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侵上訴字第25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賢選任辯護人 鄭中睿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侵訴字第7號,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6833號、104年度偵字第2824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李○賢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故意犯侵入住宅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陸年。
犯罪事實
一、李○賢自民國(下同)82年起就讀○專,84年起分發擔任擔任○○,90年改任○○行政職務,前任職臺中市政府○○局所屬○○○○大隊○○分隊擔任○○長(單位及到職日期均詳卷),為公務員。甲○(卷內代號: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及到職日期均詳卷)則同為○○員。緣臺中市政府○○局第○大隊○○分隊即將成立,104年10月間為財產點交階段,李○賢與甲○分別從不同單位調到○○分隊支援點交籌備工作,僅見過幾見面。104年10月30日上午,甲○正式到○○分隊報到擔任○○員,而李○賢擔任○○○(即分隊○○級職務,可代理分隊○),與甲○均擔任該分隊○○人員。104年10月30日晚上,○○長及另一○○長輪休,由李○賢代理該分隊最高○○職務。李○賢提議慶祝入駐,故分配部屬買宵夜、買酒回來,於30日晚間9時許至翌(31)日凌晨1時許,在隊上1樓辦公室內,由李○賢、甲○,與其他隊員及友人一同用餐飲酒。
二、在吃宵夜喝酒時,李○賢見甲○年輕貌美,且今晚隊上只有甲○一名女性,甲○勢必落單,竟欲染指甲○,利用當晚身為分隊內最高○○的權力,一再對甲○勸酒,並請其他隊員也對甲○敬酒,且多次出言:「把你學姊灌醉,我要侵犯她」等語。甲○一再遭李○賢勸酒,乃陸續飲用蜂蜜口味之台灣啤酒約5、6罐後而有醉意,迄至同日凌晨1時44分許始結束飲宴,甲○、李○賢及其他隊員陸續上至2樓備勤室就寢。李○賢上樓後,慾火難耐,自同日(31日)凌晨1時48分許至凌晨2時8分許,以LINE傳送「要來爕爕(按同『燮』,動詞,調和之意)嗎」、「哈」、「囉」、「.....」、「那鎮臿你那臿你有什麼條件」、「強你」、「在」、「嗎」等與性有關之不雅言詞騷擾甲○,並於同日凌晨2時10分,以LINE之通話功能聯絡甲○。惟甲○上樓時,因將手機遺漏在1樓值班台上,而未得悉上開LINE內容及未接獲來電。嗣於同日凌晨3時許接近凌晨4時許,李○賢竟利用在該時段擔任備勤人員,且○○長備勤室就在女生備勤室隔壁,僅一牆之隔,且兩間備勤室門口均為監視器錄影死角之機會,又利用各地○○員平日為爭取救災、救護之時效,在備勤室就寢時未將房門上鎖之習慣,基於侵入住宅強制性交之犯意,自其○○長備勤室走出,未經甲○同意,擅自開啟隔壁屬於住宅之女生備勤室房門,而侵入甲○居住之備勤室內,走入後,先是將拖鞋脫下(即放在女生浴室門前),再悄悄摸黑走到甲○就寢之床鋪前,隨即以身體強壓在甲○身上,甲○突遭此舉驚醒後,李○賢仍不顧甲○反抗,強行親吻甲○,將舌頭伸入甲○之口腔內,甲○猛力反抗,李○賢則續以身體壓住甲○,一手將手指插入甲○之口腔內,另一手則將甲○之外褲、內褲脫掉,強行以陰莖磨蹭甲○下體,欲將陰莖插入甲○之陰道內,惟因甲○極力反抗而未果,李○賢乃改以將手指插入甲○之陰道內抽動,甲○因疼痛難耐,一再掙扎並表示「很痛、不要、請你走開」等語,惟李○賢不顧甲○之反抗,仍同時以手指插入甲○之喉嚨、下體內抽動。嗣甲○表示想吐,李○賢始鬆手,甲○即藉機迅速逃至房間內之浴廁並開燈,發現浴室門口有李○賢的拖鞋,即已確認李○賢身分。甲○立即躲至女生盥洗室之第3間浴室內,並將浴室門反鎖,李○賢則追至盥洗室內,將燈關掉,至甲○躲藏之第3間浴室前,試圖翻越而攀爬浴室門上方橫桿未成功,又試圖從第四間浴室爬進第三間浴室,亦未成功。斯時甲○趴在地上,自浴室門下方門縫觀察李○賢動向,李○賢乃至第3間浴室門前,雙手伸入浴室門下方縫隙拉扯,慌亂中,甲○之長髮遭李○賢扯住,全身被往外拖,李○賢一手抓住甲○之左手,從門縫下拉出來,強拉甲○之左手撫摸其陰莖,李○賢另一手則從門縫下伸進去撫摸甲○胸部。甲○幾乎崩潰,至此為求保命,乃大喊「李小、李小,救我」(故意謊稱尚未辨識性侵犯是李○賢,讓李○賢有下台階,希望趕緊結束性侵行為)。李○賢因甲○大聲喊叫乃罷手離去,穿著自己的拖鞋走出女生備勤寢室,此時為凌晨4時1分至3分許,李○賢在走廊來回觀察是否其他隊員被驚醒。李○賢即以此強暴之方法,對甲○為強制性交行為得逞1次,並致甲○因此受有右側乳房2點鐘方向有2×0.3公分皮膚抓痕、左側乳房12點鐘及2點鐘方向各有2×0.3公分皮膚抓痕、左手1×1公分瘀青、右手3×1公分皮膚紅腫、2×1公分瘀青、右側小陰唇內側9點鐘方位有輕微紅腫約2×1公分、左側小陰唇內側3點鐘方位有輕微紅腫約1×1公分、處女膜於基底部3點鐘及9點鐘方位有輕微紅腫、咽喉紅腫併疑似外物碰撞痕跡、右頸腫等傷害(傷害部分未據告訴)。
三、待甲○在浴室底下縫隙觀察,確認李○賢離開後,立即出來將寢室房門上鎖,並撥打內線電話至值班台,向值宿人員王○明表示:「我被性騷擾了,請你現在、立刻到我房門口」,王○明隨即於同日凌晨4時5分許,前往2樓女生備勤室門口,李○賢聞聲亦自其○○長備勤室外出察看,甲○確認王○明已在門口等候,旋即奪門而出並衝至1樓值班台,王○明、李○賢亦尾隨甲○下樓,甲○立即以緊急勤務為由廣播,要求全體備勤人員至值班台前集合,待全員魚貫於同日凌晨4時8、9分許到達值班台,甲○見李○賢亦在場,懾於其○○長之職位,一時語塞而趴在值班台上大哭,李○賢見狀詢問王○明為何甲○廣播?王○明答以:「學姊說她遭到性騷擾」等語,李○賢隨即請隊員回寢室休息,並徵詢甲○意願由其觀看監視器,甲○恐與李○賢同處而虛與委蛇,獨留李○賢在值班台觀看監視器。甲○隨後上樓,慮及鑰匙統一保管,獨留女生備勤室仍有安全疑慮,遂往男生備勤室區域尋求協助,找到替代役男鄭○棋,甲○要求與鄭○棋同寢,鄭○棋聞言驚愕,經甲○說明後,鄭○棋遂陪同甲○至男生備勤室斜對面空置之備勤室內休息。李○賢觀看監視器後,遍尋不著甲○,乃以值班台之廣播系統詢問甲○下落,經查知甲○與鄭○棋同處後,即返回○○長備勤室休息。迄至同日上午6時50分許,鄭○棋喚醒甲○,甲○返回女生備勤室並將房門反鎖,發現手機遺落在值班台,遂於同日上午7時許,以內線電話請值班人員林○平將其手機拿至女生備勤室。甲○取得手機後,於同日上午7時34分許,以手機聯絡其男友乙男(卷內代號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並於同日上午7時37分許,以LINE傳送內容為「我昨晚被強暴」、「○○長」、「就睡我隔壁」等訊息給乙男。乙男聞訊於同日上午7時57分許,抵達甲○任職之分隊。待○○長及另一名韋○興○○長上班後,甲○及乙男向○○長及韋○○長報告此事,乙男並於同日上午9時4分許,撥打110報警處理。
四、案經110立即通報臺中市政府○○局○○分局、女警、家防官等單位,於同日(31日)上午10時到達○○分隊,並由女警及○○分局偵查隊陸續通知社工、鑑識組、檢察官。警方自上午11時起開始在○○分隊內拍照蒐證,社工、女警於中午左右將甲○帶到醫院驗傷,驗傷完畢後由檢察官、甲○、社工等人協同於下午回到○○分隊,檢察官當場詢問甲○案發經過,指示鑑識組人員進一步採集DNA指紋等比對,並由警方在李○賢之○○長備勤室內,扣得李○賢所有之手機2支、短褲1件、上衣1件、涼鞋1雙、內褲1件等物,始查悉上情。
五、案經甲○委由黃雅琴律師訴由臺中市政府○○局○○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及證據能力部分:
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之規定,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本案判決書如記載被害人甲○及其男友乙男之姓名,有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甲○身分資訊之虞,爰依上開規定不記載證人甲○及乙男之姓名,均僅以上開代號稱之(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如卷附之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合先敘明。
二、本案甲○接受減少重複陳述作業安排,並未製作警訊筆錄,直接由檢察官面前具結陳述,並於原審中到庭陳述。故本案並無被害人警訊筆錄是否有證據能力的問題。
三、下列本案證人甲○、乙男、王○明、林○平、趙○政、鄭○棋、黃○婷於檢察官偵訊中經具結後所為之陳述,及林○平、趙○政、鄭○棋於警訊中所製作之筆錄,被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一第91頁)。林○平、趙○政、鄭○棋之警訊筆錄陳述內容,與在檢察官偵訊時陳述一致;且檢察官偵訊時,均告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上開證人朗讀結文後具結,且被告李○賢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亦均未提出、主張任何可供證明上開證人於檢察官偵訊時經具結後所為之陳述,究有如何之「顯有不可信之客觀情況」,故上述警偵訊筆錄,自得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四、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醫院、診所對於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同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驗傷診斷書之格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再依同法第11條之相關規定,係為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益,對於被害人驗傷及取證所為之特別規定,其依此項規定所製作之驗傷診斷書,應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法律有規定」之傳聞證據之例外(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02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卷附被害人甲○之衛生福利部臺○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1份,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法律有規定」之傳聞例外,具有證據能力。另醫師執行醫療業務時,不論患者是因病尋求診療,或因特殊目的而就醫,醫師於診療過程中,應依醫師法之規定,製作病歷,此一病歷之製作,均屬醫師於醫療業務過程中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而且每一醫療行為均屬可分,因其接續之看診行為而構成醫療業務行為,其中縱有因訴訟目的,例如被毆傷而尋求醫師之治療,對醫師而言,仍屬其醫療業務行為之一部分,仍應依法製作病歷,則該病歷仍屬業務上所製作之紀錄文書,與通常之醫療行為所製作之病歷無殊,自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所稱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而診斷證明書係依病歷所轉錄之證明文書,自仍屬本條項之證明文書(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6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卷附之中○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既係醫師為執行醫療業務行為所製作之證明文書,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之規定,應合於傳聞例外而具有證據能力。
五、卷附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現場照片、錄影擷取照片,係屬機械性紀錄,且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而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於卷內所附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錄影、照片等內容,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一第92頁),依法自得作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854號判決意旨參照)。
六、㈠辯護意旨爭執扣案拖鞋之證據能力,陳稱:107年6月4日勘
驗蒐證「0000000-女生寢室勘察」(下午16時58分錄影)檔案時,於該檔案3分53秒時,警方已經將拖鞋放進塑膠袋內給被害人指認;然而在另一個「00000000檔案」(下午18時23分錄影)時,卻看到扣案拖鞋又被擺回去被告寢室門口,放置於其他鞋子旁邊,又將拖鞋放進塑膠袋內扣案,可知扣案拖鞋是現場任意擺放,移動證物,違反扣押之正當程序,應無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二第149頁)。
㈡經本院詳細核對系爭扣案拖鞋,在錄影過程裡出現時間,確
實如辯護人所述,曾經一度放進塑膠袋內讓被害人甲○指認,又從塑膠袋裡拿出來放回被告寢室門口擺放鞋子位置,與其他鞋子放在一起。又在逮捕被告之後,再一次將扣案拖鞋拿起來放進塑膠袋內扣案。警方作業確實有令人質疑之處。然而,本案是依據【拖鞋底面的花紋】,比對在女生備勤室地上的鞋印,以此證明「被告曾經穿著扣案拖鞋進入到女生備勤室」之事實。拖鞋底的花紋,並不會因為先後二次放進塑膠袋而改變。辯護人辯稱警方保管拖鞋不當,應排除證據能力云云,如果本案是依據拖鞋上的DNA作為證據,則拖鞋保管不當確實會有污染DNA的問題,此種主張或許有成立可能。但本案沒有污染鞋底花紋的問題,故辯護人之主張不能成立,本件扣案拖鞋應仍有證據能力。
七、㈠辯護人又主張:現場蒐證之DNA、證物等,均有可能遭受破
壞,除非公訴人能夠證明現場取得前,犯罪現場未受破壞,否則應該全部不得做為證據(本院卷二第149頁)。
㈡然查,本案31日凌晨4時6分許,被害人衝下樓,其餘隊員被
叫下樓,至4時14分許,全部隊員回去睡覺。甲○不敢再回去女生備勤室睡覺,先躲到其他男生寢室睡覺,直到接近上午七點才返回女生備勤室(詳後述甲○證言)。男友7時許趕來後,並於上午9時4分許打110報警。依據警方製作處理性侵害案件各輪值人員到場時序表上記載,女警與○○分局偵查隊到達現場是上午10點,此時所有犯罪現場均已由警方掌控(見26833號偵卷第33頁)。從凌晨4點到接近清晨7時許,這期間如果犯罪現場跡證被破壞,確實有此可能。本件女生備勤室金屬門把上,本應留下指印跡證,但是鑑識人員沒有採集到完整指紋,所以確實在鑑識人員採證之前,可能遭人刻意抹去指紋。但是只有犯罪者有動機去破壞證據,甲○沒有必要破壞跡證。加上被告從凌晨4時到7時許都在○樓或○樓○○長備勤室,被告也有充分時間去破壞現場證據。況且被告承認該日案發後,上午有洗澡,換過衣服,所以被告身上原本該沾有被害人DNA之證據均已被破壞。被告是基層○○出身,有相關刑事案件知識經驗,既然知道要先洗澡滅證,當然也有可能趁隙去女生備勤室裡破壞證據,但是剩下尚未被破壞的跡證、DNA、鞋印等,仍足以作為本案認定事實之證據,具有證據能力。辯護人主張尚未被破壞的現場跡證也沒有證據能力云云,應無可採。
八、㈠辯護人又主張:甲○陳述在床上遭被告退去內褲,並丟在他
處,則該內褲很可能受到污染,不得作為被告有罪之認定依據(本院卷二第157頁)。
㈡然查,如果是內褲被丟棄他處,也頂多是丟在女生備勤室寢
室內而已,為何女生備勤室內會有被告DNA,因而內褲染上了被告的DNA?被告為何出入女生備勤室呢?況且鑑識人員是採取內褲底層檢驗,即內褲裡面與陰部相接觸部分,剪下一小塊作檢驗(剪下位置照片見本院卷一第132頁)。甲○陳述是從浴室門縫底下觀察,確定被告已經離去了,才從浴室走出來反鎖門,並穿回自己的內褲與褲子。女性在性交後會採站立姿勢,陰道內液體(含男性精液或前列腺液),會流到女性內褲底層上。所以女性內褲向來是採證重點,自從有性侵害鑑定這門學問以來,即是如此。而性交本來就要脫下內褲的,性交後再穿上內褲並到醫院接受檢驗採證,向來如此,從未有司法先例認為性交前脫下內褲,所以內褲應該被排除證據能力的。辯護人此一主張自不成立。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李○賢,固坦承前任職臺中市政府○○局所屬○○○○大隊○○分隊擔任○○長,甲○則為同分隊之○○員,2人為同事關係,且有於上揭時、地與甲○、其他○○隊員及友人一同用餐、飲酒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對甲○為強制性交之犯行,辯稱:我需要為了幾秒鐘的快樂,去做侵犯的事情嗎,而且要付出我的工作、家庭、名譽,我有必要這樣做嗎?被害人有精神耗弱或是創傷症候群,但我自己的精神狀況也不好,我的前妻是24小時不離開我,怕我會傷害自己。如果我真的有用手指侵犯被害人,不可能沒有留下跡證,而且被害人又有流血,兩支手指這麼粗都可以插入抽動,如果用陰莖插入並非難事,不可能無法插入。案發當天為了尋查被害人被害的現場,我每個房間每個空間都有進去查看,所以無法判斷那些跡證是何時留下的(本院卷二第144頁背面)。被告並於原審中辯稱:我不承認有這件事情,被害人從頭到尾都說沒有看到任何人,只有看到一雙咖啡色的拖鞋,如何證明整個分隊只有我穿這雙咖啡色的休閒鞋。分隊驗收階段時所有的物品我都要去測試、檢視,所以各間寢室、各個角落都會留下我的跡證,被害人身上所有的傷口及跡證瘀青皆未採集到我的DNA,在性侵害案件裡面,我不相信以2支手指頭暴力侵入下體,在處女膜會不造成任何新的撕裂傷,何況被害人還自稱無性經驗,在刑事鑑識學,血跡即使洗掉還是會採集得到,被害人的內褲上面有血跡,加害人如果有沾到、觸碰到,縱使已經清洗亦無法抹滅跡證,我身體各處,包括下體、手指頭都沒有被害人的DNA,被害人於筆錄中指訴她在床上有強烈的抵抗,依被害人的體能狀況,不可能沒在加害人身上留下任何的紅腫、挫傷,被害人有去中○醫藥大學驗傷,驗傷單上面寫無明顯傷口。LINE的手機傳訊雖然是由我的手機傳的,但當時傳訊時間點,我已經早就入睡了,我是一直到5點多看完隊上的監視錄影器,要找被害人時,找不到她,才傳訊息跟被害人講,我看不到其他嫌疑人時,才看到手機有那部分的內容,我也很後悔當初為何要將那則LINE的傳訊刪掉,被害人並無法證明誰為加害人,我否認有犯罪事實云云。
二、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①本件沒有直接證據確實被害人有遭受侵入性的侵害,除了被害人的指述外,被害人陰部作了任何的採驗,也沒有被告的精液,至於被害人內褲及大腿外部有被告的DNA,有可能是皮屑或是唾液,無法證明為精液,其他的跡證無法證明被告於當晚有進入被害人的寢室,鞋印無法證明是何時留下的,被告是主管驗收工程時有進入寢室,發生事情後該日早上六時許被告也有再進入該寢室找被害人(見本院卷一第90頁)。②二樓監視錄影器光影,也只能證明光影變化,但沒有看到有人出入,也沒有看到有人影呈現在上面。而且本件被害人房間把手上也沒有留存被告的指紋。鞋印的採證比對不符合程序,有瑕疵,沒有證據能力。被害人房間沒有留下任何人的腳印及DNA。被害人的床舖也沒有採集到被告的毛髮或任何跡證。被害人只有看到拖鞋就認定是被告,不可採信。被害人的陳述不一,陳述是被告從第二間浴室攀爬,而非從第四間。如果被告真的從浴室下方空隙大力拉扯被害人,被告怎麼可能手臂沒有受傷,但被告案發當天其手臂並沒有任何的受傷。案發當天被害人打電話給值班人員說是講被性騷擾,丁○○○○鑑定報告上也陳述為性騷擾。被害人內褲上有DNA並不等同強制性交既遂。
DNA有可能是體液、口水、毛髮等都有可能。而且本件沒有刑法第134條假借職務上機會加重其刑的適用(本院卷二第145頁背面)。
三、從客觀證據先還原本案流程經過:┌────┬────────────────────────┐│時間 │事實與出處 │├────┼────────────────────────┤│104年10 │李○賢、甲○與其他隊員及友人在1樓辦公室內一同用 ││月30日晚│餐、飲酒,迄至同日凌晨1時44分許,始結束飲宴,甲 ││間9時許 │女、李○賢及其他隊員陸續上至0樓備勤室就寢,以上 ││至翌(31│為被告所不爭執。 ││)日凌晨│ ││1時許 │ │├────┼────────────────────────┤│31日凌晨│01:44:01一樓電梯前監視器畫面,聚餐結束,有人上││ │樓(偵卷第178頁監視器照片) │├────┼────────────────────────┤│31日凌晨│李○賢以LINE傳送 ││1時48分 │「要來爕爕(按同『燮』,動詞,調和之意)嗎」 ││許至凌晨│(01:48)、 ││2時8分許│「哈」(01:52)、 ││ │「囉」(01:52)、 ││ │「.....」(01:58)、 ││ │「那鎮臿你那臿你有什麼條件」(02:01)、 ││ │「強你」(02:03)、 ││ │「在」(02:08)、 ││ │「嗎」(02:08) ││ │給甲○,並於同日凌晨2時10分,以LINE之通話功能聯 ││ │絡甲○,未接來電(見偵卷一第53頁LINE畫面截圖) │├────┼─────────────────┬──────┤│凌晨 │二樓監視器對準電梯口,畫面中再往右│ ││02:41至│便是○○長寢室、女生備勤室,畫面從│ ││03:59 │02:41:00開始播放到03:59:00,都│ ││ │沒有人出現,也沒有人影晃動(本院卷│ ││ │一第93頁勘驗筆錄、第95頁以下畫面截│ ││ │圖)。 │左列凌晨3時 │├────┼─────────────────┤許至4時初, ││凌晨 │03:59:00開始地上有光影的變化,是│可能是本案發││03:59:│由監視器右下角逐漸亮到右上方,又從│生時間 ││00至 │右上方逐漸轉暗至右下方,至03:59:│ ││03:59:│05時全暗(本院卷一第93頁勘驗筆錄)│ ││05 │(偵卷一第178照片)。 │ ││ │本院實地現場勘驗,此種燈光變化來自│ ││ │於被告○○長備勤室房門開啟又關上的│ ││ │結果(本院卷二第40頁實地勘驗結果)│ ││ │,所以被告此時開啟自己房門(可能是│ ││ │進或出房間)。 │ │├────┼─────────────────┤ ││ │二樓電梯口監視錄影畫面, 03:59: │ ││ │06至04:01:58光線沒有任何變化,沒│ ││ │有任何人進出。 │ │├────┼─────────────────┴──────┤│凌晨04:│04:01:59看到被告腳穿拖鞋,從畫面右側(即○○長││01:59至│寢室、女生備勤室前)走過二樓監視器前。 ││04:03:│04:02:02被告從畫面左側(即其他男隊員寢室前)往││37 │回走。 ││ │04:02:10被告又從監視器畫面右側(即○○長寢室、││ │女生備勤室前)走到左側。 ││ │04:03:37從畫面左側(即其他男隊員寢室前)往回走││ │回○○長寢室前。 ││ │(本院卷一第93頁勘驗筆錄、96至104頁畫面截圖、偵 ││ │卷一第179至181頁照片)。 │├────┼────────────────────────┤│凌晨04:│監視器畫面光影變化同前,由右下方逐漸往上亮起,關││03:38 │門後又逐漸從右上方往下轉暗,可知進入被告走回自己││ │房間內。(本院卷一第93頁勘驗筆錄)。 │├────┼────────────────────────┤│凌晨04:│二樓監視器拍到王○明於同日凌晨04:05:38,從一樓││05:56 │走上樓梯(偵卷一第181頁照片、本院卷一第105頁)。││ │04:05:53王○明走過二樓監視器前畫面(偵卷一第 ││ │182頁)。 │├────┼────────────────────────┤│凌晨04:│被害人甲○經過監視器面前衝下樓、男隊員王○明跟隨││06:45 │被害人下樓。04:07:13被告也走下樓(本院卷一第93││ │頁勘驗筆錄、第107頁畫面截圖)。 │├────┼────────────────────────┤│凌晨4時8│甲○立即以緊急勤務為由廣播,要求全體備勤人員至值││、9分許 │班台前集合,所以04:08:10隊員陳○宇下樓經過一樓││ │監視器前(偵卷一第184頁照片)、04:08:17陳○偉 ││ │通過監視器、04:08:20鄭○祺通過監視器(偵卷一第││ │185頁照片)、趙○政04:08:52通過監視器畫面(偵 ││ │卷一第186頁照片)、04:09:02陳○駿通過監視器畫 ││ │面(偵卷一第186頁照片)。 │├────┼────────────────────────┤│凌晨 │04:12:19其他隊員上樓畫面(偵卷一第187頁照片、 ││04:12起│04:12:54甲○上樓畫面(偵卷一第187頁)、04:14 ││ │林○平上樓畫面(偵卷一第188頁照片)。 │├────┼────────────────────────┤│凌晨5時 │李○賢以LINE傳送: ││24分許至│「抱歉應該酒滋味」(05:24)、 ││凌晨5時 │「可是是四點的事和我傳訊給你的時間不符」(05:26││31分許 │ )、 ││ │「只有一點快二點我們上來」(05:27)、 ││ │「四點出我上廁所」(05:28)、 ││ │「過不了五分鐘你ㄔ衝下樓」(05:29)、 ││ │「我看監視○影到現在,抱歉嫌疑最大的是○○長」(││ │ 05:31)、 ││ │「才有機會」(05:31) ││ │等語予甲○(警卷第81頁畫面截圖) │├────┼────────────────────────┤│上午6時 │上午6時50分許,鄭○棋喚醒甲○,甲○返回女生備勤 ││50分許至│室並將房門反鎖,發現手機遺落在值班台,遂於上午7 ││7時許 │時許,以內線電話請值班人員林○平將其手機拿至女生││ │備勤室。 │├────┼────────────────────────┤│上午 │甲○於07:33傳line給男友乙男,內容「我最需要你的││7時32分 │時候...」「你居然不接」「趕快接阿」;7時37分許,││起 │傳送內容為「我昨晚被強暴」、「○○長」、「就睡我││ │隔壁」等(原審卷一第22頁截圖)。 ││ │甲○於上午 07:32、07:33、07:34、07:57 撥打電話給││ │其男友(原審卷一第23頁) │├────┼────────────────────────┤│上午7時 │上午7時許,甲○又傳LINE給鄭○祺(見本院卷一第84 ││許 │頁以下),甲○寫「我昨晚手機放值班台,根本不知道││ │他傳這些」「今天早上等到大家都醒來,我才趕請○平││ │把手機拿上樓給我」「他混蛋」。 ││ ├────────────────────────┤│ │鄭元祺回「扯」「搞他」。 ││ ├────────────────────────┤│ │甲○傳「畜生」「我的內褲有血...」「他昨晚很粗暴 ││ │」「他是畜生」 。 ││ ├────────────────────────┤│ │鄭元祺回「他怎麼可以這樣」「他沒下來」「分隊來了││ │」 ││ ├────────────────────────┤│ │甲○「你拿掃把用具,拖把,到二樓」「假裝掃二樓」││ ├────────────────────────┤│ │鄭○祺回「我休假」 ││ ├────────────────────────┤│ │甲○「監視他,保護我」「拜託」 ││ ├────────────────────────┤│ │鄭○祺回「好」 ││ ├────────────────────────┤│ │甲○「沒人知道你休假」「我已經打電話給男友了」 ││ ├────────────────────────┤│ │鄭○祺回「**」「**」 ││ ├────────────────────────┤│ │甲○「外宿」「我不管」「我男友放六日」「他已經衝││ │來了」「現在大家都醒了,他就算有**,量他也不敢開││ │我的房門」 ││ ├────────────────────────┤│ │鄭○祺回「**」「**」 ││ ├────────────────────────┤│ │甲○「好可怕」「外面什麼情形」「我男友快來了」「││ │他混蛋!!!」「我昨晚要是手機放身邊,一定提早警││ │覺」「混帳!!!」 ││ ├────────────────────────┤│ │鄭○祺回「真的」 ││ ├────────────────────────┤│ │甲○「謝謝你○祺」「否則我昨晚要是又回房間,後果││ │不設想...」「所有的鑰匙都在一樓資訊房」「想起來 ││ │就覺得好可怕」「好可怕」「他用手戳到我流血」「所││ │有的一切都好可怕」「我該怎麼辦」 │├────┼────────────────────────┤│上午7時 │證人韋○興(即○○分隊另一個○○長)於7:40上班,││40分 │剛到達○○分隊時,還搞不清楚分隊今天凌晨發生什麼││ │事情。(見韋○興證言,26833號偵卷第191頁) │├────┼────────────────────────┤│上午7時 │乙男聞訊,約上午7時57分許,抵達甲○任職之分隊。 ││57分至上│經甲○、乙男將凌晨的事情告知證人韋○興,韋○興轉││午9時4分│告○○長(見韋○興證言,26833號偵卷第191頁)。 ││ │○○長及其他長官對甲○、乙男談話詢問,乙男不耐○││ │○分隊似乎有掩蓋真相的意思,索性於上午9時4分許,││ │撥打110報警處理(26833號偵卷第30頁110報案紀錄單 ││ │)。 │├────┼────────────────────────┤│上午 │110勤務指揮中心於上午9:20通知女警隊、上午9時25分││09:20至9│通知○○分局偵查隊、上午9時24分通知家防官。 ││:24 │(26833號卷第33頁處理性侵害案件各輪值人員到場時 ││ │序管制表) │├────┼────────────────────────┤│上午 │女警隊與○○分局偵查隊,10:00到達○○分隊( ││10:00 │26833號卷第33頁處理性侵害案件各輪值人員到場時序 ││ │管制表),警方開始在現場拍照(照片附26833號偵卷 ││ │第39頁以下)。 │├────┼────────────────────────┤│上午 │甲○被帶到○○分局,在社工陪同下,接受減少重複陳││11:00 │述作業一站式訊前訪視評估(原審卷一第12頁)。 │├────┼────────────────────────┤│上午11:│警方在女生備勤室已經發現地上有明顯鞋印,且比對拖││02至11:│底花紋,就是被告所穿的咖啡色拖鞋,即如本判決【附││11 │件一】【附件二】。 │├────┼────────────────────────┤│上午 │被告被帶到○○分局○○派出所,並於上午 11:15 接 ││11:15 │受酒測,酒測值為 0.10mg/L (見警卷第 77 頁)。 │├────┼────────────────────────┤│上午11時│鄭○祺上午11時**分在LINE上回「他承認了嗎」「這因││許 │該的,我要照顧的職責」(見本院卷一第86頁以下) ││ ├────────────────────────┤│ │甲○「他回○○了」 ││ ├────────────────────────┤│ │鄭元祺回「嗯」 ││ ├────────────────────────┤│ │甲○回「聽說回○○配合偵訊」「好可怕」 ││ ├────────────────────────┤│ │鄭○祺回「所以你去醫院檢查了嗎」 ││ ├────────────────────────┤│ │甲○回「我以後會不會還會看到他」 ││ ├────────────────────────┤│ │鄭○祺回「我不確定」 ││ ├────────────────────────┤│ │甲○回「你有看到監視器嗎?」「我還沒看」 │├────┼────────────────────────┤│上午 │○○分局女警員將「報警檢察官指揮偵訊書」傳真到地││11:39 │檢署(7116號卷第2頁上方傳真時間) │├────┼────────────────────────┤│下午 1 │鄭○祺下午13時11分回「有看一下而已」「幸好你有起││時 11 分│來了」「李小被停職」「不會看到他了」「分隊打來叫││許 │我回去」(本院卷一第87頁以下) ││ ├────────────────────────┤│ │甲○「我拜託大隊給你榮譽假」「因為你整晚沒睡,保││ │護我」「沒有你,我真的不知道躲到哪裡」 ││ │(本院卷一第87頁以下) │├────┼────────────────────────┤│下午 1 │甲○在女警及社工陪同下,13時許到署立臺○醫院接受││時至 2 │驗傷,驗傷結果:「右側乳房2點鐘方向有2×0.3公分 ││時許 │皮膚抓痕、左側乳房12點鐘及2點鐘方向各有2×0.3公 ││ │分皮膚抓痕、左手皮膚1×1公分瘀青、右手3×1公分皮││ │膚紅腫、2×1公分瘀青、右側小陰唇內側9點鐘方位有 ││ │輕微紅腫約2×1公分、左側小陰唇內側3點鐘方位有輕 ││ │微紅腫約1×1公分、處女膜於基底部3點鐘及9點鐘方位││ │有輕微紅腫」(本院卷二第16頁驗傷診斷書影本) │├────┼────────────────────────┤│下午3 │被告李○賢於104年10月31日15:40到中○醫學大學接 ││:40 │受驗傷,結論「身上無明顯傷口」(偵卷一第28頁) ││ │16:33離開醫院。 │├────┼────────────────────────┤│下午 4 │檢察官、甲○、與承辦員警一同回到○○分隊進行現場││時許回到│勘查,並16時58分起同時錄影,即為偵卷末所附光碟片││現場、 │裡面「0000000-女生寢室勘察」檔案(勘驗結果見本院││下午4 時│卷二第121頁以下)。 ││58 分起 ├────────────────────────┤│錄影 │錄影檔案時間裡13:10時 ││ │檢察官對鑑識人員說:「看有沒有痕跡。上面橫的金屬││ │桿,隔板都要蒐證。」 ││ │鑑識人員:「上面是灰塵..就這兩間的部分?」 ││ │ (指第二間、第四間) ││ │檢察官: 「對」。 ││ │(錄影畫面截圖見本院卷二第 131-133 頁) ││ ├────────────────────────┤│ │錄影檔案時間裡18:05時 ││ │檢察官帶鑑識人員回到浴室,指示浴室上面的金屬門桿││ │要蒐證,鑑識人員用手電筒照射上面金屬門桿,在第三││ │間門桿上面雖然佈滿灰塵,但有看到有手指的指印擦過││ │的痕跡,第二間金屬門桿上沒有指印。 ││ │鑑識人員問檢察官,是否可以把上面的指印直接轉蒐集││ │DNA,檢察官說好。 ││ │(錄影畫面截圖見本院卷二第84頁) ││ │(即本判決【附件三】) │├────┼────────────────────────┤│下午5時0│警方現場蒐證,檢察官、甲○仍在○○分隊內,並同時││至23分許│錄製「0000000現場勘察00000000」號錄影檔案,錄影 ││ │完成存檔時間為下午5時23分(本院卷二第127頁)。 │├────┼────────────────────────┤│下午5時 │警方在女生浴室內蒐證之錄影,當時檢察官、甲○已經││40餘分至│離去,鑑識人員蒐證並同時錄製「0000000現場勘察 ││5時50分 │00000000」號錄影檔案,錄影完成存檔時間為下午5時 ││ │50分(本院卷二第127頁)。 │├────┴────────────────────────┤│【鑑識人員在女生浴室內蒐證過程,經本院勘驗,見本院卷二第 ││124頁以下】 ││ ││檔名: 「0000000現場勘察MAH00425」 ││ 錄製完成時間是104年10月31日下午5點50分。 ││ ││男警員1(捲髮、戴眼鏡、手戴藍色手套、未戴帽子) ││男警員2(未戴眼鏡、戴帽子) ││男警員3(未錄影到,手持電話與檢察官講話) ││ ││┌─────┬────────────────────┐ │││檔案時間 │對話內容 │ ││├─────┼────────────────────┤ │││00:00開始│男警員2:怕它(指:手電筒)不夠光亮(台 │ │││ │ 語),從第二間開始 │ ││├─────┼────────────────────┤ │││00:10 │男警員1:先檢視第二間的廁所喔(男警員1走│ │││ │ 進去第二間浴室),隔板上面,沒 │ │││ │ 有攀爬的痕跡。上面這邊,上面都 │ │││ │ 還是有灰塵。 │ │││ │男警員2:第二間、與第三間的隔板上面,未 │ │││ │ 發現攀爬痕跡。 │ ││├─────┼────────────────────┤ │││00:33 │(男警員2打開第三間浴室門,男警員1走進 │ │││ │ 去) │ │││ │男警員2:被害人躲藏地方,現在檢視第三間 │ │││ │ 到第四間的浴室隔板 │ ││├─────┼────────────────────┤ │││00:50 │(本院按:即本判決【附件四】【附件五】以│ │││ │特殊燈光照射,發現第三間與第四間隔板上緣│ │││ │,有明顯手指印,是有人試圖從第四間攀進第│ │││ │三間的證據。)(錄影畫面截圖見本院卷二第│ │││ │91-94 頁)。 │ ││├─────┼────────────────────┤ │││00:51 │男警員1:第三間...上方有這個手指頭攀爬痕│ │││ │跡..手指頭攀爬過來的痕跡 │ │││00:52 │男警員2:有從第四間到第三間,有手指頭要 │ │││ │ 攀爬過來的痕跡 │ │││00:53 │(男警員3:檢座!剛才講第二間爬到第三間 │ │││ │,但是有跡象的是在第四間,就等於是最後那│ │││ │一間啦!是不是我們也一併採證下來,先做起│ │││ │來喔) │ ││├─────┼────────────────────┤ │││00:58 │男警員1: 待會兒我們去照第四間的.. │ │││ │(男警員1打開第四間門,走進去) │ ││├─────┼────────────────────┤ │││01:09 │男警員1: 這個部分喔..這邊..有手掌 │ │││ │(男警員3對檢察官講電話:他現在在看,等 │ │││ │一下我相片傳過去給你,攀爬痕跡是在第四 │ │││ │間這邊啦!) │ │││01:29 │男警員1: 他這邊是這樣以手掌攀爬過去的 │ │││ │ 痕跡 │ ││├─────┼────────────────────┤ │││ │(本院按:即本判決【附件六】從第四間以特│ │││ │殊燈光照射,發現是有人試圖從第四間攀進第│ │││ │三間的證據)。 │ │││ │(錄影畫面截圖見本院卷第95-99頁) │ ││├─────┼────────────────────┤ │││01:32 │(男警員3以電話對檢察官說:還有,嫌疑人 │ │││ │的衣服要不要扣?他昨天穿的衣服): │ │││ │男警員1:要啦!要。 │ ││├─────┼────────────────────┤ │││01:40 │(男警員3以電話對檢察官說:我現在搞不清 │ │││ │楚嫌疑人昨天穿哪一件衣服,他鞋子是我們 │ │││ │已經扣了。他昨天是穿那個○○的衣服嗎?)│ │││01:51結束│ │ │└┴─────┴────────────────────┴─┘┌────┬────────────────────────┐│下午06時│被告驗傷後回到○○分隊,由鄭中睿律師陪同在場。警││許 │方對被告進行逮捕蒐證之前,有對其告知刑事訴訟法第││ │95條權利,警員經過被告的同意檢視其手機內與被害人││ │之間LINE的對話,點進去,○○分隊群組裡面被害人的││ │LINE,被告與被害人之間LINE的對話是一片空白。(錄││ │影檔案時間5分39秒)。 ││ │逮捕過程同時錄製「0000000現場勘察00000000」 ││ │號錄影檔案,錄影完成存檔時間為下午6時23分(本院 ││ │卷二第127頁)。 │├────┼────────────────────────┤│下午7時 │下午 07:01 警方在○○分局偵查隊裡製作證人(替代 ││01分起 │役)鄭○棋之警訊筆錄(26833號偵卷第21頁) ││ │------------------------------------------------││ │下午 07:19 警方在○○分局偵查隊裡製作證人(替代 ││ │役)趙○政之警訊筆錄(26833號偵卷第19頁) │├────┼────────────────────────┤│下午7時 │林芬芳檢察官與甲○到臺中地檢署後,下午7時35起由 ││35分起 │林芳芬檢察官對甲○製作偵訊筆錄,至下午10:29結束 ││ │(他字第7116號卷第7頁起) │├────┼────────────────────────┤│104年11 │被告在○○分局製作警訊筆錄(警卷第4頁) ││月1日之 │ ││00:00起 │ │├────┼────────────────────────┤│104年11 │警方填具性侵害通報案件表(原審卷一第20頁) ││月1日之 │ ││00:17 │ │├────┼────────────────────────┤│104年11 │警方在○○分局內對被告進行生殖器轉移棉棒採集(警││月1日之 │卷第37頁) ││凌晨 │ ││03:00起 │ │├────┼────────────────────────┤│104年11 │凌晨04:05被告被解送到臺中地檢署(26833號偵卷第98││月1日之 │頁)。04:20起由林芬芳檢察官偵訊(同卷第99頁)偵 ││凌晨 │訊完畢後以50萬元交保。 ││04:05 │ │├────┼────────────────────────┤│104年11 │甲○於104年11月1日11:08到中○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急││月1日之 │診,並會診耳鼻喉科醫師,急診驗傷「咽喉紅腫並疑似││11:08 │外物碰撞痕跡、右頸腫」,於11:37離開急診(本院卷││ │二第10頁) │└────┴────────────────────────┘
四、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甲○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分別證述綦詳,茲分述如下:
㈠甲○於104年10月31日偵查中具結證述內容,經原審當庭勘
驗偵訊錄影光碟後為:「(問:好,妳知道為什麼來地檢署嗎?)嗯,知道。(問:知道喔,發生什麼事情?請妳說明一下,妳有辦法講嗎?)從何說起?我被李○賢○○長強暴了。(問:嗯,好來,問喔,李○賢如何強暴妳?)他,他半夜,半夜潛進我房間,壓在我身上,要說很仔細嗎?(問:就妳所知道,妳記得起來,妳跟我說?)他半夜走進我房間,我聽到開門的聲音,我以為我聽錯了,因為那時候在睡夢中,我聽到開門的聲音,但是我以為我聽錯了,直到有一個重物壓在我身上,我才驚覺我沒有聽錯,是有人潛進了我的房間,我的第一個感覺是,我被他強吻,然後我沒辦法發出聲音,他的手摸我的左胸,他躺在我的右邊,然後我,然後我問他是誰,我一直問他是誰,他都沒有出聲音,然後他把手,兩…食指跟中指放到我的嘴巴裡面。然後另外一隻手對…脫,脫去我的褲子跟內褲,然後他的手,就是一隻手,一隻手,一隻手,一隻手,一隻手放我嘴裡面,一隻手,一隻手插到我下體。(問:嗯,還有呢?)然後,我跟他說很痛,我很痛,我不要,我就叫他走開,可是我…(問:等一下,嗯。)可是我發現我推不開他,他,推不開他,然後他的手就一直挖我的喉嚨,然後我就跟他說我想要吐,然後,我…我跟他說我想要吐,然後我就衝到浴室,衝到浴室之後,打開浴室的燈,映入眼簾的就是放在浴室門口李○賢○○長穿的鞋子,所以…(問:映入眼簾的是,李○賢○○長的鞋子,放在浴室門口?)對,然後我馬上就知道,要強暴我的人是誰,然後我躲到浴室把門反鎖,然後不讓對方進來,可是對方進來之後把浴室的燈關掉,然後他就檢查看我在第幾間,然後,然後,我很害怕,因為我剛剛進浴室是把燈打開的,他進浴室之後又關燈了,然後我知道是李○賢○○長的時候,我就非常害怕,因為當天在隊主管,只有他一個人,然後我就在想分隊除了他之外,沒有比他更大的○官,那我應該,這件事我應該立即找誰處理,這是我的第一個念頭,第二個念頭是,他既然是李○賢○○長的話,那如果他知道我知道他是李○賢○○長的話,他一定會不顧一切衝進來強暴我的。(問:他會衝過來不顧一切強暴我,嘿,因為怎麼樣?)因為在我進浴室打開燈之前,我一直不知道壓在我身上的那個人是誰,所以我一直問他,你到底是誰,所以打開浴室的燈確認身分之後,我反而害怕去證實他的身分,因為分隊並沒有比他更大的人,所以更害怕。去當場證實他就是這樣子的,他就是這個人。譬如說,我們是有階級的,譬如說,假如侵犯我的是隊員,就可以跟○○長講,那如果今天○○長在的話,○○長侵犯我,我就可以跟○○長講,可是今天帶隊○管是○○長,然後,然後,最大,最大的也就只有這個○○長而已,除了這個○○長之外其他全部都是跟我一樣的隊員,那我反而就害怕去證實這個○管的身分。換句話說,昨天到今天的早上8點,沒有人比他大,在這個分隊裡面。(問:嗯好,然後呢?)於是我就急中生智,我想說,如果是這樣子的話,我不如就找另外一個官階比他小的人,去壓他,於是我就喊『○棋』,替代役『○棋』。(問:妳喊『○棋』然後呢?)對,我喊『○棋』,第一個是我不想要讓李○賢○○長知道,我已經看到他擺在浴室門口的鞋子,我認出他的身分,第二個是我要找理由嚇跑他,於是我就大喊說『○棋,你不要這樣,你不是已經有一個交往6年的女朋友了嗎?如果你就此停手,我不會跟任何人說,但是』…(問:但是怎麼樣?)『但是如果你繼續這樣子侵犯我的話,我就要大叫了,我旁邊寢室就是○○長的寢室,到時候會叫到連李小都知道,那時候你就死定了』。(問:你說什麼?)意思就是說我拿另外一個官階比較小的人,然後去代替李小本身的身分,然後我跟他講說,就是我要,我要讓李小,我要讓李小認為說我沒有認出他來,這是我的第一個目的,第二個目的我希望藉此拖長時間,因為他一定不會就此罷手,他,我猜他有可能從右邊或左邊的廁所爬進來。(問:他不會就此罷手,嘿,然後呢?)然後我就趴在地上,我觀察他,他如果要從右邊或左邊的廁所爬進來的話,我就可以立刻開廁所的門衝出去,然後我聽到,接著我聽到左邊…(問:他要從左右的廁所進來的話?)我就可以立刻爭取時間打開廁所的門,逃出去。(問:嗯,然後呢?)接著我就聽到左邊有「空、空」的聲音,好像他試圖要翻過,翻過廁所,但是一陣子之後又停止了,他似乎放棄了。聲音停止了,他又回到我的面前,然後他試圖把我抓出去,但是我不讓他抓,然後他抓到了我的頭髮,他就扯我的頭髮,把我的頭髮往外扯,然後就抓住了我的手臂。(問:把我的頭髮往外抓?)往門外。(問:往門外抓,往門外抓。嘿,然後咧?)我的身體接近門的時候,他就把我,他試圖把我的手,他就試圖把我身體牽出來。然後…(問:他試圖把我的手。哪個手?)他…左手。他就是要把我整個身體拖出去,然後…(問:他把妳左手…)但是我卡…(問:他是抓住你的左手是不是?)對。(問:他試圖把我身體拖出去啦喔,把我身體拖出去?)對,但是我卡在肩膀。(問:他是一手抓、兩手抓?)一手抓,因為他另外一隻手在摸我的胸部(語氣氣憤)。(問:一隻手抓我,另一隻手抓我的胸部?)就是瘀青的地方。(問:左胸還是右胸?)右手靠近左胸前。(問:左胸,是嗎?)(點頭),左胸,這邊(右手比左胸)。我的左邊的肩膀卡住,使我的身體無法出去,然後…(問:我的左肩膀,在哪裡卡住?)門,就是門縫跟地板的地方,卡住,就出不去了。(問:就出不去了。嗯,然後呢?)然後他就,就拿我的手去碰他的生殖器,然後我就受不了(語氣氣憤),我另外一隻右手就拼命搥,搥,搥浴室的牆,然後搥浴室右側的牆面,而且我一邊大喊『李小、李小,救我』,喊到整個二樓都聽得到。(問:嗯,然後呢?)然後我就感覺他不見了,然後我就從門縫去確認他被我嚇跑了之後,我快速打開浴室的門,然後把房門鎖起來。(問:我打開門,走出浴室,把什麼門給鎖?)房門。(問:等一下,把房門鎖起來。嘿,然後呢?)接著我衝到書桌前面,拿起電話打值班台的電話。(問:嗯,然後呢?)然後值班台有人值宿,所以接起電話的人,昨天值宿的人是『○明』,『王○明』。(問:王○明接起來,然後呢?)我跟他說,我遭受到性侵害了,你現在立刻、馬上到我房門的門口。(問:然後呢?)○明就說『喔,好』,他立刻掛斷電話,然後我就到我房間去聽走廊的聲音,就是因為我的寢室前面就是樓梯,聽樓梯的聲音,有人從樓梯走上來,然後樓梯的影子。接著有影子出現在我的房門口。(問:嘿,然後呢?)我就確定那個人是值宿的人○明,因為李小在我隔壁。(問:嗯,然後?)然後我打開門的時候,○明就站在我前面,然後李小就站在他房間門口,然後李小就問我怎麼了。(問:嘿,然後呢?)然後我看到○明,我就立刻衝,衝下,衝到一樓值班台,按大廣播說現在有緊急勤務,緊急勤務,請今日所有備勤上班同仁立即至值班台集合。然後我講完之後所有人都下來,我就趴在值班台哭,因為我突然不知道我應該找誰講,而且我講了他們也不一定相信我,因為分隊沒有比他更大的人。(問:嗯,然後呢?)然後大家站在那邊一頭霧水,然後王小就問…(問:是王小還是李小?)欸,李小,李小他就問○民說,為什麼『甲○』剛剛大廣播。(問:嘿,然後呢?)○明就說,他今夜值宿,睡覺睡到一半,突然聽到電話,接起電話,學姊說她遭受到性騷擾,要我馬上到她寢室房門前。(問:嗯,然後呢?)然後李小跟大家都聽到○明這麼講了,李小就問我說,我相不相信他,因為那個時候我趴在值班台哭的那個位置,我哭的時候我坐的位置就是調閱監視錄影器的位置,我不知道該怎麼回答他,然後當我哭完抬起頭的時候,李小已經叫所有的人都回寢室了,值班台又再度只剩下我跟李小兩個人,當時我只是想要趕快擺脫李小。(問:嗯,然後呢?)李小說如果我相信他的話就讓他調閱監視錄影器,然後我在想如果李小能夠坐在我現在哭的這個位置上調閱監視錄影器的話,他一定會花一段時間,這樣我就有時間可以躲起來,所以我就回答李小說我相信他。(問:嗯,然後呢?)然後李小就留在一樓的值班台看監視錄影器,我就一個人走回2樓,可是走回2樓的時候我發現我不能夠再睡到自己寢室裡面了,因為門反鎖是沒用的,所有我們分隊新成立,所有1樓到4樓的鑰匙統一都放在1樓的機械房。(問:所有寢室的?)資訊房,1樓的資訊房,的櫃子裡。(問:寢室的鑰匙?)從1樓到4樓,每層樓都有一大串,所有的寢室還有寢室的櫃子。(問:嘿,然後呢?)然後我就想說,如果我不能夠躲在我自己的寢室睡覺,那我接下來要躲在哪裡?(問:嘿,啊妳說,嘿,然後妳心裡想怎樣?)於是我又馬上又想到我剛剛喊的人是○棋,替代役○棋。然後我就要去找替代役○棋,去跟他說,我知道兇手不是他,是李小。因為那時候大家才剛被我叫醒,所以很多人都在2樓的浴室洗澡。他們男生的浴室是統一的,我就隨便本能的就往人多的方向去走,然後就隨便敲了一間浴室,剛好裡面的人就是○棋,然後我就直接在浴室跟他說,我今天晚上要跟你睡。(問:妳是隔著門跟他講的?)對。(問:在浴室隔著門跟他說我今天晚上跟你睡,然後呢?)他很錯愕,他回答我說『可是我跟學長一起睡』。(問:嗯,然後?)然後我就說我不管你跟哪一個學長一起睡,反正我今天晚上就是要跟你們一起睡比較安全。(問:嗯,然後呢?)然後○棋就說他知道了,然後我在他的寢室等他洗完澡,然後就只有他一個人回來,學長並沒有回來,我就把所有的事情都告訴了他。(問:然後呢?)然後我跟他講說『所以我現在是回不去我的房間睡了,我只能睡在你這裡,然後你的任務就是,你今天晚上都不能睡覺,要整夜幫我守門,不管誰來敲門,誰打電話進這間房間』,誰打電話進這間房間一律不接、一律不開。(問:然後呢?)然後你也不准睡著,6點50分的時候一定要叫我。接著李小看錄影帶,監視錄影帶看到一段落了,然後他就發現,回房間發現我不在,因為監視錄影帶只有看到他一個人在我門外走來走去的,所以他要…我不知道,反正他就是要找我,但是他找不到我,他就開始從一樓…(問:嗯,然後呢?)所以嫌疑人最大就是他,這是他自己LINE給我的。(問:嗯,然後呢?)所以他開始要找我解釋,但是他發現從1樓到3樓都找不到我。
(問:然後?)於是他就用大廣播,這是深夜的第2次大廣播,他用大廣播說『甲○、甲○,妳在哪裡?我從1樓到3樓都找不到妳』,這也一定是全分隊都聽得到,因為大廣播全分隊都聽得到,所以全分隊的人都知道他在找我,然後我當然打死都不可能出現哪,於是他就開始一間一間房門敲,因為我們所有的備勤室,無論男女,除了○○長是在3樓,其他的全部都是在2樓。(問:嗯,然後呢?)然後我就聽到他一間一間寢室門敲的聲音,我就跟○棋說『你用棉被把我蓋起來,等一下千萬不要開門』。(問:有蓋起來嗎?)有,把我整個人都蓋起來,然後我跟○棋說『如果○○長的命令你不得不開的話,他也沒有權力搜索你的房間,所以你就直接走出去關門就行了』。(問:嗯,然後?)然後接著他寢室,所有寢室都敲遍了還是找不到我,他就把所有的人都叫去1樓值班台,給他們看監視錄影器。(問:嗯,然後?)然後所有監視錄影器有視野死角,然後整個晚上的時段只有看到他走進我房間,只有看到他在我的房間門外徘徊的這一段,只有他一個人出現過,在監視錄影器前面。(問:徘徊,啊有看到他進房間嗎?)進房間,這個我不知道,我沒有看到監視錄影器,但是就只有他一個人啦,反正就是所有的監視錄影器都只有看到他一個人就對了,所以最大的嫌疑犯就是他。(問:嘿,然後呢?)然後他講完之後,他就讓大家回寢室休息了,然後○棋回寢室,就跟我講說監視錄影器,李小把他們叫下去說監視錄影器只有拍到李小他一個人。(問:嗯,然後?)然後我就繼續要○棋不要睡覺,整夜幫我守門,然而我猜○○長應該猜到我躲在○棋的寢室,因為他有打電話到我們這間寢室來,就是○棋的寢室來,因為他一定會覺得奇怪,原本○棋是跟學長睡的,但是只有○棋一個人進來,學長一定是跑到其他寢室跟別人睡了,所以李小他在查其他寢室的時候,他如果看到原本應該跟○棋睡同一寢室的學長怎麼出現在其他寢室,就算其他人沒有說,他也會覺得奇怪,學長不知道跑到哪一間寢室。(問:好,然後呢?)內線電話有響,響很久,我叫○棋不要接。(問:然後呢?)然後等到 6 點 50 分,○棋叫我,我把我的棉被跟枕頭拿起來,趁大家還沒有醒來的時候偷偷溜回自己的寢室,把房門鎖上。(問:嗯,然後?)因為我知道等一下就要 7 點了,每天早上 7 點都會廣播,到那時候大家都會起床,所以就算○○長他知道鑰匙在哪裡,他也知道我的門反鎖,他也不敢在眾目睽睽之下開鎖進我的房間。(問:嗯,然後呢?)果然 7 點就廣播了,我聽到廣播之後馬上打值班台的號碼,打電話到值班台。(問:是指樓下的值班台嗎?)(點頭)因為我手機還放在那邊。(問:妳手機什麼時候放在那邊的?)昨天晚上 8 點。(問:嘿,要去做什麼?)要去做業務,就放在值班台了。(問:好,然後妳說打電話,7 點打去值班台然後呢?)接電話的人是學弟林○平,我告訴他說,我的電話放在值班台,我請他把我的電話拿上來,並且拿上來的時候,要連續敲房門敲4聲,這樣我就知道是他了。(問:嗯,然後?)然後林○平他找了,他找到我的手機之後,就拿到我的寢室給我,而且敲了4聲房門。(問:嗯,然後?)然後我就把我的手機,打開房門然後我的手機搶過來,然後再把房門再度鎖上。(問:再度把房門鎖上,然後?)然後樓下一直廣播叫所有備勤同仁下樓去打掃,但是我就是待在房間…我想等○○長,跟「韋小」來,就是另外一個○○長。(問:嗯,然後?)因為他們的層級比李小大,所以我原本是想說等他們來,然後再跟他們講,然而我發現這並不是解決途徑最快的方式。(問:嗯,然後?)因為○○分隊11月1號就要成立了,就要○○○○正式上線,就算○○長,就算大隊的人知道這件事情,他們一定會想要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所以我在7點半左右決定打電話給我男朋友,請第三者客觀來介入這件事。(問:嗯,然後?)我男朋友7點半接到電話,8點就到分隊了,然後就開始一連串的談話,首先是…(問:誰跟誰談話?)韋小跟我,我的心情什麼之類,劈哩啪啦的,我男朋友一到,就說要馬上報警,韋小說應該先平復我的情緒,我男朋友原本想要立刻帶我去醫院驗傷,因為他覺得分隊的人在拖我們的速度。(問:然後?)但隨即他又想到,他跟我都是當事人,如果我們兩個自行去醫院驗傷,未必能夠成為有利的證據,必須由司法途徑來介入,於是他強力的要求…(問:未必能夠怎樣?)成為有利的證據,因為那個醫院是我們自己找的,醫生是我們自己找的。(問:嗯嗯,然後呢?)所以他強力的要求,分隊馬上必須派主管來打110報案。(問:打110報案。嗯,然後?)可是這件事情一直沒有解決,韋小一直在安撫我的情緒,主管就是我們的○○長又打電話到了大隊,然後大隊又派人從○里那邊開車到○○,於是我男朋友就生氣了,他說『我從8點到這裡,○○分隊,如今已經9點了,都還沒有打電話報警』。(問:嗯,然後?)然後○○長說,他們有他們的程序要走,他們要○○長稟報○○長,○○長要大隊的組長,大隊的組長要稟報大隊的大隊長,所以需要時間,我們不能越級呈報就對了,我們這個體系不能越級呈報。(問:嘿,然後呢?)我男朋友就告訴他們說『你們要走你們的程序,那我也不讓你們難做人,我自己打電話,打電話報案』。(問:程序。嗯,然後呢?)然後男朋友就拿我的手機打110報案。(問:嘿,然後呢?)然後,然後…大致上就…啊,對!那個…我,我在,躲在廁所的時候,我為了不讓李○○長發現我已經發現他的身分,所以我用○棋,我就一直跟他講說『○棋你不要再這樣了,你不是已經有一個交往六年的女朋友嗎?不可以做背叛你女朋友的事』什麼什麼的,然後那時候李小他還附和我,他說『學姊,妳先出來』,他一直用氣音叫我『學姊學姊』,但即使他用氣音我還是一聽就知道他是李小,聲音差太多了。之後我從2樓…從1樓走上2樓的時候,第一個想法也是要去找○棋解釋,因為我怕李小栽贓給他,也是只有我是唯一一個知道他是無辜的人,我必須跟他說對不起,因為他如果被李小陷害了,他會上報紙頭條,他,可是他是無辜的。(問:好,謝謝,繼續,嘿,妳昨天晚上行程,妳說8點做業務,然後去哪裡?)8點喔,昨天晚上,昨天從一早忙到下午六點。(問:嗯,然後呢?)因為分隊11月1號成立在即,我們所有人分配了班別和業務。(問:班別和業務,嘿,班別,然後呢?)我10月30號知道自己接了○○、○○管理,跟○○宣導3個業務,也就是預防只有我一個承辦人,所以我縱使6點忙得很累回寢室睡了,其實我本來想要睡到早上,但是我的個性我沒有忙完業務我就是…(嘆氣)(問:6點,欸,傍晚6點?)傍晚6點,我值班是從下午2點值班到下午6點。(問:值班是,那就是14點到18點喔?)對。(問:14點到18點,然後18點我回寢室睡?)我回寢室休息,然後,其實,昨天一早,昨天一早…今天,昨天,昨天一早,李小就說,他要辦慶…分隊進駐的慶…慶功宴,晚上他要辦,分隊進駐的慶功宴。(問:嗯,然後?)但是其實我沒什麼興趣參加。(問:嗯,然後呢?)所以當7點多8點,他們廣播要所有備勤…(問:7點到8點是19、20時許嗎?)欸,對。
7點多8點他們廣播要備勤同仁下去吃晚餐及開趴慶祝,我並未立即下樓,反而在寢室休息。(問:嗯,然後?)然後分隊唯一1台可以連線的電腦就在值班台,所以我掙扎了許久還是爬起來到1樓去做業務了。(問:嗯,然後?)然後他們就要我跟他們一起喝酒,我告訴他們說我業務還沒做完,所以我的蜂蜜啤酒只有開了喝一口,之後就放在桌上了。(問:哪一家蜂蜜啤酒?台啤的嗎?)嗯(點頭)。(問:只有喝一口,就放在哪個桌上?)就是值班台,然後值班台這邊有茶几,然後有沙發,然後大家都坐在那邊這樣子。(問:沙發區那裡,啊妳是在值班台?)我在值班台做業務。(問:妳的啤酒就放在值班台的桌上,還是沙發區的?)沙發區的桌上。(問:然後呢?)然後我就繼續去做業務了,因為我是分隊唯一的女生,然後李小還有他的朋友就三催四請,說我的啤酒都涼了。(問:嗯,然後?)但我仍堅持把業務做完,做完以後才去跟他們一起喝,喝沒有多久就差不多結束了,喝一個多小時吧,一個小時,一個多小時,接近尾聲的時候。8點多下樓開始做業務,嗯,9點,差不多做完,9點差不多做完,9點半,9點多10點開始喝吧,11點結束。
(問:從9點、10點…?)快10點開始喝,我跟○明一起忙,他在忙○○我在忙其他的東西,然後我在值班台用電腦,所以我們忙到差不多的,差不多完的時間。(問:來,妳喝多少酒?)我喝5罐,至少有5罐、6罐蜂蜜,都是蜂蜜台啤。(問:都是蜂蜜台啤,好,妳喝完酒的時間?)11點多快12點吧,11點半吧,應該是差不多那個時間左右,11點、11點半左右。(問:好,妳幾點回寢室?)就直接回去啦。(問:妳回寢室做什麼事?)沒有做任何事,就睡覺啊。(問:妳回寢室有無鎖門?有沒有鎖門?)沒有。(問:好,為何沒有鎖門?)因為幾乎每個○○隊都沒有鎖門的習慣,百分之99.99,除非女生在自己的房間換衣服的時候才會稍微鎖門5分鐘,否則大部分的時間都是開著的,因為我們隨時都要出勤○○○○,不可能把鑰匙隨時放在身邊。(問:妳睡覺時有無開燈?)沒有。(問:妳房間陳設為何?幾張床?什麼樣的床?櫃子是怎麼樣?桌子怎麼樣?)上、下舖3張,單人床,總共6人床,我睡在那個門後第一張,而且鐵櫃直接擋在床頭,1張桌子在我床的正對面,床的正對面。(問:好妳,寢室在幾樓?)2樓,2樓上來左轉,電梯左邊第一間,○○長室隔壁。(問:妳睡覺的姿勢為何?)我習慣左側睡,面向房間外面,床外側,所以當我發現說他是在我這邊的(右手比右側方向),右手邊的,因為我是左側睡,然後我床的右邊才有位置。(問:我發現李小時?)他壓著我嘛,他剛開始是壓著我,然後要吻我,我第一個反應是他吻我,然後我推不開他,也發不出聲音。(問:也發不出聲音,然後?)只感覺到很濃重的酒,酒味(拭淚)。(問:妳發現李小時,他在床何處?是站在外面還是?)第一時間他,他是在我正上方的,但是…(問:在妳正上方?)(點頭)啊我…(問:整個已經趴著了嗎?)他整個壓著我,我推不開他,不管我當時是什麼姿勢,我推,沒有力氣推開他,我只感覺到自己被吻,接著…(問:被吻到哪裡?)他就吻我舌頭啊,他的舌頭就伸進來了啊,他的舌頭就伸進來了。(問:嘿,然後呢?)然後我本能地一直抵抗,他就…(問:妳怎麼抵抗?)我當然就是手啊,手跟腳都要去擺動啊,然後他就滾到我的右側。(問:靠牆那面?)對,靠牆那面。(問:然後?)然後他半身壓住我。(問:上半身還是下半身?)就,他,他就是…他就是這樣子半身壓住我嘛(身體靠向畫面右方深色上衣女子右側上半身),他,他這邊的上半身…(問:他上半身的一半把妳壓住?)他就是這樣半身啊(身體靠向畫面右方深色上衣女子右側上半身),然後他的,然後他的…(問:全身的一半,全身的一半壓住妳?)對。(問:還是只有上半身?全身的一半都壓住妳?)對,他壓住我時…(問:所以那個是他左半身、右半身?)他的背朝牆。(問:右半身都壓著妳是不是?)對,他的面朝下,然後他的手,手的…(問:他的右半邊都靠著妳就對了?)對。(問:他右半身,右側、右側身體,右側,右側身體半身是不是?壓在我,壓在妳哪裡?)右側這邊(手拍右肩)。(問:右側,喔,他的右側壓在妳右側這邊,壓住我右側,右側上,右側半身,半身,然後?)然後他不讓我發出聲音,他的手一直伸到我喉嚨裡面,兩隻手指頭,就是我剛剛講的,就重複了。(問:然後呢?)然後就重複剛剛的啊,就是一隻手。(問:重複剛剛的動作喔?)對,就是一隻手,然後另外一隻手就把我褲子脫掉(語氣哽咽),褲子跟內褲。(問:褲子跟內褲,脫到哪裡?)脫到床底,床,床(右手在前方比劃),床…(問:床尾是不是?)床尾。(問:就是脫掉,然後丟到床尾那邊?)對。(問:然後?)我那時候感覺很痛苦,因為我很想要嘔吐(低頭,表情不悅)。(問:然後?)然後我就發現他另外一隻手,兩隻手指頭戳進來。(問:戳進來哪裡?)我下面,他很粗暴,我跟他講很痛…(問:然後呢?)我一直跟他講很痛,我跟他講不要,也叫他走開,然後就一直問他他是誰(哽咽)。(問:妳怎麼問?妳怎麼問?)我說『你到底是誰?你是誰?你是誰?』。(問:嘿,然後?)然後他一隻手戳我下體,一…二隻手指頭戳我下體,兩隻手指頭伸到我喉嚨裡…裡面我就很想吐,然後我跟他講說『我想吐』,然後我就衝到浴室,我是早上,早上的時候,7點,回房間的時候才發現我的內褲有血。(問:好,那個,李小手戳進妳下體時,有無插入妳陰道內?)有,他用兩根手指頭。(問:他用兩根手指頭。來,李小用手戳妳下體多久?妳感覺是一下下,還是很久?還是?)很久很痛,我推不開他,而且我同時又想要吐。(問:妳如何從床上跑進浴室?)我告訴他我想吐,他就鬆手了。(問:來,李小在床上時,有無穿衣服?妳知道嗎?)有。(問:李小在床上時,有脫掉褲子嗎?)我不知道,我只知道他打開我的腿要放進來。(問:他的生殖器要放進去嗎?)對。(問:妳怎麼確認他有要放生殖器?)因為他在我大腿中間磨蹭。(問:李小在什麼階段,打開妳的腿,在妳大腿中間磨蹭?妳說妳有被親,然後他手指放在妳下體,那他是什麼階段下,去磨蹭妳大腿?)我問他是誰,然後他把手伸出來之後,就把我的腿掰開了。(問:手從哪裡伸出來?把手,把哪一隻手伸出來?)從陰道裡伸出來。(問:他把手從陰道裡伸出來之後,嘿,怎麼樣?)就把我的腿張開了。(問:李小如何把妳的腿張開?他怎麼把妳的腿張開?)我根本沒有防範,因為我不知道他會做這個動作,然後接下來我意識到…(問:欸,他是用什麼把妳的腿張開?是用手還是腳?)手。(問:哪一隻手、哪一隻腳?是一隻還是兩隻腳?把我的腿張開,他是抓妳大腿還是…)兩隻。(問:他用雙手把我腿,他是抓妳哪裡打開?大腿嗎?)對。(問:大腿內側張開。嗯,然後呢?)然後他的生殖器在我的大腿內側跟陰唇這邊三角地帶磨蹭,超噁心的。(問:嗯,然後呢?)然後接著他又重複一樣的動作,他就是親吻跟用手去,去伸到我喉嚨裡面去。(問:親吻哪裡?)親吻我嘴巴,他的舌頭一直伸進來(低頭以雙手掩面哭泣)。」「(問:好,李小,用生殖器在妳大腿內側磨蹭多久?妳覺得?)4、5下吧。(問:4、5下。4、5下。來,妳感覺李小用生殖器要插進妳陰道內幾次?妳覺得?)1次。他先用手戳,然後失敗了,再用手戳。(問:哪裡?下面?)陰…陰道。(問:陰道。戳我陰道,失敗,再用…?)再用生殖器。(問:再用生殖器,怎麼樣?)要…要插進來。(問:失敗了,然後呢?)又換用手戳。(問:然後呢?李小這時用手戳妳陰道,是用幾隻…?)兩隻。(問:手指?)他一直都用兩隻,超痛的。(問:兩隻手指是不是?)對。」「(問:他舌頭一直伸進來,還有呢?妳說舌頭一直伸進來,然後?)對。(問:嘿,還有呢?)然後,那時候我就很想吐,然後,我就…我就很想吐,我就跟他講說『我很想吐,我想吐』,然後我就,整個人就跑到地上,然後就衝到浴室,我忘記我是跑到地上還是滾到地上,反正我就是衝到地…衝到,衝到浴室就對了。(問:嗯,然後?就這樣?)然後我到浴室的時候才發現,我只剩下上衣跟內衣,換句話說是,我在大叫,然後李小跑出去之後把門反鎖,然後,然後,我決定打電話叫○明上來的時候,我快速地把我床上的內褲跟褲子穿起來,然後等○明一到我房門口的時候,我就衝下去。(問:我快速地去床上拿…?)剛剛被李小脫下來的褲子跟內褲。(問:嘿,然後?)然後○明一來的時候我就馬上衝下去,然後我整身的衣服就一直都沒有換。(問:那,到什麼時候換衣服?來,問妳,到什麼時候換衣服?)到去臺○醫院做檢體的時候。(問:到臺○醫院做檢體,是整個驗完才換還是驗之前就換了?)驗完才換。(問:驗傷完才換衣服。好,李小他生殖器在妳大腿內側磨蹭時,妳的感受為何?妳那時候覺得是怎麼樣?)我要去推他,但是我推不到他,發現我的手沒有他長,他抓住我的膝蓋,然後,生殖器在我這邊(右手比下面)。(問:在妳哪邊?)這邊(右手比下面,因攝影機角度關係無法查知何處)。(問:嘿,然後呢?)然後我要去推他發現我的手沒有比他長,他的手就伸到我的喉嚨裡面。(問:嘿,就哪些點妳判斷覺得是生殖器?)(低頭以雙手掩面)長度、寬度、硬度。(問:然後,李小有用生殖器插入妳下體嗎?)他有,但是他插不進來,所以他中間有換手,就是用手又繼續戳,但就很痛…(問:戳妳哪裡?)陰道,然後也是一樣,就,就,就,反正他不是用舌頭親我就是用手伸進我喉嚨裡面,就是重複一樣的動作,然後直到最後我跟他講說我想吐,我很想吐…我想說接下來如果我不逃跑一定會被他強暴。(問:嗯,然後呢?)所以我就不管三七二十一的衝進了浴室,但是他也沒有抓住我衝進浴室,但是他也沒料想到我把浴室的門反鎖。(問:喔,妳反鎖浴室哪個門?)第三個門,從…(問:妳那個浴室進去是有4間,對不對?)對,浴室的第一間是蹲式的…(問:浴室是在寢室門進來左手邊,是什麼顏色的門?白色大門嗎?是嗎?)不是,我是反鎖裡面粉紅色的門。(問:浴室有米色大門,然後進去後,左邊是洗手檯跟鏡子是嗎?)對。(問:左邊是洗手檯跟鏡子,右邊有4間什麼?)最靠近寢室的第一間是蹲式的廁所第二間是坐式廁所,第三間跟第四間都是沐浴間,而我躲在第三間。(問:嗯,然後?)所以他跟著我走進浴室之後,他一間一間的看,到第三間的時候,他發現打不開,我就聽到『碰碰碰…』的聲音,他就拉把手。(問:然後呢?)然後他就意識到我把門鎖上了,接著他就轉身去把燈關了起來,那他做這些動作的同時,我也知道他的身分,然後我也在想說我接下來該怎麼做。」「(問:來,妳進浴室時,打開浴室燈,有把房門的燈打開嗎?)(搖頭)(問:沒有喔?)它在不同的位置,浴室的燈在這裡,房間的燈在這裡。(問:妳進去第三間的浴室門縫有多高?距離地面。門板距離那個門縫,這個門縫有多高?妳瞭解我的意思嗎?)15公分。(問:有多高。15公分。好,李小在第三間浴室外,怎麼抓到妳的頭髮?妳當時有綁頭髮嗎?妳的頭髮有多長?)我頭髮一直都是這麼長,我的頭髮到腰了。我那時候就下定決心我要喊別人的名字,因為我已經知道他的身分了。(問:嘿,然後呢?)我就算是不認他,我要叫別人名字我也要想辦法逃出去,所以這是一個過程,就是,我…我趴在浴室底下的門縫觀察他,他同時也在觀察我,然後浴室是漆黑的。我趴在地上,我要觀察他,有可能會從右邊或者是從左邊的浴室,上面潛…潛到我這一間來。(問:然後呢?)因為我猜他如果打不開門的話,他就只有可能從右邊或者是左邊,才能進到我這間裡面,所以我就選擇趴著,當我如果一發現,他有要從右邊或左邊,潛進來的話,我就可以立刻開門逃出去,因為他正面是絕對打不開門的,然後背面又是牆壁。(問:嗯,然後呢?然後,嘿,妳趴在地上然後呢?)我趴在地上,我發現他第一個動作不是去左邊或右邊,他第一個動作居然是進來要把我抓出去,然後我就開始倒退。(問:怎樣進來?他要進來?)對,因為我反鎖了,然後我聽到「空空空」的聲音,所以我第一個判斷,他不是去左邊就是去右邊,所以我整個身體是趴在門縫的地方。(問:結果他是怎樣?)結果他是整個蹲下來,然後要把我拉出去,然後我剛好往後…(問:他怎麼樣把妳拉出去?有伸手嗎?)對,他就整個伸手進來,然後我往後…(問:他一隻手還是雙手都伸進去?)他剛開始是雙手,但是那隻手只有到一半,剩下來的就只有右臂了。(問:後來怎麼右臂?是一直伸進去?)只有右邊伸進來,然後我一直退。(問:是因為妳一直退,他右邊一直進去這樣,是嗎?)沒有,同時,我們的動作同時的,因為我原本是,我原本是預計要逃出去的,所以我靠近門縫,但是我沒有料想到,他…(問:伸手進去?)對,他沒有打算要從右邊或左邊,他是直接蹲下來,然後要把我抓出去,所以他的雙手進來我就再倒退,可是我頭髮太長了,我頭髮拖地,就被他抓住,然後就抓到我的左手的手臂。(問:嘿,妳的頭髮被抓出去,啊妳人有往前滑嗎?還是?)我就整個人就卡在,卡在門縫那邊,然後一隻手就抓住我的左手,一隻手就摸我胸部。(問:一隻手摸我胸部。是這樣子?然後呢?)然後,第2次,我就喊○棋嘛,○棋,然後他就很配合我喊『學姊,妳先出來,學姊,妳先出來』,雖然他用氣音,但是我還是聽得出他是李小的聲音,然後第二次,他發現我拖不出來的時候,我就聽到我左邊的廁所的門,他打算從我左邊的廁所,潛…(問:嗯,然後?)然後同時我跟他說「○棋」,我叫他住手。他發現我拖不出去之後,他就潛到左邊的浴室,我就聽到左邊的浴室有「空空」的聲音,他似乎是,他似乎企圖從左邊的浴室翻牆,翻,翻面到我這間來,但是沒有成功。(問:妳講的左邊是從外面看的左邊,還是從裡面看的?)我面對臉盆。因為我隨時準備逃,開鎖逃出去,所以我左邊就是浴…第2間浴室,靠近門口的第2間浴室。(問:是指我人在浴室內,面對鏡子的左邊,面對鏡子的左邊。嗯,然後呢?聽到「空空空」的聲音啦喔。)然後,隔一段時間之後又沒有聲音了,我原本預計如果他可以爬到超出高頂,就是比…比我們浴室的門還要高,他的頭如果可以探出來的話,那他翻來一定需要一段時間,他翻過來的時間我就立馬逃出去,可是他又放棄了,所以他又回到了正面。(問:嗯,然後呢?)然後我再次被他拖出去。(問:嘿,被他拖出去,啊妳這次被抓到哪裡?)這次他是用我的手去摸他的生殖器。(問:這次他用我的手,去…)左手。(問:用左手去摸他的生殖器?)然後另外一隻手抓我胸部。(問:李小第一次抓到妳頭髮、左手手臂,妳說他用一隻手摸妳胸部,他如何摸?他是輕輕這樣摸…)他很粗暴(低頭以雙手掩面)。(問:很粗暴,是用抓的嗎?用力抓嗎?還是用手,用力抓嗎?她說對,他是抓到妳乳房嗎?)對,他捏到瘀青。(問:嘿,妳哪裡瘀青?)左邊的乳房。(問:外側是不是?左邊的乳房外側,瘀青。李小,抓妳左邊乳房多久?)(低頭靠在桌上、掩面哭泣音)(問:妳感覺是一下下還是很久,還是不知道,這都沒關係,妳感官。)
3、4下吧,而且他拿,抓我的手去碰他的生殖器,我一直跟他講超噁心的,可是他…我的手又抽不回來。(問:好,依妳判斷,妳是隔著褲子摸到他生殖器,還是?)(搖頭、哭泣音)他直接拿我的手去碰他的生殖器。(問:直接拿我的手碰他生殖器。好,妳那時感覺他的生殖器是硬的、軟的、沒有濕濕的還是怎樣?)硬的,沒有濕濕的,因為只有碰幾下我就受不了了,我右手就拼命地搥牆…牆壁(低頭哭泣音)。(問:搥牆壁有說什麼嗎?)我搥牆壁,我就一直喊『李小、李小,救我』,我喊了大概5分鐘,沒有5分鐘,2分…欸,有沒有2分鐘,3分鐘,反正我喊很多聲,喊到確定他走掉。(問:喊很多聲,喊到確定他走掉?)嗯。(問:來,李小走後,妳馬上出浴室門嗎?)打開浴室門,然後反鎖房門。(問:打開浴室門,反鎖房門,這時妳有開燈嗎?妳有沒有開燈?)反鎖房門。(問:妳從浴室出來時,還有看到李小的鞋子嗎?)沒有,我很確定沒有。(問:妳說妳進入浴室時,開燈,開燈看到李小的鞋子?)(點頭)。(問:李小的鞋子放哪裡?)放在浴室的門口,右邊三分之一處。(問:是如下午妳回現場時,是位置如何,位置是否如下午妳回現場時向偵查隊,頓號,鑑識人員所指的位置?)對。(問:妳打電話跟○明說,妳遭性侵害或性騷擾?)(點頭)。(問:妳是講性騷擾還是性侵害?)性騷擾。(問:妳只有講性騷擾?)對。(問:昨天隊上有多少人留宿,妳知道嗎?隊上有多少人在寢室裡面?沒關係,就妳所知道的。)7個吧。(問:7個,案發時,其他人在做什麼?)嗯,等一下,12個…7、8個吧,案發時其他人睡覺。(問:案發時間為何?大概是幾點鐘?)大概3點到4點。(問:案發時間,大概3點到4點。好,第一個知道事發的人是誰?)當然是李○○長啊,和我。(問:妳當時有想到用手機報案嗎?)手機在值班台啊,晚上8點下去做業務的時候就帶下去了。(問:我下去做業務的時候就帶下去了,啊妳有帶回房間嗎?)沒有,忘記拿了。(問:啊這是誰傳給妳的訊息?)李○賢○○長。(問:好,妳昨天的衣服型式,短袖的?就上衣?)短袖的臺中○○○的上衣。(問:啊妳裡面有穿內衣嗎?)有,粉紅色的運動內衣。(問:啊穿短褲?)對。(問:什麼顏色短褲?)紅色的短褲,那是我的睡覺的衣服。(問:問喔,妳內褲哪裡有血?)中間,內面,中間。(問:案發後妳有洗澡嗎?)沒有。(問:妳有漱口嗎?)有,因為我一早上醒來覺得超級噁心的,我就刷牙了,我本來刷了牙還想洗澡的,但是突然想到不對,不該洗,就沒有洗了。(問:妳和李小何關係?)同事、1天,30號正式進駐,不到24小時,之前見過面那算是點交吧,財產設備的時候,會見面說幾句話,就是交代清楚昨天電腦進了幾部啊,然後…(問:何時知道李小這個人?什麼時候知道這個人的?)他加我群組的時候,因為我們LINE的群組是他創立的,他把其他人加進來。(問:來,妳何時看到,李小於凌晨1點到5點多之間傳訊息給妳?妳什麼時候看到?)早上7點,我請○平把手機拿給我,並且敲了我4聲房門,在我拿到手機之後,我才看到昨天李小那些噁心的訊息。(問:妳和李小有交往嗎?)沒有。(問:李小之前有無追求過妳?)也沒有,我才跟他認識第一天耶。(問:案發前妳有跟李小交談過嗎?有聊過私人事情嗎?)沒有,交談只有群組,都是在講一些公事,其他的私人的都是他LINE給我的那些,從來都沒有回他,我跟他幾乎完全沒有交談過,就算有交談也只有公事而已,什麼掃把移了幾枝啊,什麼器材有幾個。(問:好,妳身上哪些部位有傷?)手、腳、胸部。(問:胸部有,欸,左胸外側有瘀傷,啊右邊有沒有?)抓痕,這邊是抓痕(目視及比右手臂)。(問:啊另外一邊胸部有沒有抓痕?)這邊有,但是比較大。(問:右胸上面有抓痕?)嗯。(問:還有哪裡有傷?)下面很痛。(問:下面很痛,下體很痛?)嗯。(問:還有呢?手呢?手?)瘀青。(問:手哪裡瘀青?)前臂,因為他把我拉出去(右手指左臂)。(問:欸,雙手前臂?)前臂,前臂(雙手先後指雙臂)。(問:內側有瘀青喔?)因為他把我拉出去。(問:還有呢?妳是不是頭髮鬢角有那個,也會痛?)對。(問:哪裡?那是左邊鬢角還是右邊鬢角?左邊對不對?)這邊(右手摸右臉頰),大概是他壓我這邊的時候,他身體壓我這一側的時候(手比身體右側)傷到的吧,記的不是很清楚,因為他…他一直,包括他試圖要…要插進來的時候,他的手都一直要,要往我的,我的嘴巴裡面塞,然後他就是一直,他就是一…因為我手沒有他長,他就一直要…要靠近我的喉嚨裡面,然後我當然會(左右搖頭)反抗啊,然後就…可是我不知道這邊有傷是…是妳看到我才發現的。(問:他手要伸進我喉嚨裡?)嘴巴裡面,然後我反抗。」「(問:喔,來,昨晚李小喝多少酒?喝什麼酒?)他…昨晚有喝海尼根、高粱,還有台啤,他高粱喝了最多杯。(問:有沒有加水?純高粱還是加水?)我記得他喝純的,而且他還跟別人講說以前他可以喝一罐,一整罐,純的高粱。(問:那妳說那個人,壓在妳身上那個人,妳有聞到他有什麼…特殊的味道還是身上有沒有酒味之類還什麼的?)有濃厚的酒味。問:壓在妳身上那個人,身上有何氣味?)他…他舌頭伸進來的時候,整個都是濃厚的酒味。」等語(見原審卷(一)第75頁反面至第92頁反面、第112頁至第125頁反面)。
㈡於106年9月22日原審理時具結證稱:「(問:案發時間點是
否為104年10月31日?)104年10月30日第一天到本隊,案發是104年10月31日的凌晨。(問:妳說被性侵害之後,馬上打值班台的電話?)我逃到浴室。(問:從浴室出來之後,就打值班台的電話?)我先確定○○長出去了,才把寢室門反鎖,我沒有馬上逃到一樓,我覺得我很危險,所以我打電話到值班台,值班台的值班人員王○明上來的時候,我確定他上來之後,我才衝下去。(問:妳確認○○長出去之後,妳把門反鎖,反鎖之後就打電話,順序是否正確?)是。(問:104年10月30日晚上妳是否有飲酒?)被告逼我喝的,被告3次勸我酒,監視錄影器都有拍到。(問:喝酒的時候,現場有誰?)大家都在。(問:大家是指全隊的人?)是。(問:大家是指誰?)上至被告○○長,下至替代役。(問:除了隊部的人,有無其他的人?)有義○跟義○的太太。(問:是否記得那天喝酒的穿著?)○○的藍色短T,褲子跟大家一樣穿短褲。(問:在喝酒過程中,被告有無跟妳說什麼?)他一直勸我喝酒。【(問:有無講讓妳覺得被冒犯的話?)有,但是我以為在開玩笑。(問:他對妳講什麼,妳會覺得被冒犯?)他叫我多喝一點,他比較好下手。】(問:當天喝酒喝到幾點?)我不記得,我沒有注意時間。(問:之後上樓就寢?)是。(問:妳上樓就直接就寢?)是。(問:幾點就寢?)沒注意,我的寢室沒有時鐘,且當時我的手機在一樓值班台。(問:妳進入房間後有無鎖門?)沒有任何一個○○隊員會鎖自己的門。(問:所以沒有鎖門?)沒有。(問:妳何時醒來?)當然是被壓著,被強暴的時候醒來,不然我怎麼會起來。(問:妳是否有聽到開房門的聲音?)有,但是我以為我聽錯了。(問:順序是妳先聽到開房門的聲音,才感覺到被壓住?)是。(問:妳被壓住的時候,是否知道是誰壓住妳?)當時不知道。(問:壓在妳身上的人,有無親妳?)有。(問:親妳的嘴唇還有其他地方?)他的舌頭有伸進來,手放到我的陰道裡。(問:除了親妳的嘴巴,把舌頭放到妳的嘴巴內,有無親吻妳其他地方?)沒有。(問:有無觸摸妳的胸部?)當然有。(問:用手觸摸?)他右手放在我的陰道裡,他用左手抓的。(問:左手抓妳胸部是隔著衣服、內衣,還是伸進內衣?)伸進內衣。他的左手不止抓我的胸部,他的左手還有插入我的嘴巴裡面。(問:插入嘴巴在先,還是摸胸部在先?)我不知道哪一個先,但是他一直重複這兩個動作。(問:左手直接伸到內衣裡面摸妳的胸部,而且有放到妳的嘴巴裡面?)是。(問:右手部分,是在同時插入妳的下體,還是摸妳的下體?)還沒把我的內褲跟褲子脫掉。(問:妳說插入妳的下體,妳在偵查中說用手指兩支,是否正確?)是。(問:妳在偵查中說妳感覺很痛,是否正確?)對,我跟他講我很痛,我要他走開,但是我推不開他。(問:妳有推他?)我當然盡全力的推他,他壓在我身上,我怎麼可能不推他。(問:當時壓在妳身上那個人,妳有無聞到酒氣?)有。(問:他手指是插入妳的陰道?)是。(問:有無用陰莖進入妳的陰道?)他想要用陰莖插進來,但是他插不進來,他試了幾次。(問:妳剛剛講說一直重複親妳、戳妳下體,然後把手指放到妳的喉嚨,是否有辦法回憶這個時間有多長?)我不知道,我自己時間感覺準不準,但是我覺得很漫長,每一秒都很漫長。(問:後來妳有逃到廁所裡?)因為我推不開他,我又想要趕快躲起來,所以我跟他講說我想吐,因為他的手插在我的喉嚨裡面,我跟他講說我想要吐,我才躲到浴室裡面反鎖門。(問:妳進廁所第一件事情是先開燈再進去?)是。(問:妳開燈進去的時候,原本壓妳的人有無跟過來?)我不知道他有沒有跟過來,我只知道我開燈那剎那,我看到浴室門口看到被告的拖鞋,我就趕快躲到浴室門裡面,我就知道是他,但是他跟我進浴室的時候,又把燈重新關上。(問:妳說妳開燈的時候就看到拖鞋?)因為放在門口。(問:一開燈看到拖鞋,後來妳就進去廁所把門反鎖起來?)對,我當下就判斷是他,因為是他的拖鞋。(問:妳在偵查中說當時妳已經確認身份?)是,我很肯定是李○賢。(問:妳偵查中說被告有從第2間拉妳的頭髮?)第2間門下的門縫大概有10到15公分。(問:所以被告在第2間在門跟地板的門縫伸手進去抓妳的頭髮?)對,我一直後退,但是因為我的頭髮很長拖地,他只有抓到我的頭髮,就把我整個頭往前扯。(問:妳當時是蹲著還是趴在地上?)我當時是趴在地下從門縫看他。(問:妳趴在地上,被告用手進去抓到妳的頭髮?)是,他把我頭髮抓到門邊,就把我整隻手都拖出來,但是我的肩膀卡著,所以我出不來。(問:他除了拉妳頭髮之外,還有什麼樣的動作?)拿我的手去碰他的生殖器。(問:妳被抓住頭髮的時候,有無觸碰妳的胸部?)有,左邊的胸部。(問:之後如何掙脫?)是他自己鬆手,到隔壁的浴室想要翻過浴室到我躲的這間裡面。(問:隔壁的浴室是指哪一間?)我不知道,我只有聽到「碰碰碰」的聲音,我確定他要翻進來。(問:第1間或是第3間,妳現在無法確認?)對。(問:妳聽到聲音「碰碰碰」覺得有人要翻過來的時候,妳是蹲著還是趴著?)我一直都是趴著。(問:妳在廁所裡,除了離開的時候是用走的或跑的,其他都是趴著?)是。(問:最後有無翻進來?)沒有,他又走回正面。(問:他返回正面,之後還有對妳做什麼行為?妳在偵查中說還是有把妳拖出去?)對,我一直反抗、一直拍,可是沒有人來救我。(問:妳拍什麼東西?)右邊門板。(問:用右手拍?)對,因為左手被他抓住。(問:妳在廁所裡面,後來拍完門板,被告是鬆手還是掙脫的?)沒有,因為我一直呼救很大聲,然後他就暫時停止繼續侵犯我的行為,他就走到走廊去查看有沒有人被我的聲音驚醒來救我,所以他一出去的時候,我就趕快衝出去把寢室的門關上。(問:是否記得從妳進廁所到離開廁所的時間有多久?)我記得很漫長,但是我身邊沒有手錶,所以無法回答幾分幾秒。(問:廁所門跟寢室門,距離是否很近?)廁所就在房間門口的左邊。(問:房間的大門就在廁所旁邊,妳從床上下來的時候,妳第一時間為何沒有想從寢室門口出去,而是躲進廁所?)很簡單啊,因為鑰匙就在電氣室,○○長有鑰匙,只有廁所的門是鑰匙打不開的,這是常理。我跑出去可以跑到哪裡,如果我今天真的離開分隊的話,我是離開駐地,我是違法,我要負責任的,那在分隊裡面我可以跑到哪裡去。(問:妳離開房間或是進去房間,妳的門上是否有鑰匙?)鑰匙怎麼可能插在上面,鑰匙是一大串統一保管在電氣室。(問:妳離開房間的時候,鑰匙是否有插在上面?)我怎麼會知道鑰匙有沒有插在上面。(問:所以跟妳離開房間的情形不一樣?)所有分隊從1樓到4樓的鑰匙都是串在一起,一整串放在電氣室,不可能單獨出現一支。(問:妳從何時開始確認加害者是被告?)打開浴室燈的那一剎那,我看到拖鞋就確認是他。(問:另外剛剛辯護人問妳,妳回答妳趴在浴室地上透過門板,妳有無清楚看到被告?)沒有,我只有確認是他,而且在浴室的時候,他有發出氣音,那個聲音我一聽就知道是他,在床上的時候他沒有發出聲音,但是在浴室有,所以除了鞋子之外,我還確認他的聲音。(問:發出什麼氣音?)就是他壓低聲量很小聲的聲音,但是我聽得出來是他。(問:氣音是說什麼?)他說『學姐妳趕快出來,妳先出來』,當時我躲在浴室。(問:妳偵查中說妳假裝說他是鄭○棋,故意讓他誤以為?)對,沒錯,我很害怕他知道我已經知道是他。(問:所以妳的意思是他假冒鄭○棋來回答妳?)沒錯,所以我按完警鈴之後,我第一個去找的也是鄭○棋,因為我要跟他講對不起,而且我怕被告去栽贓他。(問:剛剛辯護人也有問妳,剛剛妳說他試著用陰莖插入妳的陰道,但是插不進去,有無在妳的大腿或下體部位磨蹭?)沒錯。(問:大概磨蹭多久?)我覺得很漫長,我沒辦法講幾分幾秒。(問:後來妳有無再把內褲穿回去?)有,他出去走廊查看之後,我把房門鎖上,我就趕快把內褲跟褲子穿上。(問:剛剛他磨蹭的時候,是否他也脫掉他的褲子,也把妳內褲脫掉,然後光著下體磨蹭?)他脫掉我的內褲跟褲子,他的部分,他有脫掉露出他的生殖器。(問:妳確定他有脫掉,再脫掉妳的,再磨蹭?)對。(問:後來妳有再把內褲穿回去?)對,在他出去之後,我把門反鎖之後。(問:妳在廁所的時候,開燈看到被告的拖鞋,妳看到的是拖鞋還是看到被告的人?)看到拖鞋。(問:妳剛剛說妳看到拖鞋就確認是被告的拖鞋,被告的拖鞋在你們隊上有無特殊性?)只有他會穿咖啡色的拖鞋。(問:所以全隊只有他會穿咖啡色的拖鞋?)沒錯,沒有第二個人。(問:妳之前在偵查中作證所述是否都實在?)絕對是事實。(問:妳剛剛回答辯護人說妳是躲在浴室的第2間,但是妳在偵查中說第2間是坐式廁所,第3間跟第4間沐浴間,妳是躲在第3間?)是,我躲在中間的浴室,是躲在第3間。(問:所以妳是躲在沐浴間,不是躲在坐式廁所?)是。」等語(見原審卷(二)第71頁反面至第79頁)。
㈢辯護人辯護稱:甲○說自床上逃到浴室躲起來,其真實性大
有疑問,因為女生浴室就在女生備勤室門口,被告如果遭人強制性交,大可從女生備勤室門口逃離,反而右轉進入浴室裡面躲起來,實與常情有違云云(本院卷二第161頁)。然查,甲○已經說明在床上被人脫掉內褲、褲子,是赤裸下身逃到女生浴廁裡面躲起來的。以甲○當時下半赤裸,辯護人還要求甲○應該從門口逃出去,外面就是男生寢室走廊,是要給其他男生觀看嗎?辯護人此種要求才是恐龍時代答辯方法。況且甲○一再陳述,當時遭被告手指伸入喉嚨,挖得很想吐,才說想要吐,並逃入浴廁間裡面躲起來。其陳述過程並無不合理之處。
五、其餘證人之證述與甲○陳述一致:㈠證人趙○政①於偵查中具結證稱:30日晚上11點半回到分隊
,我上樓洗澡,洗到一半,璟瑋學長拿新臺幣1,000元叫我到外面買啤酒,我洗完澡就去買,買了一箱金牌啤酒24罐回來,裡面有一個義○跟我說買錯了,叫我拿買回來的9罐鋁罐金牌啤酒去換台啤的蜂蜜啤酒,我去換回來後,李○賢○○長跟一個我不知道名字的義○,叫我喝酒,他們就倒了一杯51%的白酒給我,我不知道那是什麼酒,他們跟我敬酒,我喝了一半就沒喝了,怕空腹喝酒會暈,我就吃桌面上的東西,有炒飯、火鍋等,是他們外帶進來的東西,我就坐在那邊滑手機,我其實不太想要喝,因為我是役男,不好意思一個人上去,等到凌晨1點時,義○跟他老婆都走了,我就收拾桌面,清理一下,在義○走之前,他有叫我把啤酒拿去2樓冰箱冰,所以我先上2樓再下來1樓,他們走後,我就整理桌面,李○賢○○長就找我們繼讀喝,他叫我把酒拿下來,於是我上樓把酒拿回1樓,當時時間約凌晨1點多,門口外面璟瑋學長及一個學長在聊天,1樓裡有我、李○賢○○長、學姊及一位跟我同寢室的學長,我們繼續喝酒,跟我同寢室的學長是隊員,那個狀態下我不是很想喝,跟我同寢室的學長看起來也不是很想喝,基於禮貌留下來喝,大概1點至2點之間,學姊跟李○賢○○長在聊天,我跟學長看電視、發呆、玩手機,李○賢○○長拿酒杯敬酒時,我才跟他敬酒,不然我們不會拿酒起來喝,我們不太想喝,在這一個小時內,學長跟李○賢○○長的談話內容是說學姊要調到李○賢○○長的班下做事,大概這樣跳針半小時,一直重覆,學姊說想調到李○賢○○長的班,李○賢○○長講一些理由說她為什麼不能調到他的班下,這樣大概講了半小時,中間有一度【李○賢○○長問學姊她有無喝醉過,學姊說她沒有喝醉過,當時我坐在李○賢○○長的對面,他拿起酒杯說「你把學姊灌醉,我要侵犯她」,大概講了三遍】,當時狀態下我看李○賢○○長和學姊他們2人都喝醉了,學姊說她沒有喝醉,但我看起來她是喝醉了,我想說李○賢○○長喝醉了,亂講話,他講了第3遍,我才拿起酒杯說學姊,敬一下,【然後大約快2點時,李○賢○○長說他待會上去要打一些資料,他說要叫學姊來他寢室幫忙打】,最後結束前,他們說把最後開完的酒喝完,○○長就把他的酒喝完,我跟學姊說不要再喝了,我就把她的酒杯拿走,裡面至少還有一半吧,學姊喝的是台啤蜂蜜酒,李○賢○○長喝的是金牌,我把她的酒杯拿走後,學姊就上2樓休息,接著是李○賢○○長上2樓休息,跟我同寢室的學長整理桌面,把垃圾做一下分類,然後我跟同寢室的學長就走去門外跟外面的2位學長聊天,聊一聊,【李○賢○○長突然從2樓下來1樓,也出來外面跟我們聊天,他很明顯狀態是喝醉酒了,他講話我聽不清楚,他手甩來甩去】,然後我們5個人就回2樓休息,把1樓門關起來,燈關掉,上2樓休息時,大約凌晨2點等語(見104年度偵字第26833號卷第71頁反面至第72頁)。②復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104年10月30日到31日有在分隊裡面,幾點回隊上的確切時間忘記了,大概是晚上10點、11點多左右,回隊之後到就寢之前,我有在一樓喝酒,還有李○賢○○長、義○及幾位隊員在一樓喝酒,被害人甲○也有在現場一起喝酒,當天有啤酒,還有一大罐白色的酒,可是我不曉得那是叫什麼,【喝酒期間有聽到被告要請我把甲○灌醉,被告要侵犯甲○,被告講這個話的時候,我覺得應該有點醉意,被害人甲○那時應該也是有點喝醉,被告講要侵犯學姊這句話的時候被害人有在現場】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4頁至第15頁反面)。③證人趙○政雖然證稱被告看起來像是喝醉了,但是被告上午11:15在○○分局○○派出所接受酒測,酒測值為0.10mg/L(見警卷第77頁)。被告如果喝酒醉導致自己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顯著降低,也只能怪罪自己故意讓自己酒後亂性,依據刑法第19條第3項,仍不得作為減刑之理由。
㈡證人王○明①於偵查中具結證稱:104年10月30日晚上我有
在分隊裡面,當天有值勤,晚上我在整理○○器材,到晚上7點多我肚子餓,問○棋有沒有要訂便當或吃晚餐,他說晚點有人會送吃的過來,我就繼續整理器材,差不多晚上9點,就有人說可以吃飯了,我就想說快整理完,就繼續整理,到9點10幾分或20幾分才去1樓值班台對面的桌子吃,我用餐大約10幾分鐘,就繼續整理器材,中途我來回經過,因為我把器材從值班台後面的備勤室拿到外面,所以有看到他們在那邊聊天、喝酒,一直到10點初,我整理完,因為我22時到6時要值班,我看到樓下○○長、學姊他們都在,我就先上樓洗澡,大約10點半我下樓到值班台,當時看到被害人還在值班台整理她的業務,那時有聽到有人說叫她一直來喝酒,當時她好像沒有講話,沒說什麼,大約11點初,她整理完,就主動過去跟○○長及可能是義○或婦宣人員及學長陳○駿一起喝酒,我就坐在值班台看網路通報及使用手機,約看到12點初,我累了就先去1樓值班台後面的○○備勤室休息,一直睡到4點多,中途我沒有起來,不知道他們幾點離開,4點多我聽到值班台的電話響,接起來,她說她是○○○(即被害人之姓名),她說我是誰,我說是王○明,她說她被性騷擾,叫我立刻上樓到她房間外面,她說她燈會開著,我上樓之後到她房間外面等,大約10來秒,看到李小從他寢室出來,李小問我說為什麼在這裡,我回他說因為0000-00000 0說她被【性騷擾】,稍微解釋一下,約10來秒左右,看到0000-000000突然衝出來,到1樓值班台,並且廣播叫當日上班同仁至1樓值班台集合,然後我們全部都到那邊,看到她趴在值班台上一直哭,後來李小說他會處理,會調監視器出來看,叫我們回去休息,叫我去備勤室休息,我就回備勤室休息,大概5點多我起來上廁所,看到李小從樓梯的方向走到值班台這邊來,他說他找不到0000-000000,還說他看完監視錄影機,沒有人進她的房間,我就去廁所,後來回來之後,就繼續去休息,等到6點有人來交接班,我是12點初就進去,一直到4點值班台電話響,這段時間我不知道現場誰幾點離開,現場還有誰在,隊員的寢室全部都在2樓,我到2樓時,李小的房門是關著,過了10多秒,我不知道是剛好還是怎樣,他就開門出來看到我等語(見104年度偵字第26833號卷第92頁至第93頁)。②又查,至於甲○下一樓後,趴在值班台大哭,說遭到「性騷擾」,而不是說遭到「性侵害」,這也只是女性面對難堪的事情,顧及顏面,講話有些保守而已。一位女性要在大庭廣眾下,說自己被手指插入下體,真的需要很大勇氣。辯護人以此指稱甲○究竟是被「性騷擾」或「性侵害」,前後所述不一云云(見本院卷二第159頁辯護狀),辯護意旨只是雞蛋裡挑骨頭,昧於社會現實的辯護方式而已,不足採信。
㈢證人鄭○棋①於偵查中具結證稱:104年10月30日晚上有在
分隊裡面,大約晚上9點至10點同仁開始聚會,等李○賢○○長下來開始聚餐,之後大家就開始吃東西,吃完他們就開始喝酒,我有出去抽菸,還有上去2樓放冰塊,還有去廁所,之後約12點上寢室睡覺,之後到凌晨4點初,就聽到廣播說全體同仁至值班台集合,是0000-000000講的,我就看到0000-000000學姊在值班台哭,之後李○賢○○長問她說怎麼了?發生什麼事?我印象中有聽到她說有人進去她房間性侵她、摸她,○○長就說不要哭,事情○○長處理,之後李○賢○○長就叫我們全部都上去,他自己處理,看監視器,我就上去2樓,我就跟寢室的學長說要去洗澡,我說晚上沒有洗澡就就寢,想先去洗澡再回來睡,我洗澡洗到一半,聽到敲門的聲音,我打開一點點縫隙,才知道是0000-000000學姊,她說她會怕,叫我陪伴她,我說好,等我洗完澡,之後我洗完出來,沒有看到她,就先進去我原本的寢室,跟陳○瑋、林○平2位學長說學姊會怕,叫我陪她,○平學長說不好,之後我就跟陳璟瑋學長說要陪伴她,學長叫我要注意一點,之後我就拿枕頭跟棉被走出我的寢室,看學姊房間門是開著,我心想她應該沒有在那邊,我就走去浴室斜對面的寢室敲門問是不是0000-000000學姊?她有回應,就打開門,她說她很害怕,叫我快點進去,我看到她當時是在門右邊下舖,我就走去左邊床舖,之後她就拿她的枕頭、棉被到我床這邊,她說她要睡裡面,她會怕,叫我睡外面,但我沒有睡,就坐在她睡的床上,之後她跟我敘述過程,她很慌張,有在哭,她跟我說知道是誰,叫我不要跟別人說,她說她知道有人進去她房間,之後整個人撲上去,對她三點全摸,她有掙扎,但李○賢力氣過大,她假裝要吐,就去她寢室房間裡面的浴室,把門反鎖躲起來,大約講到這裡,我還有出去一次,因為有聽到李○賢一直在找0000-000000學姊,還有去我們那間房間開門的聲音,可是我和0000-000000學姊的那一間有上鎖,之後他開門,我看到鎖把在動,因為房門有鎖門,所以他沒有打開,但他有叫○○(即0000-000000之名字)2次,之後就走掉了,之後房間電話響了,我直接開門出去,走到○○長的寢室,看到他在打電話,他問我怎麼了,我說在陪0000-000000學姊,學姊說她會害怕,之後他叫我寫他在樓下看監視器的時間,就說只有他,因為他時間唸的較模糊,我沒有很認真的在聽,也沒有跟0000-000000學姊講,我要回房間的路上,遇到役男趙○政,我就拉他去浴室那邊,跟他說學姊會怕,叫我陪她,他也是說不要的意思,之後他回他的寢室,我就回去陪0000-000000學姊,之後學姊又再敘述過程,過程中有哭泣,她說李○賢有試圖從玻璃窗爬過去,我沒有過去看過,意思是有縫隙可以爬過去,後來李○賢發現沒辦法,就從廁所下面試圖要拉她出來,她假裝要吐進浴室之前,有看到李○賢的鞋子,李○賢試圖從門縫要抓她,她知道是李○賢○○長,她第一次要逃出來,就假裝不知道是他,就故意叫我的名字說「○棋,我知道是你,你趕快離開,不然我要大聲叫,叫李○○長」,李○賢○○長還配合她假冒是我說「學姊,趕快出來,我就走」,之後她好像說她過一陣子確定李○賢有離開後,就衝出浴室的門,反鎖房間的門,就撥打值班台,值班的○明接到電話,她跟○明說她被性騷擾、性侵,○明就跑上去,她確定○明學長上去她房間外面,她就衝下來去值班台按廣播,她還有說她下面有流血,什麼褲子有血,她有這樣跟我講,她哭了一會,我安撫她一下,她就睡覺,我就坐在旁邊等,等到6點50分,我就叫醒她,之後她起來,就很害怕,在床上坐了約5秒鐘,就拿著她的棉被及枕頭,看李○○長的房間也有打開,我就看著她走去她寢室,之後門就關了,我就拿枕頭、棉被去我的寢室,之後去梳洗下值班台,因為早上要晨間運動,約7點半,0000-000000學姊有撥打電話去值班台,因為她的手機放在1樓值班台,請○平學長幫她拿上去,○平學長說她很害怕,叫他敲門4聲才開門,她拿到手機有傳一些訊息及圖給我等語(見104年度偵字第26833號卷第85頁反面至第86頁反面)。②復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104年10月30日晚上有在分隊裡面,凌晨將近4點的時候有被廣播叫去下面,是學姊甲○按的廣播,聽到廣播之後有到值班台,甲○在哭,李○賢就問甲○為何在哭,之後李○賢○○長叫我們都先上去,他會處理,我就去寢室裡面就寢,因為那天我沒有洗澡,我就去洗澡,後來甲○有叫我,甲○說她會怕,希望我去陪她,我有問其他的學長說學姊會怕,叫我去陪她,這樣是否適合,後來我在另外一間沒有人住的寢室甲○,甲○有跟我講之前我講的那些過程,我記憶也模糊了,那麼久了,就是之前講的那些,主要就是有人侵入甲○的房間裡面,對甲○性侵害,是甲○當下親口告訴我的,甲○是有在哭,後來甲○就睡著了,我沒有睡,我不敢睡,甲○有跟我說是○○長欺負她,我去陪被害人的時候,被害人有大致上跟我講她被害的經過,那時被害人有說她知道是李○賢○○長對她為侵害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1頁至第12頁反面、第13頁反面),並有被害人甲○傳送LINE訊息予證人鄭○棋之擷圖7紙在卷可稽(原件置於偵查卷末之不公開卷資料袋內)。
㈣證人林○平①於偵查中具結證稱:104年10月30日晚上有在
分隊裡面,我18點左右先去○○分隊拿東西,大概在晚上8時40分回到分隊,回來看到1樓桌上有飯菜,那時候大家還沒有吃,在忙各自的事,我去幫救護承辦王○明用東西,那時我們在用東西,學長說要吃飯,打內線問李○賢○○長什麼時候要開飯,因為30日○○長放假,另外一個○○長也放假,主管只剩李○賢○○長,之後他下來,準備要吃飯,我跟王○明還在救護車用東西,之後我跟○明才進去吃飯,我們在吃時,學姊還沒吃,她還在值班台忙她的,在打電腦,後來義○就來了,陸陸續續過來,先是4個過來,2男2女,最後又有1個義○過來,他們有帶一些東西來,○○長說他今天是○管,他最大,今天是第一天,很忙,辛苦了,就說要喝一下,在吃飯過程中,到最後一個義○來時,○○長才問學姊說妳忙完沒?要不要先來吃飯?學姊坐下來不久,因為我要值早上6點到晚上8點的班,要接○明,○明是晚上10點到凌晨6點的班,所以學姊坐下來不久,我就上去洗澡了,我忘記是洗澡完還是去上廁所時,我看到替代役○政先回來,在2樓遇到,我就回房間睡覺了,然後4點10分左右學姊廣播說所有備勤同仁,1樓緊急集合,這時大家都下來了,大家都不知道發生什麼事,大家都在睡夢中,我們看到學姊趴在值班台在啜泣,依稀聽到學姊講話說好像有摸或什麼,我不太確定,因為她在啜泣,我們在睡夢中,李○賢○○長坐在學姊旁邊,我聽到李○賢○○長說沒有人進去她房間,問她怎麼了,後來○○長就叫我們全部的人回房間睡覺,他要看監視錄影器,這時我們回房,有一個替代役跟我一起睡,他是○棋,他睡我對面上舖,下舖是○瑋學長,我不知道過多久,○棋跟我說學姊叫他去陪她,我問他說要去哪邊陪?他說在後面備勤室那邊,就是完全沒人睡的備勤室那邊,他問我怎麼辦?我跟他說2人不要在一間,會出事,我跟他講完,就繼續睡覺,大概5點時又有廣播,李○賢○○長廣播說要找學姊,過不久,寢室的門就被○○長打開,他打開叫○○(即0000-000000之名字),就是類似找人的意思,之後又關上門,這所有過程中,從4點被叫下去緊急集合,大家都以為學姊在做惡夢或撞邪,因為學姊有喝酒,早上我6點去1樓值班台接○明的班,我7點有廣播全部的人要下樓做操,照理說全部的人都要下來,但○○長跟學姊2人沒有下來,7點半...,1樓值班台內線響,是學姊打的,她問我是誰,我說我是○平,她說值班台桌上有她的手機及充電線,叫我拿去她房間給她,她說到她門口時敲4下房門,之後我就拿上去給她,敲4下房門,拿手機、充電線給她,她什麼都沒講就又進房間了。還沒8點,韋○○長先到,8點○○長來上班,其他學長在8點前陸續到,○○長叫我廣播8點時要在3樓會議室勤教,我廣播時,學姊的男朋友已經在了,學姊後來有下來,我看到學姊抱住她男朋友,大家都上去勤教,替代役也有去,後來○○長叫替代役下來顧值班台,叫我上去勤教,值班台就給替代役○政顧,我上去時,○棋也在○政旁邊,李○賢○○長有報告學姊4點緊急廣播叫我們集合的事情,他說他有看監視器,說除了看到○明上去,○明出現在監視器,學姊下樓,沒有看到其他人,○○長問我學姊有無在樓下,我說有,○○長請我叫學姊上來,我就去1樓叫學姊上去講事情,但她沒有上去,之後開完會解散後,他們後來就被帶走,不知道什麼事情,後來聽人家講才知道是這件事等語(見104年度偵字第26833號卷第79頁反面至第80頁);②復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104年10月30、31日有在分隊裡面,當天有在分隊睡覺,晚餐時間有在現場有喝酒,當天我先去霧峰拿器材,回來的時候大家都在吃了,我坐下來的時候甲○還沒在吃,那時候甲○在忙她的事情,所以我們就先吃,後來我離開的時候甲○還沒來,離開之後甲○才坐下來,所以甲○算很晚吃了,因為我早上6、8值班,勢必5點多就起來了,所以我就直接洗澡睡覺,睡覺的時候有人按警鈴,我們就全部都到樓下,我看到甲○趴在值班台的桌子上在啜泣,李○賢坐在旁邊,警鈴好像是甲○按的,她有廣播叫大家到樓下,那天請大家到樓下,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我們有問甲○,甲○都沒有回答,大家都有問甲○怎麼了,甲○就一直在哭,李○賢就叫我們先上去,分隊當時唯一的女生就只有甲○,一般○○隊如果在凌晨發出一些聲響,算是正常的,不會特別的安靜無聲,隊上不會一到凌晨都沒有人走動、寂靜無聲的狀況,因為還是有人在做其他勤務,雖然那個分隊還沒成立,可是大家洗澡的時間本來就不一樣,加上如果他是今天休假,可能明天上班,有人就會半夜回來了,這很正常,我有聽到甲○有說摸或什麼之類的話,在6點到8點值班的時候,被害人有打電話值班台,請我把她的手機跟充電電池拿上去給她,甲○好像有跟我講放在哪裡,但是我忘記了,我忘記當時甲○怎麼跟我講的,確實是甲○有請我拿上去給她,拿上去給甲○時,甲○好像有跟我說門要敲幾下,她才要開門等語(見原審卷(二)第4頁反面至第7頁、第8頁反面至第10頁反面)。
㈤證人乙男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是被害人的男朋友,交往1
年多了,我在10月31日早上7時34分,接到被害人的電話,她用驚恐語氣告訴我,要我趕到臺中市○○局○○分隊,因為她以前從未如此驚慌過,且她也沒有機會告訴我她發生什麼事,我知道她一定處於危險環境中,發生很嚴重的事情(哭泣),我就告訴她說你躲回房間,趕快把房門鎖起來,她回應我說她知道,但鑰匙大家都拿的到,要我趕快過去,所以我就立刻出門去找她,在開車路途中,我看到她在7時37分傳給我LINE的訊息,上面寫「我昨晚被強暴」、「○○長」、「就睡我隔壁」,這時我才知道她遭受性侵害。我7時57分到分隊,有用手機打電話請她下來門口找我,因為我沒辦法上樓,她下來門口跟我碰面時,她用很驚恐、顫抖的語氣跟我說她昨天晚上睡覺的時候,被某一個男子壓在床上,那個男子有脫去她的褲子跟內褲,那個男子用手指性侵她,後來因為她很想吐,所以跑到浴室去,從浴室的門縫下看到一雙涼鞋,她才知道是他們的○○長李○賢,後來我聽不下去了,就帶她進去跟在1樓安撫她的韋○○長說叫你們○○長下來,問○○長要怎麼處理,韋○○長一開始回應說○○長在樓上開會瞭解狀況,韋○○長是當時的副主管,我就聽他的話,跟被害人就在1樓的沙發坐下來。後來他們○○長下來,我問他說要怎麼處理,他們當時開完會,可能有他們的結論,我跟他說我要報警,他說這是他們分隊的事情,他要瞭解狀況之後,再決定有無必要報警,我當時考慮被害人之後還可能在○○單位上班,我就接受他的說法,因為我跟被害人還沒有法律關係,我打電話給她爸爸,告訴她爸爸說被害人被性侵,問她爸爸要不要報警,她爸爸打給他們家的親戚,那親戚是做○○的,後來那親戚直接打電話給我說直接跟派出所報警,我同時拿被害人傳給我的圖片,是李○賢傳給被害人的LINE訊息,我拿給○○長看,我跟分○長說她爸爸要報警,我也要報警,分○長說他會向上回報,等他們長官來再幫我們報警,後來我覺得他們一拖再拖,我沒辦法再等他們10、20、30幾分鐘,我覺得他們一拖再拖,我於9時4分就用被害人的手機打110跟○○說○○分隊有發生性侵案件,對方問我在哪裡,我說在○○分隊的宿舍裡面,他們還有問我被害人跟加害人是誰,因為他們覺得不可思議,問了很久,最後才知道被害人和加害人都是○○員,後來約5至10分鐘制服○○到,就先登記被害人的基本資料,問大概的發生情形,我告訴被害人大概講一下就好,趕快去醫院驗傷,後來她爸爸也趕到○○分隊,當時被害人很驚恐,講不出什麼,她爸爸就到了,她就抱著她爸爸哭,後來派出所的所長、副所長來了,他們把刑案現場封鎖,○○局的那些組長、長官陸續來,現場被控制住了,警方分2個部分進行,一部分做現場鑑識、生物跡證採證,另外我強烈要求他們立刻帶被害人去驗傷,驗傷是她爸爸陪她,我跟她及她爸爸說我要留在這裡確認所有證據都被保存(哭泣),被害人說監視器一定有錄到他,叫我一定要把監視器做好備份,剛開始警方只有要複製2樓對著電梯的那個監視器,而且還說監視器沒有直接對到被害人的門口,我跟他說就是要全部複製,且沒有對到門口沒關係,凌晨時候,不會有人經過那些樓梯,只有經過那些地方的男生,才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後來旁邊那個應該是○○或其他人就看不下去,說就複製每一支監視器,時間點是從30日晚上10點至31日早上6時,後來監視器我就放心,我就去2樓告訴現場的鑑識人員說床上應該會有他們2人的生物跡證,還有被害人及犯嫌曾在浴室發生過拉扯,還有浴室的門把應該會有指紋,請他們要仔細採證,我就一直陪他們到採證結束,我到○○分隊時,被害人拉著我的手,很顫抖的跟我說她昨晚的經過,包括她怎麼躲到其他人房間,她一直抖,還一直哭,而且她沒有辦法相信其他的男生,其他男生要過來跟她講話,她就很歇斯底里的大叫,然後哭等語(見104年度偵字第26833號卷第121頁至第122頁反面),並有被害人甲○傳送LINE訊息予證人乙男之擷圖2紙(置於偵查卷末之不公開卷資料袋內)及臺中市政府○○局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1紙(見104年度偵字第26833號卷第30頁)附卷可參。
六、被告留下諸多客觀物證,足以證明被告犯下性侵害之事實:㈠又被告自104年10月31日凌晨1時48分許至凌晨2時8分許,以
LINE傳送「要來爕爕嗎」、「哈」、「囉」、「....」、「那鎮臿你那臿你有什麼條件」、「強你」、「在」、「嗎」等語予被害人甲○,並於同日凌晨2時10分,以LINE之通話功能聯絡被害人甲○,再於同日凌晨5時24分許至凌晨5時31分許,以LINE傳送「抱歉應該酒滋味」、「可是是四點的事和我傳訊給你的時間不符」、「只有一點快二點我們上來」、「四點出我上廁所」、「過不了五分鐘你ㄔ衝下樓」、「我看監視○影到現在,抱歉嫌疑最大的是○○長」、「才有機會」等語予被害人甲○等情,有上開LINE對話擷圖2紙附卷可稽(見警卷第80、81頁)。被告既然凌晨5時許寫【和我傳訊給你的時間不符】,所以前面凌晨1時許開始送「要來爕爕嗎」、「那鎮臿你那臿你有什麼條件」、「強你」等文字,都是被告寫下的,應屬無誤。
㈡而且被告在104年10月31日下午6時許,警方要逮捕被告時,
同時檢視其手機裡LINE通話內容,被告已經將自己與甲○對話全部刪除,僅剩一片空白(見本院勘驗畫面截圖,本院卷二第130頁)。正因為被告傳了猥褻文字給甲○,東窗事發,才要全部予以刪除。且被告偵查中供稱:我記得LINE是不雅的內容,因為我覺得慚愧,所以刪除了等語(見104年度偵字第26833號卷第100頁)。衡情倘若上開LINE對話非被告所傳送,被告理應將上開LINE對話留存以為證據,豈是因感到慚愧而將非其所傳送之LINE對話立即刪除,足見被告應係為掩飾自己之犯行,而於案發後迅即刪除對自己不利之證據,是被告上開空言所辯,要屬卸責之詞,自不足採信。
㈢另經本院播放案發地點2樓安全梯口對面上方之監視器錄影
光碟畫面,勘驗結果:從凌晨02:41連續播放到03:59都沒有人任何人影經過監視錄影器前面。而監視畫面右邊,就是○○長寢室、女生備勤室,沒有其他男生寢室在那邊。如果甲○在女生備勤室面遭受男性施以性侵害,也只有被告一人最有嫌疑。而且凌晨3:59:00及04:03:37兩次監視器畫面裡光影變化,經本院實地模擬結果,確定這種光線變化來自於開啟○○長寢室門時所造成(即○○長寢室裡亮燈、走廊偏暗時,從○○長寢室裡照射出來的光線變化),而被告於凌晨4時1分59秒,被告往安全梯方向走動。從03:59:00到04:01:59也將近有3分鐘的時間,被告既然開啟房門,又沒有經過安全梯前面,這將近3分鐘被告在做什麼?本來就是很可疑的。
㈣又04時2分2秒,被告往寢室方向走回;於4時2分10秒,被告
往安全梯方向走;於4時3分37秒,被告往寢室方向走回,開啟房門回去○○長寢室。於4時5分53秒,證人王○明被叫上樓,往女生備勤室方向走去。所以在甲○以分機呼救王○明上樓援救以前,被告在二樓走廊走來走去,極有可能是因為甲○在女生浴室裡猛敲隔間板呼救,被告怕會引起其他同仁注意,當時在走廊上走來走去,是要觀察其他同仁的反應。㈤本案經警方上午11時許勘察案發現場,發現在被害人甲○備
勤室內近入口處地面,有遺留鞋印1只,即【附件一】(同見警卷第45頁反面之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及第51頁正反面編號17至20之現場照片)。經警政署鑑定結果,現場編號7鞋印照片(即上開鞋印)內鞋印與現場編號8鞋子(即被告涼鞋)之右腳鞋子拓印紋痕【類同】,惟照片內鞋印缺乏足資個化比對之紋痕特徵,無法進一步比對,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11月18日刑鑑字第000 0000000號鑑驗書各1份附卷可憑(104年度偵字第26833號卷第221-223頁)。本院目視鞋底花紋與地面上鞋印,兩者確實是相同的。警政署再以拖鞋製作鞋印透明塑膠片,與現場鞋印照片比對結果,重疊比對確實吻合(見第26833號卷第223頁)。拖鞋是工廠大量製造的產品,同一個鞋底模型灌製出來的產品,一開始都是相同的,但是拖鞋穿久了以後,會因為每個人走路習慣不同,有些人是靠外側先磨損,有些人是靠內側先磨損,使用後花紋也會有些斷裂,每只鞋子斷裂的位置不一樣,就像每個人的指紋一樣,鞋子穿久了以後,鞋印其實有一點點差異。所以上述鑑定報告說「缺乏足資個化比對之紋痕特徵」,是說沒有特殊化到可以百分百確定是扣案拖鞋的鞋印。但是本案並無其他人有同款的拖鞋,而這雙扣案咖啡色拖鞋,在【附件七】監視錄影畫面04:01:58時,確實是由被告穿著被錄影拍下。所以案發當時被告就是穿這雙拖鞋無誤,也可認定被告有走入女生備勤室之事實。至於被告是凌晨3時許至4時初,穿拖鞋進入女生備勤室所以留下地上腳印?或者是4、5時許看完監視錄影器畫面後,走上樓去要找甲○時,又走入女生寢室而留下鞋印?則是都有可能,故本院也不直接認定是性侵前時所留下的鞋印。
㈥檢察官於31日下午帶甲○回去○○分隊,詢問案發經過,當
時甲○在女生浴室裡模擬案發經過,並指稱印象中被告有從隔壁試圖攀爬進入第三間浴室,有聽到「坑坑空空」的聲音,當時指認聲音是從甲○左手邊傳來,應該是被告要從第二間爬進第三間浴室。檢察官立即指示鑑識人員,要將浴室上方金屬橫桿蒐證。因為是木工新裝潢,浴室裡本來就有很多粉塵,警方當場以手電筒照射第三間浴室上方金屬橫桿,果然粉塵被手指一劃過,有明顯痕跡,即如【附件三】。又警方依照檢察官指示,在第三間浴室裡以特殊光線照射隔板,發現在第三間與第四間的隔板上緣,確實有很多指印。即如【附件四】【附件五】。警方再走到第四間裡面拍攝,也看到手掌、手肘、及身體摩擦的痕跡【附件六】。正因為浴室裡面是新裝潢,到處是粉塵,被告身體攀爬第四間浴室與第三間的隔間板,留下很清楚的痕跡。警方製作勘察報告,確定女生備勤室之盥洗室第3間浴室門上方橫桿及第3、4間浴室之隔板上緣,有攀爬痕跡(見警卷第57至58、59至60頁編號42至45、49至53之現場照片)。
㈦二審審理中,被告、辯護人要求本院到現場勘驗浴室,以明
瞭甲○所說浴室內拉扯過程是否合理。本院應被告、辯護人要求,由受命法官於107年5月15日前往實地勘驗,勘驗日(107年5月15日)以前,本院尚未播放檢察官104年10月31日實地模擬蒐證過程之光碟,一審中也沒有勘驗過此部分光碟。被告、辯護人應該不知道104年10月31日檢察官指示鑑識人員如何蒐證之過程(本院是107年6月4日才播放勘驗檢察官指示蒐證的光碟)。然而在107年5月15日實地勘驗時,被告主動做一個模擬動作,人在第四間浴室裡,雙手攀在與第三間的隔間板上並說「如果我在隔壁扳住隔板,兩邊的隔板上應該都可以採集到跡證,但只有第四間隔板上有採到跡證」(見本院卷二第40-41勘驗筆錄)。被告做這個動作即如【附件八】照片,與後來勘驗才看到的上述【附件四、五、六】痕跡是完全吻合的。被告的辯解就是「欲蓋彌彰」,不經意就洩漏自己從第四間攀爬的過程。
㈧甲○陳述被告曾以陰莖磨蹭甲○外陰部,欲進入陰道而未成
功,便以手指插入甲○陰道得逞。被告又從第四間浴室要攀爬入第三間浴室,雙手扳住隔板,警方採自浴室第3間與第4間隔板上緣之編號05棉棒,檢出一女性染色體DNA-STR型別,與被害人甲○DNA型別相符,該15組型別在臺灣地區中國人口分部之機率為3.87×10之-21次方,該棉棒另檢出1男性Y染色體DNA-STR主要型別,與被告Y染色體DN A-STR型別相符,不排除來自被告或與被告有同父系血緣關係之人,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10月4日刑生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見原審卷(一)第152至153頁)。甲○從來沒有說過自己有摸到隔板上緣位置,甲○都是說自己躲在第三間浴室裡,蹲得低低的。然而在第三間與第四間的隔板上緣同時採集到被告與甲○的混合DNA,就是因為被告手指先插入甲○陰道,沾染了甲○陰道分泌物,又去摸浴室隔板上緣欲攀爬過去,被告也留下手汗、皮屑細胞,隔板上面都是灰塵,正好吸附了被告手汗、皮屑細胞與甲○陰道分泌物,留下鐵證DNA。
㈨甲○從沒有說過遭被告陰莖插入成功,也沒有說過被告射精
成功,甲○只是說被告曾以陰莖磨蹭甲○外陰部,又以手指插入甲○陰道得逞,已如前述。所以甲○陰道採集結果沒有發現精子細胞,也只是與甲○陳述一致而已,辯護人以沒有發現精子細胞,辯稱甲○未受到性侵害云云(見本院卷二第
160 頁),辯護人是錯誤推論,不足採信。㈩甲○在床上雖然被脫掉內褲,但是在確定被告離開女生備勤
室後,甲○從浴室裡出來鎖上門,並穿回內褲。甲○當天為保存證據,沒有洗澡更換內褲。到醫院接受採證時,採證人員將被害人甲○內褲褲底內層斑跡、採自被害人甲○右大腿內側之6A棉棒,送驗DNA,檢出1男性Y染色體DNA-STR型別,與被告型別相符,不排除來自被告或與被告有同父系血緣關係之人,此有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各1份、扣案甲○內褲照片2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11月23日刑生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104年度偵字第26833號卷第215至217頁、第221頁)。被告陰莖磨蹭甲○外陰部,會留下一點皮屑DNA或前列腺液DNA,甲○穿回內褲時自然會移轉到內褲褲底上。又被告亂摸甲○右大腿內側,或者陰莖擦過甲○右大腿內側,自然會留下被告DNA,也是性侵害的鐵證。至於辯護人所稱:在甲○所睡床上沒有採到被告DNA,在女
生寢室金屬門把上、浴室間門把上,也沒有採到被告指紋,在甲○指甲縫間採集送驗,沒有驗出被告DNA,被告如果在第三間浴室外伸手進去摸甲○胸部,則被告的手臂可能會被門板刮傷或紅腫,所以甲○所述不實云云(見本院卷二第162頁辯護意旨)。然而,甲○從凌晨4時許逃出女生寢室後,到接近凌晨7時才回去女生備勤室,這中間約3個小時是有空窗期的,被告自述回到樓上時,有四處找尋甲○下落,還用廣播問甲○人在哪裡,被告自是有走回女生備勤室查看,也可能趁機拿抹布擦拭指印或體液痕跡,不能排除此種可能。況且採集指紋有時要看運氣,手指碰觸金屬面積夠大,指紋特徵夠多,足以比對時,才會確定是誰的指紋。如果運氣不好,只採到半枚指紋,特徵不夠多,無法辨識,這種事情在鑑識經驗裡比比皆是。性侵害案件指所以要檢驗女子指甲縫隙,是因位女性在遭性侵時,常常伸出指甲抓傷歹徒,會累積歹徒皮屑在女性指甲縫隙間。但本案甲○從來沒有說過自己抓傷被告,而被告驗傷身上也沒有什麼傷口,所以甲○指縫間採樣結果,沒有驗出被告DNA,也不能證明什麼事情。
七、甲○陳述與其他證據相符:㈠被害人甲○於案發後至醫院驗傷結果,確受有「右側乳房2
點鐘方向有2×0.3公分皮膚抓痕、左側乳房12點鐘及2點鐘方向各有2×0.3公分皮膚抓痕、左手1×1公分瘀青、右手3×1公分皮膚紅腫、2×1公分瘀青」,核與甲○所說在浴室時,手被從門縫下拉出去,被告從浴室門縫下伸手抓甲○胸部之過程,互相吻合。又驗傷發現甲○受有「右側小陰唇內側9點鐘方位有輕微紅腫約2×1公分、左側小陰唇內側3點鐘方位有輕微紅腫約1×1公分、處女膜於基底部3點鐘及9點鐘方位有輕微紅腫」、「咽喉紅腫併疑似外物碰撞痕跡、右頸腫」等傷害,有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及中○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附卷可稽(原件置於偵查卷末之不公開卷資料袋內),核與甲○所述床上遭受性侵害之過程吻合。
㈡負責性侵害驗傷診斷之醫師黃○文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
被害人之驗傷診斷書是我製作的,當時看起來是新的傷痕,抓痕理論上半天、1、2天內都可以看得到,不是太久的傷痕,以這個個案看起來不像婦女病,如果是因為疾病發炎引起,一般是整個外陰、陰唇整體性的,或是大範圍,很少是單單的小範圍,性侵害診斷書上記載個案非常悲傷恐懼,當時在同事、同仁或社工陪伴之下,臨床受理受侵害案件,比較少看到這樣的情緒,可能事件剛發生或是事件之後,10天、一個月、兩個月、一年以後的案件不太一樣,這個明顯時間很短暫,情緒還很難,印象中被害人一直哭泣等語(見原審卷(二)第69頁反面至第70頁反面)。
㈢辯護意旨雖稱:甲○陳稱遭受被告以手指多次反覆插入陰道
,陰道內應該會有留下被告DNA,但是甲○陰道深部棉棒採樣結果,卻未留下足供比對的DNA,甲○陰道抹片也沒有檢出男性DNA,可見被告並未對甲○施以強制性交云云(見本院卷二第156-157頁)。然甲○陳述被告是以手指侵入其陰道,手指不像陰莖會射精或流出前列腺液,精液是一射精就會佈滿陰道,男性亢奮中陰莖流出前列腺液體,也有一些份量,精液或前列腺液被採集成功的機率是很大的。至於手指只會有手汗或皮膚細胞脫落而留下DNA的可能,手汗及皮膚細胞本來就是數量比較少的,如果在陰道內部沒有採到,也只是本來採集成功機率偏低而已。甲○於31日報案當天經驗傷發現受有「右側小陰唇內側9點鐘方位有輕微紅腫約2×1公分、左側小陰唇內側3點鐘方位有輕微紅腫約1×1公分、處女膜於基底部3點鐘及9點鐘方位有輕微紅腫」,已經證明遭人以手指侵入,才有此傷害。甲○於當日上午7時許與鄭○棋聊天中,就已經說「他用手戳到我流血」,確實下午2許驗傷結果相符,甲○所述前後一貫,與驗傷相符。
㈣而驗傷診斷之醫師黃鈺婷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是中○醫學
大學附設醫院耳鼻喉科醫師,當天是我負責幫被害人驗傷,被害人主訴說凌晨約 3、4 點有被性侵,有提到吞口水時右邊喉嚨會痛,一開始請被害人坐正,嘴巴張大,我以壓舌板壓住舌頭,讓口咽部曝露出來,可以看到兩側扁桃腺及後咽壁有些許紅腫及破皮的跡象,但還不至於到潰瘍及發炎、分泌物,接下來以內視鏡做檢查,從被害人鼻子插入後,一路可看到軟顎、下咽部,上述部分沒有外傷或紅腫,另外被害人說右頸腫脹不舒服,經觸診後沒有其他異常,被害人說的位置和我看到紅腫、破皮的地方是符合的,被害人當時的傷勢不像感冒造成的,不像發炎,外物碰撞只能依據被害人的說法,如果外物自願放入,例如吞嚥很硬的食品、食物,因為人會有嘔吐反射,所以人會慢慢吞嚥,並不會造成上述提到的破皮、紅腫,如果是患者所稱被強迫口交,就是我們所指的外物,就容易造成口咽部的傷害,被害人剛踏入檢查室時,神情些許恍惚,在做內視鏡檢查時,情緒崩潰大哭,檢查完畢就跑到檢查室外面,繼續哭等語(見 104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卷第 204 頁正反面)。
㈤互核證人甲○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所述,被告確有對其為強
制性交行為之情節,與驗傷結果、鑑定證人兩位醫師之陳述,均相吻合。本案於104年10月31日凌晨3、4時許發生,早上9點就報警,警方10時許就到達現場維護跡證,甲○下午2時許前往醫院接受驗傷,採集甲○身上DNA微物證據。承辦檢察官亦相當負責地履勘現場,在當日下午由甲○實地說明案發經過後,檢察官立即指示鑑識人員要對浴室關鍵處蒐證,果然採集到重要DNA證據。
㈥甲○之陳述,核與證人趙○政、王○明、鄭○棋、林○平、
乙男上開親眼見聞之證述相符,且觀諸前開驗傷診斷書上所載甲○所受之傷勢,亦與證人甲○所述遭被告以強暴之方式為性交等情相符,而上開證人趙凜政、王○明、鄭○棋、林○平、乙男親見體驗之證述、LINE對話擷圖及衛生福利部臺○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中○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適足以作為證人甲○上開證述之補強證據,顯見證人甲○前開證述,應非虛妄,自堪採信。
八、甲○精神受創嚴重,足為遭受性侵害之佐證:㈠被害人甲○經原審囑託中○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對甲○進行精
神鑑定,結果認綜合甲○之個人史、生活史、疾病史、案件部分、目前身體狀況、精神狀態檢查、心理測驗結果、以及臨床症狀及對於案件相關詢問結果,甲○於案發當時及目前有產生「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診斷,一開始合併有重鬱症並有數次自殺行為,需要住院治療,目前相關症狀雖經治療後有些微緩解,但仍然持續有退縮、退化、過度警覺及憂鬱,甲○之「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現象與遭被告性侵害之犯行有關連性,有中○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06年5月2日院精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憑(見原審卷(一)第169至172頁)。
㈡經本院調取甲○的健保紀錄,發現甲○104年1月1日至案發
前是沒有任何就醫紀錄的,但是從104年10月31日案發起,就必須頻繁接受精神科診治,偶有婦產科診治紀錄,又因為精神科疾病而於105年6月23日至105年7月5日住在中○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從104年11月5日至107年1月31日共計接受精神科門診達34次,此有甲○健保紀錄可證(原本附本院卷二末密封袋內)。
㈢告訴代理人律師於本院審理中提出甲○107年3月22日最新診
斷證明書「患者因上述創傷壓力症候群之情況,有情緒起伏以及焦慮畏懼之症狀,持續規則於精神科門診追蹤,且持續服藥治療以及接受心理諮商,患者之上述狀況和治療已經超過五個月,患者因上述狀況開始於104年11月5日在本科就診,並規則於本科門診及追蹤並服藥治療,因上述狀況仍起伏不定,並常有病情加重之虞,建議家人密切注意臨床精神病況。患者並因自傷行為於民國105年6月23日至7月5日於本科精神科急性病房住院,出院後規則於本院門診追蹤」「患者並因訟累及上述侵害情境包括常人每日所需之行為(如睡眠、浴廁等)致使患者需受診治上述疾患逾兩年。」(見本院卷二第8頁,中○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
㈣據上小結,甲○精神受創嚴重,益徵被害人甲○上開所證述之情節非虛。
九、雖然甲○在檢察官偵訊中,說自己躲在第三間浴室時,聽到「坑坑空空」的聲音是從左手邊傳來,指認被告是試圖自盥洗室內之第2間廁所攀爬至其躲藏之第3間浴室等語,而與上開勘察結果不符。然查,被告當時躲在第三間浴室,浴室裡面本來就是空盪有回音的,尤其新裝潢的浴室裡面,物品很少,更容易產生回音。聲音是從右手邊第四間浴室攀爬「坑坑空空」產生回音,致使甲○聽成是左手邊傳來,亦極為有可能。加上甲○當時,生命、身體安全遭受嚴重威脅,身心處於極度驚恐狀態,再加以被告將盥洗室之電燈關閉,周遭一片漆黑,甲○在此狀況下,將回音聽成被告是從甲○左邊要攀爬過來,本來就是符合常理的,即謂證人甲○之證述有瑕疵而全盤否認其證詞之真實性。
十、被告辯稱:我身上沒有採集到甲○的DNA,我身上也沒有任何傷口,至於甲○內褲上有採集到我的DNA,可能是喝酒時不小心沾到我的口水云云(見本院卷二第145頁背面)。然被告在104年10月31日下午6時許,警方在○○分隊對被告逮捕,並欲扣押犯案時所穿衣物時,被告坦承上午洗過澡了,衣服也全換過,此經本院勘驗「0000000現場勘察00000000」檔案時,已知悉上情。被告是○○出身,自然知道性侵犯要洗澡滅證,所以事後警方在被告身上採不到甲○DNA,也是不足為奇的,甲○並沒有說過她有抓傷歹徒,所以在被告身上找不到傷勢,也是頂多與甲○陳述相符而已。至於被告辯稱是喝酒時噴口水,才會殘留DNA在甲○大腿內側及內褲底層云云,則是太過離譜的辯解。所謂採集內褲底層化驗,所剪下的是內褲與甲○陰部相接觸位置,怎麼可能講話噴口水噴到此處?況且講話噴口水噴到內褲上也是根本不可能的。被告辯解匪夷所思,無可採信。
十一、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均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強制性交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侵入住宅所稱之「侵入」,係指未得有支配或管理權人之允許,擅自入內者而言;又旅客對於住宿之旅館房間,各有其監督權,且既係供旅客起居之場所,即不失為住宅性質(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474號判例意旨參照),本案被害人甲○所配住之女生備勤室,係其值勤時日常生活起居之場所,裡面有女生床鋪、女生浴室、女生陽台曬衣處,可以曬私密內衣等,住宿之甲○有其獨立之監督權,並有維持其住居安寧而不受他人侵擾之權,被告未得被害人甲○之同意或允許,即擅自進入其所居住之女生備勤室內,自屬侵入住宅之行為,被告之辯護人辯護稱:該備勤室係公家所有,非供人生活起居之棲身處用途,不屬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等語,自不足採。
二、次按刑法第134條規定,凡公務員故意犯瀆職罪章以外之罪,除有該條但書所載之情形外,苟於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一有假借,即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蓋以公務員若利用其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犯罪,則其職務,轉成為其犯罪時之手段、工具,已侵害及國家權力之尊嚴與信用,自不能與常人犯罪同視之;又刑法第134條關於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祇以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故意犯瀆職罪章以外各罪為已足。所「假借」者,職務本身固有之事機,固不論矣,即使由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亦應包括在內(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716號、100年度台上字第6409號判決意旨參照)。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1554號刑事判例:「依刑法第134條規定,凡公務員故意犯瀆職罪章以外之罪,除有該條但書所載情形外,苟於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一有假借,即應加重其刑,並非須就其權力、機會或方法同時假借,方得予以加重。」,又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79號刑事判例「上訴人為稅警隊長,對於某甲等所犯妨害公務等普通刑事嫌疑案件,並無緝捕之權,乃不報請該管司法機關傳究,竟矇作私鹽案件報告主任帶警往捕,不能謂非假借職務上之權力而犯私拘之罪。」,又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79號刑事裁判要旨:「刑法第134條關於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祇以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故意犯瀆職罪章以外各罪為已足,初不以其合法執行職務為條件,故公務員之執行職務,【縱非合法,茍係利用其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故意犯刑法瀆職罪章以外之罪,即不能解免加重之責】。」所謂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包括非法的權力、機會,乃屬當然。證人韋○興(即○○分隊另一○○長)於檢察官偵訊時也證稱:其個人擔任○○人員的習慣,在備勤室睡覺也是不上鎖的,只是會把門關起來(見26833號偵卷第192頁)。○○人員為因應緊急狀況,故就寢時不關房門。○○分隊雖然剛剛成立,但是隊員都是自各地○○隊調派過來,○○員本來就有一些傳統習慣,加上○○員是體力冒險工作,類似軍隊、○○上下一體作戰的風氣,強調要服從長官領導的性質。而本件被告利用其身為甲○○官之權力,刻意對甲○灌酒,讓甲○喝下5、6瓶台灣啤酒,使甲○抵抗能力減弱,以方便對甲○下手性侵,又利用○○長寢室就在女生備勤室旁邊之機會;也利用○○隊員為因應緊急狀況,故就寢時不關房門的機會,遂行其犯罪。被告利用其職務上權力、機會,未經被害人甲○同意,侵入被害人甲○居住之備勤寢室,對被害人甲○為強制性交之行為,依上開說明,自屬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而故意犯強制性交罪,被告之辯護人認無刑法第134條之適用,亦不足採。
三、另按刑法第134條前段之規定,屬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處罰,而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其法定刑應按原犯罪行為該當法條所定法定本刑加重二分之一之結果計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72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李○賢所為,係犯刑法第134條前段、第222條第1項第7款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故意犯侵入住宅強制性交罪。另侵入住宅行為已結合於加重強制性交之罪質中,無更行構成侵入住宅罪之理(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1887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猥褻與性交,係不同之行為,行為人若以性交之犯意,對被害人先為猥褻,繼而為性交,固可認其猥褻係性交之階段行為,而為性交行為所吸收;惟若數行為中,有猥褻,有性交,或兼而有之,則應視其猥褻行為係出於猥褻或性交之犯意而分別論處(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979號、92年度台上字第296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基於對被害人甲○為性交之犯意,而親吻甲○、以陰莖磨蹭甲○之下體。又追到女生盥洗室裡,以手撫摸甲○之胸部及抓住甲○之手撫摸其陰莖等猥褻行為,其主觀意欲仍為性交目的,其上開猥褻行為之低度行為,應為強制性交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假借職務上之機會,以故意犯本案之罪,應依刑法第134條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肆、撤銷之原因及本院之判斷
一、原審經審理結果,認為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①被告利用代理○○長,當晚身為隊上最高○官之身分,頻頻對甲○勸酒,使甲○喝下5、6瓶台灣啤酒,意欲削弱甲○反抗能力。證人趙○政具結證稱:被告在勸酒時,頻頻說要將甲○灌醉,要侵犯甲○,而且快結束時,被告要求甲○今夜到○○長寢室裡幫忙打資料。甲○也證稱在被勸酒時,被告說要甲○多喝一點以便被告好下手,已如前述,至少被告在勸酒期間,已經顯露性侵的犯意。此部分也有假借職務上權力之加重處罰要件,原審判決裡未予認定。②又原審沒有調取被告的人事經歷表,被告是82年高中畢業後,立即投考○專,84年7月○○畢業,隨即分發擔任基層○○,歷任不同單位後,一直晉敘職等,到90年1月11日才轉任○○體系,而被免除○○職務(見本院卷二第37頁警政署提供人事資料表)。被告轉任○○體系後,曾經任職內政部○○署訓練中心擔任○員工作,後才轉調臺中市政府○○局(本院卷二第32-33頁○○署提供資料)。被告在臺中市政府○○局任職期間,曾擔任○管職務,如○○局申報被告102年薪所得是131萬5000元(見本院卷一第75頁被告所得資料)。被告既然是○○畢業,擔任基層○○多年,當然知道性侵害嚴重性,性侵害等於摧毀女性的人生,尤其甲○有交往中男友,正準備要踏入婚姻,卻遭到被告伸出狼爪加以摧殘,被告知法犯法實在太過可惡。③甲○於本院審理中提出最新的精神科診斷證明書,甲○所受創傷壓力症候群病況甚為嚴重,此乃原審所未及審酌事項。④侵入住宅加重強制性交,最低刑度是七年以上,而被告有刑法第134條加重情形,地點又在公務機關裡面,僅量處有期徒刑十年稍嫌過輕。⑤被告濫用職務權力機會侵犯女性下屬,原審未諭知褫奪公權,亦未說明理由。⑥被告上訴否認犯罪,固無理由,但原審判決有上述瑕疵,檢察官上訴意旨認為量刑過輕,並請求從重量刑,應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二、爰審酌:被告為○○畢業,從事基層○○多年,才改調○○體系,被告身為臺中市政府○○局所屬○○分隊○○長,本應奉公守法,以維護公務人員及國家形象,竟為滿足一時性慾,利用代理○○長的權力,先是頻頻對甲○灌酒,又於執行備勤勤務,利用○○長寢室就在女生備勤室旁邊,且○○員為爭取救○時效故睡覺時未鎖門之機會,對下屬女性伸出狼爪,以如此強烈之手段為加重強制性交之犯行,致被害人甲○飽受身心創傷,造成一輩子難以抹滅之陰影,被害人甲○當時已經拍攝婚紗(有104年9月7日婚紗收據,原審卷一第75頁),準備走入禮堂,卻遭被告強暴性侵,事後甲○甚至出現重鬱症及自殺行為,而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現象,被告對被害人甲○之身心傷害至深且鉅。被告審理中提出各種答辯,固然是其辯護權之行使,但被告沒有說謊汙衊被害人的權利,被告於原審中具狀陳述「被害人與替代役鄭○棋之間有無發生任何的事情,無法有人確定,從四點到早上七點這段時間如果做什麼事情,也都很容易吧?」(原審卷一第196頁)。被告誣指被害人與替代役鄭○棋發生不可告人事情,並有轉嫁誣陷被告云云,被告此種答辯已經在汙衊別人,犯後態度惡劣。被告所為對被害人甲○所生之危害甚為嚴重,且被告犯後脫產,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撤銷被告移轉房地產之行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10月2日民事106年度訴字第32號判決、本院107年4月17日民事107年度上訴字第24號判決),被告曾經身為○○,不知守法,竟然對部屬女性犯下強制性交犯行,又脫產卸責欲逃避民事責任,真是太過可惡,被告被停職後仍然有些微薪水,○○局申報被告105年度薪資所得27萬餘元(見本院卷一第80頁105年度所得資料),被告於審理中已離婚,自陳現無業、家計由前妻負擔、育有二子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按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1年以上10年以下褫奪公權。被告身為甲○之長官,竟為逞獸慾,染指無辜女性下屬,敗壞公務人員守法風氣,損害○○體系之名譽,應併宣告褫奪公權,本院審酌上情,諭知被告褫奪公權六年,如主文第二項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34條前段、第222條第1項第7款、第37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提起公訴,檢察官宋恭良提起上訴,檢察官陳○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石 馨 文法 官 葉 明 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 麗 玲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附表:鑑定結果摘要
┌──┬─────────────────────────────┐│代號│一、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6833號卷【偵一卷】 │├──┼─────────────────────────────┤│① │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11月18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 ││ │ 鑑定書【指紋】(第219頁) │├──┼─────────────────────────────┤│②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11月18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 │ 鑑定書【鞋印】(第221至223頁) │├──┼─────────────────────────────┤│③ │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11月23日刑生字第0000000000號 ││ │ 鑑定書【DNA】(第215至217頁):被害人內褲庫底內層斑跡、 ││ │ 被害人右大腿內側(編號6A棉棒)檢出一男性DNA,與被告相符 ││ │ 。 │├──┼─────────────────────────────┤│ │二、原審卷一 │├──┼─────────────────────────────┤│④ │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3.31刑生字第0000000000號函(第││ │ 106至107頁) │├──┼─────────────────────────────┤│⑤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10月4日刑生字第0000000000鑑定││ │ 書(第 152 頁至 153 頁):被害人右手指甲微物,為男女 DNA││ │ 混合,女性 DNA 含量偏高,另進行男性 Y 染色體 DNA-STR 型 ││ │ 別檢測,未檢出足資比對之男性 Y 染色體 DNA-STR 型別。被害││ │ 人左手指甲微物,均未檢出足資比對之男性 Y 染色體 DNA-STR ││ │ 型別。編號生 05 棉棒(採自浴室第三間與第四間隔板上緣)經││ │ 萃取 DNA 檢驗,為男女混合 DNA,女性 DNA 與被害人吻合,男││ │ 性 DNA 與被告DNA吻合。 │├──┼─────────────────────────────┤│ │三、原審卷二 │├──┼─────────────────────────────┤│⑥ │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7月24日刑生字第0000000000號函││ │ (第50頁):被害人胸罩右罩杯內層處(相對乳頭位置)、被害││ │ 人陰道深部棉棒因DNA量微,男性Y染色體DAN-STR型別檢測結果 ││ │ 有DNA訊號,但未達型別判讀標準,無法比對。被害人胸罩左罩 ││ │ 杯內層處(相對乳頭位置),被害人右手指甲微物、被害人左手││ │ 指甲微物因DNA量微,男性Y染色體DNA-STR型別檢測結果有混雜 ││ │ DNA訊號,但未達型別判讀標準,無法比對。 │├──┼─────────────────────────────┤│⑦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8月21日刑生字第0000000000號鑑││ │ 定書(第51頁):被害人陰道抹片微物,以酸性磷酸酵素法檢測││ │ 結果呈陰性反應,以顯微鏡檢位發現精子細胞,以前列腺抗原檢││ │ 測法檢體呈陰性反應,經直接萃取DNA檢測,未檢出男性Y染色體││ │ DNA-STR型別。 │└──┴─────────────────────────────┘【附件一】上午 11:02,警方依據鞋印找到被告拖鞋。
【附件二】上午11:10警方拍攝女生備勤室裡的鞋印。
【附件三】下午5時許,鑑識人員用手電筒照射第三間浴室金屬橫門桿上,佈滿灰塵,而且有手指印擦過的痕跡。
【附件四】下午5時許,鑑識人員發現第三間與第四間隔板上緣
,有明顯手指印,有人試圖從第四間攀進第三間浴室【附件五】下午5時許,鑑識人員發現第三間與第四間隔板上緣
,有明顯手指印,有人試圖從第四間攀進第三間浴室【附件六】下午5時許,鑑識人員從第四間以特殊燈光照射,發
現有一個靠在隔間板上的人形,是有人試圖從第四間攀進第三間浴室【附件七】監視錄影畫面凌晨04:01:58時,被告穿著扣案拖鞋。
【附件八】被告在本院勘驗檢察官現場勘查光碟片前,107年5月
15日主動在○○分隊女生浴室第四間,做了雙手攀爬第三間浴室隔板的動作。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利、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22條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