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0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顧中興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顧中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顧中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嗣經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6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4576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3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何 志 通法 官 簡 源 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恒 宏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