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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6 年聲字第 220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20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嘉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8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嘉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嘉倫因遺棄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柯志民法 官 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盧威在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附表:

┌────────┬───────────┬───────────┬───────────┐│編 號│ 1 │ 2 │ 3 │├────────┼───────────┼───────────┼───────────┤│罪 名│重傷害 │違反職役職責 │遺棄致人於死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5年 │├────────┼───────────┼───────────┼───────────┤│犯 罪 日 期│100.12.16 │102.1.14-102.1.24 │101年10月初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南部軍檢102年度偵緝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10252號 │第2號 │27429號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 │ │分院 │ ││事├──────┼───────────┼───────────┼───────────┤│實│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46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9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816號 ││審├──────┼───────────┼───────────┼───────────┤│ │判 決 日 期│103.7.24 │102.7.17 │106.8.22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最高法院 ││確│ │ │分院 │ ││定├──────┼───────────┼───────────┼───────────┤│判│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46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9號 │106年度臺上字第3380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3.8.15 │102.8.6 │106.11.8 │├─┴──────┼───────────┼───────────┼───────────┤│是否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 │13554號 │第3384號 │17956號(編號3、4應執 ││ │ ├───────────┤行有期徒刑17年8月) ││ │ │本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 │ │院於103年9月15日以103 │ ││ │ │年度撤緩字第156號裁定 │ ││ │ │撤銷緩刑宣告,於103年9│ ││ │ │月24日確定。 │ ││ ├───────────┴───────────┤ ││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4055號(應執行有期徒刑3│ ││ │年5月) │ │└────────┴───────────────────────┴───────────┘附表:

┌────────┬───────────┬───────────┬───────────┐│編 號│ 4 │ │ │├────────┼───────────┼───────────┼───────────┤│罪 名│損壞屍體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 │ │ │├────────┼───────────┼───────────┼───────────┤│犯 罪 日 期│101年10月初某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27429號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後├──────┼───────────┼───────────┼───────────┤│事│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16號 │ │ ││實├──────┼───────────┼───────────┼───────────┤│審│判 決 日 期│106.8.22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 │ ││定├──────┼───────────┼───────────┼───────────┤│判│案 號│106年度臺上字第3380號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6.11.8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 │ ││ │17956號(編號3、4應執 │ │ ││ │行有期徒刑17年8月) │ │ │└────────┴───────────┴───────────┴───────────┘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