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減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魏旭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聲減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魏旭明所犯如附表編號1、2、4、5、6所示之罪,各減刑如附表編號1、2、4、5、6所示之刑,並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旭明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2、4、5、6所示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而其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雖依本條例第3條規定不予減刑,惟與附表編號1、2、4、5、6所示之罪為數罪併罰案件,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第12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再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應減刑之數罪,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該條例第2條、第4條、第6條至第8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前2條關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準用該條例第8條第3項規定,同減刑條例第8條第1、3項、第11條、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魏旭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
4、5、6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3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就如附表編號1、2、4、5、6所示之罪,均減為有期徒刑9月,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6罪刑度之外部限制,及考量上開6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與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黃 小 琴法 官 郭 瑞 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康 孝 慈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附表:受刑人魏旭明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 詐欺 │ 詐欺 │ 恐嚇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犯 罪 日 期 │96年1月12日、 │96年1月10日 │96年1月16日 ││ │96年1月26日、 │ │ ││ │96年1月31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年 度 案 號 │第19838號 │第19838號 │第19838號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124│105年度上易字第124│105年度上易字第124││實│ │0號 │0號 │0號 ││審├───────┼─────────┼─────────┼─────────┤│ │判 決 日 期 │106年1月10日 │106年1月10日 │106年1月10日 │├─┼───────┼─────────┼─────────┼─────────┤│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確├───────┼─────────┼─────────┼─────────┤│定│案 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124│105年度上易字第124│105年度上易字第124││判│ │0號 │0號 │0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6年1月10日 │106年1月10日 │106年1月10日 │├─┴───────┼─────────┼─────────┼─────────┤│所 犯 法 條│修正前刑法第339條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 │刑法第346條第1項 ││ │第1項 │第1項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 符合 │ 符合 │ 不符合 ││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3條第1項第15款││ │ )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不予減刑 ││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 │ │ ││期間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 │字第3013號(編號1 │字第3013號(編號1 │字第3013號(編號1 ││ │至6曾定刑1年10月)│至6曾定刑1年10月)│至6曾定刑1年10月)│└─────────┴─────────┴─────────┴─────────┘附表:受刑人魏旭明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4 │ 5 │ 6 │├─────────┼─────────┼─────────┼─────────┤│罪 名 │ 詐欺 │ 詐欺 │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96年1月24日、 │96年2月1日 │96年2月2日 ││ │96年1月30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年 度 案 號 │第19838號 │第19838號 │第19838號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124│105年度上易字第124│105年度上易字第124││實│ │0號 │0號 │0號 ││審├───────┼─────────┼─────────┼─────────┤│ │判 決 日 期 │106年1月10日 │106年1月10日 │106年1月10日 │├─┼───────┼─────────┼─────────┼─────────┤│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確├───────┼─────────┼─────────┼─────────┤│定│案 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124│105年度上易字第124│105年度上易字第124││判│ │0號 │0號 │0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6年1月10日 │106年1月10日 │106年1月10日 │├─┴───────┼─────────┼─────────┼─────────┤│所 犯 法 條│修正前刑法第339條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 ││ │第1項 │第1項 │第1項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 符合 │ 符合 │ 符合 ││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 )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 │ │ ││期間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 │字第3013號(編號1 │字第3013號(編號1 │字第3013號(編號1 ││ │至6曾定刑1年10月)│至6曾定刑1年10月)│至6曾定刑1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