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6 年聲字第 68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8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陳福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福生犯竊盜罪所受之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即受處分人陳福生(下稱受處分人)前因竊盜案件,經貴院於民國103年10月14日以103年度上易字第94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於103年12月22日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6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刑前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不免其刑之執行),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106年3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60154086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6年3月22日泰訓所輔字第10611001280號函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各乙份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語。

二、本院審核前揭有關文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第2項,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應龍

法 官 高文崇法 官 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美惠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