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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6 年聲字第 40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0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威銘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8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威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威銘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嗣經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2 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54236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135 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王 邁 揚法 官 胡 宜 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秀 鳳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