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6 年附民字第 24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244號原 告 黃盈凱被 告 彭國財

呂采甄黃唯品 (原名黃雅娟)詹鳳鳴羅惠云劉翰愷魏秀塀江婕綺上列原告因被告彭國財、呂采甄、黃唯品、詹鳳銘、羅惠云、劉翰愷、魏秀塀、江婕綺等人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但經移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亦有明文。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黃盈凱於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前,業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65號事件受理中,詎原告黃盈凱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違反一事不再理之規定,起訴程序並不合法,依法應予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林 欽 章法 官 賴 妙 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 譽 澄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