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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6 年聲字第 19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1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茂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7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茂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茂仁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受刑人張茂仁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黃 小 琴法 官 郭 瑞 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康 孝 慈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附表:受刑人張茂仁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例 │人民關係條例 │人民關係條例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2年 │ 有期徒刑3年6月 │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自98年8月14日至99 │自98年10月7日至99 │自101年11月10日至 ││ │年12月7日止 │年8月18日止 │102年1月8日止 ││ │ │(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檢察官聲請書附表││ │ │ 誤載為自98年10月7│誤載為自101年11月 ││ │ │ 日至99年8月13日止│10日至101年12月19 ││ │ │ ) │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 │字第17915、17916號│字第6538號 │字第11587號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27│103年度上訴字第11 │104年度上訴字第347││實│ │8號 │18號 │號 ││審├───────┼─────────┼─────────┼─────────┤│ │判 決 日 期 │102年12月11日 │104年3月24日 │104年5月25日 │├─┼───────┼─────────┼─────────┼─────────┤│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確├───────┼─────────┼─────────┼─────────┤│定│案 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113│104年度台上字第182│104年度台上字第235││判│ │4號 │3號 │4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4月10日 │104年6月18日 │104年8月6日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易服社勞之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 │字第6028號(編號1 │字第9304號(編號1 │字第11823號(編號1││ │至4曾定刑6年2月) │至4曾定刑6年2月) │至4曾定刑6年2月) │└─────────┴─────────┴─────────┴─────────┘附表:受刑人張茂仁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4 │ 5 │ │├─────────┼─────────┼─────────┼─────────┤│罪 名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 │人民關係條例 │人民關係條例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2年2月 │ │├─────────┼─────────┼─────────┼─────────┤│犯 罪 日 期 │自101年11月28日至 │自98年底某日至99年│ ││ │102年1月8日止 │7月21日止 │ ││ │(檢察官聲請書附表│ │ ││ │誤載為自101年11月 │ │ ││ │28日至102年1月21日│ │ ││ │止)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1587號 │字第13083號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347│105年度上訴字第131│ ││實│ │號 │1號 │ ││審├───────┼─────────┼─────────┼─────────┤│ │判 決 日 期 │104年5月25日 │105年11月15日 │ │├─┼───────┼─────────┼─────────┼─────────┤│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定│案 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235│106年度台上字第259│ ││判│ │4號 │3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4年8月6日 │106年8月17日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易服社勞之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 ││ │字第11823號(編號1│字第13413號 │ ││ │至4曾定刑6年2月) │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