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交上訴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葉文雄選任辯護人 蔡浩適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酒駕致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葉文雄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葉文雄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6年4月12日執行羈押,至106年7月1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許 冰 芬法 官 王 邁 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曾 煜 智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