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6 年聲字第 6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9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TRAN VAN DAI(陳文大)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TRAN VAN DAI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TRAN VAN DAI因違反森林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TRAN VAN DAI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森林法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4月;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160萬元),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就併科罰金部分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又按罰金總額如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勞役 1日,尚不致超過1年之日數(365日)者,自應依刑法第42條第 3項前段規定酌定其折算標準;必以最高之折算標準即3000元折算勞役1日,猶不免逾越1年之日數者,始應依照刑法第42條第5項之規定,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本件受刑人經分別併科上揭罰金,應執行罰金之數額達於250萬元,如以3000元折算1日勞役,顯已逾越 1年之日數,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依刑法第42條第 5項之規定,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應龍

法 官 吳進發法 官 高文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江丞晏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TRAN VAN DAI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違反森林法 │違反森林法 │違反森林法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併科新 │有期徒刑1年,併科新 │有期徒刑9月,併科新 ││ │臺幣508946元 │臺幣0000000元 │臺幣58551元 │├──────┼──────────┼──────────┼──────────┤│犯 罪 日 期│104.01.21 │104.01.31 │103.06.08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機關年度案號│第3494號 │第3494號 │第18290號 │├─┬────┼──────────┼──────────┼──────────┤│最│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5年度原上訴字第2號│105年度原上訴字第2號│105年度原上訴字第22 ││實│ │ │ │號 ││審├────┼──────────┼──────────┼──────────┤│ │判決日期│105.04.06 │105.04.06 │105.12.06 │├─┼────┼──────────┼──────────┼──────────┤│確│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105年度原上訴字第2號│105年度原上訴字第2號│105年度原上訴字第22 ││決│ │ │ │號 ││ ├────┼──────────┼──────────┼──────────┤│ │判決確定│105.04.29 │105.04.29 │105.12.30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1.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8825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 │2.編號1、2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第1905號 ││ │ 罰金新臺幣160萬元 │ │└──────┴─────────────────────┴──────────┘┌──────┬──────────┬──────────┬──────────┐│編 號│ 4 │ 5 │ (空白) │├──────┼──────────┼──────────┼──────────┤│罪 名│違反森林法 │違反森林法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有期徒刑10月,併科新│ ││ │新臺幣0000000元 │臺幣189063元 │ │├──────┼──────────┼──────────┼──────────┤│犯 罪 日 期│103.08.14 │103.09.14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 ││機關年度案號│第18290號 │第18290號 │ │├─┬────┼──────────┼──────────┼──────────┤│最│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105年度原上訴字第22 │105年度原上訴字第22 │ ││實│ │號 │號 │ ││審├────┼──────────┼──────────┼──────────┤│ │判決日期│105.12.06 │105.12.06 │ │├─┼────┼──────────┼──────────┼──────────┤│確│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定├────┼──────────┼──────────┼──────────┤│判│案 號│105年度原上訴字第22 │105年度原上訴字第22 │ ││決│ │號 │號 │ ││ ├────┼──────────┼──────────┼──────────┤│ │判決確定│105.12.30 │105.12.30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905號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