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551號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聖財選任辯護人 柯連登律師
張藝騰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濬承選任辯護人 彭佳元律師
張慶宗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致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聖財、陳濬承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壹佰零陸年柒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聖財、陳濬承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傷害致人於死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6年4月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6年7月6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2人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6年7月7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柯志民法 官 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盧威在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