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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6 年交上易字第 6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上易字第608號聲請人即上訴人即被告 莊榮兆上列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聲請裁定更正本院106年度交上易字第608號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經查聲請人認本院判決誤載部分,分別係引述鑑定證人楊宗璟、黃士哲之證述,核與筆錄記載相符,並無誤載之情事,又聲請人另案被通緝,本院既非受理通緝案相關之案件,自無從調取該通緝之執行卷,併予敘明。聲請人上開聲請並無理由,爰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法 官 康 應 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 麗 華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