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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6 年上重訴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重訴字第5號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永明選任辯護人 李宣毅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永明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柒年肆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罪,坦承犯行,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前者之罪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且經原審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6年11月8日由本院執行羈押三個月,嗣於107年2月8日延長羈押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7年4月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劉 榮 服法 官 楊 真 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 惠 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