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135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普傑特科技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程莉娟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135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普傑特科技有限公司(下簡稱被告普傑特公司)被訴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本院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第1、2項規定判處罪刑,所犯係專科罰金之罪,依前揭刑事訴訟法規定,係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茲被告普傑特公司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揆諸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黃 齡 玉法 官 王 鏗 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 蕙 瑜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