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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6 年聲字第 19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3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宋明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83526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紀 文 勝法 官 簡 源 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恒 宏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