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7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春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春發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春發因犯商業會計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此「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有別;所謂法律變更應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而言(如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構成要件寬嚴不同),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上修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9號判決要旨、95年度台上字第5669號判決要旨及最高法院97年4月22日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2451號令公布修正,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無論修正前、後,均應合併處罰之而屬一致,揆諸前揭說明,應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合先敘明。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而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亦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四、受刑人許春發因犯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上開內、外部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劉 麗 瑛法 官 周 瑞 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邱 曉 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附表:
┌────────┬───────────┬───────────┬───────────┐│編 號│ 1 │ 2 │ 3 │├────────┼───────────┼───────────┼───────────┤│罪 名│商業會計法 │稅捐稽徵法 │商業會計法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8次) │有期徒刑4月(5次)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101年4月至101年12月 │101年4月至101年12月 │101年1月至101年2月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 度 案 號│103年度偵字第9111號、 │103年度偵字第9111號、 │104年度偵字第4627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3年度偵字第4676號 │103年度偵字第4676號 │ │├─┬──────┼───────────┼───────────┼───────────┤│最│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3年度簡字第1591號 │103年度簡字第1591號 │104年度訴字第1023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4年3月30日 │104年3月30日 │105年6月8日 │├─┼──────┼───────────┼───────────┼───────────┤│確│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103年度簡字第1591號 │103年度簡字第1591號 │104年度訴字第1023號 ││決├──────┼───────────┼───────────┼───────────┤│ │判 決│104年4月27日 │104年4月27日 │105年12月20日 ││ │確 定 日 期│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罰 金 之 案 件│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備 註 │104年度執字第4172號 │104年度執字第4172號 │106年度執字第3263號 ││ │(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 │(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9月) │徒刑9月) │ │└────────┴───────────┴───────────┴───────────┘┌────────┬───────────┬───────────┬───────────┐│編 號│ 4 │ 5 │ 6 │├────────┼───────────┼───────────┼───────────┤│罪 名│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2次) │有期徒刑4月(4次) │有期徒刑3月(12次) │├────────┼───────────┼───────────┼───────────┤│犯 罪 日 期│100年11月至101年6月 │100年9月至101年4月 │99年12月至101年12月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 度 案 號│104年度偵字第4627號 │104年度偵字第4627號 │104年度偵字第4627號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1023號 │104年度訴字第1023號 │104年度訴字第1023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5年6月8日 │105年6月8日 │105年6月8日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1023號 │104年度訴字第1023號 │104年度訴字第1023號 ││決├──────┼───────────┼───────────┼───────────┤│ │判 決│105年12月20日 │105年12月20日 │105年12月20日 ││ │確 定 日 期│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罰 金 之 案 件│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備 註 │106年度執字第3263號 │106年度執字第3263號 │106年度執字第3263號 ││ │ │ │ │└────────┴───────────┴───────────┴───────────┘┌────────┬───────────┬───────────┬───────────┐│編 號│ 7 │ 8 │ 9 │├────────┼───────────┼───────────┼───────────┤│罪 名│稅捐稽徵法 │稅捐稽徵法 │稅捐稽徵法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3次) │有期徒刑5月(2次) │有期徒刑4月(8次) │├────────┼───────────┼───────────┼───────────┤│犯 罪 日 期│100年11月至101年10月 │101年7月至101年12月 │100年6月至101年12月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 度 案 號│104年度偵字第4627號 │104年度偵字第4627號 │104年度偵字第4627號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1023號 │104年度訴字第1023號 │104年度訴字第1023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5年6月8日 │105年6月8日 │105年6月8日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1023號 │104年度訴字第1023號 │104年度訴字第1023號 ││決├──────┼───────────┼───────────┼───────────┤│ │判 決│105年12月20日 │105年12月20日 │105年12月20日 ││ │確 定 日 期│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罰 金 之 案 件│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備 註 │106年度執字第3263號 │106年度執字第3263號 │106年度執字第3263號 ││ │ │ │ │└────────┴───────────┴───────────┴───────────┘┌────────┬───────────┬───────────┬───────────┐│編 號│ 10 │ 11 │ │├────────┼───────────┼───────────┼───────────┤│罪 名│稅捐稽徵法 │商業會計法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3次) │有期徒刑3月(7次) │ │├────────┼───────────┼───────────┼───────────┤│犯 罪 日 期│99年12月至101年8月 │100年7月至101年8月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104年度偵字第4627號 │104年度偵字第4627號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事│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1023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175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105年6月8日 │106年1月10日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定├──────┼───────────┼───────────┼───────────┤│判│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1023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175號 │ ││決├──────┼───────────┼───────────┼───────────┤│ │判 決│105年12月20日 │106年2月2日 │ ││ │確 定 日 期│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罰 金 之 案 件│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備 註 │106年度執字第3263號 │106年度執字第3262號 │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