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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6 年聲字第 6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9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NGUYEN TRONG BAC(阮仲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NGUYEN TRONG BAC(阮仲北)因違反森林法等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即編號1至3部分),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案件,須所犯之數罪經二個以上之裁判分別判決確定者,始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以裁定定其應依執行之刑;至於數罪併罰案件,如係於同一判決內分別宣告其罪刑,並已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經判決確定者,檢察官即應按確定判決內所定之應執行刑而執行,自無依刑法第53條規定再重複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況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對於後裁定,得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68年台非字第50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NGUYEN TRONG BAC(阮仲北)因違反森林法等罪,經本院105年度原上訴字第22號判處如本裁定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暨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60萬元在案。前開判決後,檢察官僅就受刑人本裁定附表編號4(即本院105年度原上訴字第22號判決附表一編號1-2)之罰金刑之易刑處分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受刑人則未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648號判決說明:「衡諸易刑處分之裁量有其獨立性,復兼具執行事項之本質,本與罪刑無關,倘上訴權人僅就易刑處分折算標準上訴,對原審論處之罪名及刑罰並無爭執,則上訴審僅就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是否適法部分審判,既不致產生上訴審改判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與原審認定之罪名不相符合之情形,自不生罪刑不可分或上訴不可分關係可言。本件檢察官上訴書狀僅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2關於被告NGUYENT RONG BAC(阮仲北)諭知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及其罰金定應執行刑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部分上訴,依上說明,本院僅就該等易刑處分部分審判,先此敘明。」此有該判決書附卷可參。是本裁定附表編號4(即本院105年度原上訴字第22號判決附表一編號1-2)之「罪名」與「刑罰」等部分既與檢察官上訴之易刑處分折算標準部分不生罪刑不可分或上訴不可分關係,則該部分(指罪名與刑罰而言)應連同本裁定附表編號1至3部分,業於105年12月30日確定,則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4所示四罪既經本院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暨併科罰金160萬元確定,檢察官即應按該確定判決內所定之應執行刑而為執行,自無再重複聲請定執行刑之必要(尤以本件檢察官亦僅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即對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聲請定刑,而未對宣告多數罰金者,聲請定刑),是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黃 小 琴法 官 郭 瑞 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康 孝 慈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附表:受刑人NGUYEN TRONG BAC(阮仲北)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

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 違反森林法 │ 違反森林法 │ 違反森林法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1年1月 │ 有期徒刑10月 ││ │併科新臺幣58551元 │併科新臺幣0000000 │併科新臺幣189063元││ │ │元 │ │├─────────┼─────────┼─────────┼─────────┤│犯 罪 日 期 │103年6月8日 │103年8月14日 │103年9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 │字第26769、29364號│字第26769、29364號│字第26769、29364號││ │、104年度偵字第418│、104年度偵字第418│、104年度偵字第418││ │9、9504、17770、18│9、9504、17770、18│9、9504、17770、18││ │290、21669、21985 │290、21669、21985 │290、21669、21985 ││ │號 │號 │號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105年度原上訴字第 │105年度原上訴字第 │105年度原上訴字第 ││實│ │22號 │22號 │22號 ││審├───────┼─────────┼─────────┼─────────┤│ │判 決 日 期 │105年12月6日 │105年12月6日 │105年12月6日 │├─┼───────┼─────────┼─────────┼─────────┤│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確├───────┼─────────┼─────────┼─────────┤│定│案 號 │105年度原上訴字第 │105年度原上訴字第 │105年度原上訴字第 ││判│ │22號 │22號 │22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0日 ││ │ │ │ │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 否 │ 否 │ 否 ││罰 金 之 案 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 │字第1905號(原確定│字第1905號(原確定│字第1905號(原確定││ │判決附表一編號1-1 │判決附表一編號2) │判決附表一編號4) ││ │) │ │ │└─────────┴─────────┴─────────┴─────────┘

附表:受刑人NGUYEN TRONG BAC(阮仲北)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

覽表┌─────────┬─────────┬─────────┬─────────┐│編 號 │ 4 │ │ │├─────────┼─────────┼─────────┼─────────┤│罪 名 │ 違反森林法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年1月 │ │ ││ │併科新臺幣0000000 │ │ ││ │元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6月15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6769、29364號│ │ ││ │、104年度偵字第418│ │ ││ │9、9504、17770、18│ │ ││ │290、21669、21985 │ │ ││ │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 ││後├───────┼─────────┼─────────┼─────────┤│事│案 號 │105年度原上訴字第 │ │ ││實│ │22號 │ │ ││審├───────┼─────────┼─────────┼─────────┤│ │判 決 日 期 │105年12月6日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 ││確├───────┼─────────┼─────────┼─────────┤│定│案 號 │105年度原上訴字第 │ │ ││判│ │22號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12月30日 │ │ ││ │ │ │ │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 否 │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備 註 │(即本院105年度原 │ │ ││ │上訴字第22號判決附│ │ ││ │表一編號1-2) │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