照)。則若證人之供述證據於前案不起訴處分前業已存在,且經前案檢察官調查斟酌,於後續再為相同之證述,即應非屬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所稱之新證據。
三、經查:
㈠、本件被告江龍漢所涉違反起訴書所載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罪犯行,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3月28日以101年度偵字第3617號為不起訴處分後,經職權送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2年4月29日以102年度上職議字第2379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各乙份附卷可憑(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3617號偵查卷第354至357、398、399頁)。
㈡、依本件起訴書之記載無非係以證人戴梓卿、簡宏名於被告前揭經不起訴處分後,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1號、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214號審理時之證述,認為係新證據而據之為本件起訴被告之依據,然該2位證人於被告先前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前,即均已以證人身分作證證述,是本件應檢視者為該2位證人於被告前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於法院開庭時所為之證詞,與其等2人於被告不起訴處分前於偵查中之證詞,究竟有無相異之處,而得以認定為本件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而得以對被告為本案之起訴之判定。
㈢、就證人簡宏名證述部分:
1、證人簡宏名於被告經不起訴處分「前」之證述內容如下:
⑴、於101年10月2日廉政官詢問時證述略以(見法務部廉政署101年度廉查中字第70號卷第54至55頁):
問:請詳述你欲檢舉的事實。
證人簡宏名答:
我於101年3月1日投標南投縣水里鄉公所「水里鄉民生橋上游至農富村親水公園段高灘地綠美化工程」,決標金額是207萬7千元,已於101年4月19日完工,101年5月1日驗收合格,因為本案經費來自水利署第四河川局補助款,並須經過南投縣政府審核通過才可撥款至水里鄉公所,該款項在101年9月7日撥款至水里鄉公所,公所承辦人建設課技士林棕元及主計室均已完成相關審核程序,並已開立傳票到財政課,..所以我於101年9月20日上午9時30分至水里鄉公所找鄉長,但秘書小姐告訴我鄉長去南投捻香,於是我先去找財政課陳課長,陳課長便搭著我的肩膀將我帶至公所三樓中庭,告訴我公所財政困難沒有錢發放工程款,鄉長有選舉壓力,選舉要花錢,陳課長說他的撥款權限只有5萬元以下,超過5萬元必須要找鄉長,如果鄉長許可,鄉長就會請一位姓郭的先生或一位技士與我聯絡,陳課長有跟我說如果鄉長那邊覺得可以的話,鄉長就會通知陳課長撥款。我大概等到11點時,鄉長回來公所,我去鄉長室找鄉長,同時剛好有3位村長也來找鄉長爭取補助款,但我不知道這3位村長的姓名,那時我拿名片給鄉長自我介紹並請鄉長儘速撥發工程款,鄉長便找人去把「戴梓卿」技士找到鄉長室來,並將我的名片拿給戴技士,請戴技士了解及處理。於是戴技士便叫我到公所二樓中庭等候,過了大約5分鐘後,戴技士便下來告訴我,公所的標案是一個特定廠商集合的團體來標,我這樣算是外來廠商,使他們沒有利益可圖,這些特定廠商都會給他們工程款的1成的回扣,他問我要給多少錢來解套這件工程?我便虛應他說「7萬7千元」,他說他要跟上面報告,並說如果沒有處理,可能要等上1、2年才能拿工程款,然後我便離開公所。我剛離開公所2、3分鐘後,於11時52分戴技士以其手機0000000000撥打我0000000000的電話,要求我馬上回公所一樓中庭等候,我到達公所一樓中庭後,戴技士馬上下來並將我拉到一旁小聲的跟我說,他已經向財政課陳課長報告過,陳課長要求我須拿10萬元做為回扣,我迫於無奈只好答應後離開公所。
⑵、於101年10月3日廉政官詢問時證述略以(見法務部廉政署101年度廉查中字第70號卷第77頁正面):
問:你於何時何地交付上述款項10萬元回收款,交給何人?證人簡宏名答:
我於101年10月3日上午9點58分接到戴梓卿0000000000來電確認我是否準時於11點到水里鄉公所,我回覆說我會準時到。我大約於11時05分進入公所二樓建設課找戴梓卿,戴梓卿帶我至二樓中庭外陽台吸菸區談話,我一直拜託戴梓卿去請求財政課長回扣可否減至7萬7千元,因我沒有利潤。戴梓卿表示沒有辦法,10萬元已是最少金額,如果太少對其他廠商沒辦法交代,並表示下次如果要投標公所工程採購前要事先照會,若不同意就算得標後,施工或請款也不會順利完成,如果照順序排,你也要好幾年後才有可能領到錢,反正還有13家廠商因為還沒拿到錢對水里鄉公所提告。說完後戴梓卿便帶我至二樓男廁內要求我交付10萬元回扣款給他,我把裝了10萬元現金信封袋交給戴梓卿,戴梓卿還打開信封袋確認後放入褲子左側口袋內,然後戴梓卿表示他要拿給郭先生,但郭先生還沒到公所,所以暫時由其保管。戴梓卿說完便離開男廁回到建設課,我也離開公所。
⑶、證人簡宏名於101年10月3日偵查中證述略以(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798號偵查卷第50至51頁):
問:款項未領到前,有無到水里鄉公所詢問工程款之事?證人簡宏名答:
有。
問:何時有去詢問過?證人簡宏名答:
9月19日下午有去過,可是鄉長不在,我就回去了。9月20日上午9時30分再去水里鄉公所,鄉長不在說去撚香,我先去找財政課陳課長,陳課長與我到三樓中庭談話,他說鄉長有選舉壓力,課長只有5萬元的撥款權限,超過5萬元要鄉長同意才會撥款,課長說如果我跟鄉長溝通可以,他就會放款。
我等到11時,鄉長才回來。
問:當時有說過鄉長要何情形才會同意撥款?證人簡宏名答:
他有說鄉長同意,鄉長會派人與我聯絡,但是沒有指名是誰。
問:陳課長與你說完後,你後續情形為何?證人簡宏名答:
他講完後,我就在一樓等鄉長回來,陳課長就回辦公室。
問:鄉長何時回來?證人簡宏名答:
我11時直接上去鄉長辦公室,當時鄉長跟3個村長在裡面,村長是在跟鄉長要補助款,村長是哪些人我不認識。我是拿名片給鄉長,請鄉長將工程款的款項撥給我,戴梓卿技士剛好進來,戴梓卿是否鄉長叫來的我不知道,但鄉長在其間有離開一下,後來戴梓卿來的時候,我給鄉長的名片,鄉長直接給戴梓卿,並講說「你去了解一下」。後來,戴梓卿告訴我去二樓中庭等他,我等了5分鐘,戴梓卿下來,他告訴我因鄉長要選舉,要有經費,他要求我提供費用的部分,他問我要多少錢,並說如果依正常程序來,要等很久,他們現在已有13家廠商在告他們,如果依排序,可能要等一、二年才拿的到,我就說7萬7千元給你們,戴梓卿就說好,他說他會跟他們報告,但沒說是什麼人。後來我就離開公所。後續戴梓卿就用他手機0000000000打我的0000000000電話,請我馬上回公所,有要事要交代,我就馬上回公所1樓等他。他就馬上下來,並在1樓中庭前面告訴我,他剛剛有去跟財政課課長報告,說不同意7萬7千元作為回扣,要求要10萬元整,我就說好,然後就離開了。
問:今日早上交付款項情形為何?證人簡宏名答:
今日早上11時5分許,我去公所,到二樓建設課找戴梓卿,他帶我到二樓的吸菸區,我說鄉長、課長要求10萬元,我實在沒有利潤,可否7萬7千元成交,他說不行,這已經是很少的金額,要不然已有13家告我們,你要照程序來要等很久,他也說以後不要再進來水里公所投標,如果要進來投標要先打電話向他報告可不可以,不然施工及請款會很困難。後來他就帶我進入廁所內,我就把10萬元放在信封袋內,交給戴梓卿,他拿了之後有先看一眼,就放進入他的褲子左口袋,我們又在吸菸區寒喧一下,他說錢因郭先生沒有到,他要先保管,等一下會通知郭先生拿。我就離開了。
2、證人簡宏名於被告經不起訴處分「後」之證述內容如下:
⑴、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251號(即前案)103年4月
23日審理中證述略以(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251號刑事卷宗第103至107、113頁):
檢察官問:101年10月3日上午有沒有跟在庭被告戴梓卿在水里鄉
公所見面?證人簡宏名答:
有。
檢察官問:你跟戴梓卿見面做何事?證人簡宏名答:
我拿10萬元給戴梓卿。
檢察官問:交付10萬元的地點在何處?證人簡宏名答:
水里鄉公所二樓中庭廁所裡面。
檢察官問:你交付這10萬元的原因、過程為何?證人簡宏名答:
因為陳宗恩要求要回扣的錢,工程款才會放款。
檢察官問:陳宗恩如何跟你說?證人簡宏名答:
他跟我說鄉長也要遴選要錢,這部分就知道要如何處理,時間經過那麼久,我記不太清楚。都已經在之前廉政署偵訊筆錄上講過了,就沒有記了。
檢察官問:既然是陳宗恩跟你說的,你錢為何會交給戴梓卿?證人簡宏名答:
因為當時鄉長有指派戴梓卿跟我聯絡,那個工程款是扣在財政課課長那邊,戴梓卿是鄉長指派來跟我做聯繫的。
檢察官問:戴梓卿是如何跟你聯繫,請詳述?證人簡宏名答:
他要求我要配合拿10萬元回扣給他。我之前有做過水里鄉公所的工程,金額較少10幾萬而已,那時候認識戴梓卿。後來我就想說公所把我的款扣住不放,有去鄉長室跟鄉長溝通,我跟鄉長說我認識戴梓卿,鄉長就請戴梓卿來鄉長室,後來鄉長指派戴梓卿。本案工程驗收後,當天之前我有跟戴梓卿碰過面,有跟他打過招呼,當時只是單純打招呼。
檢察官問:10萬元這個金額是怎麼談的?證人簡宏名答:
跟鄉長見面後,大概隔了幾天,戴梓卿電話聯絡我去公所,要跟我講這件事情要如何處理,要怎麼拿回扣的錢。我不記得詳細過程,之前筆錄都已經有記載,我就沒有再去記了。檢察官問:你在9月20日時候,第一次跟戴梓卿見面是否提出7
萬7的金額?證人簡宏名答:
是,我工程款是207萬7千元,我問他可否以7萬7千元作為回扣的金額,我離開後,大概過了8到10分鐘他有打電話給我,要我回公所,我回到公所後,他跟我要求說課長不同意這個金額,要求要10萬元,我有提出金額是否可以減一下。檢察官問:最後金額有減嗎?證人簡宏名答:
戴梓卿說財政課長陳課長那邊不同意,要求10萬元。
檢察官問:你有答應嗎?證人簡宏名答:
我為了讓工程款快發放,所以有答應。
檢察官問:你剛才說10萬元是戴梓卿跟你說這錢是作為回扣?證人簡宏名答:
戴梓卿是跟我說這是上面要的。
檢察官問:你給10萬元的目的是什麼?證人簡宏名答:
希望鄉長趕快發放工程款。
檢察官問:戴梓卿跟陳課長知道你給10萬,是為了要趕快取得工
程款?證人簡宏名答:
是的。
檢察官問:為何戴梓卿、陳課長會知道你的目的是這樣?證人簡宏名答:
因為我私底下有跟陳課長、戴梓卿談過。
檢察官問:相談的內容為何?證人簡宏名答:
希望盡快發放我的工程款。
辯護人問:你剛才說為了本案系爭工程款的發放你見鄉長幾次?證人簡宏名答:
一次。
辯護人問:你見鄉長時,有無提出你的名片給他?證人簡宏名答:
有。
辯護人問:後來這張名片,有無交給何人?證人簡宏名答:
我記得這張名片他是交給戴梓卿。
辯護人問:你剛才有講,你去找鄉長溝通,你為何會認為是鄉長
指派戴梓卿跟你聯絡?證人簡宏名答:
因為在鄉長室溝通的時候,鄉長就請戴梓卿過來鄉長室,鄉長就直接跟戴梓卿指定他跟我做溝通。
辯護人問:你跟戴梓卿溝通後,是否直接在公所講話?證人簡宏名答:
戴梓卿要求我到二樓中庭等他。
辯護人問:你在二樓中庭有等到他嗎?證人簡宏名答:
有。
辯護人問:請說明你與戴梓卿在二樓中庭談話過程?證人簡宏名答:
太長了,我真的不記得,我去廉政署的時候,有記載在筆錄上,我想說就沒有我的事情,就沒有記那麼多。
審判長問:就你從9月20日到10月3日這段期間,戴梓卿有無提到
他是去找鄉長的朋友來處理工程款的事情?證人簡宏名答:
有,他有提到鄉長和鄉長的朋友。
審判長問:為何會提到這兩個人?證人簡宏名答:
提醒我發放的事情都是鄉長那邊在主張。
審判長問:9月20日當天你見完鄉長後,戴梓卿和你講話,你有
無跟戴梓卿提到你在見鄉長之前,你已經跟財政課的陳課長談過了?證人簡宏名答:
有,我只是簡述我跟陳課長的談話而已,沒有講很多,我有跟他講陳課長跟我說鄉長有選舉的壓力的事,也有跟他說陳課長說只要鄉長溝通可以,他就放款。
審判長問:戴梓卿聽到陳宗恩跟你講這些話,他有什麼反應?證人簡宏名答:
他只是說他們這邊有特定的團體才能投標,我們是外來廠商,要先跟鄉長溝通才可以放款。
⑵、於本院103年度上訴字1214號案件104年3月12日審判理中證
述略以(見本院103年度上訴字1214號刑事卷宗第52至58、60至62頁):
辯護人問:就這件撥款的事情,你一開始就找江龍漢,而不是找
陳宗恩,是因為你認為鄉長江龍漢對是不是撥款才有決定權力,是否如此?證人簡宏名答:
不是,第一個,我知道補助款已經從南投縣政府撥到水里鄉,我有問我們承辦的承辦人員,他跟我說現在案件財政課長沒有簽放,工程款沒有辦法發放,所以我就主動去找財政課,財政課那邊剛好那天陳課長有在,他知道我是中弘營造公司的人,他就邀我到二樓走廊那邊,是跟我說這個部分可能因為鄉長要選舉,他說你也知道這個都有一些因素,我就知道那就應該要找鄉長來去報告一下,是這個問題。
辯護人問:是什麼因素?證人簡宏名答:
就是放款,因為他要回扣。
辯護人問:誰要回扣?證人簡宏名答:
沒有,就是課長,課長跟我說這個部分,就是他們有一個通例,就是在水里公所這邊都要有一些回扣,才可以放款。
辯護人問:誰要這個回扣?證人簡宏名答:
這個部份我是不知道,因為他叫我要去跟鄉長溝通、報告一下。
辯護人問:
所以你認為是陳宗恩要回扣還是鄉長江龍漢要回扣?證人簡宏名答:
這個我不確定。
辯護人問:戴梓卿跟你說七萬七,後來你們研究以後變十萬,這
個過程是怎麼講,你能否敘述一下?證人簡宏名答:
不是,7萬7是我主動,他本來跟我說他們水里公所都要兩成的回扣,因為我那個是207萬7000元,我就跟他議價,我主動說7萬7給你扣,你兩百萬整數給我,這部分是我說的,因為我在跟他議價,他本來跟我說要兩成,後來跟我說他們最少都要一成五即百分之15的回扣,我就跟他說不行,因為這個是大家公開招標的,也不是你之前有跟我說可以圍標,這樣子大家利潤比較高,你要兩成我也給你,可是現在工程完工了,也驗收了,工程款我也去追下來了,可是現在工程款在公所裡面不放款給我,我當然要想方設法來溝通讓他們放款,他們本來說要百分之20,我說不行,後來他們就降到百分之15,後來又百分之10,我跟他說可不可以再降一下,我就7萬7,我的想法是尾數給他們,整數給我,後來有跟戴技士聯絡,可是戴技士跟我說這個部分課長不同意以7萬7來做回扣款,他說最少要10萬。
辯護人問:你說戴梓卿跟你說7萬7沒辦法幫忙,要10萬才有辦法
,有說這是江龍漢的意思還是陳宗恩的意思?證人簡宏名答:
他跟我說是課長的意思。
辯護人問:他是否有說是哪一位課長?證人簡宏名答:
就是財政課長。
辯護人問:整個過程陳宗恩是否有跟你接觸?證人簡宏名答:
就是那天我要去請他把工程款放款給我們的那時候有跟他接觸。
辯護人問:是否就這麼一次?證人簡宏名答:
是 。
辯護人問:後來有無電話連絡過?證人簡宏名答:
後來都是由戴梓卿技士聯絡了,因為那時候是由鄉長指定他來跟我溝通。
辯護人問:鄉長指定他來跟你溝通,溝通的結果是10萬元,這筆
錢是要付給鄉長江龍漢還是付給陳宗恩?證人簡宏名答:
這個我不知道,那時候戴梓卿技士跟我說要10萬,要不然這個部分可能沒有辦法放款。
檢察官問:你說你第一次到財政課跟課長接觸的時候,你認為他
所說的話是要回扣的意思,為什麼?證人簡宏名答:
因為他說鄉長選舉有壓力,你知道意思了,是要花很多錢才可以選到鄉長,你認為這個是不是需要資金,這個部分應該等一下我們就大概知道了。
檢察官問:是否他整個講的內容讓你覺得是要回扣?證人簡宏名答:
是。
檢察官問:他有無具體講到說是「要回扣」或者是「要拿」、「
要表示」等等這些話?證人簡宏名答:
有,就是要回扣,表示要的意思。
檢察官問:陳宗恩在跟你談話的當中,他的哪一句話讓你覺得他
是要回扣?證人簡宏名答:
就是「鄉長他選舉需要資金」。
檢察官問:可當時不是選舉?證人簡宏名答:
我知道,可是他說鄉長他○○○鄉○○○○○道這是需要資金的運用。
檢察官問:所以講到這邊你就知道了?證人簡宏名答:
是。
檢察官問:你是否是後來跟陳宗恩談了之後,你就直接去找鄉長
?證人簡宏名答:
是,陳課長跟我講完以後,我就想說那這樣子就要去找鄉長來做解套,所以我就去拜會鄉長。
檢察官問:你跟鄉長談些什麼?證人簡宏名答:
我跟鄉長說我做的工程部分,請鄉長能夠幫忙一下,因為款項已經到公所了,看能不能盡快來放款。
檢察官問:鄉長做什麼樣的表示?證人簡宏名答:
有閒聊一下子,後來鄉長請戴梓卿技士到他的辦公室,請戴梓卿跟我協調,鄉長的意思是請戴梓卿做我的溝通窗口。
檢察官問:你剛剛有提到說要拿10萬元這個部分是課長的意思?證人簡宏名答:
這是我跟戴梓卿協調的,我本來是說7萬7,可是後來戴梓卿跟我說課長那邊不同意,最少要10萬元才可以放款。
檢察官問:他是只有提課長、陳課長還是說講出名字,你覺得這
個課長是指誰?證人簡宏名答:
他只有說「課長」。
辯護人問:你整個過程只跟陳宗恩接觸、見面一次,他跟你講鄉
長選舉壓力的事情,是否如此?證人簡宏名答:
應該是,不知道一次還兩次,我不確定次數,我知道的話因為後來也有去財政課,可能有碰到,不確定,可是就比較少聊到什麼,因為在課裡面也不好聊,他們課員都有在。
辯護人問:陳宗恩是否有跟你講他的撥款權限是多少?證人簡宏名答:
有,他跟我說鄉長只是給他5萬元的撥款權限。
辯護人問:所以你才去找鄉長?證人簡宏名答:
是,因為他說他的權限5萬以下他可以自己作主,5萬以上就是鄉長。
辯護人問:
所以接下來都是戴梓卿跟你聯繫、跟你協商這整個價錢?證人簡宏名答:
是。
辯護人問:
所以既然陳宗恩沒有這個權限,你認為這個回扣是誰要拿?證人簡宏名答:
這個我不好去猜想,因為戴梓卿跟我說,我本來是想說7萬7來結案,可是他後來跟我說「課長」不同意,就是這一個他說課長要求要10萬,所以我就帶10萬過去。
審判長問:你去找過鄉長,鄉長有無明示或默示的跟你暗示要回
扣?證人簡宏名答:
因為那天還有3個里長在那邊,我剛好是想說鄉長也有在,因為我之前也有做過水里公所小的工程案件,那時候有認識戴梓卿技士,鄉長就指定戴技士來跟我做溝通的窗口,他就直接叫戴梓卿從建設課到他鄉長室來跟我接洽,後來當天戴技士請我到二樓中庭等他,鄉長可能有指示。
審判長問:鄉長有無跟你明示或暗示?證人簡宏名答:
沒有。
審判長問:
就是因為當時有3個里長在,所以他沒有講那麼多,他只叫戴梓卿來跟你處理這個事情?證人簡宏名答:
是,戴梓卿叫我去二樓去等,○○○鄉○○○○道講什麼我在那邊等了15分鐘,戴技士才下來跟我講。
⑶、於本院103年度上訴字1214號案件104年10月8日審判理中證
述略以(見本院103年度上訴字1214號刑事卷宗第160至161頁):
審判長問:在9月20日當天你跟鄉長江龍漢見面以後,你是否知
道戴梓卿為何會進入鄉長室?證人簡宏名答:
是因為我有跟鄉長說我也認識戴梓卿,所以他就請戴梓卿來鄉長室來認識一下,確認一下。
審判長問:當時你跟鄉長江龍漢談話的過程中,有無主動向鄉長
表示要找戴梓卿,並請鄉長代為聯絡?證人簡宏名答:
沒有,這個部分是鄉長主動請戴梓卿下來的,當天還有3位村長在鄉長室裡面。
⑷、於檢察官105年6月8日訊問中證述略以(見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4844號偵查卷一第158頁背面至第172頁;檢察官係以複製、貼上之方式提示證人簡宏名所為歷次筆錄之內容是否為真實):
證人簡宏名答:
我歷次筆錄所說的都是真的,出於自由意志,沒有半點虛假,沒有誣陷江龍漢,也沒有誣陷任何人,筆錄都是看過才簽名。
問:對上開戴梓卿筆錄內容有無意見?證人簡宏名答:
有,我有意見,在偵查筆錄部分:第一、關於戴梓卿陳述「鄉長就拿簡宏名的名片給其,示意去跟廠商講,但沒有說甚麼話,其看鄉長沒有講什麼,又因陳宗恩之前所講的話聯想,就跟著簡宏名離開鄉長室,去二樓討論付款之事;其在鄉長室都沒有跟鄉長說到話」部分,我有意見,我後來離開鄉長室到二樓中庭等戴梓卿,當時戴梓卿在三樓跟鄉長講了一陣子才下來,約有10分鐘,戴梓卿一定有跟鄉長講到話,我認為鄉長如果沒有授權給戴梓卿,戴梓卿怎麼會下來跟我講後續的事情;第二、戴梓卿說「101年10月3日收到10萬元後,其本來要直接去三樓找鄉長,但想到鄉長與課長到第四河川局開會,就想說等鄉長回來再交給鄉長」這也可以證明戴梓卿明白說,要把錢交給江龍漢,就是鄉長要的,可以印證我說的是實話,不然他收到錢之後,就將錢拿給財政課課長就好,表示不是單純財政課課長要的,因為我在二樓給的,而財政課是在二樓,鄉長室是在三樓,戴梓卿收到錢就直接走去同樓層的財政課就好了,他有說是要給鄉長;第三、根據戴梓卿陳述內容「因為其有跟鄉長報告過,才會跟簡宏名提示說要其進來拿這筆錢給鄉長」等語,均可以證明戴梓卿有跟鄉長報告過,鄉長確實知情。在地院筆錄部分:第一、戴梓卿筆錄內容稱「後來鄉長把簡宏名的名片交給其,簡宏名要離開,鄉長就示意其跟簡宏名談話,其就跟著離開」此點與事實不實在,戴梓卿並沒有跟著我離開,戴梓卿要求我先到二樓的中庭等他,我約等了10分鐘以後,戴梓卿才下來,我離開鄉長辦公室時,他都還在鄉長辦公室,表示他要跟我談話也要得到鄉長授權或同意,不然他有什麼理由跟我談,如果鄉長沒有授權,或鄉長要20萬,戴梓卿怎麼可能跟我談,還要10萬而已,他豈敢亂談,他只是個約聘的人員而已,鄉長隨時可以開除他,要有得到鄉長授權,他心中有個底,才會來跟我談後續;第二、戴梓卿稱「其講完之後就到鄉長室跟鄉長報告整個情形,包括其和簡宏名講的過程,及遇到陳宗恩從7萬多變10萬的過程。鄉長當時在批公文,有點頭說知道了,但沒有表示什麼」等語,表示戴梓卿有跟鄉長報告整個過程,鄉長也全部知情,也全部掌握,也表示鄉長事前一定有授權,不然戴梓卿豈敢以鄉長名義收賄,戴梓卿也明確這麼講,顯然也沒有冤枉江龍漢;第三、戴梓卿亦稱「10月3日拿到錢後,本來要直接拿到3樓給鄉長,在樓梯間想到鄉長和建設課課長去開會,當天其是代理課長的職務,其就走下來回其辦公室,將錢放在口袋裡,想說先出去會勘,等鄉長進來再交給鄉長」等語,顯然戴梓卿收10萬元之後,就要交錢給江龍漢,就是鄉長要收這個錢,不然戴梓卿就給陳宗恩就好,戴梓卿就此部分前後筆錄講的都一致;第四、戴梓卿亦稱「是跟簡宏名說對方也就是其虛構的鄉長朋友說要加到10萬元,並未提到陳宗恩。其是因為付款決定權在鄉長,且101年9月20日是鄉長叫其上去的,雖然鄉長沒有明講,但其認為這錢要交給鄉長,其主觀上認為這是鄉長要的錢」等語,戴梓卿已經明白陳述。關於高院部分,第一、戴梓卿稱「雖然被告陳宗恩有跟其提議10萬元,但其還是認為這筆錢是鄉長要的。後來其有去鄉長室跟鄉長江龍漢報告有關於簡宏名願意支付10萬元,其印象中當時江龍漢在批公文,只有停一下,並點頭說好,我知道了」等語,從頭到尾戴梓卿都講得很明確,就是鄉長要的錢,不是陳宗恩要的;第
二、戴梓卿稱「這筆錢如果沒有當場被查扣,其會交給鄉長江龍漢;雖然是被告陳宗恩先跟其提及此事,但因付款權責是在鄉長,且在101年9月20日鄉長有叫其上去,所以縱然是被告陳宗恩先跟其提到要廠商表示,但其還是認為錢是要給鄉長,否則鄉長不需要叫其上去辦公室。其拿到錢後本來要拿到3樓鄉長室,但因為鄉長在開會,才直接回辦公室」,這部分戴梓卿講的跟之前講的有不同,他之前說是去會勘,這次說是開會,但他從頭到尾認知就是這筆錢是鄉長要的。
3、綜合比對證人簡宏名於本件被告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後之證詞內容,其於101年10月3日交款當日前往廉政署檢舉時、同日於偵查中所製作之筆錄內容均已詳盡說明其於本件經歷之過程,且明確證述其僅與被告於101年9月20日碰面一次,碰面時被告知悉其係前來請領工程款項後,並未對其為任何表示,僅將證人簡宏名之名片及瞭解之任務交予證人戴梓卿,嗣後其與證人戴梓卿接觸、洽談及交付回10萬元等所發生之事情,被告均亦參與。又證人簡宏名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前案103年4月23日之審理程序,因作證之時已距離101年10月3日案發日期時間已相隔近1年半,對於細節已有模糊之處,還多次表明以其在廉政官、偵查中所述較為詳細,該次證述並無新的證述內容;嗣其於前案本院二審審理程序時,亦證述不敢講究竟是陳宗恩課長要回扣,抑或是本案被告要回扣,再度證述本案被告對其並無明示、暗示收取回扣等節,即除了未有新的證詞之外,該次所證述之內容亦未有何不利於被告之處。至證人簡宏名其後在檢察官於105年6月8日偵查中之證述,就檢察官所提示之證人戴梓卿各次證詞所表示之「意見」部分,僅屬其個人之意見,並非屬其親自見聞之證詞,實未能以之認係證人簡宏名另行證述新的不利於被告之證詞,而得以認定係新證據。
㈣、就證人戴梓卿證述部分:
1、證人戴梓卿於被告經不起訴處分「前」之證述內容如下:
⑴、於101年10月3日廉政官詢問中證述內容略以(見法務部廉政署101年度廉查中字第70號卷第4、5、7頁):
問:你所主動提出交付本署辦案人員之現金10萬元,來源為何?
作何用途?請詳述事件始末?證人戴梓卿答:
我記得在上上禮拜,確切日期我不記得了,我與上安村長去水里鄉公所的鄉長室報告地方陳情案件,遇到廠商簡先生與鄉長在辦公室會客室座談,我有聽到簡先生向鄉長反應能否儘速支付工程款,當場廠商簡先生有跟我打招呼,說曾經承包過我在94年間承辦的發包工程,我才回憶起,等簡先生向鄉長陳述完他的事情後,簡先生就先行離開鄉長室,約10分鐘後,我跟上安村長在鄉長室談完事回到辦公室,就遇到簡先生在鄉公所二樓中庭走廊等我,簡先生就跟我談論到有關他今年度在水里鄉公所承包的工程,在我記憶所及,簡先生的說詞是,他承包這件工程,已經完工、結算,簡先生也自己說補助款已經撥付到公所,簡先生並表示自己急需週轉,拜託我協助向「上面」反應他的實情,看能否儘快撥付工程款,我當場跟簡先生答覆因本工程不是我承辦,工程款給付權責在財政課,並非我能置喙,我當場就跟他說我無能為力,他就一直拜託我,希望我協助幫他反應給財政課儘快撥款,並說如果能夠儘快領到工程款,他將不會失禮於我,並自己說如果領到工程款,他將總工程款的尾數7萬多元給我以表感謝,我自知因為權責不在我,恐無法幫上簡先生的忙,所以一直推辭,他還是一直拜託我,當時我就想說做個順水人情,幫簡先生追蹤看看,但我有特別跟他講說,我真的不能保證能夠達成簡先生的需求,在我一直推辭的時候,簡先生問說是不是7萬塊不夠,然後簡先生自己提出說不然就10萬塊給我,請我幫忙,但是我有特別跟簡先生自己講說,我不一定有把握,請簡先生自己斟酌,後來簡先生就離開了,簡先生離開後,隨後我就去財政課,時間是當天上午,我去瞭解簡先生這件工程的撥款的辦理情形,得知該工程支付進度已經在辦理給付支票核章程序。
問:你前述簡先生拜託你協助向「上面」反應簡先生的實情,「
上面」所指為何?證人戴梓卿答:
依公所的權責劃分,就是指財政課長陳宗恩或鄉長江龍漢。問:經查,簡先生是在101年9月20日到水里鄉公所鄉長室找鄉長
江龍漢洽談工程款撥款事宜,你前述當時與上安村村長在鄉長室等待商談陳情事宜,在你進入鄉長室之前,是由鄉長請你過去或者是你自行過去鄉長室?證人戴梓卿答:
是我自己過去的。
問:承上,當時你與簡先生及鄉長江龍漢等3人,有無談論工程
的撥款事宜?證人戴梓卿答:
沒有。
問:承上,當時鄉長有無將簡先生的名片拿給你,請你幫忙處理
簡先生工程款的撥款事宜?證人戴梓卿答:
沒有,我印象中是簡先生自己把名片遞給我。
問:在101年9月20日,簡先生到水里鄉公所洽談工程款撥款事宜
當日,你有無與財政課長陳宗恩聯絡?證人戴梓卿答:
沒有。
問:你前述在與上安村長於鄉長室,談完事情後,回到2樓中庭
時,遇見簡先生,是否正確?證人戴梓卿答:
是。
問:承上,當日在鄉長室談論事情的村長,除了上安村長外,是
否有其他人?證人戴梓卿答:
沒有。
問:承上,當日簡先生離開鄉長室後,過了多少時間,你才離開
鄉長室,在2樓中庭與簡先生見面談事?證人戴梓卿答:
因為我是等待簡先生離開後才開始與上安村長及鄉長談事情,相隔約10分鐘左右,在2樓中庭見到簡先生。
⑵、於101年10月3日偵查中證述略以(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798號偵查卷第69、70頁):
問:在何時第一次見到他(中弘公司簡宏名)?證人戴梓卿答:
......一直到101年9月上上禮拜,日期不記得,我在鄉長室看到他,我有聽他與鄉長在講他有標到一件工程已經完工、已經驗收,請公所能夠儘快付他工程款。我當時是與上安村村長去跟鄉長報告上安村水圳工程的陳情案。
問:在鄉長室看到簡先生有說何事?證人戴梓卿答:
我都沒有與簡先生交談,他有跟我打招呼,他有提醒我曾經承包過我承辦的工程,他有遞名片給我,之後我在鄉長室裡面等鄉長談事情,簡先生談完就先離開了,我跟鄉長報告完事情,我就回建設課辦公室,在二樓遇到簡先生,他講說他承包那件工程,錢都已撥到公所,請我幫他協助跟上面反應說錢已經下來了,看可不可以趕快撥給他,他已週轉不靈,我告訴他我無能為力,且工程不是我辦的,撥錢也不是我的權責,是財政課的權責。他就一直拜託我,並說如果能幫他忙,讓他早點領到錢,他會給我感謝,他說他的工程是207萬多,7萬多元要感謝我,我說我真的沒有辦法,他就一直拜託我,他自己又提高到10萬元,我說我儘量問看看,然後簡先生就走了,我去財政課了解,他請款手續已快要辦好了,我知道已經是最後一關支票在繞,就是支票要給主計、財政、鄉長蓋章,蓋好了就可以準備支付廠商。
⑶、於101年10月18日10時7分以下偵查中證述內容略以(見法務部廉政署101年度廉查中字第70號卷第16至20頁):
問:自白內容?證人戴梓卿答:
9月20日當天財政課長陳宗恩有交代我,中弘營造的工程款已撥到財政課,要我問廠商有無要表示的。我說這個廠商我不認識,這個案子我不清楚,要講你自己去講,他說這個廠商有告訴他曾經標過我們在94年承辦的案子,所以有認識,我說我完全沒有印象,陳宗恩說你也幫鄉長跟他講看看,我說我真的沒有辦法,你看要自己講還是找別人講,之後就沒有交談。我回到辦公室之後做自己的事情,隔一段時間之後,我接到鄉長室的電話,要我到鄉長室一趟,我到鄉長室之後看到中弘營造的簡先生,我一看到他本人就有一個印象,與陳宗恩跟我講的事就聯結在一起,我有看到村長坐在旁邊,我就坐到村長旁邊,廠商跟鄉長交談一下後就離開,廠商離開前有跟我打招呼,我跟他回應一下,他就跟鄉長繼續談,我有聽到鄉長說我在了解看看,簡先生要離開時有用手跟我撥一下,好像是要跟我談話,我就點頭一下,後來簡先生就走出去,鄉長就拿他的名片給我,沒有說什麼話,暗示我要去找簡先生。因為之前課長才跟我講過這件事,我想說鄉長要跟我講,結果他什麼都沒有講。簡先生在中庭等我,我就問他是什麼問題,我們2人走到二樓抽菸室聊這件事情,他告訴我他有去催辦補助單位撥款到公所,這件工程驗收完已一段時間,拜託我去跟課長及鄉長講看看可不可以快一點。我當時的動機是因陳課長及鄉長這樣說,所以我問他有什麼表示,我再向上面反應,算是有一個交待,所以我有一直跟他講說我無能為力,也建議他提告,他問我看有何處理方式,我說我也不知道,過程中他自己有講說這件工程款有補助207萬元,他願意把7萬元拿出來,我想說他願意這樣子就算有交待,我怕他認為是鄉長要的,所以我告訴他我認識鄉長的好朋友,可以幫他表達這件事,透過鄉長的好朋友幫你關說看看,如果可以成事的話你再感謝他,我有告訴他到底可不可以成,我沒有把握,如果沒有成的話不要來找我也不要與我聯絡。他就好像很感謝我的樣子離開。之後陳宗恩問我與廠商談的怎麼樣,我就將整件事情告訴陳宗恩,陳宗恩說怎麼會講只有7萬多元,感覺好像太少,要嘛也要說個整數湊個10萬元,我告訴陳宗恩說人家已經走了,而且7萬元是人家自己提出來的,你要我怎麼跟人家說,陳宗恩就要我打電話叫他回來,我說那我要怎麼跟人家講,陳宗恩說你可以說幫忙的朋友說7萬元可能沒有辦法,要10萬元才有辦法幫忙。我就拿名片打給簡先生,叫他回公所。大概不到5分鐘,我就下去大門口等他,我跟簡先生說我有幫你聯絡鄉長的朋友,就將陳宗恩要我轉達的話告訴簡先生,就說7萬多可能沒辦法,請他加一點,簡先生問我要加多少,我說看你的意思,我說我只是幫人家轉達,要不要你自己決定,簡先生就說好就離開了,接著我就到三樓鄉長室要報告這件事,我一進去,鄉長在批公文,我告訴鄉長這件事情簡先生有要拿10萬元來,希望鄉長趕快撥款給他,當時鄉長都沒有回應,只有點頭說知道了,我就離開了。
問:9月20日財政課長找你,有無說為何要這筆錢?證人戴梓卿答:
財政課長有說鄉長選舉需要錢,要我幫忙跟廠商講看看。
問:鄉長選舉需要錢與財政課長有何關係,為何財政課長需要出
面要錢?證人戴梓卿答:
我不知道他怎麼想,我的認知是他可能想要與鄉長保持好關係。
問:往常是否有這樣做?證人戴梓卿答:
往常他們怎麼做我不知道。
問:照你的講法,鄉長有無任何表示過這筆錢是他要的?證人戴梓卿答:
沒有。但我跟廠商講完後有去跟他報告,是財政課長叫我去跟廠商看能不能表示要拿出錢來處理這件?問:鄉長並無要求你要跟他報告?證人戴梓卿答:
沒有。
問:你去跟鄉長報告,鄉長有無任何表示?證人戴梓卿答:
他有說他知道了。
問:財政課長或鄉長有無說要怎麼拿錢或拿到錢後要交給誰?證人戴梓卿答:
沒有。
問:財政課長叫你出面去要錢,你拿到錢鄉長不在為何沒有想到
要拿給財政課長?證人戴梓卿答:
因我認為是鄉長要的。
⑷、於101年10月18日15時43分以下偵查中證述略以(見臺灣南
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3617號偵查卷第38至35頁):
問:為何會收取這10萬元的經過?證人戴梓卿答:
9月20日當天早上三樓中庭,有遇到財政課長陳宗恩,陳宗恩有向我提起簡先生的工程款已下來,要領取工程款,看他有無表示要酬謝之意。我有問陳宗恩為何要找我,他說簡先生有提起說認識我,找我去談比較適合,我當時並不願意,陳宗恩說這是要給鄉長的,請我幫忙,當時我有問陳○○○鄉○○○○道這件事,陳宗恩說鄉長知情○○○鄉○○道有要問廠商看要不要付錢。我當時心裡雖不願意,但有想到能夠繼續在鄉公所上班是鄉長給我的恩情,又與鄉長2年相處下來,沒有官架子,待我和氣,所以我就跟陳宗恩說好,我去跟簡先生說看看。我原本要私下問鄉長有無指示此事,結果沒多久,就接到鄉長室的電話,叫我上去,當時沒有說什麼事情,我上去就看到簡先生已坐在那邊與鄉長講話,我心裡就認為陳宗恩所言不假,我有看到簡先生跟鄉長談,我就坐在簡先生的對面,簡先生與鄉長談完後準備要離開,還未離開鄉長室,鄉長就拿簡先生的名片給我並示意我去跟廠商講,但沒有說什麼話,我看鄉長沒有講什麼,又因陳宗恩之前所講的話聯想,我就跟著簡先生離開鄉長室,我跟他到二樓討論付款的事情。
問:鄉長叫你到辦公室以後,都沒有與你說到話?證人戴梓卿答:
沒有。
問:鄉長有無跟你說廠商講到認識你?證人戴梓卿答:
鄉長說簡先生說曾經標到你辦的一件工程,你們有認識。我就點個頭。
問:鄉長有無講到簡先生來要做什麼?證人戴梓卿答:
沒有。但我有聽到他們講希望領工程款的事情。
問:鄉長都沒有提到為何他要講廠商認識你這件事?證人戴梓卿答:
沒有講說要做什麼。
問:你跟簡先生離開鄉長室後到哪裡談什麼事?證人戴梓卿答:
到二樓的中庭外面吸菸區,講到希望我能幫忙儘快讓他領到工程款,我當時不敢直接跟他說,他就問說一般情形如何處理,我說我不清楚,簡先生有說他願意拿出7萬多元,請我跟上面反應。我想說他既然提出來,我就去跟鄉長報告,我心裡想說他如果拿出來,我就直接轉交,但我又覺得不妥,不想讓人家知道我拿到錢,所以我就編說到時候拜託鄉長的友人來轉交,不要讓他知道我經手。
問:當時是何人開口提到說要給錢的?證人戴梓卿答:
簡先生有問我說水里公所有無行情,我說我不知道,你看你自己的意思,所以他說207萬元願意拿出7萬多元來處理。
問:你說課長叫你去問廠商要不要表示意思,你沒有問?證人戴梓卿答:
我在簡先生講之前,有說鄉公所財政有比較不好,你要領到錢要有所表示,他就問我公所有何行情。
問:簡先生願意拿7萬多元處理,之後情形為何?證人戴梓卿答:
我說我願意轉達,簡先生就離開了,我就直接要到三樓鄉長室要報告這件事,剛好鄉長室裏面有人在談話,我就到三樓的吸菸室等候,剛好陳宗恩在那裡,我就將我與簡先生對話的情形報告給陳宗恩,陳宗恩就說7萬多元太少,看能不能請他回來要求他湊10萬元整數,我就打電話給他,我不敢跟他說是課長的意思,就告訴簡先生就要幫你轉交的那個人說要10萬元,簡先生同意後就離開了。
問:你到底有無跟簡先生是何人要這筆錢?證人戴梓卿答:
我只有跟他說是上面要的,沒有說是鄉長或課長。
問:陳宗恩告訴你說要廠商表示意思,有無說為什麼要跟這廠商
拿這筆錢?證人戴梓卿答:
他就這樣跟我講。
問:簡先生答應付10萬元後的情形?證人戴梓卿答:
......當時簡先生在9月20日同意拿10萬元處理時,我就直接到鄉長室跟鄉長報告這件事,我說廠商原本同意出7萬多元,結果財政課長要求湊個整數到10萬元,鄉長沒有反應,只有點頭說「我知道」,但我當時並不知道鄉長是否決定要付工程款,所以在9月26日時,我想到才問財政課長,但是否鄉長指示要付款的我就不清楚。因為我有跟鄉長報告過,所以才會跟簡先生說要他進來拿這筆錢給鄉長。
問:除了9月20日你有去鄉長室,簡先生離開後你有去鄉長室報
告之外,鄉長還有無在其他時地提起過這案子?證人戴梓卿答:
沒有。
問:鄉長將名片交給你時,有無跟你說了什麼?證人戴梓卿答:
他只把名片交給我,有示意我跟簡先生出去的動作,但沒有什麼話。
2、證人戴梓卿於被告經不起訴處分「後」之證述內容如下:
⑴、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前案102年7月8日準備程序中證述略以
(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1號刑事卷宗第29至第31頁):
法官問:
對檢察官起訴的事實是否承認犯罪?並請陳述關於本件之答辯要旨。
證人戴梓卿答:
承認犯罪。在9月20日中弘公司的簡宏名來水里鄉公所,表示他有承包工程,希望能儘速領到工程款,見面之前,我有先跟陳宗恩見面,向他說明此事,當時我對該中弘公司沒有印象,也不認識他,我表示我沒有辦法幫忙,後來當日11點多,鄉長室小姐打公所內部電話以分機連線叫我上去,叫我去鄉長室,我看到簡宏名,當時我就有印象了,我聽到鄉長跟簡宏名在討論,表示希望能快點領到錢,等到簡宏名走後,鄉長把簡宏名的名片給我,名片上面有手機,表示該簡宏名說與你認識,我當時並沒有說話,因為簡宏名要走時,表示要跟我說話,我請他等一下,從鄉長室出來之後,我與簡宏名約在二樓,簡宏名又表示希望能快點領到工程款,我跟他表示公所財政不好,要很快領到工程款很困難,我當時建議他,你撥空找鄉長拜託,並表示水里鄉公所之前被很多工程公司提告要付款,這樣公所就會比較重視,可以快點領到錢,簡宏名表示這樣要拖很久,他比較希望能快點用錢,看有沒有其他辦法,我說我無能為力,簡宏名說該工程標到207萬,他自己提出要將7萬多提出來,看有無其他方法可以儘速領到錢,我跟他說不是錢的問題,我還是建議用提告的方法,我就想說他已經提出來,我就轉達,但是我跟他說鄉長沒有在拿錢,就回答我認識鄉長的好朋友,我就幫你向他說明這件事,請他去跟鄉長說說看,若是有成功,就可以領到錢,當時這個人只是虛構的,並沒有真的想到誰,後來簡宏名離開之後,我就去鄉長室想跟鄉長報告這件事,上去時,鄉長有客人,我就到三樓中庭等一下,結果在三樓遇到陳宗恩也在那邊抽菸,我們就聊到我跟簡宏名討論的過程,陳宗恩就說怎麼講要7萬多,不會講一個整數,你就幫忙鄉長一下,我就回答人已經走了,要怎麼跟他講,陳宗恩就說不然你就跟他說幫忙的朋友說7萬多沒有辦法,要10萬,當下我就用0000000000這隻手機打電話給簡宏名的手機,我就請簡宏名回來一下,他說他剛離開可以馬上回來,我們就約在一樓大門口,我就跟他說我跟你聯絡鄉長的朋友,7萬多沒有辦法幫忙你,看能不能加一點,簡宏名就說那要加多少,我就說可能10萬元比較有辦法,簡宏名同意,然後簡宏名就離開,我就又去鄉長室內,然後跟鄉長報告,當時鄉長在批示公文,我說完後,鄉長並沒有表示什麼,只說他知道了,然後我就離開了。當天事情就這樣結束。
⑵、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前案103年4月23日審理中證述略以(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1號刑事卷宗第89至91、
94、95、97、100頁):檢察官問:收取10萬元的經過為何?證人戴梓卿答:
在101年9月20日大約10點左右,我在公所遇到陳宗恩財政課長,他有跟我講說,中弘營造簡宏名有來說工程已經可以領款,請求工程款,他有跟我說要我向他問看看有無要趕快領到工程款,有無要何表示,我回問他說這廠商我不認識,他做什麼我也不知道,陳宗恩跟我表示廠商曾經在94年間有承包過水里鄉公所我承辦的案件,認識我,當初我對廠商姓名、廠商名稱我都沒有印象,且這件工程不是我在承辦的,我不清楚,我就跟課長說我沒有辦法,之後沒有交談,我就回辦公室,後來11點左右,鄉長室打電話來建設課要我上去鄉長室一趟,我到鄉長室就看到簡宏名也在現場,我看到人就有印象,鄉長跟我講說簡宏名說認識我,我說我有印象,之後我沒講話,簡宏名就跟鄉長說工程款請款的問題,我有聽到鄉長說他會去瞭解看看,鄉長就把簡宏名的名片交給我,之後沒講什麼,簡宏名要離開,鄉長就示意我跟他講話,我就跟在簡宏名後面一起離開,我是因為課長跟我講這件事情,鄉長也找我,我就產生聯想,就問簡宏名是什麼事情,他說他工程已經完成,他希望可以趕快領到工程款207萬元,我跟他說這案子不是我承辦的,所以我不清楚,他就拜託我說看有什麼辦法可以趕快領到工程款,我跟他講說我無能為力,我跟他說你其實可以多來公所幾趟向鄉長請求趕快請領工程款,他說因為工程款延宕,他壓力很大,他說尾數7萬多元願意拿出來當作謝禮,之後我就說好,我幫他講看看,但我當時怕他會認為是鄉長要這筆錢,我就說我認識鄉長的好朋友,可以幫你講看看,簡宏名說好就離開了,後來我就到鄉長那裡要報告這件事,我到鄉長室看到還有客人和鄉長講話,我就到三樓鄉長室對面的中庭等,在那邊看到陳宗恩在吸菸室抽菸,他有問我跟簡宏名講的怎麼樣,我跟他報告說,簡宏名說他自願要拿出7萬多元出來當謝禮,希望可以趕快領到工程款,陳宗恩就說你怎麼不會跟他說整數10萬元,我說人都走了要怎麼講,他就跟我說打電話叫他回來,跟他講說拜託的人說10萬元才可以達成,我就打電話請簡宏名回來約在公所一樓大門那邊見面,這段時間約十幾分鐘,簡宏名就回到公所,我有跟他講說我有幫他問鄉長的朋友,我跟他說鄉長朋友說7萬多元可能沒辦法促成領到工程款這件事,簡宏名就說那要加多少,我跟他說是幫你轉達,你要加多少要看你自己的意思,他就問我說對方要加多少,我說對方是10萬元可以促成,他就說好就離開了,他離開前,我說我會幫你轉達,可以的話你就領到錢,就不要給人家失禮,如果沒辦法那麼快領到錢,不要再找我,我也無能為力,我跟講完後,就上鄉長室跟鄉長報告整個情形,我和簡宏名講的過程,及遇到陳宗恩從7萬多變10萬的過程,鄉長當時在批公文,他點頭說知道了,但沒有表示什麼。
辯護人問:你跟簡宏名在二樓中庭談完話之後,你說你有要上三
樓跟鄉長報告,你為何要跟鄉長報告?要報告何事?證人戴梓卿答:
因為我已經知道這個廠商的意向,之前陳宗恩有跟我講到廠商是否有要表示的意思,鄉長當天叫我上去,廠商也在那邊,我就想可能是鄉長要我去跟廠商講看看,我才會想說去跟他報告,而且我的想法是工程款要不要發放是鄉長決定的,才會覺得要去跟鄉長報告。
辯護人問:你是要去跟鄉長報告說廠商願意給錢?證人戴梓卿答:
對,為了要趕快領到錢,他願意拿7萬多元出來。
辯護人問:你剛才說你到三樓後,因為鄉長辦公室有客人,你沒
有進去,就直接到三樓中庭等,你跟陳宗恩見面的地點是三樓中庭?證人戴梓卿答對。
辯護人問:10月3日上午11時左右,你收到10萬元後,你為何要
到三樓交給鄉長?證人戴梓卿答:
我剛才有說到,付款決定權是在鄉長,且9月20日鄉長叫我上去,上去的過程就會讓我聯想,雖然鄉長沒有講出來,我認為這錢要交給他。
辯護人問:你主觀上認為這是鄉長要的錢?證人戴梓卿答:
對。
辯護人問:你收到錢有無告訴陳宗恩?證人戴梓卿答:
沒有。
辯護人問:你有無想過要把這十萬元交給陳宗恩?證人戴梓卿答:
如剛才所述,我當時要交給鄉長。
審判長問:101年10月18日你主動到案說明之前與當天到案之後
陳述不太一樣,為何如此?證人戴梓卿答:
10月3日那天做筆錄是希望可以把責任推掉,希望朝向饋贈的方式,而且當時過程說講到別人會有人情壓力,所以當時避重就輕,事後交保幾天後,跟律師討論後,知道之前的筆錄有很多矛盾點,知道罪責很重,才想說跟檢察官把整個事情照實講清楚。
審判長問:你在10月18日當天及之後講的事情才是符合實情?證人戴梓卿答:
是。
⑶、於本院前案即103年度上訴字1214號案件104年3月12日審理
中證述略以(見本院103年度上訴字1214號刑事卷宗第32、
33、34、35、37、38至40頁):辯護人問:你在廉政署第一次詢問時回答說「這個案子的工程款
如果能夠儘速撥款,簡宏名主動說不會失禮於你」,是否有這件事?被告戴梓卿答:
實際情形是「不會失禮於我」這是他(簡宏名)自己編造的,實際上是他跟我講,就是拜託我跟鄉長講看看能不能趕快領到工程款,我跟他講說這個案子跟我無關,不是我主辦,也不是我驗收,所以我沒有立場去幫他跟鄉長講什麼,所以他是自己主動提出說他7萬多,他工程款是207萬多,我是那天才知道他標了207萬多,然後他說7萬多看能不能用這個錢來讓他趕快領到工程款,當時是因為他去拜訪鄉長的時候,鄉長有叫我上去,所以我當時候是認定說是不是要我跟他講看看,當然我心裡就想說既然他已經開口講說7萬多了我就想說好,我幫你轉達。
辯護人問:事實上這10萬是誰開口的?證人戴梓卿答:
這10萬是那一天我跟他講完之後,我想說他既然提出來了,我就把這件事情轉達要跟鄉長報告,然後我上去鄉長室的時候,鄉長在辦公室,但是因為有客人,我就到三樓的中庭等,然後就遇到陳宗恩課長,就談論到這件事,課長當時候有跟我說怎麼不說一個整數,說一個10萬元整數,怎麼會說一個7萬多,因為那時候鄉長有拿廠商的名片給我,我就當場電話請他回來,我就婉轉跟他說我有跟鄉長的朋友聯絡,鄉長的朋友說7萬多可能沒辦法達成,看能不能增加。
辯護人問:你在廉政署講「上面」,這個「上面」到底是指財政
課課長陳宗恩還是鄉長江龍漢?證人戴梓卿答:
在我認知是鄉長江龍漢。
辯護人問:你在廉政署第一次詢問時,你稱是等簡宏名離開之後
,才開始跟鄉長江龍漢談話,當時鄉長表示這個撥款的事情要怎處理?證人戴梓卿答:
當天情形是鄉長叫我上去,意思就是問我說簡宏名我是認識,我說我認識,那時候我就坐在旁邊,旁邊還有一個,當時因為鄉長也沒講什麼,我就坐在旁邊,那個包商是跟鄉長討論領款的事情,講完之後包商就要離開,離開的時候,他好像有示意要跟我講話,然後鄉長就拿他的名片給我,我的感覺就是他那個動作是示意叫我跟他討論,類似說去了解,因為鄉長是沒有講要幹什麼事,那時候我的感覺就是他示意我去跟他講,當然我就去了解,了解這個廠商的目的是要幹什麼,因為廠商有這樣講,我後面才會有這樣認知,才會去跟鄉長報告廠商的意思,至於他在辦公室,因為我是後面才上去,所以他們前面講什麼,我只有聽到鄉長說好,我去了解看看。
辯護人問:你在廉政署回答說「就這個撥款的事情,你跟陳宗恩
聯繫過兩次,第一次去了解工程款的撥款進度」,這是否跟你建設課的業務有關?你為何要管這件事?是否單純就是剛剛你所稱的鄉長要你去管這件事?證人戴梓卿答:
因為我跟簡宏名講完之後,我去跟鄉長報告說簡宏名本來說7萬多變10萬的過程,簡宏名希望能趕快領到工程款,因為鄉長也沒有表示意思,所以我也不知道到底鄉長的心意是怎樣,但是又過了幾天,我也沒有很去注意這件事情,那一天,我剛好要去財政課會簽,然後想到這件事,我才臨時起意問說簡宏名這件案子的工程款是不是支票已經切出來了?我心裡是想說如果它切出來,他是否有跟鄉長報告了,不然鄉長也不可能章就蓋出來,支票已經蓋好表示就是要付款,所以我想說既然已經確定要這樣,表示鄉長是不是同意這件事情,所以過一段時間我才去問。
辯護人問:你剛剛說說你去鄉長室跟鄉長江龍漢報告說,簡宏名
願意支付10萬元,江龍漢當時作何表示?證人戴梓卿答:
印象中他是在批公文,他都沒有講,他只有停一停就點頭說好,那我知道了。
辯護人問:你在檢察官第二次訊問時回答說,你拿到10萬元以後
,本來要拿到三樓的鄉長室,但是鄉長去開會,才直接回辦公室,鄉長當時不在,你為何不把這10萬元交給陳宗恩?證人戴梓卿答:
因為就我所知這是鄉長要的,就我的認定,因為付款的權限會是在鄉長,而且鄉長也有叫我上去,整個過程在我自己的認知是認為說這是鄉長要的。
辯護人問:你在檢察官訊問時回答說,鄉長江龍漢拿簡宏名的名
片示意你去跟簡宏名講,但沒有說什麼話,你怎麼會知道鄉長的意思是什麼?證人戴梓卿答:
因為在去鄉長室之前,陳課長有跟我講到這件事情,然後過沒多久,鄉長又叫我上去,當然我就會把這兩個聯想在一起,是不是就是看能不能請廠商表示意思,我是這樣子聯想的。
辯護人問:這筆錢如果沒有當場查扣,你是打算交給誰?證人戴梓卿答:
交給鄉長江龍漢。
檢察官問:既然是陳宗恩先表示,後來鄉長又把你叫去他辦公室
,你為何會認為說是鄉長要拿這筆錢,而不是陳宗恩要這筆錢?證人戴梓卿答:
因為付款權責是在鄉長。
檢察官問:是否是你主觀上面認為是這樣子?證人戴梓卿答:
對,不然鄉長也不需要叫我上去。
檢察官問:從7萬湊到10萬元是鄉長提出來的、陳宗恩提出來的
、你自己提出來的還是廠商提出來的?證人戴梓卿答:
是我跟廠商講完之後到樓上要跟鄉長報告,然後在中庭有遇到陳課長,跟陳課長討論的時候,陳課長講說怎麼不講10萬元。
檢察官問:你這個時候是否有認為說這10萬元是陳宗恩要的?證人戴梓卿答:
我還是認為是鄉長要的,我的感覺是說幫鄉長。
檢察官問:你要去跟鄉長報告的時候,是否確實有在水里鄉公所
的吸煙室先遇到陳宗恩?證人戴梓卿答:
是。
⑷、於檢察官105年1月29日訊問時證述略以(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4844號偵查卷一第86頁):
問:(提示101年度他字第798號卷第107至110頁背面即101年10
月4日凌晨之法院羈押庭筆錄)當時所述是否實在?證人戴梓卿答:
101年10月4日我在法官面前講的實際有落差,有些不實在,關於鄉長江龍漢和課長陳宗恩的部分我有隱瞞,當時發生的時候我認為是用包商要餽贈去陳述,我幫承包商的忙,承包商要感謝我。但實際上並非如此,我是後來有跟檢察官做陳述,時間是在101年10月17、18日前後,我向檢察官陳述時講的才是事實。
問:你後來於101年10月中向承辦檢察官所陳述的是否為事實?證人戴梓卿答:
都是全部的事實,我已經全盤供出所有經過。當時都已經把事實講出來。
⑸、於檢察官105年2月25日訊問時證述略以(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4844號偵查卷第98、99頁):
問:所以本件關於廠商簡宏名所要給付之10萬元賄款係陳宗恩交
代予你?證人戴梓卿答:
是陳宗恩跟我講的,最早是說7萬多,因為我要跟鄉長報告這個事情,剛好鄉長又有客人,因為當時簡宏名已經見過鄉長已經走了,所以我就在三樓鄉長室對面的中庭等,等客人離開之後我才繼續報告,剛好那時陳宗恩也在中庭那邊抽菸,遇到他就有問我說跟簡宏名談得怎麼樣,我說簡宏名標案207萬多,他要拿尾數7萬多出來,希望可以趕快領到工程款,陳宗恩就跟我說怎麼不湊個10萬呢?就不用這樣算,湊個整數,我就說簡宏名已經走了,陳宗恩就要我快點打電話叫他回來講,我就趕快打電話聯絡,因為當時簡宏名的名片在我口袋,因為簡宏名之前在鄉長室時有給我名片,我打電話給簡宏名,過沒5分鐘簡宏名就繞回來到公所一樓找我,我就跟簡宏名說我是幫你拜託鄉長的朋友,鄉長的朋友說要10萬元比較能夠處理,我就問簡宏名這樣願不願意?簡宏名也當場同意了,10萬元的數額就是這樣約定好的。我跟簡宏名說完之後,就立刻上三樓要跟鄉長報告,當時鄉長室的客人也已經走了,我進去時鄉長巳經在他的辦公桌批公文,我有跟鄉長報告這個過程,鄉長聽完之後就說他知道,我在跟鄉長報告的過程大致是我跟鄉長說這個廠商本來願意拿7萬多出來,希望趕快領到工程款,因為我上來要跟鄉長報告時因為鄉長室有客人,我有遇到陳宗恩,我就跟陳宗恩報告這件事,陳宗恩就跟我建議跟廠商拿10萬元,廠商也同意給10萬元,意思是他願意拿10萬元出來,希望鄉長快點給他工程款,我報告完畢後鄉長就點頭說他知道。
問:鄉長聽完你的報告後就點頭表示說他知道了,有無再說其他
的話?證人戴梓卿答:
我報告時間約1、2分鐘而已,當時並無其他人在場,只有我跟鄉長在,我跟鄉長報告時我覺得他有在聽,印象中鄉長是,停下批公文的動作來聽我講,當下我跟鄉長報告也不敢確定,鄉長的意思,聽完之後鄉長就說「好啦!我知道」,我也沒有多問,也就離開。
問:鄉長聽完你報告之後,只說「好啦!我知道」是否確定?證人戴梓卿答:
是,我確定。
問:鄉長當時除了說「好啦!我知道」,有無再說其他的話語?證人戴梓卿答:
沒有。
問:你當時向鄉長報告上開你與廠商接洽之過程,時間約1、2分
鐘或更久?證人戴梓卿答:
時間我不是很確定,但應該不會很久,我就是把這個過程告訴鄉長,其中我有跟鄉長說廠商的意願,也有跟鄉長說「廠商自己是提7萬多,我就想跟鄉長報告這個數字,但因為我怕廠商認為是公所要錢,所以我有跟廠商說我會請鄉長的朋友幫忙」,關於這一段過程也有跟鄉長報告,我有把過程都跟鄉長講,鄉長聽了就點頭說「好啦!我知道」○○○鄉○○道你要代他向廠商收10萬元現金,不僅沒有勃然大怒
的反對或斥責你,反而是點頭表示同意,並說「好啦!我知道」?證人戴梓卿答:
是,確實如此,鄉長確實沒有為任何反對的意思,沒有生氣,也沒有跟我討論細節,就點頭說「好啦!我知道」,感覺很正常。
⑹、於檢察官105年4月7日訊問時證述略以(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4844號偵查卷第114、115頁):
問:所以本件關於廠商簡宏名所要給付之10萬元款係陳宗恩交代
予你?答:是陳宗恩跟我講的,最早是說7萬多,因為我要跟鄉長報告
這個事實,剛好鄉長又有客人,因為當時簡宏名已經見過鄉長已經走了,所以我就在三樓鄉長室對面的中庭等,等客人離開之後我才繼續報告,剛好那時陳宗恩也在中庭那邊抽菸,遇到他就有問我說跟簡宏名事情談的怎麼樣,我說簡宏名標案207萬多,他要拿尾數7萬多出來,希望可以趕快領到工程款,陳宗恩就跟我說怎麼不湊個10萬呢?就不用這樣算,湊個整數,我就說簡宏名已經走了,陳宗恩就要我快點打電話叫他回來講,我就趕快打電話聯絡,因為當時簡宏名的名片在我口袋,因為簡宏名之前在鄉長室時有給我名片,我打電話給簡宏名,過沒5分鐘簡宏名就繞回來到公所1樓找我,我就跟簡宏名說我是幫你拜託鄉長的朋友,鄉長的朋友說要10萬元比較能夠處理,我就問簡宏名這樣願不願意?簡宏名也當場同意了,10萬元的數額就是這樣約定好的。我跟簡宏名說完之後,就立刻上三樓要跟鄉長報告,當時鄉長室的客人也已經走了,我進去時鄉長已經在他的辦公桌批公文,我有跟鄉長報告這個過程,鄉長聽完之後就說他知道,我在跟鄉長報告的過程大致是我跟鄉長說這個廠商本來願意拿7萬多出來,希望趕快領到工程款,因為我上來要跟鄉長報告時因為鄉長室有客人,我有遇到陳宗恩,我就跟陳宗恩報告這件事,陳宗恩就跟我建議跟廠商拿10萬元,廠商也同意給10萬元,意思是他願意拿10萬元出來,希望鄉長快點給他工程款,我報告完畢後鄉長就點頭說他知道。
問:鄉長聽完你的報告後就點頭表示說他知道了,有無再說其他
的話?證人戴梓卿答:
我報告時間約1、2分鐘而已,當時並無其他人在場,只有我跟鄉長在,我跟鄉長報告時我覺得他有在聽,印象中鄉長是停下批公文的動作來聽我講,當下我跟鄉長報告也不敢確定鄉長的意思,聽完之後鄉長就說「好啦!我知道」,我也沒有多問,也就離開。
問:鄉長聽完你報告之後,只說「好啦!我知道」是否確定?證人戴梓卿答:
是,我確定。
問:鄉長當時除了說「好啦!我知道」,有無再說其他的話語?證人戴梓卿答:
沒有。
問:你當時向鄉長報告上開你與廠商接洽之過程,時間約1、2分
鐘或更久?證人戴梓卿答:
時間我不是很確定,但應該不會很久,我就是把這個過程告訴鄉長,其中我有跟鄉長說廠商的意願,也有跟鄉長說「廠商自己是提7萬多,我就想跟鄉長報告這個數字,但因為我怕廠商認為是公所要錢,所以我有跟廠商說我會請鄉長的朋友幫忙」,關於這一段過程也有跟鄉長報告,我有把過程都跟鄉長講,鄉長聽了就點頭說「好啦!我知道」○○○鄉○○道你要代他向廠商收10萬元現金,不僅沒有勃然大怒
的反對或斥責你,反而是點頭表示同意,並說「好啦!我知道」?證人戴梓卿答:
是,確實如此,鄉長確實沒有為任何反對的意思,沒有生氣,也沒有跟我討論細節,就點頭說「好啦!我知道」,感覺很正常。
⑺、經綜合比對證人戴梓卿於本件被告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後之
證詞內容,證人戴梓卿自101年10月18日後之證述內容一致,其最早於101年10月3日為廉政署查獲當日於廉政署、偵查中所為之證詞或有迴避、隱瞞之情形,然其於101年10月18日偵查中所為之證述內容,即已就本件案發情形交待詳盡,且自此之後,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前案準備程序、審理程序、本院前案審理程序,乃至於本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為之3次訊問中,所證述之內容就證人簡宏名於101年9月20日前來鄉公所,其親自經歷之過程均屬一致,或有情節較為仔細之敘述,然主要之內容實屬一致,尚無何明顯、重大歧異之處。雖於本案偵查中證人戴梓卿就其得到證人簡宏名願交10萬元之承諾後,至水里鄉公所三樓被告辦公室報告過程後,被告答以「好啦!我知道」,較諸原來於被告為不起訴處分之前其所證被告係「點頭說知道了」內容較為生動,暨於檢察官繼之○○○鄉○○道你要代他向廠商收10萬元現金,不僅沒有勃然大怒的反對或斥責你,反而是點頭表示同意,並說『好啦!我知道』?」為是認乙節外,證人戴梓卿並未有任何新的證言內容,則證人戴梓卿於本件被告為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前,於101年10月18日偵查中已就本件案發經過為內容詳盡之證述;被告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後證人戴梓卿於前案之法院準備、審理程序及本件偵查中所為之證述內容均未逸脫其於101年10月18日偵查中之證述內容,而有任何明顯、重大之新的證述內容,而得為被告不利之認定,是證人戴梓卿於101年10月18日之證詞經前案原檢察官調查、判斷斟酌後,認為應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意即符合前揭判例意旨所指證人戴梓卿於前案偵查中之證述為「不起訴處分前,已經提出之證據,經檢察官調查斟酌者」之情況。
㈤、綜上所述,證人簡宏名、戴梓卿於被告前案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後之證詞內容均屬一致,於被告前案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之證言,並未有何新的、不利於被告之證述內容,已如前述,則本件檢察官就被告前案之同一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並未有何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即再行起訴,核與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尚有未合,是原審法院因認本件檢察官就同一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違背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規定再行向法院起訴,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4款、第307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前詞認證人簡宏名、戴梓卿於被告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所為之證言為新證據而指摘原判決依同法第303條第4款諭知不受理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陳 慧 珊法 官 劉 麗 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 賢 慧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