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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6 年聲字第 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德明上列聲請人聲請更正裁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所為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87號),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87號裁定,受刑人陳德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受刑人陳德明身分證統一編號應為Z000000000號,有卷附受刑人陳德明戶籍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上開裁定誤為Z000000000號,顯屬錯誤,依上開說明自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宜 民法 官 林 榮 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伊 婷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裁定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