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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6 年聲字第 229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29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義彰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9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義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義彰因犯偽造公印文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 年4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12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90916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601 、603 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榮 龍法 官 唐 中 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 欣 憲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