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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6 年聲字第 17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78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致皓上受刑人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7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致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致皓前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年9月30日以法授矯字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7年9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劉 榮 服法 官 楊 真 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 惠 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