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75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柯信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6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柯信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信嘉因遺棄等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06年9月25日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柯信嘉因犯傷害致死、遺棄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暨受刑人柯信嘉於106年9月13日所具狀之刑事聲請狀在卷足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黃 小 琴法 官 郭 瑞 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康 孝 慈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附表:受刑人柯信嘉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罪 名 │ 傷害致死 │ 遺棄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年6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2月17日 │105年2月18日 │ ││ │ │(檢察官聲請書附表│ ││ │ │誤載為105年2月17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105年度偵 │彰化地檢105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865、1866號 │字第1865、1866號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5 │105年度上訴字第15 │ ││實│ │50號 │50號 │ ││審├───────┼─────────┼─────────┼─────────┤│ │判 決 日 期 │106年4月18日 │106年4月18日 │ │├─┼───────┼─────────┼─────────┼─────────┤│ │法 院 │最高法院 │中高分院 │ ││ │ │ │(檢察官聲請書附表│ ││ │ │ │誤載為最高法院) │ ││確├───────┼─────────┼─────────┼─────────┤│定│案 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210│105年度上訴字第15 │ ││判│ │0號 │50號 │ ││決│ │ │(檢察官聲請書附表│ ││ │ │ │誤載為106年度台上 │ ││ │ │ │字第2100號)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6年7月19日 │106年4月18日 │ ││ │ │ │(檢察官聲請書附表│ ││ │ │ │誤載為106年7月19日│ ││ │ │ │) │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 否 │ 是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備 註 │彰化地檢106年度執 │彰化地檢106年度執 │ ││ │他字第841號(臺中 │字第4996號 │ ││ │高分檢106年度執字 │ │ ││ │第59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