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3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宋明松上列受刑人因強劫而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宋明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宋明松前犯強劫而強制性交罪,經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1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8347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89年度上重訴字第14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葉 明 松法 官 王 增 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 雅 婷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