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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6 年聲字第 14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4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身家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6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身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身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嗣經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3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

6 年8 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6152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王 邁 揚法 官 胡 宜 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郭 振 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