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96號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 張家興上列受刑人因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所爲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更正爲1公司法、2偽造文書、3偽造文書。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有上開錯誤,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李雅俐法 官 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俞豪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