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1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藝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黃王彩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7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藝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拾捌萬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藝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犯水污染防治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7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617號判決,及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440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審酌排放電鍍廢水對環境土地、食物安全、人類健康危害甚嚴重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石 馨 文法 官 葉 明 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 麗 玲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受刑人藝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 水污染防治法 ││ │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50000元 │ 罰金新臺幣50000元 │ 罰金新臺幣400000元 ││ │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01月05日 │ 101年03月09日 │ 88年-102年 ││ │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4354號 │第4354號 │第642號 │├─┬──────┼────────────┼──────────┼──────────┤│最│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104年度簡字 │ 104年度簡字 │ 105年度上訴字 ││實│ │ 第617號 │ 第617號 │ 第440號 ││審├──────┼────────────┼──────────┼──────────┤│ │判 決 日 期│ 104.06.10 │ 104.06.10 │ 106.08.30 │├─┼──────┼────────────┼──────────┼──────────┤│確│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104年度簡字 │ 104年度簡字 │ 105年度上訴字 ││決│ │ 第617號 │ 第617號 │ 第440號 ││ ├──────┼────────────┼──────────┼──────────┤│ │判 決│ 104.07.07 │ 104.07.07 │ 106.08.30 ││ │確 定 日 期│ │ │ │├────────┼────────────┼──────────┼──────────┤│備 註 │彰化地檢104年度罰執字第 │彰化地檢104年度罰執 │彰化地檢106年度罰執 ││ │151號 │字第151號 │字第367號 ││ ├────────────┴──────────┤ ││ │(編號1至2曾定應執行罰金8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