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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6 年聲字第 13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7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何英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何英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英傑(下稱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檢察官係指其於民國106年8月16日另以中分檢惠肅106執聲534字第1060000681號函送本院之補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見本院卷第181頁至第185頁)。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06年6月16日聲請狀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併合處罰之數罪本屬各自獨立之罪,其罪責分別存在,僅係處罰上發生合併之關係。倘併罰數罪之宣告刑,其中得易刑處分者與不得易刑處分者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刑,造成受刑人之不利益,有違限制刑罰加重之恤刑目的。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從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自較修正前之規定為有利於受刑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0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因犯詐欺取財(未遂)、故買贓物、行使偽造公文書、偽造公文書等罪(共28罪,其中部分之罪為想像競合犯之一罪,或為接續犯及想像競合犯之一罪,詳見附表),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揆諸上開二、說明,修正後規定較修正前規定為有利於受刑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編號2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計1罪);編號1、3至22部分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計27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受刑人業於106年6月16日,向監所長官具狀提出刑事聲請狀轉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請求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轉由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向管轄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提出之刑事聲請狀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頁至第7頁)。從而,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檢察官係依據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編號1至12部分(計18罪)各罪合併之刑期為24年7月,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8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4月(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卷第172頁);編號13至22部分(計10罪)各罪合併之有期徒刑刑期為15年9月,曾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80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見本院卷第,受刑人不服上訴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3468號判決駁回上訴,均經確定在案,本件裁量定應執行刑自不得輕於前揭曾定應執行刑中較高之有期徒刑9年4月的法律內部界限下限,亦不得更重於上開各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經全部加總後刑期為有期徒刑14年8月(即9年4月+5年4月)之法律內部界限上限;亦即本院應於有期徒刑9年4月以上,14年8月以下之範圍內定應執行刑。

(三)考量受刑人自100年4月20日起至101年7月19日止之短期間內,加入不同詐欺集團,或冒充公務員、或佯稱警察局、檢察署或法院等機關所屬人員,以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或行使偽造公文書之方式,詐騙他人之財物,而分別以一行為觸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罪應從一重處斷之詐欺取財(未遂)罪(編號1、3、8、

11 、12部分,計5罪);僭行公務員職權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詐欺取財(未遂)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偽造特種文書罪、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罪、偽造公文書罪應從一重處斷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編號4至7、9至10、13至17、19至22部分,計21罪);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偽造公文書罪、詐欺取財未遂罪應從一重處斷之偽造公文書罪(編號18部分,計1罪),上開各處斷上一罪罪質雖有不同,惟其犯案類型雷同,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亦相似,均係以詐術向被害人詐騙財物,除附表編1犯罪時間係在100年4月20日外,附表編號3至22部分,係因司法警察機關查獲時間之不同,分別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由三個不同地方法院審理,無法合併審理而同時就所犯之26罪宣告刑定執行刑,故此部分受刑人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相對較高,於本院定應執行刑時,可定較輕之應執行刑;另參酌受刑人係以加入詐欺集團冒充司法機關人員之方式共同與他人詐騙被害人,犯罪手法惡劣,被害人均為不同對象,詐騙所得金額頗鉅,及另犯罪質不同之故買贓物罪,單一之罪的宣告刑最高為1年9月,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2部分所示各罪(計18罪)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9年4月;以及衡諸受刑人犯上開各罪之法律目的、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林 欽 章法 官 施 慶 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紀 美 鈺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附表:受刑人何英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詐欺取財未遂、行使偽造│ 故買贓物 │ 詐欺取財 ││ │特種文書、冒充公務員行│ │ ││ │使職權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11月 │├───────────┼───────────┼───────────┼───────────┤│犯 罪 日 期│ 100.04.20-100.04.21 │101年5月中旬某日至101 │101年6月5日至101年6月 ││ │ (想像競合犯之一罪) │年7月23日前之某日 │11日 │├───────────┼───────────┼───────────┼───────────┤│偵 查 (自訴) 機 關│ 彰化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 100年度偵字第6882號 │ 101年度偵字第25308號 │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03號││ │ │ │、第139號、101年度偵字││ │ │ │第16289號、101年度偵字││ │ │ │第27163號、第21005號、││ │ │ │102年度少連偵字第39號 ││ │ │ │、第138號 ││ │ │ │ 板橋地檢 ││ │ │ │ 101年度偵字第25357號 │├─┬─────────┼───────────┼───────────┼───────────┤│最│法 院│ 彰化地院 │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100年度易字第1075號 │ 102年度易字第2135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318號、││實│ │ │ │第319號、第320號 ││審├─────────┼───────────┼───────────┼───────────┤│ │判 決 日 期│ 101.08.31 │ 102.11.29 │ 103.07.16 │├─┼─────────┼───────────┼───────────┼───────────┤│確│法 院│ 彰化地院 │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100年度易字第1075號 │ 102年度易字第2135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318號、││決│ │ │ │第319號、第320號 ││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1.10.24 │ 102.12.30 │ 103.07.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是 │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否 │ 是 │ 否 ││案件 │ │ │ │├───────────┼───────────┼───────────┼───────────┤│備 註│彰化地檢106年度執更字 │彰化地檢106年度執更字 │彰化地檢106年度執更字 ││ │第608號(編號1-12已定應│第608號(編號1-12已定應│第608號(編號1-12已定應││ │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4月) │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4月) │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4月) │└───────────┴───────────┴───────────┴───────────┘┌───────────┬───────────┬───────────┬───────────┐│編 號│ 4 │ 5 │ 6 │├───────────┼───────────┼───────────┼───────────┤│罪 名│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①②③⑤⑦: │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行││ │造公文書、詐欺取財未遂│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使偽造公文書、詐欺取財││ │ │造公文書、詐欺取財 │ ││ │ │④: │ ││ │ │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 ││ │ │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特種│ ││ │ │文書、詐欺取財 │ ││ │ │⑥: │ ││ │ │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 ││ │ │造公文書、偽造特種文書│ ││ │ │、詐欺取財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7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9 │ 有期徒刑1年6月 ││ │ │月 │ │├───────────┼───────────┼───────────┼───────────┤│犯 罪 日 期│ 101.06.19-101.06.25 │①101.06.15-101.06.20 │ 100.08.14-100.08.16 ││ │ (想像競合犯之一罪) │②101.06.25-101.06.26 │ (想像競合犯之一罪) ││ │ │③101.06.27 │ ││ │ │④101.07.10 │ ││ │ │⑤101.07.15-101.07.16 │ ││ │ │⑥101.06.27-101.06.29 │ ││ │ │⑦101.07.18-101.07.19 │ ││ │ │(①⑥各為接續犯及想像 │ ││ │ │競合犯之一罪、②③④⑤│ ││ │ │⑦各為想像競合犯之一罪│ ││ │ │) │ │├───────────┼───────────┼───────────┼───────────┤│偵 查 (自訴) 機 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彰化地檢 ││年 度 案 號│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03號│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03號│102年度少連偵字第49號 ││ │、第139號、101年度偵字│、第139號、101年度偵字│、103年度少連偵字第7號││ │第16289號、101年度偵字│第16289號、101年度偵字│、103年度偵字第614號、││ │第27163號、第21005號、│第27163號、第21005號、│第772號 ││ │102年度少連偵字第39號 │102年度少連偵字第39號 │ ││ │、第138號 │、第138號 │ ││ │ 板橋地檢 │ 板橋地檢 │ ││ │ 101年度偵字第25357號 │ 101年度偵字第25357號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彰化地院 ││後├─────────┼───────────┼───────────┼───────────┤│事│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318號、│103年度上訴字第318號、│ 104年度訴字第274號 ││實│ │第319號、第320號 │第319號、第320號 │ ││審├─────────┼───────────┼───────────┼───────────┤│ │判 決 日 期│ 103.07.16 │ 103.07.16 │ 105.04.19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彰化地院 ││定├─────────┼───────────┼───────────┼───────────┤│判│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318號、│103年度上訴字第318號、│ 104年度訴字第274號 ││決│ │第319號、第320號 │第319號、第320號 │ ││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3.08.04 │ 103.08.04 │ 105.08.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否 │ 否 │ 否 ││案件 │ │ │ │├───────────┼───────────┼───────────┼───────────┤│備 註│彰化地檢106年度執更字 │彰化地檢106年度執更字 │彰化地檢106年度執更字 ││ │第608號(編號1-12已定應│第608號(編號1-12已定應│第608號(編號1-12已定應││ │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4月) │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4月) │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4月) │└───────────┴───────────┴───────────┴───────────┘┌───────────┬───────────┬───────────┬───────────┐│編 號│ 7 │ 8 │ 9 │├───────────┼───────────┼───────────┼───────────┤│罪 名│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行│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詐│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行││ │使偽造公文書、詐欺取財│欺取財 │使偽造公文書、詐欺取財│├───────────┼───────────┼───────────┼───────────┤│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 有期徒刑11月 │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00.08.31-100.09.05 │ 100.11.18 │ 100.11.18-100.11.28 ││ │ (想像競合犯之一罪) │ (想像競合犯之一罪) │ (想像競合犯之一罪) │├───────────┼───────────┼───────────┼───────────┤│偵 查 (自訴) 機 關│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年 度 案 號│102年度少連偵字第49號 │102年度少連偵字第49號 │102年度少連偵字第49號 ││ │、103年度少連偵字第7號│、103年度少連偵字第7號│、103年度少連偵字第7號││ │、103年度偵字第614號、│、103年度偵字第614號、│、103年度偵字第614號、││ │第772號 │第772號 │第772號 │├─┬─────────┼───────────┼───────────┼───────────┤│最│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後├─────────┼───────────┼───────────┼───────────┤│事│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274號 │ 104年度訴字第274號 │ 104年度訴字第274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5.04.19 │ 105.04.19 │ 105.04.19 │├─┼─────────┼───────────┼───────────┼───────────┤│確│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定├─────────┼───────────┼───────────┼───────────┤│判│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274號 │ 104年度訴字第274號 │ 104年度訴字第274號 ││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5.08.29 │ 105.08.29 │ 105.08.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否 │ 否 │ 否 ││案件 │ │ │ │├───────────┼───────────┼───────────┼───────────┤│備 註│彰化地檢106年度執更字 │彰化地檢106年度執更字 │彰化地檢106年度執更字 ││ │第608號(編號1-12已定應│第608號(編號1-12已定應│第608號(編號1-12已定應││ │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4月) │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4月) │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4月) │└───────────┴───────────┴───────────┴───────────┘┌───────────┬───────────┬───────────┬───────────┐│編 號│ 10 │ 11 │ 12 │├───────────┼───────────┼───────────┼───────────┤│罪 名│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行│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詐│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詐││ │使偽造公文書、詐欺取財│欺取財 │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0.12.06-100.12.09 │ 100.11.28-100.11.30 │ 100.11.30-100.12.02 ││ │ (想像競合犯之一罪) │ (想像競合犯之一罪) │ (想像競合犯之一罪) │├───────────┼───────────┼───────────┼───────────┤│偵 查 (自訴) 機 關│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年 度 案 號│102年度少連偵字第49號 │102年度少連偵字第49號 │102年度少連偵字第49號 ││ │、103年度少連偵字第7號│、103年度少連偵字第7號│、103年度少連偵字第7號││ │、103年度偵字第614號、│、103年度偵字第614號、│、103年度偵字第614號、││ │第772號 │第772號 │第772號 │├─┬─────────┼───────────┼───────────┼───────────┤│最│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後├─────────┼───────────┼───────────┼───────────┤│事│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274號 │ 104年度訴字第274號 │ 104年度訴字第274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5.04.19 │ 105.04.19 │ 105.04.19 │├─┼─────────┼───────────┼───────────┼───────────┤│確│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定├─────────┼───────────┼───────────┼───────────┤│判│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274號 │ 104年度訴字第274號 │ 104年度訴字第274號 ││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5.08.29 │ 105.08.29 │ 105.08.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否 │ 否 │ 否 ││案件 │ │ │ │├───────────┼───────────┼───────────┼───────────┤│備 註│彰化地檢106年度執更字 │彰化地檢106年度執更字 │彰化地檢106年度執更字 ││ │第608號(編號1-12已定應│第608號(編號1-12已定應│第608號(編號1-12已定應││ │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4月) │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4月) │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4月) │└───────────┴───────────┴───────────┴───────────┘┌───────────┬───────────┬───────────┬───────────┐│編 號│ 13 │ 14 │ 15 │├───────────┼───────────┼───────────┼───────────┤│罪 名│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 │造公文書、詐欺取財 │造公文書、偽造公文書、│造公文書、詐欺取財 ││ │ │詐欺取財(未遂)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7月 │ 有期徒刑1年7月 │ 有期徒刑1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01.02.01-101.02.07 │ 101.03.30-101.04.05 │ 101.05.16 ││ │(接續犯及想像競合犯之 │ (接續犯及想像競合犯之│ (想像競合犯之一罪) ││ │一罪) │ 一罪) │ │├───────────┼───────────┼───────────┼───────────┤│偵 查 (自訴) 機 關│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年 度 案 號│101年度少連偵字第41號 │101年度少連偵字第41號 │101年度少連偵字第41號 ││ │、第55號、101年度偵字 │、第55號、101年度偵字 │、第55號、101年度偵字 ││ │第2960號、第2961號、第│第2960號、第2961號、第│第2960號、第2961號、第││ │3006號、第3313號、第35│3006號、第3313號、第35│3006號、第3313號、第35││ │36號 │36號 │36號 ││ │ 臺北地檢 │ 臺北地檢 │ 臺北地檢 ││ │ 101年度偵字第11451號 │ 101年度偵字第11451號 │ 101年度偵字第11451號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808號 │ 104年度上訴字第808號 │ 104年度上訴字第808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5.08.24 │ 105.08.24 │ 105.08.24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3468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3468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3468號││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5.12.29 │ 105.12.29 │ 105.12.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否 │ 否 │ 否 ││案件 │ │ │ │├───────────┼───────────┼───────────┼───────────┤│備 註│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 │239號(編號13-22已定應 │239號(編號13-22已定應 │239號(編號13-22已定應 ││ │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4月) │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4月) │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4月) │└───────────┴───────────┴───────────┴───────────┘┌───────────┬───────────┬───────────┬───────────┐│編 號│ 16 │ 17 │ 18 │├───────────┼───────────┼───────────┼───────────┤│罪 名│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僭行公務員職權、偽造公││ │造公文書、詐欺取財(未│造公文書、詐欺取財 │文書、詐欺取財未遂 ││ │遂)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 有期徒刑1年8月 │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1.02.04-101.02.13 │ 101.05.10-101.05.14 │ 101.04.24-101.04.25 ││ │(接續犯及想像競合犯之 │ (接續犯及想像競合犯之│ (想像競合犯之一罪) ││ │一罪) │ 一罪) │ │├───────────┼───────────┼───────────┼───────────┤│偵 查 (自訴) 機 關│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年 度 案 號│101年度少連偵字第41號 │101年度少連偵字第41號 │101年度少連偵字第41號 ││ │、第55號、101年度偵字 │、第55號、101年度偵字 │、第55號、101年度偵字 ││ │第2960號、第2961號、第│第2960號、第2961號、第│第2960號、第2961號、第││ │3006號、第3313號、第35│3006號、第3313號、第35│3006號、第3313號、第35││ │36號 │36號 │36號 ││ │ 臺北地檢 │ 臺北地檢 │ 臺北地檢 ││ │ 101年度偵字第11451號 │ 101年度偵字第11451號 │ 101年度偵字第11451號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808號 │ 104年度上訴字第808號 │ 104年度上訴字第808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5.08.24 │ 105.08.24 │ 105.08.24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3468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3468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3468號││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5.12.29 │ 105.12.29 │ 105.12.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否 │ 否 │ 否 ││案件 │ │ │ │├───────────┼───────────┼───────────┼───────────┤│備 註│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 │239號(編號13-22已定應 │239號(編號13-22已定應 │239號(編號13-22已定應 ││ │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4月) │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4月) │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4月) │└───────────┴───────────┴───────────┴───────────┘┌───────────┬───────────┬───────────┬───────────┐│編 號│ 19 │ 20 │ 21 │├───────────┼───────────┼───────────┼───────────┤│罪 名│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 │造公文書、詐欺取財 │造公文書、詐欺取財 │造公文書、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 有期徒刑1年6月 │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01.04.20-101.04.27 │ 101.05.11-101.05.14 │ 101.05.22-101.05.24 ││ │ (想像競合犯之一罪) │(接續犯及想像競合犯之 │ (想像競合犯之一罪) ││ │ │一罪) │ │├───────────┼───────────┼───────────┼───────────┤│偵 查 (自訴) 機 關│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年 度 案 號│101年度少連偵字第41號 │101年度少連偵字第41號 │101年度少連偵字第41號 ││ │、第55號、101年度偵字 │、第55號、101年度偵字 │、第55號、101年度偵字 ││ │第2960號、第2961號、第│第2960號、第2961號、第│第2960號、第2961號、第││ │3006號、第3313號、第35│3006號、第3313號、第35│3006號、第3313號、第35││ │36號 │36號 │36號 ││ │ 臺北地檢 │ 臺北地檢 │ 臺北地檢 ││ │ 101年度偵字第11451號 │ 101年度偵字第11451號 │ 101年度偵字第11451號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808號 │ 104年度上訴字第808號 │ 104年度上訴字第808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5.08.24 │ 105.08.24 │ 105.08.24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3468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3468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3468號││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5.12.29 │ 105.12.29 │ 105.12.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否 │ 否 │ 否 ││案件 │ │ │ │├───────────┼───────────┼───────────┼───────────┤│備 註│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 │239號(編號13-22已定應 │239號(編號13-22已定應 │239號(編號13-22已定應 ││ │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4月) │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4月) │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4月) │└───────────┴───────────┴───────────┴───────────┘┌───────────┬───────────┬───────────┬───────────┐│編 號│ 22 │ (以 下 空 白) │ (以 下 空 白) │├───────────┼───────────┼───────────┼───────────┤│罪 名│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 │ ││ │造公文書、詐欺取財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9月 │ │ │├───────────┼───────────┼───────────┼───────────┤│犯 罪 日 期│ 101.05.21-101.05.29 │ │ ││ │(接續犯及想像競合犯之 │ │ ││ │一罪) │ │ │├───────────┼───────────┼───────────┼───────────┤│偵 查 (自訴) 機 關│ 南投地檢 │ │ ││年 度 案 號│101年度少連偵字第41號 │ │ ││ │、第55號、101年度偵字 │ │ ││ │第2960號、第2961號、第│ │ ││ │3006號、第3313號、第35│ │ ││ │36號 │ │ ││ │ 臺北地檢 │ │ ││ │ 101年度偵字第11451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 ││後├─────────┼───────────┼───────────┼───────────┤│事│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808號 │ │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5.08.24 │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 ││定├─────────┼───────────┼───────────┼───────────┤│判│案 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3468號│ │ ││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5.12.29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否 │ │ ││案件 │ │ │ │├───────────┼───────────┼───────────┼───────────┤│備 註│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 │ ││ │239號(編號13-22已定應 │ │ ││ │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4月) │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