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重訴字第5號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永明選任辯護人 李宣毅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永明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柒年拾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2 條第1 項強盜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且經原審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6 年11月8 日執行羈押三個月,嗣分別裁定自 107 年2 月8 日、107 年4 月8 日、107年6 月8 日、107 年8 月8 日各延長羈押二個月,至107 年10月7 日,本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7 年10月2 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07 年10月8 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劉 榮 服法 官 林 美 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 惠 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