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9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柏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柏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参年。
理 由受刑人陳柏宇因違反森林法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宜 民法 官 林 榮 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伊 婷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附 表┌─────────┬─────────┬─────────┬─────────┐│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詐欺 │違反森林法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11月併科 │ ││ │ │新臺幣537759元 │ │├─────────┼─────────┼─────────┼─────────┤│犯 罪 日 期 │102年12月24日 │103年10月13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3年度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9828號 │字第29364號 │ │├────┬────┼─────────┼─────────┼─────────┤│ │法 院│桃園地院 │中高分院 │ ││ ├────┼─────────┼─────────┼─────────┤│ 最 後│案 號│ 103年度審易字第 │ 105年度原上訴字第│ ││ 事 實審│ │ 2869號 │ 22號 │ ││ ├────┼─────────┼─────────┼─────────┤│ │判決日期│104.03.09 │105.12.06 │ │├────┼────┼─────────┼─────────┼─────────┤│ │法 院│高等法院 │中高分院 │ ││ ├────┼─────────┼─────────┼─────────┤│ 確 定 │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 │105年度原上訴字第 │ ││ 判 決 │ │ 1021號 │ 22號 │ ││ ├────┼─────────┼─────────┼─────────┤│ │判決確定│ 104.06.16 │105.12.30 │ ││ │日 期│ │ │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否 │否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備 註 │桃園地檢104年度 │臺中地檢106年度 │ ││ │執字第9382號 │執字第1905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