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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侵上訴字第 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侵上訴字第5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鄭博文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自民國壹佰零柒年玖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332條第2項第2款之強盜而強制性交罪,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7年4月3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7年7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該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9月3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紀 文 勝法 官 簡 源 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恒 宏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8-17