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德明上列聲請人聲請更正裁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所為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87號),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87號裁定,受刑人陳德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受刑人陳德明身分證統一編號應為Z000000000號,有卷附受刑人陳德明戶籍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上開裁定誤為Z000000000號,顯屬錯誤,依上開說明自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宜 民法 官 林 榮 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伊 婷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