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盧盈志選任辯護人 賴錦源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2號、102年度訴字第18號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835號。
追加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47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本院更為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盧盈志部分撤銷。
盧盈志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叁年。
犯 罪 事 實
一、盧盈志為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登公司,業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聘僱之主任技師。緣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下稱國道工程局)於民國98年1月初,計畫在南投縣○○鄉○○村○○巷○○○○區○○道○號高速公路南投段與種瓜坑溪交會處之種瓜坑溪右岸(即國姓二號隧道東側谷地)新建北山交流道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為此,國道工程局於98年1月19日與國登公司簽訂「國道六號南投段第C602A標北山交流道工程工程契約」(契約編號972-C602A,下稱A契約),將系爭工程發包予國登公司,國登公司又於同年4月6日與新鴻全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新鴻全公司)簽訂「工程技術合作契約書」(契約編號1-3,下稱B契約),將系爭工程之「路工工程、橋樑及結構物工程」轉包新鴻全公司施作;新鴻全公司復於同年7月1日與極進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極進公司)簽訂「國道六號南投段第C602A標北山交流道工程合約」(合約編號新鴻全-980010,下稱C契約),將系爭工程中之「上部結構(含帽樑)之組立及混凝土澆置作業」等工程轉包極進公司施作。
二、系爭工程計有東出與西入2匝道,且與國道六號主線已完成之種瓜坑高架橋分匯,主線工程範圍有東行線及西行線,交流道聯絡道為雙向2車道。上開橋工程包含「主線種瓜坑高架橋段之拓寬」(長約265公尺)、「入口匝道橋之新建」(約416公尺)、「出口匝道橋之新建」(長約275公尺)及「聯絡道橋之新建」(長約255公尺),所有橋樑結構均屬預力混凝土箱型樑上構,以場鑄逐跨就地支撐工法施工,並須以「場撐支撐系統」及「減震支撐系統」等「假設工程」(即為使系爭工程順利完工所先作之臨時工程)以作為系爭工程完工前其主體結構之支撐及避免系爭工程在混凝土澆置作業尚未完成時,即因橋面震動而破壞該鋼筋混凝土之結構。系爭工程相關設計、施工、管理及督察部分如下:
㈠、依據上開A、B契約,國登公司就系爭工程負設計之義務,並有監督及指示新鴻全公司之義務;新鴻全公司則有依核可施工圖、規範及依國道工程局指示施工,及依國登公司與國道工程局相關圖說、規範等繪製施工圖送國道工程局審核之義務。系爭工程之「假設工程」中有關「場撐支撐系統」部分,係由新鴻全公司工務經理游承濬負責指示該公司工程師林枝宏繪製施工圖後,委託技師林昆德檢核,經主任技師盧盈志簽證後,送系爭工程監造人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興顧問公司)審查通過後,再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動檢查所(下稱勞檢所)備查;就「減震支撐系統」部分,亦係由游承濬指示林枝宏繪製施工圖後,委託技師林正喬評估減震效果,再依前開程序處理。為履行前開工程契約,國登公司指派主任技師盧盈志為系爭工程之專任工程人員,並在前開地點設置北山工務所,自99年1月間起,指派李亞峻接任北山工務所主任,楊志傑(同案被告,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擔任勞安管理員。新鴻全公司實際負責人黃信銓指派游承濬擔任北山工務所副主任,負責綜理一切施工及管理事宜;黃啟瑞擔任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兼現場工程人員、吳明遠為現場工程師、林枝宏為內業工程師。在設計階段完成後,則由游承濬負責指示吳明遠監督新鴻全公司及其協力廠商負責施作,並由游承濬、李亞峻督導吳明遠等人實施自主檢查。新鴻全公司就「草屯端種瓜坑溪旁西側產業道路以東部分」之「場撐支撐系統」工程,則由新鴻全公司職員李榮宗另指揮越南籍勞工童中士等人施作。另極進公司為履行「C契約」,僱用莊永和作為施工領班,並僱用MansurAli(中文名阿力)、Suprapto(中文名巴拉多)、Rewanto、Sirmanto(中文名滿多)、Sunaryo(中文名那佑)、Sutarji等6名印尼籍勞工實際從事系爭工程之施作。
㈡、系爭工程西行線「假設工程」之施工方式為:⒈就「場撐支撐系統」部分:其施工範圍係自如附圖一所示之
主線AW1橋臺經PW1L(主線)至PW2L連結至P2-11(入口匝道),因須跨越種瓜坑溪,故在種瓜坑溪河岸兩側設置混凝土臨時構臺,在構臺上組立鋼支撐架組,並以「支撐先進工法」,將主樑(又稱大樑、箱型樑)橫跨在鋼支撐架組上,並在主樑上組立上構工程用型鋼支撐架及重型鋼管架,作為模板支撐用。
⒉就「減震支撐系統」部分,分為4單元,其中:①第1單元:
由如附圖一所示入口匝道P2-11-PW2L-B-1節塊到D1間隔樑處,與主線連結處預留0.50公尺施工縱縫作為減震用,可於施工中減少主線車輛傳遞之震動應力;PW2L中隔樑延伸部分則於主線連接縱縫處垂直向下施作一施工縫。②第2單元:由AW1橋臺-PW1L-A- 16節塊至D2間隔樑,與主線連結處則預留
0.50公尺施工縱縫作為減震用,此施工縱縫係為於施工中減少主線車輛傳遞之震動應力;PW1L延伸中隔樑作法為於主線連接縱縫處垂直向下施作一施工縫,不連接處則與場撐箱樑結構一併施工。③第3單元:由A-16節塊到B-1節塊,長度
42.2公尺,與主線連接處預留一0.50公尺施工縱縫作為減震用,減少施工中主線車輛傳遞之震動應力。④第4單元:為第1單元至第3單元之施工縱縫,寬度為0.50公尺,長度為43公尺。
㈢、依國登公司98年7月間經核定「國道六號南投段第C602A標北山交流道工程施工計畫書--分項工程作業計畫--Ⅳ橋樑上構場鑄逐跨工程」(下稱『橋樑上構施工計畫』)及99年4月間經核定之「主線種瓜坑高架橋拓寬段支撐架結構計算書」(下稱『四月版圖說』),本件工程所採用之「場鑄逐跨就地支撐工法」係利用就地支撐設備作為模板系統之支撐方式施工。就「施工設備」言,場鑄場撐逐跨工法之施工設備主要分為「就地支撐系統」及「模板系統」;「就地支撐系統」部分包含型鋼支撐架(即重型支撐塔架)、垂直結合單元(又稱C型夾,主要為螺栓或鱷魚夾)與重型鋼管支撐系統(又稱重型鋼管架、重型鷹架、鋼管鷹架、重型鋼管鷹架或輕型支撐塔架)。就「施工方法」部分,則係採「就地支撐場鑄方式」施工,施工單元是採用逐跨方式暨整跨長為1單元,依據單一方向施工,每1車行線計分4單元施作,共計8單元。就系爭工程西行線部分工程施工範圍,由如附圖一所示主線AW1橋臺經PW1(主線)至PW2L連結至P2-11(入口匝道),整跨橋樑作業均須跨越種瓜坑溪,於種瓜坑溪河岸兩側設置混凝土臨時構臺,於混凝土構臺上組立鋼支撐架組,並以支撐先進大樑(即箱型樑)2支1組,將主樑橫跨於臨時鋼支撐架組上,然後在支撐先進主樑上組立上構工程用型鋼支撐架及重型鋼管架,作為模板支撐用。相關混凝土臨時構臺結構計算書、支撐先進主樑總承構件支撐架計算書及模板支撐計算書等均須於上開「四月版圖說」送審查後,據以施工。另為降低已通車之國道六號高速公路主線之車行震動,對於增設交流道岔出及匯入銜接帶之橋面版混凝土對於澆置初期強度之發展及鋼筋握裹力之影響,針對已完工且通車之既有種瓜坑高架橋(即國道六號主線)將設置減震支撐架,相關減震施工架圖說將另案提送審查,國登公司另於99年8月間另提出經主任技師盧盈志簽證、依上開程序核定之「主線拓寬段減震支撐鋼架結構計算書」(下稱『八月版圖說』)。
㈣、就本案「西行線之施工期程與施工方法」,依「四月版圖說」:①第1單元:由入口匝道P2-11(Sta2+408.031)-PW2L(Sta25+051.000)-B-1節塊(Sta25+472.700)到D1間隔樑處(寬度0.4公尺),施工長度102.57公尺,與主線連結處則預留一0.5公尺施工縱縫作為減震之用,此施工縫係為於施工中減少主線車輛傳遞之震動應力;PW2L中隔樑延伸部份於主線連接縱縫處垂直向下施作一施工縫。②第2單元:由AW1橋臺(Sta24+851.000)-PW1L(Sta24+931.00)-A-16節塊(Sta24+970.700)至D2間隔樑(0.40公尺寬),長度120.10公尺,與主線連結處則預留一0.50公尺施工縱縫作為減震用,此施工縱縫係為於施工中減少主線車輛傳遞之震動應力;PW1L延伸中隔樑作法為--於主線連接縱縫處垂直向下施作一施工縫,不連接處則與場撐箱樑結構一併施工。③第3單元:由A-16節塊到B-1節塊,長度42.20公尺,與主線連接處預留一0.50公尺施工縱縫作為減震用,減少施工中主線車輛傳遞之震動應力。④第4單元:為第1單元至第3單元之施工縱縫,寬度為0.50公尺,長度為43.00公尺。又依S-080A、S-081A、S-082A、S-083A、S-090A、S-091A、S-092A、S-093A、S-094A、S-095A、S-104A、S-105A等圖說之設計,就第3單元部分,在草屯端邊坡上設計有3組重型支撐塔架,每組2座;其重型支撐塔架上方縱向連結系統部分,分別使用長度為12公尺之型鋼(H912×H300)與12公尺之桁架(H200×H200);支撐先進大樑上設計有4組重型支撐塔架,高度均為27公尺,其上方均使用長度為12或18公尺之桁架(H200×H200);且所有桁架均使用同一尺寸,重型支撐塔架上方之桁架與型鋼之底面高程均位於同一水平面;所有重型支撐塔架均為A型(其尺寸為柱:H200×H200,樑:H125×H125,長寬高為225×225×300);從支撐系統之縱向(指草屯--埔里方向,即東西向,下同)水平面觀察,該2根縱向支撐先進大樑係平行放置,重型支撐塔架均在該大樑正上方組立,大樑與其上之重型支撐塔架之重心位於同一直線上,並無重心偏移情事;從支撐系統之橫向(種瓜坑溪上游--下游方向,即南北向,下同)垂直面觀察,該支撐先進大樑與下方之型鋼(草屯端種瓜坑溪旁水泥基礎上)或重型支撐塔架(埔里端水泥基礎上),及上方重型支撐塔架、桁架等之重心,均位於同一垂直線上,亦無重心偏移情事;各重型支撐塔架與上方之橫向型鋼、橫向型鋼與上方之縱向桁架或型鋼、縱向桁架與上方之重型鷹架連接處,均以4個高拉力螺栓或鱷魚夾連接穩固。
㈤、另監造單位於審查時已經表示「實際施作時,邊坡之角度與高度如高於計算書之數值,應重新檢核以確認邊坡安全無虞再繼續施工」。就減震支撐架部分,依核定之「八月版圖說」之說明,P1基礎及墩柱變更設計後,新設橋樑全重與原先設計橋樑全重無明顯差異,不影響原規劃之減震及新橋底模支撐設計。惟國登公司於施工前依合約數量及工地現地情形,考量實際需支撐範圍,設計新橋底模支撐及減震支撐,採3組支撐塔架連結方式,將減震及新橋底模支撐共構施作。
三、盧盈志為系爭工程之主任技師,係營造業法第3條第9款所規定之專任工程人員,負有上開圖說檢核並簽證之責,並負有督察工地按圖施工或依施工期程施工之義務;李亞峻為國登公司就系爭工程北山工務所之工地主任、游承濬為新鴻全司就系爭工程北山工務所之工地副主任,2人均負有督導工人或協力廠商按圖或依施工期程施工之義務,及實施自主檢查之責;黃信銓為新鴻全公司負責人,並為本件工程施工方式主要決策者之一;黃啟瑞為新鴻全公司之現場工程師,亦為勞安主管,負有按圖或依施工期程施工之義務,及實施自主檢查之責;吳明遠為新鴻全公司之現場工程師,負有按圖或依施工期程施工之義務,及實施自主檢查之責;李榮宗為新鴻全公司支撐系統工程搭設工頭,負有切實搭設支撐架系統工程或實施支撐架系統工程之垂直結合單元及與重型鋼管支撐等部分之自主檢查。盧盈志與李亞峻、游承濬、黃信銓、吳明遠、黃啟瑞、李榮宗(以上6人均為同案被告,李亞峻、吳明遠、黃啟瑞等3人經原審判刑及宣告緩刑確定,游承濬、黃信銓、李榮宗等3人經本院前審判刑及宣告緩刑確定)均為從事營造業務之人,應依如附表一所示相關施工技術規範從事系爭工程,且對於上揭事項,負有注意之義務,而本應遵守上開法令、施工技術規範、契約條款等規定,以確保於設計部分無因設計不良導致支撐系統崩塌,引起勞工危害之虞;並確保於施工部分確實督導其公司及下游協力廠商所屬人員確實依照施工圖說及施工計畫施工並實施自主檢查與檢測,且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疏未注意,而有下述行為:
㈠、針對就地支撐系統部分:⒈「八月版圖說」變更就地支撐系統設計,但未重新檢核結構安全性,即據以施工。
依「四月版圖說」所定「針對已完工且通車之種瓜坑高架橋(即國道六號高速公路主線)將設置減震支撐架;相關減震施工圖說將另案提送審查」與相關施工計畫、施工期程,減震施工架係在進行「第4單元」施作時始施作,且減震施工架之設計「不得」影響「四月版圖說」所設計之支撐系統。然游承濬、黃信銓竟未變更「四月版圖說」,即依前述「八月版圖說」中之「S-116A、S-117A、S-118A、S-119A、S-121A、S-123A、S-125A」等圖說,指示吳明遠等人將草屯端邊坡上原位於PW1L前方之重型支撐塔架刪除,另於支撐先進大樑上增設1組重型支撐塔架;從支撐系統之橫向垂直面或水平面(即如附圖二所示AA斷面、BB斷面、CC斷面)觀之,其支撐先進大樑與下方之重型支撐塔架或上方之縱向桁架、縱向桁架與上方之重型鷹架等之中心線,均未位於同一垂直斷面上,而「四月版圖說」中「S-080A、S-081A、S-082A、S-083A、S-090A、S-091A、S-092A、S-093A、S-094A、S-095A、S-104A、S-105A」等圖說之設計,就地支撐系統之型鋼支撐架、桁架、重型鷹架等之個數、相對位置均不相同,已經變更新橋底模支撐設計,然「八月版圖說」僅就減震效果進行評估,並未重新檢核整個支撐系統之穩定性與安全性。⒉針對草屯端邊坡坡度大於60度部分,未遵照監造單位指示重新檢核邊坡穩定性。
草屯端邊坡下種瓜坑溪溪邊產業道路旁之重型支撐塔架,其A型水泥基礎之建構,係沿產業道路外緣往內開挖山壁,使該水泥基礎旁邊坡坡度變陡,超過原「四月版圖說」之結構計算書所稱60度,然竟未依監造單位指示重新檢核邊坡穩定度;且該邊坡外表原為風化土,其上雖原生雜木、草等自然植被,惟開挖後,坡腳之風化土層與植被經挖除,導致其內之頁岩層裸露顯現,卻未採取適當之邊坡保護措施;且重型支撐塔架之底部與水泥基礎間並未固定,導致該處之重型支撐塔架底端蒙受上方邊坡掉落岩塊或土石流沖刷而滑動,出現位移或滑倒,進而使其上方支撐系統有崩塌之虞。
⒊未按圖施工:
北山工務所副主任游承濬本應依照「四月版圖說」與「八月版圖說」按圖施工,竟未按圖施作,反而由游承濬指示吳明遠、黃啟瑞繪製草圖後,即逕交由李榮宗施作支撐系統,因而有下述未按圖施工之情形:
①重型支撐塔架上方之重型鷹架系統,每根橫向型鋼上應設置
4座重型鷹架,依S-93A,每腳應使用4個鱷魚夾固定,故每根橫向型鋼上應使用32個鱷魚夾連結固定,然實際施工時每腳僅用1個鱷魚夾,即每根橫向型鋼上共使用8個鱷魚夾連結固定。又重型鷹架下方之橫向型鋼與其下方之縱向型鋼間每個十字交疊部分,應用4個鱷魚夾固定,合計每根橫向型鋼與下方之縱向桁架間,應使用24個鱷魚夾(計算式:3組縱向桁架使用6座縱向斜撐,每個斜撐應使用4個鱷魚夾連結固定,共24個),然實際施作時,僅於橫向型鋼左右兩端與中間各用1個鱷魚夾(共3個)連結固定。因而導致上開重型鷹架、橫向型鋼與縱向桁架間固定連結系統極度不穩固,而容易出現鱷魚夾鬆脫,使其連結作用失效,進而造成橫向型鋼或縱向桁架位移,導致全部支撐系統崩潰。
②草屯端邊坡到種瓜坑溪間重型支撐塔架部分:
⑴減少1組重型支撐塔架:
按「四月版圖說」之「S-080A、S-081A」,於本件工程西行線橋墩柱PW1與種瓜坑溪間之邊坡上,應設置3組A型重型支撐塔架,然游承濬擅自將3組A型重型支撐架減為2組,且將草屯端邊坡上重型支撐塔架上方之縱向支撐系統由長度12公尺縱向型鋼與12公尺縱向桁架,變更為長度18公尺縱向桁架,導致西行線「第3單元」之全部重型支撐塔架之縱向位置與其上方之縱向桁架長度必須調整,致使於西行線橋墩柱PW1至PW2間各組重型支撐塔架縱向受力情形重新分配,而生有倒塌之疑慮。
⑵於實際施作交疊處部分之支撐系統時,未依「四月版圖說」
所定「同一方向」施作,而將AW1橋臺到該重型支撐塔架部分支撐系統,交由協力廠商協鎰公司施作,且先行完工;將該產業道路以東之支撐系統部分,交由新鴻全公司人員李榮宗負責施作,致使李榮宗組立交疊處上方縱向桁架時,與下方縱向桁架間存有誤差。交疊處上方桁架上方高程監測值,於99年9月7日初測時,由東而西分別為366.627(於99年9月30日澆置前監測值則為366.603,已因第1次澆置而沉陷2.4公分;以下表示方法相同,僅表列監測值、沉陷值)、366.588(366.565,2.3公分);交疊處下方桁架上方,由東而西分別為364.263(364.241,2.2公分)、364.242(364.219,1.3公分)、364.239(364.220,1.9公分);又交疊處縱向桁架之實測結果,高度為2.25公尺(即225公分),因此交疊處上方桁架底面高程應為364.377(364.353)、364.338(364.315),是其落差估計為11.4公分(11.2公分)(計算式:366.627-2.25-364.263=0.114;366.603-2.25-36
4.241=0.112)。此一高程誤差導致縱向桁架出現由東往西傾斜現象,進而除了使上方縱向桁架、該處上方之橫向型鋼與重型鷹架,產生往草屯端滑動之縱向水平力;加上原先重型鷹架支撐系統就有前述未按圖施工而出現抵抗水平與垂直側向力不足情形,使其間之連結系統容易因水平力或震動力作用,導致重型鷹架底部、橫向型鋼等位移、鱷魚夾鬆脫等連結失效情事;且其上方之重型鷹架因而並非與地面垂直,而係出現頂部往草屯端傾斜現象,於承受上方之重量後,產生頂部往草屯端倒塌之垂直作用力,且於該重型鷹架底部產生推擠橫向型鋼往埔里端滑動之縱向水平力;且隨著上方混凝土澆置範圍由草屯端往埔里端前進,其交疊處上方縱向桁架上方之重型鷹架底部產生往埔里端推擠的縱向水平力就越大,終於導致該處橫向型鋼往埔里端位移、鱷魚夾鬆脫,重型鷹架底部與下方橫向型鋼脫離而倒塌(違反施工技術規範01525-3.1.3.⑶.B規定「直立構件需垂直架設,若垂直度不足,將導致偏心載重彎矩而造成挫屈或偏心傾覆」),而交疊處上方之縱向桁架底部與下方縱向桁架之頂面間之垂直面存有角度,除使該上方縱向桁架產生往草屯端滑動之縱向水平力外,且因縱向桁架交疊處間因而只有「線」的接觸,而非「面」的接觸,接觸面積變小,大幅減少抵抗水平力與震動力之能力,因此大幅降低;且因該交疊處水平面亦存有角度,導致該交疊處無法或難以同側使用2個以上鱷魚夾作有效的連結固定,亦無法利用該縱向桁架原有之制式螺栓孔與螺栓固定;即使現地挖場鑄螺栓孔,再使用高拉力螺栓連結,也難使其完全密合,導致交疊處因欠缺有效連結,難以抵抗水平力或震動力,而容易出現縱向或橫向位移情事。
⑶上下交疊縱向桁架間並無任何橫向型鋼或水平構件:
依「四月版圖說」及「八月版圖說」,所有縱向桁架上方與下方均有設計且施作橫向型鋼(H700×300×13×24;H200×100×5.5×8),且橫向型鋼之長度須足以防止縱向桁架或重型鷹架橫向、水平位移而掉落之危險,即使上方縱向桁架或重型鷹架就算因水平力或震動力之作用而位移,亦不會因此掉落,以維持支撐設施之穩定與安全(施工技術規範03110-3.1.7.⑶、01525-2.3.2.⑻)。然該上下交疊縱向桁架中間,並未施作橫向型鋼或其他水平構件,且桁架之兩側斜撐部分構件與其中間隔板間有約6公分之差距;當該交疊處因水平力或震動力作用而產生水平橫向位移時,上方縱向桁架容易掉落到下方縱向桁架之中間隔板上;此時,因上方縱向桁架在草屯端之點本承受較大之荷重,於掉落時又因有6公分之衝程,導致下方縱向桁架之中間隔板難以負荷而瞬間壓毀;即使並未瞬間壓毀下方縱向桁架之中間隔板,上方縱向桁架之兩端間高程差距也從11.4公分擴大為17.4公分,導致其上方之重型鷹架往草屯端傾斜之角度更大,重型鷹架與其底部之橫向型鋼,因而更容易倒塌、位移、掉落;該重型鷹架頂部與模板底部因而出現縫隙,該縫隙處上方之模板因而未受下方支撐系統之支撐;且隨著重型鷹架傾斜角度或倒塌範圍越大,導致上方模板底部未受下方支撐系統支撐之範圍越大,進而導致模板與橋面箱型樑破胚、崩解、掉落,於斷裂面兩側往下壓之垂直力,除拉扯並扯斷新建中之橋面箱型樑(含鋼筋、模板與所澆置之混凝土)整個往下墜落(即使「斷裂點到PW1L間橋面箱型樑」從PW1L前方斷裂後往種瓜坑溪方向向下墜落、「斷裂點到PW2L前方之橋面箱型樑」從PW2L前方斷裂後,亦往下墜落),壓毀下方重型鷹架或使重型鷹架底部推擠下方橫向型鋼往埔里端方向滑動,再壓毀北側縱向桁架之中間隔板,導致北側縱向桁架之兩側斜撐部分構件與中間隔板解體。
⑷上下交疊之縱向桁架並未在下方重型支撐塔架上方組立:
依「四月版圖說」(S-082A、S-083A、S-093A)、「八月版圖說」(S-115A、S-118A、S-121A、S-123A),該處最靠近種瓜坑溪下游(即北邊)之縱向桁架,均在重型支撐塔架上方組立,惟實作時,將該上下交疊之縱向桁架整個作在重型支撐塔架外側(靠近種瓜坑溪下游、北邊),導致最靠近北邊之上下交疊縱向桁架,及其上方之重量,僅靠下方縱向桁架下方之橫向型鋼(H414×405)支撐,且造成縱向桁架與重型支撐塔架之荷重軸線未成同一直線,當上下交疊縱向桁架及上方支撐、模板系統與橋面箱型樑因前述原因崩塌、掉落時,產生使下方橫向型鋼往種瓜坑溪上游推擠之橫向水平力,將重型支撐塔架往南邊推,並使掉落中之橋面箱型樑與模板系統往種瓜坑溪下游翻轉;當此處重型支撐塔架往南邊倒時,先往南推倒同組之其餘兩座重型支撐塔架,該兩座重型支撐塔架上方之縱向桁架、重型鷹架亦跟者往南邊崩塌;當交疊處之支撐系統往南邊崩塌時,使與該縱向桁架相連之橫向型鋼、重型鷹架系統與支撐先進大樑上之重型支撐塔架,跟著往南崩塌,支撐先進大樑因而翻轉,進而導致整個支撐系統崩塌。
⑸交疊處上方之縱向桁架尺寸不同:
減震支撐塔架上方之重型鷹架與其下方之橫向型鋼,雖承受舊橋車行震動力影響最大,然於交疊處上方之減震支撐塔架上方係使用橘色縱向桁架(外緣高度為2公尺,其中柱心到柱心間為1.80公尺,外緣寬度為1.33公尺,柱心到柱心間為
1.00公尺,長度為12公尺,斜撐構件與中間隔板間差距為5公分)與該處場撐支撐塔架上方係使用藍綠色桁架(外緣高度、寬度為2.25公尺,柱心到柱心為2.00公尺,長度為6公尺、12公尺、18公尺,斜撐構件與中間隔板間差距為6公分)不同,導致橘色縱向桁架與上方型鋼間出現0.25公尺之落差,須另使用不明構件連結,而該構件與下方橘色縱向桁架並無使用螺絲或鱷魚夾連結,形成連結系統弱點,最容易因位移而脫落;又該橘色縱向桁架與下方藍綠色縱向桁架間,僅使用1個鱷魚夾固定,且因橘色與藍綠色桁架之寬度不同,導致該橘色縱向桁架之北側斜撐構件係位於藍綠色縱向桁架之中間隔板上,期間出現約6或11公分之落差。
③支撐先進大樑部分:
⑴依「四月版圖說」、「八月版圖說」,2支大樑均維持平行
,使上方同組之2座或3座重型支撐塔架得以均勻組立在2座大樑上。惟現地施作時,呈現八字型結果(埔里端較寬而漸往草屯端緊縮),且採取最靠近北邊即種瓜坑溪下游之重型支撐塔架北側均緊貼靠北側大樑邊緣,該同組之其餘2座重型支撐塔架,尤其是靠南側之減震支撐塔架,越往草屯端靠近,其位置就越往大樑外側突出,甚至在最靠近草屯端之該組重型支撐塔架中,減震支撐塔架整個突出位於大樑外側,僅靠下方橫向型鋼支撐,造成因重型支撐塔架重量導致下方橫向型鋼銼屈之危險,或形成彎矩,產生往種瓜坑溪上游崩塌之危險。又採取「場撐重型支撐塔架」與「減震重型支撐塔架」共構之設計,其同組各座支撐塔架之承重並非相同,最重者為靠近北邊之場撐重型支撐塔架,其次為中間之場撐重型支撐塔架,受力最小者為減震重型支撐塔架,於大樑並非平行而係由埔里端往草屯端漸縮下,其越往草屯端,該組支撐塔架重心往南側大樑外側偏移情形就越嚴重。
⑵依「四月版圖說」、「八月版圖說」,2根支撐先進大樑高
程相同,且大樑兩端高程亦相同,均呈現水平狀態;然由支撐先進大樑高程測量結果,可知兩根支撐先進大樑中,靠近北側(即種瓜坑溪下游)部分高程,由東而西(即由埔里往草屯),分別為336.471、336.528、336.599,故東西兩端點誤差為12.8公分(計算式:336.599-336.471=0.128公尺);大樑亦非呈現水平狀態,而是呈現由草屯端往埔里端傾斜狀態。靠近南側部分大樑高程,由東而西分別為336.547、336.556、336.680,故東西端點誤差為13.3公分(計算式:336.680-336.547=0.133公尺);大樑亦非呈現水平狀態,而是呈現由草屯端往埔里端傾斜(即由西往東傾斜)現象。另比較南北兩側大樑高程,可知南側大樑較高,草屯端部分,高8.1公分(計算式:336.680-336.599=0.081公尺);埔里端高7.6公分(計算式:336.547-336.471=0.076公尺)。上開大樑縱向與橫向高程非處水平狀態,導致其上橫向型鋼、各組重型支撐塔架因此非處於水平狀態,呈現往北、往東傾斜現象,造成大樑上方之支撐系統出現載重分配不均,使原先靠北側之場撐重型支撐塔架承受更大之載重,且該場撐重型支撐塔架之4個腳中,靠北側之兩腳又承受較大之載重,以及造成各組重型支撐塔架往埔里端傾斜、倒塌之垂直作用力。
④大樑上方重型支撐塔架部分:
依施工規範01525.2.3.4.⑶規定:「所採組裝成型之支撐架除有相似設計條件之試驗可資證明外,未提供工程資料者不得使用,且其工作載重不得超過最大試驗承重之40%。」又依「四月版圖說」之說明,大樑上應採用A型重型支撐塔架(2.45×2.45×3.0公尺),惟現地使用者為設計上所未考慮之另一種重型支撐塔架,且該種類塔架,又未經檢核。而該重型支撐塔架之長度較A型重型支撐塔架與大樑寬度為長,且實地施作時,又採取重型支撐塔架北側緊靠大樑北側外緣方式施作,導致該重型支撐塔架南側端突出於大樑南側外面,大樑之重心與最北邊重型支撐塔架之重心不在同一直線上,而係塔架重心較偏南,造成當重型支撐塔架往南側崩塌時,北側大樑往南邊翻轉情事。
⑤基礎保護設施部分:
⑴臨時性混凝土護欄:依施工技術規範01525-3.1.2.⑴規定:
「支撐架四周須用臨時性混凝土護欄保護,且護欄與支撐架基礎之間須保持至少8cm之淨距,護欄與其他支撐架構件之間須保持至少30cm之淨距」;惟現地施作時,就草屯端邊坡產業道路旁重型支撐塔架之水泥基礎、種瓜坑溪東側兩座臨時組立之兩組重型支撐塔架,均未設置臨時性水泥護欄,且因重型支撐塔架底部未與水泥基礎固定,導致該3組重型支撐塔架底部蒙受遭工程車輛、民眾車輛或水流、土石流撞擊而出現滑動、位移之危險,進而使該處支撐系統因底部滑動、位移而有崩塌之虞。
⑵承壓墊板:依施工技術規範01525-3.1.3規定:「調整底座
之架設:A.支柱底部應設置高低調整器或千斤頂式基板,俾調整並維持基礎面水平,且不得直接置於支撐基礎面上。B.基座托架與支撐架基礎接合面須完全密接。C.基座托架與千斤頂結合面、千斤頂與支撐架支柱結合面均應緊密鎖固以防滑動。D.採型鋼座或鋼架作為承壓墊板時,型鋼之腹板應與支撐柱中心線對齊以免荷重承載於翼板致承載力不足或偏心傾覆,支撐柱、千斤頂與承壓型鋼腹板之中心應接合成一直線。F.基座托架、調整底座與支柱之中心線應接合成一垂直線,以防因偏心載重造成支點不安定及挫屈效應」,惟草屯端即西端(含邊坡下方產業道路旁之重型支撐塔架)與箱型樑下方臨時增設之2組重型支撐塔架均未「先放置橫向型鋼,再於其上架設千斤頂,再於其上組立重型支撐塔架」,而係直接在水泥基礎上放置千斤頂,且千斤頂與水泥基礎間並未以鋼筋或其他連結系統固定,亦即千斤頂與水泥基座間無任何連結,導致未放置橫向型鋼部分,較易發生差異沉陷之危險,且蒙受因底部滑動,導致上方支撐系統崩塌之危險。⑶支柱腳部: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31條第1項第3款規
定「雇主對於模板支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支柱之腳部應予以固定,以防止移動。」但草屯端即西端(含邊坡下方產業道路旁之重型支撐塔架)與箱型樑下方臨時增設之兩組重型支撐塔架之腳部與下方水泥基礎間,均未使用任何聯結器固定,導致重型支撐塔架底部蒙受因受車輛撞擊、土石擠壓或水土流失而滑動、位移,進而使該重型支撐塔架蒙受倒塌之危險。
⑥施工縱縫部分:依「四月版圖說」之「肆、施工方法」之說
明,於第1、第2與第3單元施工時,為避免主線車輛傳遞之震動應力到新橋,須於施工區域與舊橋間預留一0.50公尺之縱向施工縫。然於現地施作時,因「PW1經PW2到P2-11」間,舊橋預留鋼筋延伸到新橋之頂板,且新橋頂板縱向鋼筋又搭接在該預留鋼筋上方,導致舊橋車行震動(垂直方向)傳遞到新橋,於新橋第1次澆置後,其新橋增加之重量所形成之垂直作用力,使重型鷹架下方之橫向型鋼往下沉陷,導致該橫向型鋼南端往上翹(翹翹板效應),讓重型鷹架頂部與舊橋橋面更加密接,進而使舊橋車行震動傳遞到新橋之情形更嚴重;又施工縫間之中隔樑施作後,亦將舊橋車行震動傳遞到新橋;又「PW1L到PW2L間」舊橋底部與下方減震支撐系統密接,舊橋底部與減震支撐塔架上方之重型鷹架上方,雖使用彈性較佳之木質角材密接,仍導致舊橋車行震動傳遞到下方重型鷹架;上開因素使舊橋車行震動傳遞到新橋,新橋之支撐系統因而承受不必要之水平力與震動力,而其長期、持續作用之結果,使重型鷹架底部之橫向型鋼與鱷魚夾蒙受位移、鬆脫,甚至掉落之危險。
⒋未僱用經訓練合格之作業主管指揮施作支撐系統部分:
依施工技術規範01525.3.1.1.⑴規定「橋樑臨時支撐架之施工須符合第03110章「場鑄混凝土結構用模板」規定,且其架設施工須與工作圖相符,所用材料之品質須經設計應力之檢核確認,施工人員亦須熟練支撐架之架設,並不得超過工作圖所示容許沉陷量或間隙要求。」又依「施工計畫書-分項工程作業計畫--Ⅵ橋樑上構場鑄逐跨工程-- 2.3場鑄逐跨工法作業程序--1.重型支撐架組立、31.⑴」規定「派經訓練合格之作業主管分配及在現場指揮勞工作業」,是橋樑臨時支撐架之施工人員應熟練支撐架之架設,其領班應經訓練合格,具有相關專業證照或技術。惟本案支撐架系統是交由「新鴻全公司」人員李榮宗,再由李榮宗指揮、教導越南籍勞工童中士等人協助施作,然因李榮宗未經訓練合格,並無組立重型支撐塔架之相關專業證照,童中士又係受李榮宗指揮、教導其施作方法,亦無相關專業證照。李榮宗與童中士均欠缺組立支撐系統之專業,導致「重型鷹架頂部頂住舊橋底部,讓舊橋車行震動傳遞到新橋,且於新橋實施混凝土澆置後,更行嚴重」之結果;同時造成「支撐系統出現橫向與縱向支撐系統連結處之鱷魚夾或螺栓個數嚴重不足,其鱷魚夾或螺栓無法抵抗震動力或水平力之作用而鬆脫或位移」、「上下交疊之縱向桁架,且桁架間無適宜之防止因滑動而掉落之機制,交疊處上方桁架未維持水平」、「同一斷面竟使用不同尺寸之縱向桁架」、「大樑兩端未維持水平,且兩根大樑之高度亦不同」等問題,而未能於事故發生前,及時改善,進而影響到支撐系統之垂直面上各構件間之重心、垂直面與水平面之穩定性與載重分配,導致支撐系統蒙受倒塌之危險。
⒌未指派模板工人於澆置混凝土時查看支撐系統穩定性:
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4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澆置混凝土前,須詳細檢查模板支撐各部份之連接及斜撐是否安全,澆置期間須指派『模板工』巡視,遇有異常狀況必須停止作業,並經修妥後方得作業」、施工規範01525.3.2.4.⑶、⑷規定「混凝土澆置過程之安全監測:A.澆置過程應有專責人員全程監督支撐架及結構物之情況。B.支撐系統之主要構件須施作沉陷量、變形量及側移量之監測紀錄,若超過安全值須即施作結構補強。」惟李亞峻、游承濬竟於澆置混凝土時,僅指派水電工謝平順專責巡視支撐系統,導致欠缺模板專業之謝平順檢查支撐系統時,未注意支撐系統施作結果是否正確、其連結系統有無如鬆脫、位移、掉落等異常情事,於事故發生前及時提出預警。
㈡、針對減震支撐系統部分:⒈未依施工期程施作:
依施工計畫,減震支撐塔架係於「第4單元」施作,依「四月版圖說」,施作「第1單元」至「第3單元」完工後,再依「八月版圖說」施作「第四單元」。又依「四月版圖說」之「S-082A、S-093A」,施作「第3單元」時,跨越種瓜坑溪之2座支撐先進大樑上方之A型重型支撐塔架,應以每組2座重型支撐塔架,重型支撐塔架並直接座落於支撐先進大樑上方,且該2座支撐先進大樑間之間距亦應維持等距,平行跨越種瓜坑溪;而草屯端種瓜坑溪旁B型水泥基礎,亦以承載2座A型重型支撐塔架為前提設計與施作。然本案李亞峻、游承濬竟在「第3單元」未完成前,即提前施作減震支撐系統,並與就地支撐系統共構,因而導致下述2結果:
①支撐系統之載重分配,造成載重偏心:「八月版圖說」(即
減震支撐圖說)之功能在於國道六號高速公路橋面(舊橋)與本件工程橋面(新橋)閉合時,為減少因舊橋面車行載重之震動,對新、舊閉合面混凝土黏結、鋼筋握裹力之不良影響。然「八月版圖說」僅檢核於新舊橋面閉合時,該支撐配置之減震效果,並未針對系爭工程荷重承載與全部就地支撐系統與模板支撐系統之安全性與穩定性加以檢核;且減震支撐圖說之施作時點係於新橋面施設預力完成,而欲與舊橋面閉合時,詎李亞峻、游承濬竟於「第3單元」尚未完工前(即本件工程西行線種瓜坑溪支撐先進大樑上方之新橋面版施拉預力完成前),即以「八月版圖說」之主線拓寬段減震支撐配置斷面圖(S-121A)為「第3單元」就地支撐系統配置依據,而於2座支撐先進大樑上,以1組3座重型支撐塔架加以配置;進而使種瓜坑溪東側埔里端C型水泥基礎加寬到可容納3組重型支撐塔架;惟前開種瓜坑溪西側草屯端B型水泥基礎已經完工而無法拓寬並變更已固定之型鋼位置,仍僅能容納2座重型支撐塔架,導致2座支撐先進大樑之間距亦以自東端往西端漸縮方式配置。2座支撐先進大樑呈現「八字型」配置結果,致使本件工程西行線種瓜坑溪支撐先進大樑上方支撐系統之載重,未能與「四月版圖說」之設計假設相符,造成載重側重於種瓜坑溪下游端之支撐先進大樑及重型支撐塔架上,並使因新橋面不對稱斷面之橋面版,所引起之載重偏心問題更加嚴重,而易生新橋面崩塌之危險。
②減震支撐架上方之重型鷹架頂住舊橋底部,使主線車行震動傳遞到新橋:
又「八月版圖說」原應於新舊橋面欲閉合時始施作,本件工程西行線閉合段於新舊橋面欲閉合前,竟以「八月版圖說」之主線拓寬段減震支撐配置斷面圖為支撐系統配置依據,並將系爭工程西行線橋墩柱「PW1L、PW2L」之前後支撐架與「PW1L到PW2L」間支撐架頂面,除頂住新橋底部外,亦頂住舊橋底部,致使舊橋之車行載重震動,即因此施工方式,透過重型鷹架直接傳遞到「重型鷹架下方--縱向桁架上方」之橫向型鋼,再傳導至新橋面下方之支撐系統,使車輛行經舊橋時,因車輛本身之重量對於舊橋產生向下之垂直作用力,使舊橋面往下震動,於車輛移動後,舊橋面上昇、回復原狀,致使舊橋面出現上下震動現象;當舊橋面往下沉,使下方重型鷹架、橫向型鋼亦往下沉,同時新橋並無相等之往下作用力而翹起;當舊橋面上昇、回復原狀時,舊橋往上震動,同時新橋面也下降、回復原狀,新橋往下震動;當新橋橋面箱型樑澆置混凝土而具有相當重量後,其新橋面下降時,也因新橋之重量產生向下作用力,可能加大舊橋車行震動之作用力,致使本件工程西行線橋墩柱「PW1L與PW2L」間支撐架系統與模板系統承受額外之震動力,導致「重型鷹架下方縱向桁架上方之橫向型鋼」之連結系統、模板系統因而鬆脫、位移,甚至脫落。
⒉雖發覺舊橋車行震動傳遞到新橋,但未注意並適時改善:依
「四月版圖說」,因考量到主線車行震動對於新橋之不利影響,故於新舊橋間設計一0.50公尺之縱向施工縫,降低主線車行震動對於新橋之作用力,然於實際施作時,因前述鋼筋搭接、重型鷹架頂部頂住舊橋底部、中隔樑施作等因素,導致舊橋車行震動傳遞到新橋,致使新橋之支撐系統於主線重型車輛經過或密集之車輛經過時,出現明顯搖晃情事,使「設計施工縫以降低震動作用力」之功能喪失,李亞峻、游承濬雖知悉上開新橋晃動情事,卻疏於注意該震動一直持續作用下去,對於支撐系統之連結系統之影響,而於本案事故發生前,及時採取如「找出新舊橋連結處」、「將新舊橋連結處分離」(如將新舊橋誤搭接之鋼筋,在新橋端剪斷、將舊橋底部之重型鷹架上方支柱調低,使重型鷹架頂部未頂住舊橋底部)等降低主線車行震動對於新橋支撐系統影響之措施,及時防止本案事故之發生。
㈢、未落實自主檢查:依「施工計畫書--分項工程作業計畫--Ⅵ橋樑上構場鑄逐跨工程--6.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設置計畫--支撐架施工程序及拆除計畫--支撐架組裝後應有之安檢步驟--7.檢查現場支撐架之搭建,是否與設計圖面一致,否則應立即修改,依設計施工,避免因偷工減料或不當搭建等發生危險及不必要的困擾和成本上的增加」之規定,施工單位於支撐架施工完成後,應立即檢查支撐架是否按圖施工,如未按圖施工,應立即修改。又依「重型支撐架作業安全檢查表」,說明欄內載明「本表應於支撐架組立、裝配、拆卸作業前由模板作業主管實施檢查,並於混凝土澆置前實施檢查,或受惡劣氣候襲擊後,四級以上地震後及停工復工等作業前實施檢查」,檢查項目欄,作業主管應檢查「是否依施工圖說施工」;依「場鑄逐跨工法作業安全自主檢查表」載明之檢查項目有「1.支撐架加工圖是否經許可。2.支撐架各部尺寸是否符合規定。3.支撐架的位置、高程、間距是否適當。....5.支撐腳基礎支撐是否良好。....8.支撐組立方向或垂直度是否正確。
....12.架設不當之支撐經檢查通知後應立即調整正確」等,而本案在如附圖「AW1到P2L」所示間,雖存有前述情事,然有關自主檢查結果,均自認合格。
四、盧盈志、李亞峻、游承濬巡視工地及執行工程時,迄事故發生前,均未發現上開情事,亦未發現施工及檢查人員未確實按圖施工、實施檢查等情事,顯見盧盈志、李亞峻、游承濬均未確實巡視工地、落實督察按圖施工及自主檢查,而未能於事故發生前,及時發現上開情事,進而阻止極進公司繼續實施混凝土澆置,防止事變發生。系爭工程自99年9月30日11時30分許起開始進行「主線種瓜坑高架橋拓寬段」西行線第2單元及第3單元第2階段部分腹版及頂版混凝土澆置作業,由西行線橋柱PW1L往PW2L方向澆置。然因盧盈志及李亞峻、游承濬、黃信銓、吳明遠、黃啟瑞、李榮宗等人如前述疏未注意而分別違反前開行為,於同日13時30分許,在前述澆置作業進行至接近種瓜坑溪上方如附圖二所示D-D斷面附近,欲進行第6車混凝土澆置時,即發生舊橋車行震動應力傳遞到新橋之現象,及前述混凝土澆置作業所產生之震動應力,加上前述支撐系統問題,致使系爭工程之重型鷹架系統或縱向桁架先往草屯端倒塌,引發下方之橫向型鋼往埔里端彈出、掉落,造成其上方橋面箱型樑與模板系統因無有效支撐而破裂、掉落,進而導致縱向桁架崩解、橋面箱型樑往種瓜坑溪下游翻轉,而其下方之橫向型鋼往種瓜坑溪上游推擠下方之重型支撐塔架,進而導致整個重型支撐塔架、桁架與重型鷹架向種瓜坑溪上游與埔里端方向倒塌,使第3單元(橫跨種瓜坑溪部分約120公尺,本段工程支撐架高度約55公尺)之支撐架系統全面崩潰,使該區間未施作完成之新橋橋面板掉落地面,致使在其上進行澆置作業之如附表二所示7名工人,因墜落或遭倒塌之支撐架系統、橋面板之擠壓,或掉落之物品砸中,而分別受有如附表二所示死亡之結果。
五、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報告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後自動檢舉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第1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第2項)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前提。
此揆諸「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擴大適用之立場。蓋不論是否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抑當事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僅因我國尚非採澈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性」之限制而已,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4條之規定」為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本判決下述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含書面供述),檢察官、被告盧盈志及其辯護人對於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之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於本院上訴審準備程序時均同意作為證據(參本院上訴卷㈠第174-201頁),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形,亦無違法或不當取證之瑕疵,且均與本案之待證事實有關,認以之作為本件之證據亦無不適當之情形,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再按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時,祇須其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之鑑定報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06條第1項、第208條所規定之形式要件,即具有證據能力,此即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稱「法律有規定」之特別情形。而刑事訴訟之鑑定,為證據調查方法之一種,係指由具有特別知識經驗之人或機關,就特別需要特殊知識經驗之事項,予以鑑識、測驗、研判及斷定,供為法院或檢察官認定事實之參考。刑事訴訟法第198條規定:「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1人或數人充之:就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經驗者。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同法第208第1項前段規定:「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即本此旨。本案卷附之卷附國立中興大學土木工程學系國道六號北山交流道崩塌案鑑定報告、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國道六號南投段第C602A標北山交流道工程種瓜坑高架橋拓寬段西行線支撐架事故原因說明、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3年8月7日工程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書各1份,均屬原審或檢察官針對本件災害事故發生原因,囑託具有特別知識經驗之國立中興大學土木工程學系、臺灣省土木技師工會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進行鑑定所提出之書面報告,性質上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法律有特別規定」之傳聞證據之例外,依前揭說明,均具有證據能力。
三、復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所為之規範;至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本案下引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檢察官、被告盧盈志及其辯護人皆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無證據證明有何偽造、變造或公務員違法取得之情事,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自得作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盧盈志固坦承上揭時地受僱國登公司擔任主任技師,為系爭工程專任工程人員之事實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前述犯行,辯稱:就本件工程,伊是主任技師,主要工作為施工圖說的簽證、檢核,並非監工人員,伊雖不定期至工地現場督察,但屬巡視工作,針對工地人員之問題提出解決方案,並非工地查驗,且巡視時間僅有2、30分鐘,無法針對圖說為核對,又本件工程高55公尺,支撐架數目眾多,監造單位天天在現場察看均無法指出錯誤,且澆置混凝土前均未通知伊前往查驗,對伊指控未盡督察義務自非公允等語。其辯護人為其辯護意旨略以:被告盧盈志雖為本件工程主任技師,然主要工作應為設計圖說之簽核、檢核,其並非本件工程監工人員,於本件工程搭設時,被告盧盈志雖不定期至工地現場督察,惟係屬工地巡視,並依工地人員提出之問題提供諮詢或解決方案,並非實施工地查驗,且其督察之時間僅短短2、30分鐘,除非現場人員或監造人員提出疑問,否則無法針對某工項為圖說之核對。又營造業法固有規定專任工程人員負有督察按圖施工義務,惟此義務,依公共工程會之要求,是以現場施工人員及監工人員就施工圖說之疑問時,請專任工程人員到場釋疑,專任工程人員於施工圖說核定後到工地巡視或所謂督察按圖施工,性屬備位,且係依現場施工人員要求到場並針對所提出問題及疑問提供諮詢或解決方案,就此亦有公共工程委員會所頒定公共工程施工日誌制式表格第9、10欄上所載「本日是否須依營造業法第35條第3款請專任工程人員督察按圖施工:□是□否」及「本日是否須依營造業法第35條第3款請專任工程人員解決施工技術問題:□是□否」可證,依上開之說明,亦可藉資區別監工人員及專任工程人員之角色並不相同。再原判決據以論處被告盧盈志罪刑之自主檢查表,其上僅有「工地主任」、「安衛管理員」、「作業主管」需行簽名,並無要求主任技師需行簽名。其於99年9月8日至99年9月12日間係休假前往東部及新北市旅遊,期間攝有照片,該自主檢查表之簽名係他人偽造,原判決遽此為據,確有違誤。又本件工程支撐塔架搭設之高度最高55米高,支撐架塔架數目眾多,而本案監造單位天天派員在現場監看,都無法明確指出搭設錯誤,原判決據以指控被告盧盈志有未盡督察按圖施工或依施工期程施工之義務,自非公允。又依建築法規規範,結構體要進行混凝土澆置前,需由工地工程師提送監造單位申請查驗合格後始得進行混凝土澆置。而本件工程至事發99年9月30日已進行3次混凝土澆置,理應有3次查驗記錄,但監造單位並無指出或發現支撐架搭設錯誤情形,是即使被告盧盈志如原判決所認定負有督察按圖施工義務,然負責此部分之協力廠商即新鴻全公司從未於混凝土澆置前,通知被告盧盈志到場查驗,據此究責,於法、於理,並非公允等語。
二、經查:
㈠、本件國道工程局於前開時間與國登公司簽訂A契約,將系爭工程發包予國登公司,國登公司又與新鴻全公司簽訂B契約,將系爭工程之「路工工程、橋樑及結構物工程」轉包新鴻全公司施作,新鴻全公司復與極進公司簽訂C契約,將系爭工程中之「上部結構(含帽樑)之組立及混凝土澆置作業」等工程轉包極進公司施作。系爭工程西行線「假設工程」之施工方式,就「場撐支撐系統」、「減震支撐系統」部分,分依前述方式設計、施工,而依據A、B契約條款,國登公司就系爭工程負設計義務,並有監督及指示新鴻全公司之義務;新鴻全公司則有依核可施工圖、規範及依國道工程局指示施工,及依國登公司與國道工程局相關圖說、規範等繪製施工圖送國道工程局審核之義務。系爭工程之「假設工程」中有關「場撐支撐系統」部分,係由同案被告游承濬負責指示該公司內業工程師林枝宏繪製施工圖後,委託技師林昆德檢核,並經主任技師即被告盧盈志簽證後,送系爭工程監造人中興顧問公司審查通過後,再送勞檢所備查;就「減震支撐系統」部分,亦係由游承濬指示林枝宏繪製施工圖後,委託技師林正喬評估減震效果,再依前開程序處理。為履行前開工程契約,國登公司在前開地點設置北山工務所,並自99年1月間起,指派同案被告李亞峻接任北山工務所主任,新鴻全公司並指派游承濬擔任北山工務所副主任,負責綜理一切施工及管理事宜。在設計階段完成後,則由游承濬負責指示新鴻全公司職員即同案被告吳明遠監督新鴻全公司及其協力廠商負責施作,並由游承濬、李亞峻督導同案被告吳明遠、黃啟瑞、極進公司負責人劉宗明等人實施自主檢查。劉宗明為履行C契約,亦分別僱用前開人員實際從事系爭工程之施作。另新鴻全公司就「草屯端種瓜坑溪旁西側產業道路以東部分」之「場撐支撐系統」工程,則由同案被告李榮宗另指揮越南籍勞工童中士等人施作。而系爭工程自99年9月30日11時30分許起開始進行「主線種瓜坑高架橋拓寬段」西行線第2單元及第3單元第2階段部分腹版及頂版混凝土澆置作業,由西行線橋柱PW1往PW2方向澆置,於同日13時30分許,在前述澆置作業進行至接近種瓜坑溪上方如附圖二所示D-D斷面附近,欲進行第6車混凝土澆置時,即發生系爭工程之重型鷹架系統或縱向桁架先往草屯端倒塌,引發下方之橫向型鋼往埔里端彈出、掉落,造成其上方橋面箱型樑與模板系統因無有效支撐而破裂、掉落,進而導致縱向桁架崩解、橋面箱型樑往種瓜坑溪下游翻轉,而其下方之橫向型鋼往種瓜坑溪上游推擠下方之重型支撐塔架,使整個重型支撐塔架、桁架與重型鷹架向種瓜坑溪上游與埔里端方向倒塌,致第3單元之支撐架系統全面崩潰,使該區間未施作完成之新橋橋面板掉落地面,致使在其上進行澆置作業之如附表二所示7名工人,因墜落或遭倒塌之支撐架系統、橋面板之擠壓,或掉落之物品砸中,而受有如附表二所示死亡之結果之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
⒈為被告盧盈志、同案被告游承濬、黃信銓、李榮宗、李亞峻
、吳明遠、黃啟瑞所是認,核與證人林枝宏、林昆德、何臺生、林舜元、許榮漢、王重道、周柏君、王威程、徐中強、蔡岳訓、洪維隆、柯漢松、周登春、蔡文彬、卓高端、黃國誌、周平順、高志豪、李祥興、廖新園、張志誠、童中士、黃鈺展、潘青雲、蕭烈雄、RINAKURNIASIH、NAFISAH、ERNAPUJLESTARI、張日光、施堡羅、施堡羅、張俊清、張君逸、潘聯興、莊其清、林琴、莊永文、THENLEFONG(鄧麗芳)、劉煥鋒、張火霖、洪金富、林瑪桃、黃韻樺、黃品嘉、楊信男、林祐緯、黃陳玉霞、李再興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參見卷①《各卷宗編號代碼,詳如附表三所示》第20-21、25-
26、234-236、255-2 56、262、277-284頁;卷②第100-104、131-137、204-210、229-238、241、262-266頁;卷③第17-18、20-28、96、100-104、130-13 4、143-146、148-149頁;卷④第62-63、66-67、89-100、104、114-117頁;卷⑤第1-3、5-14、16-24、36-37、42、59-66、76-82、84-86、189-190、195-197、230-235頁;卷⑥第6-10、12-13、15、
26、28-29、31-39、41-44頁;卷⑦第35-39、41-42、47、50-56、76-77、113-114、141-145頁;卷⑨第3-11、26-28頁;卷㉗第3頁-7頁反面、27-31、39-42、46-50頁;卷㉙第86-89、106-109、112-114、118-119、121-123、144-145、160-162頁;卷㉚第146-150、203-205、208-209、330-332頁;卷㊲第6-8、16-21、24-29頁;卷第111-160頁;卷第55-57、216-237頁;卷追加①第19-21頁;卷追加⑥第44-50、239-241、246-248頁;卷追加⑨第210-211、232-236、238-241、261-266頁;卷追加⑩第7、153-155、164-168頁)。
⒉復有:國道六號C602A標-北山交流道工區空照圖1張、工區
照片2張、C606B標工區照片2張、C602A標-北山交流道工區事故照片1張、國道工程局99年10月22日國工局規字第0990015990號函暨檢送「國道六號南投段工程舊正及北山交流道工程設計暨配合工作」大地工程調查綜合評估報告1份、國登公司99年10月22日國登C602A字第0990179號函暨檢送弘大鑫工程有限公司-勞保名冊、投保證明書及新鴻全公司之勞工保險局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加保申報表、許鴻寶加入勞保保險證明單各影本1份、協力廠商資料影本2張、派駐工地人員-國登影本、派駐工地人員-新鴻全影本、支撐架協力廠商資料影本、羽盛吊車名片及林玉雨之勞工保險卡影本、國道六號南投段(下略)第C602A標北山交流道工程「危險性機械進場申請表」、雨盛起重工程行移動式起重機每日作業前檢點表、每月自動檢查紀錄表、第C602A標北山交流道工程重型撐架作業安全檢查表影本、手繪略圖、第C602A標北山交流道工程之主任技師盧盈志、混凝土預拌車司機李振煌資料、C602A標北山主線高架橋之結構整體撓度值、國道C602A標工務所維護施工人員作業安全衛生告知單、高程監測點位置圖影本、溪底大樑沉陷觀測圖影本、PW2L~PW1L沉陷觀測影本、重型支撐架作業安全檢查表、公共工程施工日誌、公共工程施工日誌影本、工程細部設計之北山交流道種瓜坑高橋拓寬施工程序及支撐塔架示意圖影本(圖號S-075)、橋樑重量計算K、L斷面圖影本(西行線立面圖、圖號F-014)西行線平面、立面配置圖影本、主線(西行線)剖面圖E影本、(圖號N-012)主線(西行線)剖面圖D影本、(圖號N-011)工程施工圖之主線西行線場撐系統立面配置圖影本、(圖號S-080A)工程施工圖之主線西行線場撐系統立面配置圖2影本、(圖號S-081A)工程施工圖之主線場撐支撐系統模板配置圖之第1次、第2次澆置斷面圖影本、(圖號S-088A)工程施工圖之主線場撐支撐架斷面圖2影本、(圖號S-093A)第C602A標北山交流道工程-災變前施工照片及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照片、國道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99年11月8日國工二投字第0990007164號函、第C602A標北山交流道工程之橋樑支撐架倒塌事故職災檢討報告及具體改善措施及對策影本各1份、C602A標北山主線高架橋設計依及計算等說明共30張、C602A標北山主線高架橋最新版配置圖共6張、南投地檢署99年11月12日投檢茂勇99相393字第21995號函暨檢送西行線立面配置圖1張、斷面收方處照片3張西行線立面/平面配置圖(AW1橋臺背牆面)3份、西行線平面、立面配置圖、(圖號F-002)工程施工圖之主線西行線場撐支撐系統立面配置圖、(圖號S-080A)工程施工圖之主線西行線場撐支撐系統立面配置圖、(圖號S-081A)國道工程局之施工技術規範、公共工程施工日誌、第二區99年11月19日國工二投字第0990007446號函號暨檢送中興顧問公司南投段工程處99年11月19日99-2A00-0000號書函暨檢送「國道六號東行線鄰近北山交流道之高架橋下方疑似有巨大裂縫乙案」之調查分析報告、國道工程局99年11月19日國工局工字第0990017467號函暨檢送工程公路橋樑設計規範、公路橋樑耐震設計規範、施工技術規範、特定條款、補充說明光碟片現場照片8張、第二區工程處99年11月25日國工二投字第0990007546號函暨中興顧問公司南投段工程處99年11月19日99-2A00-0000號書函及第C602A標北山交流道工程全部有關施工、監造與檢驗等照片3張、國登公司99年12月6日國登C602A字第0990221號函暨檢送第C602A標北山交流道工程PW1-PW2間支撐架底部各混凝土基礎座99年11月25日現場實測資料、平面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動檢查所(下稱中區勞檢所)99年11月24日勞中檢營字第0991014855號函暨檢送國道六號南投段送審圖之西行線拓寬段減震支撐配置平面及立面圖、橋樑重量計算K、L斷面圖、西行線平面、立面配置圖、主線(西行線)剖面圖
E、主線(西行線)剖面圖D、主線(西行線)場撐支撐系統立面配置圖1、2、主線場撐支撐系統模板配置圖、主線場撐支撐架斷面圖2各1份、國道工程局第C602A標北山交流道工程之主線種瓜坑高架橋拓寬段支撐架結構計算書、(圖號S-083A、S-093A)第C602A標北山交流道工程之主線拓寬減震支撐鋼架結構計算書影本、(圖號S-115A、S-121A)溪底大樑沉陷觀測、西行線立面圖(F-014,舊圖)、西行線立面、平面配置(F-002)、主線(西行線)剖面圖(N-012、N-011)、西行線立面配置圖(S-080A、S-081A,舊圖)、第1、2次澆置斷面圖、C602A標北山主線高架橋(最新版配置圖)、內政部營建署99年11月30日營署工務字第0992923309號函暨檢送「施工設施及臨時管制」及「臨時擋土支撐系統」規範、中區勞檢所99年11月30日勞中檢營字第0991015454號函、南投段工程細部設計之北山交流道種瓜坑高架橋拓寬施工程序及支撐塔架示意圖、(圖號S-075)公共工程施工日誌影本、公共工程施工日誌之技術士簽章表影本、國道工程局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影本、公共工程施工日誌影本、公共工程施工日誌之技術士簽章表影本、國登營造國道C602A標北山工務所場鑄逐跨工法作業安全自主檢查表影本(上開偽造之自主檢查表除外)、重型支撐架作業安全檢查表影本、國登公司橋樑就地支撐施工自主檢查表影本、重型支撐架作業安全檢查表影本、重型支撐架作業安全檢查表影本、橋樑就地支撐施工自主檢查表影本各1份、現場照片6張、南投段工程施工圖之北山交流道種瓜坑高架橋拓寬西行線箱型樑斷面配筋圖影本、南投段工程施工圖之北山交流道種瓜坑高架橋拓寬橋墩PI中隔樑加長詳圖影本、國登公司99年12月10日國登C602A字第0990230號函各1份、現場照片1張、南投縣政府警察埔里分局勘驗筆錄、會勘照片、北山交流道工安事故現場會勘照片39張、鋼結構設計手冊1份、南投段送審圖1張、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學系材料試驗報告、臺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試驗報告各1份、南投段送審圖之西行線拓寬段減震支撐配置平面及立面圖1張、99年9月9日14時42分現場照片2張、現場照片1張、南投段工程施工圖之主線場撐支撐系統桁架標準圖影本1張(圖號S-090A)、中興顧問公司南投段工程處98年12月9日98-2A00-2403書函暨檢送國道工程局第C602A標北山交流道工程之主線種瓜坑溪架橋拓寬段施工計畫影本、北山交流道橋面重型支撐架偏心穩定性說明、中區勞動檢查所於南投段第C602A標北山交流道工程發生倒塌災害後前往現場人員一覽表、國道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99年12月20日國工二投字第0990008142號函、和解書影本、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99年12月13日1233/KA/KDEI/X II/2010函、游承濬提出之十二月版圖說、手繪圖1份、童中士居留證影本、蘋果日報剪報(99年10月2日)、中區勞檢所99年10月22日勞中檢營字第0991013570號函暨檢送「國道六號南投段第C602A標北山交流道工程」各事業單位12次勞動檢查清單及勞動檢查結果通知單影本、南投縣政府99年10月27日府社勞行字第09902173500號函、現場測量收方圖各1份、外人居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顯示畫面及護照影本各6份、全國外國人動態查詢系統--藍領外國人詳細資料、健保卡影本、個別查詢及列印詳細資料、護照影本5份、北山交流道工程意外籍勞工名冊、外人居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顯示畫面、全國外國人動態查詢系統--藍領外國人詳細資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查詢系統畫面、全國外國人動態查詢系統--藍領外國人詳細資料、個別查詢及列印詳細資料、南投地檢署法醫檢驗報告書、檢體監官送驗紀錄表、外人居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顯示畫面及指紋卡片、外籍勞工專用指紋卡片、入出境指紋電腦管理系統--查詢各1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99年10月18日移署專二投縣昱字第0998231959號書函暨檢送北山交流道工程意外外籍勞工死亡清冊及照片(護照)各1份、外勞屍體特徵鑑識照片1冊、工地圖1張、南投地檢署相驗屍體證明書6份、蕭烈雄提出之印尼國政府出具之外勞身分證、授權書等文件1份、國登公司99年10月19日國登法務字第0990022號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南投縣專勤隊99年10月25日移署專二投縣昱字第0998232058號書函1份、北山交流道工程意外外籍勞工死亡清單3張、法務部法醫研究所99年10月28日法醫證字第0990005589號函暨檢送血清證物鑑定書1份、C60 2A標--990930意外事件--後續事紀7張、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99年11月10日1139/Img/KDEI/XI/2010函、南投縣政府99年12月7日府社勞行字第09902473510號函暨極進公司營利事業資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4月27日勞職外字第0960503483號令影本、99年12月13日勞職管字第0990026561號函各1份、南投地檢署相驗屍體證明書7份、財團法人埔里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財團法人埔里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財團法人埔里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員生醫院手術同意書影本各1份、外勞資料表、中華民國居留證各1份、罹災者前六個月薪資表影本3份、和解書、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彰化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新鴻全公司--北山工務所組織表、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96年8月14日北市勞檢二宇第0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設置報備書影本、第C602A標北山交流道工程之工程契書(第1/4冊)、中興顧問公司南投段工程處99年9月10日99-2A00-0936書函、國登公司99年9月8日國登C602A字第0990156號函檢送協力廠商相關資料、98年5月19日國登C602A字第0980022號函暨檢送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設置報備書各1份、勞工保險卡12張、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等資料、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富邦僱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單明細表、員工補償金核定標準表9張、富邦產物僱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保單條款1份、新鴻全營造加保人員名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額承保通知、被保險人員有效名冊、國道工程局第C602A標北山交流道工程之安全衛生計畫、現場測量收方圖、提供測量工作日誌影本、PW2L-PW1L溪底大樑沉陷觀測影本各1份、國登公司第C602A標北山交流道工程模板作業安全檢查表影本11張、重型支撐架作業安全檢查表影本5份、國登營造國道C602A標北山工務所場鑄逐跨工法作業安全自主檢查表影本3份、水準觀測記錄表影本、在職教育訓練紀錄影本4份、第C602A標北山交流道工程新進人員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成果影本、99年9月承商協議組織會議記錄影本、99年5至8月承商協議組織會議記錄、照片、開會通知單、第C602A標北山交流道工程「車輛進場申請表」、第C602A標北山交流道工程安全紀律承諾書影本、工地紀律切結書影本、人員進場申請表影本5張、國道工程局之第C602A標北山交流道工程之混凝土澆置計畫影本、第C602A標99年5至9月份之施工檢討會影本○○○區○○○○○段工程99年7月份之施工督導會報影本、C602A標施工架事件大事紀影本各1份、公共工程施工日誌影本195張;中興顧問公司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99年度第4次會議紀錄影本,國道工程局之水泥混(噴)凝土澆注記錄表影本、水泥混凝土澆注(施工)前檢驗報告影本、水泥混凝土澆注前鋼筋檢驗記錄表影本、水泥混凝土澆注前模板檢驗記錄表影本、水泥混凝土澆注監工報告表影本、水泥混凝土結構物拆模檢驗記錄表影本;國登公司之施工查核表影本、混凝土施工自主檢查表影本、鋼筋施工自主檢查表影本、模板施工自主檢查表影本、水泥混凝土澆注監工報告表影本、C602A混凝土澆置紀錄表影本、重型支撐架作業安全檢查表影本、國登營造國道C602A標北山工務所場鑄逐跨工法作業安全自主檢查表影本、橋樑就地支撐施工自主檢查表影本、場鑄逐跨工法鋼筋施工自主檢查表影本、場鑄逐跨工法工自主檢查表影本;中興顧問公司南投段工程處之高架作業監造現場檢查表影本、模板支撐(安全支撐組立)監造現場檢查表影本、AW1-PW1L支撐架自主沉陷觀測記錄表影本、公共工程施工日誌之技術士簽章表影本、99年3月24日99-2A02-0268書函暨檢送變更設計概估數量表、99年7月6日99-2A00-0697書函暨檢送承包商文件審查意見表影本;國道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之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影本、99年度(1月至12月)勞工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計畫影本、中區勞檢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設置(變更)報備書備查資料登錄訊息影本、99年9月9日國工二工字第0990005818號函暨檢送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設置(變更)報備書、勞工安全衛生委員名冊各影本、組織系統圖影本、99年第1、2、3次安全衛生委員會會議紀錄影本、99年8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檢驗缺失報告表影本、99年5月31日國工二工字第0990003303號書函;中興顧問公司南投段工程處之99年9月17日00-000-0000書函暨檢送99年9月14日「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稽查小組工地現勘」檢查結果缺失資料影本、99年9月9日00-000-0000書函暨檢送99年9月8日「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稽查小組工地現勘」檢查結果缺失資料影本、99年8月25日00-000-0000書函暨檢送99年8月11日「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稽查小組工地現勘」檢查結果缺失資料影本、99年5月5日00-000-0000書函暨檢送99年3月、4月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現勘改善缺失結果等資料影本、99年2月2日00-000-0000書函暨檢送99年1月22日安全衛生現勘改善缺失結果影本、98年12月1日00-000-0000書函暨檢送98年11月23日安全衛生現勘改善缺失結果、98年10月23日00-000-0000書函暨檢送98年10月6日安全衛生現勘改善缺失結果、98年9月24日00-000-0000書函暨檢送98年9月21日安全衛生現勘改善缺失結果、98年8月11日00-000-0000書函暨檢送98年7月20日安全衛生現勘改善缺失結果、98年7月7日00-000-0000書函暨檢送98年6月16日安全衛生現勘改善缺失結果;國道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之99年4月22日國工二工字第0990002398號函暨檢送99年3月安衛環保執行現況及成效檢討會議紀錄影本、99年5月7日國工二工字第0990002739號函暨檢送99年4月安衛環保執行現況及成效檢討會議紀錄影本、99年6月14日國工二工字第0990003645號函暨檢送99年5月安衛環保執行現況及成效檢討會議紀錄影本、99年7月14日國工二工字第0990004438號函暨檢送99年6月安衛環保執行現況及成效檢討會議紀錄影本、99年8月6日國工二工字第0990004934號函暨檢送99年7月安衛環保執行現況及成效檢討會議紀錄影本、99年9月9日國工二工字第0990005817號函暨檢送99年8月安衛環保執行現況及成效檢討會議紀錄影本、安全衛生檢查成果月報表(99年9月)影本3張、自動檢查計畫書影本、南投段工程委託監造及專業技術顧問服務契約影本、國道工程局南投段工程監造計畫書(1.5版)影本、工登契約一般條款、補充說明㈠影本、南投段第C602A標北山交流道工程特訂條款1份、現場履勘照片、北山交流道工安事故現場會勘照片、南投縣政府警察埔里分局會勘照片100張、現場照片17張、現場履勘照片131張、衛星照片5張、事故前拍攝之施工照片18張、施工照片67張、事故當時監視器翻拍照片40張、北山派出所處理工安意外案事故現場照片8張、9月30日事故現場照片照片73張、履勘現場照片138張、99年10月8日、9日履勘照片81張勘(相)驗筆錄1份、南投地檢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法醫檢驗報告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卡正附卡資訊、通報案件紀錄資訊、桄達國際有限公司資料、經濟部99年4月16日經授中字第09931932760號函影本、經濟部98年9月3日經授商字第09801201980號函暨變更登記表影本、郵局存證信函暨和解書、匯款收據各1份、檢察官及檢察事務官於99年10月29日之履勘現場照片1份、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99年12月20日投埔警偵字第0990021009號函暨檢送「國道六號北山交流道工安事故現場會勘照片」55張、勘驗筆錄1份、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99年12月24日(99)省土技字第北0668號國登營造公司提供PWI-PW2L段假設工程支撐架實際施工圖、相關結構計算書、南投地檢署99年12月31日投檢茂勇99偵4835號字第25188號函暨檢送國登公司提供之PW1到PW2之施工圖、100年1月3日國登C602A字第1000001號函暨檢送「國道六號南投段第C602A標北山交流道工程」PW1至PW2L段假設工程支撐架實際施工圖及結構計算書、中區勞檢所100年1月24日勞中檢營字第1001000919號函、國登公司100年1月25日登法務字第1000006號函暨和解書、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支付對象明細表、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賠付銷帳系統賠案查詢畫面、每位罹難者賠償明細表影本、國登公司100年1月25日國登法務字第1000007號函暨檢送北山印籍外勞罹難者及授權家屬名冊、南投地檢署99年10月29日投檢茂勇99相393字第21017號函暨檢送北山交流道工程崩塌案件印尼籍外勞家屬委託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之委託書及其相關資料影本、中區勞檢所100年1月20日勞中檢營字第1001000804號函暨檢送職業災害檢查初步報告書、100年1月25日勞中檢營字第1005002542號函暨檢送職業災害檢查初步報告書各1份、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100年1月31日投埔警偵字第1000001801號函暨檢送會勘現場照片34張、藍色桁架、紅色桁架圖3張、國道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100年2月24日國工二投字第1000002517號函、國登公司100年3月7日國登C602A字第1000044號函暨附件、國道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南投工務所)提供第C602A標北山交流道資料於南投地檢署資料清冊、國道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100年3月16日國工二投字第1000001642號函暨附件「國道六號南投段第C602A標北山交流道工程主線拓寬段倒塌意外事件相關混凝土澆置資料」、「國道六號南投段第C602A標北山交流道工程」種瓜坑高架橋拓寬段西行線箱型樑倒塌災害後安全衛生改善計畫書、中區勞檢所99年12月13日勞中檢營字第0991016014號函、國登公司100年1月12日國登C602A字第1000012號函暨檢送「國道六號南投段第C602A標北山交流道工程」種瓜坑高架橋拓寬段西行線箱型樑倒塌災害後安全衛生改善計畫書、中區勞檢所100年1月17日勞中檢營字第1001000610號「國道6號南投段第C602A標北山交流道工程」函、PW2L-PW1L沉陷觀測影本、溪底大樑沉淊觀測影本、高程監測點位置影本、AW1~PW1L沉陷觀測影本、事故後各水泥基礎頂面測量結果影本、溪底大樑災後位移測量結果影本、國登公司水準觀測記錄表影本、主線東行線共震觀測影本、測量工作日誌影本、國登營造國道C602A標北山工務所場鑄逐跨工法作業安全自主檢查表、橋樑就地支撐施工自主檢查表、場鑄逐跨工法鋼筋施工自主檢查表、場鑄逐跨工法施工自主檢查表、第C602A標北山交流道工程模板作業安全檢查表、中興顧問公司南投段工程處模板支撐(安全支撐組立)監造現場檢查表、高架作業監造現場檢查表等影本資料、國道C602A標工務所維護施工人員作業安全衛生告知單、施工人員作業勤前教育告知單影本、支撐架自主沉陷觀測記錄表影本、南投段工程委託監造及專業技術顧問服務契約影本、國道工程局南投段監造及技術顧問服務之第三章監造服務計畫影本、監造計畫組織架構圖影本、工程監造計畫書影本、水泥混(噴)凝土澆注記錄表、水泥混凝土澆注(施工)前檢驗報告、水泥混凝土澆注前鋼筋檢驗記錄表、水泥混凝土澆注前模板檢驗記錄表、水泥混凝土澆注監工報告表、水泥混凝土結構物拆模檢驗記錄表等影本資料、國登公司施工查核表、混凝土施工自主檢查表、模板施工自主檢查表、鋼筋施工自主檢查表、水泥混凝土澆注監工報告表、C602A混凝土澆置紀錄表、橋樑就地支撐施工自主檢查表、場鑄逐跨工法鋼筋施工自主檢查表、場鑄逐跨工法施工自主檢查表等影本資料、第C602A標北山交流道工程沉陷量觀測表、北山交流道會勘照片8張、本案照片1本、北山派出所處理工安意外案事故照片4張、外勞居留資料查詢--明細內容顯示畫面10張、內政部警政署外僑入出境資料處理系統、RIWANTO個人影像及個人資料、個別查詢及列印詳細資料、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北山派出所處理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書、國道工程局南投段工程舊正及北山交流道工程設計暨配合工作大地工程調查綜合評估報告1份、中興顧問公司南投段工程處98年7月13日98-2A00-1628書函暨國道工程局南投段第C602A標北山交流道工程初步施工計畫、安全衛生計畫、主線種瓜坑溪拓寬段施工計畫、中興顧問公司南投段工程處98年12月31日98-2A00-2459書函暨檢送國道工程局第C602A標北山交流道工程之上構首件檢驗執行報告書、主線種瓜坑高架橋拓寬段支撐架結構計算書、主線拓寬段減震支撐結構計算書、橋面版微振動量測報告、北山交流道種瓜坑高架橋拓寬段支撐架設計結構計算書及設計圖、國道工程局與國登公司之第C602A標北山交流道工程工程契約、國道工程局之第C602A標北山交流道工程之特訂條款、第C602A標北山交流道工程細部設計圖、國登公司北山工務所之第C602A標北山交流道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第C602 A標北山交流道新進人員、一般安衛教育訓練紀錄及相關證照、第C602A標北山交流道每日巡檢紀錄表㈡、第C602A標北山交流道工作通知單、第C602A標北山交流道施工人員告知單、第C602A標北山交流道自動檢查計劃、第C602A標北山交流道協議組織會議紀錄、南投地檢署100年4月21日投檢茂勇99偵4835字第7776號函、100年4月28日投檢茂勇100他243字第8156號函暨檢送北山交流道種瓜坑高架橋拓寬(上構)施工檢驗記錄及檢測記錄、100年5月5日投檢茂勇100他243字第8679號函暨檢送中區勞檢所100年5月2日所提供之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南投地院100年5月9日投院平刑勤100訴202字第06550號函檢送「國道6號南投段第C602A標北山交流道工程-路工工程、橋樑及結構物工程」工程技術合作契約書影本、南投地檢署100年7月20日投檢茂勇100他243字第13970號函暨檢送國登公司100年7月18日國登C602A字第00000000號公文及相關資料影本、第C602A標5819D之北山交流道種瓜坑高架橋拓寬(上構)施工檢驗紀錄及檢測紀錄1份、中區勞檢所100年5月2日勞中檢營字第1001004513號函暨檢送國道工程局「國道六號南投段第C602A標北山交流道工程」之承攬人新鴻全公司所僱勞工謝平順、再承攬人李榮宗所僱勞工張志誠、童中士、再承攬人極進公司(原極進工程行)所僱勞工莊永和及印尼籍勞工SUTARJI、SIRMANTO、SUPRAPTO、SUNARYO、RIWANTO、ALIMANSUR發生支撐架倒塌造成7死3傷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國道工程局第C602A標北山交流道工程施工計畫書分項工程作業計畫Ⅱ.橋樑下構井式基礎工程、國道工程局第C602A標北山交流道工程種瓜坑溪架下方基礎承載力計算書、結構載重試驗報告、第C602A標北山交流道工程場鑄逐跨模板結構計算書、國道工程局與中興顧問公司就「國道六號南投段第C602A標北山交流道工程」規畫設計監造之完整契約共4冊、國道六號南投段工程委託監造及專業技術顧問服務契約、國道工程局第C602A標北山交流道工程委託監造及專業技術顧問服務契約變更服務契約書、第C602A標北山交流道工程委託監造及專業技術顧問服務契約第5號契約變更書(契約變更編號930-T615-CCO-05)、第C602A標北山交流道工程委託監造及專業技術顧問服務契約變更服務契約書(契約變更編號930-T615-CCO-06)、第C602A標北山交流道工程委託監造及專業技術顧問服務契約變更服務契約條款(契約變更編號930-T615-CCO-06)、國道六號南投段路面逕流處理設施污染欄除效果研究計畫執行計畫書、第C602A標北山交流道工程委託監造及專業技術顧問服務契約核准辦理文件(契約變更編號930-T615-CCO-06)、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4年8月17日工程鑑字第10400259820號函提供「委託專案管理模式之工程進度及品質管理參考手冊」、中區勞檢所101年02月17日勞中檢營字第1011470898號函、國登公司101年03月30日國登C602A字第1010056號函「國道六號南投段第C602A標北山交流道工程」派駐北山工務所及協力廠商人員名冊、國登公司「國道六號南投段第C602A標北山交流道工程」種瓜坑高架橋拓寬柱頭板場撐施工計畫、中區勞檢所100年05月02日勞中檢營字第1001004513號函檢送國道工程局「國道6號南投段第C602A標北山交流道工程」之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中興顧問公司國道6號南投段工程處99年9月10日99-2AOO-0936函國道六號南投段第C602A標工程「勞務及材料供應等協力廠商資料」、國登公司99年9月8日國登C602A字第0990156號函承攬「國道6號南投段第C602A標北山交流道工程」分包明細表及分包契約資料等書證在卷可稽(參見卷①第3、4-5、6-8、145-155、159、172頁-231頁反面、247-252、264-270、285-286、287-293頁;卷②第19-37、64-99、111-113、158-189、243-250、259-260、270-272、274-275頁;卷③第36-61、71-91、104-126、154、177-237頁;卷④第6-7、13、73-78、102-103、120-146、149、161-166、169-174頁;卷⑤第31、69、71、225-227頁;卷⑥第45頁;卷⑦第1-14、16、21、24、26-27、45、58-59、61-62、64-65、67-68、70-71、73-75、78-110、118-120、12
3、153-162頁;卷⑧全冊;卷⑨第13、16-21、29-59、62-6
3、65、66-68、69-80、86、89-95頁;卷⑩第1-12、18-22、24-94、96-172、176-227頁;卷⑪第1-108、110-275頁;卷⑫第1-32、34-214頁;卷⑬第1-196頁;卷⑭第1-24、26-224頁;卷⑮第1-14、16-230頁;卷⑯全冊;卷⑰全冊;卷⑱全冊;卷⑲全冊;卷⑳全冊;卷㉑第1-50、52-60頁;卷㉒全冊;卷㉓全冊;卷㉔全冊;卷㉕第1-223頁;卷㉖第1-4
3、45-335頁;卷㉗第2、8頁-18頁反面、33-34、53-54、65-69、71-78頁;卷㉘全冊;卷㉙第12-46、第49、52-60、62、72-73、69-70、81、95-100、136-139、153-154、171-312頁;卷㉚第2-21、23-30、32頁-34頁反面、35-52、54-106、111、117-118、153-18 4、186、190-191、196、221-321、327-333、336頁-339頁反面、444頁;卷㉛第1-286頁;卷㉜全冊;卷㉝第1、5-21頁;卷㉞第1 -87、105-193頁;卷㉟全冊;卷㊲第30、31-49頁、75頁正反面;卷㊳全冊;卷㊴全冊;卷㊵全冊;卷㊶全冊;卷㊷全冊;卷㊸全冊;卷㊹全冊;卷㊺全冊;卷㊼第2-96頁;卷㊽全冊;卷㊿全冊;卷全冊;卷全冊;卷全冊;卷全冊;卷全冊;卷全冊;卷全冊;卷全冊;卷全冊;卷全冊;卷全冊;卷全冊;卷全冊;卷全冊;卷全冊;卷全冊;卷全冊;卷全冊;卷全冊;卷全冊;卷全冊;卷全冊;卷全冊;卷第113、119-120、122、137-147頁;卷全冊;卷全冊;卷全冊;卷第51頁-54頁反面、55-61、67-68、163-164頁;卷第6-12、16-17、26-2
7、29-30、40、55-74、129、132、149之2-149之3、182、1
87、189、191、247、249、252-253、256-267、269-289、2
91、295、297頁;卷第2-256、357、398-436頁;卷第14-53頁;卷追加①第1-3、5-23、35-66、70-73、76-120、123-161、164-181、183-185、223-229頁;卷追加②全冊;卷追加③全冊;卷追加④第1-389頁;卷追加⑤全冊;卷追加⑥第54-143、187-2 36、242-245、249- 271頁;卷追加⑧第95-98頁;卷追加⑨第90-92、101-102、200-209、213、224、235-258、260-2 61、267、269頁;卷追加⑩第16-1
8、28-147頁)。
㈡、系爭事故之發生原因,經原審送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公共工程會)鑑定,結果略為:「系爭工程支撐系統高度大,採用多層複合組搭,卻未見採用有效的增加側向剛度及側向穩定措施,致抵抗側力之能力極差,易因澆置混凝土時之震動或其他外力作用,而側向倒塌,為系爭工程事故發生之主要原因。系爭工程支撐系統係採舊橋減震支撐系統與新橋支撐系統共構,並遷就場地現況,致支撐系統各構材配置不合理,因而增加工程意外事故風險。系爭工程支撐系統各構材之接合固定,有設計及施工不良情形,故增加工程意外事故風險。」而針對前揭如犯罪事實三所示各項行為與系爭事故有無因果關係等節,鑑定結果則為:
----------------------------------------------------⑴如犯罪事實三㈠⒈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㈠所示部分:
「八月版圖說」已變更就地支撐系統之設計,但未重新就減振效果進行評估,並未重新檢核整個支撐系統之穩定性與安全性,因而增加工程意外事故風險。
⑵如犯罪事實三㈠⒉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㈡所示部分:
就草屯端邊坡下種瓜坑溪溪邊產業道路旁之重型支撐塔架,其A 型水泥基礎之建構,係沿產業道路外緣往內開挖山壁,因而使該水泥基礎旁邊坡坡度變陡,超過「四月版圖說」結構計算書所稱60度,然未重新檢核邊坡穩定度;且該邊坡經開挖後,其內之頁岩層裸露顯現,又未採取適當之邊坡保護措施,且重型支撐塔架之底部與水泥基礎間並未固定,此等情形確實可能為破壞模式之一而成為系爭事故發生之因果關係之一,但陡坡並未發現有何明顯崩落情形。
⑶如犯罪事實三㈠⒊①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㈣⒈所示部分:系
爭工程重型支撐塔架上方之重型鷹架系統,每根橫向型鋼上設置有4座重型鷹架,每座重型鷹架有4腳,每腳應使用4個鱷魚夾固定,但實際施工時每腳僅用1個鱷魚夾連結固定,導致上開重型鷹架、橫向型鋼與縱向桁架間固定連結系統極度不穩固,抵抗水平力或震動力之作用所引起之橫向或縱向位移能力嚴重不足,容易出現鱷魚夾鬆脫,使其連結作用失效,進而造成橫向型鋼或縱向桁架位移,導致全部支撐系統崩潰情形,而該等情形亦為系爭工程可能之破壞模式,亦為系爭事故可能因果關係之一。
⑷如犯罪事實三㈠⒊②⑴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㈣⒉⑴所示部分
:系爭工程草屯端邊坡到種瓜坑溪間重型支撐塔架部分減少1組重型支撐塔架,且將草屯端邊坡上重型支撐塔架上方之縱向支撐系統由長度12公尺縱向型鋼與12公尺縱向桁架,變更為長度18公尺縱向桁架,致使於西行線橋墩柱PW1至PW2間各組重型支撐塔架縱向受力情形重新分配,但未重新檢核載重分配對於支撐系統之影響,而增加工程事故發生風險。
⑸如犯罪事實三㈠⒊②⑵、⑶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㈣⒉⑵所示
部分:草屯邊坡產業道路旁重型支撐塔架上方上下交疊之縱向桁架,縱向桁架間出現11.4公分之落差,為可能之破壞模式之一,然因傾斜角度小,此部分影響甚微。而上下交疊縱向桁架間並無任何橫向型鋼或水平構件,且桁架之兩側斜撐部分構件與其中間隔板間有約6公分之差距,導致下方縱向桁架之中間隔板難以負荷而瞬間壓毀,即使並未壓毀,上方縱向桁架之兩端間高程差距也從11.4公分擴大為17.4公分,導致其上方之重型鷹架往草屯端傾斜之角度更大,重型鷹架與其底部之橫向型鋼,因而更容易位移、掉落;該重型鷹架頂部與模板底部因而出現縫隙,進而導致模板與橋面箱型樑崩解掉落,壓毀下方重型鷹架或使重型鷹架底部推擠下方橫向型鋼往埔里端方向滑動,再壓毀北側縱向桁架之中間隔板,導致北側縱向桁架之兩側斜撐部分構件與中間隔板解體等情,確為各種可能破壞模式之一。
⑹如犯罪事實三㈠⒊②⑷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㈣⒉⑶所示部分
:草屯端邊坡最靠近種瓜坑溪下游之縱向桁架,均在重型支撐塔架上方組立,惟現地實作時,竟將該上下交疊之縱向桁架整個作在重型支撐塔架外側(靠近種瓜坑溪下游、北邊),導致最靠近北邊之上下交疊縱向桁架,及其上方之重量,僅靠下方縱向桁架下方之橫向型鋼支撐,造成縱向桁架與重型支撐塔架之荷重軸線未成同一直線,當上下交疊縱向桁架及上方支撐、模板系統與橋面箱型樑因前述原因崩塌、掉落時,產生使下方橫向型鋼往種瓜坑溪上游推擠之橫向水平力,將重型支撐塔架往南邊推,並使掉落中之橋面箱型樑與模板系統往種瓜坑溪下游翻轉;當此處重型支撐塔架往南邊倒時,該2座重型支撐塔架上方之縱向桁架、重型鷹架亦跟者往南邊崩塌,使與該縱向桁架相連之橫向型鋼、重型鷹架系統與支撐先進大樑上之重型支撐塔架,跟著往南崩塌,支撐先進大樑因而翻轉,進而導致整個支撐系統崩塌,此部分亦為可能之破壞模式之一。
⑺如犯罪事實三㈠⒊②⑸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㈣⒉⑷所示部分
:減震支撐塔架上方之重型鷹架與其下方之橫向型鋼,雖承受舊橋車行震動力影響最大,然於交疊處上方之減震支撐塔架上方係使用橘色縱向桁架與該處場撐支撐塔架上方係使用藍綠色桁架不同,導致橘色縱向桁架與上方型鋼間出現0.25公尺之落差,須另使用不明構件連結,而該構件與下方橘色縱向桁架並無使用螺絲或鱷魚夾連結,形成連結系統弱點等情,確有構材固定接合不適宜之情形,確為本件事故各種可能因果關係之一。
⑻如犯罪事實三㈠⒊③⑴、⑵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㈣⒊所示部
分:依據「四月版圖說」、「八月版圖說」,大樑均維持平行,使上方同組之重型支撐塔架得以均勻組立在大樑上,惟現地施作時,大樑呈現八字型結果,且採取最靠近北邊之重型支撐塔架北側均緊貼靠北側大樑邊緣,在最靠近草屯端之該組重型支撐塔架中,減震支撐塔架整個突出位於大樑外側,僅靠下方橫向型鋼支撐,造成因重型支撐塔架重量導致下方橫向型鋼銼屈之危險,或形成彎矩,產生往種瓜坑溪上游崩塌之危險。又採取「場撐重型支撐塔架」與「減震重型支撐塔架」共構之設計,其同組各座支撐塔架之承重並非相同,於大樑並非平行而係由埔里端往草屯端漸縮情形下,其越往草屯端,該組支撐塔架重心往南側大樑外側偏移情形即越嚴重。又大樑之高程並非水平,呈現由西往東傾斜,且南側大樑較高,上開大樑縱向與橫向高程非處水平狀態,導致其上橫向型鋼、各組重型支撐塔架因此非處於水平狀態,呈現往北、往東傾斜現象,造成大樑上方之支撐系統出現載重分配不均,使原先靠北側之場撐重型支撐塔架承受更大之載重,且該場撐重型支撐塔架之4個腳中,靠北側之兩腳又承受較大之載重,以及造成各組重型支撐塔架往埔里端傾斜、倒塌之垂直作用力等情,系爭工程之支撐系統各構材配置不合理,增加工程意外事故風險,為系爭工程事故之發生之可能因果關係之一。
⑼如犯罪事實三㈠⒊④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㈣⒋所示部分:依
施工規範01525.2.3.4.⑶規定:「所採組裝成型之支撐架除有相似設計條件之試驗可資證明外,未提供工程資料者不得使用,且其工作載重不得超過最大試驗承重之40%。」又依「四月版圖說」,大樑上應採用A型重型支撐塔架,然現地使用者則非A型重型支撐塔架,而該重型支撐塔架之長度較A型重型支撐塔架與大樑寬度為長,且實地施作時,又採取重型支撐塔架北側緊靠大樑北側外緣方式施作,導致該重型支撐塔架南側端突出於大樑南側外面,大樑之重心與最北邊重型支撐塔架之重心不在同一直線上,而係塔架重心較偏南,造成當重型支撐塔架往南側崩塌時,北側大樑往南邊翻轉等情,本件工程支撐系統之各構材配置不合理,因而增加工程意外事故風險。
⑽如犯罪事實三㈠⒊⑤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㈣⒌所示部分: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雇主對於模板支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三、支柱之腳部應予以固定,以防止移動。」但草屯端即西端(含邊坡下方產業道路旁之重型支撐塔架)與箱型樑下方臨時增設之兩組重型支撐塔架之腳部與下方水泥基礎間,均未使用任何聯結器固定,導致重型支撐塔架底部蒙受因受車輛撞擊、土石擠壓或水土流失而滑動、位移,進而使該重型支撐塔架蒙受倒塌之危險等情,若系爭工程支撐系統各構材之固定接合有設計或施工之不當情形,就有因各種外力而位移或脫落之可能性,而可能為系爭事故各種可能因果關係之一。
⑾如犯罪事實三㈠⒊⑥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㈣⒍所示部分:依
「四月版圖說」之說明,於第1、第2與第3單元施工時,為避免主線車輛傳遞之震動應力到新橋,須於施工區域與舊橋間預留一0.50公尺之縱向施工縫。然於現地施作時,因PW1經PW2到P2-11間,舊橋預留鋼筋延伸到新橋之頂板,且新橋頂板縱向鋼筋又搭接在該預留鋼筋上方,導致舊橋車行震動傳遞到新橋,於新橋第1次澆置後,其新橋增加之重量所形成之垂直作用力,使重型鷹架下方之橫向型鋼往下沉陷,導致該橫向型鋼南端往上翹(翹翹板效應),使重型鷹架頂部與舊橋橋面更加密接,進而使舊橋車行震動傳遞到新橋之情形更嚴重,又施工縫間之中隔樑施作後,亦將舊橋車行震動傳遞到新橋。再者,因舊橋底部與下方減震支撐系統密接,導致舊橋車行震動傳遞到下方重型鷹架,長期、持續作用之結果,使重型鷹架底部之橫向型鋼與鱷魚夾蒙受位移、鬆脫,甚至掉落之危險等情,新舊橋鋼筋搭接,於澆置混凝土時,傳遞震動力有限,而翹翹板效應應是各種可能破壞模式之一,該等情形為系爭事故各種可能因果關係之一。
⑿如犯罪事實三㈡⒈⒉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㈢、㈧所示部分:
依施工計畫,減震支撐塔架係於「第4單元」施作,且須「第1單元」、「第2單元」與「第3單元」均完工後,才施作「第4單元」,然系爭工程在「第3單元」尚未完工前,即以減震支撐圖說之主線拓寬段減震支撐配置斷面圖為「第3單元」就地支撐系統配置依據,而於2座支撐先進大樑上,以1組3座重型支撐塔架加以配置,使2座支撐先進大樑呈現「八字型」配置,致使支撐先進大樑上方支撐系統之載重未能與舊版圖說之設計假設相符,造成載重側重於種瓜坑溪下游端(即北側)之支撐先進大樑及重型支撐塔架上,並使因新橋面不對稱斷面之橋面版,所引起之載重偏心問題更加嚴重,而易生新橋面崩塌之危險。又減震支撐架上方之重型鷹架頂住舊橋底部,使主線車行震動傳遞到新橋,當車輛行經舊橋上時,因車輛重量對於舊橋產生向下垂直作用力,使車輛移動時,舊橋面出現上下震動現象,同時新橋面也上下震動;而新橋面箱型樑澆置混凝土而具有相當重量後,其新橋面下降時,也因新橋之重量產生向下作用力,可能加大舊橋車行震動之作用力,其震動模式由如翹翹板,致使本件工程西行線橋墩柱PW1與PW2間支撐架系統與模板系統承受額外之震動力,導致「重型鷹架下方縱向桁架上方之橫向型鋼」之連結系統、模板系統因而鬆脫、位移,甚至脫落。本件工程提前施作舊橋減震系統,並與新橋施工支撐系統共構,已變更支撐系統設計,本應重新評估核算載重分配,一般支撐系統各構材之固定接合,若有設計或施工不當情形,有因各重外力而鬆脫、位移,甚至脫落之可能,難脫與工程意外事故之因果關係。
----------------------------------------------------等語,此業據證人王森源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參見卷第84頁-95頁反面),並有公共工程會103年8月7日工程鑑字第10300254720號函暨所附工程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參見卷第299-324頁)。據此,足堪認定上開⑴至⑿所示事項,均應為造成系爭事故之原因,而因在一般情形下,有上開如犯罪事實三所示各項行為,於系爭工程均可能發生系爭事故之結果,應認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㈢、按刑法上之過失,其過失行為與結果間,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成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92號判例參照)。又業務上過失罪,以業務上有應注意之義務為前提,且按其當時情節,係能注意而不注意者,始足構成(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462號判例參照)。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以業務上有應注意之義務為前提,且按其當時情節,係能注意而不注意者,始足構成。而有無應注意、不注意之情形,應就相關事實為具體判斷(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177號判決參照)。而在過失犯罪中,行為人對特定事項是否有客觀之注意義務,應參酌職務分工法理及專業技術成規而定之;而行為人針對特定事項是否能注意,則應考量其在該特定時空所處之實際狀況能否為之而定,不能一概而論。本案如犯罪事實三所示各項行為,被告盧盈志是否具有過失,則應視其就本件被害人之死亡結果是否負有業務上應注意之義務,及有無能注意而不注意之情形者為斷。查:
⒈被告盧盈志係受僱國登公司之主任技師,為營造業法第3條第9款所稱之專任工程人員,屬從事營造業務之人:
①依營造業法第35條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
理下列工作: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依工地主任之通報,處理工地緊急異常狀況。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營繕工程必須勘驗部分赴現場履勘,並於申報勘驗文件簽名或蓋章。主管機關勘驗工程時,在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簽名或蓋章。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第37條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於施工前或施工中應檢視工程圖樣及施工說明書內容,如發現其內容在施工上顯有困難或有公共危險之虞時,應即時向營造業負責人報告。(下略)」第38條規定:「營造業負責人或專任工程人員於施工中發現顯有立即公共危險之虞時,應即時為必要之措施,惟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且未踰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下略)」顯見被告盧盈志對於上開有無按圖施工等事項,依前開規定應負有注意義務。
②被告盧盈志依營造業法第35條第3款規定專任工程人員負有
督察按圖施工之義務,其於案發前就系爭工程之督察紀錄,係分別於98年7月1次、8月及9月份各3次、10月份無、11及12月各2次,99年1月及2月份各2次、3月1次、4月份無、5月份2次、6月份3次、7月及8月、9月份各1次,共計24次,有督察紀錄表24紙在卷可稽(參卷㉞第53-76頁),期間並未固定,被告盧盈志所辯其係不定期前往巡視乙情固堪採信,然參諸公共工程會所頒訂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7點第1、2款中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且適用營造業法之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有關營造廠商專任工程人員之下列事項:㈠督察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落實執行品質計劃,並填具督察紀錄表。㈡依據營造業法第35條規定,辦理相關工作,如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等。」並制定公共工程督察紀錄表及施工日誌制式表格供廠商援用。再國登公司於98年9月7日依A契約制訂、由被告盧盈志簽章送交國道工程局審查之「整體品質計劃書(第一版)」第二章管理責任中就專任工程人員之職務項下亦明列「E.指導工程施工技術及安全措施,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參卷㉞第84-85頁),稽此,俱徵專任工程人員就公共工程有無按圖施工之督察應屬主要義務,既為主要義務而非有定期,則專任工程人員自應於工程必要時主動前往督察,而無待於現場施工人員通知始行前往,方符上揭規定,而此督察按圖施工之主要義務與現場施工人員依公共工程會頒定施工日誌表格第9、10欄所載「本日是否須依營造業法第35條第3款請專任工程人員督察按圖施工:□是□否」及「本日是否須依營造業法第35條第3款請專任工程人員解決施工技術問題:□是□否」通知到場督察或解決施工問題之義務,係可併行不悖而無先備位問題。是辯護人執施工日誌表格第9、10欄所載辯稱現場人員就施工圖說疑議時,請專任工程人員到場釋疑,專任工程人員於施工圖說核定後到工地巡視或所謂督察按圖施工,性屬備位云云,及於原審具狀辯稱:營造業法規定專任工程人員有督察按圖施工義務,此義務依公共工程會之要求,以現場施工人員及監工人員就施工圖說有疑問時,請專任工程人員到場釋疑,係依現場人員要求到場並針對施工人員所提問題提供諮詢或解決方案云云(原審卷㈠第28頁),即非足採。
③再觀諸上揭督察紀錄表中第六項「督察按圖施工」乙欄之範
圍係屬該表格中最主要,就督察項目又細分放樣工程、地質改良工程、假設工程(含施工架)、基礎工程、模版工程、混凝土工程、鋼筋(鋼構)工程、基地環境雜項工程、主要設備工程、其他等10項,其後並有督察結果欄位分列合格或不合格、辦理情形及備註等欄位,其分項詳細,核就督察之項目已屬具體明列,職司督察按圖施工責任之專任工程人員自應依表列事項確實督察填載,否則即屬怠責。而被告盧盈志於系爭事故前最後2次之99年8月27日及9月2日之督察紀錄表中,於99年8月27日督察紀錄表之「督察按圖施工」欄位中,就假設工程(含施工架)載寫支撐架組立中、模版工程載寫模板組立中,就混凝土工程、基地環境雜項工程、其他等項,則勾記為合格。於99年9月2日督察紀錄表之「督察按圖施工」欄位中,就假設工程(含施工架)載寫支撐架組立中、模版工程載寫模板組立中,就放樣工程、鋼筋(鋼構工程)、基地環境雜項工程、主要設備工程、其他等項,則均勾記為合格,有上開督察紀錄表在卷可憑(見卷㉞第53、54頁),顯示於假設工程支撐架組立期間,被告盧盈志對於前開表列檢查項目有檢查之情,並簽名表示已為檢查,然就上開事實三所示行為於到場督察時竟均未能發現,再依前開鑑定結果,系爭工程仍因具有如犯罪事實三所示之各項未按圖施工、未按施工期程施工、支撐架系統未具穩固性等疏失,而依當時之情形,被告盧盈志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則其身為主任技師,自應監督依核准圖說施工,豈可在未能確實查核是否全部與核准圖說相符時,即在督察紀錄表上簽章,使得系爭工程得以在與圖說不符之際,仍能續由向被告盧盈志雇主國登公司承包之不同公司繼續施工,被告盧盈志未盡確實督察之責任,致未能即時發現上開不符設計圖說之重大缺失,自屬無疑。被告辯護人就此所辯:被告盧盈志依營造業法雖有督察義務,然此義務是空泛的,是不定期視察,僅能就所見來表示,現場支撐架5、60公尺高,連天天在場之監造人中興顧問公司人員均無法看出有無按圖施工,要求其看出來,應無期待可能性云云(參見卷第157頁正反面),亦非有據。
④又被告盧盈志於系爭事故前最後2次督察係於99年8月27日及
9月2日乙情,迭據被告盧盈志供陳在卷,並有督察紀錄表足參,而其就該2次之督察紀錄表,除99年8月27日督察紀錄表第八欄位中填載「支撐架組立時應依據送審核備之圖說施作」,99年9月2日就「七、施工技術指導及施工安全、解決施工技術問題概況」欄位填載「支撐架組立時應隨時注意各部位之固定方式,並且定時監測是否有位移情形」外,並未有何關於上開事實三所示行為方面之記載,業如上述,並有上開2紙督察紀錄表可憑(見卷㉞第53、54頁),該2次督察紀錄中就假設工程部分均填載支撐架組立中,被告盧盈志顯然知悉其時假設工程支撐架係組立中,而其就99年8月2日督察情形於100年7月21日偵訊中供陳:「(你在99年8月27日督察紀錄上,為何記載支撐架組立時應依據送審核備之圖說施作?)因為如檢察官核對以前的督導記錄,他們以前有未按照送審核備之圖說施作之情形。(你在99年8月27日是否有發現他們有未依照送審核備之圖說施作之記載?)沒有,我沒查核那個。」等語(追加卷㈠第30頁),於101年8月16日偵訊中供陳:「98年8月25日的督察紀錄有發現現場場撐重型支撐架架設間距與圖說不符,所以我是作宣導式的提醒。(為何一而再再而三的提醒施工者需注意支撐架組立需按照圖說來架設?)因為一般工安意外發生支撐架倒塌的意外蠻多的。」等語(追加卷㈥第180頁)。就99年9月2日督察情形,於100年7月21日偵訊時供稱:「99年9月2日我會去查核是因為我們另有工地在中科,我早上去那邊驗收完後,我會到這裡自主督察,當天我到時比較晚天色昏暗,我只能請他們跟我說今日工作內有些,做一些宣導性的查核工作。」等語(追加卷㈠第30頁),於於101年8月16日偵訊時供稱:「(最後1次到現場是何時?)9月2日」、「(……督察紀錄表上盧盈志的簽名是否為你親筆簽名?所寫內容是否為你親自書寫?)是。」、「(你為何在七、記載支撐架組立時應隨時注意各部位之固定方式,並且定時監測是否有位移情形?)我在98年8月25日在工地督察時有發現現場場撐重型支撐架架設間距與圖說不符,請他們要修正,所以99年9月2日有做1個宣導性的請他們注意」、「(99年9月2日你只是形式上去晃一下,為何你日後沒確實找時間去督考現地有無按圖施工?因為你說9月2日去時已收工很晚了,顯然你沒辦法到工地現場去詳細督考有無按圖施工,而9月17日實施第1次混凝土澆置、9月27日實施第2次混凝土澆置、9月30日實施第3次混凝土澆置,這是工程最危險的時候,你從9月2日後到事故前為何未到現場督考?)我對工地督察是不定期的,有空才過去,因為我在臺中烏日也有工程,我去督察是1次跑烏日工地及北山工地,因為我不知道要澆置混凝土。」等語(見追加卷㈥第154、178-180頁)。稽此,被告盧盈志既知支撐架組立時容易發生倒塌意外,且該工程支撐架工程進行已相當期間,依進度應即將進行模板組立、混凝土澆置,此為其專業知識所悉,乃其該2次督察均未就支撐架組立部分為查核,而僅沿習舊例為宣導性之記載,其就督察義務未盡確實乙情已見。再縱令99年9月2日督察時天色已晚而未能查核,基於該部分工程易生意外之高度危險性,負有督察按圖施工之責之被告盧盈志自應於該期間內主動再度前往督察,而無待現場施工人員通知或俟協力廠商混凝土澆置前通知始行前往,乃被告盧盈志其後迄至該月底之99年9月30日系爭事故發生長達28天之期間,均未再行前往督察,則其怠於執行法規所應盡之查驗義務亦明。基此,被告盧盈志聲請傳訊之證人即北山工務所主任李亞峻、游承濬於本院審理中到庭供證混凝土澆置前並未通知被告盧盈志到場乙情縱令屬實,亦與被告盧盈志本案應主動前往查核之督察義務不生影響。是被告盧盈志辯稱:其僅是不定期巡視現場,監造單位並未指出或發現支撐架搭設錯誤之情形,且混凝土澆置未通知其到場查驗,其並無過失云云。及辯護人於原審具狀辯稱:依建築法規,結構體混凝土澆置前,需由工地工程師提送監造單位查驗合格後始得澆置,系爭工程99年9月30日已進行3次混凝土澆置,理應有3次查驗紀錄,但監造單位並無指出或發現支撐架搭設錯誤之情,是縱認被告負督察工地人員按圖施工之義務,然負責此部分之協力廠商從未於混凝土澆置前通知被告到場查驗,原審據此究責,於法、於理,並非公允等語(見原審卷㈠第28頁),亦屬無據而非足可採。
⑤另被告盧盈志就99年9月12日之自主檢查表部分辯以該簽名
係別人偽造,該期間其休假中在東北部度假,該部分並無過失等語。惟被告盧盈志既係系爭工程之主任技師,依營造業法規定,擔任系爭工程之施工技術指導、督察按圖施工及施工安全之人,是其責任係自系爭工程開工迄系爭工程竣工為止,不因其間有無休假而影響其對系爭工程應負之施工安全義務。是以,99年9月12日之自主檢查表,其上盧盈志之簽名,與被告盧盈志真正之簽名,其筆跡筆劃特徵不同乙節,固有法務部調查局問題文書鑑識實驗室105年10月14日調科貳字第1050342440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上訴卷㈡第41-43頁),而被告盧盈志於上開自主檢查表簽署日即99年9月12日,其人係在福隆車站、菁桐車站等地,有照片3幀在卷可按(見本院上訴卷㈠第45-46頁),足認前揭自主檢查表關於被告盧盈志簽名部分確屬偽造,且被告盧盈志於99年9月8日至12日確係休假中,亦有照片25幀在卷可憑(見本院上訴卷㈠第34-4 6頁),惟依前揭說明,雖被告盧盈志休假中亦不影響其對系爭工程應負施工安全之責。
⒉又系爭事故之發生,前經南投地檢署檢察官送請國立中興大
學土木工程學系鑑定結果認:「系爭事故支撐架倒塌意外事故之相關責任中,系爭工程併入主線拓寬段之設計與施工,以中隔樑與連繫鋼筋欲將完成後之拓寬段與主線聯結,以增強相對較主線尺寸為小之拓寬段有較佳之結構行為,但似乎無法預期實際施工中於未封閉主線車道情況下,車行載重可能造成之影響。本工程為場撐高架施工,其中約88%為獨立區塊施工,其餘12%為併入主線拓寬段,前者獨立區塊主體結構已完成,發生支撐架倒塌之意外事故為後者西行線(東行線尚未施工)之施工階段,工程現場相關單位雖暸解併入主線段保留縱縫以阻隔主線車行震動之設計理念,惟實際運作時,支撐架仍承受未預期之載重。針對併入主線拓寬段之設計方式,由於施工單位未預期於未封閉主線車道情況下,車行載重可能造成之影響,其所提施工計晝書也未於施工方式、施工階段與支撐方式,甚至調整施工方式、加強支撐等因應可能來自於主線車行載重之影響,而採取妥善之作業方式,監造單位僅就所提施工計晝書審核其作業之安全性,並無法加以審閱前述之特殊情節。施工廠商為暸解災變原因,經與相關單位、專業人士研商檢討,初步判定可能有來自於主線車道車行載重之影響,因此於事故發生後,於現場進行車行載重之測試工作,測試結果確實其影響不容忽視。有關併入主線交流道拓寬段之設計與施工,由於以往一般工程多為主線與交流道拓寬部分採同時施工方式,且於完工後才開放通車,因此施工中並無需車行載重對交流道拓寬段之影響考慮。即使有些主線已完成後才新設交流道,也採取交流道為獨立區塊之設計與施工,因此也無需考慮施工中車行載重對交流道拓寬段之影響。本工程國道六號北山交流道拓寬段跨越種瓜坑發生支撐架倒塌之意外事故,應是實際工程極為少見之案例,事故發生後經施工廠商與相關單位、專業人士深入研商檢討,判定災變原因有部分係可能來自於主線車行載重之影響,也由事故發生後,於現場進行測試工作加以證實。本工程災變相關單位(含設計、監造、施工與業主等)之責任,應就前述所提災害成因與緣由(含設計、監造、施工與各階段審查作業等),依各單位彼此間所訂定契約或協議加以確認」等語,此有國立中興大學土木工程學系99年12月鑑定報告1份在卷可稽(參見卷㊼鑑定報告書),及送請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結果亦認:「系爭事故倒塌損壞,歸納結果有2項倒塌損壞之主要原因。西行主線車道車輛載重傳遞而來之震動。減震支撐被劇烈震動,產生接觸撞擊橫樑傳遞之震動。而有關倒塌損壞相關責任歸屬中,由第十章倒塌損壞主因,適逢西行主線道3輛重型車經過,且為連續行駛過,造成震動幅度重疊累加放大,屬非預期及偶發之情形,非人力所能控制。又西行主線行車震動載重傳遞之路徑,本來僅由P1及P2橋墩中隔樑及施工縫搭接鋼筋之路徑,又適逢震動幅度變大至接觸撞擊減震支撐系統而傳遞過來,此2種因素合成效應才造成此不幸之災害,此種因素非施工單位故意造成,屬不可抗力之因素。」等語,此亦有臺灣省土木技師工會100年3月7日鑑定報告1份在卷可稽(參見卷㊿鑑定報告書)。上開2鑑定報告固然均認為系爭事故為不可抗力之因素所造成,並非被告盧盈志等人所能預見等語。然按刑法上處罰過失犯,須行為人對犯罪之發生,有注意之義務,且依當時情形能注意,竟疏於注意,而使結果發生,始能加以處罰,若依當時情形,結果之發生,非事出突然,而為其所能注意防範,即有過失。查系爭工程由於施工之複雜性、困難度,其中包含跨度大(最長達120公尺),場鑄就地支撐工法施作,最大高度33公尺(大樑至橋面板底部),施工腹地狹窄,地形變化大,箱型樑三向度尺寸有變化,且採取高空作業,現場施作確有前述複雜性與困難度,固如前述,然被告盧盈志係具有專業知識之專業工程人員,雖系爭工程有其複雜性與困難度,惟依被告盧盈志具有專業知識之背景以觀,難謂被告盧盈志無注意之能力。而依據工程委員會前開鑑定意見,認在進行腹版及頂版混凝土澆置前,其結構體逐漸在強勁度發展過程,有主線車輛部分傳遞效應,確有可能會導致部分固定之鱷魚夾有鬆脫情形,造成抵抗側向橫力減低,已如前述;而國立中興大學土木工程學系鑑定結果亦認:本支撐架倒塌,應是於重型鷹架下方桁架系統,以橫、縱梁配合鱷魚夾連繫下方垂直鋼架之接觸位置,由於以橫、縱梁配合鱷魚夾連繫上下支撐系統構件,其接觸情形不若前述重型鷹架全面性分佈,因此抵抗實際水平作用力較弱,始於此處接續部分之破壞,連帶桁架系統、上方重型鷹架、混凝土構造掉落,最後為垂直鋼架傾倒與橫向主梁之移位;針對併入主線拓寬段之設計方式,由於施工單位未預期於未封閉主線車道情況下,車行載重可能造成之影響,其所提施工計晝書也未於施工方式、施工階段與支撐方式,甚至調整施工方式、加強支撐等因應可能來自於主線車行載重之影響,而採取妥善之作業方式,監造單位僅就所提施工計晝書審核其作業之安全性,並無法加以審閱前述之特殊情節等語(參見卷㊼鑑定報告書第51、55頁);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結果認:經技師調查公共工程類似之減振支撐系統工程,計有「國道新建工程局國道六號南投段第C601A標舊正交流道工程」,亦有減振支撐系統施工,且其工程已順利施工完成。減振系統之功用,在於新舊橋梁連結施工縫之搭接鋼筋,常因施工縫澆置混凝土時,經由舊橋梁已通車路段傳來振動,使得搭接鋼筋在混凝土未達終凝前,即發生因振動而使混凝土分離及剝離現象,其現象類似新澆置混凝土未達終凝前受地震力振動而剝離情形一樣,致鋼筋產生握裹力不佳及縫隙產生漏水現象,故為減少主線車行振動之影響,於舊橋主線下方另搭設減振支撐架,以防止終凝前混凝土受振動之影響。本案新建交流道支撐系統原為2組支撐,若減振支撐於新建交流道箱型梁完成後,再架設減振支撐架困難度相當高,故施工廠商迫不得才同時施作,惟於減振支撐架上方預留施工空間等語(參見卷50第10-11頁),足知系爭工程最重要者為新舊橋共構,在未封閉主線車道情況下,車行載重傳遞之震動可能造成之影響,其施工方式及支撐方式應採取之工法為何,此即為「八月版圖說」之所以存在之必要,益見震動問題及如何支撐新橋、降低車行載重傳遞之震動、按圖施工等乃系爭工程施工過程所應重視之問題,此均為依據一般工程專業所得知悉,被告盧盈志為系爭工程之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系爭工程施工圖說等件均由其簽證,為係從事營造業務之人,自難諉為不知,從而,被告盧盈志本應注意系爭工程震動問題、如何支撐新橋、降低車行載重傳遞之震動、按圖施工等等問題,且依其專業工程知識,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導致系爭意外之發生,被告盧盈志應有過失,自屬無疑。
㈣、是以,被告盧盈志上開過失,係系爭工程倒塌原因之一甚明。被告盧盈志於執行業務時應注意前揭規定,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其應注意、能注意、卻疏未注意,致系爭工程經舊橋車行震動應力傳遞到新橋之現象,及混凝土澆置作業所產生之震動應力,加上支撐系統問題,致使系爭工程之重型鷹架系統或縱向桁架先往草屯端倒塌,造成附表二所示之人死亡,已如前述,上開被害人之死亡結果與被告盧盈志之過失行為間,顯有相當之因果關係,被告盧盈志應負過失之責已明,被告盧盈志所辯諸情,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盧盈志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及撤銷改判部分:
一、被告盧盈志為從事營造業務之人,其因有如上所述之過失,致生系爭事故,導致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之死亡之結果,核被告盧盈志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
被告盧盈志所犯前述業務過失致死罪,係以一行為,而侵害如附表二所示7被害人之生命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僅論以一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
二、原判決以被告盧盈志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99年9月12日自主檢查表,其上盧盈志之簽名,與被告盧盈志真正之簽名,其筆跡筆劃特徵不同乙節,有法務部調查局問題文書鑑識實驗室105年10月14日調科貳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參本院上訴卷㈡第41-43頁),而被告盧盈志於上開自主檢查表簽署日即99年9月12日,其人係在福隆車站、菁桐車站等地,有照片3幀在卷可按(參見本院上訴卷㈠第45-46頁),足認前揭自主檢查表關於被告盧盈志簽名部分確屬偽造,就被告盧盈志而言,自無證據能力,而不能當為不利於被告盧盈志認定之證據。原判決未察,將上開偽造之99年9月12日自主檢查表,引為證據,據以作為被告盧盈志有罪之依據(見原判決第61頁),容有未當。被告盧盈志上訴意旨指摘99年9月12日自主檢查表係屬偽造,不能作為認定其犯罪之證據等語,為有理由,其餘上訴理由,仍執陳詞否認犯罪,則無足取。惟原判決既有前揭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上開被告盧盈志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系爭工程倒塌,發生7人死亡之損害,造成被害人家屬永難磨滅之傷痛,所為誠屬可責,且由上述倒塌原因可知,尚難諉責於天災或不可抗力,而係系爭工程之施作、監造過程中,有疏失所造成,其中被告盧盈志係受雇國登公司之主任技師,負責系爭工程之施工安全,依其專業知識及倫理,自當能注意不得輕忽其後督察營造者按圖施工之責任,竟怠惰其責任,造成系爭工程於施工時有上述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缺失,未能及時發現糾正,致生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死亡之結果,然念其犯後業由所屬之國登公司戮力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已賠償其等所受損害,態度良好,有和解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見卷④第164-165頁;卷⑩第24-29頁);兼衡被告盧盈志無刑案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顯見素行尚佳;另依被告盧盈志職位負責範圍暨其過失情節高低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0月。
四、宣告緩刑部分:按緩刑為法院刑罰權之運用,旨在獎勵自新,祇須合於刑法第74條所定之條件,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職權,換言之,現代刑法觀念,在刑罰制裁實現上,宜採取多元而有彈性之因應方式,除經斟酌再三,認確無教化之可能,應予隔離外,對於有教化、改善可能者,其刑罰執行與否,則應視刑罰對於行為人作用而定。倘認有以監禁或治療謀求改善之必要,固須依其應受威嚇與矯治程度,而分別施以不同改善措施;反之,如認被告對於社會規範之認知並無重大偏離,行為控制能力亦無異常,僅因偶發、初犯或過失犯罪,刑罰對其效用不大,祇須為刑罰宣示之警示作用,即為已足,此時即非不得緩其刑之執行,並藉違反緩刑規定將入監執行之心理強制作用,謀求行為人自發性之改善更新。而被告是否有改善之可能性或執行之必要性,由法院為綜合之審酌考量,並就審酌考量所得而為預測性之判斷,但當有客觀情狀顯示預測有誤時,亦非全無補救之道,法院仍得在一定之條件下,撤銷緩刑,使被告執行其應執行之刑,以符正義。由是觀之,法院是否宣告緩刑,有自由裁量之職權,而基於尊重法院裁量之專屬性,對其裁量宜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祇須被告符合刑法第74條第1 項所定之條件,法院即得宣告緩刑;倘事實審法院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恣意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3647號判例、102 年度台上字第4161號判決參照)。查本件被告盧盈志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其素行尚佳,雖所為造成重大事故,然惡性並非重大,且犯後亦由所屬公司與被害人家屬均成立和解,並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害,已如前述,態度尚佳,本院審酌上情,認其尚有自發改過之可能性,其應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以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3年,用啟自新。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6條第2項、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建銘提起公訴,檢察官洪榮甫追加起訴,檢察官李月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賴 妙 雲法 官 林 欽 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妙 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刑法第276條第2項: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本案有關之相關施工技術規範┌─┬─────────────────────────────────┐│項│承包商與相關業務人員應遵守之施工技術規範內容 ││次│ │├─┼─────────────────────────────────┤│一│依施工技術規範第03110章場鑄混凝土結構施工技術規範第03110章場鑄混擬││ │土用模板結構規定〈下稱施工規範03110〉,僅摘要如下: ││ │◎承包商應檢具板模及支撐架之設計計算書及工作圖送工程司核可後始可施││ │ 設,該工作圖須清楚標示購材之尺寸、排架、支柱、間隔柱、橫樑、縱樑││ │ 、環、螺旋、楔、撐桿、混凝土澆置速度及擬採用之板模繫筋及柱箍等工││ │ 程細節,且結構應力分析所據之假設、尺寸、材料性質等資料均應詳實示││ │ 於設計計算書及工作圖,工程司之核可亦不免除承包商對板模及支撐架之││ │ 數量及強度所應負之一切責任(施工規範03110.1.4.1)。 ││ │◎橋樑臨時支撐架:承包商應提報臨時支撐架之材質說明及強度試驗證明等││ │ 送請工程司核可,並負責所有板模支撐設施之設計與製作,並於施工前依││ │ 施工時之實際載重、震動力、衝擊力及施工期間支撐設施可承受之風力與││ │ 地震力等提報細部分析設計計算書及繪製工作圖,併同支撐件之材質、型││ │ 式、實品樣本、規範及施工說明書等送請工程司核可後始可施工(施工規││ │ 範03110.1.4.2)。 ││ │◎支撐架之設計與組立須能穩固地承載荷重,其屬承載上部結構者須能承受││ │ 上部結構混凝土全部一次澆置之荷重,若混凝土須施加預力,則其設計與││ │ 搭建需能承受因施預力而增加之一切荷重(施工規範03110-2.3.2)。 ││ │◎支撐架需穩固立於堅實基礎上並防止基礎下陷及鬆軟,組立時應依設計圖││ │ 或工程司指示設置拱勢,並須考慮因乾縮或沉落之影響而予調整(施工規││ │ 範03110.3.1.1)。 ││ │◎橋樑臨時支撐架: ││ │ ⑴橋樑上部結構採場鑄工法或場鑄逐跨工法施逐部分均應搭設臨時支撐架││ │ 並根據施工步驟示意圖規定就地澆置350kgf/c㎡混凝土及完成施拉預力││ │ 。 ││ │ ⑵設於現有穿越道路、水路上方之橋樑臨時支撐架除有妥善之改道措施外││ │ ,應配置適當之型鋼構架支撐,以為持現有道路車道數、車道寬度並設││ │ 置護欄,施工護欄及標誌等各項交通安全管制措施且應隨時保持交通順││ │ 暢與行車安全,及維持現有水路之適當排水功能。 ││ │ ⑶支撐設施至少應於其互相垂直之兩向加水平側撐及斜撐,俾減少因水平││ │ 力或震動力之作用所致位移,以維持支撐設施之穩定與安全。 ││ │ ⑷支柱、斜撐、側撐等構件必須順直及尺寸均勻,且應無凹痕、缺陷或銹││ │ 蝕等,連結器配件及附屬品皆需良好無變形,. . .。架設工需具備充 ││ │ 分經驗,以免因工作不正確致斜撐不足或聯結器施拉過鬆或過緊等情事││ │ 發生。所有連結器均需扣緊且達規定之扭力,支撐架上之全部接頭應隨││ │ 時查驗。 ││ │ ⑸支撐設施需藉用鉛錘氣泡、水準儀、捲尺等定線準確,並作鬆緊及沉陷││ │ 之調整。 ││ │ ⑹若多根支柱集中於結構之某一節點時,應避免發生過量偏心與過大彎矩││ │ 。 ││ │ ⑺支撐設施底部之原有地盤若非堅實完整且具足夠承載力,則需加鋪堅實││ │ 之級配料或混凝土基礎。若採級配料基礎,則其基底土壤應先是當刮除││ │ 不適用部分並確實滾壓堅實,再鋪設一層至少20cm厚之級配料且亦確實││ │ 滾壓堅實致足以承載支撐設施所傳遞之荷重。支撐設施與及配料鋪底間││ │ 須墊以適當厚度之支承墊板(鋼板或木板皆可)並緊密接觸,俾支撐能││ │ 將垂直載重均勻傳遞於級配料基礎上。 ││ │ ⑻板模、支撐與支承墊板間須完全密合以確保支撐均勻受力,支撐架須做││ │ 好保護措施,嚴防因雨水沖刷致使支撐基地掏空而影響支承穩定。 ││ │ ⑼承包商應於施工期間每天檢查支撐設施之構架連結情形,地震發生後亦││ │ 需立即再予檢核,若有鬆動或未緊密結合時應即改正,必要時應隨時檢││ │ 查改正之,以確保支撐系統之穩定與安全。(施工規範03110-3.1.7) ││ │◎若板模支撐設施未能發揮應有功能而導致任何生命及財產損失,或本工程││ │ 永久結構物之損害及影響工期時,蓋由承包商負全部民事及刑事責任(施││ │ 工規範03110-2.1)。 │├─┼─────────────────────────────────┤│二│另依「北山交流道種瓜坑高架橋拓寬施工順序及支撐塔架示意圖(圖號S-07││ │5)所示: ││ │◎本件工程之施工順序為: ││ │ ⑴P2~P1-1或P2-11端跨施工; ││ │ ⑵A1端跨~P1施工; ││ │ ⑶主跨中央閉合施工; ││ │ ⑷支撐架拆除及原地面復舊。 ││ │◎又依該示意圖所示:同一斷面之拓寬段施工支撐架與減震支撐架各為2座 ││ │ ,每組2座,共8座;拓寬段施工支撐架未於新橋下方,減震支撐架位於舊││ │ 橋下方;上開8座支撐架另需使用橫向連結系統與縱向連結系統連結。 ││ │◎且該示意圖之附註載明: ││ │ 1.承包商應依照其擬定之施工時程及施工技術規範之規定,於工施前提出││ │ 詳細之施工計畫及施工圖,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可施工。 ││ │ 2.圖示支撐架及其系統僅為示意,承包商應依本工程特訂條款之規定提出││ │ 支撐設計之計畫與詳細之分析資料送審,應工程司核可後施築。. . . ││ │ 6.減震支撐架之設計應依高工局核定之交維計劃,至少承載計劃所規定交││ │ 維車道活載重(含25% 加成),並於上述載種作用時,承商應提出其垂││ │ 直變型安全值,以確保新舊混凝土接合時,車輛震動不影響混凝土初擬││ │ 及鋼筋握裹,而支撐架配置所能減震之效果,承商應負完全責任。 ││ │ 7.減震支撐架頂與既有種瓜坑高架橋箱型樑間需設置傳載配件,該配件應││ │ 能使支撐架頂之支撐與樑底密合,於承受設計載重時不得脫落鬆動。 │├─┼─────────────────────────────────┤│三│F-002「模板支撐補充說明」,僅摘要重要規定: ││ │1.為確保模板支撐構材品質與原設計值吻合,各類支撐構材於每次送到工地││ │ 後,應於每次抽樣並作「載重試驗」,以驗核現場工地構材強度。 ││ │4.模板支撐結構,在垂直方向之構件間連結,除已認可之專用工法外,須使││ │ 用4顆高拉力螺栓連結,在垂直與水平構件間連結,除已認可之專用工法 ││ │ 外,應使用4顆高拉力螺栓(或經設計過之至少4顆大型鱷魚夾)作連結。││ │5.工地採用可調鋼管支柱,必須使用制式插銷連結底管及接管,不可使用三││ │ 號鋼筋等非制式構件替代。 ││ │6.為確保工地現場能依照模板支撐結構「按圖施作」,營造單位在模板支撐││ │ 先期作業時,應指示模板支撐協力廠商在適當時間完成「放樣」工作,經││ │ 過營造單位對模板支撐之放樣確認無誤後,方可施作。 ││ │7.為確保工地現場能依照模板支撐結構「按圖施作」,於模板支撐作業時,││ │ 營造單位應指定模板支撐作業主管相關監造人員,於適當施工階段,針對││ │ 模板支撐之配置「拍照存證」,詳細紀錄模板支撐缺失及缺失改善情形。││ │8.營造公司之支撐協力廠商,須提供營造公司支撐組搭之「標準作業程序」││ │ 供工地施工參考;工地支撐不論是單純租賃或連工帶料施作,支撐施工期││ │ 間,支撐公司均須派員至工地督導,認可支撐組搭確實,以免支撐組搭錯││ │ 誤,發生倒塌意外。 │├─┼─────────────────────────────────┤│四│另依施工技術規範「第01525章橋樑工程施工作業安全一般要求」(下稱施 ││ │工規範01525)規定: ││ │◎安全確認及責任:除本章所訂一般要求外,承包商尚應辦理下列事項,以││ │ 確實有效掌握工程推動過程中之安全狀況,落實施工安全,而相關安全之││ │ 全部責任仍應由承包商負擔。 ││ │ (1)依規範規定辦理工地勘查及必要之補充調查,以確認工址作業環境之安││ │ 全狀況。 ││ │ (2)詳閱契約圖說、相關法令及標準。 ││ │ (3)慎選施工方法及機具設備。 ││ │ (4)訂定安全作業標準及自動檢查制度(施工規範01525.1.2.4)。 ││ │◎橋樑工程之施工計畫應依下列要求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於施工前送請││ │ 工程司核可: ││ │ (1)計畫內容應詳細編列各分項工程主要作業之工作計畫,且至少含下列各││ │ 點(依各橋樑工程之工作內容而定):. . . ││ │ (2)屬勞動檢查法第26條所指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之橋樑工程應依該法規定││ │ 編訂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並報經檢查機構核准及工程司同意後始得使││ │ 勞工進場實施作業。 ││ │ (3)施工計畫書、各類施工檢查紀錄表、下列各設施之工作圖及結構設計計││ │ 算書等涉及專業技術部分均應由所屬類科之專業技師審核簽證後送請工││ │ 程司核可。. . . ││ │ C. 施工架(含上下設備)、 ││ │ D. 模板支撐及支撐架、 ││ │ E. 橋樑上部結構之施工設備(含吊裝工作架)、 ││ │ F. 臨時支撐設備、工作架等. . . (施工技術規範01525.1.6.1)。 ││ │◎支撐架及模板之設計計算書至少應敘明下列事項: ││ │ (1)鋼管支撐架之強度試驗合格文件。 ││ │ (2)正確合理之分析計算模式及設計方法,暨合宜之分析軟體。 ││ │ (3)設計載重所應考慮施工期間之各種可能垂直與水平載重。 ││ │ (4)各部位模板背撐材之撓曲應力、剪應力及撓度。 ││ │ (5)支撐架各構件及縱向與橫向水平貫材之撓曲應力、剪應力、撓度及側向││ │ 挫屈(臨界長度)、腹板局部側向挫屈。 ││ │ (6)整體支撐架水平構件與斜撐系統之橫向力。 ││ │ (7)千斤頂之撓曲應力、剪應力、面壓及側向挫屈。 ││ │ (8)主要承力構件之應力及位移之計算檢核結果。 ││ │ (9)支承墊板各構件之撓曲應力。 ││ │ (10)基礎土壤之承載力,必要時須作土壤承載力試驗(施工規範第01525. ││ │ 1.6.2)。 ││ │◎支撐架工作圖:須併結構計算書送請工程司核可。 ││ │ (1)須詳繪支撐系統之所有構件及其細部構造與相關說明,俾支撐架施工時││ │ 無需再參考補充圖說、結構計算書、設計標準等文件。 ││ │ (2)須含支撐樑之長度與間距、立柱之位置與間距、對撐接點間之垂直距離││ │ 、排架高度等控制設計之尺度。 ││ │ (3)須含混凝土之澆置程序、澆置速率及施工縫位置等橋樑上部結構混凝土││ │ 之澆置流程圖。 ││ │ (4)須註明支撐架及模板系統所致沉陷量(含基礎沉陷量及接合點間之緊縮││ │ ),且其值不得大於2.5cm。 ││ │ (5)須註明修正垂直度之方法以及修正補強之位置。 ││ │ (6)支撐架中若設有供車輛及人員通行之交通通道,則應詳細標示該交通通││ │ 道之位置、長度、水平與垂直淨空、交通維持及相關之安全衛生管制措││ │ 施。 ││ │ (7)支撐架組立及移除作業期間若所用臨時斜撐跨越或鄰近既有交通通道,││ │ 則須註明組立及移除之施工順序與臨時斜撐系統之使用細節。 ││ │ (8)支撐架基礎: ││ │ A. 若採直接基礎,則須載明土壤之設計承載力。 ││ │ B. 若採樁基礎且基樁突出地面之垂直長度超過樁徑之4倍以上,則須載││ │ 明樁頭設計最大水平位移及最大容許水平偏差位移(施工規範01525││ │ .1.6.3)。 ││ │◎橋樑施工設施:應符合CNS2857A1009所訂施工架、吊重設備等之安全標準││ │ 規定,且至少須符合下列營造工程作業安全法規所訂規定: ││ │ (1)「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營造業之事業範││ │ 圍及須具備之安全衛生設施及作業管理事項等規定。 ││ │ (2)「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之第二章「工作場所及通路」第21~40條、 ││ │ 第九章「墜落、飛落災害防止」第之224~238條及第十一章「防護具」 ││ │ 第277~291條等規定。 ││ │ (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之第四章「施工架」第39~62條及第九章「 ││ │ 鋼筋混凝土作業」第129~147條:施工架及模板作業設計及施工之規定 ││ │ 。 ││ │ (4)「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第3~10條:從事高架作業之各項保護措││ │ 施(橋樑工程施工相關部分)。 ││ │ (5)「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之第19條、第20條、第43條││ │ 、第48條、第49條及第62條:營造工程施工架及營造作業之自動檢查規││ │ 定。 ││ │ (6)「勞動檢查法」及「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訂有勞動檢查之實施,以││ │ 貫徹法令執行)之第26條第6項:危險性工作場所(含指定之營造工程 ││ │ 工作場所)。 ││ │ (7)「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修正指定公告」: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 │ 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之營造工程一覽表(丁類││ │ 危險性工作場所)。 ││ │ (8)「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及「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 │ 作業注意事項」之第五章「丁類工作場所之審查」第17~20條:承包商 ││ │ 須提出施工計畫書及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且涉及專業技術部分應由專││ │ 業技師簽認無誤(施工規範01525.2.3.1)。 ││ │◎就地支撐工法橋樑支撐系統之選用原則: ││ │ (1)層次分明:若以主要支撐構件結合次要支撐構件架設而成複合型支撐系││ │ 統,各主要支撐構件間再以斜撐材、繫材、斜拉桿等連結及補強時,主││ │ 要與次要支撐系統間之構件配置應層次分明。 ││ │ (2)宜單純化:支撐系統之設計宜採應力傳遞路徑最短之單純結構系統,俾││ │ 利有效傳遞應力,否則構件若繁複將使應力計算之誤差較大。 ││ │ (3)承載能力:支撐架之主要構件係以承載軸向壓力為主,其斷面設計應檢││ │ 核壓應力及側向挫屈(Lateral Buckling)等之穩定性。 ││ │ (4)斜撐系統:為有效減少垂直桿件發生挫屈之機會,設計時應間隔設置不││ │ 同方向之斜撐且其斷面及強度應充足,以確保其有效性,且斜撐構件與││ │ 垂直構件應避免接合於水平桿件間而造成水平桿件形成短樑致易發生剪││ │ 力破壞。 ││ │ (5)適用性:鋼管及鋁合金管支撐系統之斷面勁度較低且接合點較多,若組││ │ 立高度過高易造成垂直度不足及挫屈長度過長等缺失,不宜作為高橋墩││ │ 橋樑之支撐塔柱。 ││ │ (6)穩定性:若採貨櫃式鋼箱支撐系統,應詳予檢核其連結構件傳遞荷重能││ │ 力及穩定性。 ││ │ (7)續接數:構材續接易使其承載力降低及增加支撐系統之不穩定度,故支││ │ 撐系統構材之續接數應儘量減少,若為配合現地狀況所需續接應予適當││ │ 補強並於工作圖註明續接位置。 ││ │ (8)支撐架主要構件須設置適當之水平或斜撐構件以抵抗水平力作用。 ││ │ (9)再利用之鋼樑須詳予計算檢核因焊接、鉚釘、螺栓孔、腹板開孔而使斷││ │ 面積減少所致承載力不足之不利影響(施工規範01525.2.3.2)。 ││ │◎場鑄工法橋樑施工所用臨時支撐架之分析及設計所採設計載重及其計算項││ │ 目、載重組合等規定如下: ││ │ (1)須依下列參考規範及相關規範辦理: ││ │ A. 第1.4.4款所列規範(其中第(3)目規範係其中之耐震設計篇第3.12 ││ │ 節"Requirements for Temporary BridgesandStagedConstruction"││ │ 及施工篇Se ction 3- TemporaryWorks) ││ │ B. 日本道路公團「設計要領」第二集第六篇[Ⅲ]第10章假設構造物 ││ │ C. 第03110章「場鑄混凝土結構用模板」 ││ │ (2)一般規定: ││ │ A. 設計載重:應含垂直載重及水平載重。 ││ │ a.垂直載重應含靜載重、活載重(含施工活載重及衝擊載重),靜 ││ │ 載重及施工活載重之和至少為490kgf/m2。 ││ │ b.水平載重除風力、地震力外,應含因施工機具、施工程序及其它 ││ │ 因素引致之水平力,且各支撐構材之最小設計水平力不得小於其 ││ │ 所支撐靜載重之2%。 ││ │ B. 各工法之支撐架或施工設備之設計須能承受因施拉預力所致力量重 ││ │ 新分配而增加之載重,混凝土收縮所致二次效應亦應考慮。 ││ │ C. 支撐架之設計分析須考慮基礎沉陷之效應、支撐系統構件與永久結 ││ │ 構物已完成部分之互制效應及因乾縮與靜重變位所致力量重新分配 ││ │ 。 ││ │ (2)靜載重:應含混凝土自重、施工材料、模板及支撐架等重量,混凝土 ││ │ 、鋼筋、預力鋼腱及模板等之組合重量應依實際情形計算,且不得小 ││ │ 於2,570kgf/m3。 ││ │ (3)活載重: ││ │ A. 施工活載重:須同時考慮施工機具之集中載重、橋面均佈載重(不││ │ 得少於100kgf/m2)及橋面翼板邊緣之線載重(不得少於110kgf/m ││ │ )等三項載重。 ││ │ B. 衝擊載重: ││ │ a. 各構件須考慮因澆置過程中因衝擊效應所致設計靜載重增加, ││ │ 且不得小於澆置混凝土重之30%。 ││ │ b. 動力升降機及非動力升降機因升降作業所致衝擊載重分別為升 ││ │ 降載重(含設備重)之30%及15%。 ││ │ (4)橋樑臨時支撐架於地震時之設計水平力V須考量支撐架之施工期間、 ││ │ 工址水平加速度係數及結構韌性折減係數等因素並依表3所示辦理, ││ │ 其中W為本款第(2)目所述各類靜載重。(詳見施工技術規範此章表三││ │ 地震水平力係數表) ││ │ (5)環境載重: ││ │ A. 風力:其效應依表4所示考量風速及承受風壓之支撐架高度等因 ││ │ 素,最小設計風力=最小風壓×受風面積。(詳見施工設計規範 ││ │ 此章表四)(施工規範01525.2.3.3)。 ││ │◎所採組裝成型之支撐架除有相似設計條件之試驗可資證明外,未提供工程││ │ 資料者不得使用,且其工作載重不得超過最大試驗承重之40%(施工規範 ││ │ 01525.2.3.4.⑶)。 ││ │◎垂直支撐系統之構件設計安全係數不得小於2.5,且應由製造廠之目錄或 ││ │ 工程資料明確提供(施工規範01525.2.3.5.⑴)。 ││ │◎橋面板及大樑懸臂板之模板格架支撐系統應視為支撐架並適用於支撐架之││ │ 設計準則,且混凝土澆置時大樑與橋面模板間不得產生差異沉陷(施工規││ │ 範01525.2.3.6)。 ││ │◎傾覆穩定檢核:支撐架各構件及組成單元承受傾覆力應分別就有無混凝土││ │ 靜重分析其傾覆穩定性,且抵抗傾覆彎矩之安全因數須大於1.2(施工規 ││ │ 範01525.2.3.7)。 ││ │◎組合應力:支撐架各構件同時承受軸力與彎矩應符合fa/Fa+fb/Fb≦1.0規││ │ 定。其中fa、fb分別為軸應力與撓曲應力Fa、Fb分別為容許軸應力與容許││ │ 撓曲應力(施工設計規範01525.2.3.8)。 ││ │◎構件細長比不得超過表8規定(施工規範01525.2.3.9)。 ││ │◎支撐基礎: ││ │ (1)支撐架須立於支承墊板、基礎或基樁上並具有足夠承載力,且不得產生││ │ 過大變形及不均勻沉陷。 ││ │ (2)直接基礎: ││ │ A. 支撐架基礎之設計須能均勻傳佈載重至承載土層,土壤容許承載力 ││ │ 須依基地狀況、基礎地質調查等合適方法決定。若無土壤資料,可 ││ │ 參考表9所列土壤承載力預設值(適用於垂直/水平之坡度比小於1/6││ │ 之地面),惟承包商仍應負所採實際設計值之完全責任。 ││ │ B. 若基地調查所得土壤資料過少或採樣點間之資料變異性過大,表9所││ │ 列土壤承載力應考量地質情況不均勻性及不確定性而乘以折減因數0││ │ .75。 ││ │ C. 表9適用於基礎底下之地下水位深度大於基礎寬度之情況,若基地持││ │ 續遭受洪泛或下雨將使土層軟化;若基地受水浸泡及地下水位高時 ││ │ ,表9之容許承載力須乘以表10所列修正係數。 ││ │ D. 直接基礎若承受偏心載重,其設計不得產生上揚拉應力;基礎若受 ││ │ 到側向力作用,其抗滑動之安全係數為1.5。. . . ││ │ (4)重型支撐系統之基礎:以鋼架支撐塔設計且柱腳最大載重超過13,600kg││ │ f之基礎於各種載重條件作用下,設計及施工時須檢核支撐塔之所有柱 ││ │ 腳之沉陷量皆均勻(施工規範0152 5.2.3.12)。 ││ │◎就施工方法部分之一般規定: ││ │ (1)橋樑臨時支撐架之施工須符合第03110章「場鑄混凝土結構用模板」規 ││ │ 定,且其架設施工須與工作圖相符,所用材料之品質須經設計應力之檢││ │ 核確認,施工人員亦須熟練支撐架之架設,並不得超過工作圖所示容許││ │ 沉陷量或間隙要求。 ││ │ (2)支撐架之組裝架設、橋樑上部結構第一跨之施工及支撐架前移或推移至││ │ 第二跨均應由專業技師於現場全程指揮督導。 ││ │ (3)承包商需確實依核定之施工計畫、工作圖及相關施工檢查紀錄表、作業││ │ 標準程序施作(施工規範01525. 3.1.1)。 ││ │◎構件施工: ││ │ (1)支撐架內之交通通道於護欄內緣淨寬須大於銜接道路寬度1.5m以上,其││ │ 最小垂直淨高須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支撐架四周須用臨時性混凝土護欄││ │ 保護,且護欄與支撐架基礎之間須保持至少8 cm之淨距,護欄與其他支││ │ 撐架構件之間須保持至少30cm之淨距。. . . ││ │ (4)混凝土澆置之速率及程序須予控制,俾儘量降低不平衡載重,且混凝土││ │ 卸置於模板時應防止局部超載發生(施工規範01525.3.1.2)。 ││ │◎支撐架組裝: ││ │ (1)調整底座之架設: ││ │ A. 支柱底部應設置高低調整器或千斤頂式基板,俾調整並維持基礎面 ││ │ 水平,且不得直接置於支撐基礎面上。 ││ │ B. 基座托架與支撐架基礎接合面須完全密接。 ││ │ C. 基座托架與千斤頂結合面、千斤頂與支撐架支柱結合面均應緊密鎖 ││ │ 固以防滑動。 ││ │ D. 採型鋼座或鋼架作為承壓墊板時,型鋼之腹板應與支撐柱中心線對 ││ │ 齊以免荷重承載於翼板致承載力不足或偏心傾覆,支撐柱、千斤頂 ││ │ 與承壓型鋼腹板之中心應接合成一直線。 ││ │ E. 高低調整器之設計斷面積應足以承載上部結構靜重、模板系統、支 ││ │ 撐架及水平側力、衝擊力、風力等載重。 ││ │ F. 基座托架、調整底座與支柱之中心線應接合成一垂直線,以防因偏 ││ │ 心載重造成支點不安定及挫屈效應。 ││ │ (2)支撐架接頭之施工: ││ │ A. 耦合式(套環式)鋼管及或鋁合金支撐架之接頭因結合點較多致自 ││ │ 由度過大而易產生側向位移,一般適用於載重較小之施工架,而不 ││ │ 宜用於橋樑支撐架。 ││ │ B. 可調鋼管支柱不得連結使用三節以上,於調整高度時應以專用金屬 ││ │ 插銷固定,不得改採鋼筋,並須確認連接處無相對位移且荷重軸線 ││ │ 成一直線。 ││ │ C. 支柱接頭須採面板型、突出接合型或插入接合型對接接續,不得採 ││ │ 搭接方式連接。 ││ │ D. 鋼柱構件之連接部分或交叉部分應以4個以上之螺栓或緊固螺鉗( ││ │ Clamp)等制式專用金屬配件確實緊密固定,並須確認連接處無相對││ │ 位移且荷重軸線成一直線。 ││ │ (3)支撐架系統之組裝及搭設: ││ │ A. 可調式鋼管支柱高度若超過3.5 m時應每隔2 m於相互垂直之兩向設 ││ │ 置縱向、橫向水平繫條,以減少水平變位及挫屈之機會。 ││ │ B. 直立構件須垂直架設,若垂直度不足(例如上下層U形槽未垂直組立││ │ 或有偏心、水平橫樑未置於U形槽中央位置等)將導致偏心載重彎矩││ │ 而造成挫屈或偏心傾覆。 ││ │ C. 橋面翼板及腹板之支撐鋼管之支撐方向、傾斜角度及配置間距須整 ││ │ 齊一致,不得交錯不齊。 ││ │ (4)油壓式千斤頂應儘量避免用於調整支撐架高度,以防漏油時發生壓力││ │ 洩漏失敗情形,若確需使用時應加裝固定環(施工規範01525.3.1.3 ││ │ )。 ││ │◎檢查表之執行:各階段工作完成後應由相關作業主管依檢查表所列事項詳││ │ 予檢查,其後再經工地檢查人員簽認符合後始可進行下一階段作業(施工││ │ 技術規範01525.3.2.1)。 ││ │◎使用期間動態安全查核:.. . ││ │ (3)混凝土澆置前之安全監測: ││ │ A. 鋼管、木支撐及支撐架底部等應無鬆動現象。 ││ │ B. 支撐架各部分之連接及斜撐務須安全穩固。 ││ │ C. 作業前應確定澆置路徑、澆置速率、混凝土預拌車之卸料位置、混││ │ 凝土泵送車之輸送位置等,並應避免對支撐架之基地超載或碰撞支││ │ 撐架。 ││ │ (4)混凝土澆置過程之安全監測: ││ │ A. 澆置過程應有專責人員全程監督支撐架及結構物之情況。 ││ │ B. 支撐系統之主要構件須施作沉陷量、變形量及側移量之監測紀錄,││ │ 若超過安全值須即施作結構補強(施工規範01525.3.2.4.⑶、⑷)│└─┴─────────────────────────────────┘附表二(系爭事故被害人死亡結果)┌──┬────┬────────────────────┐│項次│被害人 │死亡情形 │├──┼────┼────────────────────┤│1. │莊永和 │死亡:因系爭事故導致頭胸腹四肢創傷,引起││ │ │創傷性休克死亡。 │├──┼────┼────────────────────┤│2. │MANSUR │死亡:因工地坍塌意外,導致各體腔多重創 ││ │ALI │傷創傷,引起創傷性休克死亡。 ││ │(中文名│ ││ │:阿力)│ │├──┼────┼────────────────────┤│3. │SUPRAPTO│死亡:因工地坍塌意外,導致各體腔多重創傷││ │(中文名│,引起創傷性休克死亡。 ││ │:巴拉多│ ││ │) │ │├──┼────┼────────────────────┤│4. │REWANTO │死亡:因工地坍塌意外,導致各體腔多處創 ││ │ │傷,引起創傷性休克死亡。 │├──┼────┼────────────────────┤│5. │SIRMANTO│死亡:因工地坍塌意外,導致各體腔多重創 ││ │(中文名│傷,引起創傷性休克死亡。 ││ │:滿多)│ │├──┼────┼────────────────────┤│6. │SUNARYO │死亡:因工地坍塌意外,導致各體腔多重創 ││ │(中文名│傷,引起創傷性休克死亡。 ││ │:那佑)│ │├──┼────┼────────────────────┤│7. │SUTARJI │死亡:因工地坍塌意外,導致各體腔多重創 ││ │ │傷,引起創傷性休克死亡。 │└──┴────┴────────────────────┘附表三(卷宗對照表《其下所載地方法院檢察署係舊稱,現已更名為地方檢察署》):
┌───────────────────────────────┬────┐│ 卷宗全名 │簡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相字第393號相驗卷宗〔工安卷㈠〕 │卷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相字第393號相驗卷宗〔工安卷㈡〕 │卷2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相字第393號相驗卷宗〔工安卷㈢〕 │卷3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相字第393號相驗卷宗〔工安卷㈣〕 │卷4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相字第393號相驗卷宗〔勞安卷㈠〕 │卷5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相字第393號相驗卷宗〔勞安卷㈡〕 │卷6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相字第393 號相驗卷宗〔6 名外勞卷㈠│卷7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相字第393號相驗卷宗〔6名外勞卷㈡〕│卷8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相字第393號相驗卷宗〔6名外勞卷㈢〕│卷9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相字第393號相驗卷宗〔勞檢所資料卷 │卷 ││㈠〕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相字第393號相驗卷宗〔勞檢所資料卷 │卷 ││㈡〕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相字第393號相驗卷宗〔勞檢所資料卷 │卷 ││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相字第393號相驗卷宗〔勞檢所資料卷 │卷 ││㈣〕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相字第393號相驗卷宗〔勞檢所資料卷 │卷 ││㈤〕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相字第393號相驗卷宗〔勞檢所資料卷 │卷 ││㈥〕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相字第393 號相驗卷宗〔工登契約一般│卷 ││條款、補充說明〕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相字第393號相驗卷宗〔特訂條款〕 │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相字第393 號相驗卷宗〔公路橋樑耐震│卷 ││計規範〕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相字第393 號相驗卷宗99年10月14、15│卷 ││日履勘現場照片〕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相字第393 號相驗卷宗〔99年12月8 日│卷 ││履勘現場照片〕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相字第393 號相驗卷宗〔99年10月29日│卷 ││、11月8日照片〕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相字第393 號相驗卷宗〔施工技術規範│卷 ││卷㈠〕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相字第393 號相驗卷宗〔施工技術規範│卷 ││卷㈡〕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相字第393 號相驗卷宗〔公路橋樑設計│卷 ││規範〕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相字第393 號相驗卷宗〔施工照片、衛│卷 ││星照片〕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相字第393 號相驗卷宗〔事故履勘現場│卷 ││照片〕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相字第393 號相驗卷宗〔莊永和〕 │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相字第393 號相驗卷宗〔99年10月29日│卷 ││履勘現場照片〕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835號偵查卷宗卷㈠ │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835號偵查卷宗卷㈡ │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835號偵查卷宗〔勞檢所初步檢│卷 ││查報告、復工申請資料〕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835號偵查卷宗〔施工計畫〕 │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835號偵查卷宗〔測量資料〕 │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835號偵查卷宗〔國工局提供資│卷 ││料〕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835號偵查卷宗〔本案關鍵照片│卷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核交字第3261號偵查卷宗 │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33號偵查卷宗 │卷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國道六號南投段第C602A 標北山交流道工│卷 ││程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98年2月〕 │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國道六號南投段工程舊正及北山交流道工│卷 ││程設計暨配合工作之大地工程調查綜合評估報告〔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98年5月〕 │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國道六號南投段第C602A 標北山交流道工│卷 ││程之初步施工計畫〔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98年6月〕 │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國道六號南投段第C602A 標北山交流道工│卷 ││程之安全衛生計畫〔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98年7月〕 │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國道6 號南投段第C602A 標北山交流道工│卷 ││程之主線種瓜坑溪拓寬段施工計畫〔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98年12月│ ││〕 │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國道6 號南投段第C602A 標北山交流道工│卷 ││程之上構首件檢驗執行報告書〔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98年12月〕 │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國道6 號南投段第C602A 標北山交流道工│卷 ││程之主線種瓜坑高架橋拓寬段支撐架結構計算書〔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99年4月〕 │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國道6 號南投段第C602A 標北山交流道工│卷 ││程之主線拓寬段減震支撐結構計算書〔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98年8 │ ││月〕 │ │├───────────────────────────────┼────┤│國道北山交流道崩塌事故鑑定報告〔鑑定人:黃添坤教授、國立中興大│卷 ││學土木工程學系、99年11月〕 │ │├───────────────────────────────┼────┤│國道六號北山交流道崩塌事故鑑定報告〔鑑定人:黃添坤教授、國立中│卷 ││興大學土木工程學系、99年12月〕 │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國道六號公路第C602A 標北山交流道工程│卷 ││之北山交流道種瓜坑高架橋拓寬段支撐架設計結構計算書及設計圖〔國│ ││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98年12月〕 │ │├───────────────────────────────┼────┤│臺灣省土木技師工會之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國道6號南投段第C│卷 ││602A 標北山交流道工程種瓜坑高架橋拓寬段西行線支撐架事故原因說 │ ││明〔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月17日〕 │ │├───────────────────────────────┼────┤│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之國道六號南投段第C602A 標北山交流道工程西行│卷 ││交流道PW1L至PW2L間箱型樑崩塌事故原因鑑定報告書〔日期:100 年3 │ ││月7日、文號(100)省土技字第北0263號〕 │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與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國道6 號南投│卷 ││段第C602A 標北山交流道工程工程契約〔第1 /4 冊〕 │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與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國道6 號南投│卷 ││段第C602A 標北山交流道工程工程契約〔第1 /4 冊〕(與卷相同)│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與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國道6 號南投│卷 ││段第C602A 標北山交流道工程工程契約〔第2 /4 冊〕 │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與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國道6 號南投│卷 ││段第C602A 標北山交流道工程工程契約〔第3 /4 冊〕 │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與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國道6 號南投│卷 ││段第C602A 標北山交流道工程工程契約〔第4 /4 冊〕 │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之國道六號南投段第C602A 標北山交流道│卷 ││工程之特訂條款 │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之施工技術規範 │卷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之國道六號南投段第C602A 標北山交流道│卷 ││工程細部設計圖 │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之國道六號南投段第C602A 標北山交流道│卷 ││工程細部設計圖 │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北山工務所之國道六號南投段第C602A 標北山交│卷 ││流道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第1冊) │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國道六號南投段第C602A 標北山交流道新進人│卷 ││員、一般安衛教育訓練紀錄及相關證照㈠ │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國道六號南投段第C602A 標北山交流道每日巡│卷 ││檢紀錄表㈡ │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國道六號南投段第C602A 標北山交流道工作通│卷 ││知單㈡ │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國道六號南投段第C602A 標北山交流道施工人│卷 ││員告知單㈦ │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國道六號南投段第C602A 標北山交流道自動檢│卷 ││查計劃㈢〔勞工安全衛生缺失改善管控表、檢查頻率:每日〕 │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國道六號南投段第C602A 標北山交流道自動檢│卷 ││查計劃㈣〔施工架工業安全檢查、檢查頻率:組裝(拆)每週強風豪雨│ ││作業中〕 │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國道六號南投段第C602A 標北山交流道自動檢│卷 ││查計劃㈨〔鋼筋作業安全檢查表、檢查頻率:作業中〕 │ │├───────────────────────────────┼────┤│新鴻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國道六號南投段第C602A 標北山交流道自動│卷 ││檢查計劃〔鋼模組立安全檢查表、檢查頻率:作業前、中〕 │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國道六號南投段第C602A 標北山交流道自動檢│卷 ││查計劃〔模板作業安全檢查表、檢查頻率:作業中〕 │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國道六號南投段第C602A 標北山交流道自動檢│卷 ││查計劃〔颱風豪雨後施工架及重型爬梯及四級以上地震後施工架及模│ ││板支撐作業安全檢查表、第1冊〕 │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國道六號南投段第C602A 標北山交流道自動檢│卷 ││查計劃〔重型支撐架作業安全檢查表〕 │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國道六號南投段第C602A 標北山交流道自動檢│卷 ││查計劃〔混凝土作業安全、檢查頻率:作業中〕 │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國道六號南投段第C602A A標北山交流道協議│卷 ││組織會議紀錄 │ │├───────────────────────────────┼────┤│二區處南投所98之南投段第C602A標(查證紀錄) │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2號卷㈠ │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202 號卷〔第一階段復工審查申請函│卷 ││、修復計劃畫影本〕 │ │├───────────────────────────────┼────┤│國道六號南投段第C602A 標5819D 之北山交流道種瓜坑高架橋拓寬(上│卷 ││構)施工檢驗紀錄及檢測紀錄第一冊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2號卷〔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 │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2號卷卷㈡ │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2號卷卷㈢ │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2號卷卷㈣ │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2號卷卷㈤ │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2號卷卷㈥ │卷 │├───────────────────────────────┼────┤│臺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2010會員名錄一冊(臺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編號A ││101 年5 月15日 (101)省結技 (八)卿字第3964號函檢附) │ │├───────────────────────────────┼────┤│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2010會員名名錄一冊(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101 年│編號B ││5 月17日 (101)省土技字第2001號函暨檢附)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243號偵查卷宗 │追加卷㈠│├───────────────────────────────┼────┤│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243號〔災害後修復計畫書(第│追加卷㈡││一階段)〕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243號〔第一階段施工計畫書〕│追加卷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243號〔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追加卷㈣││營造工程)審查、施工計畫書、上部結構工程場鑄懸臂工法〕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243號〔場撐施工計畫〕 │追加卷㈤│├───────────────────────────────┼────┤│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478號〔國登公司資料〕 │追加卷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核交字第2573號偵查卷宗 │追加卷㈦│├───────────────────────────────┼────┤│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號卷㈠ │追加卷㈧│├───────────────────────────────┼────┤│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243號偵查卷宗〔勞工職業災害│追加卷㈨││檢查報告書〕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243號偵查卷宗〔國稅局資料〕│追加卷㈩│├───────────────────────────────┼────┤│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243號偵查卷宗 │追加卷│├───────────────────────────────┼────┤│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號卷㈡ │追加卷│├───────────────────────────────┼────┤│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號卷㈢ │追加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